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晚报】经济法学院陈娟丽副教授解读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 2019年03月21日
  • 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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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采访了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西北政法大学动物保护法研究中心副主任陈娟丽,她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部分法条做了阐释和解读。

濒危野生动物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保护

陈娟丽表示,世界自然基金会称秦岭为全球第83份“献给地球的礼物”,秦岭的野生动物资源非常丰富。近年来陕西林业自然保护区网络体系日趋完善,秦岭野生动物种群类别及数量均保持增长,大熊猫、朱鹮、羚牛、金丝猴、林麝、金钱豹等“秦岭六宝”,均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陈娟丽表示,野生动物是生态环境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重要的环境要素,是生态系统中能量转化、物质循环和信息传递不可或缺的环节。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特别是珍贵、濒危动物保护的法律条文,除了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国家级法律,还有陕西省、西安市制定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在省、市秦岭保护条例里均有这方面的表述和规定。

凡是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物种均为“珍贵、濒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保护。另外,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缔约方,其附录一、二所列物种,根据原产地规则,参照我国一级、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进行管理。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一切和野生动物有关的活动,包括饲养、繁殖、运输、经营等,必须在有关主管机关的许可后进行。我国已经制定了野生动物栖息地名录,如陕西省黑河秦岭细麟蛙重要栖息地、陕西省丹江武关河大鲵重要栖息地。

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对收容救护的流程做了细致的规定。

刑法中四个罪名与野生动物保护相关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做了详细的保护规定。该法2017年1月1日最新修订实施,共五章58条。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还有《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等。违反上述法律法规构成刑法相关罪名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六章中,“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节“环境资源犯罪”中四个罪名和野生动物相关,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可处最高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捕杀濒危野生动物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对象为: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对象除了以上野生动物整体(含卵、蛋),还包括其制品(部分或衍生物),如熊掌、象牙制品等。

《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中,为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做了相关解释。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收购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购、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非法获利十万元以上的;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什么情况下允许科学合理利用野生动物

那么,怎样的情况允许科学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过程中如何恪守法律法规?陈娟丽表示,一是人工繁育需要行政许可。人工繁育首先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驯养繁殖许可证改为人工繁殖许可证。对商业性人工繁育加强管理,采取了名录制,国家林业局针对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制定了《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9种)和《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6种)。该法规定了关于动物福利保护的内容,明确提出不得虐待野生动物,这是我国人道立法的重大进步。二是专用标识。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我国采用“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的商品已经有九批目录,注册标识单位用户1200多家。

非法购买和食用野生动物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购买有两类情形:明知是非法出售的野生动物食品仍然坚持购买的;以出高价等方式诱使生产经营者为其提供非法来源的野生动物食品。非法购买和食用,会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记者 任娜)

来源:西安晚报2019年3月21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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