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立足中国关注实践 人民调解的福田模式大有可为

  • 2012年09月26日
  • 法制日报2012-9-26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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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中国关注实践 
——关于繁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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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9-26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第11版 


  只有立足中国改革开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宏伟实践,具有国际视野,并能够牢牢抓住社会发展主旋律和尊重学术自由的学术研究,才能够更好地发挥其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等多重社会功能。
  
□贾宇

  哲学社会科学不同于自然科学,自然科学讲求绝对真理,哲学社会科学理论中既具有一些全球普适的原理和价值准则,同时往往还必然具有浓厚的民族特点、国家特征、地域特色和时代属性。因此,实现立足本国国情和世界视野相结合、理论阐释和面向实践紧密相结合、弘扬主旋律和鼓励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相结合,是我们在开展哲学社会科学中应当坚持的三项基本准则。

  其一,中国立场与国际视野相结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成果丰硕。但另一方面,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容易套用和重复西方话语、照抄照搬或者不假思索地用西方的理论范式来对照或解释中国问题,甚至简单地用在西方社会中成长出来的某种理论来衡量或者批判中国的社会现实。导致的严重后果是,理论研究失去了“中国”的主体地位,丧失了对中国社会现实问题的解释力、批判力、回应力和引导力,陷入了简单的概念推演,或者是纯粹的自说自话。

  要扭转这一现状,理论研究者就必须立足中国实际,关注中国问题,关注中国的经济发展、政治进步、社会安定和法治建设等中国民众在改革开放的宏伟实践中面临的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等具有中国特色和强烈时代特征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

  当然,在关注和研究中国问题的同时,我们也必须要具有开阔的国际视野,去关注和思考环境、生态、毒品等全球性问题。从民族国家竞争与发展的全球历史逻辑中,从不同文明的对话、交锋与合作中,从不同大国崛起及其沉浮兴衰中,从中华文明的历史辉煌和再度复兴中,从国际和国内的两个视野中,思考中国的哲学和社会科学问题,方能够实现中国问题与全球理论的对话、对接、理解乃至认同。

  其二,理论阐释和面向实践相结合。学术研究中存在的第二种不良现象是,纸上谈兵的多,夸夸其谈的多,为理论而进行理论研究的多,针对重大现实问题的真知灼见少。原因在于我们的不少理论研究者没有真正从现实出发、从生活实际出发,没有从广大民众的现实需求出发,没有从中国改革开放的伟大事业出发去选择研究主题,没有从时代的重大特征和发展趋势出发进行理论思考和研究。

  欲改变这一局面,就要求我们的广大理论工作者,在研究方法上,必须从实际出发,密切关注中国改革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积极探索和思考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法治发展规律的真问题。因为理论研究只有源于人民、为了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于人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才具有真正的价值和生命力。因此,理论研究者必须善于走出象牙塔,走向基层、走向民众和走向生活,从社会现实中寻找问题、发现问题和思考问题,这样的研究才真正具有价值,才是符合时代特征和实践需求的学术研究。在大量实践调研基础上开展的实证分析、研究结论,其结论也才具有坚实的实践基础和持久的学术生命力。

  其三,弘扬主旋律和鼓励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相结合。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必须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把握中华民族再度复兴进程中的时代脉搏,用坚定的政治立场、先进的哲学社会科学文化,影响社会和民众,引领社会发展前行。

  对我们法学研究者来说,就应当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指引下,通过更多的研究成果,推进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当然,学术研究者也必须充分意识到,民主和自由的研究氛围,才能够为学术研究带来真正的活力。为此,我们应当认真践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双百”方针,在学术研究中,继承和发扬学术民主,尊重不同观点和学派的充分讨论,大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五四运动以来形成的文化传统,做到兼收并蓄、博采众长,积极吸纳人类社会的各种精神文明成果和先进经验,才能够实现学术研究的真正繁荣。

  总之,只有立足中国改革开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宏伟实践,具有国际视野,并能够牢牢抓住社会发展主旋律和尊重学术自由的学术研究,才能够更好地发挥其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等多重社会功能。

  (本文为《人民调解的“福田模式”——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研究课题序言)

    人民调解的“福田模式” 研究项目组成员

  顾 问: 贾 宇 周运昌 孟 漫 谷廷兰
  主持人: 汪世荣
  成 员: 汪世荣 罗 展 冯卫国 杨建军 侯学华 龚会莲 郑黎晟

 

 

人民调解的“福田模式”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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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9-26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第11版

