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语:2009年11月21日,由西北政法大学主办,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妇女/性别研究与培训西北政法大学基地、西北政法大学婚姻家庭法律与实务研究中心共同承办、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协办的2009年"婚姻法热点问题"全国研讨会在西安成功举行。此次会议作为西北政法大学恢复招生30周年学术系列活动之一,重点围绕结婚制度与夫妻关系、离婚的后果及相关问题等议题展开探讨。夏吟兰、龙翼飞、马忆南、薛宁兰等知名学者和来自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各有关高等院校与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陕西省妇联、陕西省法学会、陕西省妇女研究会及部分司法机关与律师事务所的实务工作者等90多位代表参加了会议。会后,陕西日报、西安日报、华商报和中国法学会网、中国法学网及陕西法学网等多家媒体和网站先后报道了此次会议。 “婚姻法热点问题”全国研讨会在西安召开 陕西日报 2009年11月23日 第5版 本报讯 (记者 林晓雪)11月21日,由西北政法大学主办的2009“婚姻法热点问题”全国研讨会在西安召开。与会的专家教授就当前国内外婚姻法的几大热点问题进行了探讨,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提供了学术上以及实务方面的最新观点。 认可同性婚姻 防治家庭暴力法学专家热议婚姻法热点问题 西安日报 2009年11月22日 第2版 本报讯(记者 轩辕杨子)“同性婚姻离我们有多远?”“制定地方性法规防治家庭暴力”……昨日上午,在西安举行的2009年“婚姻法热点问题”全国研讨会上,全国知名法学专家和我省高校学者就一些前沿、热点问题展开探讨。 同性婚姻:突破观念问题 据了解,“同性婚姻”在世界上一些国家已经通过立法被认可,目前在我国还尚未推行。“婚姻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对同性恋者也不例外,同性婚姻的合法化牵扯更多的是观念问题而非立法技术问题。”昨日的“婚姻法热点问题”全国研讨会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说,目前条件下在我国实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时机尚未成熟,虽然不能直接通过立法承认婚姻,但首先应立足于公民个人性取向的非歧视性待遇。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也赞同并建议应该有“同居关系法”,将同性恋也包含其中,保护其相关权益。 家庭暴力:制定地方性法规来防治 “家庭暴力”并不是一个新现象,西北政法大学婚姻家庭法律与实务研究中心负责人张伟教授分析,在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存在“认定难、取证难、受害者的精神损害赔偿难”。 另外,他认为,我省在对家庭暴力案件司法干预方面还是不足,“应尽快出台体系化的防治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 “全国已有包括西安市在内的26个省市和地区专门制定了防治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而陕西省目前还没有专门防治家庭暴力的地方立法。”张伟建议,陕西省可以借鉴其他省市的相关立法实践和经验,制定符合自己实际的防治家庭暴力的地方法规,建构对家庭暴力进行司法干预的机制体系。 法学专家西安热议婚姻法6大焦点按揭房屋离婚时归谁 2009-11-23 华商报 第A12版 深度•法治 (记者 江雪)婚姻家庭,是人类永恒的主题。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对从1986年婚姻法颁布以来的婚姻家庭变迁中的新问题做出规定。如今,8年过去了,网络婚姻等新问题又逐一出现,婚姻法的完善,又面临一个“当口”。 今年11月21日,国内数十名法学专家会聚西安,参加由西北政法大学举办的全国婚姻法热点问题研讨会。议题聚焦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按揭房产的归属、离婚中的虚假诉讼、协议漏洞等6大热点问题。 核心数据 ■2000年全国离婚案130万件,调解和好的仅89000件 ■2007年登记离婚的140.4万对;2008年155.3万对;2009年前三季度117.8万对■2009年1到9月间,西安市两级法院审理的离婚案7013件,其中离“成”婚的有6014件 ■中国法学会专家统计,目前中国有3000多万同性恋人群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将择机发布 为了把脉婚姻家庭问题的变迁,进行立法和司法研究,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成立了婚姻家庭法律与实务研究中心。2009年11月21日,由西北政法大学举办的全国婚姻法热点问题研讨会,也是西北政法大学恢复招生30年的系列论坛之一,主办者希望借此梳理改革开放30年来婚姻家庭领域的最新变化。 研讨会上,西安市中院法官刘琪介绍,近年来,西安市每年的离婚案件基本保持在1万件左右。 近几年离婚率稳步攀升。在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律师界感受到了金融危机对离婚率的影响。参加本次研讨会的吴卫义律师认为,2008年下半年以来,沪上富人们的离婚纠纷悄然降低。不过根据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张翼的统计数字,在经济危机刚开始时,离婚率会有所下降,一段时间之后,则又会上升。 数字是冰冷的,数字背后的家庭和人心则是热的。为了离婚,大打出手者有之,藏匿孩子者有之,寻死觅活者有之。婚姻带给人们的伤痛,在每个城市和乡村,每天都上演着。 