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上午,雁塔校区运动场及其周边改造工程竣工验收会议在司法鉴定中心会议室举行。副校长宣力、李玉朝,总会计师刘鹏伟、校长助理樊铁虎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代表参加验收会。会议由基建处处长呼勇主持。
会上,基建处副处长孟红军介绍了工程总体情况。我校雁塔校区运动场及其周边改造工程包括硅pu篮球场地6块、五人制人造草坪足球场地3块、羽毛球场地3块、400米塑胶跑道6条、健身器械区、周边沥青混凝土道路及照明系统等,于2015年8月15日正式开工, 2015年11月28日全部完成施工图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三个多月的时间里,基建处克服场地狭小、施工时间因雨天而不断受到中断等困难,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及时调整工作计划,抓住重要节点,严把质量关,顺利完成了各项建设任务。经检查验收,李玉朝副校长宣布了验收结论:该项目圆满完成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相关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工程资料齐全,质量评定结果为合格。在塑胶场地和硅pu场地施工过程中,通过三方现场随机取样封存的样品,送中国田径协会指定的两家检测单位之一的北京华安联合认证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塑胶和硅pu样品中苯、甲苯和二甲苯总和、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镉、铬、汞的检测数据均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验收大会上,宣力副校长讲话,代表学校对我校雁塔校区运动场及其周边改造工程顺利竣工验收表示祝贺,指出雁塔校区运动场及其周边改造工程是师生员工期盼已久的民生工程,是学校今年的重点建设工程,是学校关心师生员工健康的一项民生举措,是营造健康向上的体育文化氛围、建设宜居美丽校园的重要内容,是雁塔校区环境整治的一个亮点,对于改善师生员工工作学习生活环境有重要影响。他对所有建设单位付出的辛勤劳动和校内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支持表示感谢。宣力副校长还要求基建处要做好善后工作,完善竣工资料,为工程决算做好准备。希望保卫处加强管理,建好更要管好,更好地为师生服务好,尽快完成篮球架等设施的安装,尽快完善功能,这也是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运动场及其周边改造只是雁塔校区环境整治的开始,学校将尽快启动雁塔校区环境综合治理,相信不久大家就可以看到一个宜居美丽的校园。
塑胶运动场的建成和使用,对于改善雁塔校区的办学条件、美化校园环境、加强校园体育文化设施建设,完善雁塔校区整体功能,全面提升雁塔校区形象,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产生积极而广泛的社会影响。
会前,全体参会人员到运动场进行了现场参观验收。
提要:赛是古代一种针对特定地区少数民族所制定的赋役政策,国家允许这些少数民族缴纳资以代替徭赋。资是经济范畴内的事务,赉人是一个特殊的经济群体,而非民族。阆中资人在西汉初和东汉末活跃于历史舞台之上,他们受到刘邦、张鲁、曹操的青睐,既因其人勇猛的特点,更因其经济特性和地缘优势。魏晋以降,赉的政策仍有延续,晋时户调式有关于宝布的记载,但西晋以后赛人的活动已不多见。 “寶人”在秦汉魏晋时期多见记载,在西汉建国及三国鼎立过程中都有宝人的身影,建国巴蜀的成汉李氏,也是寶人之后。宝人群体曾在秦汉魏晋时期的军事、政治上发挥过重要作用,因此,学界对其多有研究。“寶”本是秦汉之际针对南方地区某些蛮夷所实行的赋役名称,“宝人”原指缴纳宝的人。尽管“寶”的本义在史书中有明确记载,但一些有关宝人的研究成果多将其目为族属名称。宝为何会由一种赋役“转变”为族属名称,究竟是其本身在魏晋之际发生了改变,抑或后来的研究者理解出现了偏差?细检汉唐之际的史料可以发现,赛在秦汉乃至魏晋时期都更多地与经济事务有关,秦汉时期寶人活动多见于记载的原因值得深究。本文试图在前人基础之上,就秦汉魏晋时期中央王朝有关宝的政策、寶人是否民族、宝人的活动等问题再作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一、寶与賽人的本义 对于“寶”的本义,文献中有较明确的记载,如《说文》载:“寶,南蛮赋也。”但在有关宝人的论述中,一些学者会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将宝人目为一个民族。陈寅恪《天师道与滨海地域之关系》言:“巴寶为笃信天师道之民族,范长生本为天师道之教主……否则范氏以汉族儒者,竟倒行逆施,助寶逐华。诚如夏曾佑所言,其用心殆不可解也。”唐长孺《范长生与巴氐据蜀的关系》一文也将宝人视为民族。童恩正《古代巴境内民族考》一文进一步认为,“宝是川东一种古老的土著部族,其中心在今渠县一带”,“賽就是板桥蛮”,并指出“将巴族(廪君种)和板桥蛮(赛)混为一谈,其实这是错误的”。童文不但将賽视为民族,并将之确定为板楣蛮。 薛宗保《古代巴地的地域及民族考辨》一文则认为:“板桥蛮应是姬姓巴子国覆灭后,对巴山南麓彭人与原有土著氏族融合后的泛称;之后,为向秦人交纳贡赋,而称‘寶',以‘寶’名人,则起于汉世。寶,可以是对一个区域族群的泛称,但不是一个民族学意义上的名称。”薛文与童文不同,认为宝不是民族,同时也注意到“巴地许多地区有别的民族称贡赋为‘宝',从另一角度佐证了‘宝'不是族名”。尽管认识到寶是一个区域族群的泛称,不是民族学意义上的名称,但薛文是从民族迁徙融合角度来探讨的,实际上仍是从民族角度来认识,内在地仍将賽视为“族群”的称谓。即便如此,薛文的观点似乎也不是主流,学界仍更多地将资视为民族。如王晓天、黎小虎《板桥蛮(蜜人)源流考略——廪君之后还是“百濮”先民?》一文和朱圣钟《族群空间与地域环境——中国古代巴人的历史地理与生态人类学考察》一书,他们的观点与童文大致相同,既指出廪君种与板循蛮的差别,又将蜜视为民族。 涉及宝人的传世文献记载主要在《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华阳国志》《魏书》及《晋书》中,资料的相对匮乏是对有关蜜与寶人的问题认识不一的主要原因。“賽人”究竟是不是民族,还应从“宝”的本义及“宝人”的活动记载入手。 寶之本义,按照《说文》的解释“宝,南蛮赋也”,表示一种经济事务。《华阳国志·巴志》载: 秦昭襄王时,白虎为害,自黔、蜀、巴、汉患之。秦王乃重募国中:“有能煞虎者邑万家,金帛称之。”于是夷朐忍廖仲、药何、射虎秦精等乃作白竹弩于高楼上,射虎……秦王嘉之……乃刻石为盟要: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伤人者,论;杀人雇死,偻钱。盟曰:“秦犯夷,输黄龙一双。夷犯秦,输清酒一钟。”夷人安之。汉兴,亦从高祖定乱,有功。高祖因复之,专以射虎为事,户出寅钱口四十。故世号白虎复夷。一曰板桥蛮。 在这里,賽以赋的意义出现,称为“宝钱”,很明确地指一种经济事务。《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载:“秦昭王使白起伐楚,略取蛮夷,始置黔中郡。汉兴,改为武陵。岁令大人输布一匹,小口二丈,是谓赛布。”宝布与钱虽有不同,但也是经济范畴。《魏书》《晋书》也同样将寶视为一种经济事务,并将其历史追溯至秦时。 《魏书·宝李雄传》载: 寅李雄,字仲俊,盖廪君之苗裔也。其先居于巴西宕渠。秦并天下,为黔中郡,薄赋其民,口出钱三十,巴人谓赋为“寅”,因为名焉。 《晋书·李特载记》载: 秦并天下,以为黔中郡,薄赋敛之,口岁出钱四十。巴人呼赋为寅,因谓之寅人焉。及汉高祖为汉王,募寅人平定三秦,既而求还乡里。高祖以其功,复同丰沛,不供赋税。 显而易见,上述史料的共同点在于“寶”在其中都表示经济事务。如果细究其差异,《魏书》《晋书》将“口(岁)出钱三十(四十)”的赋税政策系于秦时,而《华阳国志》与《后汉书》只记载了秦时有薄赋的政策,并未涉及具体宝钱数。《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巴郡南郡蛮”条又载:“及秦惠王并巴中,以巴氏为蛮夷君长,世尚秦女,其民爵比不更,有罪得以爵除。其君长岁出赋二千一十六钱,三岁一出义赋千八百钱。其民户出嫁布八丈二尺,鸡羽三十。汉兴,南郡太守靳强请一依秦时故事。”注引《说文》:“惊,南郡蛮夷布也。” 鉴于史料的先后问题,结合《华阳国志》《后汉书》的记载,可以归纳出如下几点:第一,秦时已有针对蛮夷的薄赋政策,具体之施行,不同地区、不同对象之间稍有差异。有施于秦黔中郡的“输布一匹,小口二丈”者,有施于巴中的“君长岁出赋二千一十六钱,三岁一出义赋千八百钱。