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校审计保密工作,健全审计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审计人员要认真学习相关保密法规,增强责任感,提高保密意识。
第二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所涉及到属于国家和学校绝密、机密及秘密级事项,在未得到上级明确指示时,严禁向他人告知;如确有必要告知他人时,经请示,方可在限定范围内通告。
第三条 所有项目审计过程严禁向无关人员泄漏,审计结果及结论只能依审计程序处理,任何个人无权私自外泄及传播。
第四条 凡限于本处或一定人员知悉的一切事项(如:处工作计划、安排及学校、部门委托情况等)严禁外传。
第五条 审计场所非工作需要,不得容留他人闲聊,人走关门,以防审计资料丢失。
第六条 处内公文收发必须按照收文——登记——分看传阅之程序严格操作,严禁工作人员不经请示私传公文内容。
第七条 审计人员不得将审计资料私自带出工作场、室,以免遗失。
第八条 加强计算机使用管理,对各办公室计算机设置密码,严禁非审计人员动用、调阅有关审计资料,对存入计算机中的审计资料,应及时进行备份和清理。
第九条 审计档案专人管理,借阅必须登记,按期归还。
第十条 以上规定,如有违犯,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