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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亚法律

乌兹别克斯坦的贸易法律制度

  • 来源:西北政法大学
  • 发布者:外国法查明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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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 对外贸易法规和政策

 贸易主管部门

乌兹别克斯坦贸易主管部门是投资和外贸部,主要职责包括吸引外资和促进对外贸易两方面,涉及外贸的职责有:实施统一的外贸政策,促进并确保国家出口支持体系的有效运转,对外贸活动进行监管;协调关税和非关税监管措施,改进电子商务程序;扩大外贸合作,支持本国商品、劳务和服务出口;协调乌加入世贸组织和其他多边经济组织合作工作;协调市场批发和股票的监管,监测并分析市场状况;推动外贸基础设施发展提高过境运输能力,改善物流和交通走廊,实现出口路线多元化等。

 贸易法规体系

乌兹别克斯坦主要贸易法规有:

《对外经济活动法》(https://www.lex.uz/acts/67238);

《出口监督法》(https://lex.uz/ru/docs/262947);

《保护措施、反倾销及补偿关税法》(https://lex.uz/ru/docs/62836);

《海关法》(https://lex.uz/docs/2876352)等。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进口关税】1998年1月1日生效的乌兹别克斯坦《关税税率法》规定,乌采取从价关税、从量关税、复合关税3种税率。2018年6月29日,乌总统米尔济约耶夫签署《关于进一步整顿对外经济活动和改善乌关税制度的措施》,对《关税税率法》进行补充,取消过去给予的大范围进口关税优惠,鼓励吸引外资,在国内创造有竞争力的生产环境,鼓励高附加值产品出口。按照世贸组织的分级标准,乌税率制度可归入“开放”类。在现行税率中进口关税税率分5级:0、5%、10%、20%和30%。乌《关税税率法》规定,对与乌签订最惠国待遇协定的国家的进口商品关税税率的最高水平由法律确定,对未与乌签订该协定的国家进口商品或无原产地证明的进口商品,进口关税税率增加一倍。乌共与45个国家签订了最惠国待遇协定。

乌与白俄罗斯、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摩尔多瓦、俄罗斯、土库曼坦(按照双边协议相互商定清单的商品)、乌克兰、塔吉克斯坦、阿塞拜疆签订了《关于设立自由贸易区的协议》,对产于这些国家的进口商品不征收进口关税。

乌不采用世贸组织运用的特惠税率体制。

【禁止进口】1997年10月10日第УП-1871号总统令第5号附件规定了禁止进口的商品清单。其中有印刷品、手稿、印版、图画、照片、胶卷、底片、电影、电视及音频产品录音唱片、声音材料,旨用于:①破坏国家及社会秩序;②破坏国家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及国家主权;③宣传战争、恐怖主义、暴力;④民族特殊性;⑤宗教仇恨、种族主义及其各种变体(反犹太主义、法西斯主义),还包括含有色情内容的材料。1998年5月15日乌兹别克斯坦第213号内阁决议禁止乙醇进口或过境。此外,乌政府会根据本国经济发展形势和需要颁发政府令,禁止进口个别商品。例如,2020年4月乌政府颁发命令,决定自2020年5月1日起至12月31日禁止进口白水泥和其他硅酸盐水泥,主要原因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内需萎缩,为保护本国水泥行业,临时禁止水泥进口。因国内企业反对,5月下旬乌政府又宣布恢复水泥产品进口。

【进口配额】乌不采用进口配额。但按照《蒙特利尔破坏臭氧层物质议定书》,2005-2030年期间破坏臭氧层物质进入乌需要配额。同时,根据《对外经济活动法》,乌内阁可对个别种类进出口商品确定数量限制(配额)。配额通过招标方式进行分配,个别种类商品进出口应获得许可证及配额。许可证及配额分配程序由内阁确定。

【其他进口限制措施】2017年以来,乌国际收支进一步恶化,为减少进口节约外汇资源,乌总统要求各级官员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力度推动工业生产本土化进程,对本国可以生产的产品、材料等不允许进口,如出现进口已实现本土化生产的产品和材料的行为,将严肃问责,问题严重的就地免职。

