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共青团】一面锦旗,十分责任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服务中心用青春书写有温度的法治故事

  • 2025年12月11日
  • 陕西共青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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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在共青团西北政法大学委员会的指导与支持下,西北政法大学法律服务中心援助部的援助员们,用专业知识与真挚情怀,书写了一份又一份有温度的“法治答卷”。

帮的都是实在事:从工资到押金,从欠款到赔偿

援助员们处理的案件,大多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有购买瓷器却迟迟未收到货的当事人,有面对租房纠纷却被中介以合同不可改为由强签一年并拒退押金的租客,还有房屋所有权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消费权益受损的服务合同纠纷等等。面对这些让人糟心的事,援助员们不仅认真梳理案情、指导当事人诉讼,代写法律文书、帮助申请劳动仲裁等,还给予耐心的情感疏导。“当事人那句‘谢谢你啊小姑娘’,让我心头一暖。法律不是枯燥的条文,而是可以握在普通人手中的温暖力量。”援助员韩雯杰说。

除了普通人遇到的各种生活困境,劳务纠纷是援助员们日常中接触最多的案件类型。迟迟未收到电子零配件加工款的当事人,未签劳动合同却被扣工资的劳动者,还有在三个工地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看到当事人拿到起诉状时眼里的希望,我更加坚信,每一个微小的正义都值得守护。”援助员李丹碧在帮助当事人连续撰写三份起诉状后感慨道;“多亏你们,让我觉得这么远的事,也有人认真放在心上。”当赵雨薇听到当事人这样说“那一刻我明白了:距离从未阻隔正义,因为信任本身,就是最坚固的桥梁”;“用专业与耐心,为身处困境的人指引方向,这也是‘援助’二字最珍贵的含义。”李成娟说。

援助员蒋尚勇曾帮助一家因合同纠纷陷入困境的企业。他在酷暑中认真梳理案情、代写诉状并指导维权,最终有效遏制了当事人资产损失扩大。“连一份解暑的西瓜饮料钱都不收,这份专业与品格让我由衷钦佩。”当事人在感谢信中写道。蒋尚勇表示,初次见到学长学姐收到锦旗时,心里便暗暗向往;而当自己真正通过专业援助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与感谢时,才深深体会到法律工作的温度与意义。“锦旗让我觉得,我们真能守护普通人心里的那份公平,更让我愈发坚信法律的价值。”王新阳感慨道。

每一面锦旗背后,都是一个普通人维权成功的故事,也是援助员们不懈努力的成果。

以青春践法治,用初心暖民心

“法律不是书本上的字,是能用的工具。”这句话正被无数学生援助员亲身体验和验证。“一边学知识,一边办实事”,在“学中做、做中学”,这既为学生未来从事法律相关职业打下坚实基础,更培养了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一面锦旗,十分责任。”韦书宝的话语道出了大家共同的心声。荣誉属于过去,而持续精进专业、帮助更多人,才是对这份认可最好的回应。正如李佳睿所说:“我们会继续用行动,去传递法治应有的温度。”

据悉,西北政法大学法律服务中心在2025年累计接待来访群众约4300人次,解答各类法律咨询1900余次,代写法律文书1100余份,并成功代理案件40起,未来,西北政法大学法服的学子们将秉持“以我所学,服务社会”的初心,用奋斗的青春继续书写有温度的法治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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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2-11
  • 陕西省法学会文物法治研究会(研究小组)成立大会暨文物法治学术研讨会在西安成功举办

