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2日上午,我校组织参加第三届海峡两岸法律文化节的台湾中正大学、东吴大学学生参访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我校教师和多名学生代表陪同进行。
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学生们了解了法庭录像、证据展示、语言追踪等相关设施以及科技法庭和网络庭审等技术,并参观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指挥中心,张颉主任演示了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指挥技术,向参访同学介绍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限管理、质效评估、法院队伍建设、公众服务等基本情况。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崔喜向参访同学介绍了法院讼诉服务中心立案调解、讼诉服务等制度。东吴大学学生王心婕谈到,大陆法院和台湾法院在制度有很多不同,对她影响最深刻的是高级人民法院的设施保障完善,特别是电子卷宗、信息公开等制度,方便了当事人、律师查找信息,很值得学习。
随后,参访学生来到陕西永嘉律师事务所进行了参观交流。永嘉信律师事务所韩永安主任、陈全副主任等多名律师就法律实务、法学学习方法等问题与参访的老师和同学进行了座谈。韩永安主任指出,案件通常会涉及实体、程序、民俗习惯等多个方面,所以对同学们来说,仅有法学理论的学习是不足以解决问题,必须要法学理论和实务相结合。要成为一名律师,一方面要有深厚法学基础,通过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另一方面,要通过不断的学习和锻炼,提高自身能力。终身学习是对法律人的要求,在校学习期间要实现理论学习和实务学习的结合,就业从事实务之后也要通过不断学习,与时俱进,穷尽一生达到律师“谋食、谋艺、谋道”的境界。接着,台湾同学就相关问题与永嘉兴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等进行了交流,台湾中正大学卢映杰教授表示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要紧密结合,并欢迎与永嘉兴律师事务所加强交流。东吴大学学生表示,希望能够更多这样的法律文化交流,在交流中了解差距、共同提高。
西北政法大学以陈玺教授为主持人的教学团队,承担了陕西省课程思政示范课程“中国法律史”及国家级研究生示范课程“中国法律史”的课程建设任务,《中华法治文明》一书正是在此背景下产生的。 该著作选择代表中华优秀法治文明精神的法系文明、法典文明、判例文明、律学文明、司法文明、监察文明、吏治文明、宪制文明、红色法治文明等进行深入论述,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发掘优秀法治文化基因。该书第一章“法系文明”深刻揭示了中华法系的形成与发展,及其在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多种法治文化精神,指出中华法系跨出国界,对世界法律文化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作为世界五大法系的中华法系,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反映了中国法律在发展过程中体现出来的民族精神和立法智慧。该章侧重发掘中华法治在发展过程中经长期积淀但未得到充分重视和肯定的精华,还原中华法治文明中的优秀民族精神。该书第二章“法典文明”侧重阐释古代中国对立法技术的重视和高超的立法技术。该书第四章“律学文明”深刻揭示了古代中国对法学教育工作的重视。该书第六章“监察文明”深刻揭示了古代中国对官吏监察工作的重视,体现了严惩官吏犯罪的先进理念。该书第九章“红色法治文明”凸显了革命根据地法制“司法为民”理念的实现。该书将儒家的悲悯情怀,家国情怀置于天人合一的宏阔图景中,生动地反映了传统儒家的悲悯情怀与法律及天理的结合,及其在司法活动中的实现。该书揭示了中国法律在发展过程中所体现的实用理性精神。 第二,选用经典案例,深刻揭示了中华优秀法律文化之司法精神。该书第三章“判例文明”选取中华法制发展过程中的经典案例,以案说法,以案明理,凸显了案例教学的重要性。如引用“张释之犯跸案”:西汉文帝年间,文帝从中渭桥走过,桥下突然钻出一人,使文帝坐骑受惊。文帝非常生气,要求时任廷尉的张释之将其处以死刑。张释之认为此行为构成过失危及皇帝的犯跸罪,依照法律规定只能处以罚金刑,该观点最终得到皇帝认可。此案生动地反映了司法官员的守法、护法意识,反映了司法领域中的有限皇权,说明法律是君主与臣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第三,采用贯通古今、汇合中西的写作方式,凸显了中华法治文明之源远流长。该书第一章“法系文明”将中华法治文明置于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加以叙述,深刻地揭示了中华法治文化的流变。同时,将中华法治文明置于世界法治文明的大舞台上,会通中西,博采众长,使人们感受到中华法治文明的陈陈相因,进而产生强烈的民族自尊心与民族自豪感。 第四,突出重点,语言精练。该书在内容撰写上,与普通法律史著作以立法与司法为立论、面面俱到的写作方式不同,重点选择能够体现中华优秀法治文明精神,且对后世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容进行梳理,语言浅显易懂,叙事生动,具有较强的可读性。 长期以来,在全国高校法学理论课教育活动中,忽略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播。《中华法治文明》一书重在发掘中国传统法治文化发展过程中的精华及其法治文化背景下的本土基因与民族精神,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坚持以德为先,德行合一;坚持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课堂。总之,该书凸显了新文科、新法科的时代需要,真正做到传播中华优秀法治文化。《中华法治文明》一书的出版,将为推动新法科视域下法学理论课程的改革发挥积极作用,意义深远。
2025-03-19摘要: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理论渊源。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形成过程之中,始终贯彻和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于完善法律体系、建设法治政府、推进公正司法、引导全民守法等具有重要的当代价值。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作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土壤与文化根基,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因此,认真梳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重要论断的形成脉络,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全面擘画,有助于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关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理论逻辑与历史逻辑 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看待历史、看待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看待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理论特色。 (一)习近平总书记历来重视历史视野的考察与分析 习近平总书记在其治国理政的思想当中,历来重视运用历史视野看待现实问题,强调历史研究的现实关怀。2010年,时任国家副主席习近平在全国党史工作会议上发表讲话,强调党的历史“是一部丰富生动的教科书”,要重视“用党的历史教育党员、教育干部、教育群众尤其是教育青少年”。在2011年中央党校秋季学期开学典礼上,时任中央党校校长的习近平在讲话中指出:“学习和总结历史,借鉴和运用历史经验,是我们党一贯重视并倡导的做好领导工作一个重要的思想和方法。”“领导干部学习历史,要落实在提高历史文化素养上,落实在提高领导工作水平上。