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立足中国关注实践 人民调解的福田模式大有可为

  • 2012年09月26日
  • 法制日报2012-9-26第11版
关注西法大官网
微信
微博
Qzone
网址
打印
阅读

立足中国关注实践 
——关于繁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思考

-------------------------------------------------------------
 
( 2012-09-26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第11版 


  只有立足中国改革开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宏伟实践,具有国际视野,并能够牢牢抓住社会发展主旋律和尊重学术自由的学术研究,才能够更好地发挥其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等多重社会功能。
  
□贾宇

  哲学社会科学不同于自然科学,自然科学讲求绝对真理,哲学社会科学理论中既具有一些全球普适的原理和价值准则,同时往往还必然具有浓厚的民族特点、国家特征、地域特色和时代属性。因此,实现立足本国国情和世界视野相结合、理论阐释和面向实践紧密相结合、弘扬主旋律和鼓励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相结合,是我们在开展哲学社会科学中应当坚持的三项基本准则。

  其一,中国立场与国际视野相结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成果丰硕。但另一方面,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容易套用和重复西方话语、照抄照搬或者不假思索地用西方的理论范式来对照或解释中国问题,甚至简单地用在西方社会中成长出来的某种理论来衡量或者批判中国的社会现实。导致的严重后果是,理论研究失去了“中国”的主体地位,丧失了对中国社会现实问题的解释力、批判力、回应力和引导力,陷入了简单的概念推演,或者是纯粹的自说自话。

  要扭转这一现状,理论研究者就必须立足中国实际,关注中国问题,关注中国的经济发展、政治进步、社会安定和法治建设等中国民众在改革开放的宏伟实践中面临的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等具有中国特色和强烈时代特征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

  当然,在关注和研究中国问题的同时,我们也必须要具有开阔的国际视野,去关注和思考环境、生态、毒品等全球性问题。从民族国家竞争与发展的全球历史逻辑中,从不同文明的对话、交锋与合作中,从不同大国崛起及其沉浮兴衰中,从中华文明的历史辉煌和再度复兴中,从国际和国内的两个视野中,思考中国的哲学和社会科学问题,方能够实现中国问题与全球理论的对话、对接、理解乃至认同。

  其二,理论阐释和面向实践相结合。学术研究中存在的第二种不良现象是,纸上谈兵的多,夸夸其谈的多,为理论而进行理论研究的多,针对重大现实问题的真知灼见少。原因在于我们的不少理论研究者没有真正从现实出发、从生活实际出发,没有从广大民众的现实需求出发,没有从中国改革开放的伟大事业出发去选择研究主题,没有从时代的重大特征和发展趋势出发进行理论思考和研究。

  欲改变这一局面,就要求我们的广大理论工作者,在研究方法上,必须从实际出发,密切关注中国改革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积极探索和思考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法治发展规律的真问题。因为理论研究只有源于人民、为了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于人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才具有真正的价值和生命力。因此,理论研究者必须善于走出象牙塔,走向基层、走向民众和走向生活,从社会现实中寻找问题、发现问题和思考问题,这样的研究才真正具有价值,才是符合时代特征和实践需求的学术研究。在大量实践调研基础上开展的实证分析、研究结论,其结论也才具有坚实的实践基础和持久的学术生命力。

  其三,弘扬主旋律和鼓励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相结合。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必须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把握中华民族再度复兴进程中的时代脉搏,用坚定的政治立场、先进的哲学社会科学文化,影响社会和民众,引领社会发展前行。

  对我们法学研究者来说,就应当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指引下,通过更多的研究成果,推进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当然,学术研究者也必须充分意识到,民主和自由的研究氛围,才能够为学术研究带来真正的活力。为此,我们应当认真践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双百”方针,在学术研究中,继承和发扬学术民主,尊重不同观点和学派的充分讨论,大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五四运动以来形成的文化传统,做到兼收并蓄、博采众长,积极吸纳人类社会的各种精神文明成果和先进经验,才能够实现学术研究的真正繁荣。

  总之,只有立足中国改革开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宏伟实践,具有国际视野,并能够牢牢抓住社会发展主旋律和尊重学术自由的学术研究,才能够更好地发挥其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等多重社会功能。

  (本文为《人民调解的“福田模式”——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研究课题序言)

    人民调解的“福田模式” 研究项目组成员

  顾 问: 贾 宇 周运昌 孟 漫 谷廷兰
  主持人: 汪世荣
  成 员: 汪世荣 罗 展 冯卫国 杨建军 侯学华 龚会莲 郑黎晟

 

