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日报】王静: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 构建新发展格局

  • 2020年11月14日
  • 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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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 构建新发展格局

王静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加快形成新发展格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根据我国发展阶段、环境、条件变化,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策,对在复杂环境下更好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指导意义。我们要从五个方向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以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为主构建新发展格局。

把握创新方向的第一动力,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位置。在世界大变局加速演化特征日趋明显的背景下,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难度和紧迫性显著上升,只有充分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位置,才能有效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推动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当前西方发达国家积极推动制造业回流和以自身为中心配置区域性产业链,新冠肺炎疫情的全球大流行又使得跨国公司更为重视产业链供应链的多元化,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已成为重大课题。因此,要依托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加快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尽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强化对关键领域、关键技术、关键产品的保障,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因此,“十四五”时期应努力调整现有产业链供应链格局,把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作为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中长期战略取向和政策选择。

把握协调方向的内生特点,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改革政策设计的优先次序。构建新发展格局是一个系统工程,既要加强战略谋划和顶层设计,也要把握工作着力点。只有充分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改革政策设计的优先次序,才能有效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推动国内市场主导国民经济循环。未来国内强大市场或将成为我国参与或在一定程度上主导国际竞争的绝对优势。目前,我国内需结构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要素市场如土地、资本、高级人力资源等市场体系结构严重不均衡,给参与双循环的企业造成较高交易成本,无法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阻碍了通过内需发挥增长支撑效应。这是中国市场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因此,“十四五”时期要坚持市场取向改革,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改革政策设计的优先次序,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优化升级,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

把握绿色方向的普遍形态,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与生态监管建设并重。构建新发展格局,持续推动经济向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转变,只有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与生态监管建设并重,才能有效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提升供给体系对国内需求的适配性。在新发展格局下,激励企业和地方政府形成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导的现代产业链,既可提高自动化水平、降低消耗、循环利用、保证安全生产,又可为信息化提供巨大的需求支持。同时,强化市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生态重大风险识别、预警、处置机制,加强监管预期管理,使“中国制造”和“绿色制造”成为高质量的标志。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与生态监管建设并重的核心是实现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战略保障前提。因此,“十四五”时期应牢牢守住安全发展这条底线,把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与生态监管建设并重发展贯穿国家发展各领域和全过程,改善人民生活品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把握开放方向的必由之路,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开拓中国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途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发展格局决不是封闭的国内循环,而是开放的国内国际双循环。