其民户出嫁布八丈二尺,鸡羽三十”者②,也有施于巴郡白虎复夷的“顷田不租,十妻不算,一户免其一顷田之租税,虽有十妻,不输口算之钱”者。第二,上述史料皆与賽有关,则宝之形式并不限于货币,布、羽乃至赋税减免均可视作寶。很明显,宝本属经济范畴这一点,以上史料并无不同。 “资人”之称因宝而来。关于寶人族属,一般有三种观点:其一认为寶人为板桥蛮,其二认为宝人为廪君种,其三认为寶人为巴人一支。三种观点基本来源于上文所引诸条,未有定论,这就说明这些史料本身在论证方面存在着缺陷。首先,《华阳国志》及《后汉书》的记载中,上引史料系于“板桥蛮”下,可以证明板楣蛮白虎复夷为缴纳寶的蜜人,但却不能倒过来证明蜜人即板桥蛮。其次,廪君种在秦汉时期享有赋役优待政策,至西晋时寶人李雄亦号为廪君之苗裔。与上条一样,只能证明廪君种为寶人,不能证明资人就是廪君蛮。最后,《魏书》《晋书》对寶人的来源提供了另一种解释:巴人谓赋为“寶”,由于巴人方言,所以谓之寶人。但没有明确说明是巴人将其他群体以方言称为“寶人”,还是巴人以方言自称为“寶人”。 可以看出,缴纳寶或者享有赋役优待政策的对象,史料中“板楣蛮”“廪君种”“夷人”“南蛮”“蛮夷”兼而有之,所以,征收寶的对象应是泛指某些特定地区的蛮夷之人。《华阳国志》中之“复夷”系于板楣“蛮”下,《后汉书》说“复夷”号“板循蛮”,“夷”“蛮”混用即表明“夷”“蛮”不分。实际上“蛮”“夷”本身就是不能确定族属的泛称。所以,寶人本质上应是泛指缴纳资的经济群体。在地域分布上,文献记载中巴郡、南郡、黔中郡、长沙国或具体的宕渠、阆中、朐忍、无阳等地皆有缴纳寶的宝人分布(图1)。秦汉时期西南地区少数民族族属复杂,在如此广阔的地域内都存在的蛮夷,其是某一种特定民族的可能性较小。 图1文献所见秦至汉初资人分布示意图 图片来源:据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地图集》(中国地图出版社,1982年)秦“淮汉以南诸郡”图标示。 出土文献为上述认识提供了有力证据,张家山汉简《奏谳书》载: 十一年八月甲申朔己丑,夷道介、丞嘉敢谳之。六月戊子发弩九诣男子毋忧,告为都尉屯,已受致书,行未到,去亡。毋忧曰:蛮夷大男子岁出五十六钱以当徭赋,不当为屯,尉黑遣毋忧为屯,行未到,去亡,它如九。黑曰:南郡尉发屯有令,蛮夷律不曰勿令为屯,即遣之,不知亡故,它如毋忧。诘毋忧,律蛮夷男子岁出寅钱,以当徭赋,非曰勿令为屯也,及虽不当为屯,黑已遣毋忧,即屯卒,已去亡,何解?毋忧曰:有君长,岁出寅钱,以当徭赋,即复也,存吏,无解。问,如辞。鞠之:毋忧蛮夷大男子,岁出寶钱,以当徭赋,黑遣为屯,去亡,得,皆审。疑毋忧罪,它县论,敢谳之,谒报。署狱史曹发。吏当:毋忧当腰斩,或曰不当论。廷报:当腰斩。 此事件发生于高祖十一年(前196),对于认识寶人历史价值较大。 首先,《奏谳书》此条是关于宝的原始记载,其中,高祖十一年南郡宝人所需要交纳的寶钱与《华阳国志》《后汉书》《魏书》《晋书》中所记载的数额均不同,如果不是后来的记载有讹误,那就说明西汉早期各地区纳宝者之间仍然存在差异。这与前文归纳的秦时的不均衡政策很相似,两者之间应该存在继承关系。既然秦时不同寶人有不同的纳宝政策,西汉初年要搞整齐划一确无必要。此则材料中,寶确实是与徭赋有关,这就证明了后来传世史料记载的正确。同时,也可以证明至少在高帝时期,寶是一种经济事务而非族属名称。 其次,“蛮夷大男子岁出五十六钱以当徭赋”。毋忧自称蛮夷大男子,而并未具体言及某一民族,说明资所针对的是泛指的蛮夷而非特指的某个民族,这也印证了上述关于宝赋征收对象的推测是正确的。 最后,《奏谳书》中有“当徭赋”“即复”,而《华阳国志》中也提到了“复夷”,则说明寶不仅可以抵偿赋税,还可以抵偿徭役,最终得以实现“复”的效果。根据《奏谳书》中男子毋忧与官吏的诘答,毋忧声称其缴纳宝钱后就不应该再被征发去充当屯卒,身为当时人的毋忧应该是熟知有关规定的。《奏谳书》所载多为疑难案件,对适用刑罚存在争议,官吏说“及虽不当为屯,案已遣毋忧,即屯卒”,由其语气可以看出,缴纳宝钱的毋忧可能原本不用去“屯”。这说明汉代缴纳餐钱者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充当屯卒。魏永康《张家山汉简“蛮夷律”辨正》一文指出,毋忧“被征发并不是服‘徭役’或‘兵役’,而是国家针对军情危机所采取的应急措施”,“蛮夷被征发兵役在秦及汉初并不是惯例”。 长沙走马楼西汉古井简牍中有一则“无阳雕夷乡啬夫襄人收寶案”: □史巴人、胡人讯襄人,要道辞曰:府调无阳四年寅粜卖取钱输临沅食官、厩,偿所赎重贾钱,皆急缓。夷聚里相去离远,民贫难得。襄人令译士五搞收乙。 □择船一搜士五定所,当米八斗。肠七十五斤,士五强秦、磨、仆各廿五斤。非搞家寅肠,襄人自卖得士五共吸为大男共来予肠十五斤。士五工期为□。…… □秦、仆,中环轻半。士五共搞来言曰:为雕夷主襄人收寅,磨、仆、强(秦)予搞肠各廿五斤,不智(知)当米数。搞去后不识日,强秦、磨、仆之田,到栖溪涌见一吏□。 根据整理者释读,此案是长沙内史府征收“赛”税过程中与纳资者发生纠纷而引发的诉讼案,整理者指出:“汉长沙国对蛮夷地区征纳赋税,其‘寶'的内容可以是‘肠’‘船’等其他不同物。”简文中说人则称“夷”,说赋税则称“寶”。此外,新公布的荆州胡家草场简牍中也有一则与寶有关: 蛮夷长以上,其户不宝;其邑人及戎、翟(狄)邑,岁出宝,户百一十二钱,欲出金八朱(铢)者,许。 这些出土文献进一步说明寶在汉初是指经济事务,而不是特定民族,同时也进一步反映出不同地区、不同宝人所纳宝的数量和形式并不一致。 张家山汉简发掘于湖北江陵地区,即汉代的南郡地区。汉代的南郡地区位处巴地东部,虽与巴地相接,但并无统属(图1)。长沙走马楼西汉古井简牍发掘于湖南长沙,即汉代的长沙国。因此,结合传世文献与出土简文可以确知,起码在巴、南郡和长沙国同时存在有缴纳寶的蛮夷。这就说明:一,缴纳宝赋者并不局限于《华阳国志》《魏书》《晋书》所言之巴地,因此将资人与巴人视为一体并不正确。二,南郡人毋忧言其缴纳賽,长沙国也有缴纳蜜的蛮夷,说明巴地之外,宝在其他地区也有实施,因此,以巴方言解释蜜为赋的说法也存在问题。 综上,可以大致归纳出寶的本义:一种针对特定地区蛮夷民众的赋役政策,国家允许这些蛮夷民众缴纳宝以代替徭赋。此一政策大致起于秦国,汉代因袭,各时期、各地区之间虽具体缴纳之寶的数额或品种虽不一致,但政策的主旨基本相同,即某些蛮夷之民可以纳寶代徭赋。秦汉时期的蜜人地域分布较为广泛,现可确知巴郡、南郡、长沙国等地皆有分布,这些人被中央政府称为蛮夷,具体民族并不确定。因此,蜜人是一个经济范畴内的享受特殊赋役政策的群体,而非一个民族。 二、两汉时期賽人的活动 有关秦时“宝”起源的记载,文字虽略有差异,但不出上文所引几条。秦汉时期宝人曾参与中央王朝的征服战争。后来学者的研究中有意无意地将宝人视作一个民族,很大程度上正是因賽人作为一个群体参与了中央王朝的某些活动。寶人群体的一度活跃使史家与一些研究者在理解上发生了偏差。因此,有必要就寶人在汉魏之际的相关活动进行一些讨论,以便正确认识宝人参与中央王朝战争的身份定位及其得以参与的原因。 《后汉书》“板桥蛮”条对白虎复夷之记载为: 板桥蛮夷者,秦昭襄王时有一白虎……时有巴郡阆中夷人,能作白竹之弩,乃登楼射杀白虎。昭王嘉之……至高祖为汉王,发夷人还伐三秦。秦地既定,乃遣还巴中,复其渠帅罗、朴、督、鄂、度、夕、龚七姓,不输租赋,余户乃岁入蜜钱,口四十。 内容与前引《华阳国志》大致相同,但将白虎复夷所居之地“朐忍”变为了“阆中”。唐代《通典》亦称“阆中夷”。《华阳国志·巴志》又载: 汉高帝灭秦,为汉王,王巴、蜀。阆中人范目,有恩信方略,知帝必定天下,说帝,为募发寅民,要与共定秦。秦地既定,封目为长安建章乡侯。帝将讨关东,寅民皆思归;帝嘉其功而难伤其意,遂听还巴。谓目曰:“富贵不归故乡,如衣绣夜行耳。”徙封阆中慈乡侯,目固辞,乃封渡沔侯。故世谓:“亡秦范三侯”也。目复请除民罗、朴、昝、鄂、度、夕、龚七姓不供租赋。 高祖谓范目“富贵不归故乡,如衣绣夜行耳”,并封其为阆中慈乡侯,则范目所发之宝民当是居于阆中附近。《风俗通义·佚文》载:“巴有宝人,剽勇。高帝为汉王时,阆中人范目说高祖募取宝人,定三秦,封目为阆中慈凫乡侯,并复除目所发寶人卢、朴、沓、鄂、度、夕、袭七姓,不供租赋。”《晋书·乐志》也有提及:“汉高祖自蜀汉将定三秦,阆中范因率寶人以从帝,为前锋。及定秦中,封因为阆中侯,复賽人七姓。”皆言范目为阆中人。《三国志·蜀书·邓张宗杨传》载汉昌“县有宝人,种类刚猛,昔高祖以定关中。巴西太守庞羲以天下扰乱,郡宜有武卫,颇招合部曲”。汉昌在东汉末曾隶属于治阆中之巴西郡。综上,则范目所发为阆中一带寶人当可信据。至于秦时射虎之夷是朐忍夷还是阆中夷,因有抵牾,暂不明确。 秦时某些蛮夷虽享受薄赋政策,实际上仍需缴纳赋税或替代物资。此时高祖复七姓租赋,则七姓之人可能连寶也不需要缴纳了。高祖所发蛮夷中,范目当是首倡其事且实力雄厚者,因而范目所发之中有七姓可以得复。七姓之外的其余寶人,虽也有优待,却仍需缴纳一定量的宝。《后汉书》就特别指出:“余户乃岁入寶钱,口四十。” 高祖为何要募发寶人? 《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板桥蛮”条载:“阆中有渝水,其人多居水左右。天性劲勇,初为汉前锋,数陷陈。……至于中兴,郡守常率以征伐。”