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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亚法律

外国企业在土获得土地/林地的规定

  • 来源:西北政法大学
  • 发布者:外国法查明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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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在土获得土地/林地的规定

一、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2004年10月25日,在土第十五届大国民会议期间,尼亚佐夫总统签署命令,批准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新的《土地法》,自前苏联时期至土独立后在使用土地方面制订的,包括《土库曼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土地法》(1990年10月12日通过)、《向公民转让土地从事农产品生产法》(1996年12月20日通过)和《外国土地租赁法》(1995年11月24日通过)在内的法律法规同时废止。2017年10月,土通过《土地法》修正案,允许私营经济进入农业生产领域,以提高农业用地利用效率。2018年9月,土议会决定,自2019年起对土公民实行土地长期租赁政策,租期由39年延长至99年。

二、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相关规定】在外国法人和自然人租赁使用土地方面,新修订的《土地法》规定:外国企业需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且获得土内阁批准的条件下,租赁非农耕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最长为40年,而且所租赁的土地仅限于以下使用目的:工程建设和其他非农业建设项目、临时工程设施。用于搭建营业点等临时设施的土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5年。在实践中,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租赁合同通常不允许外国企业做任何修改,而且合同有效期通常为1年,之后每年续签。土不允许外资获得农业耕地、林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