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建言献策 “十三五”规划

  • 2016年04月12日
  • 西北政法大学
关注西法大官网
微信
微博
Qzone
网址
打印
NaN
阅读

4月11日下午,学校各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汇聚一堂,围绕学校“十三五”规划建言献策。此次座谈会是在校党委的安排下召开的,校纪委书记罗新远主持会议,党委宣传部部长戴鲲、党委统战部部长赵全宇、民革支部副主委李军、民盟支部主委侯西勋、民建支部副主委石慧芳、民进支部宣传委员许新芝、农工党支部主委何为、致公党支部主委杨蔚林、九三支社主委闫晓君、无党派代表张翔和何小勇等参加了会议。

首先,赵全宇介绍了《西北政法大学“十三五”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过程、主要框架结构、重点任务和关键指标。与会代表聚焦主题,开门见山,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会议气氛热烈、和谐。大家对学校“十三五”规划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提出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可行性,是实事求是、符合学校实际的。大家联系教学科研实际,指出了“十三五”期间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资源配置与基础保障等方面亟待加强和改进的问题,提出了许多质量高、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诸如,“把学风建设放到突出位置”“建立不同层次的学科建设责任体系,加强学科梯队建设”“切实改变大班授课模式”“在学校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中建立竞争机制,实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加大国际化办学投入,改善留学生来校学习的学习、生活条件”“完善吸引人才的政策体系,解决教职工在收入、住房、子女入学、就医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尽快改善雁塔校区研究生教育教学条件”,等等。据了解,为准备此次座谈会,各党派负责人组织本党派成员提前进行了讨论、收集了意见、建议,无党派代表多次研读规划文本。会前的精心准备,确保了会议开的卓有成效。

纪委书记罗新远对大家参政议政的能力和对学校事业发展高度负责的态度给予了充分肯定。他指出,大家经过认真思考研究后,提出了高质量的意见和建议,对进一步完善学校“十三五”规划、推动学校改革建设很有帮助。他代表校党委向大家表示感谢,要求党委统战部将大家的发言认真梳理,会后向校党委汇报。他指出,就学校“十三五”规划征求党外人士意见和建议,不仅是开门编制规划的需要,也是落实重大事项协商通报制度、拓宽参政议政途径的需要。希望党外人士以此为契机,将党派工作与服务学校中心工作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凝聚广泛共识,汇聚强大合力,为建设法学特色鲜明、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教学研究型高水平大学贡献力量。他表示学校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统一战线条例(试行)》和各级统战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统战工作的领导,完善统战工作大格局,健全统战工作体制机制;创新统战工作,更新思想观念,积极搭建平台载体,支持党外人士参与民主协商,积极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建立党外人士意见处理反馈机制,一事一案,件件要有回复。他对今后各民主党派的工作提出三点希望,一是要加强自身组织建设,加强理论学习,增强使命意识,规范工作程序和组织生活;二是要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注重培养年轻人;三是要关注学校建设和发展,履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责,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建言献策的质量和水平。

相关新闻

  • 我校召开“十五五”规划编制工作推进会

    9月30日上午,我校在长安校区校务楼第二会议室召开“十五五”规划编制工作推进会,各专项规划牵头部门负责人及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会议。会议由副校长张荣刚主持。 张荣刚对各编制工作组前一阶段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他表示,“十五五”时期是学校实现内涵发展的关键阶段,“十五五”规划编制要有战略性、前瞻性、长远性、实践性,紧紧围绕“教育强国,西法大何为”“法治建设,西法大何应”“科技革命,西法大何变”的主题,系统谋划当前和未来学校的事业发展。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调研论证、密切协同合作,严格按照既定时间节点,压实工作责任,高质量推进下一阶段规划编制任务。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处长王莹莹通报了当前规划编制工作进展情况。各专项规划牵头部门汇报了规划编制的思路、框架及调研成果。与会人员就各项目标、举措、指标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交流。 (供稿: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 撰稿:刘洪琴 审核:王莹莹)

