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研究》网络首发丨赵园园、金凝锟:城市社区人民调解队伍规范化建设探索——基于S市H区B街道的经验考察
《调解研究》编辑部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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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人民调解队伍规范化建设探索—基于S市H区B街道的经验考察
《调解研究》2025年第1辑
作者简介:赵园园,上海政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美国杜克大学访问学者。司法部调解理论研究与人才培训基地副主任。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调解咨询专家。上海市长宁区人民调解协会副会长。长宁区政府法律顾问。长期从事民商法和社会信用法、数据法以及商事调解等领域的教学和研究,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多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等课题多项,出版《商事调解制度比较研究》等专著多部。

金凝锟,上海政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摘要:作为社会基层治理的重要手段,人民调解是化解基层矛盾的重要推动力。通过对S市H区B街道的实地调查,发现在当前的城镇社区基层矛盾治理中,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尚存在法治化水平不高、工作专业性不足和队伍保障不充分的情况。基于调查中发现的人民调解队伍建设的困境,提出城镇社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的完善建议,通过健全人民调解队伍网格化管理模式,优化人民调解队伍保障机制,强化人民调解队伍专业化、法治化建设,建立起为中国社会和民众所接受、认可的人民调解队伍,提升城市社区治理现代化水平。
关键词:人民调解;基层治理;人民调解队伍;社区治理
一 问题的提出
国家与民众的关系被认为是国家治理模式的主要线索之一。在传统的中国社会中,统治者基于“政不下县”基层治理政策,不愿也不能过多地参与到基层治理之中,同时由于民众组织能力的欠缺,基层治理处于“被动治理”“无为而治”的样态,所生矛盾得不到疏解,国家与民众遂生间隙。而在新中国成立以来,一方面,党和中央政府秉持“执政为民”的理念,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另一方面,民众在党的领导下组织能力增强,积极投入到国家建设、社会治理、基层自治之中,国家与民众关系这条主线日趋突出。随着社会需求的多元化发展,民众维权意识与自治意愿不断增强,基层矛盾呈现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如何在党的领导下、政府组织下、民众参与下化解基层矛盾,实现基层治理体系现代化,已成为基层治理中的主要场域。
基层治理依赖治权,治理意味着行政权力和自治权力的运作。在面向城镇社区的基层治理历程中,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一直到改革开放初期,依托单位制建立起了“国家—单位—个人”的组织链条,单位起到提供服务、分配资源、解决问题的保障作用,这种模式被学者称为“计划管控型”社会治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参与基层治理,在处理具体的基层矛盾上,党和政府提出“调解先行”的治理政策,推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联动协调。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人民调解制度被视为一项重要的基层治理机制,而非单纯的纠纷解决制度,可以预见,人民调解制度正成为化解基层矛盾的重要推动力。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人民调解队伍的边界定义存在模糊性:一是有些无主管机构、无章可循的民间调解、行业调解队伍,打着人民调解的旗号获取合法性;二是在某些地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存在混同,忽视了民众的参与,这也是部分学者认为人民调解未进入法治轨道的主因。可见,如何建设人民调解队伍将是当下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的重要着力点。
二 城镇社区治理中人民调解队伍建设的实践样态
(一)研究对象与方法
1.研究对象
为真实了解我国城镇基层社区治理中人民调解队伍规范化建设的基本状况,本文将以在人民调解队伍建设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S市H区B街道为研究对象。
B街道为S市H区下辖的人口密度最高、居住房屋比例最高的街道,具有人员流动性大、人口集聚度高、居民需求多元、矛盾纠纷复杂多样的特点。B街道向下共有22个居民委员会,各居民委员会均下设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2.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实证调查分析法,通过实地观察各居委调委会日常调解工作的展开、观摩其对人民调解协议书等相关卷宗的撰写,以了解其调解队伍日常运作特征与规律;通过与各居委调委会的调解主任以访谈和聊天的方式进行面对面的深入交流,了解其调解工作开展中的各项问题和人民调解队伍建设的现状。下文将结合调查材料、访谈内容等对B街道人民调解队伍建设的实践样态、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相应建议等加以论述。