板楣蛮因天性劲勇,在秦汉以来的历史中,多次被征募用以平定叛乱。除高祖因之还定三秦外,东汉时期就有数例被时人提及: 灵帝光和二年,巴郡板桥复叛,寇掠三蜀及汉中诸郡。……汉中上计程包对曰:“板楣七姓,射杀白虎立功,先世复为义人。其人勇猛,善于兵战。昔永初中,羌入汉州,郡县破坏,得板楣救之,羌死败殆尽,故号为神兵。羌人畏忌,传语种辈,勿复南行。至建和二年,羌复大入,实赖板楣连摧破之。前车骑将军冯混南征武陵,虽受丹阳精兵之锐,亦倚板楣以成其功。近益州郡乱,太守李颛亦以板楣讨而平之。” 寶人群体中不只板桥蛮一种,板桥蛮勇猛善战,其他蛮夷当也相差不多。这一特点虽可能是其得受高祖青睐的原因之一,但勇猛善战并非寶人群体所独有,因此,寶人受到青睐应还有其他原因可寻。 《史记·高祖本纪》载:“汉王之国,项王使卒三万人从,楚与诸侯之慕从者数万人。”汉元年,刘邦受封汉王,带入汉中的兵力实属有限。其要返还关中逐鹿中原,兵力上的需求自然很急迫。阆中人范目此时进言募发寶人,固然有寶人作战素质高的原因,但其兵力充足的天然优势应更加重要。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关于高祖募发寶人的史料要强调其为宝人而不强调其民族。前已论证,寶人群体自秦时以来享受赋役方面的优待政策,寶人以宝代徭赋,不负担兵役。汉王还定三秦,前此无役之累的寶人群体这时因形势需要也被纳入征募对象,“募发”二字就能反映出其中的意味。在此偏僻之地,相对而言,蜜人本身人力资源较充足,能够募发的从征者当不在少数,这对于刘邦来说是有力的补给。 高祖募兵当然不会只募发蜜人或阆中蜜人,何以阆中范目及其领导下的寶人成为其中的佼佼者?除了范目主动投靠的缘故外,当有更深层的原因。 阆中地处汉中巴蜀之间,位置优越,交通便利。溯嘉陵江北上,水陆皆可通汉中,并可进至于关中,沟通秦岭南北之故道即在嘉陵江上游地区。曹刘相争之时,蜀将张飞所镇就在阆中,亦可见阆中之重要。而渠江上游,也有谷道可至汉中,后来之米仓道大致即如此走向。《晋书·李特载记》又载:“汉末,张鲁居汉中,以鬼道教百姓,寶人敬信巫现,多往奉之。值天下大乱,自巴西之宕渠迁于汉中杨车坂,抄掠行旅,百姓患之,号为杨车巴。魏武帝克汉中,特祖将五百余家归之,魏武帝拜为将军,迁于略阳,北土复号之为巴氐。”宕渠在渠江流域,寶人北上归附汉中张鲁、曹操,与汉初阆中范目所发之宝人北上支援刘邦相类似。范目所发之阆中宝人,其所居皆是水道便利之地,因此,范目所发寶人能够脱颖而出,除了其人有勇力、其寶人身份所积聚的人力资源优势外,其人所居之地的地理位置也是重要原因。 地域因素重要性在此后更加凸显。秦汉曹魏时期活跃于史书记载中的宝人大致分布在阆中、宕渠、汉中一带。从图1可以看出,这一地带河谷密集,水陆谷道众多,距离汉中、关中乃至陇右相对较近,交通便利。一旦有事,此处兵力既可迅速驰援,又可用以自保。汉初刘邦依靠阆中寶人还定三秦、东汉常以板桥蛮平定羌乱、东汉末巴西太守宠羲招合寶人都是很好的例子。 东汉末,刘璋、张鲁、曹操、刘备相继用兵于此,这一地带又成为多方必争之地。《华阳国志·刘二牧志》载:“张鲁稍骄于汉中,巴夷杜渡、朴胡、袁约等叛诣鲁。璋怒,杀鲁母弟,遣和德中郎将庞羲讨鲁。不克。巴人日叛。乃以羲为巴郡太守,屯阆中御鲁。羲以宜须兵卫,辄召汉昌寶民为兵。”刘璋抵御汉中张鲁,即以阆中为据点。《三国志·魏书·武帝纪》载:“九月,巴七姓夷王朴胡、寶邑侯杜渡举巴夷、寶民来附,于是分巴郡,以胡为巴东太守,渡为巴西太守,皆封列侯。”此事发生于建安二十年(215)九月曹操攻取汉中之时。张鲁退守之际,本有“依杜渡赴朴胡相拒,然后委质”的计划,结果杜渡、朴胡归附曹操,两月之后张鲁便投降。曹操与刘备在汉中的争夺战随即展开。这些战争中,寶人居地始终处在双方拉锯战的前沿,所以,曹操笼络分封寶人首领,显然不只是对其举众来附的恩赐,当也有稳定战略要地的用意。这样看来,刘邦、张鲁、曹操等人所吸纳之宝人,实际上并非一味追求其勇力与兵力充裕或不加区别地凡宝皆可,而是有所选择的。这些被募发的寶民,其所居之地优越的战略位置应当是其得以在历史上留名的首要原因。 三、魏晋以降的赉人 宝人被视为民族很大程度上与宝人总是以群体出现在史书记载中有关,汉魏时期寶人活跃且受到中央王朝青睐的原因前文已有解释。西晋末,曹操迁于略阳之宕渠寶人李氏后裔入蜀建立成汉政权,宝人又一次进入史家视野。而且,由于李氏在南北纷争之际曾雄踞一方,因此更容易使人将寶人视为民族。但实际上,西晋以后,宝人活动在史书中渐趋消失。西晋末李氏崛起的过程中,其所依靠的力量中已经看不到寶人群体的特征。《晋书·李特载记》: 元康中,氐齐万年反,关西扰乱,频岁大饥,百姓乃流移就谷,相与入汉川者数万家。特随流人将入于蜀。 流人布在梁益,为人佣力,及闻州郡逼遣,人人愁怨,不知所为。又知特兄弟频请求停,皆感而恃之。且水雨将降,年谷未登,流人无以为行资,遂相与诣特。特乃结大营于绵竹,以处流人……与骧改其购云:“能送六郡之豪李、任、阁、赵、杨、上官及氐、叟侯王一首,赏百匹。”流人既不乐移,咸往归特,骋马属键,同声云集,旬月间众过二万。流亦聚众数千。特乃分为二营,特居北营,流居东营。 可以看出,李氏成事所依靠的主要是流民,这一群体之中汉族、外地氐族或者其他民族之人不在少数,相对于“六郡流人”而言,李氏周围原本的寶人群体比重显然少之又少。李氏在汉末被迁于略阳,其入蜀过程中的战事主要发生在剑阁、梓潼、绵竹、成都及广汉一线,稍后方北上攻巴西、汉中等地,可见,秦汉时具有地域优势的寶人,此时的重要性已今非昔比。秦汉以来,活跃于历史舞台的寶人,居地处在中原王朝实际控制区的边缘地带,汉末又在各方势力争战的前沿,因而备受重视。晋以后,中原王朝的实际控制区扩大,活跃于汉代的寶人原本的地域优势开始下降。西晋后,寶人少见于记载,原因可能就与中央王朝对蜜人力量并不倚重有关。 《晋书·食货志》:“又制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夷人输寶布,户一匹,远者或一丈……远夷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斗,极远者输算钱,人二十八文。”《食货志》所载属较为稳定的制度范畴,从其时户调式中仍涉及夷人缴纳寶布且相对仍有优待可以看出,其时针对夷人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秦汉以来的做法。既然有寶,则有纳寶之宝人;既然称夷人,则说明此时寶人仍未被视为具体民族。不过,相较于汉初“蛮夷男子岁出寶钱,以当徭赋”,晋时户调式在制度层面体现出更强的规范性。制度性越强,特殊性越小。当寶这一政策的特殊性逐渐被制度规范取代后,寶人这一经济群体赖以存在的特殊性也随之消失。这可能也是寶人在晋以后少见于记载的原因。 此外,细检史料,以下三条记载可能容易被当作宝人为民族的佐证,还需作些讨论。 第一,《华阳国志·李特雄期寿势志》:“祖世本巴西宕渠寶民,种党劲勇,俗好鬼巫。汉末,张鲁居汉中,以鬼道教百姓,賽人敬信。”《晋书·李特载记》所记与此大致相同。此条记载论证寶人信仰道教并无问题,但若以此将寶人视为一个民族,则值得讨论。巴蜀之地的少数族群敬信巫现实属常态,宝本是针对蛮夷的政策,蛮夷之人敬信道教也可理解。以有同样信仰而判定其为同一民族显失粗泛。 第二,《周书·阳雄传》载:“除洵州刺史。俗杂賽、渝,民多轻猾。雄威惠相济,夷夏安之。”朱圣钟认为:“北魏洵州治旬阳,即今陕西旬阳县,‘寶’‘渝’‘夷’指板桥巴人,则北魏今陕西旬阳一带有巴人,他们是汉初刘邦所迁宝人后裔。”其实,夷夏作为种族之分尚可理解,寶渝作为民族就存在问题。渝当指渝水流域,亦即渠江流域,是地域而非民族概念,渝水流域有寶人聚居前已述及。寶渝并列,渝非民族,宝应也非民族。此处的宝应指賽人生活的地域。所谓“俗杂蜜渝”当理解为因两地地近,故而洵州与寶渝之地风俗有类似之处。《周书》撰作时代相对较晚,其在表述上有模糊之处在所难免。这正反映出随着时代的迁延,后世对“寶”义的理解会出现偏差。 第三,《魏书》李雄传记冠名“寶李雄”。魏收在《魏书》中对一些对立少数民族政权特加民族以区别之,如卷九十五列传第八十三之篇名“匈奴刘聪羯胡石勒铁弗刘虎徒何慕容魔临渭氐苻健羌姚苌略阳氐吕光”。那么,“寶李雄”也是以民族称之吗?实际上,《蜜李雄》传并未与其他少数民族政权统治者一同列于卷九十五,而是置于卷九十六列传第八十四《僭晋司马叡》传之后。司马氏不是少数民族,魏收不书其民族,而冠之以“僭”,意在宣示正统,否定司马氏东晋政权的合法性,其用意自然是贬义的。卷九十七列传第八十五《岛夷桓玄海夷冯跋岛夷刘裕》、卷九十八列传第八十六《岛夷萧道成岛夷萧衍》冠之以“岛夷”自然也是有意贬之。魏收作传名是有其原则的,如果“賓”是李雄的民族称谓,那么,魏收为何不将其合于卷九十五列传第八十三中?如果是因为篇幅问题,那么按照顺序,似也应在卷九十六中将《寶李雄》传置于《僭晋司马叡》传之前,这样才能上接前卷而不失体例。但魏收未如此处理,应当是有其用意的。“僭”“岛夷”皆是贬义,因而间于其中的“寶”也应该是取贬义。“宝”之贬义何来?作为史官,魏收应该对历史上针对宝人之政策以及寶人群体之构成较为熟悉,“寶”是针对蛮夷的赋役政策,宝人是蛮夷,因而,称“寶李雄”与称“蛮夷李雄”相差不大,故而以“宝”冠之,与“岛夷”用意类似。实不能据此将“寶”作民族解。 