□西北政法大学课题组

  近年来,随着社会纠纷数量的急剧增长和社会冲突的加剧,人们开始思索,在诉讼之外如何更快速、便捷、有效地化解社会纠纷。在这一社会背景驱动下,学术界关于调解的理论研究成果不断涌现,域外的最新理论成果也不断被引进。而官方,也逐步大力倡导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运用和对民间化解纠纷力量的调动,以减轻案件不断涌向法院带来的巨大司法压力。

  在理论推动、现实需求和政策导引下,很多基层组织开始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人民调解方式,由此,也涌现出了很多人民调解的新做法。人民调解的“福田模式”,就是从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深圳市福田区涌现出来的人民调解新模式。

“福田模式”的突出特点

  福田区按照“以事定费、购买服务”的供给模式,通过招投标向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购买服务,中标律师事务所派遣法律专业人员进驻派出所人民调解室担任调解员,经司法局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24小时值班,随时调解派出所接警后分流出来的民事矛盾纠纷。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拓展人民调解是福田区人民调解专业化的有益探索,这一模式走出了人民调解的制度瓶颈,打破了“养机构、养人、办事”和面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财政供养人员积淀以致加重行政成本的困局,优化了基层调解组织人员的配置,提高了专业服务质量。福田区调解这一发展模式被广东省司法厅誉为“福田模式”。

  根据《人民调解法》和政府采购法律服务的相关规定,通过招投标向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购买服务,中标律师事务所派遣法律专业人员担任调解员、确保调解室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也提高了人民调解的公信力。

  人民调解“福田模式”,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其一,政府采购而不是政府直接供给调解服务。其二,调解的专业化。其三,免费调解,矛盾化解成本低。其四,调解覆盖面宽,哪有矛盾,哪有调解。其五,24小时提供调解服务,方便快捷。其六,调处成功率和当场履行率高。其七,调解程序规范。

“福田模式”的合理性

  “福田模式”面向基层服务基层,发挥出了突出的模式优势和调解成效。

  一是突破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和经费保障困境,释放了人民调解的活力。在社会矛盾凸显期,人民调解的制度瓶颈和入口不畅,造成专业人才难以进入人民调解工作领域,调解队伍也难以稳定,缺乏一支能打硬仗的正规军,监督管理也难以到位。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引入律师事务所投入人民调解工作体系,利用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和职业优势开展调解工作,优化了基层调解组织人员配置,提供了调解服务质量水平,提升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化、专业化程度。

  二是贴近百姓,依法调解,建立了一个便捷高效的矛盾纠纷解决模式。专业法律人士全天候参与人民调解,第一时间第一现场调解矛盾纠纷,对大部分的纠纷能做到当场受理、当场调解、当场履行、当场结案,大量分流了可能进入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特别是驻派出所人民调解室在8小时之外,非工作时间内,让老百姓既充分享受到了及时周到的法律服务,又确保及时、依法和有效调处矛盾纠纷,贯彻了调解优先的原则,实现了人民调解和治安调解的无缝对接,为维稳工作筑起坚固的“第一道防线”。

  三是人民调解和治安调解的有效衔接,更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派出所接报民事纠纷案件的70%以上在调解室得到了解决,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40%—50%能够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化解,更多的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盘活了基层一线警力。

“福田模式”的制度价值

  “福田模式”对中国法律实施和社会管理创新的独特而重要的价值。

  一、律师事务所这种专业化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预防和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创新了社会管理的新模式。在基层派出所、交警大队等行政部门设立人民调解室,可以减少法院诉讼,更重要的是可以减少政府信访。福田区通过招标购买专业的法律服务,由律师充当人民调解员,一方面,对当事人的攻心能力强,当事人的协议履行率比较高,尽可能是矛盾不通过诉讼程序,和和气气化解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释放了一线警力,减轻了法院压力,从而实现了“双赢”。

  二、能实现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与法律专业知识普及的结合。调解以实现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为直接目标,但是,单纯追求矛盾化解的调解追求,无疑降低了调解工作的社会价值。调解无疑要有效处理社会矛盾,使当事人受损失的利益得以维护和补偿,失去的尊严能够得到挽回,受伤害的心灵创伤能够得到抚平。但在一定意义上,调解也必须分清是非,在分清是非的前提下,开展调解。其必要性在于:

  其一,社会需要公正,追求公正是人的天然需求。即便在简易案件、细微案件中,分清是非,也才有助于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其二,公民法律素养的提高,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普及。而在自己为当事人的纠纷当中,最能够实现法律的“教育”功能。

