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官网】22位专家解读“十大经典红色司法案例”

  • 2021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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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井冈山、瑞金、延安、平山等红色根据地人民法院,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延安大学、瑞金市红色文化研究会以及国家法官学院等单位的22位专家,分别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发布的“十大经典红色司法案例”,深入学习贯彻了习近平法治思想,阐发了讲好红色司法故事、传承我党百年司法优良传统和作风的精髓要义。现摘编刊发,以飧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 刘贵祥:
  “十大经典红色司法案例”,是别开生面的党史学习教育、党性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的生动教材。
  党领导下的红色司法事业,是在革命战争的特殊时期酝酿形成的,是在革命根据地艰苦条件下发展壮大的,体现出党的司法工作者不畏艰难、百折不挠的奋斗精神,体现了红色司法始终走群众路线,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价值导向。一个个鲜活的红色司法案例,是中国共产党追求民主与法治、保障公平正义的生动写照,是中国共产党百年来矢志不渝践行以人民为中心、为民司法的重要载体。
  人民法院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认真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精神,系统总结中国共产党百年司法史,深入挖掘提炼红色司法理念,弘扬传承红色司法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要站在建党百年新的历史起点,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从百年党史中汲取精神伟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从红色司法史中启发智慧,继续保持新中国成立前“赶考”的清醒和坚定,牢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宗旨,将红色司法智慧和力量运用到新时代司法审判工作中,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定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目标,推动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为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注入营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增添动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张希坡:
  毛泽东主席就黄克功枪杀刘茜案给雷经天的复信,是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历史文献,在我国刑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特别是在确立革命法治思想方面更具有现实指导意义。一是“复信”确定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即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其危害大小定罪量刑,“罪”要与处刑轻重相适应。黄克功连开两枪杀害刘茜的行为,属于直接故意杀人既遂犯,判处极刑是由他的犯罪行为所决定的。二是“复信”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对共产党员革命干部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如果像黄克功一样居功自傲,胡作非为,以历史功绩作借口,而以身试法,甚至以人命做儿戏,到头来只能咎由自取,受到革命法律的严厉制裁。这是我党论功行赏,依法治罪,坚持法治原则的体现。三是“复信”申明了无产阶级党性、阶级性和人性相统一的思想。黄克功虽在过去的斗争历史上取得了光荣的成就,但枪杀刘茜的行为是不容赦免的,判处极刑是完全符合人民的利益和愿望的,也是顺乎人情合乎法理的。如果错误地加以赦免,无疑会失去党的原则,会严重脱离群众;既背离了无产阶级的人性,也违背无产阶级的法理。“复信”的最后还涉及对刘茜的家属安慰和抚恤的内容,体现了无产阶级的党性原则与人性关怀相结合,即法理人情的辩证统一思想。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院长 陈井伟:
  井冈山是“红色摇篮”,两年零四个月的井冈山革命斗争铸就了伟大的井冈山精神。毛泽东、朱德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领导湘赣边界军民在井冈山创建了中国第一个农村革命根据地,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建立了红色政权,也对红色司法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除了制定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一部成文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外,还创立了第一个人民司法机构——工农兵政府裁判部。以“刘义博处理盐贩案”为例,井冈山革命斗争时期的司法实践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组织机构相对健全;二是司法行为为革命大局服务;三是注重裁判效果。而对于井冈山红色司法的传承,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自觉把法院工作纳入当地党委工作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大力继承和发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从传统中吸取司法营养,从历史中汲取司法经验,同时根据新形势下司法工作的新要求、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大胆改革、勇于创新,切实为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院长 温金来:
  苏区司法审判工作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结合中国国情和革命具体问题,在司法领域进行的伟大实践和探索,对此后司法审判事业的发展,乃至当代人民司法工作,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一是苏区司法审判有力地支持了苏区革命斗争,巩固了工农民主专政政权。苏维埃各级审判机关有力地惩治了反革命分子,肃清了革命队伍中的敌对势力,扫除了革命道路上的障碍,巩固了新生的工农民主专政政权,在广大工农群众中树立了苏维埃专政机关的权威。二是苏区司法审判为党积累了依法治国的初步经验,锻炼了党的执政能力。在党的直接领导下,颁布了宪法大纲和大量法律,成立了最高法院和各级地方、军事裁判机构,广泛开展了司法审判工作。三是苏区司法审判对党领导下的人民司法进行了艰苦探索,并奠定了人民司法制度。各审判机关围绕如何服务革命和人民群众需要的工作大局,开展了规范司法程序、完善司法制度、方便群众诉讼等方面的大胆探索。四是苏区司法审判在党的领导下经受了艰苦卓绝的锻炼,形成了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苏区司法审判工作者经受住了革命的洗礼和严峻考验,并形成了苏区司法审判服务大局、司法为民、走群众路线、注重办案效果、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刘文武:
  红色案例鲜活而典型,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司法民主的一贯主张,是中国共产党人一直以来追求和建设最广泛、最真实司法民主和人权保障体制的有力佐证,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司法思想上立足民本。陕甘宁边区司法工作继承我们党在苏区时的指导思想,从立法、司法、队伍建设等法治建设的各方面贯彻和体现人民民主。二、审判方式上顺应民情。彼时的陕甘宁边区司法队伍人才紧缺,司法环境恶劣落后,司法人员一切司法活动都始终坚持便利于审判、便利于群众诉讼的“两便”原则,将人民群众充分吸收到司法活动中来,成为司法活动的主体,行使必要的司法权力,走司法的大众化路线。三、审判组织上体现民主。边区的民主司法广泛而深入。一是依靠群众行使检察权;二是依靠群众调查案情,方式灵活多样;三是依靠群众行使审判权,由人民群众或人民代表行使审判权;四是依靠群众执行。四、裁判结果彰显民意。“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自苏区、边区延续至社会主义司法工作的崇高目标和一贯追求。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代院长 刘平:
  从华北人民法院时期的三份判决书,观察华北人民法院时期的相关司法制度和司法理念:一是人民性是司法审判之初心。透过“闫美禄婚约纠纷案”可以看出当时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为人民服务,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二是重证据轻口供是刑事审判之根基。“赵道子杀人案”对于上诉人赵道子判决认定为主谋杀人,由口供(上诉人及三被告的供认)与物证(井内捞出的死体)互相印证而得出。同时,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进行了反驳,对一、二审的错误予以纠正,判决通篇论述均以证据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三是保发展促稳定是民事审判之目标。“地窨子买卖纠纷案”的判决书整体风格上,充分用群众语言来陈述事实、辨法析理,传达审判过程、审判结果,既让普通农民听得懂,又渗透出法律裁决的专业性和严肃性。这与近几年司法改革所强调的要重视质证中有争议的证据的分析、论证,增强裁判的说理性的要求一脉相承。平山法院一直致力于传承红色司法理念,坚持西柏坡精神,牢记初心使命,积极打造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平山模式”,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院长、国家法官学院院长 孙晓勇:
  “十大经典红色司法案例”对挖掘红色案例蕴涵的司法理念、优良传统,开启红色司法案例研究新历程具有重大意义。一是以研讨红色司法案例的形式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推进党史学习教育探索“内容、形式、方法的创新”的具体尝试。讲坛所提炼设置的10个研讨问题,是系统总结我党百年司法史、不断增强党史学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基本线条。二是本期案例大讲坛深入挖掘红色司法案例资源,弘扬红色法治精神,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讲好中国案例故事的生动实践。“十大经典红色司法案例”首次以中英文双语呈现,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构建多主题、立体式的大外宣格局”的重要举措。三是“十大经典红色司法案例”是传承红色基因、发扬优良传统的重要印证,将教育广大司法干警牢记人民司法从哪里来、要到哪里去,继承和发扬人民司法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进一步坚定信仰、砥砺品格、锤炼作风、提升能力,在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中施展才华、建功立业。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新闻局副局长 李广宇:
  大家都在感叹:案件越来越多,判决越写越长,法官为此不堪重负。为什么越写越长?固然有纠纷越来越复杂的原因,但我们有没有反思过,判决书的写作方法是不是也出了问题?有些判决书,长就长在只要浆糊,不要剪刀,不加裁剪地把诉讼过程、诉辨主张、口供陈述,一股脑地复制粘贴上去。可是,这些内容,大多属于无用信息,不仅占去我们很多宝贵的时间,还给出错提供了便利。更为重要的是,把不该公开的敏感内容也不加处理地写进去,还会给当事人带来困扰,甚至引发舆情事件。我们今天讨论的红色司法案例,都很简短精炼,都值得我们学习,其中雷经天审理的窑洞求偿案,更值得我们深思。在这个案件中,是否存在通奸成为确定窑洞居住权的一个绕不过去的情节,但判决书对此只写了一句话:“根据延安市地方法院调查,张白氏与人通奸是事实。”而没有把通奸的具体情节全都抄进去,这其实不仅是一种写作方法了,对于敏感信息,不大肆宣扬,懂得为人避讳,就是“厚”,是法官应当具备的品质。所以,裁判文书的质量固然依赖于格式的改良、文字的自觉,但根本上取决于裁判本身。裁判水平的高下,又取决于法官素质的高低,而法官的素质,决不仅指对于纸面法律的熟悉程度,更要练就“公心正理”“情法两尽”的本领。在这方面,无论是红色司法,还是古代法律文明,都给我们留下了丰厚遗产,值得我们挖掘、学习和传承。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 王晓东: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我们法治建设的目标。