而法律,则应该最大可能地寻求对人的关怀和保护。当婚姻纠纷发生时,不要因为法律障碍,给当事人再添痛苦。“一般来说,法律对于婚姻家庭生活并不主动干预。如果发生了矛盾与冲突,只要双方以理性态度,能通过协商和第三方的调解,解决争议,就不必将公权力引入解决婚姻家庭矛盾的过程中。”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龙翼飞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说。 但他也强调,“当婚姻家庭成员无力解决纠纷,或社会调解无效时,当事人会提起诉讼,对如何解决这些千差万别的纠纷,要有具操作性的法律规则,如果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由于不同法官理解不同,会造成同一案件在不同的地方,做出截然不同的判决。” 据与会专家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起草完毕《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将择机发布。其中关于“一方贷款所购房屋性质的认定”问题,备受关注。 如今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但11月21日的律师学者大讨论,已然显示:对无数身陷婚姻烦恼中的人来说,出台更明确的相关法律规定迫在眉睫。 焦点1 离婚后按揭房归属将明确 ■现象:2006年5月,张萍(化名)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房屋一套,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之后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2007年6月张萍与赵义(化名)登记结婚,1年后办理房屋登记手续,2009年双方离婚,但对房屋权属问题争执不下。女方认为是自己婚前购置的财产,自己是按揭贷款人,房屋应属于自己所有。而男方认为,房子是婚后登记并办理的房产证,婚后共同支付了房贷,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离婚时此类按揭房屋纠纷层出不穷。 ■专家看法:陕西律师李佳认为,目前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但正在讨论中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第13条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房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离婚时可以将该房屋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补偿。一旦司法解释出台,该规定将明确如何处理此类纠纷。 焦点2 离婚中的特殊财产咋分割 ■现象: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离婚时的财产纠纷不再是过去的锅碗瓢盆、家具等,而是包括有价证券等多种特殊财产。在离婚时这些特殊财产往往会引发纠纷。例如:1.股票期权:一些公司给员工股票增值权。如果公司股价上升,激励对象可获得相应收益。2.保险:返还型保险在一定期限后,保险公司有义务返还保费或保险金额。投资型保险则依靠保险公司的各类投资获取回报。 ■专家看法:西北政法大学叶名怡博士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是分割的前提,他对离婚案件中的多类特殊共有财产分割都有研究。以上述股票期权和保险为例,他认为,前者是依托于内部员工的身份的,所以离婚后另一方也无法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可行的分割办法是:作为公司员工一方的配偶分得股票期权,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但股票期权也可能永远都不能实现,因为股价可能一直都不理想,当双方就股票期权的价值达不成一致时,就需要专业机构作出评估。至于保险的分割,应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对待。 焦点3 “离婚契约”中有什么漏洞 ■现象:离婚协议是双方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律文书,但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忽视离婚协议的书写,离婚登记机关也不重视协议内容。 主要问题有:1.协议内容过于简单,如对子女抚养问题,对探视时间、地点等未明确约定,导致离婚后一旦发生争议,需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2.简单约定“双方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房产和存款,则可能失去胜诉机会。3.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涉及第三人利益,夫妻如约定共同债务由一方单独承担,如果第三人提出异议,还得由双方共同承担。 ■专家说法:上海律师吴卫义认为,应对现有的离婚协议书范本和格式进行补充,包括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的细节,财产交付方式、户口迁移、违约惩罚方式,以及子女的大额教育、医疗费用的承担比例和支付方式等。尽量细化协议内容,使得离婚协议更具有操作性和适用性。 焦点4 离婚诉讼打假应引用刑法 ■现象:离婚时,一些怨偶为了让对方不分或少分财产,或者夫妻俩为逃避他人债务,进行 “假离婚”,这类离婚虚假诉讼层出不穷。北京律师杨小林曾代理一起案件:男方起诉女方离婚未果,不久,男方的嫂子状告男方,出示借条称欠200万没还,法庭上男方满口答应还款。