构建新发展格局,更好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更加强劲可持续的发展。只有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开拓中国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途径,才能有效畅通国民经济循环,增强在扩大开放中重塑国际竞争新优势。当前,我国经济已经深入融入世界经济,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补齐要素、资源、营商环境等方面的短板和不足,使得国内大循环更加畅通。夯实国内大循环的主体地位,也将为世界各国贡献更多“中国机遇”。在扩大开放中重塑国际竞争新优势,发挥“一带一路”建设引领作用,要推动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稳定产业链供应链,同时推动完善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治理体系。因此,“十四五”时期要牢牢把握对外开放这项基本国策,要科学认识国内大循环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关系,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开拓中国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途径,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全面安全的对外开放。

把握共享方向的根本目的,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打通国民经济循环的痛点和堵点。构建新发展格局,是事关全局的系统性深层次变革,要求我们统筹考虑短期应对和中长期发展。只有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打通国民经济循环的痛点和堵点,才能有效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推动经济体系优化升级。在新发展格局下,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建设各类虹吸全球科技创新资源的共享平台。首先,打通痛点和堵点关键在于加快建设高效的现代流通体系。需要转变思想观念,找准堵点和短板,统筹推进现代流通体系硬件和软件建设,着力提高流通效率,提升流通业全球竞争力,加快建立应急流通体系,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其次,打通痛点和堵点的本质在于加快建设现代的全球先进要素体系。只有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才可为资本和人才创造具有安全性、增值性、流动性的发展机遇。为此,可以利用内需提供的市场和事业发展机遇吸引全球人才和技术,可以在国际外包中更好地利用全球智力资源,可以依托内需走出去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服务。因此,“十四五”期间应持续加大结构性改革力度,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打通国民经济循环的痛点和堵点,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塑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推动“中国号”巨轮沿着高质量发展之路行稳致远。

(作者为西北政法大学商学院教授,陕西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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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纠纷形态日趋多样,传统模式应对乏力。新时代我国基层社会的纠纷类型不断扩展,从传统的邻里矛盾、家庭纠纷逐渐扩展至涵盖劳动争议、环境保护、名誉权侵权等多种范围的争议形式,对传统以社会经验为主导的调解技术提出了新的挑战。旧时的基层纠纷调解往往多依赖于具有丰富生活经验、较高社会声望的“话事人”从中斡旋,解纷方式较为单一,且较为依赖基层地缘关系,难以推广实施。新型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专业知识和技术问题,呈现出高度的专业性与技术性特征,传统调解人员的知识结构难以提出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为各方所接受的调解方案,部分群众对调解结果的权威性存在一定质疑,进而影响调解满意度。 第二,热点问题较为集中,人力、物力占用过多。在基层矛盾纠纷中,囿于固定的行政区划和纠纷产生的普遍性,许多热点问题涉及范围较为类似、争议焦点较为集中,往往反复出现、集中出现,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以物业服务纠纷为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小区数量不断增加、物业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矛盾频发,一个小区的物业服务纠纷会牵扯到众多业主的利益,处理起来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调解人员在处理此类工作时不得不将有限的调解资源持续投入于这些重复性高的纠纷,不断向不同的群众解释相同的问题,占用了大量的调解资源。这种资源分配的结构性倾斜不仅挤占了调解人员对其他类型纠纷的应对能力,也可能导致调解人员难以对每起纠纷都进行深入调查与精细化调解,影响个案处理的深度与精度,客观上制约了调解质量的提升。 第三,矛盾主体数量较大,难以形成调解共识。基层社会深厚的地缘特性使得一个案件的纠纷往往涉及多个群体,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和价值观差异较大,给调解工作带来较大协调难度。