展示司法自信、讲好中国法治故事,案例是最好的切入点。学习红色经典案例,对于我们今天办理案件、生成案例、传承法治精神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法律几乎空白的年代,通过对案件的审判树立规范以及保障人权、反腐斗争、婚姻自由、民事调解、罪刑均衡等法治精神。结合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理解“党的领导是红色司法之魂”,有以下四层含义,一是坚定不移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审判工作方向正确。不同的历史背景、社会发展情况对司法裁判的要求是不同的,但是人民法院对党绝对忠诚的政治品格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变的。二是坚定不移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审判工作以人民为中心并取得最大的法治效果。既要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又要善于从国家、社会、人民多维视角分析和处理问题。三是坚定不移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反腐败斗争的彻底胜利。司法人员必须迎难而上,加强理论创新、调查研究和司法探索,确保反腐败斗争的彻底胜利。四是坚定不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案例的引领作用。在实践方面,需要法官践行“用实务法学来推动理论法学的发展”这一历史使命。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副局长 何帆:
  完善典型司法案例的培育、挖掘、编译、推广机制,是人民法院加强法治国际传播能力建设的重要方式之一。案例的有效国际传播包括三个层次:一是让对方理解案例内容,二是让对方认可案例背后的“法理情”考量,三是让对方认同案例在国际司法领域的开创性、示范性和先进性。这三个层次是依次递进的,从事实认知、价值判断再到分析比较。要实现上述目标,案例的引介、翻译就要注重“因案施策”,视案例类型、所涉情形、发生背景,决定传播策略。需要对方理解、认同的难度越大,翻译、传播时所作“内容增量”就越多。第一类是“共同面对,贡献智慧”的案例。只需全面、精准地翻译出案情事实、适用法律、裁判理由,就能达到传播“中国方案、中国智慧”的效果。第二类是“人无我有,填补空白”的案例。译介这类案例时,需要先介绍相关技术在中国的发展程度、使用场景,才可能让受众意识到案例在创制规则方面的意义。第三类是“宣示理念,传导价值”的案例。这类案例的意义不在于裁判规则本身,而是其蕴含的时代特征、价值理念。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王伟:
  时逢中国共产党百年之庆,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的一代司法人,从红色司法历史中汲取养分,传承和发扬红色文化、红色基因、红色精神,是司法工作者承上启下,传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重要途径。今天研讨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实行的一整套“注重调查研究、方便群众诉讼、就地解决纠纷”的司法理念和审判制度的简称,承载着新中国红色司法文化一切为了人民、注重调查研究、就地化解纠纷、追求案结事了、倾听群众感受的精神内核。时移势迁,马锡五审判方式所蕴含的红色司法“一刻也不离开群众”的精神内核仍然散发光辉,是新时代背景下人民法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的重要精神指引和方式方法体系。人民法院在工作中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马锡五审判方式体现的群众路线和党的宗旨意识,落实到新时代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改革工作全过程,大力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新时代价值,为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司法服务。红色司法的馈赠不止于马锡五审判方式,所体现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人权保障”等司法理念、司法精神,亦是其所馈赠的宝贵财富,传承并发扬,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的法院人应尽之功。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副院长 彭永和:
  认真学习研读“朱多伸反革命案”“李刘氏、丁攀生土地纠纷案”两个经典案例,深深体会到:一、司法审判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何叔衡主席深入群众、亲自主持化解“两村争水案”,反映出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是人民法官的基本功和职责所在,也是我党红色司法传统的重要基因。二、司法办案要坚持情、理、法三者统一。何叔衡基于重罪变轻罪、革命有功、年事已高,减轻对朱多伸的量刑,揭示了司法办案要兼顾人情世故、社会道德、公众认知、风俗习惯。三、人民法官必须是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从事人民司法工作,首先必须是坚定的革命者;每一个人民司法前辈都是一个鲜活的共产党员典型案例,司法干部的政治素质是首要标准。四、以人民为中心,是人民司法的最高宗旨。司法应当具备温度与人文关怀,风俗习惯作为多元解决纠纷的手段之一,也是人民司法的宝贵财富。五、党的政策是法律的灵魂。党和政府的政策都是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红色政权的法律源自于党的政策,体现了党的政策要求,服务于党的政策宗旨,二者内在统一,互为补充。六、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司法审判不避讳矛盾、不避讳错误、不避讳政府,彰显司法维护法律权威、敢于担当、有错必纠的法治精神。七、人民法官必须具有践行法治、百折不挠、敢于牺牲的革命精神。人民司法前辈们具有坚定的革命意志、无私的工作精神、崇高的个人品格、卓越的办案能力,是我们学习的典范。八、研究党史必须紧扣历史条件,不能脱离实际、求全责备,搞历史虚无主义。脱离历史条件、脱离战争环境,以所谓完备的“法治观点”衡量红色根据地法律体系、司法机构、司法人员、司法程序,是违背历史唯物主义的历史虚无主义。
  中国法院博物馆馆长 王海波:
  十大经典红色司法案例,其裁判文书的行文格式从极简到简明扼要到逐步完备,裁判理由、证据情况、裁判依据等愈加充实。对于红色司法案例的研讨:首先应当结合当时的具体历史环境和条件,实事求是地分析。否则就会对历史问题产生错误的认识和判断,从而陷入历史虚无主义。也只有从历史中汲取智慧,才能真正增强“四个自信”,爱党爱国。其次要注意从司法与政治的关系上来把握,司法作为一个国家政治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服从于国家的政治目标。中央苏区的案例分别涉及贪腐和反革命,是为中央苏区打破当时所面临的现实的军事(反围剿)、经济封锁而服务的;陕甘宁边区的案例体现了当时中共中央所赋予的民主政治建设、文化教育普及、肃清土匪汉奸等工作任务。最后,司法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服务大局、服务于党的政治目标和任务,坚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在党的政治主张指引下,牢记初心使命,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实事求是地调查研究,创造性解决司法工作难题的智慧结晶。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级调研员 郭信浩: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红色资源利用好,把红色传统发扬好,把红色基因传承好。关于红色案例需要关注两点:一是正确理解司法与政治的关系。革命根据地红色司法的灵魂与核心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以中国共产党的纲领、路线、方针和政策为指导。以井冈山革命根据地为例,无论是当时的《井冈山土地法》,还是毛泽东同志亲手创建的第一个红色政权遂川县工农兵政府颁布的《临时纲要》,亦或是苏区的第一个省级裁判部——设立在宁冈的湘赣边界工农兵苏维埃政府裁判部,都是为了贯彻我党提出的彻底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纵深推进司法改革的今天,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二是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坚持司法为民。评价司法制度成功与否,应坚持以人民能否接受,是否满意为原则。“红色司法”,它始终关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组成广泛的革命统一战线,建立人民自己的政府,制定保护人民利益的法律,因而容易得到民众支持与拥戴,具有了生命力。例如创设就地和巡回审判制度,倡导婚姻自由等。宁岗留下的两首歌谣《妇女自由歌》《剪髻歌》道出了妇女获得婚姻自由、家庭幸福的心声。以上这些都反映红色司法始终站在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要求的立场上。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助理、教授 汪世荣:
  从封彦贵与张金财儿女婚姻纠纷一案入手,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当代价值进行分析感悟:一是应当重视基层司法。一、二审法院之间的关系是功能互补的:一审法院的审理质量,直接决定了二审法院运行的状况;二审法院的审理质量高,才能对一审法院起到示范作用。正确认识各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才能促成不同审级之间的良性互动,形成人民法院化解纠纷的合力,提高案件审判质量。二是探索发挥基层司法作用的途径和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核心的内容是关注案件的效果,通过案件的审理,彻底解决纠纷。强化规则意识,明确规则的含义以及规范作用,教育群众诚实守信,尊重社会规范,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尊重风土民情,尊重群众的生活。三是重视基层司法的意义和价值。能够就地化解矛盾纠纷,节约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花销;同时基层司法机关更加了解当地的风俗习惯,也能够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有助于更好实现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发挥司法的基层基础作用,需要从以下三方面采取措施:一是上级法院运用巡回审判的方式,指导基层司法工作,提高基层司法人员的素质;二是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力量下沉、重心下移、资源下放,发挥基层司法机关有效化解纠纷的作用,有效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三是基层法院还承担着指导人民调解业务的任务,只有加强基层司法,才能建立坚实的司法基础。

  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 王志强:
  研讨革命根据地法对于深入理解中国当代法制的历史传统和思想渊源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学术界对于根据地法的研究还相当单薄;另一方面,受法律东方主义和历史虚无主义的影响,有人产生革命根据地时期法律幼稚、甚至无法可言的错误认识。通过十大经典红色案例,可以窥见当时根据地所在的农村地区倡导婚姻自由、实施《保障人权财权条例》,无疑具有重要的思想启蒙和现代性意义;而马锡五审判方式及调解中情理法兼顾的风格,则是对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继承和发扬。在近现代中国救亡图存、争取民族独立的历程中,根据地法制建设立足中国本土实际状况、面向时代发展方向,开启了中国法现代化的积极尝试。根据地革命法制传统来源于波澜壮阔革命背景下的司法实践,由于社会的急剧变化,当时并没有充分的理论准备和及时的理论梳理,实践先行于理论,这也是今天研讨红色司法案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最后,王志强院长结合复旦大学法科教育百年发展史,表达希望与法界同仁共同推进中国的法治建设事业的深切期待。
  国家法官学院三级教授 王立: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伟大革命斗争,同时注重建立、发展革命司法,开启革命司法时代,播种红色司法基因。十大经典红色司法案例,反映了党缔造、领导红色司法,体现了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实践中的强大生命力,弘扬了党严格要求审判人员政治素质和司法工作水平的光荣传统,深植红色基因,培塑精神灵魂,成为当代法官职业道德的品格底蕴、优秀传承和魅力源泉。在这些红色司法案例中,体现出的审判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优良传统主要有:一是坚持德才兼备。早在革命战争年代,对司法人员的素质就提出了不仅需要具备良好政治素质、还要具有审判专业知识的要求。二是坚持司法为民。“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推广、“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的“两便”原则的确立,就是这一要求在人民司法制度中的具体反映。审判人员要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克服官僚习气、站稳人民立场。三是贯彻群众路线。审判人员要在树立群众观点、维护人民权益的同时,密切联系群众、宣传教育群众。不仅要重视群众意见,还要不拘形式、就地审判,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四是保证司法公正。审判人员要在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础之上公正地审判案件,做到公开审判案件、执行回避制度以及严格依法办案。