而具有历史文化素养,最重要的是要具有历史意识和文化自觉,即想问题、作决策要有历史眼光,能够从以往的历史中汲取经验和智慧,自觉按照历史规律和历史发展的辩证法办事。”2015年7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坚持用唯物史观来认识和记述历史,把历史结论建立在翔实准确的史料支撑和深入细致的研究分析的基础之上。要坚持正确方向、把握正确导向。”2019年1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致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历史研究院成立的贺信中指出:“历史是一面镜子,鉴古知今,学史明智。重视历史、研究历史、借鉴历史是中华民族5000多年文明史的一个优良传统。当代中国是历史中国的延续和发展。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需要系统研究中国历史和文化,更加需要深刻把握人类发展历史规律,在对历史的深入思考中汲取智慧、走向未来。”2020年9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我们的实践创新必须建立在历史发展规律之上,必须行进在历史正确方向之上。我多次强调,各级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应该尽可能多地学习和掌握一些我国历史知识。今天,我们以我国考古最新发现及其意义为题举行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目的是更好认识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中华文明,坚定文化自信。”以历史观点谋篇布局、以历史文化立德树人、以历史思维推动发展,在历史和现实的相互映照下,在理论和实践的双向互动中,习近平法治思想以理论的自觉形成了重视、借鉴、运用历史资源的鲜明特色。 (二)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关注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弘扬 坚持以历史唯物主义看待历史,铸就了习近平总书记坚持继承、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本色。何谓“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山大学李宗桂教授认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有着积极的历史作用、至今具有重要价值的思想文化”。五千年的中国发展史,亦是一部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积淀史。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植根于历史中国的社会实践,“体现着中华民族世世代代在生产生活中形成和传承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审美观等,其中最核心的内容已经成为中华民族最基本的文化基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忘历史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善于创新。”“只有坚持从历史走向未来,从延续民族文化血脉中开拓前进,我们才能做好今天的事业。”“博大精深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我们在世界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的根基。”“在带领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历史实践中,中国共产党人始终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继承者和弘扬者,从孔夫子到孙中山,我们都注意汲取其中积极的养分。”为了进一步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2017年1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1年4月,中央宣传部正式印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十四五”重点项目规划》,为未来五年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作绘就了蓝图。2021年7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讲话中指出:“要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用马克思主义观察时代、把握时代、引领时代。”历史唯物主义认为,虽然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构成的物质生产总和是社会生活的基础,但是上层建筑也可以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经过历史的筛选和洗练而传承至今的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构成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从继承、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到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悠久而厚重的中国历史留给我们最宝贵的资源就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理论渊源。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在继承、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强调:“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首要在于正确把握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含义。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文化“即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结构决定的、在历史进程中积累下来并不断创新的有关法和法律生活的群体性认知、评价、心态和行为模式的总汇”。据此,我们认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具有如下含义,即由中国传统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结构决定的、在历史进程中积累下来并不断创新的、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现实借鉴价值与重要启示意义的有关法和法律生活的群体性认知、评价、心态和行为模式之总汇。其主要表现形式包括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法律思想、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设施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重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习近平总书记以博古通今的深厚学养和高瞻远瞩的如炬目光,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给予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关注与审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包含着丰富的传承、转化与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容。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转化与发展 (一)“德法合治”治理理念的传承与发展 道德和法律作为规范人之行为的两种主要方式,历来为我国国家治理实践所重视。中华民族有着悠久的德法合治的治理传统。