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西北政法大学调解研究院

  1. 首页
  2. 调解研究院
  3. 学术交流
  4. 正文
点击显示栏目

学术交流

论文选摘|赵天予:基层治理视域下的乡村纠纷化解 ——以关中Z区“老任说事”为例

  • 来源:西北政法大学
  • 发布者:个人债务与金融纠纷法治研究中心
  • 浏览量:

基层治理视域下的乡村纠纷化解

——以关中Z区“老任说事”为例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9月第5期

作者简介:赵天予,中共中央党校社会和生态文明教研部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乡村社会治理。

 

 

摘要随着乡村社会变迁及观念转变,农民的权益意识越来越强烈,但政府面对基层社会的矛盾纠纷却越来越“有心无力”。乡村基层治理在日趋复杂化、多元化的社会背景下极需寻找突破口。采用文献研究法、半结构式访谈法和案例分析法,基于关中Z区的“老任说事”呈现两个案例事件的化解过程。在基层治理视域下,基于“制度-生活”的分析框架:在“制度”层面,深入剖析乡村纠纷化解的治理格局和运行机制;在“生活”层面,探讨人民调解员怎样促使社会秩序成为可能,阐释情理、关系、信任等传统文化在乡村纠纷化解中的内在逻辑。揭示“制度-生活”的互构如何促成“法理情”融合式治理模式,继而促使国家与社会在乡村纠纷化解中达成共建与共治。

 

关键词乡村纠纷调解;基层社会治理;制度生活;共建共治

 

长期以来,乡村社会纠纷都是引发关系紧张与矛盾冲突的起因和后果。在传统社会,费孝通认为乡土本色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礼治社会”,依靠“文化的力量”来协调社会关系而非刚性的法律,“无讼社会”由此产生。而其依托的则是以准官员和纠纷化解为主的半正式“简约治理”来达成。伴随乡村社会变迁及农民观念转变,人们的权益意识越来越强烈,但政府对基层的治理与整合却越来越“有心无力”,出现了管人难、管事难、管好难的“三难”现象,乡村治理在日趋复杂化、多元化的社会背景下极需寻找突破口。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即政府治理、社会治理、市场治理相结合;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实现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2021年中央出台《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传统的“礼治秩序”演化为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的基层治理体系;2022年中央颁布《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由此可见,国家对乡村社会治理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在基层,大量的社会矛盾发生于群众之间,因此,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的重心逐渐下沉到社区。

 

一、文献述评与问题提出

文献研究发现,学者已有的研究成果对本文具有极大的启示与借鉴意义,但值得关注的研究动态是,其一,现有成果多从宏大的“国家-社会”视角,亦或从基层治理中国家资源单向输入的视角切入,鲜少关注微观的基层治理实践及其多元主体之间的积极互动。基层治理通常涉及居民在社区生活中与家庭成员、邻里和社区之间的矛盾冲突,需要非正式社会力量的参与以及基层政社之间的协同,因此,可尝试从关系联结和基层实践中探寻逻辑解释。其二,既有研究趋向于运用某一方式或资源化解矛盾纠纷,如历史上的简约治理,或中国共产党“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基层群众路线,亦或科层制的行政治理资源,但缺乏综合运用多样化资源合力解决日益复杂的纠纷问题分析。其三,已有研究局限于“为调解而调解”,并不关注当事人社会关系的修复,也不重视纠纷调解的教育意义。如此一来,纠纷调解出现治标不治本的“反弹”现象,无法体现纠纷调解的彻底性和长期性,也无法通过其教育意义体现纠纷化解的预防性前置功能。

鉴于此,本研究以关中Z区“老任说事”为例,将“国家-社会”理论的宏大叙事置于微观的“制度-生活”领域讨论,在“制度”层面,深入剖析制度建构在乡村纠纷化解的治理格局及其机制运作中是如何呈现的?在“生活”层面,分析乡村精英在基层纠纷化解中发挥了什么作用?在地文化怎样运用于矛盾调解?在“制度-生活”互构中如何促成“法理情”融合式治理模式,继而促使国家与社会在乡村纠纷化解中达成共建与共治?