  其三,通过法律上的是非判断,有助于当事人感受和明了法律的惩罚,在此过程中,反思自己的行为选择,进而有助于提升市民素质,促进社会的进步。

  其四,人民调解工作通过调解纠纷,开展了生动的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提高了纠纷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为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三、探索了人民调解的新型模式,创新了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福田模式”不仅有效解决了社会纠纷,更重要的是为中国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和预防,探索了一种新模式,积累了一整套可供推广的制度和经验,实现了法律专业化社会服务与矛盾纠纷化解的良性结合。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福田模式”的贡献,具有了创新司法制度的重大贡献。

  四、“福田模式”具有很大的普适价值。当前,虽然全国都在推行人民调解,但是,在总体思路上,依然没有脱离既有调解模式的路径依赖,因此,很多地方的人民调解的所谓“创新”,不过是既有调解模式的变形或者重新包装,大多数没有脱离“政府操控”或者是过度“民间化”的调解模式。就前者而言,政府的介入过度,难免丧失调解的中立性、公正性等基本要求。

  就后者而言,也难免会降低调解的专业性和法律性。而且过度“行政化”和过度“民间化”的调解,都难免存在以下致命缺陷:队伍不稳定、专业知识不足、和稀泥和就事论事多于是非判断、过分集中于纠纷化解而丧失了对公民的法律警醒。