等法官调解结案后,女方才知道,家里的200万元已经被丈夫还了 “借款”,不能进行财产分割了…… 在杭州,一男子在离婚时为了让妻子承担债务,让别人用伪造的借条告自己,被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刑3年,两个“帮忙者”也被判处缓刑。 ■专家说法:从虚假诉讼的危害性来看,既损害公权力,浪费司法资源,同时也对被侵害人带来人身、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目前法律对虚假诉讼的规定不全面,仅靠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罚款或司法拘留15日了事,不能打击虚假诉讼者的气焰。必要时应引用刑法相关规定,惩戒此类行为。 焦点5 “配偶权”和夫妻忠实义务 ■现象: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最终没有提及配偶权,使用的是“夫妻身份权”的说法。配偶权之所以被关注,是因为其核心内容是指专一的夫妻性生活的义务。而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的婚外情是否侵犯了另一方的配偶权?多年来,关于配偶权是否该写进婚姻法的争议始终没有停息过。 ■专家说法:兰州商学院副教授吕春娟认为,现实生活中,婚外情极大地伤害了配偶一方,应该对受害者进行法律救济。在导致婚姻破裂的诸多因素中,配偶一方违背忠实义务,对另一方伤害是最大的。第三者和“出轨”一方的行为已对另一方构成了侵权。婚姻法应将夫妻忠实义务纳入配偶权的核心,并使其提升到法律层面。夫妻一方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可追究法律责任。若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却与对方同居,使得其婚姻关系破裂,应追究第三者的侵权责任。有过错一方赔偿的范围应该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 龙翼飞教授则认为,虽无配偶权之名,却有配偶权之实,并不需专门将配偶权写进婚姻法。 焦点6 同性婚姻有多大的可能性 ■现象:北大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忆南介绍,目前,在中国3000多万的同性恋人群中,至少有八成迫于传统和社会压力,已经或即将进入与异性建立的婚姻。2008年,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审理一起同性恋者的抚养费纠纷案,法官表示,同性恋者敢于公开站出来争取权益,折射了社会的宽容。 2000年,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李银河在婚姻法修改时提出同性婚姻的问题。在国外,荷兰是首个使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法、德等国则采用“生活伴侣”等法规,来使同性恋者同居合法化。 ■专家看法:马忆南认为,就同性结合关系而言,对其加以保护,违背的是大多数人的“看法”,保护的却是对少数人而言极为重要的权利。 在中国,当务之急是引导公众科学地认识同性恋者,使他们能离开边缘角落生活在阳光下,中国不可能直接通过立法承认同性婚姻。就立法而言,可能也要像西方一样分两步走,第一步制定同居伴侣法之类的法律,赋予同居者部分夫妻关系的权利义务,其次才可能是接受同性婚姻。 专家说法(此处从略) 网站链接: 中国法学会网 http://www.chinalawsociety.org.cn/news/shownews.asp?id=1165&cpage=2 中国法学网 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asp?id=20178 陕西法学网 http://www.sxfx.org.cn/Article_Show.asp?ArticleID=412
2009-12-3010月17至18日在西安召开的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简称“两会”)2009年年会暨中国法学教育发展论坛是本年度法学教育界规模最大的一次盛会、一次“高峰论坛”。“两会”负责人、委员和理事以及来自全国二百五十多位法学院系领导和专家参加了会议。本次会议的主题是“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走向与法律人才培养改革”。这是一个明显带有前瞻性和探索性的论题。与会者提交大会五十余篇论文和若干最新研究成果,并在大会主题发言和分论坛中就中国法学教育科学发展、法学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模式改革、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化法学人才培养路径、法学实践性教学的推广和发展四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交流、切磋争鸣和研讨。 □王健 关于法学教育的现状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这一点是与会者的共识。据教育部和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有615所高校开设法学专业,115个法律硕士点,开展各种形式法学教育的单位总计有927个(包括党校、军校、民办高校、电大、自考、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及公安警官类等)。年招生约十一万余人,在校生七十多万人,其中本科45万;2008年招收法学硕士生13192人,法律硕士(含全日制和在职)8705人,两者合计在校生规模近六万人;2009年招收法学博士生约一千人,在校法学博士生近三千人。2008年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的招生规模都比2005年翻了大约一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发展速度快、规模最大的法学教育大国。 