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报】胡曼:新疆各民族文化平等权利保障的中国特色和先进理念

  • 2021年07月20日
  • 中国民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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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各民族文化平等权利保障的中国特色和先进理念
□ 胡曼

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始终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中国实际紧密结合,主张“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

近日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新疆各民族平等权利的保障》白皮书,系统梳理了新疆在各民族文化平等权利保障方面取得的重要成就。新疆各民族文化平等权利的保障立足于各民族文化发展的具体实际,以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为核心,以人民的幸福生活为发展目标,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先进性和优越性。

新疆各民族文化平等权利的保障立足于各民族文化发展的具体实际。新疆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新疆是丝绸之路的重要节点,各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多元一体格局,各民族文化也呈现出千丝万缕、不可分割的联系。如“西王母传说”是流传于中国西部多个民族中的民间神话,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西王母神话”就来自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此外,春节、古尔邦节、花儿会、格萨尔等都是新疆多个民族共有共享的优秀文化。因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疆各民族文化权利的保障,在传承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语言文字多样性、全面保障受教育权、不断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的同时,亦尊重新疆各民族文化发展的规律,延续优良传统,鼓励各民族优秀文化的共有、共赏、共享、共传。各民族文化都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中凝聚着各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体现了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凝聚着各民族共同的精神寄托和共有的价值共识。国家提倡各族人民积极参与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中,提倡和鼓励各民族在文化上相互尊重、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借鉴,促进各民族文化在交流中取长补短,在互鉴中实现创新性发展,从而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出台,为保护新疆各民族文化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新疆各民族文化平等权利的保障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发展理念。“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的宪法原则,也是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基本理念。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新疆大力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倡和鼓励各民族相互学习语言文字,不断促进各民族语言相通、心灵相通。目前,新疆各民族使用10余种语言和文字。出版报纸100余种、期刊200余种,其中少数民族文字报纸52种、期刊120种。新疆广播电视台有4种语言电视节目、5种语言广播节目。中小学开设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课程。在中央政府支持下,新疆采取各种措施大力发展教育事业,不断促进教育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各族群众。2020年,新疆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到98.19%,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69%,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8.87%。南疆四地州实行从幼儿园到高中的15年免费教育。全疆村村有幼儿园,并提供免费早餐和午餐。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失学辍学。此外,新疆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不断丰富文化产品供给,有效满足各族群众文化需求。在中央政府大力支持下,新疆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和“直播卫星户户通工程”、新闻出版“东风工程”“县级文化馆、图书馆修缮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乡镇综合文化站工程”等一系列文化基础工程。截至2019年,新疆有公共图书馆112个、博物馆和纪念馆106个、科技馆29个、美术馆60个、文化馆130个、乡镇综合文化站1350个,有各级各类广播电视台102座,广播和电视人口覆盖率分别达到98.68%和98.85%,形成了覆盖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五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这些成就都是新疆各民族文化得到平等保护的有力体现。

新疆各民族文化平等权利的保障彰显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时代要求。中华民族作为一个自在实体形成于几千年的历史过程中,作为一个自觉的民族实体则于近百年中国与列强的对抗中出现。1840年鸦片战争后,血与火的共同抗争让各族人民深刻认识到,中华民族是一个命运共同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在此过程中,中华民族意识由弱到强,成为各族人民共同的情感依托和政治归属。新疆的人权保障实践始终以中华文化涵养各民族的文化发展,在保障各民族平等权利的同时,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通过促进地区社会经济发展、鼓励交流互鉴等方式拓宽个人的文化选择、生存选择等。民族的发展、文化权利的保障关乎拓展群体和个体的选择,让人们按照他们选择的方式去生活。此外,对于各民族文化中一些糟粕的内容或已不合时宜的内容,提倡和鼓励移风易俗,对于以风俗习惯为由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权益的行为依法治理、坚决打击。新疆在各民族文化平等权利的保障过程中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推动不同民族、文化之间的相互交流、相互尊重、相互包容和相互欣赏,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以人的解放、人的自由发展为奋斗目标,这是一种真正平等、真实的人权保障,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障人权先进理念。