  而人民调解的“福田模式”,则突破了上述局限,如:政府仅仅成为了公共产品的采购方和调解服务质量的监督者和考核者,队伍稳定乃至专业化规范化的法律服务有助于增进民众对人民调解的信赖感、全天候24小时的调解服务符合了细微纠纷随时发生及时调解的社会需求、把纠纷化解和分清是非结合起来促进了民众的社会公正感、细致规范的档案管理有助于为全国的人民调解累积经验和调解人员素质的训练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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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眼于解决上述问题,1922年7月,党的二大制定的《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明确了成为革命政党的重要规律之一即在于“党的内部必须有适应于革命的组织与训练”,强调实现由革命愿望向革命运动转化的基础在于建立“严密的”“集权的”“有纪律的”组织训练。1924年5月,在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扩大会议通过《党内组织及宣传教育问题议决案》,该决案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党内教育的问题非常重要,而且要急于设立党校养成指导人才”的要求。1925年9月,在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次扩大会议形成的《宣传问题议决案》中再次强调办党校的重要性,提出了分级设置党校、分类培训干部的工作方针,并对培训对象、学制、学习内容以及学做结合的原则等方面进行了细致说明。1926年7月,在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扩大会议上强调“竭力养成工作人才”,决定由中央宣传部组织编译《革命常识》《党务常识》“初级党校(训练班)教授方法”等教育教本和教学大纲。1931年4月出台的《中央关于苏区宣传鼓动工作决议》要求把干部的培养工作作为“苏区各中央分局中心任务之一”,同年8月,《中央关于干部问题的决议》指出,随着革命高潮的向前发展,由干部需要增加和干部缺乏引起的“干部恐慌”现象,“万分迫切的要求全党加以最高限度的注意,采取最有力的办法求得解决”,“干部是党的中心枢纽,实际解决一切问题的钥匙”。 中国共产党到达延安后,中国革命由国内革命战争向抗日民族解放战争转变。革命形势的深刻变化客观要求党亟须加强在政治、军事、经济、根据地建设以及国内外交往等方面的工作广度和深度。对此,1937年5月,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上指出,需要从“指导伟大的革命”“建设伟大的党”的高度培养“最好的干部”。同年10月,他在《目前抗战形势与党的任务报告提纲》中,着眼于从“苏区与红军的党”向“建立全中国的党”这一变化,明确将“发展党与巩固党,建立各地的领导机关”作为党的战略任务。1938年9月召开的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他指出“学习理论是胜利的条件”,将理论学习提升到党的根本目标的战略高度。鉴于党内干部存在将马列主义教条化的倾向,毛泽东以干部教育为突破口开展了延安整风运动。在此期间,为提升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党中央及相关部门相继发布《关于干部学习的指示》《关于在职干部教育的指示》《关于加强干部策略教育的指示》等文件要求,为干部教育培训的明确化、规范化、全面化指明了方向。1942年2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在职干部教育的决定》强调“干部教育工作”是全体教育工作“第一位的”。 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与革命任务的阶段性调整,干部教育培训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政治地位和战略定位逐步得到提升与明确——由政策话语逐渐转变为具体的政治实践、教育实践、制度实践,尤其是凸显了其在树立革命思想、锻造实践能力等方面的功能。通过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党对接受马克思主义思想的知识分子、工人阶级以及无产阶级进行了深度改造,促使他们完成了从人身解放到思想解放,进而成为中国革命领导者、践行者的教育转化。 在机构建设方面,建立完整的党校培训系统 自党的一大召开之后,党中央已经逐步着手建立党校组织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主要机构。其中,1921年8月,毛泽东等人即创办了党的历史上第一所干部学校——湖南自修大学。根据《宣传问题议决案》要求,在地委之下设立以工人为主、学习期限为一至一个半月的普通党校;在区委之下针对政治智识较高和具有工作经验的党员则设立学习期限为三个月的高级党校。 伴随革命运动和干部队伍发展的需要,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各地纷纷掀起了建立党校的热潮。例如,1924年12月,刘少奇等人创办了党历史上第一所党校——安源党校。1925年10月,李大钊等人创办了党的第一所高级党校——北京党校。同时,北方区委党校(1926年2月)、湘区党校(1926年1月)、沪区党校(1926年3月)、粤区党校(1926年6月)等一大批党校相继成立。根据授课对象、方式、时长等方面的差异,在中央开设干部训练班和特别训练班构成的中央训练班,各省、区委也因地制宜开设各类干部训练班。除以上党校、训练班进行日常授课外,另有暑假党校、寒假党校等形式,“力求短而切实有效”地提升干部的革命素养、政治品格、战斗能力。 至1930年底,由于革命根据地建设取得重要进步,建设校址固定、机构常设、教学系统、规模较大的党校已具备客观条件。《中央关于苏区宣传鼓动工作决议》要求各苏区中央分局所在地必须设立一个以上的党校,专门培养“党、苏维埃与职工会的中等干部”。根据这一指示,各苏区结合工作需要逐步建立起常设性的党校:鄂豫皖苏区列宁高级学校(1931年3月)、皖西北党员干部学校(1931年8月)、湘鄂西省委党校(1931年春)、川陕省委党校(1933年2月)、陕甘边军政干部学校(1934年秋)。其中,1931年7月,苏区中央局党校(党训班)成立,后续在此基础上成立中共中央局党校。1933年3月,由中共中央局党校改组建立的马克思共产主义学校正式开学。为适应全国抗日斗争的形势要求,1935年11月,中共中央到达延安后不足一月,即立即将因长征停办的马克思共产主义学校予以复学,并以“中共中央党校”的名称正式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活动。 1938年9月,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对于党校教育的层级进行了明确,依据职级、学制、内容、人员等不同,分别开设高级党校、中级党校、普通党校和新党员训练班。1940年2月《中央关于办理党校的指示》中将培训层级划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党校。自此,标志着党的干部教育培训走向了正规化、体系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根据上述工作安排,中共中央在中央局或中央分局逐步建立了体系化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例如,1939年1月成立的北方局党校,下辖北方分局(晋察冀分局)、山东分局、太行分局、冀鲁豫分局等党校;在北方分局(晋察冀分局)所辖晋察冀区、冀中区、冀热察区等党委组织分设有党校,形成了横纵交错、上下衔接、遍及全党的干部教育培训体系,为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以及各革命根据地建设提供了人力资源保障。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干部教育培训的机构建设走的是一条符合当时国情、党情、民情的道路,表现了因势、因时、因事进行设置的灵活性、科学性和实践性,并兼顾了革命与建设、创新与发展、机制与体制的基本要求。同时,干部教育培训在机构设置的过程中还集中凸显了党管干部、抓住“关键少数”、服务大局等党的建设的基本要求,充分展示了党在革命建设道路上始终如一加强思想建党、理论强党的政治导向。 