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评论】田文昌口述:西北政法早期的研究生教育

  • 2024年03月30日
  • 中国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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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者按:

1978年8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教育部《关于恢复设立北京、西北政法学院的通知》(78法司字第82号),两校迅速筹备复校并计划于1979年开始招生,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

1979年4月,西北政法设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着手当年的招生工作。同年8月,在当年报名的54名考生中(实考49人)正式录取了政治经济学专业张振伯、胡家戍、卫云棠、张大军和哲学专业王干才、刘本炬共6名研究生,是为西北政法学院校史上首次招收研究生。1980年8月又录取了田文昌、叶裕琳、龚明礼(曾任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忠槐(曾任西北大学法律系主任、陕西省司法厅副厅长)、余向栋(从事律师业)5名刑法专业研究生。西北政法学院的法学研究生教育由此起步。

    首批刑法专业研究生在郭怀都、周柏森、解士彬老师指导下于1983年毕业,随后又在西南政法学院进行了申请硕士学位的答辩。1983年刑法专业第二次招生,录取贾宇(本校法律专业79级应届毕业生)、余欣喜(黄石师范学院政教专业应届毕业生)两名研究生。

1984年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次学位授权审核中,西北政法学院的刑法专业获批硕士学位授权,学校随之成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1986年贾宇、余欣喜完成学业并获法学硕士学位,成为本校颁发的1号、2号硕士学位证书获得者。 

之后,1986年法学理论(1984年招生)和哲学,1990年法制史(1987年招生),1993年经济法(1984年招生)、国际法(1984年招生)、民法(1986年招生)和政治经济学,1995年诉讼法(1992年招生)和宪法与行政法学(1992年招生)、1998年环境法学等包括法学、哲学、经济学三个门类11个学科专业相继获得硕士学位授权。截止到1990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四次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结束(此前为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与实践的初创期),学校已培养硕士研究生共计102名(见附件名录)。西北政法大学早期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开展,为后来学校事业发展,特别是重点学科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2024年是西北政法大学开办研究生教育45周年和获批硕士学位授权40周年。为了纪念这段历史,我们特请第一届刑法专业毕业生田文昌先生对当年在校攻读研究生的情形进行回忆和讲述,以存校史,并为今天的研究生教育提供历史借镜。田文昌先生拨冗口述录音,亲自校订个人简介,并校正录音整理文字,为这项工作给予了宝贵的支持和帮助。西北政法大学授予的第一位法学硕士学位获得者,现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宇对早期研究生教育的某些细节给与了认真的指导和说明。同为首批由本校授予法学硕士学位的毕业生、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余欣喜,提供了他个人珍藏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图片,允许本文使用,在此谨向他们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有关此项校史挖掘整理中的不完善、缺漏甚至讹误之处,敬请方家批评指正,并请在丰富和扩展线索方面予以宝贵指导。 

口述人 

田文昌 

1947年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后迁居辽宁省抚顺市。1968年下乡插队,1971年回城。早年做过中学教师、建筑公司维修电工。1980年考入西北政法学院,成为该校首批刑法专业研究生,1983年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后任教中国政法大学,曾任法律系副主任。1995年辞职,创办京都律师事务所,专事律业。 

现任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顾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顾问,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检察官学院等高校客座教授,美国刑事辩护律师协会终身荣誉会员。 

田文昌律师教学、研究和办案成果丰硕,发表论文、译文、专著和教材数百万字。中央电视台《东方之子》《实话实说》《三百六十行》《面对面》《人物》《第一线》等栏目先后多次对田文昌律师进行专访报道。被评为“CCTV2013年度法治人物”。 

整理者

王健 

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副校长;现任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第三、四届)、副秘书长(第五届),全国自学考试法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五届),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国家教材建设重点研究基地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等职。 

在西北政法读研的那三年时间,有些故事,有些做法,有些回忆可以说是独一无二的,别的学校肯定都没有过的事儿。这是很值得记录一下的。先说这么几个事儿。

师生关系 

我们这几位导师都不错,郭怀都老师对我们亲切、关怀,平易近人,当时他年龄已经比较大了,一开始接触得比较多,后来少一些。后来接触比较多、受益比较深的,主要就是周柏森和解士彬这两位导师。 