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反恐法学院讲师、校人权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新疆大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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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范一般可分为强制性法律规范和任意性法律规范,强制性法律规范的适用应当优先于习惯,但是任意性法律规范是否能够优先于习惯,尚存在不一致观点。一般情况下,法律规范优先于习惯适用,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中确定的。但是在一定情况下,任意性法律规范可能劣后于习惯适用。如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在认定沉默是否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时,将交易习惯作为认定依据之一。立法赋予习惯补充或解释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功能,那么习惯的效力就可能优先于任意性法规。 而对于法律原则与习惯的适用,首先习惯的适用应当符合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要求,民法典第十条明确"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其次在习惯符合民事基本原则要求的前提下,考虑到习惯相较于原则更为具体,利于保持法律秩序的稳定,可优先适用民事习惯。民族民事习惯的适用与一般民事习惯适用同理,而且民族民事习惯更具有法律意义。 二、民族民事习惯司法适用的现状分析 (一)中外习惯的司法适用的比较 作为普通法系代表的英国,习惯属于法律渊源之一,甚至英国制定法中许多概念需要借助判例进行解释。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并未将习惯确定为民事法律渊源,更有法律规定自《拿破仑法典适用》之日起,法官不得再从国王敕令、习惯等规范中寻找裁判依据。但是随着工业革命到来和社会结构的变化,法国民法学者开始认可习惯作为法律渊源的地位,法国法院开始对习惯规则进行确认,并在司法中适用。同样,《德国民法典》虽然也未在法律条文中明示习惯的法源地位,但是司法实践中不乏某种习惯出现在最高法院的判例中,借助司法实践而成为习惯法。 民国时期,大理院和司法部通过发布判例和司法行政命令,将民事习惯引入司法审判之中。民初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以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为法律依据,但是显然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和民事案件激增的现状,民事习惯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1915年北洋政府发布《审理民事案件应注重习惯通伤》要求各地审判机构注意在民事审判中适用民事习惯,并对民事习惯的调查取证做了规范。大理院上字一二二号判例规定,"法无明文规定者,从习惯;无习惯者,从条理。"在法律实践层面确定了习惯作为法律渊源的地位。而且对于民事习惯在司法审判中的具体适用,区分显著习惯和非显著习惯,确定不同的适用规则。 (二)民法典实施前后民族民事习惯司法适用的总体分析 鉴于《民法典》涵盖了《民法总则》的内容,且《民法典》第十条习惯司法适用的条款与《民法总则》中基本一致,为更好地梳理《民法典》颁布后民族习惯的司法适用问题,有必要对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生效后的适用进行研究。故本文选取2018年至2020年《民法总则》生效后而《民法典》尚未生效时期,和2021年至今《民法典》生效后时期这两个时期民族习惯的司法适用进行对比,便于构建更为合理的司法适用机制。 以此为前提,本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库中公开生效的裁判文书进行统计分析,限定民事案由,以"民族习惯"为关键词,进行全文检索。截至2022年9月30日,共获得案例418个。在2018年1月1 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210个,其中2022年6个、2021年34个、2020年52个、2019年48个、2018年70个,作为本文的分析样本。 1.区域分布 2021年1月1日﹣2022年9月30日,40个案件分布在天津市(1)、内蒙古自治区(1)、吉林省(1)、山东省(1)、四川省(10)、青海省(2)、辽宁省(1)、上海市(1)、河南省(1)、广西壮族自治区(1)、贵州省(5)、云南省(2)、西藏自治区(1)、甘肃省(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可知,四川省、贵州省受理案件数量居多,其余区域均为1到2起。 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170个案件分布在北京市(1)、天津市(4)、河北省(3)、辽宁省(2)、浙江省(1)、安徽省(2)、河南省(4)、湖北省(1)、广东省(4)、广西壮族自治区(24)、四川省(19)、贵州省(15)、云南省(43)、甘肃省(6)、青海省(19,含最高人民法院1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3)、内蒙古自治区(1)、西藏自治区(2)、陕西省(1)、宁夏回族自治区(5)、山西省(2)、黑龙江省(4)、海南省(1)。可知,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受理案件数量居多,青海省、贵州省也受理十余起案件,其余省份不到十起。 综上,《民法典》颁布前后受理案件数量均处于前三的为四川省,总体看来贵州省、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青海省等边疆地区或者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案件受理数量居多。 2.层级分布 2021年1月1日﹣2022年9月30日,40个案件由高级法院审理的3起、中级法院审理的14起、由基层法院审理的23起。 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170个案件由最高法院审理的1起、高级法院审理的7起、中级法院审理的50起、基层法院审理的112起。 综上,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居多,最高法院审理的1起,即2018年11月30日青海湘商投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世纪经纶营销企划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在裁定书中对"藏文竖写"是否违背民族习惯,"藏文不得竖写"是否为众所周知的常识作出的认定。 3.案由分布 2021年1月1日﹣2022年9月30日,其中人格权纠纷3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18起、物权纠纷7起、侵权责任纠纷4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6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2起。 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人格权纠纷11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40起、物权纠纷11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53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2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27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2起、侵权责任纠纷23起、(2008-2011)-﹣历史案由1起。 