二、研究设计

(一)案例选择和研究方法

早在2018年笔者就结识了关中Z区的乡村调解员老任,六年来持续关注老任在乡村纠纷化解方面的所做与所为。本研究以“老任说事”为例,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一是案例的典型性。相较于发达地区,西北乡村的社会结构和伦理结构相对完整,乡贤及其承载的传统文化在人民调解中依然发挥重要作用,与为人民服务的群众路线、行政化治理并行不悖。二是西北乡村的资源投入有限,基层治理的可持续性需要依靠低成本的治理经验,值得探讨的是治理经验背后折射的新结构和新机制。三是本文中的两个案例在“同”的基础上各有侧重。建庙伤亡案例的特点在于系统性、彻底性地化解矛盾纠纷;羊场起火案例的特点在于纠纷调解的前置性,发挥了预防性的教育作用:两个案例都体现了国家资源的输入与社会资源有效调动的特点,在“制度-生活”层面体现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与互构。

本研究的资料收集来源于两种方法:一是收集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文件、法规制度、公众号资料等,以便全面掌握地方政府采取的改革举措;二是深入实地调查,对文中的两个案例进行了持续性的追踪调查,通过与当事人、镇区干部、村“两委”、旁观农民等不同来源的信息比较和相互验证,收集了大量一手资料,全面了解整个事件的起因、调解过程和调解结果。

(二)分析框架

2013年以来,一系列社会政策的出台,彰显出党建引领下的治理职能逐步转变为将“社会力量”纳入政治体制和组织框架的趋向。由此,乡村基层治理中的实践逻辑呈现两个关键点:一是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以街居制和乡镇村委制为依托,遵循自治、法治、德治的治理原则,形成乡村基层治理的基本架构;二是以联动模式给基层治理赋能,如民政部倡导的“三社联动”到“五社联动”,使这一治理体系日臻完善和丰富。由此可见,“国家”的作用体现于引领,“社会”则更为深入地参与其中,一种新型的、互动的、下沉到微观实践领域的“制度-生活”关系模式显现(见图1),即正式制度与生活领域之间一定程度的契合性,能引导民情的现代性转变;正式制度必须对生活领域的需求和民情变动有充分恰当的甄别,为自我变革以致社会变革留下空间。本研究意欲探讨党建引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及其运作机制如何形塑“法理情”融合式治理模式。

 

三、“老任说事”的案例呈现

老任是全国优秀人民调解员,从事乡村基层纠纷调解32年,人民陪审员25年,处理矛盾纠纷800多件。2018年从村书记位置退下来后,在Z区司法局的大力支持下,组建“老任说事”工作室,处理群众来访、解决各类纠纷,就成为老任的主要“功课”。

(一)案例一:关中X村的建庙伤亡事件

2006年,在Z区X村发生了一起建庙伤亡事件。村中有一佛教信徒RLX计划建造一座娘娘庙,号召村中的善男信女义务帮工。在建庙过程中,34岁的RW身高体壮,在搭建房梁时用绳子把木头往上拽,架板的对面站着一位瘦小的村民,双方体重和用力大小不平衡,架板踩空,RW当场死亡。RW的家中尚有父亲、母亲、妻子、6岁女儿和4岁儿子,妻子在其死亡后不堪生活重压而改嫁,家中两个未成年的孩子由爷爷奶奶抚养,无奈之下RW的父亲RLC一纸诉状将RLX告上法庭。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RLX赔偿原告任LC57000元,RLC同意,但被告RLX不服,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参与建庙是RW的自愿行为,死亡事件纯属意外,如果将全部责任归于自己有失公道,进而提出上诉。市中院二审判决,宣判被告赔偿27000元。原告RLC不服,认为儿子的死亡是被告组织活动导致的,家中一对孙子女均无劳动能力,儿子死亡不仅使家庭失去经济支柱,而且导致“妻离子散”,遂上诉省高院。老任曾经在乡镇企业工作,返乡后担任村书记,得知这件拖了八年之久的事件至今没有结论,起意从中调解。