我们和这两位导师的关系,经常是到他们家里去请教、学习。他们也经常到我们住的地方来,基本上就是亦师亦友的关系,特别的密切,特别的平等,特别的自由。

周柏森教授指导刑法学研究生 

最典型的一个例子,有次周老师的小女儿(好像在西安交大读博士,或者读硕士,我忘了,反正在读研)跟我说一件事儿。她就跟我说:很奇怪,你怎么跟我爸的关系那么好,那么平等,在我们家里,说争就争,说讨论问题,一点儿没有地位之分。她说她跟导师说话的时候都是提心吊胆的,不能随便乱说,思前想后,毕恭毕敬地。没想到我们几个跟她父亲的关系这么平等,这么亲切,这完全是没想到的,说你们是怎么做到的。 

我说不是我们做到的,是你爸爸做到的。因为你爸爸这样对待我们,我们才能这样对待他。这就是我们当时读书的例子,很典型。解老师就更不用说了,解老师年轻,跟我们在一起经常是无话不谈。这种师生关系,当时也是比较少见的。 

另一个更值得说的事儿,就是我这两位导师胸怀的博大。在我接触的中国学者中,我没有遇见第二个。 

什么意思呢?我在西北政法读研的三年期间,曾经游学全国,周老师、解老师都是从北京来的,他们认为西安信息比较闭塞,于是两位导师主动轮流帮我写信,写给全国刑法学界的专家。我带着他们的信,利用寒暑假的时间拜遍了当时国内几乎所有的刑法学专家。 

除了“五院四系”,还有社会科学院、公安大学。可以说,当时能够拜访的刑法学家,我基本上是一个没落,包括国际刑法的、比较法学的那些学者。除了刑法学家以外,还有法理学专家、经济学专家、哲学专家,我拜访了几十个,有的人是一次,有的是多次,高铭暄老师、马克昌老师、王作富老师、曹子丹老师都不止一次,是好几次地到他们家里去求教,真是做到了博采众长。 

而这种活动起源和成行,全是这两位导师支持的结果。你想一想,有自己的导师主动给你写信让你去拜访别的老师求学,而且不止一个、两个、三个、四个的吗!所以我想这体现了周老师、解老师的太难得的胸怀。 

正因为这两位导师这样的胸怀、这样无私地支持我,所以我在调研期间学到了很多很多,知识面拓宽了很多,而且不同的观点也接触了。我记得,当时条件也差,寒暑假时间也有限,经济条件也不行,买不起卧铺,夜里头坐着硬座,白天拜师求学,有时候就吃一顿饭。 

虽然很艰苦,但是收获特别大,以至于我毕业到政法大学工作以后,很多我拜访的老师都还记得我,好多年了一提起来,都问我怎么样,关注我的进步,关注我的发展,而且随时有情况,都能跟这些老师请教。所以我认为这段历史是非常值得记录下来的。这是对后人的一种激励。 

还有就是他们对学问的求真、求深和对学生指导的倾心。 

再举个例子,我在写毕业论文的时候,初稿写成了,在修改的时候,解士彬老师就住在我的宿舍里头改了一整夜,给我详细地指导,改了几个来回。首先他给我改稿子,我三万多字的论文初稿,他看了以后基本上变成了红色,用红笔改的部分甚至超过了我的原文。特别是字写得非常小,又很漂亮,写得满满的,连空都没有了。这才使我知道什么叫写论文,原来我自己以为我的文笔不错,洋洋洒洒用了很多辞藻。后来经解老师这么一改,才发现路子不对。解老师在我的宿舍里头搞了一整夜,给我一边讲一边改,后半夜实在累了,说你让我闭上眼休息上十几分钟,然后接着再弄。于是我们俩都坐在那,闭上眼睛休息一会儿,然后起来再修改论文。 

一个导师对学生做到这个份儿上,我认为也是很少见的。正因为这样,我受益非常深,不仅是学问上,在做人的问题上,一个导师能够这样对待自己的学生,也是值得我学习的。 

所以后来我当了教师,我从导师身上学到了应该怎样对待自己的学生。这不仅是一个学问的传承,而且也是一个精神的传承,这一点非常重要。所以我很多做人的原则、做学问的精神,对待学生的态度,都是从我的导师那儿学来的。这种指导、这种提升是非常难得的。 

学位论文答辩 

再说个答辩的事儿。毕业答辩,由于当时西北政法学院还没有取得授予学位的资格,所以后来我们和老师、学校领导,选择到西南政法学院去答辩。当时的答辩非常有意思。我已经到中国政法大学报到工作了,又回过头来,我们四个人(按:首批刑法研究生有田文昌、叶裕琳、龚明礼、陈忠槐、余向栋共五人,叶裕琳因故未参加答辩)由解老师带队,到了西南政法学院答辩。 