综上,2021年1月1日﹣2022年9月30日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人身权纠纷案件18起,占同期所有民事案件的45%,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人身权纠纷案件78起,占同期所有民事案件的46%,可知《民法典》颁布前后人身权与财产权纠纷所占比例并未发生明显变化,但是具体案由案件有所变化,比如《民法典》颁布后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尚未出现,与此同时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比例大幅度下降。 (三)我国民族民事习惯司法适用实践 经检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获取的以"民族习惯"为关键词的民事案件中,以判决书方式结案的399起,以裁定书方式结案的19起。本文选取的在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的210个案件中,以判决书方式结案的195起,以裁定书方式结案的15起。通过对所选取样本的整理分析,研究法院在具体个案中对民族民事习惯的适用。 1.法院适用民族民事习惯的情形 一是查明案件事实。此时民族习惯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作为法律事实构成的要素上,强调的是"事实性"。首先,民族习惯会对侵权纠纷赔偿金额产生影响。在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源支公司、 李宝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中,在关于营养费标准问题上, 一审法院认为“因李宝国系回族, 结合其民族习惯,每日50元并不为过, 对此法院予以支持”,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在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安正德、安正荣等与吴大信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中,原告安正德、安正荣提出诉讼请求除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车费、精神抚慰金以外,另有“彝族安葬人工费损失”一项, 虽然判决中并未对其进行详细解释, 法院在判决结果中也未予采纳。但是法院认为“原告诉请的彝族安葬费5000元, 应属于丧葬费用中, 其在第2项诉 请中已包含,其再请求属重复诉请,本不应支持。 但此次交通事故死者马某属彝族,本院体现司法尊重少数民族习惯精神,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团结角度考虑,可以 适当考虑支持该项费用3000元为宜。”可见, 法院实质上对“彝族安葬人工费损失”是认可的, 并且判决相应赔偿金额。在中国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与王某、张某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中,一审法院援用本地处理丧事的一般惯例及民族民事习惯,认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误工时间为 7天,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其次,民族习惯会对劳动争议纠纷节假日时间认定产生影响。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各民族生活习俗各异,在多年的发展中形成不同的民俗和节庆文化。考虑到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版)第四条规定: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的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据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放假办法》等地方性规章对民族习惯节日作出规定,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肉孜节、古尔邦节、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月三节等。在广西洁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林县分公司、邱炳朝劳动争议一审、新疆华蒙通物流有限公司与冯国权劳动争议一审、周其备、广西万德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等案件中,法官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在对节假日作出认定基础上,对加班工资的支付作出判决。而且在平果超能电子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泽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中,认为超能公司辩称 “壮族三月三”并非国家法定节假日缺乏依据。 再次, 民族习惯对原被告主体资格的确定的影响。在顾海燕与赤列顿珠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案件中,欠条中所载的被告名称“赤列”,与被告名称“赤列顿珠”不符, 但考虑到民族习惯,即仅用姓名中的前两个字代替全称,认定被告主体适格。另在焦咩方团诉焦月方团、王二团旺、焦岩凹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件中, 原告提交了一份证据,即芒市风平镇风平村委会芒波村民小组出具的证明, 证实因傣族的民族习惯,喜欢取小名,原告和收据中方团为同一人,法院予以认可。 二是裁判民事案件。此时民族习惯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法律论证过程中的援引,强调的是“规范性”。首先,民族习惯对民事归责的影响。在李精成、李聚黄等健康权纠纷、廖兴文、王正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等侵权案件中, 民事习惯在认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以及是否具有过错中发挥了作用。“各方当事人之间按民族风俗基于双方系家族关系相互之间拜年喝酒,符合当时的民族习惯”“因当地“看会”,张玉宝提供酒水给亲戚朋友就餐,符合当地的民族习惯和民风民俗”, 在判断当事人对损害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时, 先对喝酒行为是否符合民族习惯进行评价, 在符合民族习惯的前提下再具体分析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尽到安全义务。 其次, 民事习惯对婚姻家庭纠纷的影响。经过对所选样本的分析,发现民族习惯在婚姻家庭及其衍生出的纠纷中的适用是比较常见的。彩礼返还、婚姻成立、子女抚养、父母赡养等案件中,民族习惯的适用与否往往对裁判结果发生重大影响。 在婚姻财产纠纷案件中,基于当地民族习惯,男方于婚前支付一定的财物给女方, 可称为彩礼,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前提下,法院予以支持。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彩礼并非全部返还,如在马某 1 与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马某1与马某12 虽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后。按照民族习惯举行了婚礼,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 现双方不愿继续共同生活, 故马某1主张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鉴于双方已经共同生活并生育了孩子,基于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马某12、马某13、马某14按40%比例返还较为妥当,对答辩意见予以采纳,确定为 30800元。”在本案中,虽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考虑到生活事实,法院最终判决彩礼部分返还。