四、结语 以往的一些研究中多将秦汉魏晋时期活跃于史书中的“宝人”目为民族,通过回顾“宝”的本义可以发现,寶是秦汉时期针对特定地区蛮夷的一种赋役政策。在汉初的巴郡、南郡、长沙国等地都有施行。这些地区的蛮夷之民通过缴纳一定数额的“寶”来获得免除徭赋的优待。秦汉时期“寶”的数额和形式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存在差异。魏晋时期,寶的政策应该仍有承继。 宝是经济事务,寶人是一个经济范畴内的特殊群体,而非一个民族。梳理历史上赛人群体的活动可以发现,西汉初年高祖刘邦因阆中范目而募发宝人助其还定三秦,有蛮夷之人勇力的因素,但更重要的则是寶人这一群体赋役政策的特殊性和其所处地域的重要性。寶人以宝代役,因而具备较充足的兵源优势,范目所发的阆中寶人聚居地水陆交通便利,战略位置重要,能够对中原王朝提供有力支持。这也是汉末纷争之际张鲁、曹操吸纳特定地区宝人的重要原因。晋时户调式有关于寶布的规定,则其时宝的政策与寶人群体还存在。但西晋以降,宝人在历史中不再活跃,西晋末寶人后裔宕渠李氏兴起的过程中,寶人群体已不再是其依据的主要力量。这应与西晋以后旧时活跃资人的地域优势下降以及賽这一政策的特殊性消解有关。 賽人以群体活动进入史家视野,容易被误解为一个民族。其在汉代的活跃,主要是因为其经济特性和地域优势。《魏书》中存在《賽李雄》传,不但不能作为宝是民族的证据,相反,魏收的立传原则正好证明“寶”不是一个民族。而《华阳国志》《周书》《晋书》中的一些容易导致误解的模糊记载也不能证明寶是一个民族。 王化所及在地域范围上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社会层面上则是逐渐深入。若将秦汉以来的针对少数民族尤其是西南少数民族的政策放在宏观的视角来看,就会发现秦汉时在边鄙之蛮夷与中原王朝主要控制区之间存在一个过渡区域,过渡区内的蛮夷之人既可能对抗中原王朝,又可能为中原王朝所用。当然,时过境迁,过渡区范围和其地域优势处在动态变化之中,部分寶人群体在秦汉魏晋时期,从活跃于历史舞台到归于沉寂就与其居住地地位的上升与沉降密切相关。
2025-03-20一、招标内容 西北政法大学雁塔校区礼堂地质勘查项目。 二、项目概况 西北政法大学雁塔校区礼堂(原西北人民革命大学礼堂)位于长安南路300号西北政法大学雁塔校区内,建于1953年,该建筑占地约3000㎡,建筑面积约1279.08㎡,层高两层,砖木结构,木质屋顶,砖墙承重,毛石混凝土基础。经过七十余年使用,该建筑地基出现不均匀沉降,各部位结构构件不同程度老化损坏,为了消除该建筑的结构安全隐患,计划对该建筑进行结构加固改造。根据该楼改造设计要求,需对该楼进行地质勘查。 三、报名条件和要求 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地质勘查报名单位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拟派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质。 四、其他要求 1、报名时携带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项目经理或者技术负责人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均为原件)。 2、所有证件提供复印件一套,所有复印件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 3、提供近两年内的主要业绩不少于三项。 五、报名时间 2025年3月17日至2025年3月21日,上午9时至17时。 六、报名程序 1、报名单位携带相关资质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西北政法大学基建处办理报名手续,报名资料费为300元(报名资料费不论中标与否均不退) 2、报名地点:西北政法大学基建处(长安校区) 联系人:宋老师 联系电话:88182388 纪委监督电话88182234 西北政法大学基建处 2025年3月17日
2025-03-18摘 要:宪法、法律在基层社会的实施,高质量的社会规范不可或缺。从多维视角、立足社会治理的“枫桥经验”预防性法律制度建设,既体现问题导向,又服务基层社会治理,追求良法善治的目标,取得了显著成效。“枫桥经验”预防性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实行综合治理、追求公正效果、健全制度体系、就地化解纠纷,采取预防措施、坚持效果导向、建立预防机制、彰显预防效果,推动制度进步和完善。依法限缩公权力边界,实现基层社会治理方式规范化、治理手段柔性化、治理机制长效化,彰显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优势。 预防性法律制度可以从多重视角进行研究。立足社会治理视角,对预防性法律制度的阐释离不开基层社会治理实践特别是“枫桥经验”的特定场域。《习近平关于基层治理论述摘编》所强调的“提高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构建富有活力和效率的新型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为预防性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预防公权力过度干预基层社会、预防中央和地方立法过细过密、预防矛盾纠纷发生、激化和转化,增强社会凝聚力,激发社会活力;尊重社会,充分发挥社会规范的作用,形成基层社会治理的合力,为预防性法律制度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加强宪法和法律在基层社会的有效实施,践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枫桥经验”预防性法律制度建设,对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立足社会治理建设预防性法律制度 预防性法律制度区别于惩罚性、促进性法律制度。学界关于预防性法律制度建设的讨论,大都集中在如何完善国家层面的制度、如何预防矛盾纠纷、如何预防犯罪等方面。例如,主张预防性法律制度主要是为防范各类矛盾纠纷发生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制度。具体到法治建设这个领域, 预防性法律制度应当是特指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这种法律的预防性体现在预防社会上一般主体违法,更体现在预防纠纷的发生。根据公共服务法律体系内涵和预防性法律制度的特征,从狭义看,现行的预防性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仲裁法》《人民调解法》《公证法》《法律援助法》等几部法律。在刑法领域,预防性法律制度属于主动性的法律防御措施,是针对法益侵害的不确定性所采取的防御性措施,属于广义的“犯罪预防”或者“犯罪控制”制度,但是又更加提倡预防性理念。已有研究成果的立足点是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因而对预防性的制度目标、制度运行和支撑条件等关注不够,仅从正式制度的层面讨论预防性法律制度,对作为非正式制度的社会规范未予足够重视。本文立足法治社会建设视角,讨论这一主题。 (一)明确制度理念服务社会治理 预防性法律制度的概念,最早见于习近平总书记 2020 年 11 月 16 日的讲话《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 从社会治理视角研究预防性法律制度,有助于确定其内涵,深化其原理,推动制度完善,发挥制度功能。立足社会治理对预防性法律制度进行提炼和总结,不能脱离“枫桥经验”。 “枫桥经验”是基层社会治理的成功范例,通过创造性解决“四类分子”改造问题,开创了“说理斗争”解决敌我矛盾的方式,不仅丰富了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理论,深化了对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认识,而且建立了行之有效的社会治理规范、标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推动生产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文化繁荣。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和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解决群众自己的事情,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践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有助于健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 立足社会治理必然要求建立“预防为先”的制度体系。