张文显教授认为,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教育体系”。这个体系包括法学教育多样化的类型与层次,基本教育、特色教育、拓展教育有机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普通高校的法律素质教育与专门学校的法律职业教育相衔接,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良性互动的职业教育和就业机制等丰富内容,在世界上独树一帜。但同时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而从研讨的情况看,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实际上涉及了法学教育自身和相关的各个方面。按照张文显教授的概括就是:法学教育规模与质量要求不相适应;社会对高素质、高级法律人才需求与高等学校的培养能力不相适应;法学本科教育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不相适应;法学教育的统一性基本要求与多样化发展态势不相适应;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不相适应。 法学教育目的与定位 法学教育的定位是精英教育还是大众教育,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的问题多年来意见纷呈,莫衷一是。本次会议上主流或倾向性的意见都强调了法学教育的精英教育性质,而且预言它将成为中国法学教育今后的一个发展趋势。 吴汉东教授认为,尽管法学教育随同整个高等教育的发展进入到大众教育阶段,但这并不能回避和否认精英化问题;中国法学教育的大众化阶段应当包含精英教育的内容和特点,应当从一个高质量、高水平和高规格的标准和要求来考虑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教学水平、生源和师资等问题,法学教育应该从量的扩张转变为对质的追求。他从现代法学教育的社会使命、国外法学教育经验和中国法学教育的目标三方面阐述了法学教育应当是精英教育的理由,进而提出了如何推动法学教育精英化的途径和措施,即转变观念、规范办学条件和完善质量监控体系。 此外,还有其它一些看法,如有人认为精英教育是一个理想,短期实现较为困难,应作为长期目标;现在的法学教育已经到了大众教育地步,不同于精英教育和职业教育;应当分层次定位法学教育的精英教育和大众教育等等。关于法学教育的职业教育性质,并且认为法学教育应当以职业为导向,面向社会实际、面向法律等职业领域,这是最近人们对法学教育定位认识上的明显和重大的变化。人们越来越多地感到中国目前法学教育的规模如此庞大,事实上是不可能都进行学术化培养;要让学生多元化地发展,走向职业化,注重职业化的培养。有少数人认为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关系是统一的,两者本身并不矛盾。 法学教育规模与质量 规模和质量一直是观察中国法学教育宏观发展态势的一个重要视角。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庞大的法学教育规模,对此法学界没有异议,而且人们也大都对规模发展过快、过热背景下法学教育的质量和水平表现出担忧,特别是对法学专业审批条件宽松、设置数量过多、本科和研究生招生规模过大及由此带来的各种问题提出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批评,认为规模增长过快直接导致了法学教育质量水平的严重滑坡。 但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会议上,苏力教授表达了不同寻常的看法。他首先认为那种因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下降而要砍掉一批法学院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如刘道玉先生提出要砍掉全国一半高校的博士点),因为各种现实利益所系实际上不可能做到;其次,如果不以顶尖人才而是按照平均教育质量的标准来评价的话,我们目前法学教育的质量不是降低而是提高了;第三,由于过分快速发展,我们本来可以提高得更好的质量现在没有做到;第四,更好地提高质量的办法是在保留政府有限干预的同时,注意在整体上推进以市场为导向的教育改革,必须走市场化的道路。他的意见对我们深入思考如何评价法学教育质量的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启发。 法学人才培养模式 研讨中,大家都同意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应当是多元的、富有各自特色和以市场为导向的。郭捷教授介绍了西北政法大学长期坚持的探索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实践成果;付子堂教授介绍了西南政法大学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中注重文化特色和文化品牌的实践经验;张保生教授通过对证据法的价值分析强调了在法律人才培养中科学主义精神因素的重要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介绍了培养“融通性人才”的观点及其研发法学实践模式软件的做法;其他许多高校也介绍了自己对特色办学的理解和一些具体做法。 不过,对于多元化和统一性,或如有的说法“主流与特色”的关系,与会者的理解和实践差异很大。有的强调主流是基础,特色只是主流的延伸;也有人强调统一化、多元化和特色化的有机结合;还有人提出依照“985”、“211”和民办院校的标准把法学院分别定位为三类,即培养经国人才、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保障人权人才和宣传辅助人员。这一观点遭到了与会多数人的反对,批评这种分类本身行政色彩过重。王晨光教授反对法学院都追求一流,认为那些做好自己的工作、培养的毕业生满足本地区需要的法学院就是一流的。在人才培养模式的讨论中,培养层次方面的讨论相当有限。