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谢德成教授解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八大热点

  • 2008年09月20日
  • 华商网-华商报 2008-9-20
关注西法大官网
微信
微博
Qzone
网址
打印
阅读

漫画/王启峰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施行后,一些曾经的争议得以明朗,无论《条例》还是《劳动合同法》本身,又有哪些将会改变劳资关系?为使读者更好地了解《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本报邀请专家、法律工作者为您解读其中的热点话题。

热点一

重签合同工龄“归零”违法

■案例 西安东大街一大型商场的员工李女士曾投诉说,今年年初,公司通知要求和他们签合同,但合同却不提前几年的工龄,只是说从今年才开始。她很担心这样的合同是否将她以前的工龄“归零”;在西安某研究院上班的杨先生反映,他原来在研究院上班,去年年底,研究院将他派到下属的一家研究所,而新单位则不承认他以前的工龄。

■解读 西北政法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谢德成:去年年底,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现象十分普遍,出现了许多企业与员工重签合同,或者强行将员工派遣到新用人单位,试图将员工以往的工龄归零。刚施行的《条例》则明确规定,这种将工龄归零的做法属于违法行为,工龄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了2008年以前的工龄,曾导致部分企业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突击裁员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将职工工龄“归零”将不再重演。

另外,《条例》还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这样,杨先生的工龄计算还应从在研究院工作的期限算。

热点二

双倍工资该怎么算

■案例 今年3月,在陕西一医院打工的小越(化名)因单位没与她签订合同,将医院告上了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医院支付双倍工资。此案最后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医院应支付小越今年二三两个月的双倍工资。

■解读 谢德成:双倍工资应该支付到何时,《条例》出台前学界也有争议。此次《条例》的出台,则明确了双倍工资最多可支付11个月,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都应支付双倍工资,满一年的当日就变成了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

热点三

劳动者不愿与单位签合同咋办

■案例“我开了一个小饭店,招了几名员工,想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但因为员工流动性比较强,他们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些餐饮等行业由于流动性强,一些员工害怕合同约束自己,往往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一些企业因此也为难不已,害怕不签合同劳动者会讨要双倍工资。

■解读 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陆训:目前也存在一些劳动者,尤其是打零工的劳动者不愿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对此《条例》则有明确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对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条例》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两倍工资和经济补偿。这既督促了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也加强了对劳动者的约束。

热点四

劳动合同中必须签社保条款

■案例 一煤炭行业的员工反映,今年单位虽然与他们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合同中却要求员工自己去缴纳社会保险,公司依据员工缴纳凭证按比例返还。据了解,还有部分公司在与员工签合同时,合同中根本没有社会保险这一条,公司不为员工缴社保,也有的员工与公司协商,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

■解读 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瑾: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中社会保险是必备条款,单位和员工应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合同中无论有没有社会保险这一款,单位都应该依法缴纳。而《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热点五

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铁饭碗”

■案例 西安一乐器厂的农民工党某在厂里工作了十多年,去年被工厂辞退。今年,党某先后通过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获得了支持,乐器厂应当与党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曾经让很多企业感到“恐慌”,社会上认为又回到了以前的“铁饭碗”、“终身制”。

■解读 法律工作者赵彦松:党某之所以能够取得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权利,因为他已连续工作十多年,单位无故将他辞退,则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一些专家认为,《条例》对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劳动合同的解除作了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和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这样规定,澄清了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的误解。在昨日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明确回答,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一个“铁饭碗”。

热点六

就业援助岗位能否签合同

■案例 为了促进就业,我省的西安、宝鸡等地都相继提供了一批公益性岗位,帮助失业人员就业。一些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劳动者反映,他们的工资虽然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但却没办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不知是否合理!

■解读 谢德成:就业援助岗位是国家出钱购买的,属于特殊用工;在《条例》出台前,劳动合同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也很模糊。《条例》中对此专门提出,由政府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热点七

试用期工资最低多少合理

■案例 许多刚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反映,公司给他们规定了试用期的工资,有的虽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却与正式员工工资相差很大,这样不太公平。

■解读 谢德成:目前许多单位试用期内给的工资低,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和《条例》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条例》对试用期的工资进行了详细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两个80%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劳动者试用期的权益。

热点八

补偿工资应是“全部工资”

■案例“我每个月的工资在1500元左右,基本工资只有500元,公司在辞退我时,却按照500元的标准补偿。”因为不满意补偿标准,蓝田县一公司的员工曾将单位告上劳动仲裁部门。

■解读 谢德成:经济补偿月工资如何算,以前往往成了用人单位与员工的纠纷焦点。《条例》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也避免了以后的纠纷。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将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本报记者 周艳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办法有望年底推出

昨日下午,国新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国务院法制办两部门负责人,就《劳动合同法》和刚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热点问题答记者问。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引发了很多争议,其中有部分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设立僵化了用工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明确回答:“我不认为劳动合同法造成了用工机制的僵化。”

