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时报】姬亚平:党内监督与保障机制的建立

  • 2021年09月06日
  • 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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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中国共产党以执政兴国为己任,必须建立严密完善的运行体制和机制,形成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的监督体制机制。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这个“法度”,主要就是以党内法规为脊梁的党的制度。坚持依规治党、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中国之治”的一个独特治理密码,是呈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一张金色名片。中国共产党以执政兴国为己任,必须建立严密完善的运行体制和机制,探究如何通过制度安排、制度设计实现党的监督保障的制度化、规范化,形成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的监督体制机制和政治上激励、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关怀的保障体制机制,促进良好政治生态的形成。

确立党的监督体制机制

构建监督制约的体制机制是任何组织体保持生机活力的重要手段,也是公共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的地位。只有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完善监督体系,才能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制度保障。对我们党来说,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强化自身监督。总结实践经验,笔者认为,建立健全监督制约体制机制,要坚持以下几个方向的工作:

尊崇党章。党章是立党治党管党的总章程,也是开展党内监督的根本依据。“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党章就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党内法规要把党章对党内监督的要求细化、具体化,保证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一体执行。要突出党内监督的政治性,重点对党组织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等情况强化监督,加强监督检查,严明政治纪律,认真受理检举控告,加强约谈函询,严格执纪审查,维护党的肌体健康。要强化问责,对责任落实不力的要督促整改直至严肃查处。

突出“两个围绕”。“两个围绕”,即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做到责任清晰、主体明确、制度管用、行之有效。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党的监督是全方位的。从监督对象来看,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党的监督工作针对的对象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确立党的监督体制机制就是要实现对党组织和党员活动的全覆盖。

突出民主集中制。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强化党内监督的核心。强化党内监督必须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把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加强党的监督,就要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党的监督的权威和责任首先来自党组织,各级党组织应当对党负责,履行好主体责任,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同级纪委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加强党的监督,就要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要扩大人民群众和普通党员的监督权,解决“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问题。党员是党内生活的主体,要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敢于斗争,积极行使党员权利、认真履行监督义务。

突出“关键少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一把手”作为“关键少数”中的关键,是党内监督的重中之重。要通过组织和制度创新,把“一把手”的个人有关事项、决策和用人情况等在适当范围公开,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促使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确立党的保障机制

监督和保障是相对应的。保障党员基本权利是维护党内团结,加强党内民主的基本保证,也是民主集中制在党内法规中的集中体现。《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保障党员权利的基础主干法规,对党员的基本权利、行使形式、保障手段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党的保障机制包括权利保障机制、激励机制、帮扶机制等。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十九大确定的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落到实处,需要广大干部更加积极主动地担当作为。要以有效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活力动力为主线,以解决干部不想为、不能为、不敢为等问题为重点,大力教育引导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

建立健全鼓励激励机制,释放党员干部活力。考核评价机制是鼓励激励机制的内在组成部分,也是评优评先和选人用人的前提条件。考核体系要体现差异化要求,对任期责任目标和年度责任目标,分别采取不同方式进行考核,强化考核结果分析运用,将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杜绝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都一样的问题。要制定出台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将考核的原理和经验转化为制度,构建完整的干部考核工作制度体系。将考核结果与评先奖优、选拔任用挂钩,引导干部争先创优、干事创业。例如《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象按照优秀、良好、一般等次核发奖金,奖金差额发放到人。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党政干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提高10%。”同时,要大胆提拔关键时刻能够站出来、冲得上、顶得住、打得赢的干部,给那些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提供施展才华、实现抱负的平台。坚持全面历史辩证地看待干部,公平公正对待干部,对个性鲜明、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不怕得罪人的干部,符合条件的要大胆使用,并将这些要求上升为制度。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要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抓住实质,消除担当作为的后顾之忧。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六个要件”,对干部的错误进行综合分析,区分清楚干部的行为性质,作出适当的处理。不能混淆党员干部所犯错误性质或夸大错误程度,更不能利用干部所犯错误泄私愤或打击报复。

建立能上能下机制。建立能上能下机制对于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完善从严管理干部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干部“能上能下”问题长期以来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其重点和难点在于解决“能下”的问题。1962年邓小平在《执政党的干部问题》一文中曾提及,“多少年来,我们对干部就是包下来,能上不能下,现在看来,副作用很大”。因此,建立“能上能下”机制,必须以非凡的勇气坚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将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果断调整退出,打破“隐性”台阶障碍。干部任用不能走单向通道,只能向前走而不能迂回,一人不动全线卡死,而要像“环形管道”可以出入畅通、上下联动,把有担当敢作为的优秀干部安排到重要岗位,保证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形成良好的用人导向和制度生态。

建立监督与激励并重的衔接机制

管党治党的目标由不同层次构成。反对腐败、治理乱作为只是管党治党的初级目标,“严管”不等于“管死”,管党治党目标不是“管死”,而是让党员干部充分发挥聪明才智,施展才华,全力以赴完成党和人民托付的历史使命。因此,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前期,党的政策法规集中于治理歪风邪气和违法犯罪,在这一目标初步实现后,应当及时调整政策法规的重心,聚焦于引导激励党员干部积极肯干,把我们党建设成为一支充满活力的队伍。从红绿灯理论角度看,就是要充分发挥绿灯的作用。一方面,要深刻认识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深刻认识党面临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坚持问题导向,保持战略定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另一方面,以实际行动保护担当者、宽容失误者、支持干事者,各级党组织要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让党员干部甩开膀子干,必须解除其怕出错的顾虑,避免出现“洗碗效应”。大力营造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浓厚氛围,使干部在科学的考评中释放潜能、合理的期许中主动作为、正确的导向中不断奋进。特别是对工作在困难艰苦地区和战斗在脱贫攻坚第一线的基层干部,给予更多理解和支持,在经济待遇、评先评优等政策方面给予倾斜,让他们安心、安身、安业,更好履职奉献。

管党治党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法规性相互交织的工程,也是一门艺术、一门科学,需要我们不断研究探索其规律,借鉴法学、政治学、公共管理学、人力资源管理学等学科的理论,并将其规律转化为规章制度,实现制度治党和依规治党,把我们的党建设成为一支纪律严明而又活力四射的队伍。

(作者为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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