当时西南政法学院答辩委员会的主任叫邓又天。答辩的时候呢,我亲身感受到西南政法学院的学风,那种最好的学风。我后来说,那种答辩值!那种气氛,那种庄严,那种严格,是其他学校没法比的。 

答辩在大礼堂,几百人旁听,在当时的那种条件下,还有录音机录音。那种场面很吓人,也把你搞得很紧张。后来我听到、看到的答辩,就一个小教室,一个答辩委员会,没有几个人旁听,很随便,也很放松,跟当时西南政法那个答辩场景完全不一样。当时那种情况下,我们确实有点紧张。 

的论文题目是《论我国刑罚的目的》,题目比较大,理论性比较强,比较抽象,争议也比较大。当时导师组一研究,把我的答辩放到最后,让我压轴。所以他们几个说完以后,第四个我来答辩。 

不出所料,答辩的时候非常激烈。 

我记得印象最深的是,当时答辩组里有个年轻教师,叫康松林。他当时才四五十岁,是最年轻的,也比较冲,我们两个就激烈地争论起来了。因为论文里面既有刑法问题、法理问题,又有哲学问题,有目的和手段的关系问题,容量比较宽。康老师跟我就在几百人面前争得非常激烈,不说面红耳赤吧,但也到了白热化程度。我开始也紧张,争论起来后倒是放松了,我就像跟其他人辩论一样。 

最后呢,结局非常好,我赢得了很多人的赞赏。后来胡云腾跟我讲过(胡云腾和江必新当时是西南在读的硕士生,他们就在旁听的几百人当中),他们当时就议论说,这个人太厉害了,口才这么好,思维这么清楚,将来是当律(师)的材料。果然被他们说中了。 

由于答辩特别激烈,他们科研处的处长,事后还专门跟解老师表示歉意,说康老师的这种提问太过了,有点不应该,对学生压力太大。解老师当时就很潇洒,说没问题,这种做法一点儿也不过,应该这样做,这才是对学生的一种真正的考核。我当时也说一点问题没有,千万用不着道歉。我觉着康老师的这种提问和治学非常得好,所以最后皆大欢喜。 

答辩结束后,又和答辩组的所有老师、在校的研究生搞了个座谈,邓又天老师、伍柳村老师(我记着他后来到了成都的四川大学),还有董鑫在座,我记得最核心的就是这几位导师。康松林最年轻,还有一个老师叫什么我忘了,最后在一块座谈。他们对我的评价都特别高。我记得解老师说,他们似乎得出了一个结论、一个规律,就是自学考试的人,往往水平更高,比科班出身的水平还高。好像他们那边也有个自学考试的。 

所以这一次答辩,也反映了我们西北政法学院研究生的水平。在这之前,我们在五所政法学院里边排到最后,很多人瞧不起我们。但是这场答辩,不仅是我,他们三个答辩也很精彩,都引起了轰动。所以说当时这个答辩,是给西北政法争了光的。我们回来后,解老师汇报以后,周老师和学校领导也都非常赞赏,非常兴奋。 


关于学位论文 

再说一点关于我学位论文的问题。当时我这个论文题目,难度比较大,争议也比较大。因为研究刑罚的目的论,我是第一个。当时我对刑法总论问题比较感兴趣,就选了这么一个题目。 

选这个题目呢,老师们为我担忧。因为当时最大的问题就是不能谈惩罚。我们当时的观点,刑罚就是教育、改造,是继承苏联原来的一些老的观点。而且没有参考书,国内的参考书根本就找不到。 

这一点,我非常感谢高铭暄老师。关于这个问题,我请教过高老师多次。有一次让我最感动、印象最深的就是我去他家,高老师腰椎间盘突出犯病了,躺在床上下不了地。我很不好意思跟他谈。结果老先生跟我谈了两个来小时。我要走了,不让我走,说没谈完,谈得非常深。 

最后高老师指着家里的书,书架子上的两本俄文专著,一个刑罚学,还一个什么书,让我做参考。很厚的两本书,我全文复印,后来就用这两本书做参考。这两本书除了用做参考,也提高了我的俄语水平,我基本把这两本俄文原文书都通读了,做了好多重点批注。后来主要以这两本书为基础,又零星参考了其他一些资料,最终形成了这篇论文。 