    2025-09-30
  • 以检察官的身份分享法科生的职业规划

    报告主题:以检察官的身份分享法科生的职业规划 报告人:王玄玮,云南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 举办单位:刑事法学院 报告地点:长安校区天平楼AJ13教室 报告时间:2025年09月26日19:00至21:00

    2025-09-26
  • 【学习强国】【民主与法制】张荣刚、哈乐群:以法治强基跨境电商 为国内国际双循环注入发展新动能

    以法治强基跨境电商 为国内国际双循环注入发展新动能 2024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当前外部环境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加深,我国经济运行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主要是国内需求不足,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群众就业增收面临压力,风险隐患仍然较多”“必须统筹好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关系,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稳外贸、稳外资”。在此背景下,巩固拓展国内国际双循环,能够推动国内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增加国家外汇收入、提升跨境支付能力、为国内企业提供更广阔的市场和更多的就业机会。 跨境电商作为我国外贸领域的新兴力量,为外贸发展注入全新活力,成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路径以及助力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依托。2024年,中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43.85万亿元,同比增长5%,跨境电商进出口2.63万亿元,同比增长10.8%。跨境电商的蓬勃发展促进了外循环高质量发展,成为支持外循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激发了外贸主体活力,实现了产业数字化和贸易数字化的融合,成为我国重要的外贸新业态。 跨境电商在推动贸易创新和促进全球经济增长的同时,由于不同国家法律体系存在差异,相关争议纠纷时有发生,阻碍了国内国际双循环高质量发展。因此,需要通过法治手段助力跨境电商健康成长,更好畅通国民经济循环。 跨境电商法治化 进程中的现实挑战 跨境电商法律法规还需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法为跨境电商规范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和支持。此外,还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务部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等多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当前,针对跨境电商出台的规章制度多为部门规章。同时,跨境电商本身就具有各种独特的性质,涉及多个领域和部门,如何进行有效的进出境监督管理、如何有效打击跨境侵权行为、如何维护跨境消费者权益、对跨境电商中的数字产品如何征税等,电子商务法并未给出具体和细致的法律规范,缺乏全国性的统一立法。 跨境电商监管与税收征管叠加的双重挑战。跨境电商交易中货物进出口频次高、批量小且品类繁杂,而且跨境电商除了要遵循电商的通用准则外,还需严格符合进出口相关法律法规。如海关申报制度要求跨境电商按规定流程准确申报货物信息;检验检疫制度对跨境电商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安全及卫生标准提出严格要求;税收制度明确跨境电商在各类贸易场景下的纳税责任与税率;跨境电商全流程涉及多个进出口行政监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因此会出现跨境零售交易主体多且责任难以确定、跨境新型产品类别无法判断、产品与我国相关标准存在差异等问题,此外,不同国家海关对于跨境电商货物的监管政策存在差异,增加了企业规范成本与贸易风险。 跨境电商领域的税收政策呈现出显著的复杂性与多元性。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满足一定条件可以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该政策涉及多种税率的计算和申请,退税流程较为复杂,需要专业性较强的人员进行处理。同时,目前跨境电商中的部分税收政策对于商品归类和税率计算,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例如电子烟雾化液是一种加热不燃烧的产品,与传统烟丝产品相比,其主要原料为茶叶、银杏叶等天然草本植物,那么电子烟雾化液到底是普通烟草还是食品?其监管权是否归属于国家烟草专卖局?类型多样的电子烟如何界定?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明确。2020年,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在该模式下企业先将货物出口至海外仓,后续再进行销售,这样出口环节与销售环节就会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离。税务机关难以实时掌握货物在海外仓的实际销售情况,包括销售时间、销售价格、销售数量等关键信息,这使得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变得困难。还有部分企业受利益驱使,为骗取出口退(免)税,与物流仓储企业、国外代理商暗中勾结,甚至虚构外商,通过伪造销售合同和虚开发票,采用跨地区作案、异地“供货”等隐蔽手段,达到骗取出口退(免)税的目的。