    12月10日上午,陕西省法学会文物法治研究会(研究小组)成立大会暨文物法治学术研讨会在我校雁塔校区举行。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副处长谷冉,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我校校长范九利,陕西省法学会党组书记、专职副会长王凯华,陕西省文物局二级巡视员朱新文,西安仲裁委员会副主任、西安仲裁院院长徐文新,陕西省法学会党组成员、研究部主任申月霞,及来自司法机关、高校、文物文博单位、律师事务所、企业及相关社会组织的近百位专家学者与实务工作者出席会议。本次会议由我校、陕西省法学会、西安市法学会唐律(法律史)研究会、陕西省律师协会文物保护专业委员会共同承办,旨在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助力建设文化强省。 大会第一阶段由西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代水平教授主持。申月霞宣读了陕西省法学会《关于成立“陕西省法学会文物法治研究会”(研究小组)的批复》。 我校法治学院、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院长、二级教授陈玺作为研究会(研究小组)会长作表态发言。 第二环节由我校法治学院、法律硕士教育学院党委书记张学龙主持。范九利、王凯华、徐文新分别致辞。 范九利指出,成立文物法治研究会,系统开展文物领域法律问题研究,对构建科学完备的文物法治体系、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是服务文化强国建设、推动陕西文化强省发展的务实举措。作为西北地区法学教育和研究的重要基地,学校长期致力于法治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在法律史、法理学及文化遗产保护等学科领域积累了扎实基础。学校将继续发挥学科与人才优势,支持研究会开展深入研究,共同为文物法治体系建设与治理能力提升贡献力量。他强调,研究会要不负众望、不辱使命,为守护好、传承好中华文明的精神标识,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应有的、更大的贡献。 王凯华强调,研究会发展要把握四个方向: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确保研究服务大局,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二是要立足陕西实际,服务发展全局。聚焦文物事业发展中的法治需求,为重大项目建设、城市更新中的文物保护提供法律支撑。三是要深化理论研究,推动实践创新。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努力建设高水平智库,为省委、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高质量的决策参考。四是要加强人才培养,促进交流合作。培养一支专业扎实、作风过硬的文物法治人才队伍,总结陕西经验,参与学术对话,讲好文物保护的陕西故事与中国故事。 徐文新表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为文物保护利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也对法治保障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化解文物保护、利用、交易等领域的矛盾纠纷,是当前重要的时代课题。他表示,西安仲裁委将始终坚持规范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方向,充分发挥仲裁专家断案、高效保密、一裁终局及域外可执行等制度优势,为文物行业提供全链条、高质量的仲裁法律服务,赋能全省文物事业法治化进程。 学术报告环节由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雅琪主持。西北大学文化遗产学院二级教授尹夏清以《文物定级的实践与思考》为题,细致讲授了文物鉴定定级工作中的实践经验与理论思考。陕西省律师协会文物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丽萍律师作了题为《新法视角下非国有博物馆的合规建设和发展机遇》的报告,从法律实务角度分析了非国有博物馆面临的新挑战与新机遇。 陕西唐三彩艺术博物馆馆长齐跃进、陕西国花瓷控股集团行政总裁余宗霖、西安市大唐青铜镜博物馆理事长徐也力、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丽娜、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潘登峰、陕西秦文钥文化遗产保护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杰等六位专家围绕两位报告人的主题,结合各自领域实践,进行了精彩纷呈的点评与发言,现场交流气氛热烈。 陕西拓行记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总经理、大中语石传拓工作室负责人李晓国主持了研讨与总结环节。与会代表进行了热烈、充分的发言与讨论。 此次大会的圆满举办,不仅正式宣告陕西省法学会文物法治研究会(研究小组)的成立,也为全省文物、文博、法律界搭建了一个高水平对话平台,对于凝聚共识、深化合作,共同筑牢文物安全法治屏障,赋能文化强省建设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供稿:法治学院、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撰稿:强乐颖 审核:陈玺)