从国家和政府层面看,立法需要统筹全局,强调标准化和规范化,因而难免出现制度规范与具体的基层社情不适配的问题,难以有效满足基层治理的实际需要。中国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地情况千差万别,若不能因地制宜地制定合理有效的规范,将严重影响制度公平、公正,损害制度品质。因此,灵活性高、针对性强的生产和生活准则,成为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不可或缺的行为规范。预防性法律制度体现“预防为先”的理念,重视宪法法律的实施,通过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独特作用,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发挥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中的作用。 (二)拓展制度功能实现综合目标 制度的主要功能包括惩罚、教育、规范、引导、激励、评价等多个方面,有些功能,诸如惩罚,尤其是刑罚方法,按照法律保留原则,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能设定。同样,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措施,也只能通过法律的方式设定。相反,教育、引导、激励等功能,具有正向评价的属性,只有在中央和地方立法基础上,通过丰富和完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社会规范的作用才能实现。 中国古代重视社会规范建设,家法族规、风俗习惯、道德准则、行业规范等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些规范来源于人们日常的生产和生活,经历了长期的发展过程,通过不断改革完善,经过无数次试错得到社会认同,是千百年来人们生产、生活经验的积累和智慧的结晶,系社会成员共同参与制定的行为准则。社会规范生成的机理源于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实践,制度形成中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保证了其延续性和承袭性。经过长期的沉淀,社会规范具有超越时空的特点,能够更好维护社会秩序,更加具有预防性法律制度的品格。 拓展制度功能,实现综合目标,才能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如果只强调国家、政府层面的制度建设,不重视社会视角,执法中就可能倚重惩罚性措施而非恢复性措施。对市场主体身份权利与财产的保护既是国家制度的目标,又是社会安定的需要。在调整这些私人领域的法律问题时,应当考虑当事人双方以及可能受到影响的第三方利益的平衡。一方面,在立法实践中,如果缺乏前期调研,未能了解、尊重、总结民商事习惯和交易规范,必然导致立法数量庞大而质量不高的困境。民商事习惯可以作为法源之一种,补充制定法之不足,但调查过程费时、费力,而且如何将这些调查成果转化为法律资源,也是摆在立法者面前的难题。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以刑罚和行政处罚为主导的责任追究方式,可能导致对受害人救济不力甚至缺位,如对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承担责任方式重视不够,权利保护效果不佳。诈骗所得、非法集资获得的财产,退赔是权利保护的基本手段。案件侦破后,依法返还被骗财产,保护被害人权利,并将行为人是否退赔被害人财产作为衡量其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依据。否则,将嫌疑人取得的财产,认定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诸多案件退赔没有落实,却适用罚金。猖獗的电信诈骗,除了打击不力的原因之外,民事责任适用疲软,行为人有利可图,成为违法犯罪屡禁不止的根源。 预防为先的治理目标,系对治理效果的深切反思。“枫桥经验”预防性法律制度既重视制度建设又突出制度绩效,改变单一视角,实现综合目标。问题意识和效果导向,为制度创设和制度运行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预防性法律制度建设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体现。 (三)创新制度文化发挥先导作用 从社会管理转变为社会治理,虽然是一字之差,但实现了制度文化的飞跃。社会管理体现国家和政府本位,贯穿单向的命令与服从。社会治理强调多元主体合作共治,通过对公权力的规制,实现双赢、多赢和共赢,有利于繁荣平等、公正等制度文化。发挥多元主体作用,形成社会治理共同体,必将为预防性法律制度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如何为参与社会治理的各类主体划定界限,克服公权力越界对社会造成的冲击,需要向社会赋权。维护基层群众自治的空间,建立中央立法、地方立法和社会规范三层级行为规范体系,是“枫桥经验”基层社会治理制度体系建设取得的重要成果。另外,如何在基层社会实施宪法和法律,如何使中国特色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得到全面践行,如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 条的规定正确适用习惯,是对立法效果的考验,也是预防性法律制度需要关注的问题。在多元规范体系建设中,优化顶层制度设计,重视社会规范建设,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权利,“预防为先”的制度文化不可或缺。 因而,预防性法律制度促进了制度功能的转变,对其可以从不同侧面进行界定。立足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预防性法律制度,目标是防范各类矛盾纠纷的发生。立足国家制度价值取向层面的预防性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仲裁法》《人民调解法》《公证法》《法律援助法》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立足公共安全的预防性法律制度,包括事先预防和事后预防两个方面。立足社会治理的预防性法律制度,与“枫桥经验”紧密相关,可以称之为“枫桥经验”预防性法律制度,从制度内容、制度理念和制度文化等不同层面体现“预防为先”的法治建设路径,预防公权力过度扩张,重视赔偿和补偿责任的运用,克服“机械执法”“小过重罚”倾向,维护社会公平,激发社会活力,发挥政府和社会两方面积极性。 “枫桥经验”预防性法律制度建设的工作重点不仅包括完善新的立法领域,还包括以社会效果为导向完善法律执行机制,推动形成社会治理共同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法治社会建设是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要完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调动城乡群众、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主自治的积极性,打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枫桥经验”预防性法律制度建设坚持目标导向,激发基层活力,促进社会进步,繁荣大众文化,发挥制度的引导、教育等功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二、“枫桥经验”预防性法律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 “枫桥经验”预防性法律制度产生于社会治理的实际需要,贯穿于“枫桥经验”产生、发展、沿革的全过程。实行综合治理、追求公正效果、健全制度体系、就地化解纠纷,采取预防措施、坚持效果导向、建立预防机制、彰显预防效果,推动了该法律制度进步和完善。发挥法律的社会治理功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强化了制度目标,拓展了制度供给渠道,丰富了制度内涵,增强了制度效能。 (一)实行综合治理采取预防措施 基层社会诸多复杂的因素,需要进行综合治理。