  江西省瑞金市红色文化研究会会长 严帆:
  红都瑞金“朱多伸反革命刑事案”的根本改判,高度体现了共产党领导下苏区人民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本案具有四个典型意义:一是坚持重程序、重事实、重证据的“三重”审判原则;二是坚决实行死刑案由最高法庭复核制,加强对刑事审判适用极刑的管控;三是审判人员脚踏实地复核案件,通过实地调查,掌握充分的证据,进一步查明了事实;四是本案综合考虑了当事人的犯罪性质、革命贡献及已年逾古稀,按罪刑相适应原则,事实上从宽追究刑罚。刀下留人案的审判实现了法、理、情三者的正确把握与有机融合,兼具良好的司法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也为革命根据地红色政权的巩固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为后来延安抗日根据地、解放区乃至新中国的法制建设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
  西北政法大学马锡五审判方式研究院副院长 王斌通:
  陕甘宁边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民主根据地,因此,陕甘宁边区实际上担负着中国共产党进行局部执政的“试验区”和“示范区”的任务。案例是法治文明的重要载体,产生于陕甘宁边区司法制度创建及运行过程中的案例文化,是红色革命根据地案例文化的代表,也是延安精神在司法领域的结晶。陕甘宁边区司法案例的资源广博而丰厚,不仅集中体现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司法智慧,也为我国当前治国理政和文化自信提供了弥足珍贵的红色法治文化的支撑。首先,陕甘宁边区案例文化博大精深,包罗万象,涵盖民事、刑事、经济司法等各个领域。凸显了人民司法的民主性、进步性,与中国古代的司法文化和国民党统治地区的司法文化形成鲜明对比。其次,陕甘宁边区案例是党领导下的司法干部依法审理案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标本。其中不少内容承载着优秀的司法理念,传递着历久弥新的红色司法基因。再次,陕甘宁边区案例文化在反映人民司法优越性的同时,也实现了灵活性与原则性的统一。立足边区发展实际,探索司法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揭示了人民司法在推动法律发展、法治进步以及构建新型社会秩序中的作用和规律。最后,应该认真对待陕甘宁边区司法档案和案例资源。积极总结并汲取蕴含在边区司法案例中的跨越时空并具有普遍价值的理性因素,使其在今天司法文明的进步进程中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韩涛:
  革命根据地、尤其是陕甘宁边区的法制建设和司法实践是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极具特色的一页,与中国现代法律制度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是某些现行制度的直接来源。其中,注重情理在个案中的应用,强调法、情、理的和谐统一是陕甘宁边区的司法理念和审判实践的突出特征。一是裁判人员懂得情理。裁判者通晓情理,是实现纠纷圆满解决的前提。懂得情理的人作出的裁判就会既合法,又能得到人民的拥护。二是裁判过程重视情理。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尊重情理重要载体的当地风俗习惯,以弥补机械适用法律之不足,但尊重并非无原则的迁就,而是找出一种具有可操作性的折中调和方法,尽量从源头上减少与落后风俗的冲突。三是裁判文书彰显情理。在裁判者作出判决后,更要善于将这些判决结果、道理呈现出来,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因此,裁判文书的写作技巧尤为重要。陕甘宁边区的裁判文书很多判词说理透彻,适用法律准确,合情合理;在格式上力求统一规范,符合人之常情与阅读逻辑思维规律。陕甘宁边区司法实践中对于情、理、法和谐统一的追求增强了判决的接受度,有效缓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秩序,实现了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体现了共产党人的人文情怀和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为今天新形势、新阶段、新格局提供了借鉴意义。
  复旦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执行主任 史大晓:
  马锡五审判方式经常被人解读为是与正式的司法审判稍有不同的一种审判方式,因而强调马锡五审判方式似乎隐含着对现代司法的背离,但这种观点是较为片面的。从证据采集的角度来看,在马锡五审判方式肇始的社会背景下,没有过于复杂的社会分工,没有发达的律师制度、没有先进的技术手段,文盲和半文盲所占比重不小,因此很多案件缺乏书证等文字材料,甚至还有很多人无法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诉求。对法官而言,这意味着他们在判决案件时面临巨大的证据或事实空白。在这种社会大背景下,马锡五审判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技术性问题:法官在与人民群众的密切接触中能够发现蛛丝马迹,从而在审判或解决纠纷时做到心中有数。因此,从解决证据问题的角度看,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支持建设现代司法的审判方式的。除了马锡五审判方式外,其他一些红色司法案例也体现出我党在塑造现代司法上的努力,比如朱多伸案也强调根据证据区分重罪与轻罪,黄克功案体现了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价值追求。因此,我们应当牢记初心使命,深刻领会红色司法案例的现代性,更好更有力地推进当下的司法制度建设。
  延安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 宋晨翔:
  以黄克功案件为代表的红色司法案例正确处理了革命与法律、政治与法律、党的领导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进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实践模式。黄克功案件发生于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反映红色司法的基本特征:第一,正确处理革命与法律的关系,不能因为革命需要就废弃法律。黄克功案件的审理反映我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坚持用法律审判的方式处理革命过程中的重大争议问题。第二,正确处理政治与法律的关系,政治权力要依据规则来行使。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对黄克功的依法审判,树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依规则行使权力的基本原则。第三,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法律的关系。红色司法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司法审判的领导,通过黄克功案件的审判达到教育全党的重要目的。因此,本案中仍有三点意义值得司法实践中参考借鉴:首先,破除司法审判的剧场化模式,将审判会场设立于陕北公学的大操场,要求各机关团队出席。其次,简易化公诉流程,由抗日军政大学政治部胡耀邦等人担任公诉人。最后,强化审判的教育意义。通过宣读毛泽东同志的亲笔信,信中强调对中国共产党党员要执行比普通人更加严厉的纪律。通过有关革命和婚恋的专题报告,认真解答革命干部的疑惑和不解,平息群众的不满情绪,鼓励更多的红军战士化悲愤为力量,进一步努力去实现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目标。
  (朱琳、孙世民、赵容宇、夏月恒、马龙、孙淑宾、周艳辉、俞越、王崇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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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4-24
  • 我校与新疆博州司法局召开交流座谈会

    3月19日,我校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司法局在长安校区召开交流座谈会,校长范九利,博州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局长卓娅,博乐市党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余海峰出席,副校长孙昊亮主持。 范九利对博州司法局卓娅局长一行来校开展交流合作表示欢迎。近年来,学校与新疆各地市州密切联系,多方位、多角度开展合作交流,特别是在保障边疆稳定、法治政府建设、基层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学校服务西部的智库及人才优势。希望双方进一步加强交流,在有关合作协议的基础上,推动地区法治政府建设、行政执法监督、学生实习实训、司法干部培训等方面合作走深走实,提高服务水平,产出更多优质成果。 卓娅表示,感谢西北政法大学为博州法治政府建设提供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希望学校持续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清理、行政复议案件评查、创建法治建设示范市、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等合作协议内容的具体实施,助力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 教务处、国内合作与校友工作处、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国际法学院(国际仲裁学院)相关负责人、国家安全学院(反恐怖主义法学院)教师等参加座谈交流。  (供稿:党政办公室 撰稿:席捷 审核:高翔)

    2025-03-20
  • 陈玺:雪活酬赏:宋代人命案件司法裁判惯例举隅

    摘  要:雪活酬赏惯例目的在于通过官吏详察案情,达到消除冤狱、慎刑止杀的目的,宋代亦有大量雪活事例著于史籍、墓志之中。然而,多有庸官俗吏唯利是求,竟将雪活酬赏视为升迁获赏之南山捷径。更为严重的是,雪活人命须以认定原审判决错误为前提,则酬赏擢用必以原审法官遭受责罚为条件。因此,部分循良官吏往往在平反冤狱的同时,突破既有诉讼惯例,放弃奏报雪活事迹,一时传为佳话。 中国古代司法者在诉讼活动中时常遵从惯例、援引“故事”(故实、旧典、典故、旧例、旧制等),一定条件下还可通过创制先例、拟议新制,乃至修订律令,实现立法与司法之良性互动,保障法律规则高效有序运行。因此,关于中国古代司法惯例的深入研究,对于全面、客观认识我国传统司法文明之全貌具有重要价值。对于宋代司法惯例的深入研究,为还原、厘清、揭示宋代诉讼法制生成、嬗变、运作和革新的历史脉络和客观规律,具有重要意义。“故事”即过往之事,“或是旧日的成例、典章制度,或是旧日的事例,均被日后援以为例。”汉魏以降,故事作为重要的法律形式,即受到格外关注。自清末以来,沈家本、薛允升、程树德(1926)、杨鸿烈(1933)、守屋美都雄(1960)、刘俊文(1985)、邢义田(1986)、黄敏兰(1992)、霍存福(1993)、邓小南(2000)、杨一凡(2002)、吕丽(2002)、闫晓君(2005)、王文涛(2015)、李云龙(2018)、喻平(2019)、戴建国(2020)等学者,曾先后从不同角度对中国古代“故事”给予关注。本文围绕宋代司法活动中“雪活酬赏”惯例的形成、行用与突破,尤其注重利用近年新出宋人墓志文献,试图通过对宋代人命案件司法裁判中酬赏惯例的系统考察,查明以“故事”为代表的各类习惯性规则之地位功能、运作样态和因革兴替,借此探知“近世”之际司法惯例、司法制度和司法文化之相互关系。 雪释冤狱,活人性命,历来被认为是循良长吏之重要政绩。对此,宋代形成了雪活酬赏“故事”,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长期践行。郑克《折狱龟鉴》曾述姜遵雪冤死囚事,“姜遵为开封府右军巡院判官时,有二囚,狱具将扺死,遵察得其冤状而出之。故事:雪活死囚当赏。遵恐以累前狱吏,乃不自言。”《折狱龟鉴》成书于南宋绍兴三年(1133年),雪活酬赏“故事”应为此前累朝行用之诉讼惯例。雪活惯例的核心是官员通过纠正死刑错案,获得擢升或赏赐,本文关于雪活惯例的讨论,聚焦于经办官员奖酬事宜,具体包括以下三个问题:其一,雪活酬赏惯例之形成;其二,雪活酬赏惯例之行用;其三,雪活酬赏惯例之突破。 一、雪活酬赏惯例之形成 雪活惯例由来已久,实践中往往泛称雪冤、理雪、辨冤狱等。《隋书·李德饶传》:“大业三年,迁司隶从事,每巡四方,理雪冤枉,褒扬孝悌。”唐代雪冤事例已经较为常见,理雪对象逐步向死刑案件集中。如武周时司刑少卿徐有功常驳酷吏所奏,“每日与之廷争得失,以雪冤滥,因此全济者亦不可胜数。”长安年间,左台监察御史苏颋奉诏按覆来俊臣等旧狱,“皆申明其枉,由此雪冤者甚众。”更为重要的是,唐代因雪活死囚获得酬赏的事例已经屡见史籍,且与雪活官员之任用、考核、擢拔等行政管理规则直接关联。