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法制报】倪楠:法治护航鼓励创新 推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 2024年05月15日
  • 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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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时强调,积极培育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培育未来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增强发展新动能。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为新时代新征程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科学指引。

新质生产力由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革命推动,是借助科技创新驱动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的生产力形态和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新动能,具有新技术、高质量等特征,显示出推动传统生产力向新质生产力迭代、培育发展新兴产业以提升产业竞争优势,以及形成创新、科技、产业紧密结合的经济发展体系的重要作用。

马克思指出,自然科学和现代科技正通过工业日益在实践上进入人的生活,改造人的生活,并且,劳动生产力是随着科学和技术的不断进步而不断发展的。新质生产力在理论上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同新时代我国生产力发展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的中国化时代化。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物质生产力是全部社会生活的物质前提,同生产力发展一定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经济基础。生产力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最活跃、最革命的要素,生产力发展是衡量社会发展的带有根本性的标准。唯物辩证法揭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过来作用于经济基础。法律制度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好的法律制度将赋能新质生产力高效发展,顺应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时代要求,及时回应提升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新兴产业需要,调整由新质生产力发展而新增的各类法律关系,对合法合规的市场行为予以肯定评价,并规范妨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规行为,指引市场主体按照新发展要求开展商事活动,形成和保护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市场秩序,以积极有为的法律服务,促进新质生产力不断发展。当前,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要实现对新质生产力全链条保护。

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持续新增“四新经济”企业。新质生产力依托“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经济形态,是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革命、新工业革命以及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的背景下,以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嵌入和深化应用为基础,以市场需求为根本导向,以技术创新、应用创新、模式创新为内核并相互融合的新型经济形态。“四新经济”企业是新质生产力的基本要素,市场由市场主体构成、塑造和决定,而“四新经济”企业作为新质生产力的基础,是新兴市场能否发展和发展如何的前提性命题。

经济法赋予国家主体和政府部门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职能,因而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克服新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的困难,合理制定市场准入机制,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保障市场活力,推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四新经济”市场。首先,要落实市场准入“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要求,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权威性。研究完善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指标,稳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其次,要实行公平竞争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建立公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保障机制,优化完善产业政策实施方式,要坚持在对市场主体平等对待基础上,将金融支持、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向“四新经济”企业适当倾斜。

持续法律制度供给,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义是“以新促质”,以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因此,要以完备的法律法规和有力的司法服务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为新产业新模式提供完备法律制度供给。一是严格落实反垄断法,以提升“创新”价值保护力度。法律制度需与经济发展保持协调,发展新质生产力,需要加大对创新的关注和投入。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反垄断法,首次将“创新”作为法律目标,并在第一章第一条中增加了“鼓励创新”的表述。“鼓励创新”被法律确认和保护,是实现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高质量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以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将有助于实现经济转型升级。二是修订法律制度,以应对弥补新兴法律问题。新质生产力在不断发展中必将出现现有法律制度无法妥善解决的问题。针对因新行业而产生的网络平台用工等问题,以及因信息技术产生的数据确权问题、数据可携带问题,数据与个人隐私的界限问题,将成为我们需要面对的新课题,需要出台、修改、解释相应法律制度,以解决新兴法律问题。三是完善法律制度,以应对调整新型经济关系。新质生产力具有新技术、新产业特点,必将创设出新的法律关系。针对数据等新型生产要素的生产、运用和保护,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标准体系;要强化数字经济法治保障;在网络平台、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等领域,增加立法供给,对算法技术、区块链技术、人工智能、生物技术、自动驾驶等新技术、新领域要适当进行前瞻性立法;要加强制定信息流动、数据安全、数据出入境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制;完善统一大市场、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构建,推动市场和政府有机结合。

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形成国际竞争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就是推动新质生产力持续发展。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数字经济、知识经济、新技术的发展催生了许多新经济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要聚焦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要持续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

一是面对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需要,要推进知识产权制度不断完善,助力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人工智能、大数据、基因技术是知识产权的密集区,要明确新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和权利保护措施,以及更新法律保护机制。要根据新质生产力的特殊性、技术性,推出有关大数据、人工智能、新商业模式的相关指引,做到全流程监管,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审查质效。

二是在新质生产力发展中要积极与国际接轨,同时形成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新标准,增强在全球知识产权领域的话语权。要合理定位四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职能,提升新质生产力相关知识产权纠纷审判质效。要建成全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平台,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加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

三是在新质生产力下,要促使知识产权市场运行机制更加健全,有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让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进一步激发新质生产力,让新质生产力切实成为新时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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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教育部公布了第四批新时代高校党建示范创建和质量创优工作创建单位名单,经省级教育工作部门推荐、资格审查、专家评审、教育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集中审议,我校法治学院 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法律史学教研室党支部成功入选。这是继国家安全学院民族法教研室党支部之后,我校第2个入选“全国党建工作样板支部”培育创建单位名单的基层党支部。 近年来,学校党委高度重视基层党建示范创建和质量创优工作,全校各基层党组织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认真对标院系党组织“五个到位”和党支部“七个有力”的建设要求,坚持“系统推进、全面覆盖、上下贯通、重点发力”,持续推动学校基层党建工作提质增效,以高质量党建引领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 法治学院 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法律史学教研室简介: 法律史学教研室党支部现有党员教师8人,其中副高以上职称党员教师5人,博士学历(含在读)党员教师7人。党支部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以高质量党建引领推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服务社会”的工作理念,对标“七个有力”建设目标,立足学院学科优势,服务国家重大需求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聚焦中华法系文明和新时代“枫桥经验”,凝练中国法治经验,讲好中国法治故事。支部结合教师工作实际,整合教研室学科建设优势资源,搭建联动平台,创新互动载体,支部党建活动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开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社会基层治理等学术研究相结合;与学院青年教师学术沙龙、支部成员所带博硕士文献学习会、读书会相结合;与课堂教学、学业指导和人才培养等具体工作相结合,在运用党的创新理论分析处理解决现实问题中增强业务本领,在教育科研的实践探索中提升党建引领成效,推动党建工作渗透、融合到师生业务学习的方方面面,探索形成“党建+实践育人”“党建+调查研究”“党建+科学研究”“党建+社会服务”的“党建1+N”工作模式,并已取得较好工作实效,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地方法治事业高质量发展汇聚强劲的“红色动能”。 (供稿:组织部 撰稿:樊丁  冯晨光 审核:赵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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