“枫桥经验”通过采取综合措施,有效解决了社会治安问题,形成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经验。枫桥镇在全国率先建立覆盖全面的融打、防、教、管、建 于一体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有效维护了社会治安,保障了经济发展,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经过长期的实践和探索,综合治理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基本方法,也成为预防性法律制度建设的突出特点。 “枫桥经验”预防性法律制度重视多元主体在社会治理中共同发挥作用,强调专门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协同配合,专群结合解决社会治理难题;重视党委、政府、司法机关等公权力对社会力量的支持,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开展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诸暨市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庭指导人民调解的“四环指导法”,支持人民调解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取得了综合治理的积极成效。 例如,典型案例:人民法庭指导人民调解的“四环指导法”。诸暨市人民法院与诸暨市司法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镇乡(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实施意见》,立足审判,延伸触角,紧紧抓住民间纠纷诉前、诉时、诉中、诉后四个环节,制定针对性强的工作制度,提高指导工作的效能。(1)“诉前”环节普遍指导。建立《法律指导员工作制度》,强化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力求使民间纠纷能更好地解决在人民调解这一环节。(2)“诉时”环节跟踪指导。建立《纠纷告诉引导制度》,及时妥善地进行引导,力求使民间纠纷能更好地进入人民调解环节而解决。发送《诉讼风险告知书》《调解劝导书》,如当事人愿意由调解委员会调处纠纷的,则由法院开具《人民调解委员会联系跟踪单》,由其持单向调解委员会联系解决。(3)“诉中”环节个别指导。建立《特邀陪审、旁听制度》,实现法院诉讼与人民调解的有机衔接,凡涉及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过或较为典型的民间纠纷,有的放矢邀请相关调解员参加旁听,提高调解员的法律业务水平和调解技巧。(4)“诉后”环节案例指导。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审理结果反馈制度》,对人民调解组织进行具体的案例指导,以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诸暨市人民法院的这个做法,节约了当事人成本,和睦了双方的关系;分流纠纷,减轻了法院的压力;规范调解,推动了人民调解的发展;维护稳定,树立了司法的威信,最终实现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双赢、多赢和共赢。 “枫桥经验”预防性法律制度建设,通过采取积极的措施,发挥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个人作用。枫桥镇综治中心统筹各个部门和政府力量,形成治理合力,克服“七站八所”各自为政的状况,有效解决了社会治安这一难题。1996 年中共诸暨市委办公室转发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委《关于加强镇乡政法综治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市委办[1996]48 号),明确规定镇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是党委、政府领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专门机构。镇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由乡镇党委或政府一名主要领导牵头,并确定一名副职领导具体负责,由公安派出所、法庭、司法、民政、武装、教育、妇联、团委、土管等与社会治安关系密切的部门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干部,负责处理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通过建立工作报告、资料台账、工作例会、信息共享、横向联系、考核评比等制度,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有效预防化解复杂矛盾和纠纷。 (二)追求公正效果坚持预防导向 “枫桥经验”预防性法律制度建设为公权力运行的程序和结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实现社会公平成为行政执法和司法效果的评判标准。制度成效受到重视,科学合理的制度运行促进社会治理机制不断完善。 例如,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保护乡镇企业合法权利。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本着为企业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根本指导思想,正确执行政策法律,促进了企业的经济建设。诸暨无缝钢管厂是一家骨干乡镇企业,经济亏损逾三十万余元,引起全厂职工的强烈不满。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群众匿名举报的线索,于 1989 年 12 月调取了该厂近三年的全部账据,从查账入手,内查外调,经过三个多月的艰苦努力,查清厂长金某某、会计赵某某、副厂长马某某合伙贪污集体资金二十万一千余元的事实,三名腐败分子最终受到法律制裁。同时,协助城西办事处加强了对该厂的领导,配备了新的领导班子,将追回的十七万元赃款迅速返还转入生产费用,解决了该厂周转资金困难。 “枫桥经验”预防性法律制度建设强调对行政执法和司法效果的检视,追求公正的程序、公开的结果和公道的理由,追求良好的社会效果;重视发挥多元主体的作用,党政动手、依靠群众、立足预防、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凝聚起改革发展的全民共识;注重制度绩效,推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取得矛盾少、治安好、发展快、社会文明进步的良好效果,充分发挥社会治理中“法治保障”的作用。行政执法、司法过程中重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挽回受害者损失,成为“枫桥经验”预防性法律制度的突出特点。 (三)健全制度体系建立预防机制 社会规范建设,完善了制度结构。“枫桥经验”预防性法律制度通过明确公私、群己界限,赋予社会自治动力。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风俗习惯等与居民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许多内容是长期生活经验的积累,是社会生活的规范化表达。社会规范建设具有针对性强的特点,强调自我约束,相互监督制约,形成独特的治理机制。 例如,诸暨市“村级治理五件事”。“村级治理五件事”通过承诺、践诺和评诺机制,实现精细化的服务和管理。网络化、智能化环境为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科技支撑,数字治理,适应现代社会对效率和公正的要求。“村居治理五件事”主要内容包括:第一,“三资”管理(资产、资金和资源管理)零违规;第二,“四不”承诺(不参与村里的工程项目、不违规发展党员、不参与非正常上访、不履职就辞职)零违背;第三,“四违”(违法建设、违法开采矿山、违法洗砂、违反殡葬管理规定,或者放任、默许甚至教唆村民出现上述行为)零容忍;第四,村级工程零投诉;第五,村级招待零支出。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的负责人如何为基层群众服务,需要向“选民”进行履职承诺,并通过“亮诺”,明确自己的工作思路和目标。