尽管有几篇专门讨论研究生教育的论文,但总的来看,关于法科研究生,如法律硕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方面问题的研讨还很少。 法学教育的未来发展趋势 徐显明教授在会议总结中对此作了系统概括和精辟阐述,指出与10年前处在徘徊的十字路口的情形不同,并充满信心地预言中国法学教育目前已经大致形成为大家共同感受到的五大趋势:一是职业化趋势,即对于中国的法学教育到底是走一条学术型道路,还是职业型道路的问题,大家已基本形成共识,应该向职业化方向发展;即便那些以学术为主的法学院,毕业生也不会都从事学术活动,更多的将以职业为导向;二是多元化趋势,多元化是表象,形成特色是其内涵。没有特色就没有多元。法学院今后的生命将会因为有不同的特色而表现为多元。这个趋势目前正在进行中;三是精英化趋势,是不是所有大学都可以办法学院、是不是所有考上大学的人都可以学法学,这类问题将受到更为严格认真地对待;四是正规化趋势,鉴于规模宏大的背后掩藏着非常深刻的危机,中国法学教育规模发展的时代已经结束或者说应该结束非正规化法学教育的时代,其在制度上的表现就应是走向正规化,这个趋势现在没有完成;五是政治化趋势,法学教育有很强的政治性,是塑造国家价值观的一个过程,在当前和今后突出表现为在法学教育中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引领法学教育的发展,这将是一个重大趋势。 当前法学教育改革的任务 根据会上权威人士的判断,法学教育面临着迫切的改革任务:第一,招生制度。基于法律职业的高素质要求和目前法学教育低起点之间不可克服的矛盾,因此或者改变接受法学教育的起点,或者改变终点;第二,学位制度。中国目前的法学学位是“一片乱象”,任何一种学位都可从事法律职业,而不管这个学位的高低或者是否是法学学位,所以要找到一个基础的与从事法律职业相对应的学位。目前国务院学位办已委托中国人民大学开展法学学位体系课题研究工作;第三,法科学生就业制度。由于毕业生到法院、检察院工作必须同时通过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不仅很不公平,增加了社会成本,还可能导致法学教育丧失优秀生源,社会上最优秀的人不再选择法律职业,因此怎样科学地设计法学教育与职业考试制度的关系将是未来制度创新方面的一个重点或难点。王利明教授建议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相应的要协调起来,坚决主张司法考试门槛本来已经很高,通过司法考试,已经表明他完全具备了资格,完全没必要再参加公务员考试;最后,法学教育评估制度,主要是行业或者政府制订的法学院设立标准和质量评估制度,这是需要创立的一个制度。
2009-11-16明年所有的政法院校将增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门新课程,内容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课程由中组部、中宣部、中央政法委和教育部联合推行。 中国法治回答的不是某个抽象国家的问题,也不是回答某个西方国家的问题,它必须回答的是中国的问题。其根本出发点必定也必须是中国国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规划的一部分,也是执政党对中国法治经验的理论追求和升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法治建设上的体现。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 中国30年来的改革开放实践,已经用事实证明,法治原则是人类文化中优秀的制度经验,它虽然来自西方,却是不分国界、不分主义的好东西,服用之后能养人。唯有按照这一原则去治理现代国家,才能符合人民的长远利益和宏观利益。 ——华中科技大学教授俞江 中央级必修课 从明年9月起,全国的政法院校将新开设一门必修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南方周末记者从近期召开的一个法学年会上获悉,这是近十年来法学专业惟一新增的一门必修课,它将和宪法、刑法、民法学一样,成为每个法学院学生必须掌握的知识,考试不及格者将不得毕业。 高校必修课通常由教育部独立确定,但这门课非比寻常,除教育部外,更由中共中央的三个核心机关——中组部、中宣部、中央政法委联合决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国家司法考试中给出的正统定义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进程中形成的法治理念。它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指导,以新中国民主法治实践为基础,继承和发扬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吸收与借鉴了西方法治文明的合理因素,是科学先进的法治理念。 据记者了解,中央智囊人士最初定名“现代法治理念”,高层领导看过后,改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这个理念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四字短语的内涵、逻辑关系、排序颇有讲究。编写前期,有学者和政法部门的人士提出,法治和依法治国是同一个概念,把后者作为理念的一个方面,存在逻辑上的问题。几经讨论后,有人提出,可以将法治看成更宽泛的概念,包括法律和政治体制的关系,这样就可以涵盖依法治国。 这门课程使用的教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从前任主管政法的中央政治局常委罗干在任时就开始编写,历时两年,直到上个月初才得以面世。 教材的完成是一个鲜为人知的动员、组织和论证的浩大工程。 2006年底,五位法学专家分别就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在新华社发表文章。