(二)人民调解队伍社区建设的具体实践
城镇社区治理的主体以公权力主体和自治主体的方法进行区分,代表公权力的是国家基层政府及其派出组织;自治的城镇群众组织则以居民委员会牵头,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社区自治。在具体化解城镇社区矛盾上,居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调委会”)构建起的人民调解队伍,以“党建引领、居民参与、多元协商”为思路,通过人民调解真正实现为居民解纷,起到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纠纷的基础作用,并在实践中健全党领导的自治、共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基层治理体系,实现基层治理的法治化、专业化。
1.B街道人民调解队伍的构成
居委调委会是居委会为化解社区矛盾纠纷而设立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也是独立于政府公共服务之外的民间服务力量。在B街道人民调解队伍的人员组成上,各居委调委会组成人员多在3~5人,设调解主任1人。调解主任由居民区党总支书记或者居民委员会主任按照基层工作经验和对社区的熟悉程度,在该居委社工中选任。同时,为便于开展调解工作,居民区党总支书记和居民委员会主任均会担任居委调委会的委员,而居委调委会的其他委员则会根据实际情况,由居委社工、楼组长或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居民担任。除居委调委会成员外,居民志愿者在经征询其本人意见并接受培训后,也可以成为调解员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B街道人民调解队伍的构成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明确区分居民委员会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分别设立,同时为体现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居民委员会的隶属性,居民区党总支书记和居民委员会主任会担任居委调委会的委员;二是在居委调委会主任的选任上,会按照基层工作经验,以及对社区的熟悉程度,优先选派居委社工中的治保人员;三是B街道重视调解员等级评聘工作,积极鼓励各居委调委会中符合学历、工作年限及其他要求的成员申请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
2.B街道人民调解队伍工作的展开
基层社区矛盾的发现,一是依靠居委调委会成员主动深入基层、走访居民、巡查社区、排摸楼道,排查居民纠纷矛盾;二是通过居民主动寻求帮助、楼栋块长反馈、物业联系等方式发现矛盾。在主动排查方面,居委调委会既会开展矛盾纠纷日常排查,也会在重要时间节点和矛盾纠纷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滚动式、拉网式的矛盾纠纷专项排查,以便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矛盾纠纷的动态。居委调委会在发现矛盾后会调查梳理情况,调解员会先与当事人单独沟通,倾听双方意愿诉求,在双方当事人同意下会将其请到专门的调解室进行调解,如若在首次调解中出现双方情绪激动难以继续进行的情况则先暂停调解,继续单方沟通,理清双方诉求与底线后再行调解。
B街道人民调解队伍处理的纠纷类型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为邻里纠纷,主要包括噪声问题、房屋漏水问题、公共区域的杂物摆放问题、口角争执问题以及摄像头侵犯隐私问题等;第二类为家庭纠纷,主要为涉及婚姻关系、亲子关系的离婚纠纷、监护纠纷;第三类为物业纠纷,如缴纳物业费用、业主违章搭建等纠纷。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需根据性质、类型以及对社区稳定的影响程度不同,将纠纷划分为简易纠纷、普通纠纷、疑难纠纷和重大纠纷,并进行分级调处。其中简易纠纷为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纠纷,由楼栋处长、调解员在发现纠纷苗头时即可及时调处化解。普通纠纷为事实基本清楚、案情相对简单的纠纷,需由居委调委会主任和楼栋块长共同调处。疑难纠纷为纠纷案情较为复杂,当事人分歧较大或是案情较为特殊,若是居委调委会难以调处,可邀请派出所、司法所、社区法律顾问联合调处。重大纠纷是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存在重大分歧、可能引发民转刑案件的纠纷或案情复杂特殊的纠纷,居委调委会可向街道办事处申请邀请专家、相关委办局下沉调解。
