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时报】倪楠:促进城乡共同富裕的经济法治保障

  •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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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提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是“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确保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取得决定性进展”。《建议》牢牢把握共同富裕的目标要求,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在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等方面部署了一批政策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现共同富裕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关系党的执政基础的重大政治问题”。《建议》提出,“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也是中国共产党人不懈追求的价值目标。从覆盖范围方面看,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享有的普遍富裕;从内容构成方面看,共同富裕是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普遍富足;从实现进程方面看,共同富裕是循序渐进的奋斗过程;从实现方式方面看,共同富裕是所有人共建共享的发展成果。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围绕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明确提出加强民生建设、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加快城乡融合发展、完善分配制度、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等举措,以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推进城乡一体化是实现城乡共同富裕的主线。目前,我国城乡共同富裕面临城乡收入依然差距大、城乡保障待遇差距明显、城乡营商环境不统一等。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我们需要应用法治思维破解现实中的难题。经济法具有“分配法”“发展促进法”“国家干预法”的属性,可以从社会本位理念、差异化主体制度、宏观调控、市场规制等方面,为推动城乡融合发展,保障和实现城乡共同富裕提供有效法治保障和制度供给,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

统筹城乡主体,激励被干预主体内生动力,培养适应城乡共同富裕发展阶段需要的现代农民

在推动城乡共同富裕阶段,农村居民的“思想富裕”“技能富裕”是乡村振兴、农村现代化、农业现代化和农业企业现代化的根本保障。该阶段要实现农村居民进一步形成持续致富的能力,可对农村居民进行再培训再教育,使其通过接受再培训再教育走出去,与市场对接,从而有效支持城乡实现共同富裕。

一是统筹城乡师资,抓实基础教育质量提升。在城乡共同富裕阶段,继续做好“三支一扶”工作,构建配套机制,形成有效的城乡帮扶机制。比如,在教育领域,实现精准帮扶,一所城市重点小学、重点初中对接一所偏远乡镇的普通小学、普通初中。

二是统筹城乡职业教育,抓就业。城乡共同富裕阶段要区分对工业产业工人和农业技术工人的培养,更加精准化地培养农业产业技术工人,引导农村毕业生留在农村,通过农业职业学习逐步掌握现代化的农业技能,服务农业产业提升,实现农业生产的机械化、科技化和智能化。国家要加大投入,针对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的需要,打造标准化、专业化和科学化的农村职业教育培养体系,培养大量的农业产业工人,以满足城乡共同富裕中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在这些人才培养中,要注重引导,把农业产业工人培养成热爱农业、有理想、有追求、有抱负的新型职业农民。

三是统筹合作教育,抓提升。在城乡共同富裕阶段,学历教育成为农村居民现代化的重要指标。要扩大农村居民多层次、多渠道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提升学历,不能将农村教育水平固定在职业教育的区间。要在统筹合作中打造“农业农村-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三位一体的培养机制,形成和职业教育的联动机制,打通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桥梁。让职业教育增加含金量,让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统筹城乡市场,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实现资源配置,缩小城乡差距

城乡二元结构造成客观存在的城乡差异。经济法通过法律的宏观调控,可以解决实体经济中出现的产业结构失衡、失业、通货膨胀及价格机制失灵等问题,且主要通过财政、税收、计划和金融四种手段进行调控,进而有了财政法、税收法、计划法和金融法。城乡共同富裕阶段,对城乡领域的宏观调控不是孤立的,而是四种调控手段的相互配合和协调,共同推进。

一是统筹城乡规划,用计划法与产业政策法保障具体措施实施。促进城乡共同富裕,要充分使用规划,传递城乡领域的宏观信息,引导城乡主体行为和预期目标,更好地协调城乡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充分发挥经济法中产业政策法的优势,如农业法、乡村振兴促进法等,统筹城乡事务,助力农村经济,特别是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现代化。

二是统筹城乡财政,适度加强财政倾斜力度。财政的主要内容是资源配置、分配收入和调控经济,财政法作为调整财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预算法、税法、国债法和政府采购法。促进城乡共同富裕,要求国家要更好地发挥财政的作用,通过财政资金改善农村居住条件,实现城乡基础设施标准一体化。让富裕起来的农村居民形成科学合理的消费观念,逐步改善农村居民的消费结构,提升消费水平。鼓励农村居民加大对自身文化素养提升的投入,从温饱型向发展型转变。使用更加灵活和精准的税收政策,对不同产品分类减税。通过税收政策的扶持,支持农村产业现代化,合理引导农村企业实现现代化,充分发挥政策引导功能、宏观调控和激励作用。

三是统筹城乡金融,激活农村资本。促进城乡共同富裕,要更好地发挥农村金融的支持作用。创新农村金融模式,加快农村要素流动。打破土地对农村居民的束缚,形成农村土地经营权的退出和流转机制,让土地货币化、资本化,彻底让农民从土地中解脱出来,使劳动力、土地和资本要素能够自由流动。统筹城乡金融发展,引导商业金融回归农业。要通过智能终端引导大型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开展银行、保险和理财业务,培育农村居民的致富能力。通过多层次的供给助力已实现脱贫的农户持续增收,在城乡共同富裕中后期,金融工具要实现从政府主导向市场配置转变,支持农村产业升级,延长产业链,推进农业现代化。

统筹城乡营商环境,激发监管红利,提升市场主体竞争力

统筹城乡市场,构建城乡一体的营商环境,实现城乡市场标准化管理,共同参与市场竞争。

一是统筹营商环境,加强市场监管,保护农村市场。改善营商环境,是国家激发干预主体内生机制的重要举措。促进城乡共同富裕,需要改善农村营商环境,实现城乡营商环境的标准一体化和执法环境一体化。一方面,加大力度保护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加大力度对农副产品进行全流程监管,实现共同维护。

二是统筹城乡标准化建设,树立农产品品牌意识,保护知识产权。市场监管部门要不断培育农村经营主体的质量意识,维护市场对农产品的信心。增强农村经营主体的品牌意识,使农村经营主体主动维护自身品牌,参与市场竞争,甚至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农产品质量标准化工作,引导企业达到质量标准,以提升企业自身竞争力。

三是通过科技创新,助力“三农”现代化。在技术创新中,要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商品经营中,要注重打造农业产品的品牌意识;在品牌构建中,要充分发挥农产品的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的优势。

经济法为城乡共同富裕夯实制度根基,提供路径指引。新时代实现城乡共同富裕,要激励被干预主体内生动力,培养现代农民;加大宏观调控力度,优化资源配置,缩小城乡差距;激发监管红利,提升市场主体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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