【出口许可制度】根据乌总统令,商品(工程及服务)出口许可制自1997年11月1日起废止,特殊商品(军备及军事技术、生产武器装备的专门配套制品;贵重金属、合金及其制品、矿石、精矿、贵重金属废料及副产品、天然宝石及其制品、天然宝石副产品及粉末、珍珠及其制品、琥珀及其制品;铀及其他放射性物质、铀及其他放射性物质制品、放射性物质副产品;放射性物质使用仪器及设备)除外。上述商品的出口合同须先在乌兹别克斯坦投资和外贸部登记。乌内阁1998年3月31日第137号决议列出了特殊商品(工程及服务)清单,所列商品须具有乌主管机关发放的许可才可实施进出口。

【禁止出口制度】乌总统1997年10月10日批准禁止出口清单,后进行了数次修改。 2017年1月,乌总统签署命令,取消了部分谷物、肉类、奶制品、糖、植物油、皮革和丝绸原料等在内的一些产品的出口禁令。根据该命令,乌将可以出口谷物产品、面粉和面制品、牛肉和鸡肉、肉奶制品、糖、植物油、皮革、毛皮(包括卡拉库里羔皮)、羊毛古董家具、有色金属、蚕茧和丝绸、丝绸原料、塑料包装。

2018年10月30日,乌兹别克斯坦总统签署《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自由化和发展竞争商品市场的措施》总统令,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取消猪肉、家禽、其他肉类和食物副产品、猪油和家禽油脂、植物油、糖、面包产品、钨矿石和丝绸废料的出口限制。

乌兹别克斯坦需要许可证的进出口商品清单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主管部门】根据乌兹别克斯坦《产品及服务品质检验法》(https://lex.uz/ru/docs/99887),乌标准化、计量及认证署(简称“乌标准化署”)是国家标准化、计量和认证管理机关,实施国家产品抽查和质量检验制度,实施认证制度,推行管理体系认证。代表国家参加相应的国际组织。乌强制检验商品清单包含61个大类商品主要为民生产品,如肉、鱼、蔬菜等。

2021年6月2日,乌总统签署命令,在标准化署基础上成立技术监督署,隶属于投资和外贸部。

【基本要求】在签订向乌提供被列入强制检验的商品合同中,应具备证明该产品符合乌政府其公布或承认的条件的产品品质合格证及合格标志。乌方承认的其他国家的品质合格证及合格标志由申请人(供货人)随同货物海关报关单一同提交给海关查验机关并成为该产品获准进入乌境内的必需单证。

在入境产品没有证明其安全性单证的情况下海关查验机关将该情况通报“乌标准化署”,并禁止该产品入境,直到该产品依据国家品质检验制度进行品质检验或国外品质证书得到承认为止。

根据乌内阁决议,对货值超过1万美元的下列商品:肉及肉类副产品、奶制品、油料籽及果实、含酒精及不含酒精饮料、烟草制品、部分设备及机械装置、电机及设备在实施强制卸货前检验的条件下予以办理海关手续,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卸货前检验不适用于下列情况:①合同总值不超过1万美元的商品供货;②按照乌投资与外贸部发放的许可证实施的特殊商品的进口货物。为加强在植物检疫领域的工作,根据乌总统米尔济约耶夫2017年8月30日签署的总统令,在内阁成立乌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该机构是负责制定执行和协调植物检疫措施,以及在生产、采购、运输、存储、加工、销售和使用过程监督植物检疫标准执行的国家机关;主要任务是防止有害生物进入乌境内并扩散,同时为乌产植物和水果出口创造有利条件。目前,进口至乌的外国植物商品需获得该部门或其所属机构颁发的检疫许可。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乌兹别克斯坦与海关管理有关的主要法律制度有:

-《海关法》(https://lex.uz/docs/2876352)

-《国家海关服务法》

https://lex.uz/ru/docs/4000638?ONDATE=19.10.2018%2000#4007666

-《关于加入<简化和统一海关程序国际公约>法案》(https://lex.uz/ru/docs/5174758

-《对外经济活动法》(https://www.lex.uz/acts/67238)