《唐阙史》记咸通初年,“天水赵宏者任江阴令,以片言折狱著声,由是累宰剧邑,皆以雪冤获优考。”大中四年(850年)八月,御史中丞魏謩奏请度支、户部、盐铁院官带宪衔者推劾狱讼,“如累推有劳,能雪冤滞,御史台阙官,便令奏用,从之。”大中六年(851年)七月考功奏:刺史、县令若能“开田招户,辨狱雪冤,及新制置之事,则任录其由申上。”但是,在雪冤官员岗位安排方面,唐代仍有特定要求。《旧唐书·韦温传》:“盐铁判官姚朂知河阴院,尝雪冤狱,盐铁使崔珙奏加酬奖,令权知职方员外郎。”右丞韦温认为“‘郎官朝廷清选,不宜以赏能吏。’上乃以朂检校礼部郎中,依前盐铁推官。”可见,唐代雪冤能吏不得染指清要职位。又据长兴四年(933年)二月大理正张瑑援引咸通十年(869年)二月二十九日大理少卿刘庆初奏议可知,唐懿宗时已经明确规定雪活死囚人数与考课、授官之间的对应关系,雪活酬赏惯例初现端倪,且在五代得以长期行用: “其法官中能辨雪冤狱、迹状尤异者,二人已上者,请书上下考,三人、四人已上者超资与官。今欲望依庆初所奏,法寺置议狱堂,凡断公事,并集法官详议,然后联署奏闻。天下诸州案牍,亦望本判官与副使已下,督厅会议。”敕:“法寺议狱,宜且于寺卿厅内;法官赏罚,宜依所奏。天下州府有疑者,判官集议;寻常案款,则准法施行。” 显然,晚唐时雪冤已经成为官吏考核、升迁的重要量化指标,雪冤酬赏的具体标准和申报程序已经初步成型。长兴四年(933年),刑部员外郎卢华曾言“伏见本朝故事:凡内外官司,有能辨雪冤狱,活得人命者,特书殊考,非时命官。多难已来,此道渐废,既隳赏典,难得公心。”此处“本朝故事”,当指唐代雪活惯例无疑。由此,五代成为延续、整顿和革新雪活惯例的关键时期。这一阶段,雪活的适用对象、酬赏标准和申报程序等基本确定,雪活死囚作为官吏考课重要内容之一,雪活酬赏因而成为激励各级长吏勤勉履职的重要举措。后唐同光二年(924年)中书门下奏:刺史、县令因招复户口、增加赋税、辨雪冤狱,祛除积弊者,“即仰本处逐件分明闻奏,当议奖擢。”天成二年(927年)十月辛丑德音:“天下诸州官员,如有善推疑狱及曾雪冤滥兼有异政者,当具姓名闻奏,别加甄奖。”长兴元年(930年)二月二十一日南郊赦书曰:“准长定格,应经学出身人,在任日雪得冤狱,许非时参选,超资注官,仍赐章服。” 长兴四年(933年)五月,据中书奏请,重新界定“雪冤”含义,此为五代雪活之制的关键性突破:“凡云冤狱者,所司推鞫定罪不平,回曲作直,已成案牍,或经长吏虑问,或是雠家诉冤,重经推讯,始见情实,回死为生,始名雪冤。”同时,认定雪冤,又须以“元推官典招伏情罪,本处检案牍事即给与公据,便为考牒内竖出,候本官满日,便准近敕非时参选。”此外,调整和细化雪冤注官、赐服的标准:“若活得一人,超一资注官;二人已上,加章服;已有章服,加检校官。如在任除冤雪狱外,限内征科了绝,减得一选已上,或招添户口一分已上,并许酬奖。如加至五品已上,许奏听敕旨。如虽雪得冤狱,征科违限合殿选者,亦待殿选满月,与叙雪冤之赏。”末帝清泰元年(934年)六月,据大理正剧可久疏奏,诏“其军巡使、都虞侯能覆推刑狱,雪活人命,及推按不平,致人负屈者,起今后,宜以长兴四年五月二十三日敕条施行,合有奖酬,亦等第比附行遣。”后晋开运二年(945年)正月,刑部侍郎赵远奏请,明确雪活酬奖申报时限:“‘乞自今但能雪活冤狱,不限中外官,并加旌赏。诸道州县委长吏抄案以闻。俟本人考满,即诣刑部投状,毋得隔越年岁,庶使内外同律。’诏从之。”上述选拔、注官和赐服的规定,构成宋代雪活酬赏惯例的直接历史渊源。此外,见于新出墓志的五代雪活事例,为考察五代末期的司法实况及对后世影响提供了佐证。据《魏丕墓志》记载:“世宗亲征瓦桥关也,公留掌京城东排岸事。有指水军楫夫为劫盗者,捕系七人于左军狱,占款既就,垂欲论决。公疑其不实,即密令搜访,果得元盗,遂驰白留守韩通,悉擒获焉,被诬者由是皆免。”周世宗征讨瓦桥关发生于在显德六年(959年)四月,魏丕雪活楫夫事迹,当在此间。 二、雪活酬赏惯例之行用 北宋开国之初,即对累朝行用的雪活酬赏规则予以修订。其一,增设幕职、州县官、检法官躬亲覆推的要求,明确区分日常公务与雪活劳绩。据建隆二年(961年)九月诏:“幕职、州县官、检法官因引问检法雪活得人命乞酬奖者,自今须躬亲覆推,方得叙为功劳。余准唐长兴四年、晋开运二年敕施行。若引问检法雪活,不在叙劳之限。”反映出宋廷通过承用先朝敕令,接续既有雪活规则之立法自觉。其二,重新界定雪活概念。“自后凡雪活者,须元推勘官枉死已结案,除知州、系书官驳正本职不为雪活外,若检法官或转运,但他司经历官举驳别勘,因此驳议,从死得生,即理为雪活。”其三,修改唐五代以来雪活奖酬标准。“其雪活得人者,替罢日刑部给与优牒,许非时参选。若雪活一人者,幕职循一资;州县官、幕职二人以上加章服;已有章服,加检校官;检校至五品以上及合赐章服,并京朝官雪活,并许比附奏裁。”其四,若官员希求酬赏,变乱既有判决,依律追责。“或覆推官妄欲变移,希翼酬奖,却为元推勘官对众凭者,其元驳议及覆推官各以出入人罪论。”上述改革既是对唐五代以来雪活酬赏规定的系统总结和完善,也为宋代雪活酬赏的具体实施提供了依循准则。 宋代京城诸司及州府举荐官员雪活酬赏,由审刑院、大理寺或刑部等机关进行审核。其中,审刑院承担详覆酬奖的重要责任。咸平六年(1003年)十二月敕:“应自今叙雪活及捉贼劳绩,文武官等合与不合该酬奖者,并令审刑院详覆闻奏。”景祐二年(1035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审刑院定夺太常博士陈希亮雪活合得酬奖,诏赐绯。”对此,《续资治通鉴长编》记作“赐太常博士陈希亮五品服,以尝辨冤狱也。”天圣四年(1026年)八月辛已,据审刑院奏,“前权石州军事判官冯元吉循一资,仍赐五品服,以其尝辨冤狱,活二人死故也。”此外,大理寺、刑部也时常奏请雪活酬赏事宜。景祐三年(1036年)九月二十一日,大理寺言:“‘据详断官杨务本、焦好问状,昨蕲州太常博士林宗言为盗官物该极典,寻疏驳覆勘,雪活得宗言死罪,乞赐酬奖。’诏各赐银绢三。”宝元元年(1038年)二月二十九日,“刑部言虞部员外郎郑知白雪活得徐德一名性命,合该酬奖。诏赐金紫。”同年八月九日,“刑部言:‘据前右军巡判官、大理寺丞冯振状,雪活得许从善一名,乞酬奖。看详不应《编敕》酬奖。’诏候依例合依入川通判,与当一任通判。今后正该雪活条贯,即与酬奖。”此处所言“雪活条贯”,应是北宋奖酬官员雪活人命的专项法规。康定二年(1041年)三月七日,审刑院、大理寺言“广济军录事参军麻永肩任和州录事参军日,雪活得贼人于诚、陈益死罪,合该敕酬奖。诏与两使职官,赐绯。”绍兴六年(1136年)七月二十七日,“漳州言:司理参军、右迪功郎林聘明辨流、死罪刑名五件,计一十人,欲望推赏。刑部勘当,林聘明辨裁决公事五件,已得允当,其元勘不当去处,合下本处依条施行。诏林聘与减一年勘磨,余依。”上述获得雪活酬奖事例,包括京城诸司、地方州军官吏等雪活人命者,经所在州军或官署申报,经审刑院或大理寺、刑部审核申奏,应依据《编敕》《雪活条贯》中雪活酬赏的相关规定,在现有官阶基础上注拟、晋升或赐服、赐物。其中,地方州府申报奖酬者,应由提点刑狱公事先行审核,再行奏报酬赏。大中祥符四年(1011年),以资政殿大学士向敏中等磨勘提点刑狱、朝官、使臣课绩文字,第为三等,“帝以磨勘文字示王旦曰:‘惟两浙朝臣、使臣有奏报雪活死罪者。定为第二等,余皆有责罚。’”绍兴七年(1137年)正月癸未,左修职郎朱倬召对,“举咸平中以户口增减为计臣之殿最,祥符中以雪活冤狱为宪臣之上第”,正为大中祥符四年(1011年)旧事。宁宗嘉泰年间,刘颖提点湖南刑狱,曾对雪活事迹做出深刻分析,并展示了提点刑狱司审核死刑奏裁案件的详细程序: 湘民喜斗轻死,以故重辟多,吏常骫法出之,杀人者例不死。公曰:“此东坡所谓外邀雪冤之赏,内希阴德之报者,岂辟以止辟之意哉?”