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人民法院报】李伟弟: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实践经验

  • 2024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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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深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这是继2023年12月发布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后,在全党范围内开展的一次大规模、集中性、系统性、纵深化发展的党纪学习教育,也是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伴随党中央对《条例》进行第三次修订后,面向全党发出“全面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警示。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着重强调,“我们党作为世界上最大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如何成功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确保党永远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这是摆在全党同志面前的一个战略性问题”。深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无疑是对这一战略性问题的生动回答。

回溯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历史,加强党纪学习教育是中国共产党从严管党、从严治党的光荣传统和鲜明特色。在延安时期,随着中国共产党的不断发展壮大,党在明纪律严执纪、立制度定规矩、重垂范抓具体等方面获得长足发展,党纪学习教育作为党内集中性纪律教育的主要形式和重要载体,对于巩固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纯洁性、革命性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同时,延安时期党纪学习教育也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不断推进自我革命提供了深厚的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充分凸显了在不同时期的主题下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强化党纪学习教育的针对性

1935年10月,中央红军到达陕北时,党员人数在曲折艰苦的长征中已骤减到原先的十分之一。1935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关于目前政治形势与党的任务决议》提出:“必须大数量的培养干部。党要有成千成万的新干部,一批又一批地送到各方面的战线上去。”毛泽东同志指出:“提高老干部的程度,创造许多新的干部,这是大红军大战争面前的迫切任务。”伴随着中共中央吸纳大量青年知识分子和工农群众,党员数量和军队人数得以迅速扩增。但彼时党的干部队伍素质与革命斗争发展需要之间存在直接矛盾,新、老干部在能力方面都暴露出较大问题——“有独立工作能力的干部特别缺乏”。其中,新进党员未经系统规范的纪律教育培训,对于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够熟悉了解,党性修养和纪律意识亟待提高。一部分党员干部放松政治警觉,衍生出自由主义、享乐主义和分散主义等错误思想倾向。1937年9月,毛泽东在《反对自由主义》一文中指出,“革命的集体组织中的自由主义是十分有害的。它是一种腐蚀剂,使团结涣散,关系松懈,工作消极,意见分歧。它使革命队伍失掉严密的组织和纪律,政策不能贯彻到底,党的组织和党所领导的群众发生隔离。这是一种严重的恶劣倾向。”党员干部出现的这些错误思想倾向造成根据地内部在不同程度上暴露出纪律松散、贪腐严重等问题,对根据地政治社会稳定和革命事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解放日报》社论指出:“干部的品质,所关就已经不是一事之成败、一地之得失,而乃是整个民族生死存亡的关键了。”

毛泽东同志分析指出,“党的领导机关对于这些不正确的思想缺乏一致的坚决的斗争,缺乏对党员作正确路线的教育,也是使这些不正确思想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原因。”对此,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以党纪学习教育为抓手,开展了系统全面深入的纪律教育,其直接目的就在于在全体党员中以党纪统一思想、以党纪锤炼党性、以党纪淬化精神,深化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性和忽视党纪、违反党纪问题危害性的认识,强化全体党员遵守纪律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准确破解党的队伍建设中的难点、重点、关键点问题,促使全体党员自觉融入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这一伟大历史进程中来。

强化党纪学习教育的实效性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延安时期的党纪学习教育以强化党的纪律为首要任务。1938年9月召开的中共六届六中全会强调,要加强理论学习、严明党的纪律和统一。同年10月,毛泽东同志在《论新阶段》“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一节的论述中明确提出加强党内纪律教育的问题,强调“必须对党员进行有关党的纪律的教育,既使一般党员能遵守纪律,又使一般党员能监督党的领袖人物也一起遵守纪律,避免再发生张国焘事件”。为此,中央专门成立党内教育管理机构,如干部教育部、高级学习小组和学习委员会等,积极创办了干部学校、高级研究班、在职干部培训班,并在课程中增加了诸如“党的建设”“军队政治工作”等内容,中央党校课程中还开设有《中国共产党》《党员》《党的基本组织原则》等专题。1940年1月和3月,中共中央书记处相继发出《关于干部学习的指示》和《关于在职干部教育的指示》;中央宣传部颁布《关于加强干部策略教育的指示》《关于抗日根据地在职干部教育中的几个问题的指示》《关于提高延安在职干部教育质量的决定》等重要文件,对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进行系统性安排部署,进一步增强了党员干部对党的纪律的深刻认识。

