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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研究》网络首发|张晋藩:和气生财与便捷交易:中华民族调解息讼的司法智慧

  • 来源:西北政法大学
  • 发布者:个人债务与金融纠纷法治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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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研究》网络首发丨张晋藩:和气生财与便捷交易中华民族调解息讼的司法智慧

 

 

调解研究》编辑部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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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气生财与便捷交易中华民族调解息讼的司法智慧

《调解研究》2025年第1辑

作者简介:

张晋藩,1930年7月出生于辽宁沈阳,祖籍山东烟台,著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人民教育家"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名誉院长。长期从事中国法律史学术研究,是新中国中国法制史学科的主要创建者和杰出代表,研究成果奠定了中国法制史学科的理论基础和结构范式,研究领域涉及部门法史、民族法史、专题法史、法文化史等。主编《中国法制通史》《中华大典·法律典》《中国少数民族法史通览》,展示了中华法制文明的历史面貌,彰显了中华民族的政治智慧与法律智慧。他还创造了多项第一:招收培养了第一届法律史学博士生、第一届法学博士留学生,创建并主持我国首个法律史国家级重点学科基地。在创建法学学科体系、课程体系、教材体系等方面,亦作出开创性贡献。

 

 

中国人讲求和气生百财,将“讼简刑清”“刑措而不用”的和谐社会精神作为中华民族的司法智慧。孔夫子所说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发挥了长久的影响作用。历代所谓“盛世”,其重要标志之一就是“法致中和,图圄常空”。“以和为贵”的司法理念在实践中即表现为调解息讼。

早在汉朝就已经有调解和息争讼的史例。据《后汉书·循吏列传》,刘矩为县令时,“民有争讼,矩常引之于前,提耳问告,以为念焉可忍,县官不可入,使归更寻思,讼者感之,辄各罢去”;韩延寿为左冯翊守时,“民有昆弟相与讼田,自言”,韩延寿自责未宣明教化,遂闭门思过,两昆弟深刻自悔,表示终死不再相争,韩延寿以此“恩信周遍二十四县,莫复以辞讼自言者”。

至唐朝礼法结合进入新阶段,司法官多以伦理为据调解争讼。例如开元中韦景骏任贵乡令,“县人有母子相讼者,景骏谓之曰:‘吾少孤,每见人养亲,自恨终无天分,汝幸在温情之地,何得如此?锡类不行,令之罪也。’因垂涕呜咽,仍取《孝经》付令习读之,于是母子感悟,各请悔改遂称孝慈”。有些著名的良吏致仕以后,乡人也请其裁决纷争。唐高宗时,元让以太子右内率府长史任满还乡,“乡人有所争讼,不诣州县,皆就(元)让决焉”。说明唐时调解息讼渐成风气。

宋时调解称为“和对”,已有官府调解、乡曲亲戚调解、宗族调解之分,而且趋向制度化。

元朝调解结案以后,严定不许再起讼端,违者治罪:“今后凡告婚姻、地土、家财、债负,如原告被讼人等自愿告状和者,准告之后,再具讼端,照勘得别无违错事理,不许受状。”“今后凡告婚姻、田宅、家财、债负,若有愿告,详审别无违枉,准告以后,不许妄生诉讼,违者治罪。”

至清朝,调解息讼案件的形式已经多样化和规范化。清朝调解分为州县官调解与民间调解两类。州县官调解是在州县官主持下对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是诉讼内调解,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根据档案材料,在当事人“吁请”息讼的甘结中,双方都申明“依案结得”,即遵命和息。州县官还通过“不准”状的办法,促成双方和解,所谓“善批者可以解释诬妄于讼起之初”。

由于调解息讼是州县官治理地方的治绩,也是考察地方官的“大计”。因此州县官对于治下的民商事案件,首先着眼于调解,调解不成时,才予以审结。康熙时陆陇其任河北灵寿知县,每审理民事案件,则传唤原告、被告到庭,劝导双方说:“尔原被(告)非亲即故,非故即邻,平日皆情之至密者,今不过为户婚、田土、钱债细事,一时拂意,不能忍耐,致启讼端。殊不知一讼之兴,未见曲直,而更有纸张之费,役有饭食之需,证佐之友必须酬劳,往往所费多于所争,且守候公门,费时失业。一经官断,须有输赢,从此乡党变为讼仇,薄产化为乌有,切齿数世,悔之晚矣。”

民间调解作为一种非诉的解决方式,在古代社会十分常见。民间发生的大量民事纠纷,在告官兴讼之前,往往在家族内部经由族长调处化解。族内调解一般先由族长剖决是非,不得轻易告官涉讼。安徽桐城《祝氏宗谱》规定:“族众有争竞者,必先鸣户尊、房长理处,不得遽兴讼端,倘有倚分逼挟侍夺欺弱及遇事挑唆者,除户长禀首外,家规惩治。”江西南昌《魏氏宗谱》规定:“族中有口角小愤及田土差役账目等项,必须先经投族众剖决是非,不得径往府县诘告滋蔓。”基于稳定的地缘血缘关系,乡邻调解在基层社会治理中也十分常见。中国传统社会里封闭式的经济、政治环境,形成了安土重迁的观念,由此而产生了强固的地缘关系。乡邻之间几代人比邻而居,有无相通,患难相扶,一旦发生争讼,乡邻调解也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有鉴于调解息讼的重要意义与影响,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最高统治者——皇帝也会亲谕训民,以引导社会风气。康熙皇帝就在《圣谕十六条》中明确要求:“敦孝悌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息诬告以全良善”。

综上,调解息讼的司法智慧,反映了中华民族和谐和睦的民族精神。中华民族在发展的过程中受到伦理道德的影响,以宗族内部的和睦相处为重要的价值取向;又在生产生活的斗争中体验到人与人之间只有和睦相处、互相帮助,才能取得生存与发展的机会。正是这种朴素的规律性的认识,使得中华民族形成了以和为贵的理念。这种民族精神不仅促生了调解息讼的司法智慧,而且还是中华民族爱好和平、凝聚团结、诞生兴旺的动力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