在如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体利益的纠纷中,涉及群众数量众多且利益诉求各不相同,有的希望获得更高的补偿,有的则关注未来的生活保障等问题。调解人员需要与众多的矛盾主体进行沟通,了解各方诉求并协调各方利益,但由于主体数量庞大、意见难以统一,部分矛盾纠纷可能涉及多个部门或组织,存在职责交叉或推诿扯皮的风险,调解工作进展缓慢。此外,一定程度上制约调解效率的提升。此外,现代社会的流动性特征使得矛盾纠纷的主体构成日益复杂,陌生人之间的权益争议日益普遍,传统调解所依赖的关系网络、声名威望等非正式调解技术在此类情境中难以适用,调解人员需完全依赖程序公正和规则适用来说服当事人,对调解过程的规范化、透明化提出了更高要求,也使得建立调解信任基础的难度显著增加。 (二)调解资源分散,缺乏有效协同 调解资源的分散与协同难题是基层矛盾纠纷调解面临的突出困境。我国当前的调解资源一定程度上呈现出碎片化状态,调解主体分布于不同的部门和组织之中,难以形成协同治理的合力。畅通信息流通渠道,构建多元协作平台是提升基层矛盾纠纷调解效能的必然选择。 第一,部门壁垒分明,程序衔接不畅。我国当前的调解资源主要集中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三个部分,各自依托不同的权力来源与组织体系开展工作。这种基于专业分工的体制设计虽然能够让不同调解主体在各自领域发挥专业的解纷能力,却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相对独立的部门壁垒,各类调解主体之间协同衔接机制不畅通。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群众性组织,主要依靠社会生活经验和地缘人情开展工作,在法律专业性和技术性方面相对较弱;行政调解由相关行政部门主导,其专业优势主要体现在处理劳动纠纷等特定领域内,调解范围和效力有限;司法调解由人民法院进行,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专业性,但通常作为诉讼程序的一部分,难以单独适用。人民调解所依托的乡规民约、公序良俗等德治资源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所强调的依法行政、程序正义的法治资源难以有效融通,法治的刚性规范与德治的柔性教化缺乏有机结合。只有激发基层自治力量,形成能够相互支持、相互制约的基层治理共同体,德治才有作用空间。基层矛盾纠纷缺乏能够整合各方调解资源形成合力的统一平台,使得德治与法治在实践层面难以形成治理合力,无法构建起刚柔并济、情理法相统一的综合治理模式。 第二,数据标准不统一,信息流通不畅。德法共治的基层矛盾纠纷多元调解机制要求将社情民意、公序良俗等道德性要素与法治规则充分结合,在充分整合多方信息的基础上吸纳丰富的道德情感要素和乡土智慧作为法治裁量的有益补充,并通过强制性的法律规则来引导和规范道德评价。各部门依据碎片化信息作出的调解方案往往难以充分考量到所有因素,无法达成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的有机统一。数据壁垒与部门组织壁垒是一体同构的,数据难以共享会进一步加大各解纷部门间的情感鸿沟与组织隔膜。在基层调解工作中各部门和调解主体之间缺乏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各调解主体之间难以实现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协同作战。一方面,信息传递存在滞后性,当矛盾纠纷发生时相关信息未能及时在各部门之间传递,导致其他部门无法及时介入调解工作。另一方面,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也难以保障。不同部门收集信息的角度和标准存在差异,导致信息在整合过程中容易出现疏漏,影响调解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三)调解技巧单一,资源保障缺失 当前基层调解工作普遍调解技巧单一、方法陈旧,经费、设备、技术等相关资源保障不足,难以适应新时代矛盾纠纷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要想真正从源头提升基层调解工作的质量,既要推动调解技术的现代化转型,也要建立稳定可持续的资源保障体系。 第一,调解人员专业素养不足,缺乏系统培训。调解人员的专业素养是决定调解工作成败的关键因素,但当前基层调解队伍尚存在一定短板。许多基层调解员,尤其是村(居)民委员会的调解员虽然具有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和良好的群众基础,但往往缺乏系统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的调解技能培训,难以在调解过程中准确把握法律原则和精神,可能无法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部分调解员的调解技巧和方法较为单一,多依赖于传统的讲人情、话家常等方式,缺乏对心理学、社会学、谈判学等现代调解技术的运用,在处理涉及经济利益、劳动侵权等新型纠纷时显得力不从心。复杂多样的矛盾纠纷类型对调解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调解人员专业素养的不足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甚至影响调解结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二,资源保障缺失,技术投入不足。基层矛盾纠纷调解的有效运转离不开充足的资源保障,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经费、技术等方面的投入不足是普遍存在的肘。在经费方面,部分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经费来源不稳定,主要依赖于地方政府的有限拨款或社会捐助,缺乏制度化的财政保障机制,调解员的补贴也难以落实,影响了其工作积极性,导致调解工作的开展受到很大限制。在技术投入方面,许多基层调解组织仍然停留在传统的“一张桌子、两张嘴”的工作模式,缺乏现代化的办公设备和信息化手段,远程调解、在线调解、智能辅助等现代化手段应用率低,难以适应数字时代社会治理的新要求,使其在矛盾纠纷预警、化解等方面的作用大打折扣。 二 “德法共治、数智赋能”多元调解机制的理论优势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德法共治、数智赋能”的矛盾纠纷多元调解机制融合了道德、法律、新兴科技等多重要素,为基层矛盾纠纷调解提供了全面、高效、科学的解决路径,具有显著的理论优势。 (一)德法共治,实现制度协同与价值融合 道德作为社会行为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深厚的文化底蕴;法律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具有无可比拟的强制性和规范性。“德法共治”作为矛盾纠纷多元调解机制的核心理论支柱,其优势在于通过价值层面的强大引领和制度层面的深度协同,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治理新范式。德治与法治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作用于矛盾纠纷的解决。 首先,德治润心,强化价值引领。“德法共治”中的德治,并非简单的道德说教,而是一种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根基,以人民群众日用而不觉的道德规范为载体的柔性治理方式。在基层矛盾纠纷调解中,法律可以定分止争,但难以完全弥合当事人之间的情感裂痕和心理隔阂。而根植于基层社会的传统美德、公序良俗和村规民约等社会道德,则能够在更深层次上引导人们明辨是非,从根源上预防和化解矛盾,将矛盾化解在基层。通过调解过程中的道德引导和伦理示范,将个案解决转化为生动的道德实践课堂,使当事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实现道德认知的提升和行为模式的优化,并利用基层社会天然的地缘优势,达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扩散效应,在宏观层面推动社会道德水准的整体提升,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精神指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挖掘和运用地方优秀传统文化,制定和推广符合本地实际的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可以为调解工作提供丰富的道德资源和价值引导,使调解过程更具人情味和说服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其次,法治固本,筑牢制度保障。法治作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在多元解纷机制中的保障规范功能十分关键。在我国现代社会治理体系中,法治对调解工作进行了精准的制度设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行为准则,通过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使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具有解决矛盾纠纷和推行社会事务的实际执行力。应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促使调解协议依法达成、依法确认、依法履行,并以法治带动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通过调解矛盾纠纷的过程开展普法,引导群众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思想自觉和行为习惯,从源头化解矛盾,夯实和谐稳定的法治基础。 最后,德法兼修、刚柔并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道德通过弘扬伦理精神发挥教化功能,法律通过健全法治体系发挥规范效用,两者各司其职,又互补互促、相辅相成,在现代国家治理格局中均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基层矛盾纠纷调解中,单纯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可能仅止步于“案结事了”,但未能真正解开当事人的“心结”,难以从源头疏解矛盾。而单纯依靠道德说教,又可能因缺乏强制力而难以解决根本问题。因此,必须将德治的“润物细无声”与法治的“定分止争”有机结合起来,法治所体现的平等、公正等现代价值与德治所蕴含的仁爱、诚信等传统伦理价值在调解实践中相互滋养,使得纠纷解决不仅局限于权利与义务的法律界定,更注重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既能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又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实现“事了”与“心结”的双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数智赋能:实现技术重构与效率提升 数智技术在矛盾纠纷调解机制中的深度嵌入不仅能够带来调解工具层面的革新,更能最大程度解放重复性调解活动所占用的人力、物力,及时获取各地的指导性调解工作案例以提升调解技术和效率,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干部更省力、治理更聪明”成为基层调解的新常态。 第一,生成式人工智能促进调解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决策科学性。首先,通过构建智能问答系统和自动化处理平台,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能够有效应对案件数量大、重复性高、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的常规性纠纷。在传统基层工作中,这类纠纷常常占据大量的人力与时间成本。而数智赋能的基层矛盾纠纷多元调解机制借助人工智能技术,可通过预设的算法和知识库快速、准确地回应当事人常见的疑问和诉求,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解决方案,确保基础性纠纷处理的质量和稳定性,将有限的人力调解资源从烦琐的重复劳动中解放出来,转而专注于那些真正需要专业判断、情感沟通和创造性解决方案的复杂疑难案件,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升整体调解工作的效率。其次,生成式人工智能有利于提升信息检索效率,提高决策科学性。生成式人工智能可以作为调解助手为调解员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持,快速识别并分析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材料,自动提取关键信息、识别争议焦点,并基于海量的法律法规和案例数据库,为调解员提供相关的法律条文、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以及调解建议,从而大大提高调解员的工作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与此同时,生成式人工智能还可以扮演虚拟调解员的角色。