1941年7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在全党加强纪律教育,统一纪律,是革命胜利的必要条件。1942年2月,毛泽东同志先后在中共中央党校开学典礼和延安干部会议上作《整顿党的作风》和《反对党八股》的报告,其主要指向在于通过整顿党内作风强化党的队伍建设,即“反对主观主义以整顿学风,反对宗派主义以整顿党风,反对党八股以整顿文风”。其中,在中央党校参加学习的党员干部重点精读了中央规定的22个文件,“自己钻文件,又用文件钻自己”,采用逐字逐句地读,联系自己思想实际地读,联系党的历史、路线的读等方法,并通过组织漫谈会、小组谈论会、支部谈论会、答疑与考试等形式将个人自学与集中讨论结合起来,是这一时期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方法探索。1945年4月,中共六届七中全会通过的《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整风运动和党史学习“从思想根源上纠正了党的历史上历次‘左’倾以及右倾的错误”。整风运动作为一场“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思想教育”,以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强化了全体党员干部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纪律要求的思想认识,促使党的纪律成为全党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使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军事上达到空前的团结统一。

强化党纪学习教育的警示性

延安时期党纪学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辅相成,总的实践倾向是坚持从重惩处、树立典型、形成震慑,促使党员干部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在1937年10月,毛泽东同志就曾指出,“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针对腐败现象时有发生的情况,1938年8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政府惩治贪污暂行条例》将克扣或截留应行发给或缴纳之财物、强占强征或强募财物、买卖公用物品从中舞弊、盗窃侵吞公有财物等10项行为定为贪污罪。1939年1月至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召开的三届参议会分别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奖惩暂行条例草案》等一系列法规条例。它们虽然各有侧重,但都将“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作为重要内容。根据上述相关法令,1939年5月,中央党务委员会向全党通报了开除不遵守党的纪律的刘力功党籍处分的决定。通报发出后,党中央要求各机关组织党员开展专题讨论活动,从刘力功案例中接受警示教育。陈云对此强调,“不仅在课堂上要教育党员遵守纪律,而且要在每个具体违犯纪律的问题上给以纪律的教育”。

1940年陕甘宁边区党委在《关于开除党员党籍问题的决定》中规定:违纪党员,不论出身如何,党龄长短,贡献大小,一律依纪严惩不贷。1942年1月15日,林伯渠亲自处理了边区税务总局科员冯维贤与现役军人郭树华贩藏烟土一百七十五两的案件,将其依法撤职查办。林伯渠指出,“如政府机关藏此败类,贻害匪浅”,并希望通过这一案件“以期惩一儆百,并应以此教育所有同志,以造成廉洁奉公之美德”。曾是八路军合作社副主任的赵文源对婚姻问题缺乏正确态度,结婚时不报告党组织,婚后虐待妻子,雇工人打窑洞时扣工人工资,结婚私用公款四百二十元。党组织在进行谈话教育无效后对其进行处分。1943年6月22日,第十八集团军总支委员会发出《关于开除赵文源党籍的决定》。再如,肖玉璧在担任陕西省清涧县张家畔税务分局局长时,与他人合伙做生意,甚至将根据地奇缺的粮、油卖给国民党军队,贪污公款三千零五十块大洋。案发后,边区政府依法判处其死刑。通过法治实践,使全体党员明确了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与严肃性,推动党内形成知敬畏、严纪律、守规矩的清风正气。

强化党纪学习教育的规范性

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注重完善组织建设,为党纪学习教育的长期性、稳定性、规范性奠定了坚实基础。1938年中共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等规定,强调要把纪律教育作为“党的建设的一课”,对中央领导机构和地方各级党委的组织机构、职责任务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尤其强调了对党内领导干部的纪律约束;通过的《中共扩大的六中全会政治决议案》,则对党内政治生活中“民主”与“集中”的关系进行了阐释,明确规定“党的民主集中制”是最根本的组织纪律,规范了党的领导制度、工作制度以及纪律制度。1939年8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作出《关于巩固党的决定》,该决定指出:今后一定时期的中心任务是巩固党的组织。而巩固党的中心一环,是加强党内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教育、阶级教育和党的教育。同时,必须建立新老干部之间相互学习、相互尊重的和谐关系,巩固党内团结和组织纪律。1941年2月和5月,党中央分别颁布的《关于发表有全国意义的通电、宣言与对内指示的规定》《关于统一各根据地内对外宣传的指示》是延安时期关于党内规范宣传教育方面的主要规定,强调了正确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的纪律要求,确保全党上下步调一致。同年7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指明了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的具体表现,指出党内要严格遵守“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的基本原则。1945年5月,在党的七大上刘少奇作了《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指出“党章,党的法规,不仅是要规定党的基本原则,而且要根据这些原则规定党的组织之实际行动的方法,规定党的组织形式与党的内部生活的规则。”

延安时期的党纪学习教育为党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最终胜利奠定了坚实基础,也为新时代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提供了宝贵经验和启示意义。重视党纪学习教育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一大特色,是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成效的基础性工程和重要保证。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深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这是传承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激发共产党员崇高理想追求的必然之举,也是我们持续刀刃向内、自我革命的有效手段。

[本文系202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研究”(22&ZD025)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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