省高院的法官向原告RLC要被告RLX的电话,RLC找到老任,“我们两家正打官司,针尖对麦芒,门都进不去”。老任给省高院打电话:“让原告向被告要电话不妥,老鼠和猫不能见面,一个把一个往死里咬。省高院能否下发调解书,由我来处理。”由此将案子转移回村调解。

老任“说事”,首先抓住整个事件的关键点,即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赔偿金额未达成共识。老任先找到RLC,“这事也八年了,你想要多少钱?”“57000”。“一审判了你57000,但二审给你27000,二审一判,一审判决就不受法律保护了,你同意我从中调解吗?”RLC表示接受。

老任和被告RLX是一个门子(家族房支),一进门老任没有提及赔偿金额,而是聊起了原告RLC的家庭困境:“这事八年了,娃娃都十三四岁了,老两口带着俩娃咋过的啊?”但RLX只愿赔27000元。

关键时刻,老任提出折中办法:“赔57000,你不同意;赔27000,RLC不同意。用二一除42000,就是处理结果”,双方都表示接受。

随着乡村流动性、异质性、原子化的快速变化,一方面,传统维系乡村社会秩序的伦理道德日益衰弱,纠纷调解越来越难以奏效。另一方面,乡村纠纷诉诸法律之后纠纷不仅没有得到化解,反而出现纠纷双方的“缠诉”,折射出乡村礼治机制和法治机制的双失灵。“老任说事”为何能化解纠纷?其一,综合性地运用政策法律手段和人民调解方法,即省高院将案子转移回村调解,老任利用熟人社会的“关系”,既讲法也讲情理,最终迫使强势的RLX让步。其二,纠纷得以化解的社会背景则在于政策制度的变革,2013年以来,中央文件精神从纠纷管理向纠纷治理转变,其意义在于将乡村民间纠纷的化解纳入到基层社会治理的范畴,“法理情”融合式治理得以彰显。

(二)案例二:关中Z村的羊场起火事件

Z区Z村的WF办羊场养了300多只羊,羊场外面堆放了50多吨的饲料,饲料距离麦草垛子7~8米,北面是两个羊舍,路边有监控,但没有围挡。2023年腊月二十二,村里三个孩子下午放学后跑出去玩,天寒地冻,看到羊场的麦草垛子,点火取暖,眼看火势越来越大,三个孩子跑了。紧接着50多吨羊饲料被点燃,七八米外停着一辆拉草的三轮车,旁边放着一辆面包车,燎原的火势迅速殃及拉草车和面包车。事后通过监控调查,起火的原因是三个小孩引发的,年龄最大的11岁,最小的9岁,其中一个来自村里吃低保的困难户。WF要求赔偿80000元,三个家庭最多给10000元,镇村处理40天没有结果。僵持之下,区上把这事交由老任处理。在乡村,纠纷调解的难处就在于双方往往都占一部分“理”,各执其词。要想顺利解决矛盾需要换位思考,最重要的是说服一方先让步。勘查现场后,老任首先去找WF,此举意欲让受损失的WF先让步,但又让其认为合情合理。“你办羊场的安全意识不够,易燃物外面必须要有围墙的隔挡,但你没有围挡,任何人都可以进去。三个娃要是没跑掉烧死在这,你要给三个娃赔命呢。”“你要反省这事儿,这一把火烧出了你的弱点。俗话说,瓮中常积水、灶火少积柴。虽然是小孩把火点着了,起因是你没有采取隔离措施而造成的后果,这事你负主要责任。”“你的车本来不会着火,你偏往这个地方放,明知道狼吃娃呢,晚上还不关门。你想要80000元,那是在你没有责任的情况下才行。这些娃占不下一半责任,但三家不赔不行,赔你一半。”WF心服口服。