另外,在王某与刘某1、刘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独生子和父母同家居住共同生活的习惯,何乜配、罗雪、罗春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儿子承担父母亲丧葬费用的主要支出、女儿在葬礼中亦购买牲畜进行祭祀的习惯,韦长平、陈秀文等与韦立杰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所有家庭成员无论长幼均应视为家庭财产的共有人的习惯等,皆是对民族习惯的理解和认可。 另外,民族习惯对其他民事纠纷也发生影响。在艾永立与申玉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新坟是随祖坟而葬”的民族习惯,认为被告申玉海家在争议墓地原先埋有祖坟,被告申玉海家可以在争议土地埋葬新坟,现原告艾永立以被告申玉海家的坟墓侵占他家的林地为由起诉要求被告申玉海将坟墓迁出的要求不符合当地民族习惯,违背公序良俗,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土地原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 法院排除适用民族民事习惯的情形 上文所述及的皆为法院在对具体案件的判决中对民族习惯予以适用的情形,或是基于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或是作为对案件裁判的依据,总之体现的是法院对民事习惯的认可。但是并非所有的民族习惯都能得到司法审判的采纳,根据 《民法典》第十条的规定,习惯的适用是有前提条件的,即法律没有规定的,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对所选样本进行分析中,发现法院对民族习惯的排除适用也是常有的。首先,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形下民族习惯的排除适用,最典型的是对以民族习惯缔结婚姻关系的不认可。 在杨落芳、沈建同 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 “原告杨落芳与被告沈建未 依法办理结婚证, 按民俗举办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原、被告双方属同居关系,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 但是,即便对婚姻关系不认可,对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的处理上又做了考虑。 在阿某1与阿某2、阿某3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对于被告阿某3应返还 其从原告阿某1处收取的彩礼款一事,“鉴于原、被告于××××年××月××日按民族习惯举行婚礼,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故本院酌情考虑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20 000.00 元”。而且,对于彩礼返还的数额, 民族习惯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院也不予支持。在尺某、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对于尺某 “因卢某过错造成离婚, 按照彝族习俗以彩礼的三倍赔偿尺某 135000元的主张,法院认为 “尺某并无证据证明造成离婚的原因是因卢某过错所致,且在诉讼前和诉讼过程中,双方也未按照石棉县彝族风俗习惯调解成功。故尺某的该项主张,由于无证据证明符合法律规定,或者符合石棉县彝族风俗习惯,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在合同纠纷中也可能存在对民族习惯的排除适用。韦忠平 胡廷英合同纠纷二审一案中,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对韦忠平、胡廷英与西山社区中寨小组之间口头协议的效力如何的问题进行审理中,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和《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禁止在耕地、林地建造坟墓的规定,认为 “双方口头达成的上述协议具备合同的性质,该合同内容涉及改变西山社区中寨小组所有的集体林地用途为建造坟墓,违反了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随着文山市殡葬改革政策的推行,韦忠平、胡廷英建盖的空坟墓已被政府部门拆除。”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的强制性规定,认定韦忠平、胡廷英与西山社区中寨小组达成的口头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青海湘商投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世纪经纶营销企划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中,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至最高 民法院再审 双方围绕山东世纪经纶营销企划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宣传页、包装标识等涉及是否违背民族习惯发生争议,一审法院以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驳回原告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结合其在接受经纶企划公司工作成果时并未提出异议这一事实,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中认为,“经查, 经纶企划公司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已及时将上述工作成果通过邮件发送至湘商投资公司指定邮箱中,湘商投资公司接收上述工作成果,对此并未提出任何书面异议。湘商投资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藏文竖写”违背民族习惯,也无确切证据证实“藏文不得竖写”为众所周知的常识。故对湘商投资公司的相关主张不予支持。”可知,主张适用民族习惯的一方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3. 其他情形 通过考察2018—2022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民事判决发现,除了在具体案件中对民族习惯的适用以外,民族习惯适用的原则偶尔也会在民事判决中被提及。 在吉某1、吉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中,“按照民族习惯支付彩礼或者返还彩礼,应当以法律为依据,禁止结婚索取财物,尊重婚姻自主选择权, 践行自由和平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民族习惯,依法妥善处理案涉纠纷”。在尺某、卢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妥善运用民族风俗习惯,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处理纠纷,有利于定分止争。但在作为少数民族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时,民族风俗习惯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另外,民族商事习惯在案件判决中的适用值得关注。相较于民事习惯,商事习惯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具有复杂性,需要考量的因素也更为多元。由于我国民事立法秉持民商合一的传统,商事习惯亦为《民法典》第十条文义涵摄的法源范围。在马俊林与李亮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李亮亮辩称被答辩人在距离答辩人兰州拉面馆不足一千米处开设兰州拉面馆的行为违反民族习惯,指出“对于经营兰州拉面生意,甘肃及青海回族人民通过总结经营经验和习惯,为了保护兰州拉面品牌源远流长,避免民族内部同行业恶意竞争或不正当竞争, 经民族商会和拉面协会共同商定,民族内部经营兰州拉面馆在县城不得在原有的拉面馆周边一千米开设第二家兰州拉面店。”