在对人民调解队伍工作记录和效果检验上,B街道建立起了人民调解工作档案归档制度以及纠纷回访机制。在宏观数据上,居委调委会需做调解纠纷数字统计表、矛盾纠纷排查与化解动态统计表等工作记录;在具体纠纷的调解上,居委调委会需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由居委调委会主任负责台账留档工作,居委调委会还要将纠纷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调查记录、人民调解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等调解材料录入S市建立的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信息化平台。调解卷宗还明确要求记录回访情况,一般情形下居委调委会成员会于两周内尽快回访,回访中如发现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调解协议,居委调委会要求其尽快履行其义务,并进行二次回访。
3.B街道人民调解队伍的工作特色
B街道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坚持“党建引领、居民参与、多元协商”的思路。社区党建具有“政治建设”与“社会构建”的双重特性,人民调解队伍坚持党建引领,紧扣矛盾纠纷妥善调解目标,一方面体现了党领导下的人民调解队伍与基层治理的逻辑互动,另一方面又有助于深化党建工作的展开。“党建+治理”是党建引领基层社会治理的构成形式,B街道积极通过“党建+人民调解”模式推动党建工作与人民调解深度融合,引导居民区党组织提升矛盾化解力度,将基层党组织打造成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前沿阵地,做到预防在前、调解优先,切实维护社区的和谐与稳定。
B街道在人民调解队伍建设上贯彻“依法依规”的社区治理理念。为让人民调解工作兼备法理、情理,在具体建设上:在街道层面,B街道会定期开展法律常识和调解技巧的培训,让调解员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去看待、处理各种基层矛盾;B街道还积极开展了名为“律师进社区,法律进家庭”的项目,通过和当地律师事务所达成战略合作协议,为各居委调委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在居委调委会层面,设有每月一次的例会制度,例会内容包括法律知识科普、典型案例学习以及根据日常工作表数据化分析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居委调委会还会邀请社区中有专业法律工作经验的居民共同出谋划策。各居委调委会还会依据自身条件、资源个性化地去提高人民调解工作中的法治化水平,如Z居委调委会每两周请律师宣传法律知识,调研期间还常有法院法官下基层驻点学习;S居委调委会长期聘请律师在人民调解中做法律条文的补充科普与辅助调解。
B街道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融入人民调解队伍建设之中。为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的能动性、参与性,B街道在下辖的22个居委调委会推广调解志愿者服务模式,广泛动员退休干部、教师、律师、政法干警等阅历丰富或具有法律工作经验的居民作为居委调委会的重要力量补充,构建起人民调解工作的网络化管理模式。B街道依托“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完善人民调解工作中“政党—政府—社会”的良性协调互动,实现国家治理视域下的“整体性治理”。
三 城镇社区治理中人民调解队伍建设中的问题
下文将结合对B街道人民调解队伍建设的调研情况,归纳出当前城镇社区治理中人民调解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一)居委会成员与居委调委会成员重合度高
B街道共22个居委调委会,其中有13个居委调委会人数为3人,人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的3~9人的最低要求,其中还包括了居民区党总支书记和居民委员会主任,主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为居委调委会主任。并且在11个居委调委会中并无专职调解员,居委调委会主任身兼数职,还要处理社区的党务或治保工作,这意味着在过半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委调委会实际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居民委员会与居委调委会的部门职责与权限交叉重叠的情况突出。
居委会成员与居委调委会成员重合度高还会带来人民调解队伍流动性大的问题。从实际调研来看,一些居委调委会主任认为其所从事的人民调解工作属于兼职,未来自己的工作存在较大的调动可能,导致部分居委调委会易在人民调解队伍的职业成长和业务培训上产生疏漏:如未及时向调解员发放聘书、调解员名册更新不及时、不积极开展申报调解员等级评定活动等问题。在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上,各居委调委会的业务培训开展情况也显得良莠不齐、规范不严,有的居委调委会以每月一次例会的方式开展业务培训,而有的居委调委会则主要依靠调解员本人自学。
(二)人民调解队伍法治化水平不高
现代社会,人民调解工作已不能单以“让他三尺又何妨”道德话语去规劝当事人来化解纠纷,“依法依规”的理念更应深入人民调解员心中,人民调解队伍法治化水平将直接影响基层矛盾治理的实际效能。但现状是B街道大多居委调委会一无专职调解员,在专业法律调解人才储备上更是欠缺。22名调解主任,虽基本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但仅有2名调解主任拥有法律专业背景。部分调解主任虽对法律法规有一定了解,但在调解工作开展时经常需要律师或者司法所提供协助,法律知识的欠缺和依赖的惯性导致这些居委调委会实际工作多转向回答社区居民法律常识的问题,如S市的法律咨询热线为何、居民委员会能否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能否出具相关法律证明、居委调委会成员是否可以代理自己的案件去诉讼等,这些问题多与矛盾纠纷的解决无关,也会导致居委调委会成员因重复解答居民的此类咨询而被占据大量工作时间。