为什么案子拖了40天无法结案?没有把其中的责任划清。WF说三个小孩把羊饲料点着了,家长指责WF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首先,“老任说事”抓住了“牛鼻子”,在法律层面上把双方的责任划清,各自承担必要的损失。WF建羊场时没有采取隔离措施,埋下安全隐患负主要责任;三个孩子点火取暖造成WF的经济损失,三个家庭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次,“老任说事”为何能够做到治标又治本?长期以来,行政部门办案只讲效率,却没顾及当事人未来的生计。老任的做法则是持续跟进后续衍生的问题,一是肇事的三个孩子之中有一家是困难户,老任说服两家先给困难的一家垫付。二是羊舍烧掉了,买饲料来不及,老任积极协调镇政府,将300多只羊转移到镇里一个闲置的鱼塘,周边有干草,WF临时搭建一个棚照管。第三,“老任说事”,以社区教育的方式宣传政策法律知识,从根本上营造了良好的纠纷调解秩序;通过链接与整合社区资源,既化解了矛盾纠纷,又关注解决效果的持续性,并协助当事人建立自助力量,促使事件发生根本性改变。

四、“老任说事”何以化解乡村基层纠纷

乡村矛盾纠纷调解既是一个研究议题,也是一场基层治理行动。本研究依据“制度-生活”理论框架,探讨地方政府的制度建构与社会层面的在地实践之间如何形成合力,成功地化解了乡村基层纠纷。

(一)制度建构:治理格局和运作机制

40多年来,乡村纠纷类型呈现显著变化:其一,由原来的打架斗殴、家庭不和、老人赡养,逐渐转变为经济纠纷、婚姻纠纷、借贷纠纷、伤害纠纷、继承纠纷、交通肇事纠纷等,从中折射出现代化、市场化冲击下乡村纠纷特点的变化,而且纠纷解决的复杂性也随之突显;其二,相较于过去,乡村基层矛盾纠纷发生的比例大大提高,反映出农民的法律意识由过去的淡漠,转变为维权意识越来越鲜明、法律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这就要求乡村纠纷的治理格局和运作机制必然要与时俱进。

首先,构建基层纠纷化解的治理格局。长期以来,单一的行政管理方式基于维稳的目的强调指标考核,导致“常哭的孩子有奶吃”现象,乡村基层一些“闹事”的做法不仅严重影响了日常工作和一方安宁,而且助长了不良的“缠诉、缠访”风气。2019年以来,Z区将国家宏观的制度要求转换为具体的政策实践,以矛盾纠纷化解前置为切入点,换届产生94个调解委员会,94个调解组织,420名调解员。基于乡村基层是矛盾纠纷的“源头”,亦是利益关系疏导“茬口”的认识,在Z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纠纷调处中心是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的直接服务群众矛盾纠纷的平台。为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的示范带动作用,在Z区司法局的支持下,组建“老任说事”工作室,其主要功能是处理群众来访、解决各类纠纷。与此同时,Z区司法行政部门选派专职人民调解员,常年进驻区人民法院开展诉前调解工作,不断强化“诉调联动”效应,形成了区、镇、村全覆盖的调解组织网络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相结合的治理格局。“老任说事”,正是充分利用了传统的“简约治理”资源,并辅助司法调解和行政管理,由此,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与自下而上的社会治理之间紧密配合与互嵌融合,编织了一张基层纠纷化解的治理网络,实现了包容性制度、法律刚性治理与人民调解柔性治理的并进式解决问题的目标。