在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纠纷中,生成式人工智能通过在线对话的方式与当事人进行初步沟通,引导双方表达诉求,提供标准化的调解方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第二,大数据技术赋能风险预警,在线调解平台打破时空限制。首先,数智赋能基层解纷的一个重要支点是大数据技术。将涉及“12345”政务服务热线、网格化管理平台、法院诉讼系统、公安警情系统等多处的数据整合起来,充分掌握辖区矛盾纠纷的概况及实时变动趋势,运用大数据分析矛盾纠纷发生的时空规律、特点类型、变化趋势,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实现智能预警,为预防在前、源头治理提供数据支撑。其次,数智赋能基层解纷的第二大基点是在线调解平台。在线调解平台可以有效打破传统线下调解时空限制的局限性,极大地提升了调解服务的便捷性。通过开发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等移动端应用,当事人可以通过移动终端随时随地在线提交调解申请、上传证据材料、参加视频调解,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最后,在线调解平台还可以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实现基层矛盾纠纷多元调解。数智在线调解平台可以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方调解力量汇聚在一起,当事人根据自己的需求和纠纷类型自主选择最合适的调解方式。平台可以提供智能问答、智能预警等多种便民服务,引导当事人判断法律、行政关系,增强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认识和对法律程序的了解。 三 “德法共治、数智赋能”多元调解机制的构建路径 “德法共治、数智赋能”多元调解机制的构建是提升基层矛盾纠纷化解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在深入剖析基层矛盾纠纷调解的现实困境并厘清“德法共治、数智赋能”理论优势的基础上,亟须将理论认知转化为实践方案,从调解主体、调解方式和资源配置三个维度出发系统构建具有可操作性的多元调解机制,形成相互支撑、有机统一的制度体系。 (一)调解主体多元化: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 要构建“德法共治、数智赋能”的多元调解机制,重点在于系统性整合各方主体,形成党委领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传承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创新发展,不断推进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 首先,强化党建引领,发挥基层党委政法委的组织协调优势。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应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加强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应通过基层党建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动员各类组织、各类群体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加强各种社会矛盾源头排查和探索创新前端化解机制。要构建“德法共治、数智赋能”的多元调解机制,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委政法委在组织协调、资源调配和政策制定中的核心引领作用,从而建立起一个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工作体系。在具体工作推进中,基层党政组织应将矛盾纠纷调解作为中心目标,通过纵向整体发包和横向部门分包的“任务发包”方式来统筹和协调相关部门和组织,具体通过发布“任务分工方案”“建设方案”以及召开调度会等方式来推进。在任务发包过程中,党委政法委要更精细地制定任务分工方案。明确各部门在多元解纷中的具体职责和任务,避免职责不清导致的推诿现象,同时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监督,严格落实考核扣分和问责处理机制,确保各部门积极履行职责。 其次,落实部门协同,完善新型矛盾调解组织网络。在党建引领的框架下,打破部门壁垒、加强部门协同,有效聚合司法、行政、社会组织等多方力量,形成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新格局。由当地党委政法委牵头,设立一站式、实体化的社会矛盾化解中心,实行一站式受理、递进式解纷,群众有诉求可以享受“一窗受理”的综合服务,实现了从“让群众等”到“等群众来”的转变。将分散在各部门的调解主体进行有效整合,形成分工明确、有机衔接、运转高效的解纷流水线,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治理的整体效能。此外,党委应建立常态化的联席会议制度,将司法、公安、信访、民政、人社等职能部门和群团组织纳入统一协调框架,形成“一盘棋”的工作格局,不仅为多元调解机制的构建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也确保了调解工作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最后,积极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力量做实事。长期以来,人民调解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社会治理的“金钥匙”,发挥着搭建党和人民群众桥梁纽带的重要作用。多元调解机制的根基在基层,力量在群众。基层蕴藏着调动基层资源禀赋实现源头化解的“在地性治理优势”,以及治未病、掐苗头、防发酵的“时机性治理优势”应充分激活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村(居)委会力量,充分发挥其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让群众成为化解矛盾的主体。