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建筑法》,认真执行各级政府部门有关建筑行业方面的法规、政策,保证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和工程按期竣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机构的咨询、参谋、保护、监督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计依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建筑法》。
2.陕西省和西安市建造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和文件。
3.陕西省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及有关价目表,西安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行业收费标准等,省、市发布的有关建筑行业调价文件、规定等。
4.依法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招投标文件。
5.我校有关管理条例、规定和文件。
二、审计范围。
1.学校立项的工程,国拨或自筹经费总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基建、扩建、修缮和改造的工程项目。
2.校领导委派的工程项目审计。
3.其他需要审计的工程项目。
三、工程预算造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若我校审计条件不具备,报请主管领导批准,由审计处委托在西安地区注册、具有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资格、有一定的权威性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有承担审计风险能力、能依法维护委托方的权益、保密措施好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
工程预算造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细则》,严格按程序进行招投标,审计处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竣工后,由审计处实施审计。
工程预算造价在5万元以下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进行全程管理、监督。待竣工后,由施工单位编制决算上报,主管单位进行初步审核。审核人员、主管单位领导同意签字后,报审计处进行复核、审计,由审计处出具审计意见书方可结算。
四、送审要求。
1.按本规定须要送审的工程,工程管理单位在开工前必须报审计处备案。
2.送审工程在施工期间,需变更签证的隐蔽工程(如土方、主体砼工程等)。其价值在5000元以上者,施工前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向审计部门通告。
3.审计范围内工程项目均应执行国家和陕西省建筑定额的收费规定,作出预、决算书等。
4.甲、乙双方签约的工程项目,在合同、协议、方案条款完稿后,签字盖章生效前必须送审合同及预算书;待工程竣工后送审工程决算书。
5.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送审。送审的时间最迟不能超过60天(如有特殊情况,经协商可适当延长)。
五、工程决算送审必须具有以下资料并一次报齐,方可进行审计。
(一)五万元以下(不含五万元)工程决算送审资料包括:
1.修缮工程批复;
2.经费来源及拨付款数额;
3.施工图纸;
4.工程变更资料(签证);
5.验收报告、建设方对竣工工程做出数量和质量的评价认定;
6.预算书、工程决算书;
7.其他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二)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工程决算送审资料包括:
1.工程立项批复文件;
2.经费来源及拨付款数额;
3.招、投标书,招标会议决定(中标单位及中标价);
4.经招标主管部门审定的合同或协议;
5.预算书、工程决算书;
6.工程竣工图纸;
7.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签证(所有现场签证须有经办人、项目主管人签字,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计费标准及证明;
8.竣工验收报告;
9.其他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六、送达审计后的全部资料及有关手续,一般不予更改,如确需更改时,必须提交更改报告,经送审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送交审计处。
七、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