基层群众通过比较和鉴别,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诸暨市明确规定,每年 3 月 28 日为村务公开日,对集体项目投标、宅基地审批、水电费收缴等村民比较关心的内容,分季向村民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进行“评诺”,并 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充分体现了基层群众的主人翁地位。 宪法和法律在基层得到全面实施,是新时代“枫桥经验”预防性法律制度建设的重大成果。无论社区矫正制度、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制度,都离不开社区的参与,因而,社会规范的作用更直接、更有效。加强社会规范建设,充分发挥其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能够有效引导社会风气,和睦邻里关系,减少矛盾纠纷,从而实现源头治理。 社会规范立足生产和生活经验,通过亲情、乡情和友情,满足多元治理主体的多样化、多层次需求。扎实推进自治、法治和德治“三治结合”,满足基层社会治理对制度规范的需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虽然是宪法和法律制度,但是,“依法自治”并非仅仅通过细化宪法和法律来完成。相反,宪法和法律为基层群众自治活动确定了原则和范围,属于社区居民自治事项的内容,需要以社会规范的形式予以细化。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要求回应村民(居民)参与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的诉求,拓展参与政治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渠道,实行直接民主机制,建立健全以民主、公开为核心的规章制度,包括村民选举制度、村规民约制度和村务公开制度等。村民(居民)自主选出村级(社区)班子,使民情、民意、民智真正在决策管理中得到体现;依照宪法、法律,通过村民(居民)代表大会决议,制定上合宪法法律、下合社情民意、简单明了、具体实用的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等,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完善。充分发挥道德评议的作用,运用道德力量调节家庭成员之间、群众之间、干群之间的纠纷和矛盾,道德评议在城乡社区治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就地化解纠纷彰显预防效果 包括矛盾纠纷就地化解在内的社会治理诸多任务,均需要上下贯通、部门联动、齐心协力、合作完成。“帮教”是“枫桥经验”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项重要制度,枫桥镇普遍建立了由治保、调解干部和党员骨干、离退休老同志参加的帮教小组,帮助教育违法犯罪人员。另外,对外逃流窜、经常偷窃、扰乱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分子,立足于拉,尽力挽救,做艰苦细致的帮助教育工作。通过规范化的管理,保证帮教对象获得稳定的收入、具有安定的生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枫桥经验”产生之初,就认识到了强制措施的局限性,即通过警察、监狱、军队等国家机器,并运用行政和刑事强制手段,激烈对抗,迫使服从,极易导致群体之间、个体内心的对抗;强调刚柔相济,重视事前预防,运用帮教措施,对违法犯罪人的改造更容易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例如,何某某的转变。檀溪公社夏湖大队何某某 21 岁,与继母闹矛盾,到处流窜。先后被适用过劳动教养、扣押审查、强制劳动、少年管教、集训等处罚措施,先后被上海市公安局、杭州市公安局、诸暨县公安局拘留6次,但放出来后照样作案,被遣送原籍 4 次。大队党支部研究,除了社员管以外,设立“专管员”,担任“专管员”的徐仁传与何某某一起出工,一起休息,帮助他,鼓励他。由于切实感受到来自组织的关心和温暖,解决了生产和生活中的困难,何某某最终发生了根本转变,成为守法的公民。 “枫桥经验”预防性法律制度重视企业职工遵纪守法自觉性、安全防范意识和规范操作养成,重 视职工生产技术、操作技能培训教育,有效防范安全责任事故。职工教育制度有效预防责任事故的发生,对安全生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诸暨市通过“人民调解进民企”,企业参与社会治理有效预防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使企业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 “枫桥经验”预防性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重视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文化建设,形式多样、积极向上的文体活动,有助于提高城乡居民的整体素质。丰富的业余生活,增强了公益意识,推动社会风气转变。而且,做好挽救人、转化人的工作,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对有轻微违法犯罪的人员和“两劳”回籍人员,耐心细致帮教,“不推一把拉一把,不帮一时帮一世”,取得了积极成效。 践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行之有效地规范动员群众广泛参与社会建设,全面实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城乡社区居民有效参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枫桥经验”预防性法律制度建设发挥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优势,通过“党建 + 社会治理”创新工程、返乡走亲制度、新市民政策等改革创新举措,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依法治理,体现综合治理的要求,推动了和谐社会秩序的构建。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利,扎实的维权成为维稳的必由之路。 三、“枫桥经验”预防性法律制度建设的成效 “枫桥经验”预防性法律制度体现了制度功能的转变:从单纯的制度建设,转向综合的环境和条件建设,并涵盖制度供给、制度运行及制度绩效等方面。 (一)治理方式规范化 “枫桥经验”预防性法律制度不仅促进法律制度自身的发展完善,推动制度变革,还塑造了良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土壤。社会规范的主要功能是优化社会运行的环境和条件,尊重社会自身的运行规律。“枫桥经验”预防性法律制度遵循基层社会治理的内在逻辑,形成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基层社会制度供给状态,特别是健全完善的各类社团组织章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风俗习惯等社会规范,充分发挥其调节群众生产生活关系的作用,最大限度实现整体性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效果。《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决定》和《绍兴市“枫桥经验” 传承发展条例》等“枫桥经验”地方立法从不同层面明确了基层社会治理中要发挥村规民约作用,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落细落实,不断提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能力水平,尊重基层群众的首创精神。 “枫桥经验”预防性法律制度契合基层社会自身运行规律,推进了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 (二)治理手段柔性化 基层社会治理中涉及制度的功能、规范形式、绩效评价等因素,需要调动各部门、多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立足特定区域和领域,增强社会成员、团体内部凝聚力、向心力和亲和力的柔性化治理,强调主动作为、积极预防。