诸郡以具狱上,惟过误可悯,若讯鞫有疑者,乃使奏谳,余悉论如律。然必召掾史议,反复数四,无孅芥疑乃决,故人自以不冤。按部所过,平狱犴,省牒诉,詧吏问俗,冒隆暑,由潭、邵历全、永,驱驰二千里乃归。人谓前所未有,资兴民邓其姓者,推刃同气,匿尸草野中,耕者四人见之以告邓,邓执而讼之官,官加考掠,民不胜痛自诬服,狱上,公疑之,命官阅实,果得其情。四人者破械而出,叩头呼天曰:“生我者,提刑也。” 显然,刘颖对雪活酬赏惯例的本质有清醒认识,部分官吏为获奖酬,滥奏可疑可悯,开脱死囚罪责,对命案苦主和法度尊严构成双重侵害。因此,刘颖遵从咸通以来雪活集议惯例,召集属官反复研讨,详覆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墓志所记阅实四名农夫事例,正为提点刑狱雪活人命之证。其中所引东坡所谓云云,则出自苏轼《策别安万民六》:“懦夫庸人,又有所侥幸,务出罪人,外以邀雪冤之赏,而内以待阴德之报。”而所谓阴德之报,确实对宋人思维构成深刻影响。《夷坚志》曾记张文规阴司添寿事迹,通过张皇鬼神,称道灵异,以证果报不虚。元祐七年(1092年),英州司理参军张文规纠正真阳县民张五盗牛案,“雪冤狱,活十人,当得京秩。郡守方希觉以其老生无援,不剡奏,但用举者迁临川丞,绍圣四年之官。”张文规虽因上司算计未得擢拔,却在病死后,蒙阴曹添寿十二年,偿其雪活之劳:“子有雪活十人之功,故王以是报子,此人间希有事也。”此事委婉曲折,影射现实,在描摹宋代官员雪活人命事迹的同时,亦深刻反映出酬赏申报中人为干预等负面因素。宋人认为,雪活人命、平反冤狱者,理应获得官府奖赏;如因种种原因未能兑现,或将在寿命、家业、子孙等其他方面获得福报,可谓“失之东隅,收之桑榆”矣。作者通过所谓阴司报应,将官员政绩、考课、升迁与阳寿相互勾连,从而使勤勉履职官吏获得一定心理补偿,同时发挥劝善戒恶的社会宣教功能。 三、雪活酬赏惯例之突破 显而易见,雪活酬赏目的在于通过官吏详察案情,达到消除冤狱、慎刑止杀的目的。雪活人命被视为官僚重要德政治迹,部分雪活事例得以著于史籍、墓志之中(参阅表1《墓志所见宋代雪活案例简表》)。譬如,任颛[治平四年(1067年)卒]通判汝州,“州有大狱刘来福者,公至,为辨不当死者二人。”绍圣初年,乔执中以宝文阁待制知郓州,“执中宽厚有仁心,屡典刑狱,雪活以百数。”名臣范百禄之子范祖述“监颖州酒税,摄狱掾,阅具狱,活两死囚,州人以为神。”依据宋代司法惯例,雪活人命者应获得朝廷奖赏,与此同时,原审法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针对雪活酬赏,出现庸吏滥用和良吏弃用两项截然对立的司法倾向。 (一)滥行酬赏 司法实践中,多有庸官俗吏唯利是求,将雪活酬赏视为升迁获赏之南山捷径。后唐长兴四年(933年),沧州节度使卢质受沧景观察判官靳诩父贿,以诩雪得冤狱奏荐恩奖。“质书生备位廉察,而受赂荐诩,人士丑之。”宋代士大夫曾多次指陈雪活酬赏之弊,景德年间,著作佐郎曹定曾奏:“长吏雪活,乃其职分,不当更论课最。”判刑部慎从吉却以为,“长吏误失用刑,率皆受责,雪活冤狱,曾不霑恩,惩劝之间,未协于理”,竟从从吉之请。景德二年(1005年)五月二十一日,“诏自今后雪活得人性命者,理为劳绩。”曹定所言,代表了宋代士大夫对雪活酬赏惯例合理存在的问难质疑。至和二年(1055年)二月丙午,宰臣刘沆言:“其叙钱榖管库之劳,捕贼雪活之赏,有司虽存常格,已经裁定,尚复有侥幸之请。以法则轻,以例则厚,执政者不能守法,多以例与之。如此之类,乃是叙劳干进之弊。”宣和二年(1120年),都曹翁彦深引述苏轼论断,陈奏雪活酬赏中舞弊之害:“今之官吏,外希雪活之赏,内冀阴德之报,递相驱煽,遂成风俗,一作奏案,无敢异议。胥吏乘之,奸弊万态,文致情理,莫可究诘,谳状径上,不由宪司。其就东市者,大抵贫民耳。”绍兴六年(1136年)十一月丁卯,左司郎中耿自求建议准确认识可悯含义,杜绝官吏冒雪活之名,行干进之实:“‘仍乞诏宪司州郡,如案情疑虑,误用法意,能雪活人命,自合依旧日赏典施行,庶几绝官吏希觊之望,使生者死者均被圣眀平允之泽。诏刑部看详申省。’” (二)弃用酬赏 因滥行雪活产生的擢用、赏赐行为,势必对朝廷考核、选官、奖励等既有制度构成侵害。更为严重的是,因雪活人命须以认定原审判决错误为前提,则酬赏擢用必以原审法官遭受责罚为条件。因此,部分循良官吏往往在平反冤狱的同时,突破既有司法惯例,放弃奏报雪活事迹,传为佳话。例如,太宗朝同州女奴逃亡案中,观察推官倪若水雪活富民父子事: 知州以若水雪冤死者数人,欲为之论奏其功。若水固辞曰:“若水求狱事正,人不冤死,其论功非本心也。且朝廷若以此为若水功,当置录事何地耶?”知州叹服曰:‘如此,尤不可及矣。’录事诣若水叩头愧谢,若水曰:“狱情难知,偶有过失,何谢也。”于是远近翕然称之。 后因枢密直学士寇凖推荐,淳化元年(990年)冬十月乙巳,太宗面命若水为秘书丞、直史馆。与倪若水基于官德修养放弃雪活酬赏事迹相类,庆历初年,朱定国担任池州、贵州主簿时,以平反死狱,迁饶州军事判官。元丰四年(1081年)新官制行,“著令京朝官致仕,历任有劳绩,则以全俸宠之。公以贵池雪活之故,可应格。或劝君自陈,君曰:‘吾勤劳职事,夙夜匪懈,犹惧无以报廪禄之赐,今窃半俸老田里,又得一子禄养,恩已厚矣,敢较其他乎?’竟不言。”治平年间,梁彦回[庆历五年(1045年)进士]“在狱令为雪活二人,而君终不自言。或问所以?答曰:‘初非不欲言,念一言之蒙赏甚轻,而有司坐深故之罚重矣。夫以重罚易轻赏,岂我所为哉?’人以长者许之。”新出晁端义墓志、刘陶墓志所录志主事迹,则可与传世文献弃言酬赏事例相互参照。冀州司理参军晁端义[元祐五年(1090年)卒]墓志:“其在冀州,县上狱在大辟,君引讯疑之,俄得其冤,囚赖以活。法当赏,或劝其自列,君曰:“吾不以是病邑官而为己功。”大理寺丞刘陶[元祐六年(1091年)卒]墓志载刘陶处置伊阳群斗命案,雪活某乙性命,“所谓□□□□命者法当赏,君愀然曰:“吾志申人之枉尔,觊赏岂吾心哉?”法官放弃酬赏申报,主要基于两点考虑:其一,查明案情、纠正冤案当为有司职守,不应额外奖赏。由此亦可发现,专门设置的雪活酬赏规则,其目的正在于试图解决官吏懈怠政事、滋生冤狱这一严重问题。其二,获得雪活酬赏必然揭露原判错误或推官舞弊,因此,后任获得酬赏必以前任遭遇惩罚为代价。从君子之德抑或官僚阶层整体利益权衡,时有官员放弃雪活酬赏申报。因此,放弃酬赏的雪冤事例,虽是宋代司法之个案现象,却深刻反映了唐宋之际雪活规则轻重失衡的内在弊病,以及实践层面部分官吏贪功冒进,炮制雪活的丑态劣迹。 《旧唐书·徐有功传》赞曰:“听讼惟明,持法惟平。二者或爽,人何以生?”明、平二字作为传统司法基本理念和价值追求,理应成为支配辨雪冤狱的行为指南。 结 语 宋代异常重视先朝与本朝各类“故事”的搜集、研究和应用。以雪活酬赏为例,其中既有对晚唐、五代以来司法惯例的承继,更有依据本朝司法实践所进行的革新,通过对昭雪人命案件惯例的酬赏,沿袭了前朝司法贵重人命、民本恤刑的法律传统,彰显了宋人以人为本、慎重刑狱、因势利导的司法理念,更反映出中华法律文明薪火相传、赓续不绝的固有内涵。“雪活酬赏”等一系列惯例性规则作为列祖列宗治国理政的智慧结晶,深刻体现了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心系苍生的治国之道,展示出中国社会特有的崇法、务实、权变的宝贵特质。凝结着古代法治思想精华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传承华夏文明的气质和禀赋,融汇新时代的价值与内涵,必将为全面依法治国注入丰富养分和深厚底蕴,将现代法治文明建设推进至的新的高度。

    2025-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