早在西周时期,统治阶级即以“明德慎罚”作为治国理政的指导思想,强调在治国理政时关注民生疾苦,注意民心向背;强调在运用法律手段制裁违法行为的同时,充分发挥道德的示范、教化和引导作用。西汉时期,董仲舒在继承“明德慎罚”思想的基础上,结合荀子“隆礼重法”的学说与阴阳五行理论,提出了“德主刑辅”的国家治理方略。董仲舒在论证德刑关系时说:“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是故“大德而小刑也”。此后,“德主刑辅”论被汉武帝采纳进而确立为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唐代长孙无忌在《进律疏表》中发展了前代德法合治的治理理念,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将道德与法律界定为“本”“用”关系,突出强调了道德教化在治国中的重要作用。明代思想家丘濬亦认为:“刑者,所以辅政弼教。圣人不得已而用之,用以辅政之所不行,弼教之所不及耳。非专恃此以为治也。”德法合治的治理理念,作为国家治理的成功经验,对于稳定传统中国的社会秩序、促进传统法律文明的建构与进步,曾经发挥过不可忽视的关键作用。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可以强制性地惩罚违法行为,但不能代替解决人们思想道德的问题。我国历来就有德刑相辅、儒法并用的思想。法是他律,德是自律,需要二者并用。如果人人都能自觉进行道德约束,违法的事情就会大大减少,遵守法律也就会有更深厚的基础。”总结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执政经验,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中华传统德法合治的治理理念进行了传承,并作出了创造性发展。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我们要坚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集中论述了法治与德治的辩证关系:“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2016年1月12日,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讲话中指出:“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结合,把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道德规范和纪律要求,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更加健全。”2016年12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说:“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法学教育要坚持立德树人,不仅要提高学生的法学知识水平,而且要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素养。”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再次明确了“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论断,并且新增了“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把乡村振兴战略作为新时代“三农”工作总抓手》一文中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注重发挥好德治的作用,推动礼仪之邦、优秀传统文化和法治社会建设相辅相成”,从而将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上升为新时代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上述关于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的阐述和表达,集中反映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德法合治的治理理念。就国家治理方略的选择而言,习近平法治思想继承了中国古代德法合治的治理理念,坚持道德与法律相互为用,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就国家治理理论的实践而言,习近平法治思想发展了中国古代德法合治的治理理念。首先,习近平法治思想赋予了德法合治新的内涵。习近平总书记所讲的道德,是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德,是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道德;习近平总书记所讲的法律,是体现全体中国人民意志的法律,是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保驾护航的法律。其次,习近平法治思想拓展了德法合治的适用范围。习近平总书记在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同时,着重强调了要将德法合治的治理理念运用于党的建设、法治人才培养和乡村治理,为德法合治治理理念的贯彻落实开辟了新路径,提出了新要求。最后,习近平法治思想发展了法治和德治的辩证关系。从总体上讲,传统法律文化中,德治、礼治的价值位阶高于法治、刑治。习近平法治思想则在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同时,突出强调法治的主体地位,强调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建设法治中国。 (二)法治论断的传承与发展 中华文化之所以源远流长、博大精深,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拥有浩如烟海、体系严密、思想深邃的传世典籍。通过历代传承、阐释和应用,这些典籍中所蕴含的丰富思想,深刻地形塑了当代中国的文化特质与价值观念。传统典籍中蕴含诸多关于法理、法律、法治的经典论断,这些论断所构成的思想观念与理论体系,至今仍对人民群众法律心理的形成、法律意识的倾向发挥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一系列重要讲话、文章、访谈中援引了诸多古代典籍、经典名句。截至目前,直接阐述法治问题的经典论断多达16处。从时间跨度而言,这16处论断的著述涉及春秋战国、汉代、三国、唐代、北宋、元代、明代等七个历史时期,横跨1900余年。从所属学术流派而言,这16处论断主要出自儒家与法家的思想观点,引述频次最多的是法家的代表人物韩非子的观点。从思想类型而言,这16处论断主要来源于以改革事迹彪炳史册的人物之思想观点,譬如商鞅、韩非子、王安石、张居正等著名改革家。这些引述所体现出的总体特点与基本规律,深刻反映了习近平总书记以豁目开襟的视野、海纳百川的胸怀和锐意革新的姿态广泛借鉴古代典籍中所蕴含的丰富法治思想,切实做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者。更为重要的是,习近平总书记又赋予了相关论断以时代特色与当代使命。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引用:“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此为张居正上疏明神宗实行“考成法”时提出的著名观点。习近平总书记用以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同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引用《商君书》中的一句话:“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此为《商君书》中关于法治建设应当遵循国家、社会、民众实际的经典论断,习近平总书记借此说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引用“法之不行,自于贵戚”这句话。此为商鞅在秦国推行变法遭遇来自太子和保守贵族的阻力时对秦孝公的建言。习近平总书记借此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要做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动全党全国一起努力,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上不断见到新成效。 (三)中华法系之法典文明的传承与发展 作为世界著名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法律意识和法律实践活动的结晶,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薪火相传的有形载体。先民重视立法、强调发挥成文法的行为规制功能,使中华法系具有浓郁的法典文明的特征。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发展,还体现在对中华法系之法典文明的传承与发展上。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有着悠久的法典文明传统。“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左传》中的这段记载虽不能证明中国奴隶时代即有《禹刑》《汤刑》之类的成文法,却反映出早在中华文明发轫之始,统治者即重视以立法的形式进行社会管理。战国时代礼崩乐坏、百家争鸣,李悝总结诸侯国变法经验、整合诸侯国立法成果,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法经》。大一统的秦朝在商鞅变法的基础上,形成了系统完备的秦律,基本达到了“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汉承秦制,萧何损益秦法,作律九章,奠定了两汉四百余年法制的基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虽国家分裂、时局动荡,却诞生了《泰始律》《北魏律》《北齐律》等封建成文法典的杰出代表。隋唐鼎革,长孙无忌等“远则皇王妙旨,近则萧贾遗文,沿波讨源,自枝穷叶”,撰著《永徽律疏》十二篇,成为中华法系法典文明的巅峰之作。此后,宋、元、明、清时期“折衷往制,垂宪万年”。我国法典文明的历史传统与立法模式得以历代相承,并对当代法律创制产生直接影响。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亦有着以“典”命名法律规范集合的固有范式。《说文解字》说:“五帝之书也。从册在丌上,尊阁之也。庄都说,典,大册也。”许慎认为“典”是“五帝之书”,“典”字即是表示书册在案几之上的象形字,并且具有尊贵的地位。《尚书·多士》曰:“惟殷先人,有册有典。”表明晚至殷商即以“典”表示书册。“典”直接具有法典的意蕴至少可追溯至周代。《周礼·大宰》记载:“凡治,以典待邦国之治。”小宰“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则之贰,以逆邦国、都鄙、官府之治”。此处的“典”应释为治国理政所依据法令之总和。中国古代最早直接以“典”命名的、具有法典性质的典籍则是《唐六典》。唐开元二十六年(738年),张说、张九龄等人奉玄宗之命,以开元官制附会周代六官撰成《唐六典》。尽管学界对于《唐六典》的性质有着不同的看法,但是,《唐六典》开启了古代王朝以“典”命名官修法律典籍的历史当无疑义。此后《元典章》《大明会典》《大清会典》的编纂与施行,均是这种历史传统长期延续的重要体现。20世纪初,在西法东渐的背景下,中华法系也在欧风美雨的冲击下逐步解体。然而,法典文明的历史传统和深刻影响却长期存续于法律创制、司法实践和法学教育等领域。其中,尤以民法典的编修历程最具代表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两次制定民法典,终因历史的原因而未竟全功,编纂一部民法典成为几代民法学人和仁人志士孜孜以求的法治梦想。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先后制定了《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等民事单行法律,“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较好的制度基础、实践基础、理论基础和民意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坚持全面依法治国,高度重视民法典的编纂工作。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京举行,作出了“编纂民法典”的重大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推动编纂民法典的工作。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民法典的编纂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这一历史性的法治成就终于圆了中国人民的百年“民法典之梦”。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先后3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分别审议了民法总则、民法典各分编、民法典3个草案,“对民法典编纂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为民法典编纂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基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编纂实施民法典,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 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论断形成的若干重大历史节点 (一)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 十八届四中全会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次专门研究法治建设的中央全会,正是在这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滋养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论断。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我们的先人们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从实际出发,就是要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习近平总书记认为,“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是突出中国特色、彰显中国气派的必然选择。其一,要挖掘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对待中华法律文化,习近平总书记坚持了审慎而辩证的态度。一方面,中华法律文化蕴含着诸多超越时空而历久弥新的先进理念。譬如“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重德思想,“刑罚世轻世重”之根据社会形势调整刑事政策的思想,“治狱,能以书从迹其言,毋治(笞)谅(掠)而得人请(情)为上”的审判精神,“两造具备,师听五辞”的审判方法等。另一方面,中华法律文化因其历史局限性而不可避免地存在糟粕。以“亲亲”“尊尊”为原则的等级秩序,以“族诛”“连坐”为方法的犯罪预防,以“重狱轻讼”为主旨的司法理念,显然与现代法治精神格格不入。在挖掘的基础上鉴别,在鉴别的基础上弘扬,这是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考察中华法律文化的正确态度。其二,要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加需要系统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将其内化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在对中华法律文化的深入思考中汲取智慧,走向未来。 (二)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 2016年5月17日,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在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明确表达了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思想,标志着习近平总书记发展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思想,从法学一隅走向哲学社会科学全局,实现了重大的思想升华与理论创新。