    2025-12-11
  • 【民主与法制时报】倪楠:促进城乡共同富裕的经济法治保障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提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是“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确保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取得决定性进展”。《建议》牢牢把握共同富裕的目标要求,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在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等方面部署了一批政策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现共同富裕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关系党的执政基础的重大政治问题”。《建议》提出,“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也是中国共产党人不懈追求的价值目标。从覆盖范围方面看,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享有的普遍富裕;从内容构成方面看,共同富裕是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普遍富足;从实现进程方面看,共同富裕是循序渐进的奋斗过程;从实现方式方面看,共同富裕是所有人共建共享的发展成果。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围绕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明确提出加强民生建设、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加快城乡融合发展、完善分配制度、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等举措,以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推进城乡一体化是实现城乡共同富裕的主线。目前,我国城乡共同富裕面临城乡收入依然差距大、城乡保障待遇差距明显、城乡营商环境不统一等。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我们需要应用法治思维破解现实中的难题。经济法具有“分配法”“发展促进法”“国家干预法”的属性,可以从社会本位理念、差异化主体制度、宏观调控、市场规制等方面,为推动城乡融合发展,保障和实现城乡共同富裕提供有效法治保障和制度供给,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 统筹城乡主体,激励被干预主体内生动力,培养适应城乡共同富裕发展阶段需要的现代农民 在推动城乡共同富裕阶段,农村居民的“思想富裕”“技能富裕”是乡村振兴、农村现代化、农业现代化和农业企业现代化的根本保障。该阶段要实现农村居民进一步形成持续致富的能力,可对农村居民进行再培训再教育,使其通过接受再培训再教育走出去,与市场对接,从而有效支持城乡实现共同富裕。 一是统筹城乡师资,抓实基础教育质量提升。在城乡共同富裕阶段,继续做好“三支一扶”工作,构建配套机制,形成有效的城乡帮扶机制。比如,在教育领域,实现精准帮扶,一所城市重点小学、重点初中对接一所偏远乡镇的普通小学、普通初中。 二是统筹城乡职业教育,抓就业。城乡共同富裕阶段要区分对工业产业工人和农业技术工人的培养,更加精准化地培养农业产业技术工人,引导农村毕业生留在农村,通过农业职业学习逐步掌握现代化的农业技能,服务农业产业提升,实现农业生产的机械化、科技化和智能化。国家要加大投入,针对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的需要,打造标准化、专业化和科学化的农村职业教育培养体系,培养大量的农业产业工人,以满足城乡共同富裕中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在这些人才培养中,要注重引导,把农业产业工人培养成热爱农业、有理想、有追求、有抱负的新型职业农民。 三是统筹合作教育,抓提升。在城乡共同富裕阶段,学历教育成为农村居民现代化的重要指标。要扩大农村居民多层次、多渠道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提升学历,不能将农村教育水平固定在职业教育的区间。要在统筹合作中打造“农业农村-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三位一体的培养机制,形成和职业教育的联动机制,打通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桥梁。让职业教育增加含金量,让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统筹城乡市场,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实现资源配置,缩小城乡差距 城乡二元结构造成客观存在的城乡差异。经济法通过法律的宏观调控,可以解决实体经济中出现的产业结构失衡、失业、通货膨胀及价格机制失灵等问题,且主要通过财政、税收、计划和金融四种手段进行调控,进而有了财政法、税收法、计划法和金融法。城乡共同富裕阶段,对城乡领域的宏观调控不是孤立的,而是四种调控手段的相互配合和协调,共同推进。 一是统筹城乡规划,用计划法与产业政策法保障具体措施实施。促进城乡共同富裕,要充分使用规划,传递城乡领域的宏观信息,引导城乡主体行为和预期目标,更好地协调城乡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充分发挥经济法中产业政策法的优势,如农业法、乡村振兴促进法等,统筹城乡事务,助力农村经济,特别是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现代化。 二是统筹城乡财政,适度加强财政倾斜力度。财政的主要内容是资源配置、分配收入和调控经济,财政法作为调整财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预算法、税法、国债法和政府采购法。促进城乡共同富裕,要求国家要更好地发挥财政的作用,通过财政资金改善农村居住条件,实现城乡基础设施标准一体化。让富裕起来的农村居民形成科学合理的消费观念,逐步改善农村居民的消费结构,提升消费水平。鼓励农村居民加大对自身文化素养提升的投入,从温饱型向发展型转变。使用更加灵活和精准的税收政策,对不同产品分类减税。通过税收政策的扶持,支持农村产业现代化,合理引导农村企业实现现代化,充分发挥政策引导功能、宏观调控和激励作用。 三是统筹城乡金融,激活农村资本。促进城乡共同富裕,要更好地发挥农村金融的支持作用。创新农村金融模式,加快农村要素流动。打破土地对农村居民的束缚,形成农村土地经营权的退出和流转机制,让土地货币化、资本化,彻底让农民从土地中解脱出来,使劳动力、土地和资本要素能够自由流动。统筹城乡金融发展,引导商业金融回归农业。要通过智能终端引导大型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开展银行、保险和理财业务,培育农村居民的致富能力。通过多层次的供给助力已实现脱贫的农户持续增收,在城乡共同富裕中后期,金融工具要实现从政府主导向市场配置转变,支持农村产业升级,延长产业链,推进农业现代化。 统筹城乡营商环境,激发监管红利,提升市场主体竞争力 统筹城乡市场,构建城乡一体的营商环境,实现城乡市场标准化管理,共同参与市场竞争。 一是统筹营商环境,加强市场监管,保护农村市场。改善营商环境,是国家激发干预主体内生机制的重要举措。促进城乡共同富裕,需要改善农村营商环境,实现城乡营商环境的标准一体化和执法环境一体化。一方面,加大力度保护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加大力度对农副产品进行全流程监管,实现共同维护。 二是统筹城乡标准化建设,树立农产品品牌意识,保护知识产权。市场监管部门要不断培育农村经营主体的质量意识,维护市场对农产品的信心。增强农村经营主体的品牌意识,使农村经营主体主动维护自身品牌,参与市场竞争,甚至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农产品质量标准化工作,引导企业达到质量标准,以提升企业自身竞争力。 三是通过科技创新,助力“三农”现代化。在技术创新中,要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商品经营中,要注重打造农业产品的品牌意识;在品牌构建中,要充分发挥农产品的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的优势。 经济法为城乡共同富裕夯实制度根基,提供路径指引。新时代实现城乡共同富裕,要激励被干预主体内生动力,培养现代农民;加大宏观调控力度,优化资源配置,缩小城乡差距;激发监管红利,提升市场主体的竞争力。 【民主与法制时报】倪楠:促进城乡共同富裕的经济法治保障http://e.mzyfz.com/paper/2527/paper_67553_13761.html

    202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