人民调解队伍法治化水平不高会进而导致居民对居委调委会的信任度不高,在处理居民间的小摩擦时,部分居民会对人民调解保持怀疑态度,在选择是否接受居委调委会的调解时显得犹豫不决、态度不一,有的居民会直接选择报警处理或以司法途径解决。即使当事人选择接受人民调解,也会出现当事人不配合调解工作的情况,一些居民在调解结果无法达到心理预期,难以满足自身的利益需求时,会直接归咎于调解员不懂法,而拒签调解协议。
(三)人民调解队伍工作专业性不足
B街道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时考虑到了案件归档、定期回访,但在人民调解协议书的书写上规范程度不高,大部分居委调委会的归档案件专注于调解结果的记录,而对调解过程有所忽略,多采用“愿意”“不愿意”字眼,难以真实展现当事人的观点转变过程与真实诉求。并且调解案件的解决时限并不明确,虽然S市调解协会下发的调解规则中规定一般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解,但是特殊情况也可由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约定延长调解期限,实践中B街道人民调解工作时间往往随实际情况来确定,调解员对调解工作的进度和效率难以把握。在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后,B街道各居委调委会普遍不会提醒双方可就该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多数居委调委会对此态度消极,部分调解员不知道何为司法确认,或将调解协议归档与司法确认混为一谈。谈及如何保障调解协议履行时,多以“居民素质高不会不履行”回应。此外,调解工作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度较低,当居委调委会认定该矛盾无法依靠人民调解解决时,多建议当事人自行申请司法途径解决。
人民调解队伍工作的专业性的体现离不开人民调解场景化的建设。人民调解要依托一些象征性符号营造出“服众”的心理氛围,来化解意气之争,使得当事人真正信服。一是B街道多数居委调委会没有设立密闭的独立调解室,要么未设有单独的专用调解室,要么设立的调解室属于开放式,或是调解工作直接在办公区进行,这导致同时面对多个案件时,现场的情况较为混乱,调解工作进行时,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会被来往的人员打断,导致调解员和当事人不能流畅完整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二是居委调委会虽配备了人民调解工作台卡、人民调解员工作挂牌等工作标识,但调解员有时未能规范摆放或者佩戴,未能体现调解员身份,使调解现场纠纷双方当事人感受度不高,降低了当事人对调解员的专业能力、调解过程和结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进而影响调解效果。
(四)人民调解队伍保障不充分
基层社会治理面临人口流动性大、社会矛盾复杂等挑战,需要更加多样化、优质化、人性化的社会服务。居委调委会在服务群众、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起到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居民委员会下设的居委调委会定位是自治组织而非官方机构,囿于人员不足、资源投入不够、专业能力有限等原因,其在纠纷解决和基层治理方面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在人民调解队伍的员额和资源保障上,标准化的配给导致政府提供的资源在某些社区不足,而在另一些社区产生资源浪费。老旧小区矛盾更多,更加尖锐化、复杂化、多样化,而商品房小区的矛盾相对较少且易解决。但现实中它们的居委调委会员额配给、资源保障却几乎等同,产生了“短板效应”。
在经费支持上,居委调委会普遍缺乏调解工作经费,调解员以合同性收入为主,仅少数居委调委会对每份书面调解协议书提供30元补贴,大部分居委调委会对于调解工作无额外的调解补贴,调解员的薪资主要依赖于其作为社工或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资进行兜底。
四 城镇社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的完善建议
人民调解已经成为社区基层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自治等密切相关。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必须使其建立在专业化、法治化的人民调解队伍之上。
(一)健全人民调解队伍网格化管理模式
居委调委会虽是居民委员会的下设组织,但为保证调解工作的专业性、调解队伍的稳定性,居委调委会要保持相对的独立性,而不能与居民委员会完全重合。这要求人民调解队伍在组织建设和工作模式选择上要充分发挥居民区党组织在社会纠纷化解、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领导作用,形成以居委调委会为中心,楼栋块长、楼组长、调解志愿者共同参与,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多层次、宽领域、规范化的人民调解队伍网格化管理体系,和以“楼栋块长首问调处、居委调委会主任专职调处、居民区党总支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总揽协调”为特征的“全员调解”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模式,实现法治机制端口前移,使人民调解真正成为涵括矛盾预防、矛盾发现、矛盾解决的整体性纠纷解决机制,防止居委调委会的建设流于形式。