在谈到“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坚持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既向内看、深入研究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课题,又向外看、积极探索关系人类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既向前看、准确判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趋势,又向后看、善于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华。” 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高度重视哲学社会科学,必须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体现哲学社会科学之中国特色的必由之路。“进入新时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成为法学研究服务的目标。”作为一门重要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中国特色法学的构建,亦必须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充分利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资源,充分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宝库,坚定文化自信。同时,充分重视总结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创造和积累的法治成果。坚持借鉴国外法律文化的有益成果。坚持面向未来,不论是古为今用,抑或洋为中用,都要立足于建设中国特色法学,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地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 (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再次强调“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如何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原来指导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的方针作了深刻阐释与创造性运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一是要“不忘本来”,重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认真总结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法治实践,充分利用好中华民族宝贵的历史资源和实践资源。二是要“吸收外来”,既要立足本国法治建设实际,又要开门搞法治建设,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借鉴不是模仿、不是套用。“对国外的理论、概念、话语、方法,要有分析、有鉴别,适用的就拿来用,不适用的就不要生搬硬套。”三是要“面向未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为重要抓手,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 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初步提出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滋养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思想,到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发展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思想,直至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关注、思考和强调对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通过在不同场合围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充分的表达与论述,习近平总书记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坚定传承者与弘扬者。 四、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价值 (一)有利于着力完善法律体系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开展立法工作,完善法律体系,必须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列子·天瑞》曰:“天生万物,唯人为贵。”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着丰富的重民、恤民、保民的民本思想。中国古代先民很早就注意到,法律并非神的创造和意志,法律应当彰显人的价值、突出人的主体地位。《尚书·夏书》曰:“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尚书·泰誓》曰:“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周代即形成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春秋时期随国的季梁也认为:“夫民,神之主也,是以圣王先成民,而后致力于神。”此外,体恤民情、宽以待民的慎刑思想,亦是中国古代先民在法制建设中所倡导和实践的价值理念。早在西周时期,即已出现了“罪疑惟轻”的司法原则。汉初统治者亦体悟到“道之以德教者,德教洽而民气乐;驱之以法令者,法令极而民风衰”。唐初在制定《武德律》时“因开皇律令而损益之,尽削大业所用烦峻之法”。清代雍正帝认为:“用刑之际,法虽一定,而心本宽仁。”坚持从实际出发是立法工作的重要原则。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着法制建设应遵循自然规律、天理人情的文明因子。作为法家的早期代表人物,管仲认为:“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明确作出了物质丰富、经济发展是国家法制建设之基础和前提的重要判断。商鞅主张立法应针对国家和社会的实际需求,不必拘泥于旧法度和旧道德。“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国君应当“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韩非子强调因时制法,与时俱进。“今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皆守株之类也。”张居正亦认为:“法制无常,近民为要;古今异势,便俗为宜。”上述饱含改革与发展思想精华的论断,对推动当代法治提供了重要理论依据和历史依据。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积极回应人民群众高质量法治资源供给的迫切需求,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方面创造了新思维,打开了新局面,取得了新成效。实践发展永无止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努力也不应有止境。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借鉴,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要抓手,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应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方向和重点任务。 (二)有利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虽然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个别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治理智慧,有利于促使政府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在传统社会,国家主要依靠官吏和法律进行统治,法律亦需要官吏的贯彻与执行。由此,以对于官吏的选拔、管理与考课为着力点的吏治文化构成了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吏者,民之本纲者也。”“臣下者,主之所用也。”官吏在国家、君主和民众中间发挥着桥梁般的沟通作用,是国家、君主管理与控制民众的主要工具,因此,“明主治吏不治民”。“治吏”的主要手段在于发挥法律的规范功能和惩罚功能,“法明则忠臣劝,罚必则邪臣止”。在官吏的选拔任用上,汉代以“举孝廉”的形式注重拔擢符合德才兼备标准的人进入各级官署。在官吏的日常管理上,强调“严者,治吏之经也”。并且发展出了一套规范严格、行之有效的官吏考课制度。以宋代为例,神宗熙宁元年(1068年)颁布的《守令四善四最法》规定了考课官吏的具体标准:“德义清谨,公平勤恪为善。”“断狱平允、赋入不扰、均役屏盗、劝课农桑、振恤饥穷、导修水利、户籍增衍、整治簿书为最。”以致苏洵认为:“有官必有课,有课必有赏罚。有官而无课,是无官也;有课而无赏罚,是无课也;无官无课,而欲求天下之大治,臣不识也。”除了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整顿吏治,中国古代亦以非法律规范的形式提高官吏行政素质、强化官吏道德自觉。“官箴”即是在吏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一种非法律规范形式。《说文解字·竹部》对“箴”的解释是:“箴,缀衣箴也。”由缀衣的缝补、针刺之意逐渐引申为劝诫、规谏之意。所以,“官箴”就是对官吏的警示、劝诫与规谏之语。《左传》中记载有《虞人之箴》,《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有关于官吏行为规范的《为吏之道》,汉代扬雄作有《十二州箴》,唐代有太宗《帝范》和武则天《臣轨》。明清时期官箴文化蔚为大观,既有官方创作,又有私家著述,出现了数量众多的官箴文本。尽管历史时空不同,实践基础有别,官箴文化依然内含一定的现实价值。官箴文化强调存养百姓,重视关怀民生。官箴文化倡导约束权力,审慎运用权力。与当代法治政府建设中所强调的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具有诸多暗合之处。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地发展了中国古代重视吏治、以法治吏的优良传统,指出各级领导干部在法治中国建设中肩负重要责任。为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定并建立了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制度,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在法治中国,“没有免罪的‘丹书铁券’,也没有‘铁帽子王’”。2015年12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新要求,提出了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强化了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五年来,各级政府对照《纲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府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在党的领导下,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更好地融入了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 (三)有利于推进公正司法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制度防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中国现代法治发展的历史比较短暂,基础相对薄弱。现实中存在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的现象,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挖掘传统法律文化中保障公正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为当代中国深入推进公正司法提供借鉴,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价值所在。传统法律文化有着追求公正司法的悠久传统。春秋时期,季康子问政于孔子,孔子回答说:“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战国时期韩非子主张:“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表达了以平等司法保障公正司法的先进理念。北宋著名改革家王安石认为司法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裁断案件,“有司议罪,惟当守法”。司马光也说:“法者天下之公器,惟善持法者,亲疏如一,无所不行,则人莫敢有所恃而犯之也。”明代张居正亦主张司法应公平无私,严明法制。“法所当加,虽贵近不宥;事有所枉,虽疏贱必申。”(1)为了保障公正司法,中国古代一贯重视对司法官之法律责任的建构。西周时期已对司法官的法律责任作出具体的规定。《尚书·吕刑》载:“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审克之。”秦朝以法治吏,明确追究司法官“不直”“纵囚”“失刑”的法律责任。唐代进一步发展了司法官的法律责任制度。《永徽律疏》明确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要求司法官在断案中严格援引国法,不得擅自比附。针对司法官贪赃受贿的行为,唐律还规定了“六赃”,并且对这六种行为规定了严格的刑事责任。明清时期在前代的基础上,对司法官法律责任的规定更加详细、渐趋完备。(2)为了保障公正司法,中国古代形成了法司会审大案要案的司法传统。法司会审渊源已久,西周时期的“三刺”之法即具有会审的性质。《周礼·秋官·小司寇》载:“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唐代遇有特殊重大案件,则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即“三司推事”。明清两代的会审制度更为完备,计有朝审、大审、热审、秋审、圆审等。参加会审的法司范围进一步扩大,五府、六部、九卿、通政司、司礼监、宗人府等在不同程度和范围内都有参加会审的资格。诚然,考究其出发点,法司会审主要是为了宣扬封建统治者布施“仁政”“慎刑恤民”。但从实践意义上讲,由政府不同部门的官员参与审理,提高审理规格,严格审理程序,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重大案件在规范、公开的轨道上进行,有利于公正司法。(3)为了保障公正司法,中国古代在法制实践中还产生了诸如录囚、复审、死刑覆奏、鞫谳分司、翻异别勘和司法监察等制度。习近平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以优秀传统司法文化、司法制度为借鉴,坚持推动司法体制改革,致力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习近平强调:“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借鉴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所饱含的丰富资源,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司法公信力终将树立,司法公正终将实现。 (四)有利于引导全民守法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增强全民法治观念,需要加强公民思想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有利于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公民的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着天人合一、重民爱民的人文精神,重义轻利、舍生取义的价值取向,爱国守法、明德向善的思想观念以及正己修身、崇尚气节的总体精神。