他们是人权专家李步云和四位拥有副部级官衔的法律学者——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袁曙宏、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吉林省高院院长张文显和中央党校副校长石泰峰。 中政委为此还举行过小范围研讨会,并将研讨意见直接汇报给中央主管领导。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武汉大学教授李龙、社科院法学所所长李林等一些知名法理学者,也在中政委征求意见的人员当中。 2008年6月,朱苏力在高级政法干部会上的讲话《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比较》发表后,引起舆论风波。 最终,在中政委牵头之下,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部分国家部委和个别省的政法委分别成立了共计21个课题组,这些课题组逐个提交了报告,目前的读本就是由报告内容压缩而成,其中核心部分均由中央拍板决定。 特殊任务 日前在西安召开的中国法学教育“两会”(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和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的联合年会,是中国法学教育界最高级别的官方会议,下称“两会”)上传出信息,官方将集中培训一批老师,在高校中专门讲授这门课程,要让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课堂、进头脑。 承办今年法学教育“两会”的西北政法大学已经在部分班级中开设了这门新课程。一位教师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对于理念中“服务大局”等有别于西方现代法治理念的内容,西北政法大学的师生可能有更深的体会。 作为2000年以前司法部直管的五所政法学院之一,西北政法大学为西北五省区的基层公检法输送了大量人才。它在各大政法院校中最先开设民族班,超过一半的毕业生在西北的公检法部门工作,包括新疆、西藏等民族矛盾多发的地区。这所学校今年就有82名毕业生签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新疆武警边防。“你可以去统计下,西藏3·15事件和新疆7·5事件中,冲在第一线的有多少是我们学校的毕业生?”这位教师说。在中央三机关和教育部下达的文件中,专门政法院校必须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课列为必修课,非政法类院校只须列为选修课。这是继2008年定向招录培养一批西部基层政法人员(详见本报2009年2月21日A4版《一群特殊的政法学生》)后,中央对专门政法院校下达的又一次特殊任务。在中央政法高层看来,西北政法大学这样的专门政法院校,更具政法干部的培养经验和传统。 实际上从今年3月起,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高校之前,全国检察人员招录和职务晋升,就开始必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2007年以来,国家司法考试连续三年以大分值考察这一内容,今年已确定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纳入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学生背诵一下就过关了,到底给他留下什么印象,很难说。”一位法理学教师说,这类课程在学生看来死板枯燥,实际效果目前很难评价。 在此次法学“两会”上,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姚建宗举例说,2007年中宣部和教育部都认为,高校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改革非常成功,但是师生们并没有报以积极评价,两方面的反差很大。他认为,课程的设置应该更多考虑学生的需求。 法治观冲突 在现有全国各大版本的法理学教材中,多数设有专章“法治论”,分节介绍法律至上、权力制衡、人权保障、司法独立、依法行政等多项西方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准。 被官方视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成果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这些内容既有交叉,亦有不同。 去年在中央政法委主办的研讨班上,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曾对比过这两种理念。朱苏力说,必须结合中国国情和社会主义的性质看待中国的法治,它与西方法治理念的区别在于,不同的法治实践回答的是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法治。 这番解读引来了他的同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龚刃韧的批驳。他认为,朱苏力的发言把法治、人权等基本概念意识形态化,实际上在走老路。由于过去长期将法治、民主、人权都定性为资本主义或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结果连这些概念在中国社会乃至学界也曾长期是禁区,妨碍了中国的法治进程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两派学者的不同观点反映出这门课在实际教学中可能遭遇的挑战。“现在学生能接触到的观点比过去多,你看看市面上有多少法理学的著作。”上述法理学教师对南方周末记者说。 中国法理学自1949年以后承袭马克思主义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仅仅是上层建筑,反映了社会的经济基础、社会中的阶级斗争以及统治阶级的利益。