 

人民调解的“福田模式”大有可为

--------------------------------------------------------------------------------
 
( 2012-09-26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第11版

□西北政法大学课题组

  近年来,随着社会纠纷数量的急剧增长和社会冲突的加剧,人们开始思索,在诉讼之外如何更快速、便捷、有效地化解社会纠纷。在这一社会背景驱动下,学术界关于调解的理论研究成果不断涌现,域外的最新理论成果也不断被引进。而官方,也逐步大力倡导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运用和对民间化解纠纷力量的调动,以减轻案件不断涌向法院带来的巨大司法压力。

  在理论推动、现实需求和政策导引下,很多基层组织开始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人民调解方式,由此,也涌现出了很多人民调解的新做法。人民调解的“福田模式”,就是从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深圳市福田区涌现出来的人民调解新模式。

“福田模式”的突出特点

  福田区按照“以事定费、购买服务”的供给模式,通过招投标向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购买服务,中标律师事务所派遣法律专业人员进驻派出所人民调解室担任调解员,经司法局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24小时值班,随时调解派出所接警后分流出来的民事矛盾纠纷。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拓展人民调解是福田区人民调解专业化的有益探索,这一模式走出了人民调解的制度瓶颈,打破了“养机构、养人、办事”和面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财政供养人员积淀以致加重行政成本的困局,优化了基层调解组织人员的配置,提高了专业服务质量。福田区调解这一发展模式被广东省司法厅誉为“福田模式”。

  根据《人民调解法》和政府采购法律服务的相关规定,通过招投标向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购买服务,中标律师事务所派遣法律专业人员担任调解员、确保调解室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也提高了人民调解的公信力。

  人民调解“福田模式”,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其一,政府采购而不是政府直接供给调解服务。其二,调解的专业化。其三,免费调解,矛盾化解成本低。其四,调解覆盖面宽,哪有矛盾,哪有调解。其五,24小时提供调解服务,方便快捷。其六,调处成功率和当场履行率高。其七,调解程序规范。

“福田模式”的合理性

  “福田模式”面向基层服务基层,发挥出了突出的模式优势和调解成效。

  一是突破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和经费保障困境,释放了人民调解的活力。在社会矛盾凸显期,人民调解的制度瓶颈和入口不畅,造成专业人才难以进入人民调解工作领域,调解队伍也难以稳定,缺乏一支能打硬仗的正规军,监督管理也难以到位。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引入律师事务所投入人民调解工作体系,利用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和职业优势开展调解工作,优化了基层调解组织人员配置,提供了调解服务质量水平,提升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化、专业化程度。

  二是贴近百姓,依法调解,建立了一个便捷高效的矛盾纠纷解决模式。专业法律人士全天候参与人民调解,第一时间第一现场调解矛盾纠纷,对大部分的纠纷能做到当场受理、当场调解、当场履行、当场结案,大量分流了可能进入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特别是驻派出所人民调解室在8小时之外,非工作时间内,让老百姓既充分享受到了及时周到的法律服务,又确保及时、依法和有效调处矛盾纠纷,贯彻了调解优先的原则,实现了人民调解和治安调解的无缝对接,为维稳工作筑起坚固的“第一道防线”。

  三是人民调解和治安调解的有效衔接,更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派出所接报民事纠纷案件的70%以上在调解室得到了解决,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40%—50%能够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化解,更多的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盘活了基层一线警力。

“福田模式”的制度价值

  “福田模式”对中国法律实施和社会管理创新的独特而重要的价值。

  一、律师事务所这种专业化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预防和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创新了社会管理的新模式。在基层派出所、交警大队等行政部门设立人民调解室,可以减少法院诉讼,更重要的是可以减少政府信访。福田区通过招标购买专业的法律服务,由律师充当人民调解员,一方面,对当事人的攻心能力强,当事人的协议履行率比较高,尽可能是矛盾不通过诉讼程序,和和气气化解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释放了一线警力,减轻了法院压力,从而实现了“双赢”。

  二、能实现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与法律专业知识普及的结合。调解以实现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为直接目标,但是,单纯追求矛盾化解的调解追求,无疑降低了调解工作的社会价值。调解无疑要有效处理社会矛盾,使当事人受损失的利益得以维护和补偿,失去的尊严能够得到挽回,受伤害的心灵创伤能够得到抚平。但在一定意义上,调解也必须分清是非,在分清是非的前提下,开展调解。其必要性在于:

  其一,社会需要公正,追求公正是人的天然需求。即便在简易案件、细微案件中,分清是非,也才有助于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其二,公民法律素养的提高,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普及。而在自己为当事人的纠纷当中,最能够实现法律的“教育”功能。

  其三,通过法律上的是非判断,有助于当事人感受和明了法律的惩罚,在此过程中,反思自己的行为选择,进而有助于提升市民素质,促进社会的进步。

  其四,人民调解工作通过调解纠纷,开展了生动的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提高了纠纷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为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三、探索了人民调解的新型模式,创新了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福田模式”不仅有效解决了社会纠纷,更重要的是为中国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和预防,探索了一种新模式,积累了一整套可供推广的制度和经验,实现了法律专业化社会服务与矛盾纠纷化解的良性结合。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福田模式”的贡献,具有了创新司法制度的重大贡献。

  四、“福田模式”具有很大的普适价值。当前,虽然全国都在推行人民调解,但是,在总体思路上,依然没有脱离既有调解模式的路径依赖,因此,很多地方的人民调解的所谓“创新”,不过是既有调解模式的变形或者重新包装,大多数没有脱离“政府操控”或者是过度“民间化”的调解模式。就前者而言,政府的介入过度,难免丧失调解的中立性、公正性等基本要求。

  就后者而言,也难免会降低调解的专业性和法律性。而且过度“行政化”和过度“民间化”的调解,都难免存在以下致命缺陷:队伍不稳定、专业知识不足、和稀泥和就事论事多于是非判断、过分集中于纠纷化解而丧失了对公民的法律警醒。

  而人民调解的“福田模式”,则突破了上述局限,如:政府仅仅成为了公共产品的采购方和调解服务质量的监督者和考核者,队伍稳定乃至专业化规范化的法律服务有助于增进民众对人民调解的信赖感、全天候24小时的调解服务符合了细微纠纷随时发生及时调解的社会需求、把纠纷化解和分清是非结合起来促进了民众的社会公正感、细致规范的档案管理有助于为全国的人民调解累积经验和调解人员素质的训练提高。