其次,形成基层纠纷化解的运作机制。目前,在综合治理的大格局下,人民调解的转速越来越快,Z区逐步形成了纠纷调解的运作机制,形塑了“基层小治理,平安大格局”。其一,形成人民调解治理机制。一方面,矛盾纠纷实现常态化治理,而不是临时性的突击行动。另一方面,调解员完成调解任务后需要对档案资料分门别类地规范化整理,实行周汇报排查制度等。其二,形成人才培训机制。面对外部环境的变化,Z区每年针对调解员进行专题培训。作为人民调解员,面对因矛盾而上门求助的群众,调解员秉持以法服人、以理助人、以情感人的调解理念,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当然,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并不意味着小事不能出组,当小事在基层无法调解时果断上交。其三,形成人民调解反馈机制。纠纷调解不仅要解决当时的问题,更要关注解决效果的持续性。Z区依托动态化的评估与反馈机制,持续监测纠纷变化,调整干预措施以适应社会环境的变化。有的案子调解后可能出现矛盾反弹现象,类似“矛盾调解后还有啥需要完善的?”这样一个暖心的电话回访可使矛盾化解的稳固性越来越高。2023年,Z区人民调解中心矛盾的结案率为97.5%,“老任说事”调处案件的结案率达到99%。Z区通过纠纷调解、人才培训和调解反馈三大机制,促使基层纠纷化解的治理格局落地执行。

(二)生活层面:乡村精英能动性与在地文化运用

1.乡村精英奠定纠纷化解的社会基础。“秩序何以可能”是社会学的核心议题。乡村社会的秩序系统由行政、司法等正式制度和人民调解的非正式制度构成和维系。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指出,乡贤作为基层矛盾调解的重要力量,基于本地文化和社会关系,通过亲戚、朋友、邻里等关系网络,能够有效进行矛盾的调解和协商。但是,藉由权威和知识的乡绅,能够解决的只是经验性问题,当前乡村基层面临的所有问题都与“结构”有关,需要兼容制度、科学和经验的方法予以解决。转型时期的乡村精英兼顾传统与现代的两种特质:一是土生土长,了解充满地方性知识气息的“文化地图”;二是乡村精英大多来源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与实务,具备判断和决策事件的能力。他们奠定了乡村纠纷化解的社会基础,使得基层社会治理和秩序维系得以可为和可成。

老任作为村书记,善于在纠纷调解中运用乡土社会的情理和关系;作为人民调解员,他具有代表国家的合理性。既能够把握乡土规则和国家法律之间的“度”,也能有效地融合“法理情”,在多年的实践工作中探索出一套纠纷调解的策略和经验。首先,在调解目标上,做一名人民调解员,保一方平安。乡村精英贴近基层,了解群众,他们就是“灭火器”,事件发生后能够第一时间做出研判,第一时间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其次,在调解方法上,村庄是个体和家庭获取资源、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场所,也是基层矛盾衍生和调处的首要场域。因此,调解工作可以采取民主协商、社区教育等方式系统地凝聚社区力量,形成解决矛盾纠纷的“在地性合力”。第三,在调解策略上,做到真情、信任和公平。老任认为“调解纠纷就是要动真情、动真心、动实意。而且你得懂法,说出来的话才能让人信服。最关键的是要公平,这样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同时,在纠纷调解中找到双方让步的利益空间,才能使他们甘愿各退一步达成和解。“老任说事”,用最接地气的行动折射出基层纠纷化解的理念:以群众利益为本、“法理情”三管齐下。

2.乡村基层纠纷化解中的在地文化运用。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内心深处其实都不愿意打官司。“打官司,赢了也是输了。”左邻右舍都是乡里乡亲,长达八年的官司,不仅伤了两家和气,也影响了村庄的和谐秩序。所以,当老任刚一回村,RLC就找他从中协调。在接案阶段,老任主动向省高院提出调解这起积压多年的案子,避免矛盾扩大造成更大的危害。基于熟人社会的差序格局,长期积淀的文化传统和生活习俗为基础的互助系统、亲情系统使得村民在遭遇困境时,选择“血缘(亲友)-地缘(乡亲)-圈外(政府)”的调解路径。老任作为圈内的“熟人”,原告和被告都对其持有天然的信任感。在纠纷调处阶段,土生土长的老任对每家每户的情况了如指掌,通过对当事人及相关者的咨询就能准确地把握整个事态并判断问题所在,进而打破僵局给出双方都能接受的建议。