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虽然未对兰州拉面馆的开设距离是否符合民族习惯作出认定,但是判决双方基于开设距离所签订的马俊林与李亮亮的补偿协议有效,驳回了原告马俊林的诉讼请求。 三、民族民事习惯司法适用的实践困境 虽然《民法典》对民事习惯的司法适用提供规则指引,但是以《民法典》第十条为主的法律规范仅为原则性规范,而且民事习惯司法适用规则并未考虑民族习惯具有不同于民事习惯的特殊性,从而导致法院在适用民族民事习惯时可能面临较多困境。 (一)民族民事习惯规范性的欠缺 与一般民事习惯一样,“民族民事习惯具有内源的传统型、地域性与环境有限性、 不确定性等固有缺陷”,但是民族习惯还具有自身特点,需要我们在司法适用中予以重视。一是民族性。作为民族成员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形成的行为规范,民族民事习惯历史的惯性和约定俗成的韧性使其成为国家法之外解决社会纠纷的重要规则。民族民事习惯因民族的不同而不同,甚至同一民族不同地域的习惯都会有所差异。二是历史性。早在晚清民国时期,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国内立法、条约和习惯三个方面的内容。由于民族较多且分布较广, 各民族在处理纠纷时的习惯也有不同,在处理涉外纠 纷时所采用的地方习惯法难免侵染民族特色,比如,回民往往依据“经典”调解纠纷,所谓经典即指的是以 《古兰经》为主的伊斯兰教经典。有清一代,虽然刑事案件一般由《大清律例》进行裁判,但是民商事纠纷依然采用地方民族习惯来解决。三是复杂性。由于历史原因,边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往往滞后与内地省份,生长在兹的人民的社会认知、法律素养等也比较匮乏,他们在民事诉讼中援引的所谓民族民事习惯,不少是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甚至是严重违背的,比如以民族习惯而举办结婚仪式而不去办理婚姻登记,收养子女但并未履行相应手续等等,这种情况是对审判人员的一种考验,考验其是否能够处理好民族民事习惯和法律法规的关系,在具体案件的办理中准确地适用或排除适用某个民族民事习惯。 (二)民族民事习惯程序化的欠缺 针对习惯的生效要件,学界主流学说为 “四要件说”,即人人确信以为法之心,一定时期内反复为同一行为、法令所未规定之事项及无悖于公共秩序与利益。其中“法令所未规定之事项”和“无悖于公共秩序与利益”已被《民法典》第十条所采纳。但是“人人确信以为法之心”和“一定时期内反复为同一行为”缺乏外在的识别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对这两个要件进行识别和认定,值得我们思考。 实践中,法院往往要求当事人对此要件予以举证证明。对于民族习惯是否符合“法令所未规定之事项”和“无悖于公共秩序与利益”,需要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予以审查,但是审查的原则、标准、程序等尚存在一定的争议。而且,民事习惯的适用方式多采用在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中以间接说理论证的形式出现。 此外,在对商事习惯的适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由于商事习惯不同于贯彻市民社会理念的一般民事习惯,对商事习惯的评价存在专注于公平合理原则,忽视商事活动的灵活性和创新性等特点的缺陷。而且,基于对商事习惯弥补商法漏洞的谨慎, 商事习惯较少作为判决依据,更多地出现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在马俊林与李亮亮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甚至未对“清真面馆距离”这一回族习惯作出任何评价,而是以协议是否具有效力来作为判决的重要依据。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商事习惯适用突破“商事制定法民事制定法-商事习惯”的适用顺位的情况,这种突破是否应给与肯定,值得我们商榷。 四、完善民族习惯司法适用的建议 “民间规范的司法运用始终是一项需要持续推进的未完全理论化的事业”,作为民间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民事习惯在司法审判中具有重要的功能作用,一方面它可以为民事案件审理特别是在缺乏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提供一种裁判依据, 另一方面它可以为各民族生活生产秩序的维系贡献力量。本文通过对民族民事习惯司法适用的现状分析及实践困境的分析,从宏观和微观两大方面提出完善民族民事习惯司法适用的建议。 (一)从宏观方面,建立民族民事习惯的查验机制,适时适地开展民族民事习惯调查工作 “民族习惯是各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自发形成的行为规范,具有内部性”, 通过开展民族习惯调查将其显性化和固定化,是民族习惯能够规范地长久地适用于司法审判的先决条件。回顾历史,中国近代全国范围大规模的开展的民商事习惯调查主要有两次,一次是清政府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 年)组织的民商事习惯调查,一次是民国七年(1918 年)北洋政府组织的民商事习惯调查。此外,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于1942年至1944年开 展民事习惯调查,共收集8各县69条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习惯,形成了《中国民事习惯大全》、北洋政府司法部《民商事习惯调查录》、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等调查成果,对清末民初的民事立法、司法产生深远影响。在对今日民族习惯调查的机制设计时,我们应该充分学习清末民初民商事习惯调查的经验。 首先,确定调查机构和人员。清末民商事习惯调查始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 年),由修订法律馆负责, 同年各省设立调查局。民国七年 (1918 年),北洋政府司法部要求全国各地设立民商事习惯调查会,遂开始民商事调查运动。可知,无论是清末时期还是民国时 期,民事习惯调查都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调查机构,故而我们在考虑机构设置时,也要统筹兼顾中央和地方,做到政令统一上情下达、下情上传,便于调查工作的开展。至于调查机构的人员,则可以司法人员为主,广泛动员基层工作人员、相关学者等参与,积极建言献策。而且考虑到民族习惯的特殊性,各级民族宗教主管机关也应加入。 其次,制订调查章程和规则。清廷分别于宣统元年(1909年)和宣统二年(1910年) 颁布《法律馆调查各省商习惯条例》《调查民事习惯章程十条》,其中《法律馆调查各省商习惯条例》分为五个章节,对二十四种营业习惯的调查问题作出设计。 及至民国时期,民商事习惯调查工作开始后,各地民商事习惯调查会陆续制定相应章程、规则,以《湖南省民商事习惯调查会章程及附属规则》为例,规章主要分为会章、调查规则、编纂规则三个章节。故而我们在开展民族习惯调查活动前,须先制订调查章程和规则,各地在中央调查章程的指导下,结合地方实际,制订适用于地方的章程。在章程内,不仅要规定调查目的、调查原则等,更要对调查内容和问题做详细规定。特别是对于商事习惯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可设置不同于民事习惯的调查内容和问题。 再次, 收集整理调查成果。民事习惯调查在多大程度上能发挥作用,不仅在于调查活动的开展过程,也在于通过调查所得的资料的分析、整理。如果民事习惯调查完毕,即将收集的各类资料束之高阁,而不是将其进行系统研究,那么调查的意义将大打折扣,清末调查成果的散佚就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在对调查成果的整理中, 要明确由哪个机构来完成此项工作,这决定了成果的是否具有法律强制力, 直接影响其在司法审判中的地位。也要明确调查成果的体例安排,是以地域进行分类,还是以习惯类别进行分类,考虑怎样的体例安排便于司法人员在审判实践中适用。 (二)从微观方面, 完善民族民事习惯的适用机制, 优化民族民事习惯的识别和适用 首先,在一般情况下民族民事习惯的适用劣后于法律的适用,但优于民事习惯的适用。根据《民法典》第十条的规定,只有在法律没有规定的前提下,才可能适用民事习惯,而民族民事习惯作为民事习惯的下位概念,当然需要受此条款的约束。 