这篇论文写成以后,到学校的时候,当时就通不过。不是解老师、周老师通不过。解老师、周老师都没问题。当时我们研究生也少,我们的论文系主任要看,院长要看,院长是王陆原。当时的系主任亲自跟我谈了好几次。他们的想法比较保守一些,就认为这观点不行,通不过。周、解两位老师都替我捏把汗。 

最后是高(铭暄)老师、马(克昌)老师,我得到了他们的指导,论文又请教了一圈,有四五个老师都写了评语。其中高老师、马老师的评语都非常的肯定,特别是高铭暄老师,写了将近三页的评语,对我的论文充分肯定。当时要没有高老师的充分肯定的评语,这论文通过与否都是一个问题。所以在这一点儿上,我特别要感谢高老师。 

还有一个我万万没有想到的故事,去年高老师学术馆在浙江成立的时候(按:2023年4月7日在浙江省玉环市举行了“高铭暄学术馆开馆仪式暨高铭暄学术思想研讨会”),我也去了。 

图片来源:新华网 

很大一个学术馆,居然在一层最显著的展柜位置,摆出了我的《刑罚目的论》手稿。那不是我论文的手稿,是我毕业之后,在论文基础上出的一本书,我的第一本很薄的专著,叫《刑罚目的论》。我写那个书的时候,请高铭暄老师作序。当时条件很差,全书是手抄本、工工整整的,我记得还是我朋友帮我抄的,非常工整的魏碑体,一大本子,高老师给我写的序。这么多年我都忘了,高老师居然保留着,我都没有这个版本了。高老师在他家里找出了我这个原稿,放到他的展柜里边,而且把他写序的经过、改过的最原始的手稿也附在一起,让我特别地感动。 

当时记得他的学生姜伟呀、胡云腾呀,还有很多人都很“嫉妒”,说高老师展柜里面,六十多个博士,展出的文章,都没几个,最显著位置的却是我的论文,还有贾宇的论文也在那放着。他们那些学生,大部分人都没有,这简直是“喧宾夺主”。所以对高老师而言,我不是亲学生,却胜似亲学生。回来以后,我又找到了当时高老师借我的那本俄文刑罚学,把复印的书稿送给了高铭暄学术馆,现在在学术馆里也展出来了。 

这些故事都很有意思。其实也反映了当时西北政法的老师带研究生的严谨。当然我这里边谈的有些个保守观点,那都是时代所造成的。高老师对我这么有争议的文章居然也通过了,这其中也更得益于我的周、解两位导师的全力支持和充分肯定。所以写论文的这个过程很有故事,包括通过论文答辩的过程,都有很多故事。 