应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按照“应配尽配”的原则,为村(社区)、乡镇(街道)调委会配备足够的专职力量,并注重从退休法官、政法干警、律师等专业人士中选聘调解员,优化队伍结构。同时要加强对调解员的常态化培训,提升其法律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除了专业化的调解队伍,还要广泛动员群众参与。聘请乡贤社贤、退休干部等担任信息员和调解员,将矛盾纠纷的排查触角延伸到了最基层,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目标,进一步激发群众参与基层治理的内生动力,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的良好氛围。 (二)调解方式多元化:创新线上线下融合的解纷模式 针对基层纠纷难调解的特点,要在调解方式上狠下功夫,通过线上线下相衔接、多元调解方法相配合等策略,打造线上线下合力联动的解纷新模式,形成多层级、全维度的矛盾纠纷调处格局。 第一,积极建设线下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是调解方式多元化的重要抓手。通过打破原先各个部门不同层级之间的壁垒,将调解资源、力量进行整合,为群众打造“一窗受理、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的综合服务体系。按照“全链条解决、闭环化运行”的原则和“调解优先、诉讼断后”的理念,来访群众进入中心后需要自己办理的只有一个所谓的“挂号”环节,让群众诉求有了一站式的落脚点。群众无需再“多头跑、反复问”,只需“进一扇门”,群众的问题就能一次解决。中心内可以分隔不同功能室,如调解、仲裁、速裁法庭等,根据不同情况和纠纷复杂程度进行分流处理。对于简易纠纷可以直接由人民调解员予以调解,对于复杂的纠纷可以组织相关联的部门协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功的引导其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这种“一站式”综合性服务模式在极大提高调解效率和满足群众需求的同时,也带来了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根本性转型。 第二,运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构建线上调解平台。深入挖掘大数据、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数智技术,构建完善的智能化线上调解平台,创新调解方式,是“数智赋能”的物理基础。该平台应实现“纵到底、横到边”,纵向贯通省、市、县、乡、村五级,做到指令能快发、信息能快传;横向打通政法、公安、信访、民政、人社等各部门的数据壁垒,做到信息能共享。同时,该平台应具有强大的智能功能。集成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知识图谱等技术,当事人通过平台网页端、手机APP等便捷方式提出调解申请,平台依托自然语言处理能力提供全天候法律咨询服务,由人工智能快速分析案情、筛选法律条文、出具调解建议、匹配调解人员。调解员借助人工智能提供的一系列分析报告快速掌握争议焦点,避免在案情了解及不必要的沟通上浪费时间,利用标准化流程设计和智能化的辅助决策,提高调解效率和保证调解过程的规范性及专业化。同时,线上调解平台通过调解过程中的数据记录和分析,为日后优化调解策略、评估调解效果提供科学依据,有利于调解技术的不断完善。 第三,线上线下融合,实现调解资源“1+1>2”的优化配置。运用线上初步沟通、线下深度调解的分阶段策略提升复杂纠纷的化解效果。在线上平台建立区域间调解资源共享数据库,包括调解员信息、调解案例、调解经验等,当某一地区遇到复杂纠纷且本地资源无法满足需求时,可从数据库中调配其他地区的调解员提供远程指导,甚至实地参与调解。与此同时,线上平台通过人工智能与真人服务相结合的方式为当事人提供初步的咨询、引导和简单纠纷解决服务,引导当事人选择合适的纠纷解决途径。对于较为复杂或当事人希望深入沟通的纠纷及时将案件转至线下,由经验丰富的调解员与当事人面对面交流解决纠纷,线下调解将调解结果反馈到线上平台,丰富线上案例库。线下排查与线上跟进反馈配合,线下调解人员深入社区、乡村等基层区域,及时发现潜在纠纷隐患,将排查出的纠纷信息录入线上平台,由线上团队持续跟进,通过电话、短信、线上沟通工具等方式与当事人保持联系,了解纠纷进展情况。这种融合模式既保留了传统调解的人情味和温度,又发挥了数字治理的效率和精准,真正实现了“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治理目标。 第四,加强诉前调解,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加强法院与各类调解组织的对接与协作,构建顺畅的诉调对接机制,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类型在立案前设置强制调解前置程序。诉前调解的实质在于利用诉前调解程序分流部分适合调解且能够调解的案件,将其暂时置于多元主体参与的解纷解决平台,通过提高调解成功率的方式来达到减少进入审判程序案件数量的目的。在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委派给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法院在将案件分流至调解组织时应提供详细的案件信息,同时明确调解期限。对于在规定期限内调解成功的案件,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并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如果调解不成则及时转入诉讼程序。诉前调解能够帮助社会矛盾纠纷找到合适的解纷资源,以多元、灵活的方式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有利于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减轻了法院的审判压力。 (三)调解资源多元化:推动人财物资源向基层下沉 实现人财物资源向基层下沉、调解资源多元化是构建“德法共治、数智赋能”的多元调解机制的重要工作环节。基层作为矛盾纠纷的前沿,丰富的调解人才、经费支持、硬件设施、科技运用等调解资源是矛盾纠纷化解取得显著成效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条件。