但是需要注意,由于强制性规范体现国家公权对私法秩序的维护,是民事生活的 “底线”,故而强制性规范必然优于民事习惯的适用。但是对于任意性规范是否优于民事习惯的适用,是值得商榷的。若是严格按照《民法典》第十条的字面意思, 似乎无论是强制性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都皆因其法律的地位而优于民事习惯的适用。但若考虑到民族民事习惯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功能优势,不妨赋予其优于任意性规范的适用顺位,原因是任意性规范可被视为是对当事人民事活动的指导和建议,当事人是可以通过约定进行排除任意性规范的适用,当事人若是通过约定排除规范的适用同时选择某种民族民事习惯的适用,理应得到司法裁判 的认可。另外,关于民事习惯和民族民事习惯的适用顺位问题,是局部和整体的关系,也是特别和一般的关系。可以参考特别法和一般法的适用,因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故而民族民事习惯优于民事习惯,这样更有利于裁判结果的接受和遵循。 其次,在适用规则的设计上,既要重视民族习惯的识别,又不能忽视民族习惯的具体适用。在对民族习惯进行识别中,可以依据“四要件说”以外观标准和内在标准的双重标准对拟适用的民族习惯进行考察。在外观标准下,主要是对“人人确信以为法之心”和“一定时期内反复为同一行为”的审查,在青海湘商投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世纪经纶营销企划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等案件审理过程中,“藏文不得竖写”等民族习惯是否适用直接影响当事人责任分配进而对案件审判结果造成改变。但是由于无法证明拟适用的民族习惯是“众所周知的常识”, 最终审理法院排除民族习惯在案件中的适用。在内在标准下,主要是对“四要件说”中另外两个要件,即“法令所未规定之事项”和“无悖于公共秩序与利益”的审查,与《民法典》第十条的规定相契合。在吉某1、吉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尺某、卢某离婚纠纷等案件审理过程中,“按照民族习惯支付彩礼或者返还彩礼,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但在作为少数民族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时, 民族风俗习惯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等说法为民族习惯的适用奠定前提条件。 在韦忠平、胡廷英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过程中,在一审法院认为“该协议符合当时殡葬政策、符合当时的民族习惯。依照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可以适用民族习惯。该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的情况下,而二审法院认为 “双方口头达成的上述协议具备合同的性质,该合同内容涉及改变西山社区中寨小组所有的集体林地用途为建造坟墓,违反了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随着文山市殡葬改革政策的推行,韦忠平、胡廷英建盖的空坟墓已被政府部门拆除。因此,本案韦忠平、胡廷英与西山社区中寨小组达成的口头协议属于无效合同”。本案中,民族民事习惯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民族民事习惯是否够适用,直接影响当事人之间合同效力,虽然两级法院的裁判结果大相径庭,但是均对 该民族习惯进行了适用与否进行了论证。 此外, 通过对所选取案件的考察发现,在民族民事习惯的适用问题上,审理法院多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主张适用民族民事习惯的一方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民族民事习惯能够适用于案件处理中,若不能证明,则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青海湘商投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世纪经纶营销企划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等案件中皆是由于当事人举证不能,而未能对民族习惯予以适用。 但是举证证明民族习惯符合“四要件说”,对于当事人来说,是有一定难度的,特别是长期生活在边疆地区的普通民众,对法律规定、证据规则的知悉程度致使他们可能无法完成,而且民族民事习惯本身固有的复杂性也不易于普通民众获取和证明。在这种情况下,审理法院应当采用积极的态度,必要的时候可依职权调取证据,并进行司法判断和审查后,直接运用于具体案件的裁判之中。法院可采取阅读文献、咨询专家、函询有关单位等方式,也可采用选择具备相关知识的陪审员或者采用巡回审判等方式,来充分准确地了解案件涉及的民族民事习惯。另外,在民事案件的调解过程中,纠纷处理解决的方法更具灵活性和多元性,尊重民族民习惯对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更有利于实现定分止争的目的。在李伟、李牛记等与李小四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纠纷发生地系少数民族哈尼族聚居区,社会发育程度相对滞后,公民法律素养有待提升,民族习惯与风俗与村规民约等对人们的日常生活有相当的约束力,在与法律规定没有原则性冲突时,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对促 进当地社会进步与稳定、经济的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结语 民事习惯长期以来一直是乡村社会治理和乡村秩序构建的纽带,同时也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积淀和体现,民族民事习惯在中国古代边疆地区纠纷处理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晚清时期,中俄双方官员定期在西北边境地区组建会审法庭,适用哈萨克族习惯法和伊斯兰教法,对民间民刑纠纷进行处理,即所谓司牙孜制度。根据 《哈萨克法初探》的记载“十九世纪末,在塔城、伊犁、喀什噶尔附近中俄边界地区,沙俄、清朝官员和哈萨克部落头人每三年、五年开会一次,讨论双方纠纷问题,依哈萨克习惯法清理两属边民互控积案。”自1879年创办司牙孜以来,中俄共举办司牙孜16次,其中塔城9次, 伊犁5次,喀什噶尔2次,另举办规模有限的司牙孜会若干,共办结三万五千余件中俄边民纠纷。司牙孜制度的建立,对晚清时期中俄边民纠纷的裁判发挥积极作用,并对今日国际纠纷的和平解决提供有益借鉴。 如今, 习惯作为乡村治理的一种本土资源,是传统乡土社会构建和稳定社会秩序的纽带, 也是乡村社会治理最常见的一种表现形式。当下乡村尤其是边疆民族地区的乡村经济仍然不太发达,民族民事习惯在民族地区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民族地区的村寨族长、元老、新乡贤参与下的民族地区基层社会治理,民族民事习惯正在逐渐潜移默化地发挥着一定的功能作用,形成一种具有约束力的 “非正式制度”。在边疆民族地区,人们常常还不习惯通过司法来解决矛盾纠纷, “不愿打官司”或者“害怕打官司”的认知普遍存在。对于他们来说诉讼程序解决纠纷不仅成本高,而且不一定能满足他们想要“论理”或者“说请”的需求,与此相反习惯则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在边疆地区基层社会治理中,不只需要不断加强法治乡村建设,及时发现并有效处置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而且需要把法律的“硬治理”与道德、习惯等的“软治理”结合起来,充分发 挥民族民事习惯在解决纠纷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

    2025-03-19