在积极推进全民守法的过程中,应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这些积极内涵与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连接、相沟通、相融合,引导公民积极履行法定义务,自觉承担家庭责任、社会责任。增强全民法治观念,需要首先提高领导干部法治素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对于引导全民守法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中国古代针对官员的法律教育源远流长,秦朝为了加强专制统治,厉行法治,“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由官方统一开展法律教育。汉代则主要由丞相府教授官员法律。曹魏明帝时,设置教授法律的专门机构———律博士。唐代武德年间,隶律博士于国子监,律学正式成为国子监的“六学”之一,设“律学博士一人,助教一人,学生五十人。博士掌教文武官八品已上及庶人子为生者,以律令为专业,格、式、法例亦兼习之。”以上历史经验与智慧,对于当代培养德法兼修的高素质法治人才,具有重要的启迪。增强全民法治观念,需要开展全民普法教育活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加强普法工作队伍建设。中国古代很早就注意到了以普法教育的形式使百姓了解法律,自觉维护社会秩序。西周时期,即有“悬法象魏”的记载,将法律法令高悬于宫门之外,便于百姓了解法律。唐朝于科举考试中专设明法一科,“凡明法,试律七条,令三条,全通为甲第,通八为乙第”。宋代律学教育大盛,一时间“读律”与“读书”相提并论。明清两代大兴“讲读律令”之风。明太祖朱元璋重视普法宣传与教育,制定《大诰》和《教民榜文》,指导民众普遍阅读,明习朝廷法度。清朝雍正年间,皇帝作《圣谕广训》,由地方官员加以细化和解释,晓谕百姓广泛学习和遵行。“全民普法的最终目的就是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引领,深入推进全民普法,积极引导全民守法,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法治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五、结语 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滋养,有助于促进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时代征程中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必将行稳致远,能够为人类社会进步与和谐发展贡献中国智慧和力量。
2025-03-19实现全面依法治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应当将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传统法律文化淬炼凝结,立足中国视角,回望过去、面向未来,不断赓续与创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崇尚的义利诚信、天人合一、爱国守法等优良传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脉相承,展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跨越时空、历久弥新的崇高价值,应当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民族精神、价值观念不断融入不同时代、不同地域和不同族群的法律制度,从而形成了人类社会丰富多彩的法律文化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从本土的法律文化中汲取智慧。探寻我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传承与时代价值,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脉络与精华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数千载文明在法治建设领域的集中展现,中华法系则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凝练与概括。中华法系所展现的完善的法律制度、精深的法律思想和高超的法律艺术,在世界法律文明史上可谓独树一帜。例如,形成了礼教中心、家庭本位的法律原则,缔造出完备系统的成文法典,构建了传承有序的法律文化等。中华法系内在根本的逻辑构造,在于社会秩序的构建和民生福祉的追求,例如形成"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德治思想,"天下大同、天下为公"的价值观念,"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思想等等,这些观念无不彰显了中华法系所蕴含的深刻哲理。中华法系是古老的中华民族数千年法律实践的成果与结晶,是先人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的历程,其呈现出的强大生命力影响及于东亚乃至世界。系统深入地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有助于我们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新境界。 中华法系薪火相传、历久弥新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华文化的优势基因和强大力量。作为世界上唯一未曾中断的文明瑰宝,中华传统文化蕴含着关涉世界本原、人际关系、生态和谐、社会进步、和平发展等的永恒命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研究中华文明特质和形态,为人类文明新形态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在五千多年漫长文明发展史中,中国人民创造了璀璨夺目的中华文明,为人类文明进步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中华民族的文化基因深刻根植于国人内心,是中华民族凝聚历史共识、形成时代共识的思想基础,也是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力量。 最能体现中华法系特色和亮点的成果,应首推我国古代法典之冠﹣-《唐律疏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先人们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唐代作为中华法律文化发展的巅峰时代,确立了"德本刑用"的先进法律理念,遵从"一准乎礼"的法律原则,获得了"得古今之平"的高度赞誉。《唐律疏议》作为唐代法律文化的结晶,具有系统完备的十二篇的篇章体例,内涵丰富的治法原则以及先进的法律制度。《唐律疏议》是中国封建法典集大成之作,具有承前启后的历史地位,深刻影响了后世王朝的法律活动。同时,《唐律疏议》的影响辐射至周边国家,对东亚诸国法治进程产生深刻影响。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治的实现要求人民信仰和遵守法律,这就对法律的制定提出了具体要求。当前,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从"有法可依"转化为"科学立法",因此立法工作者必须聚焦重点领域,完善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量。只有法律符合政治经济、社会科学的客观规律,体现社会良善价值时,才能获得良好的实施,才能实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从而推进全民共同守法,保障法治化进程平稳推进。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与赓续 中华法系形成于秦朝,到隋唐时期逐步成熟。探寻中华法系历史发展规律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未来发展方向,只有将对中国传统法律秩序的理解和阐释置于具体的时代语境之下,才能更好地启发我们审视传统法律文化,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话语体系。 