在健全人民调解队伍网格化管理模式上还要注重与社区居民的良性互动。社区治理同时也是每位社区居民的责任,人民调解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要能够激发基层治理活力,培养社区居民的法治意识与参与能力,要积极吸纳社区居民参与到人民调解队伍中来,激发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主体意识。现实中,在人民调解队伍吸纳社区居民参与上,一是人民调解队伍缺乏社区居民的参与,不可否认的是,随着城市单位社会的解体,在成员组成上,人民调解队伍中难以自发生长出或是可以吸纳到被群众所公认的道德权威人士。社区居民缺少社区归属感,不愿积极参与或接受人民调解。二是居委调委会本身也易轻视社区居民在人民调解中发挥的作用,各居委调委会在组建、发动调解志愿者队伍工作上做法不一,部分居委调委会的调解志愿者多从事社工工作如帮助巡逻、协助登记等事项,未直接深入参与人民调解工作。这要求在健全人民调解队伍网格化管理模式上,一是要能引导社区居民主动排查、发现邻里纠纷、家庭纠纷等隐蔽性矛盾,提高社区群众、调解志愿者对矛盾纠纷发现、调处工作的参与度;二是推动人民调解队伍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公开透明,进一步取信于社区居民;三是调解工作开展时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尤其是在调解程序的启动阶段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自愿参与,不能反复尝试介入或在未考虑当事人实际需求的情况下运用行政力量强行推动调解。
(二)优化人民调解队伍保障机制
1.加大日常指导和配套保障力度
人民调解队伍工作的开展离不开资源和人员的支持。居委调委会的属地街道、上级业务指导部门,应加强对居委调委会的指导支持力度,通过加大宣传、保障办案经费、党员下沉社区、给予优秀表彰以及组织公益捐赠等方式,为居委调委会解难纾困。同时为保障资源的合理配置,要采取因地制宜的做法,根据各居民区之间存在的常住人口数量不同,居民的居住结构及矛盾纠纷的种类、数量差异,调解员专业知识和实战调解能力的不同,合理配置调解队伍和保障资源。一是在人口密度大、外来住户比例高、调解需求旺盛的社区应配备数量更多的专职调解员;二是在老年人比例高的社区要积极吸纳退休干部、退休职工加入调解队伍之中;三是属地街道、上级业务指导部门应积极协调附近企业为人民调解队伍提供支持;四是属地街道、上级业务指导部门要积极落实调解补贴工作办法,依据纠纷分级设置不同档位补贴标准,使得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投入的精力与回报成正比;五是属地街道、上级业务指导部门应尽量为场地条件不足的居委调委会配套更加完备的调解工作环境和硬件设施,如密闭的独立调解室、视频连线设备等。
2.拓宽人民调解队伍联动渠道
人民调解不是单打独斗,人民调解队伍可以有效依靠当地的司法机关、行政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等,以保证调解队伍的专业化、法治化,强化人民调解队伍的权威性。为推动居委调委会、律师事务所、司法所、法院之间的有效联络,实践中应积极建立线上调解协助机制,依靠线上群聊和视频会议的形式,实现居委调委会与法律专家之间、居委调委会与居民之间、居民与法律专家之间的有效交流,弥补专业法律服务资源不足、人民调解队伍专业水平有限的问题,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专业性、权威性。
人民调解工作中常常会难以回避专业领域纠纷,此类纠纷的有效解决必须有权威的专业力量介入,这要求调解成员的身份具有专业性,调解应依靠相应的专业准则开展。故针对特定行业领域的矛盾纠纷或者特定对象的当事人,应积极邀请法学、心理学、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领域的人员参与到调解队伍之中。如针对物业纠纷多的特点,可通过吸纳物业纠纷调解组织成员、专业顾问、居民自治小组、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等,组建物业矛盾专题调解队伍,重点克服、化解社区中涉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等矛盾纠纷。对于其他专业相关的调解事项,也应逐步形成业务主管部门的参与机制,在政策口径、业务解释、解决途径等方面为调解队伍提供支撑。
(三)强化人民调解队伍专业化、法治化建设
人民调解要在精准、专业、规范和高效上进行创新和突破来解决具体问题,高素质、职业化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是必不可少的条件,并正逐渐成为现实。
1.完善调解员选聘机制
人民调解队伍建设的低门槛化和非专业化倾向会拉低民众对其信服力与期待。在人民调解队伍建设过程中,对调解员的选聘条件设置相对原则,多出现“根据需要”“可以……也可以”等字眼,缺少强制性标准,这导致人民调解队伍专职化水平低,多由社工或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以兼任为主基调的人民调解员队伍阶层更易出现不作为、慢作为的现象,充分有效的调解工作动力机制难以建立,人民调解队伍建设要以专职化建设为目标,着重吸纳文化程度水平高、具有法律行业工作背景的人员进入人民调解员队伍,成为专职调解员。还要在社区内积极推广调解志愿者服务模式,广泛动员退休律师、老党员、老干部、老政法干警等“法律明白人”,作为居委调委会成员的重要力量补充,打造一支年龄结构均衡、专职兼职调解员合理配置的法治化人民调解队伍。