就建庙伤亡案件而言,“僵局”的节点在于赔偿数额,“老任说事”采取的策略:其一,先劝解强势的RLX,“原告的诉求是57000,你只给27000,你这是把老汉往死路上逼吗?RW为建庙把命搭上了,我认为这钱应该给。”其二,老任提出折中的解决办法,57000加27000除以2,赔付42000元。为什么是42000元?中国传统文化追求的是一个“均”字,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想对后世影响很大,甚至成为国人普遍的社会心理,如果违背则会受到来自社会层面的“惩罚”。被告RLX咬定赔偿27000元,实际上在“熟人社会”里早已栽了面子,他受到的“惩罚”首先来自舆论道德的谴责:“他是F县煤电公司的总经理,但不能欺负人吧。”RLC苦熬八年打官司,最后纠纷调解目标异化为“争口气”。其次,RLX作为乡土规则的破坏者,“惩罚”来自社会孤立。村民RTE说:“村里人都不待见他(RLX),虽然我管他叫伯呢,但我内心不愿与他打交道,人缘不行。”身处同一个村落空间,共生文化之下必须遵循“我们”的规则,如互惠、情义等,否则就会从社会关系上被孤立。

(三)“制度-生活”互构:“法理情”融合式治理及其功能

1.“法理情”融合式治理。中国传统社会强调“礼治”,现代社会注重“法治”,乡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传统的人民调解越来越“力不从心”,不能调动各方力量,不能提供调解之外的帮助。现代社会的“法治”,在调处“人”的工作方面缺乏系统性,如不能予以心理调适、社会支持和能力建设等。在Z区,现代国家治理、基层人民调解和传统治理经验相结合,演化为“法理情”融合式治理模式。其中,“法理情”是指合法、合理、合情,而“法理情”融合式治理则强调三者之间的融合,它之所以能在乡村治理中发挥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维持社会和谐的作用,因其做到了以法服人、以理助人、以情感人,并且获得相应的制度和文化支撑,有什么样的社会结构,就有什么样的社会问题及其解决方式。需要深入分析的是,转型时期的乡村纠纷化解如何实现“法理情”融合式治理?

首先,“老任说事”做到了“合法”。宋法官让原告RLC要被告RLX的电话,老任认为这样做不合适,有可能引发新的矛盾。遂提出解决方法,由省高院下派文书,注明让RRX书记调解此案,有了法律依据,老任仅用十天时间就化解了长达八年的纠纷。其次,“老任说事”离不开一个“理”字。此案即便省高院做出最终判决,但依然无法调解纠纷双方的矛盾和问题。在乡村,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和基层社会之间具有耦合性,但也存在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法的“中间地带”,其间“度”的把握需要灵活运用乡土性知识,将形而上的“法律法规”转化为富有“人情味”的乡土规则,使得国家的法律法规与农民的生活世界相联结,潜移默化地被当事人理解与认同。第三,“老任说事”讲“情”。RW建庙伤亡事件让原本和谐的一个家庭支离破碎,隔代抚养的生计窘迫之下,RLC几近崩溃拿刀砍人。当年这个案子是省高院下派的,结案时需要到省高院办理手续。考虑到RLC一家的现实情况,老任出于“情”,雇车把一家四口拉到省高院。事情处理完毕,老任请RLC和RLX两家坐在一起吃饭,“问题解决了不算完,还得让两边的心里好受,彻底放下这件事”。纠纷调解虽然顺利解决,但后续的保障措施必须构筑一个社会支持网络。X村精准扶贫的第一个低保户就是RLC;两个孙子女念书,村里向W镇申请给两个孩子的教育兜底,减轻家庭压力。“这几年,要不是老任帮我们,实在推不动了”(RLC)。乡村纠纷调解不是为了调解而调解,而是要系统性地彻底解决问题,实现治标又治本的“法理情”融合式治理,继而在人民调解的服务递送中促进乡村社会的和谐发展。