  • 陈文清:扎根中国大地 立足中国实际 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扎根中国大地 立足中国实际 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在中国法学会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幕式上的讲话 (2025年1月11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中国法学会会长 陈文清 各位代表,同志们: 在习近平总书记亲切关怀下,在全体代表共同努力下,中国法学会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顺利完成各项议程,就要胜利闭幕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贺信,立意深邃高远、饱含殷切期望,为新时代新征程法学会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必将鼓舞和激励全国法学法律工作者勇担时代重任,凝聚起建设更高水平法治中国的磅礴力量。 中国法学会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王晨同志带领下,中国法学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团结带领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重要贡献。 中国法学会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审议并通过了中国法学会第八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和《中国法学会章程(修改草案)》等文件,选举产生了中国法学会新一届理事会。中国法学会第九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常务理事会,并选举我担任中国法学会会长。我和中国法学会新一届领导机构全体成员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感谢代表们的信任,借此机会,向王晨同志和中国法学会第八届理事会的全体同志致以崇高的敬意!向全国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和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法学会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各位代表,同志们!奉法者强则国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在党的历史上首次以中央全会形式专题研究全面依法治国,首次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首次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首次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文件中专章论述全面依法治国,以前所未有的决心、举措和力度,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为书写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新篇章提供了有力保障。通过宪法修正案,颁布民法典,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我国有现行有效法律306件、行政法规597件、地方性法规14000余件、党内法规3900余部,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实现了有法可依。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一法安香江”。依法打击突出违法犯罪活动,近年来全国群众安全感保持在98%以上,2024年刑事案件立案数同比下降25.7%,我国是世界公认的最安全的国家之一。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丰硕成果,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得到有力加强,立案难等问题得到有效破解,社会公平正义基础更为坚实。全国法院收案从2013年的1337万件增至2024年的4602万件,人民群众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启动实施“八五”普法规划,积极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国律师人数十多年来由30万人增至80万人。这些成就的取得,根本在于习近平总书记领航掌舵,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指引,同时也是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共同奋斗的结果。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着眼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重大决策部署,提出到2035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的目标。中国法学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和团结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桥梁纽带,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贺信精神,珍惜千载难逢的时代机遇,发挥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扎根中国大地、立足中国实际、繁荣法学研究、服务法治实践,奋力开创新时代新征程法学会事业新局面。 一、牢牢把握党的领导这个根本保证,确保全面依法治国正确政治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中国法学会作为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根本宗旨就是强化政治引领、把牢政治方向,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法学会工作各方面全过程。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最广泛、最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要深刻领悟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每一次重大进步都是党的领导的生动体现,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要深刻领悟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历史必然性和唯一正确性,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党管政法工作制度,敢于亮剑、敢于发声,旗帜鲜明同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作坚决斗争。 二、牢牢把握思想引领这条主线,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上取得的最重要成就,就是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法治领域坚持“两个结合”的光辉典范,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伟大成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科学行动指南。各级法学会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最重要的政治任务,吃透精神实质、把握核心要义,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要在真信上下功夫,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鲜明的理论特质、时代特征和民族特色,深入学习领会这一思想闪耀的真理光芒和蕴含的实践伟力,深入学习领会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自觉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践行者。