为减少宅基地和农民翻建新房过程中的矛盾,诸暨市的土管城建部门和各村完善了建房审批“四公开四到场”制度,即土地审批计划、审批手续、地点户名和结果公开;审批前、基地定桩、墙体砌砖和建成后验收到场,既严格依照政策办事,又充分考虑左邻右舍的利益,防止房屋建成后产生纠纷。实践中还存在房屋翻建,需要四邻书面签字同意的习惯,旨在促进睦邻友好,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 “枫桥经验”预防性法律制度通过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减少矛盾纠纷发生,未雨绸缪,实行预测预防预警,就地化解矛盾纠纷。柔性化手段追求治理的效果,增强了治理的共识。 (三)治理机制长效化 坚持标本兼治。诸暨市党政部门正确把握治标与治本的关系,认识到及时化解、依法打击是治标,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素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是治本。基于这一认识,重视抓改革、促发展,抓宣传、常教育,抓村务公开、政务公开,抓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促进全社会形成正气,从源头上消除矛盾纠纷。抓责任落实,抓基层基础,抓协调配合,抓经济发展,实现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行之有效的“枫桥经验”预防性法律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基层政权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保障其服务群众的效率和效果,使得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增强了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在党委领导下,政府和社会力量相互配合,多措并举,标本兼治,“枫桥经验”预防性法律制度建设为城乡社区有效治理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上下同心、目标同向的治理文化,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结合”,增强了社会治理的凝聚力。 四、预防性法律制度建设的意义 (一)激发自治活力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其主要功能是激励基层群众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公益事业活动,减轻政府治理的难度,降低社会治理的成本。“法治实质上是从制度上对国家权力的限制。……通过制度的方式来约束政府,就是现代社会的创新。”强化宪法法律在基层的实施,健全社会规范,明晰公权力的范围,“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才能为社会自治留下恰当的空间。 中国古代基层社会的组织形式丰富多样,包括血缘、地缘、业缘、趣缘等团体。其中,业缘主要表现为“会”,各行各业的管理,主要通过行业组织及其自主制定的规范予以维系。村规民约具有悠久的历史,陕西蓝田的《吕氏乡约》、江西赣南的《赣南乡约》,在中国传统社会治理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治理主体来看,制度发挥着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的作用,包括行为预期、行为规范和行为认同。 “枫桥经验”预防性法律制度推动预防纠纷与化解纠纷结合、化解纠纷与制度完善统一,最大限度发挥社会自我修复和自我更新的功能。要坚持顶层设计,重视基层创新,立足社会视角考察法律制度的作用,评价其效果。 (二)减小治理成本 基层群众不仅是生产和生活的主体,而且也参与行为准则的制定,社会规范能够最大限度反映和体现特定时期、特定群体的意志。和睦的社会关系,诚信、友善的社会秩序,会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维护生产和生活秩序。增强法律制度供给中的公众参与,可以有效激发群众自觉,为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献计献策。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更多诉求表达和利益维护通道,无疑是建设更高水平法治中国的必由之路。与此同时,“枫桥经验”预防性法律制度中有关生产和生活的行为准则,丰富了调处息争不可或缺的规范依据。可以说,“枫桥经验”预防性法律制度在优化制度结构的同时,也降低了治理成本。 实践中矛盾纠纷转化和激化,“小事拖大,大事拖炸”,主要原因在于疏导、处理不及时。社会力量和民众的广泛参与,有助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优化社会治理效能。“枫桥经验”预防性法律制度以权利保护为崇高目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 (三)增强制度效益 影响和制约制度发挥作用的因素多种多样,“在一个社会中,公众参与度越高,制度的公正性也会越高”。中央和地方立法中的群众参与,对于制度质量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基层民主是直接民主,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行业协会畅通了基层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公平公正的社会规范,促成“政简刑轻”的制度风格,形成“疏而不漏”的治理效果。规范行为,“法律不外乎人情”,从制度绩效看,“枫桥经验”预防性法律制度因其实施的低成本和高效率而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 “枫桥经验”预防性法律制度重在权利保护,强化法律的社会属性,促进社会长期稳定,国家长治久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枫桥经验’发展到今天,最重要的成果和最鲜明的特色就是实现自律和他律、刚性和柔性、治身和治心、人力和科技相统一,要总结推广这一成果。”重视中央和地方立法在基层的实施,在行政执法、司法活动中牢固树立权利保护意识,大力加强社会规范供给,发挥社会规范作用,充分发挥制度的教育、引导、激励等作用,“枫桥经验”预防性法律制度建设正当其时。 五、结 论 “枫桥经验”产生之初就重视制度建设,形成了“枫桥经验”预防性法律制度,通过“对症下药,因人施教”,“及时批判,经常考核”,“政策兑现,给予出路”,并团结出身“四类分子”家庭的青年,对改造好的“四类分子”及时摘帽等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推动思想改造,减弱社会对抗,调动了全社会的积极性。“摘掉一顶帽,调动几代人”,良好的社会治理成效,彰显了“枫桥经验”预防性法律制度的品质。发展完善阶段的“枫桥经验”,践行党领导下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坚持合情合理合法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为司法公正夯实了社会基础。摒弃“逐利执法”,重视社会规范的作用,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权利。这一阶段的“枫桥经验”预防性法律制度公正、高效化解矛盾纠纷,有效维护社会稳定,有助于实现良法善治的目标。 总之,六十余年的发展历史表明,“枫桥经验”预防性法律制度建设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尤其是充分发挥社会规范在法治体系中的作用,优化了制度结构,提升了治理效能。“枫桥经验”预防性法律制度丰富了预防性法律制度的内涵,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从制度理念、内容、效果等方面进行了新的诠释。强化社会治理的基层基础建设,充分发挥法治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赋予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强大的生命力。
2025-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