【进口关税】自2021年1月1日起,乌进口商品最新关税税率见下表。

乌兹别克斯坦主要进口商品进口税率(2021年1月1日)

              

【海关手续费】海关手续费数额由乌内阁确定,以苏姆计征,自由关税区和海关监管仓库除外。海关手续费征收对象:办理商品和运输工具通关,包括非商业目的、未随身托运行李中装运的、国际邮寄的商品和货物;在非指定地点和规定时间办理海关手续存放或暂时存放属于海关机关的商品和运输工具;随商品实施海关监督。

 在乌兹别克斯坦进行贸易活动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中国与乌兹别克斯坦贸易的发展蕴藏着巨大的潜力为中国企业在乌兹别克斯坦广泛开展贸易活动提供了客观基础中方企业在与乌兹别克斯坦企业开展贸易活动时必须要重视外汇管制风险、汇率风险、政策风险及不安全风险

人民币、美元及苏姆汇率的变化对于双方企业而言会产生由于货币汇兑所增加的交易成本风险对中方出口商而言可能面临少收外汇的损失而对乌方企业而言可能面临多付本币的损失在美元汇率波动条件下乌兹别克斯坦企业在和中方企业都愿意使用人民币结算来规避美元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但是制度和时机不成熟而被迫放弃我国先后在部分省份开展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试点但是试点范围较小再加上及乌兹别克斯坦客商为规避税费采购中方货物时往往是携带现钞因而在与乌兹别克斯坦的贸易中美元现钞结算仍占中方出口企业收汇的大多数

200310月起在国际日常业务项目中苏姆作为乌兹别克斯坦货币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正式的自由兑换这些项目包括外汇买卖、进出口结算、将利息及股息等金融活动收益汇出或汇入乌兹别克斯坦等业务另外一些非贸易项目如工资、遗产、医疗费、保险费、学费等也可以 201251日起乌中央银行出台新规要求全国各家商业银行一律停止个人提取外汇汇款业务针对外汇汇款各商业银行须按照央行汇率兑换成苏姆然后才能发放给收款人自境外返回乌兹别克斯坦的本国公民如携带有外汇须在入境时将所携带的外币按央行汇率兑换成苏姆这一结售汇制度的实行对中乌企业之间的自由贸易活动造成了很大限制

在进口方面乌兹别克斯坦采取进口许可证制度、禁止进口制度及关税制度新的进口关税按照商品附加值的高低来确定在中亚地区乌兹别克斯坦进口关税远远高于中亚其他国家在出口方面乌兹别克斯坦对采取鼓励的政策取消了对所有商品的出口关税并规定凡是以外汇结算的出口商品一律免征消费税和增值税等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银监会于2012年初联合发布了《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路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指出,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可按照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在出口货物贸易方面开展人民币结算业务。根据该通知,所有进出口企业都要推广人民币跨境结算,这一做法将改变长期以来企业使用美元结算的传统形态,在乌兹别克斯坦对外援助、旅游购物、涉外采购等方面促进人民币的使用,进而使得中方客商及出口企业的汇率风险损失减少。随着人民币跨境结算逐步建立起“可循环体系”,通过这一体系的建立,让更多的中方企业享受使用人民币结算所带来的好处,进而实现苏姆收支对冲,有效减少货币错配,节省企业汇兑成本,便捷企业合作,提升中方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中方企业应充分利用乌政府对外商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以纳沃依自由工业园为例,可以利用该园区免关税、免税收、实施优惠外汇的制度,中方企业在纳沃依自由工业园进行投资,充分利用乌兹别克斯坦提供的免交财产税、土地税、利润税、统一税、收入税、公共事业和社会基础设施发展税、国家道路基金及国家中学义务教育基金义务扣款等方面的优惠措施,与此同时,带动中方出口并促进使用人民币结算,有效防范乌兹别克斯坦国家实施外汇管制及相关政策变化所带来的风险。

除此之外,中国政府还应加强在安全领域与乌兹别克斯坦的合作,坚决打击包括东突在内的“三股势力”(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分裂主义)、贩毒、社会暴力活动,为中乌贸易活动的开展提供良好的安定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