要在深研上下功夫,充分发挥中国法学会资源优势、平台优势和人才优势,充分发挥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等智库作用,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理化阐释、学术化表达、体系化构建,推出更多有分量、有深度的研究成果。要在笃行上下功夫,时时刻刻、事事处处用“十一个坚持”对照、审视工作,用好《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等重点教材,持续做好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全方位占领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 三、牢牢把握“两个结合”这个最大法宝,积极投身法学研究、服务法治实践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泱泱中华,历史何其悠久、文明何其博大。在五千多年中华文明深厚基础上开辟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必由之路,“两个结合”是我们取得成功的最大法宝。具体到法治领域,从历史长河看,我们有源远流长的中华法制文明。早在商周更替之际,我们就完成了“从神到人”的转变,比西方早了2500年。湖北云梦博物馆展出的“秦律十八种”等表明,早在2200多年前,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就已成体系,最终形成了在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对人类一切优秀法治文明成果,我们要积极吸收借鉴,但决不能奉西方法治理念和模式为圭臬,决不能照抄照搬、“言必称希腊”。“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既不能妄自尊大,更不能妄自菲薄,一定要有底气、有自信、有定力。从伟大时代看,我们有波澜壮阔的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一百多年来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光辉历程和历史经验,新时代以来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为中国法学研究创新发展提供了取之不竭的“富矿”,为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提供了建功立业的“沃土”。我们已经办成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法学教育体系,我们有世界各国中规模最大的执法司法实践,每年源源不断地产生新的鲜活经验。在中国这样有悠久文明传承、有14亿多人口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是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伟大创举。我们要充分发挥法学会的优势,引导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伟大实践相结合,立足中国实际、解读中国现实、回答中国问题,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法学是经世致用的大学问。要坚持学以致用、知行合一,充分发挥全面依法治国“智囊团”、“思想库”作用,推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贯彻落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重大战略部署,立足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聚焦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法治领域改革,积极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对策性研究。要坚持服务人民、面向基层,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积极做好法律咨询服务、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四、牢牢把握人才培养这个重要职责,推动建设一支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实施在于人。法学会要立足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团结人才、服务人才的职责使命,培养造就更多德法兼修的高素质法治人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有力人才保障。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着力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事的能力。要与时俱进改革法学教育,推进法学学科体系、课程体系、教材体系建设,健全实务部门和法学院校双向交流机制,培养更多堪当时代重任的法治人才。要加大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力度,培养一支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养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事务的人才队伍。要研究制定法学人才发展规划,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努力培养一批新时代法学大家,培养一批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青年法学法律骨干,在法学领域形成人才辈出的生动局面。 五、牢牢把握守正创新这个重大原则,开创法学会事业新局面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守正才能不迷失方向、不犯颠覆性错误,创新才能把握时代、引领时代。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下设政治法律委员会,简称“中央政法委”,董必武同志任主任,这是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的前身。中国法学会前身是1951年12月筹建的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简称“中国政法学会”,董必武同志任会长。中国法学会作为政法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定要继往开来、守正创新。“守正”就是要守正道、守初心,不忘来时的路,始终与党同心、跟党奋斗,始终讲政治、讲法治;“创新”就是要创新局、创未来,深化法学会改革,积极推进组织体制、工作机制、运行方式改革创新,把法学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更加充满活力。这次会议,修订了中国法学会章程。要严格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办事。要坚持政治建会、从严治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贯彻落实政法工作条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加强对所属研究会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切实把法学会这支队伍带好。 各位代表,同志们!我们所处的时代是催人奋进的伟大时代,我们开创的事业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70多年来,中国法学会与党同心同德,走过了辉煌的发展历程。新时代新征程,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凝心聚力、开拓进取,扎根中国大地、立足中国实际、繁荣法学研究、服务法治实践,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贡献法治力量!

    2025-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