2.“法理情”融合式治理的预防功能。“法理情”融合式治理不仅能够发挥治标又治本的功能,而且可以体现乡村纠纷调解的预防功能,这一点在Z村羊场起火事件中体现得非常明显,将基层治理工作前移,起到积极的预防作用和教育意义。

 

老任当初接案的起因是,事发地R镇司法所所长给老任打电话,“案子拖了40天没法处理,在镇里影响很大,你要协助我们”。Z区提出的调解目标是:“一站两户三级联动,上下配合左右援手共同化解”,小矛盾自行化解,大的矛盾共同化解。现实生活中乡村纠纷调解大多依据正式的“法”和非正式的“理”“情”来协调,“老任说事”的结果是,三个家庭出一半(40000元),WF自负一半(40000元)。这件事虽然每户出了13000多元,万幸的是小孩都安全无恙,但引发的后果则是把WF的羊饲料和车都烧毁了,起初三家说总计赔付10000元,不行,家长没有起到监护责任,理应为经验教训交学费。WF要80000元,也不行,80000元的前提是你不负有责任。如果WF建场时就把墙围建好,小孩把铁丝网掰开钻进去就另当别论。但是WF没建围墙,就负有主责,办羊场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安全意识到位。

这个案子虽不大但具有典型性,老任之所以选择现场“说事”,只因就事说事无法形成广泛的预防性教育功能,甚至隐藏更大的社会风险。现场“说事”的意义在于:身临其境,纠纷调解的过程即是对全体村民集体教育的过程,老任通过案件的教育功能,把外在的规则转化成内在的惯习。“老任说事”那天,司法所、村干部、当事人及围观的村民都在现场,老任重点说了两点。第一,本案对从业者的教育性预防功能。从事种养业的村民一定要有安全意识。WF负有主要责任的原因在于,他办羊场的资金不足,计划以滚雪球的方式先建场后补围墙,结果给三个小孩创造了点火的机会。这把火不仅教育了WF,也教育了大家,通过这件事让村民知道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危害性及其无法预料的严重性后果。第二,本案对家长的预防性教育性功能。家长对未成年孩子负有监管义务,负责任的家长从小就应当让孩子知道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的规则和边界,培养孩子的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在Z村,三个孩子的父母都在外地务工,由爷爷奶奶放养式照管。孩子们的父母从外地匆匆赶回才感到后怕。不幸中的万幸,三个小孩如果没跑开,父母即便挣再多的钱也会崩溃。这件事不仅警示了肇事者,而且也给在场的每个家庭和孩子敲响了警钟。

五、基层治理视域下乡村纠纷化解的案例反思

人的社会问题的调解或解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与环境系统的互动关系。需要积极建立包括正式的与非正式的社会支持系统。目前,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解决乡村纠纷仍然要依靠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的多元主体的合力与合作。

(一)乡村纠纷化解中的共建与共治

在乡村,长期以来沿用科层制的行政管理方式。一方面,造成管理成本巨大且无法应对繁琐的基层治理事件;另一方面,也破坏了基层社会的基本秩序,即施政者倾向于从“供给”视角自上而下地提供管理和服务,却忽视“需求”方的真实诉求。政府应当重视乡村治理,但不要替代乡村社会。事实证明,脱离社会力量参与的治理是做不好的。因此,值得深思的问题是,拥有更多资源的现代国家如何在社会治理领域保持一定的责任边界?国家和社会在治理领域各自扮演什么角色?承担何种职责?如果基层组织、司法机关、人民调解能够形成融合式的合作与共治,则会规避漫长而艰难的调解过程及其高昂的成本代价。本研究认为,有效的社会治理不仅依靠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还需要依靠社会力量的推进,应增强社会组织的能力,形成党的领导下多元主体之间良性的、制度化的协同。