余欣喜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 

1986年刑法研究生论文答辩现场  

【中国法律评论】田文昌口述:西北政法早期的研究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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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对人工智能技术的信赖,建立在人工智能技术的安全性、保障和规制人工智能的法律制度的正当性、规制人工智能发展的制度的价值正义性、人工智能技术的实践运作对人类基本价值追求和人的基本权利维护的有效性的基础上。在支撑人工智能信任的技术维度、法律维度、伦理维度和实践维度中,最为关键的是为人工智能发展设定法律监管标准。 可信人工智能法律构建的伦理基础与可信特征 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均将“可信”作为人工智能的核心伦理原则,而“正当性”则是保障人工智能可信法律构建的基础。 (一)正当性是保障人工智能可信法律构建的伦理基础 全球关于人工智能治理可信问题的关注最初是在伦理文件中表达的。虽然存在一些争议,但是国际社会在“可信赖的人工智能”“负责任的人工智能”等核心理念上可能会达成一致。可信被很多国家人工智能伦理确认为了一项基本伦理原则,这一原则的提出,是为了解决人工智能的价值对齐问题,即确保人工智能的目标与人类的目标一致,使其“行为和决定符合人类的价值、目标、道德考量”。但是,单纯从伦理准则角度构建人工智能的可信存在诸多问题:(1)全球关于人工智能治理存在诸多争议,不同准则之间的冲突日益凸显,如“普惠发展与隐私保护”“安全可靠与非歧视要求的冲突”等;既有准则规范可能由私人部门提出,实际上是抵制政府监管的借口等。(2)作为伦理准则的可信标准,主要是一种倡导性、自律性准则,缺乏有效的监督执行机制,强制性程度不足;准则的表达多采概括性概念,可操作性不强。因而,国家立法所要做的工作就是,将伦理准则转化为法律准则,并通过更加具体的技术规则和法律规则设计,保障可信准则在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的研究、开发、设计、部署、使用、监管等具体环节得到落实。 (二)现行可信人工智能的评估标准 何积丰院士提出,人工智能的可信特征包括四个方面:(1)鲁棒性,即对未知情况具备一定的应对能力;(2)自我反省,即对自身性能或错误能够有所感知;(3)自适应,即能够成为通用的系统,能被应用到新的环境;(4)公平性,如应防止被不当力量训练为种族歧视的智能。有学者提出了可信人工智能系统的质量框架,包括:(1)尊重人类自治原则,含人权代理与监督。这是最为重要的原则,人工智能应当赋予人类新的权利而不是取代人类,且处于人类控制之下,不对人类基本权利或健康造成损害。(2)伤害预防原则,包括鲁棒性、稳定性、安全性(包括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靠性、可问责性、隐私性、可重复性、准确性等。(3)可解释性原则,包括透明性、可解释性。(4)公平性原则,即确保群体或者个体不受偏见或歧视。(5)一般软件质量属性,如兼容性、可维护性、功能适用性、可移植性、性能效率、易用性等。 可信人工智能发展对法律构建提出的要求 (一)保障可信人工智能发展的多元路径与法律路径 保障可信人工智能发展的路径是多元的,大致包括四个方面。(1)侧重行业技术保障的路径。如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和京东探索研究院通过对全球范围内已经发布的84份政策文件按照词频进行梳理发现,当前人工智能治理原则已经收敛在“透明性、安全性、公平性、可责、隐私保护等五个方面”,支撑可信的技术包括“稳定性技术、可解释性技术、隐私保护技术、公平性技术、可视化技术”等。(2)技术认证的客观标准与伦理价值评价的主观标准结合的路径。(3)人工智能的风险防控路径。(4)法律、伦理、技术结合的路径。2019年,欧盟人工智能高级别专家组发布了《可信人工智能的伦理指南》,提出人工智能在整个生命周期中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合法性,即可信人工智能应当依法合规;道德性,即人工智能发展要符合道德原则、价值观;稳健性,即人工智能发展应避免造成无意的损害或负面影响。这实际上提出了保障人工智能可信发展的综合路径。 为人工智能设定法律标准,实际上是为人工智能的研究者、开发者、部署者等设定最为基本的标准,并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性推动各项标准的落实,以防人工智能的发展偏离人类追求的价值目标,实现对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规制、引领作用。 (二)可信人工智能对法律提出的期待 可信是一种文化,一种基于技术发展而形成的人对人工智能的认知和信任状态。为了保障人工智能的可信发展,法律制度的创设或者调整应当遵循一系列外在准则和内在准则。 1.可信人工智能法律构建应遵循的外在准则 外在准则构成了人工智能发展的国家社会目标,意在维护国家社会的福祉和法律的基本价值,是人工智能长远发展的基本准则。外在准则主要是一种理念,它无法通过人工智能技术而直接得到落实,但它可以成为评判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是否正当的元准则,是人工智能发展的总的引领性准则。 其一,以人为本,捍卫人的基本权利。人工智能立法坚持以人为本,就应当保护个人信息和数据等数据权利,保护人格权、人的自主决策(自治权)和人类的主体性,还应当重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发展以人为本的人工智能,既应从技术发展的角度来设定制度,还应从人的基本权利的角度规制人工智能技术。