此类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出口退税秩序,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 提升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机制效能。跨境电商纠纷具有跨地域性、虚拟性、以电子证据为主等特点,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在处理跨境电商纠纷时,有时无法满足电子商务交易的快速、高效、低成本解决纠纷需求。一是跨境电商交易双方可在任何地理位置上进行,跨境电商交易行为具有跨地域性。传统的诉讼模式通常需要在特定的地点进行,这就使得当事人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参与涉外诉讼,增加了纠纷解决成本和难度。二是跨境电商活动可不依附于任何有形的实体,而是通过数码交换活动完成。在当前数字化环境下,部分当事人借助网络的隐匿性开展匿名交易,整个交易流程高度数字化,交易双方主要通过线上即时通讯工具交流沟通,辅以商品图片展示等内容,几乎不涉及面对面的交流与实体文件的传递。一旦产生纠纷,要证明跨境电商交易是否存在及保存相关证据较为困难,这既不利于保护交易双方,又给法院调查取证带来挑战。三是跨境电商纠纷往往涉及大量电子证据,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这些证据的收集、保存和认定都需要专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容易导致证据认定困难,影响纠纷的解决。 跨境电商法治化 助力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动力阐释 跨境电商法治化能保障跨境交易安全,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运转。如从支付安全角度来看,网络安全法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从而为跨境支付安全营造可靠的网络环境。在电子合同有效性方面,电子签名法全面规范电子签名的行为与认证,确保了跨境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个人信息保护法系统且全面地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不仅维护了个人信息流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而且能够推动跨境电商企业加强规范经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跨境电商消费者一系列权利,全面保障其在跨境购物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在数据安全方面,数据安全法建立了全面且系统的数据安全保障体系,明确了重要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为跨境电商的数据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跨境电商法治化能优化营商环境吸引投资,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规模的持续扩大。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完善“1+N+X”法规政策体系。其中,“1”指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N”指各部门制定的相关领域单行法规政策,“X”指各地区出台的配套法规政策。完善的跨境电商法律制度能够为我国企业提供法律保障,降低国际市场风险,扩大国际市场份额。稳定、透明的法律政策和监管制度有助于国外企业增强跨境电商的信心。跨境电商法治化使得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合作和交流更为顺畅,推动跨境电商行业的国际化发展,促进外循环规模的持续扩大。 跨境电商法治化能推动国际规则的对接与合作,提升在国内国际双循环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是由包括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十国共15个成员国共同签署,是首次在亚太区域内达成的范围全面、水平较高的电子商务规则。我国需要利用完善的跨境电商法律法规,以国内法治为基础,实现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的衔接,形成良性互动。跨境电商法治化建设可以促使各国在关税、数据治理、数据保护等方面形成共识和统一标准,推动国际经贸规则的完善与发展,提升我国在全球贸易规则制定和执行方面的影响力。 跨境电商法治化 赋能国内国际双循环高质量发展的思路 近几年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进出口贸易额不降反升,2020年跨境电商进出口1.69万亿元,同比增长31.1%,2024年跨境电商进出口2.63万亿元,同比增长10.8%。跨境电商能够扩大市场空间,释放产能,带动相关产业的协同发展,如物流、支付、金融、信息技术等服务业,优化国内产业结构;能够进一步加强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联系和贸易合作,让全球贸易环境更加自由,加速国际贸易运转,使整个外贸产业链变得更加完善。 建立动态的法律法规调适机制,实现市场与法治的联动。跨境电商行业具有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以及快速演变的消费者需求,必须建立动态的法律法规调适机制,实现市场与法治的有效联动,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清晰的行为准则。