有记者问及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办法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制度的问题,并关注如何将农民工养老保险纳入到全民社保关系中来。尹蔚民回答说,这涉及到两个养老保险办法,一个是关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办法,一个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办法。“这两个办法,我们正在抓紧制定。目前,已经都有初稿,正在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希望,也争取能够在今年底或者明年初推出。” 据新华社

未决问题

“连续”工龄咋算还是没说清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出台,让以前许多《劳动合同法》的疑问得到了解决,但谢德成认为,《条例》还有一定的缺陷,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疑问一:“连续”工龄不好算

谢德成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夕,许多企业采取了先中断劳动合同,等到过几个月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试图将劳动者工龄不再“连续”。而此次《条例》中,虽然规定了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但对于“连续”却没有解释,那么中断几个月、几天就不能算连续了?还是中断半年不能算“连续”了?很容易造成纠纷。

疑问二:专项技术培训如何理解

刘陆训律师说,昨日上午有个刚工作的大学生向他咨询,他在上岗前公司给他培训3个月,但都是很简单的培训,公司却要求他们必须约定8年的服务期,“什么算专项技术培训,在《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这样很容易造成企业随便给员工培训两天就算专项技术培训,这样来要求约定服务期对劳动者很不公平。”

疑问三:劳务派遣岗位没有明确

谢德成说,在《条例》中,对劳务派遣岗位没有明确规定,这样会很容易造成纠纷。《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如何来确定哪些岗位属于临时性、替代性,并没有明确规定。

另外,对于劳务派遣人员能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等问题,《条例》中也没有规定。 本报记者 周艳涛

相关新闻

  • 校党委书记赵万东一行赴西安外国语大学调研交流

    9月30日,校党委书记赵万东率队赴西安外国语大学调研交流。西安外国语大学党委书记刘振涛出席并主持座谈,副校长桑元峰、邓滢,我校党委副书记郭武军,校党委委员、副校长孙昊亮参加座谈。 刘振涛对赵万东一行来访表示欢迎,对我校在学科交叉建设、复合型人才联合培养等方面给予的支持表示感谢。他指出,面对产业变革带来的冲击,西安外国语大学立足外语办学特色,统筹推进学部制改革,持续深化产教融合,完善绩效激励机制,取得了许多标志性成果。两校地缘相近、学科互补,有着良好的合作基础。期待以此次调研交流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对接、携手共进,在学科交叉创新、科研平台共建等领域持续发力,共同探索打造文科院校高质量发展新范式。 赵万东对西安外国语大学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他指出,西安外国语大学坚持“外语+专业+人工智能”的发展思路,持续推进学科交叉融合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形成了特色鲜明的办学路径。希望双方在现有合作基础上,充分发挥各自特色优势,积极面向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盯自贸区法治服务、跨境争端解决、区域国别法律查明与研究、国际化传播等亟需领域,开展高效务实、系统深入的交流合作,切实提高人才培养与理论研究质效,共同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邓滢详细介绍西安外国语大学学部制改革、学科专业建设、产教融合、国际传播、师生服务保障等情况。 会前,赵万东一行参观了西安外国语大学校史馆、人工智能与语言认知神经科学重点实验室、国际传播中心、丝绸之路语言服务协同创新中心、人工智能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听取了“一键式”咨询投诉平台、网上教师服务中心介绍。 两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座谈。 (供稿:党政办公室 撰稿:昌盛 审核:刘淑宝)

    2026-10-01
  • 【中国社会科学网】西北政法大学与中国非洲研究院签署合作协议

    2026-09-30
  • 九三学社西北政法大学支社成员参加“两法”草案座谈会并建言

    9月23日,九三学社陕西省委员会“两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在省政协机关召开。省政协副主席、九三学社陕西省委员会主委高岭出席会议,支社成员冯卫国、王鹏飞、毕鹏、周志雄、陈雨润、雷西萍、史晓筠参加本次座谈会并发言。 与会专家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草案开展协商讨论,从水资源保护、生态补偿、水权交易、雨污分流、供水成本、河湖管理范围及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支社成员结合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作了交流发言。随后,与会专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开展协商讨论,分别就自动驾驶责任、交通信号优化、非机动车管理、高速公路安全、超限超载治理等发表意见。支社成员从法律条文严谨性、可操作性和引导性等角度提出建议,充分发挥九三学社法律、交通、水利等领域专家优势。 省政协副主席、九三学社陕西省委员会主委高岭在总结讲话中肯定本次座谈会成效,强调要凝聚思想共识、服务中心大局、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升民主党派参政议政质效,同时希望委员们继续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立足专业和陕西实际高质量建言,为陕西高质量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供稿:党委统战部 撰稿:王鹏飞 审核:燕福民)

    2026-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