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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教师调、停课及教研室调换任课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2007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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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及体育部: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师调、停课及教研室调换任课教师的工作程序,教务处与各学院共同对《教师调、停课及教研室调换任课教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于2007年11月28日经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自2007年12月3日起正式实施。
请各教学单位将新修订的《教师调、停课及教研室调换任课教师管理办法》及时通知所有任课教师,并要求教师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附:《教师调、停课及教研室调换任课教师管理办法》

教务处
2007年11月29日


教师调、停课及教研室调换任课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调、停课及教研室调换任课教师的工作程序,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确保本科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教学课程表一经正式确定,除学校统筹安排需要进行调整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条 课堂教学工作是任课教师的首要工作职责,教师从事其他活动不应影响正常的课堂教学。任课教师在校内本科教学与其他层次教学任务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证本科教学。
第四条 教师因病、因事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执行课程表,相关教师和教研室应按规定条件和程序申请调课、停课和调换任课教师。
“调课”是指任课教师申请调整课程表中的授课时间或地点。
“停课”是指任课教师申请临时停上课程表规定的课堂教学。
“调换任课教师”是指教师因病、因公出差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承担原定教学任务,相关教研室申请另行指派任课教师。
第五条 教师申请调、停课和教研室调换任课教师应提前两天办理完毕相关书面申请手续。
教师申请调课由教务处负责审批;教师两次以内(含两次)的停课申请和教研室申请调换任课教师,由教师、教研室所在学院(部)负责审批,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调课
(一)下列情况下教师可申请调课:
1、课程安排与教师进修、深造的时间冲突
2、教室的设施条件达不到教学要求
3、教学时间安排过于集中
(二)调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第1-2周不予调课,第3-5周办理调课申请。第5周后除非教室设施条件达不到教学要求,否则不予调课。
2、 一周多次课的课头,两次课之间至少应当间隔一天。
3、教学任务一旦落实,不得拆分或合并课堂。
4、必修课不能调至晚上。
(三)申请调课的程序:
1、教师申请调课时应填写《调课申请表》,调课事由须详细明确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
2、教师所在教研室主任和教学院长(主任)对调课申请逐级审核并签署意见。
3、教师本人持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教务科办理调课手续。
4、教务科对调课申请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5、调课结果由任课教师通知学生,教务科将调课通知张贴于教学楼。
第七条 停(补)课
(一)下列情况下教师可申请停课:
1、因病无法授课
2、因公出差无法授课
3、其它客观的、无法协调的原因
(二)停(补)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每一个课头每学期申请停课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确因情况特殊必须停课两次以上的,教师应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教学院长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2、教师应在停课结束后4周内完成补课工作。
(三)申请停课的程序:
1、教师申请停课应填写《停课申请表》,停课事由须详细明确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
2、教师所在教研室主任和学院教学院长(主任)对停课申请逐级审核并签署意见。
3、教师本人持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教务科办理停课手续。
4、教务科对停课申请进行备案。
5、教务科将停课通知单张贴在教学楼前,通知学生。
(四)补课的程序:
1、教师到所属学院(部)教务办公室领取《补课表》,经与学生商定补课时间后向教务科申请补课教室。
2、教师完成补课任务后填写《补课表》,经上课班级学习委员(学生代表)签字确认后,由本人持补课表到教务科办理销假手续。
第八条 教研室调换任课教师
(一)教研室调换任课教师的条件:
1、一门课的任课教师因病、因公出差或其他客观原因停课学时达总学时的四分之一学时以上(含四分之一),相关教研室应当调换任课教师。
2、经教师所在学院(部)检查评估,该教师不具备承担该课程的授课能力或资格,相关教研室应当调换任课教师。
(二)申请调换任课教师的程序:
1、教研室填写《调换任课教师申请表》,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
2、学院(部)教学院长(主任)审核调换任课教师的申请并签署意见。
3、教师本人或学院(部)教务秘书持申请表前往教务科办理调换任课教师手续。
4、教务科对调换任课教师申请进行备案。
第九条 各学院(部)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调、停课及调换任课教师申请进行审核;各学院(部)教务办公室应做好调、停课(补课)及调换任课教师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并督促教师及时补课。
第十条 教师停课后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补课的,教务处将予以通报批评;未经批准擅自调、停课、调换任课教师的,按《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3日起正式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