 

“法理情”融合式治理,将自上而下的国家政策法律与自下而上的在地化情理有机结合,契合转型时期的乡土社会,彰显出基层治理的有效性。依“法”治理是现代国家的标志,但在乡村,农民轻易不打官司,每一次的法律判决有可能成为新一轮的纠纷开端。“老任说事”不仅反映出人民调解在乡村社会巨变的当下依然具有极强的治理韧性和极大的作为空间,而且体现了司法治理、行政治理和人民调解综合治理的特点。一方面,政策制度规划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变革方向,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形成乡村基层治理的基本架构,协同多元主体赋能乡村基层治理。另一方面,深刻理解中国的乡土经验和传统文化,纠纷调解过程中将矛盾置于本土的社会情境和社会结构中去化解。作为中国文化有机组成部分的“社会关系”,建构了一种情理社会,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中国式治理强调有温度、有价值、有情感?因为基层治理做的是“人”的工作,追求的不仅是效率,还要满足人的需求、促进人的发展。如此,乡村纠纷调解才能真正治标治本。

(二)基层治理视域下的“大社会工作”探讨

2023年,中央印发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指出:组建社会工作部。意味着社会工作由原本民政部门主导的弱势群体帮扶转变为国家推动的多主体、多部门联动的基层治理,肩负起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统筹指导信访调解等工作。王思斌认为,《方案》中的“社会工作”可以称之为“大社会工作”。乡村纠纷调解不只是一个“东家长、西家短”的问题,应由刚性的管控为主转向以人为本的柔性治理。它不仅极大地拓展基层治理社会工作的广度和深度,而且建构了纠纷化解的“大社会工作”运行机制,由此破解基层治理“小马拉大车”难题。现实生活中,纵向的治理任务可以依靠行政力量管住,但一旦落地社区就困难重重。某种程度上来讲,行政推动力越大,社会参与的程度越低,陷入帕特南所说的“独自打保龄球”现象。基层社区是链接国家行政力量和居民生活世界的交界面,怎样促使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国家政策落地执行,其本质涉及“治理”问题。一方面,人民调解依托传统的治理经验,形成一套有效地维持社会秩序的“简约模式”。另一方面,坚持我党的基层群众路线和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以及整合科层制的行政治理等多种资源,形成解决纠纷问题的合力,赋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和共建共治的大调解机制构筑。就此而言,乡村纠纷的调解过程就是治理体系不断完善、治理能力不断提高的过程。

伴随中国式现代化的建设步伐,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愈发突显,而乡村纠纷化解则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重要的安全阀作用。进入新时代,党的群众社会工作是以服务实现党的工作目标,具有服务型治理功能。以乡村精英为代表的纠纷调解具有非正式和灵活性的特点。非正式是指,以解决问题为目标,因为参与者足够了解基层、了解社区、了解村民,富有人情味,接地气且有效。同时,吸纳“人在环境中”的理念,综合运用“法理情”治理模式,兼具预防、调解和发展功能。灵活性是指,根据治理对象、治理问题,随时选择相应的治理工具和治理方法。“老任说事”的结果是,肇事者和受害者各退一步,赔付金额取一个平均数,这种建立在乡土社会朴素正义观之上的公平观念根深蒂固,但却有效地折射出乡土智慧,同时也反映出这是一种有限的理性。面对广大群众对高水平治理与高质量服务诉求越来越强烈的现实情况下,让群众获得治理政策下多样化的服务供给,亟需一支灵活的参与者队伍,这支队伍由乡镇/社区、社区组织、乡村精英、社区工作者、社区居民等构成,他们的参与奠定了基层治理的坚实基础,实现基层社区由“居住的地理空间”转向“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区治理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