通过实现人财物资源向基层倾斜,为基层做好、做优人民调解工作注入源头活水,增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性、专业性、权威性,发挥其化解矛盾纠纷的吸引力和号召力,进而更好地满足群众调解需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是加强经费保障,建立激励机制。基层矛盾纠纷多元调解机制的建立需要稳定、充足的经费保障,部分基层调解组织,尤其是村(社区)一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没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调解员补贴较少,一定程度上影响调解员队伍的积极性、稳定性。因此,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筹措为辅的多元化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把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调解员补贴、培训经费等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态增长机制;鼓励支持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大胆探索“德法共治、数智赋能”的实现路径,上级政府对基层治理数字化平台建设给予相应的投入,并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关键技术的研发和利用方面给予政策资金上的支持,帮助基层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智能化治理能力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调解员激励保障机制,从案件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对调解员给予一定的补贴、奖励,激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为多元调解机制的顺利运行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是加强人才培养,提高调解员队伍素质。调解工作质量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调解员的素质,目前我国调解员队伍专职化、专业化程度不够高,亟须加强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优化队伍结构,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按照“应配尽配”原则为乡镇(街道)、村(社区)调委会配齐专职调解员,并注重从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等法律人士,心理咨询师、医生、教师等社会专业人士中选聘,打造一支高素质复合型调解员队伍。完善培训体系,建立常态化、分级分类的培训制度。采取集中授课、案例评析等多种形式,重点加强对调解员的法律政策、专业知识、调解技能等培训,完善职业发展通道和激励保障机制,增强调解员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不断提高其化解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系统性培养人才,打造一支“做得好、信得过、叫得响”的调解员队伍,为多元调解机制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撑。 四 结语 基层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石。构建“德法共治、数智赋能”的基层矛盾纠纷多元调解机制,是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实践路径,是对“枫桥经验”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我国目前的传统调解机制在调解矛盾纠纷过程中存在调解方式单一、调解人员流动性强以及资源保障不足等问题,渐渐难以满足当前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在这一背景下,“德法共治、数智赋能”的基层矛盾纠纷多元调解机制应运而生,拥有强大的理论优势。该机制能够充分发挥道德教化的“润心”作用与法治保障的“固本”功能,为调解工作提供了坚实的价值引领和制度支撑,二者刚柔并济达成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创新融合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和专业性,有助于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要想构建“德法共治、数智赋能”的基层矛盾纠纷多元调解机制,应从主体协同、方式创新、资源保障三个角度出发,在调解主体方面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加强部门协同,发动群众参与,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在调解方式上,创新线上线下融合、多元手段并举的解纷模式,加强一站式纠纷调解中心建设;在调解资源方面,推动人财物资源向基层下沉,加强经费保障并创新激励机制,强化人才培养以提升调解员队伍素质,为基层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依法治理提供了理论支撑与实践方案。坚持“德法共治”与“数智赋能”双轮驱动,加强基层矛盾纠纷多元调解机制建设,是推进基层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现代化转型的重要路径。展望未来,基层矛盾纠纷多元调解机制的完善仍需要在制度衔接、技术应用和人才培养等方面持续深化,推动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数字时代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在数智赋能背景下如何确保技术应用符合伦理规范、如何构建更具包容性的多元参与格局,都将成为后续研究的重要课题。唯有坚持系统观念、守正创新,方能构建起兼具中国特色与时代特征的基层治理新范式,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