时至今日,古今一体、新旧贯通的中华法律文明被弘扬与传承。从形式意义而言,古代许多法律制度在现代社会已难寻其踪。但从内在逻辑而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国人的社会习惯、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中得以不断展现。"人类历史上没有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可以通过依赖外部力量、照搬外国模式、跟在他人后面亦步亦趋实现强大和振兴。那样做的结果,不是必然遭遇失败,就是必然成为他人的附庸"。立足于中华传统文化深厚底蕴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经过千年的积淀形成,是中华民族探索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伟大成就。实现全面依法治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应当将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传统法律文化淬炼凝结,立足中国视角,回望过去、面向未来,不断赓续与创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适应法治现代化的历程,伴随着改革的步伐向前迈进。深化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使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改革作为创新发展的重要方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是法治现代化源源不竭的动力。 历史唯物主义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了基本原理和方法指引。中国法律的发展汇聚着人民群众在实践中总结的思想与智慧,体现为流淌于中华民族血脉中的文化基因。唯物史观是我们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把握历史发展脉络、遵循历史发展规律的方法。历史唯物主义科学论证了人民群众对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明确人民群众是推动社会前进的主体力量。"以人民为中心"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核心的价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体系的基石。人民群众作为法治建设的直接参与者,也是法治成果的最终检验者和受益者。创造性实践历史唯物主义,应当在"以人民为中心"法治理念引领下,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创新 长期以来,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形成了德法合治的治理模式、民惟邦本的恤民思想、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和严于治吏的政务传统。批判性继承、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中华传统法律文化首先应当形成文化自信、历史自信。中华民族几千年历史中创造和延续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讲清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渊源、发展脉络、基本走向,讲清楚中华文化的独特创造、价值理念、鲜明特色,增强文化自信和价值观自信。"文化价值与历史价值认同的形成,有利于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打造具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助力。 凝聚民族向心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同实现依法治国,是人民群众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历史使命。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崇尚的义利诚信、天人合一、爱国守法等优良传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脉相承,展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跨越时空、历久弥新的崇高价值,应当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具体而言,立法工作应当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为原则,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借鉴,制定符合社会发展、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同时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立法的整体协调性和内在统一性,提高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使法律规范更好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司法应当借鉴"惟明惟平"的传统法律观,做到"法不阿贵,绳不挠曲",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法学教育要致力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话语体系,积极推进"新文科"建设,不断提高法科学生对于优秀法治资源的转化意识与利用能力,在不断挖掘传统文化资源过程中,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立足当下、展望未来。与此同时,应引领法科生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立德树人,开拓创新,在提高学生的法学知识水平的同时,加强对学生的思想道德素养的培养。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必须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下,立足中国国情。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诞生于华夏大地上的文化观念,蕴含着丰富的社会治理经验,是适合中国国情与民情的文化范式。不断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必将在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在当今社会高速发展、国内外形势错综复杂的局面下,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总抓手,稳定发展向心力。把握新时代中国法治文明建设的风向标,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去芜存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框架中开启历史新纪元。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法治作为现代社会治理的标志与基石,是评判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依据,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强化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积极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伟大实践必将行稳致远,为人类社会进步与和谐发展贡献中国力量。
2025-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