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法治网】新版教育学科专业目录对法学学科建设的意义

  • 2022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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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教育学科专业目录对法学学科建设的意义

王健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近日,国家学位和教育主管部门印发了《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和《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管理办法》。这是我国自实行学位制度以来颁布的第五个学科专业目录。新版目录有许多重大变化,在体例上合编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于同一学科门类,一改过去后者只是前者附录、补充的做法,强调两者的地位同等重要;在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公安学六个一级学科之外,增设中共党史党建学、纪检监察学两个一级学科;在法律硕士、社会工作硕士、警务硕士之外,增设知识产权、国际事务两个硕士专业学位和法律、社会工作两个博士专业学位。在“交叉学科”门类下还设置了国家安全学和区域国别学两个一级学科。与以往相比,新版目录中法学学科专业的设置,积极回应了学科发展和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需要,纪检监察学学位授权层次一步到位,法律硕士在举办27年后提高到法律博士,变化尤为显著。

新规实施后对法学院校的影响,一是建立专家组织,组建学科团队。此次新设学科专业都需要以新设、转设或归并等方式成立相应的学科评议组或专业学位教指委。这项工作虽由国家学位主管部门负责,但需要法学专家的参与。法学院校也要组建配置相关学科专家团队或教学组织,而参与其中的专家也需要重新安排个人的学科专业方向,法学院校也要对此进行统筹规划和综合考虑。二是制订或修订学科专业标准化规范性文件,包括学科专业简介、学位基本要求、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核心课程指南、学位论文要求等。这项工作由学位主管部门部署,有关学科评议组和专业学位教指委承担,并需要法学院校管理者和教师参与和支持。三是根据新版目录与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学科、学位管理政策组织开展有关学位授权点建设和申报准备。这项工作因不同高校授权学科条件的差异而会有所不同。从现行制度和实践看,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其一,在已有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的范围内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学位点,或在有学位授权的专业学位类别下设置专业领域或专业方向。此次新规废止了过去目录内和目录外的设置办法,明确只要有相应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学位授权,就可自主设置若干二级学科和专业领域。但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名称,原则上不得与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领域的名称相同,且不得超过规定字数。

其二,在已有目录范围内设置某个尚无一级授权的二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硕士点或博士点,这里具体有两个办法:一是在国家学位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一般性学位授权审核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申报并取得学位授权。目前规定这项工作每3年开展一次。二是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这项制度是2014年试点2016年全面推行的,其核心是在不对学位点做增量的情况下,以建立学位点名额动态补偿机制的方式来解决高校优化学位授权无抓手、“僵尸学位点”无退出机制的问题;高校主动撤销一个硕士和博士点,包括一级学科点或一级学科下的所有二级学科点,则该校可保留一个学位点名额设置其他学科点,俗称学位点“置换”。当然动态调整增设的学位点,必须符合该学位点准入的基本条件。动态调整每年一次,操作成本低,成效显著。近年山西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东南大学设立的法学博士点,便是通过此种方式。

其三,获得自主审核学位授权的高校自主增设学位点。“学位授权自主审核”是2018年国家学位主管部门为将学位点设置权下放少数特定高校创造的一个新概念,即具备一定条件的高校(有20个以上一级学科博士点、年授予博士学位500人以上等)申请获批自主审核学位点权力,不参加一般的学位授权审核而自行审核学位点,包括目录已有和未有的学科专业。获此授权的高校必须遵循两个条件:一是要制定出高于国家同类学科专业的设置标准报国家学位主管部门备案;二是每年增设的博士点数量不得超过该校博士点总量的5%。已有32所高校获此特权。最近同济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兰州大学获批设立的法学博士点,便借助了此项政策。自主审核目录外的一级学科和专业硕士(不含设置专业博士),可采取先试点设置的方式(代码标注“S”),待试办达到一定条件,如试办单位有3家以上、有3届以上毕业生、就业需求旺盛等,可将该试办学科专业编入目录。最近批准的西安交通大学“国际法律实务”(S0354)等硕士专业学位点,即属此类情形。

最后,国家学位主管部门根据需求清单指定设置学科专业。指定设置是设置学科专业的一项新制度,含义是规定国家学位主管部门有权直接指定某单位设置某个学科专业,属于试点设置范畴,并借助国家“急需学科专业引导发展清单”这个概念工具予以实现。清单突出包容性、灵活性,不求系统完备,不拘泥学科专业常规口径,也不强调学界成熟共识度,所列学科专业突出体现国家意志,聚焦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文化传承和民生急需的重大人才布局,每年调整一次。清单制度客观上形成了一个普通目录之外的特殊目录,在目录运行方式上结合了“看不见”与“看得见”两只手,本质上体现了学位授权的国家意志和政府调控的主导地位,反映了国家学位授权制度的资源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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