2.加强业务能力培训,落实评聘制度
在对人民调解队伍法治化、专业化建设上,要对居委调委会成员开展定期培训指导,围绕职业技能标准,研究培训课程体系,切实提高专业素养、增强服务意识,提升调解能力。采取集中授课、研讨交流、案例评析、实地考察、现场观摩、模拟法庭等多种形式对居委调委会主任、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在具体培训项目上,一是调解工作中的程序性事项的培训,如在调解工作开展前,调解员需规范摆放佩戴人民调解工作台卡、人民调解员工作挂牌等工作标识,并介绍自己身份,规范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的书写要求,要能够真实展现当事人的纠纷争议、真实诉求、观点转变过程、协议达成的具体内容和履行方式等;二是对开展调解工作中难点事项的培训,如纠纷类型、程度判断,法条检索,与当事人、专家的言语沟通技巧,特殊状况的处置,调解期限的把握等。培训之后还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就相应调解技能进行考核,明确人民调解员的考评和退出制度。
人民调解员应保持稳定性,实现专职化,就要建设一批长期扎根在人民调解岗位上的骨干队伍,这要求规范完善人民调解员的评聘制度,健全其职业成长路径。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居委调委会要积极鼓励调解员参与申请登记调解员认定,对调解能力突出、工作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开展首席人民调解员、一级和二级调解员的评聘,构建起分层分类、有机衔接的调解员队伍。二是属地街道、上级业务指导部门要及时发现和推荐适合担任居委调委会主任的人选,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综合业务素质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调委会主任。
3.开展定期实效评估
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必然离不开监督机制的保障作用。一是政府机关监督,二是社区居民监督。政府层面需定期对居委调委会成员的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内容可以包括:居委调委会成员业务培训情况、履职尽责情况、调解员的选聘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并依据评估结果对居委调委会进行评级,给予优秀调解员相应工作鼓励和资金补贴。社区居民的监督则体现在居委调委会成员的工作公开透明度、调解服务的满意度、调解工作的公正性之上,居委调委会的属地街道、上级业务指导部门可通过定期委托高校团队或是专业调研机构以实地访谈、问卷调查的方式开展质性或是量化研究,来获取、分析居民对人民调解队伍及其工作的满意度,并将居民反馈意见纳入居委调委会成员工作考核之中。
结语
毋庸置疑,当代中国正处于基层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伟大进程之中,这是个艰难漫长又必将经由上下求索而最终得以实现的过程,令人充满憧憬。人民调解作为基层治理建设的一部分,不能以随意或自发的方式来发展,需要厘清并充分发挥党、政府和民众在人民调解中发挥的作用。人民调解建设中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决定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性质,党坚持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着力解决人民急难愁盼问题,人民调解队伍建设要坚持“党建引领、党员参与”的思路,提升治理效能。政府及其基层组织是人民调解队伍建设资源的主要提供者、权威性的保障者,实践中政府对人民调解队伍的指导培训、因地制宜地分配调解资源等诸多做法极大增强了人民调解队伍化解基层矛盾的能力。人民调解队伍建设亦不可忽视其民间性的特点,矛盾的发现依赖于民众的反馈,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依赖于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和信任,矛盾的化解要使民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调解队伍建设也需依赖于人民这片土壤来培养出可以被民众所公认的道德权威人士。
国家治理的大趋势正转变为国家与民众间关系这条主线之上,如何有效治理、化解基层矛盾是中国基层治理所面临的极大挑战。人民调解作为人民参与管理基层事务的重要方式,是矛盾治理和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调解队伍专业化、法治化建设无疑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层治理道路提供了更大的想象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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