相关新闻

  • 【光明日报】赓续陕北公学红色传统 以“1+3+N”模式服务终身学习

    西北政法大学源自1937年诞生于延安的陕北公学,是党在抗战时期创办的第一所干部高等学校。从陕北公学、延安大学到西北人民革命大学,老一辈革命家立足西北,为解放区培养大批干部所积淀形成的办学传统,在这所政法名校代代赓续。历经近90年发展,学校现已成长为法学特色鲜明,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等多学科协同发展的多科性大学,7个专业入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9个专业获评省级一流专业;“刑法学”“行政法学”等17门课程为国家级一流课程,41门课程获批省级一流课程,是陕西省干部教育、农业农村部“耕耘者”振兴计划等十余个国家级省级培训基地,在国家安全、基层社会治理、法治政府建设等领域形成突出研究优势。 依托厚重红色基因与法学学科优势,西北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前身函授部)自1983年成立,至今走过43年办学之路。学院1984年招收首届法律专科函授生,现开设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两类学历继续教育,并承担大量干部短期培训任务。40余载深耕不辍,学院立足西北、突出法治特色、坚持实践导向、持续改革创新,探索构建“1+3+N”继续教育人才培养模式:“1”即赓续陕北公学红色传统,坚守立德树人根本;“3”即扎根西北办学定位、打造特色实践课程体系、运用数字技术赋能教学;“N”即持续迭代、不断丰富的育人实践经验。建院以来,累计培养学历教育人才2.5万余人,开展非学历干部培训20余万人次,年均办班400余个,学员满意度长期稳定在98%以上。 传承陕公红色基因 将立德树人贯穿育人全过程 陕北公学从诞生之日起,就肩负着为党培养革命先锋队的使命。当年陕北公学、西北人民革命大学在西北的宝贵传统,为学院继续教育涵养精神源泉。学院大力弘扬延安精神、照金精神,依托延安革命纪念馆、照金纪念馆、八路军西安办事处纪念馆、陕西历史博物馆等红色与历史文化阵地,坚持落实“两个课堂并轨”。在学历教育与人才培训中,将红色场馆打造为沉浸式实践育人第二课堂;同时推动课程思政有机融入法学专业教学,把延安精神、陕甘边革命历史融入专业课,实现思政主课堂与课程思政同向同行,既满足广大学员高质量学习需求,也锤炼了一支兼具理论功底与思政素养的师资队伍。 锚定西北大地办学 面向全国打造法治培训高地 作为“五院四系”政法高校,西北政法大学培养的大批法治人才扎根新疆、西藏、甘肃、青海、陕西等地。继续教育学院始终立足西北,把基层治理一线实践转化为教学案例与教材资源,在服务西北的同时面向全国开放培训。 学院组织专家深入西北基层调研,同时借鉴浙江、广东、福建等地基层治理前沿经验,深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新时代“枫桥经验”、基层调解、边疆安全、陕甘边革命史、周秦汉唐法制史等特色研究成果,将其转化为系列培训课程。同时吸纳“一带一路”中亚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在传统法学优势之上,形成差异化课程供给,为西北乃至全国政法干部、基层治理工作者提供高质量继续教育服务。 紧扣国家战略需求 打造重实践、高标准法治课程体系 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到哪里,继续教育的教学重心就跟进到哪里。学院依托学校A类法学学科优势,遵循“你无我有、你有我优”建设思路,持续打磨实践导向课程。2014年以来,学院发挥国家安全法治交叉学科优势,依托《中国国家安全法教程》等教材,组织专家团队赴新疆、西藏等边疆地区实地调研,构建涵盖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等重点领域的100余门课程,打造80多处现场教学点。综合采用理论讲授、案例研讨、现场教学多元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年度更新率保持在90%以上。以该做法申报的项目获评陕西省高等继续教育学会第二批非学历教育“一校一品”项目,学员满意度达98%以上。 围绕生态法治、刑事辩护、法治政府建设、市场监管法治、纪检监察法治等重点领域,学院持续打造系列特色课程。整套课程体系紧紧对接国家战略,立足法学特色,突出实践教学,持续提升继续教育教学质量。 数字技术赋能教学 筑牢继续教育现代化根基 学院持续探索数字技术赋能继续教育新路径,推动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落地。升级现代化多媒体教室,将人工智能引入教学平台;搭建一体化信息管理系统,覆盖学籍、教学、考务全流程;针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难点开发西法大法培App,服务学员备考。依托法学实验实训中心、刑事案件侦查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创设沉浸式实训场景,让学员在模拟场景中研判问题、演练处置,激发学习主动性,提升教学实效,为继续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技术保障。 终身学习体系的建设,赋予了继续教育新使命。西北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将持续深化“1+3+N”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拓展“N”的实践内涵,传承陕北公学红色教育传统,坚持守正创新,办好新时代法治继续教育,源源不断培养德才兼备的优秀法治人才,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赵彩如 徐秉鹏 乔良)

    2026-09-28
  • 【深视新闻】中国法治国际论坛开幕 与会嘉宾: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双向赋能法治发展新模式

    2026-09-28
  • 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与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签约共建教学实践基地

    9月24日,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与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举行教学实践基地共建签约仪式。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康、北京市兰台(西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李新乾、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胡苗苗、行政主管王萍出席签约仪式,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党委书记赵玎玎,副院长(主持工作)李岚林,校纪委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周兵及学生代表参加本次活动。 会上,赵玎玎对到访嘉宾表示热烈欢迎,表示本次共建实习实践基地,是学院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举措,希望双方在实习实训、课题研究、社会服务、党建共建等方面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合作。李岚林介绍了学院办学及学科建设情况,表示学院坚持理论教学与实践育人相结合,此次共建搭建起校所合作新平台,是学院积极推进融合法学特色推进学院学科专业发展的有益探索,期待双方发挥优势,深化务实合作。 李康介绍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发展现状与业务布局。他表示,律所拥有丰富的法律实务资源,共建实践基地是深化校所联动、助力人才培养的重要契机,希望双方在实习实训、课题研究、师资共享等方面深化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活动现场,双方签署教学实践基地合作协议,与会人员共同为实践基地揭牌,并举行实务导师聘任仪式。 双方在座谈交流中,围绕人才联合培养、实习实训开展、联合课题研究、师资交流等议题深入研讨。与会人员认为,学院具备扎实的学术科研基础,律所拥有一线实务优势,双方合作基础扎实、发展前景广阔。随后,与会人员一同参观了学校校史馆、习近平法治思想“三进”成果展室。 (供稿: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 撰稿:王羚锴 审核:赵玎玎)

    2026-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