以人为本还应当认真考量新产业发展对传统产业带来的冲击,如人工智能发展对传统产业领域的就业替代,就是一个需要高度关注的问题。以人为本的理念与宪法确定的人的基本权利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 其二,人类主导原则。人类主导原则是从人与机器关系的最终意义上说的。因为人工智能在很多方面代替人进行道德选择和决策,但智能系统要为人类做决定,不能脱离人类伦理指导。当人工智能的决定不符合人类需要的时候,人类可以取代人工智能做出决定。人类主导原则还要求,人工智能的设定,还应当尊重国别文化的多元性、尊重个体差异,并采取措施防止“人类对机器人的过度依赖”。 其三,技术中立原则。技术中立原则是设计人工智能法律制度时应遵循的一项前置性原则。例如,如果在交通事故中对普通驾驶人按照过错责任进行归责,而对人工智能汽车采取严格责任原则予以归责并要求车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那么就背离了技术中立原则,而适用过错原则可能是妥当的。 2.可信人工智能法律制度构建的内在准则 内在准则主要是法律技术性准则,这些准则大多可通过人工智能的技术设计、改进而得以落实。内在准则构成了人工智能法律的操作性准则。 其一,透明原则。人工智能的透明,首先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让人们了解人工智能是如何运作的。透明原则是为了防止人工智能被运用于不法目的或不正当目的,有助于增强人的自主性,不透明的人工智能难以获得人的信任。 其二,安全原则。首先应确保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与算法安全。(1)可信意味着必须降低人工智能风险,采用“强制性标准”对风险进行管控,且风险管控措施应符合比例原则,不能向人工智能开发者提出过高的要求(欧盟人工智能法第64部分)。(2)对风险宜进行分类管控或是分级管控。如2024年欧盟发布的人工智能法案将人工智能的风险分为四级,采取不同的限制措施。中国的人工智能法(学者建议稿)则将人工智能分为关键领域与一般领域进行管控,对关键领域进行重点管控。 其三,公平原则。核心是,在人工智能的模型训练中,排除那些明显存在或者隐性存在文化偏见、性别歧视或种族歧视的数据集。 其四,隐私保护原则。隐私被侵犯,自然人的感知最为直接,显然,一个无法保护隐私利益的人工智能,是无法被人们接受的。 其五,可问责原则。确保人工智能的部署、使用产生的法律责任是可问责的。问责是对侵权者的追责,也是对受害者的救济。 保障人工智能可信发展的具体法律制度 (一)设计、评估与测试制度 其一,设计阶段的价值对齐制度。(1)法律应当将价值对齐作为一项基本义务赋予人工智能设计者。(2)人工智能在开发阶段就应注意防止偏见和歧视。首先,识别人工智能必须遵守的伦理价值和规范,其次,将这些规范通过程序编码写入人工智能系统,最后,为了验证人工智能是否与特定价值和规范兼容,应当对人工智能的规范和价值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其二,评估制度。人工智能开发者、提供者在开发、提供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前,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数据质量、潜在偏见歧视、科技伦理审查情况、公共利益影响、保护措施等内容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其三,人工智能的安全测试制度。(1)为了保证安全,应建立密码技术管理制度,实现可信计算和可信验证。(2)设立沙盒监管制度,强化安全测试和安全风险监管。(3)人工智能提供者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标示制度。 (二)建立针对人工智能领域的监督制度 (1)采用“宪法性AI”的思路,用人工智能监督人工智能,用“一个从属的AI模型评估主模型的输出是否遵循了特定的‘宪法性’原则(即原则或规则清单),评估结果被用于优化主模型”。目的在于推进价值对齐,将对可信人工智能影响最大的法律原则,落实在人工智能发展技术中。虽然人工智能监督人工智能是高效的,但考虑到人工智能法律监督仅处在初期,故设置针对人工智能法律监督的人类标注员依然是必要的、重要的。(2)分级监督制度。针对人工智能决策,针对性地建立一级监督制度或二级监督制度。一级监督制度针对部分自动化决策,即把人工智能决策作为专业人员决策的支持理由,决策最终由人类来选择;此等情形下,人工智能决策是人类决策的组成部分。二级监督针对的是完全自动化决策,即在人工智能作出决定后,人类对智能化作出的决策进行监督和纠正。总之,“一级监督在决策过程中具有构成性作用,而二级监督对一级监督进行检查和控制”。(3)隐私保护监督制度。(4)权力制约监督制度。 (三)完善人工智能的责任制度 其一,人工智能的使用者为了安全、放心,当然期望人工智能的开发或销售企业能够承担起全部责任。其二,在法律责任设定上,“应辅以问责框架,包括免责声明以及审查和补救机制等,以确保在开发、部署和使用之前和之后对人工智能系统及其结果负责和问责”。其三,刑法应增设相关责任条款,将对非法访问AI或从事黑客攻击的严重行为、让人工智能运行实行犯罪的使用恶意软件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结语 可信人工智能治理进程中的法律制度的构建,应以技术路径为基础,融合伦理准则,沟通人工智能发展的外在准则和内在准则,捍卫现代法治传统,保障宪法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应当处理好人工智能发展中国际性与地方性、市场逻辑和治理逻辑、监管的包容与审慎、权力制约与权利保护、道义与理性等关系。

    2025-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