在教育体系方面,始终遵循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干部教育培训离不开教育体系的科学布局和顶层设计,集中表现在对教学人员、教学内容、教育原则、教学方法等方面的合理设置。这一时期干部教育培训紧密围绕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这一根本性原则,重点突出了问题导向、实践导向和时代导向,既囊括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关于历史唯物主义与辩证唯物主义的重要内容,也客观反映了中国革命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 在教学人员构成方面,自1924年起,中共中央局从莫斯科东方劳动者共产主义大学中共旅莫支部抽调大批干部回国,罗亦农、王若飞、赵世炎、陈延年、陈乔年、任弼时等受过马克思主义理论系统训练的共产党人分批回国,分别赴中央、北京、上海、湖南等地组织开展革命运动和党校教育等活动,并成为党校教育教学的骨干成员。并且,党的中央领导人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也积极参与教学授课活动,如毛泽东、朱德、周恩来、刘少奇、董必武、张闻天、李维汉等分别在中央训练班、苏区中央局党校、马克思共产主义学校多次讲授过课程。其中,毛泽东非常注重通过党校系统培训干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他不仅围绕党校建设工作多次发出指示批示,还直接参与到党校、训练班的建设、组织和授课工作——他在湖南区委举办的训练班中,多次讲授农民问题和调查方法;在革命根据地转战时讲授过阶级斗争、革命发展、土地革命、政治决议等相关内容;在延安时期,在中央党校多次举行专题报告,《论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策略》《整顿党的作风》等党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均是其在这一时期的党校报告内容。除上述人员经常参与各省组织的党校和训练班授课外,各省、区委的主要领导干部也通过参与授课,及时传达党的各项政策以及革命斗争经验。并且,范文澜、柯柏年、艾思奇等一批专家学者参与了课程的讲授,对于提升党员干部的文化素养和思想认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在教学内容方面,呈现出推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理论走向,并涵盖了加强党员建设、组织队伍建设、工农革命队伍建设等实践内容。早期的教学内容以马克思主义理论宣传教育为主体,通过综合指导开展党建、工会、学生、妇女等各类工作的方法,辅以开展知识传授和文化教育,推动工农阶级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斗争本领。例如,沪区党校结合上海工作的实际讲授党的方针政策,前期开设有“政治问题—注重实际”“上海联合战线”“职工运动”等相关课程专题,后期根据授课反馈意见和工作成效,进一步加强了开展“怎样做宣传工作”“怎样鼓动、训练群众”“罢工战术”“工会的策略及运用方法”等具体业务的授课。随着革命根据地建设的逐步稳定,出于巩固和发展革命政权的需要,除了党的政治理论与革命实践工作外,还增加了关于经济建设、自然地理常识、军事训练、语文等相关课程。在1938年9月召开的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全会向全党发出“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号召,要求普遍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将马列主义和国际经验应用到“中国每一个实际斗争中来”。1940年1月、2月,中央书记处分别发布了《中央关于干部学习的指示》《中央关于办理党校的指示》,其主要内容均是加强全党干部对于马列主义的学习及其在中国的实际运用。1941年5月,毛泽东作了《改造我们的学习》报告,要求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具体研究中国现状和历史,具体分析和解决中国革命问题。总体上,各级党校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主线,在课程设置上都涵盖了党的建设、哲学、中共党史、中国问题等相关内容,突出了干部教育培训的教育导向和实践价值。 在教育方针、原则与教学方式方面,经过长期的探索实践,党的干部教育培训形成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鲜明特色。罗亦农在北京党校的开学典礼上,就着重强调马克思主义不是教条,而是革命行动的指南。1929年,中央在给福建、广东、四川省委的指示中,均强调办训练班要注意将理论与实际问题联系起来。在马克思共产主义学校授课时,刘少奇、董必武、杨尚昆等人在讲课时联系中国实际,用深入浅出、生动通俗的教学方式给受训党员留下了深刻印象。毛泽东更是突出展现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品质——在授课期间,他根据中国国情,详细论述了“枪杆子里面出政权”“从农村包围城市的武装斗争”,及时在党员干部中答疑解惑、统一思想;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的政治报告中,专门指出要使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具体化,“按照中国的特点去应用它,成为全党亟待了解并亟须解决的问题。”1943年11月,他在中央党校大礼堂落成时题词“实事求是”,确立了党对干部教育培训的基本准则和教育方针。 为进一步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实效性,中央党校于1939年春还组织学员赴陕北安塞、延川、延安等地开展实习调查,将理论学习认知与具体实践感知充分结合起来。围绕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教育方针原则,党的干部教育培训形成了灵活多样、理实并重的教学方法体系。例如,北方党校即明确了将授课、自学、讨论、答疑相结合的教学方法。1929年12月,由毛泽东起草的《古田会议决议》中细致规定了“启发式(废止注入式)”“由近及远”“由浅入深”“讨论式”等十种上思政课的教授方法。中央党校除在课堂讲授之外,还采用“讨论式”“文化娱乐活动”等形式开展教学,例如,中央党校受训党员广泛参与“黄克功枪杀刘茜案”的讨论等。1941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延安干部学校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干部教育培训采取“启发的”“研究的”“实验的”方式,坚决废止“注入的”“强迫的”“空洞的”方式,切实体现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干部教育培训的方法观念具有创新特色。 通过上述教育机构、内容、原则以及方法的创设和优化,干部教育培训作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确立了下来,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全面胜利奠定了坚实基础,也为后期各级党校建设提供了宝贵的探索实践经验。 [本文系202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研究”(22&ZD025),202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群团组织建设经验及其当代启示研究》(20CDJ005),2022年陕西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计划项目“百年奋斗视域下的陕西红色文化资源融入高校思政工作研究”(22JK1805)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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