国家及各地区应设立专业的跨境电商法律研究机构,关注全球跨境电商行业的发展动态、技术创新应用以及商业模式变革,关注其他国家和组织的相关法律动态,及时制定并完善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我国跨境电商企业在国际市场上规范运营,赋能国内国际双循环高质量发展。 建立跨境电商法律试点区域或项目,在特定地区或针对特定业务类型进行新型法律法规先行试点。比如在某个沿海城市的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试点放宽对跨境电商小额贸易的海关监管限制,同时加强对交易数据的合规审查和风险监控。通过试点,观察新规定对市场经营主体行为、市场竞争格局、行业发展速度等方面的实际影响,总结经验教训,以便进一步完善规范条文或在更大范围内推广。 构建合规高效的跨境贸易新生态,实现便利与合规的平衡。跨境电商作为跨境贸易新生态的驱动力,已成为全球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通过政策支持、技术创新和国际合作等手段推动跨境贸易生态的构建和完善是实现贸易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 第一,责任界定、平台监管、海关国际合作三策并行。制定清晰明确的跨境电商交易主体责任法律法规,明确各方在交易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范围。跨境电商平台要加强对入驻商家的资质审核,严格审查商家的各类相关证件,确保商家的合法合规,并对平台上的交易活动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加强同其他国家海关之间沟通与协作,及时交流跨境电商货物的监管政策、法规变化以及企业的通关数据等信息,共同研究解决监管中遇到的问题,提高监管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第二,规范遵循、权益保障、产权保护并行不悖。跨境电商企业要深入研究并严格遵守目标市场国家的各类法律法规,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数据隐私法、知识产权法等。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与售后问题,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数据隐私,采用严格的安全措施确保用户数据不被非法获取与滥用,如建立数据加密存储与传输机制、定期进行数据安全审计等。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建立完善的商品审核机制,杜绝销售侵权假冒商品,积极配合品牌方的维权行动。 第三,构建跨境电商新型产品分类指引、标准协调体系。由政府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牵头,联合专业机构和企业,制定详细的跨境电商新型产品分类指南,明确各类产品的定义、特征和归类标准,为企业和海关等监管部门提供参考依据。当有关产品与我国相关标准存在差异情况时,建立由海关、行业协会等多方参与的标准差异协调机制,通过协商、检测、认证等方式,确定产品的适用标准,确保贸易的顺利进行。 建立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实现涉外法律服务的线上转移。随着跨境数字贸易的快速发展,急需通过整合各国的法律资源、司法实践经验以及多元纠纷解决方式,构建起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新型跨境电商争议解决体系。2020年7月15日,杭州互联网法院跨境贸易法庭正式揭牌成立。该法庭作为全国首个依法专门集中审理跨境数字贸易纠纷案件的人民法庭,在我国跨境电商纠纷在线解决领域具有标志性意义。 第一,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提高了跨境电商纠纷解决的效率。传统的司法程序从立案到审判再到执行,往往需要经历三至六个月。这对于追求快速、便捷的跨境电商交易来说,显然无法满足其需求。相比之下,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在线协商、在线调解、在线仲裁等规则,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能够快速、高效解决纠纷。如在线仲裁,从立案到作出仲裁裁决及仲裁裁决的送达均在互联网上进行,可以克服空间距离带来的障碍,信息交换的即时性大大提高了解决纠纷的效率。 第二,在线纠纷解决机制降低了跨境电商纠纷解决的成本。在线纠纷解决机制通常采用线上操作,所有送达工作均可通过电子送达平台实现。纠纷当事人在线上沟通,能够节省当事人交通费用,降低时间成本。大部分案件不用聘请代理人,可以节省代理费。在线纠纷解决机制通过简化程序、降低门槛,使得更多的小型跨境电商纠纷可以得到有效解决。 第三,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缓解了跨境电商司法资源的紧缺。在一些地区或领域,由于司法资源有限,难以应对大量的跨境电商纠纷。非司法性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具有灵活性和便捷性,可以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质量,使司法审判机关的资源配置得到优化。 总之,跨境电商的持续健康发展,法治化是其必然的前进方向。通过法治化手段作为有力抓手,积极助力跨境电商发展,对赋能国内国际双循环高质量发展意义深远。这不仅需要政府部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也需要企业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同时还需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5年第15期 责任编辑:马毓晨 廖卫华 总平台审核编辑:路露  

    2025-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