伴随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人权研究的兴起、90年代中后期的法律职业化等改革的进行,认为法律是保护权利的手段渐成主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也趋于冷门。 随着老一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去世或退休,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影响力越来越弱,年轻一代普遍感兴趣的是英美法理学研究。有研究者发现,90年代以后的西方法学理论译作中,和马克思主义法学相关的只有两本,其中的一本,还是批判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如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课的到来,被一些学者认为是系统翻译介绍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良机。西北政法大学法理学教研室正筹备出版“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译丛”,翻译多本这方面的经典著作。 译丛的一位参与者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多年来国内哲学、社会学、经济学等领域都翻译了不少西方马克思主义的著作,唯独法学界无动于衷。再者,中国学界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存在很多误读。比如,过于强调国家与法律的紧密关系,过于强调法律的阶级工具作用,等等。因此,翻译一套马克思主义法学丛书很有必要。 在他看来,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中国最有可能出世界法学大师的研究领域。 编后: 在我们探讨法治的“中国特色”时,恰好看到11月9日《人民日报》一篇题为《中西文化差异没那么大》的文章,作者是瑞典皇家人文学院院士、汉学家罗多弼。文章在结尾处说:今天的中国,很多人为自己的文化传统感到骄傲,很多人强调中国文化的独特性。这当然没有什么不好,屈辱感被骄傲感所代替,应该是一件好事。不过我听到“独特性”这个词时,还是有一点担心,因为我觉得这个词好像把中西文化描述为本质上完全不同的文化。我们都是人,归根结底,我们具有同样的需求、同样的喜怒哀乐,每个人都有他的独特性,每种文化也都有它的独特性。但是我相信独特性还是以普遍性为基础的,甚至可以说,独特性是普遍性的具体体现。 【南方周末】本文网址:http://www.infzm.com/content/37227
2009-11-14(资料漫画) “目前家庭暴力现象仍然十分严重。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认定难、取证难等问题,应尽快出台体系化的防治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近日,西北政法大学婚姻家庭法律与实务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张伟副教授,在北京公布西北政法大学师生的一项调查报告时,发出这样的呼吁。 陕西妇联年受理投诉超两千件 家庭暴力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我国也不例外。 “家庭暴力对妇女儿童和老人的人身权益侵害尤为突出,应该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张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据了解,我国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对遭受家庭暴力尤其是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和施暴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也在2002年11月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 但不容忽视的问题是,从陕西省妇联受理投诉的情况来看,家庭暴力现象仍十分严重。该省县以上妇联系统受理家庭暴力投诉量从2003年至2008年总计16132件,其中2008年受理的家庭暴力投诉最多,为2917件,其他各年均在每年2200件以上。 今年上半年,在陕西省妇联受理的家庭暴力投诉中,造成妇女死亡的有3例、致残1例、骨折5例、致伤68例。 数据显示,当前导致妇女到妇联来访的主要问题集中在婚姻家庭领域,而家庭暴力占来访总量的17.3%,居首位。 法院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有三难 今年5月至8月,按照陕西省妇联、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要求,陕西妇女/性别研究与培训西北政法大学基地、西北政法大学婚姻家庭法律与实务研究中心开展了“妇女法与陕西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的执法调查”活动。 张伟是这一调查项目的负责人。几个月来,他与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师、部分研究生以及陕西省妇联有关负责人,走入西安、榆林、咸阳及商洛市所辖的部分县区内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20次,对15名相关负责人和具体办案人员进行了深度访谈。 回到学校后,张伟和其他参加调查的师生进行了数据资料的整合和分析研究。 “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近几年对家庭暴力的整体认识有所提高。”张伟说,他们已认识到家庭暴力已经不仅仅是家庭内部的事情,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应当予以干预。 “在此次调研中,我们也发现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存在困难。”张伟介绍。 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存在的困难主要是:家庭暴力司法干预尺度难把握;缺乏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专门机构与人员。 而法院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则存在三难: 家庭暴力行为认定难。目前,除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作出界定之外,其他的相关法律并没有对家庭暴力行为作出更为详尽的界定。但是,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不足以完全、准确地界定家庭暴力行为。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一位副庭长在调查中介绍,家庭暴力案件大部分都有吵嘴现象,但家庭暴力是否发生,很难认定。实践中他们参照两个标准:多次的轻微伤害;虽一次伤害但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 家庭暴力取证难。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家庭成员内部,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和隐蔽性,如若不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或者恶劣的影响,并不易被周围人知晓。家庭暴力本身的特殊性,使得此类案件的取证成为一大难题。 在调查中,法院工作人员普遍反映,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最大的困难就是证据的获取,常常出现的情况是一方当事人提出对方实施了家庭暴力,但却不能提出足够的或有效的证据来证明。 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精神损害赔偿难。目前,司法机关确定对家庭暴力引起的精神损害给予赔偿的极为少见。 “家庭暴力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张伟说,司法机关往往较为关注家庭暴力给受害人造成的身体损害,却忽略了对受害人造成的心理伤害,致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不能得到补偿。 地方立法应构建司法干预机制 分析陕西省对家庭暴力案件司法干预不足的原因,张伟认为,除有些执法、司法人员对家庭暴力不够重视、认识不足或者有偏差以外,最重要的原因是该省欠缺一个统一的体系化的防治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我国及陕西省的家庭暴力防治立法仍然处于初创阶段,立法水平处在一个零散的、非体系化的较低水平上。”张伟以陕西为例说,目前该省还未制定专门防治家庭暴力的地方立法,只有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个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而婚姻法对家庭暴力防治规范操作性不强,缺乏执行力。法律为受害者提供了请求居委会、村委会或所在单位“制止”、“劝阻”、“调解”的救济途径,但这些途径不具有强制力,很难有效地制止暴力和防止暴力的再次发生。 “在目前国家法律一时难以出台的情况下,急需制定与完善陕西省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建立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机制。”张伟认为。 据介绍,目前全国已有包括西安市在内的26个省市和地区专门制定了防治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陕西省可以借鉴其他省市的相关立法实践和经验,制定符合陕西省实际的防治家庭暴力的地方法规,建构对家庭暴力进行司法干预的机制体系。”张伟认为。 他还建议,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制定陕西省法院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指导意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根据陕西省关中、陕北和陕南不同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制定不同的精神损害赔偿参考标准,作为省内各级法院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指南。 “应通过立法确立民事保护令制度。”张伟最后提出,可以借鉴国外的民事保护令制度,探索作出民事保护令的主体、条件、范围、效力、执行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初步形成较为完整的民事保护令制度,保护家庭暴力中的受害人。
2009-11-14陕西宝鸡,一间普通的招待所内,青年律师小白选择了自绝离世。不久,发表在当地媒体的一篇相关报道——《律师之死背后的群体生态调查:要与法官搞好关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切关注。这其中,包括西北政法大学的7名法学专业大学生。 “影视剧里,律师一向被塑造成高文化、高收入、高社会地位的群体,他们衣着光鲜、风光无限、自由轻松。然而,真的是这样吗?”小白离世,让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女生戴丹丹和她的6位同学,决心对自己的职业理想——律师这一群体的生存状况做一次重新审视。 “经过反复讨论,我们将调查对象锁定在40岁以下、执业5年以内的律师。”2009年7月10日开始,这7名大学生走遍西安的大街小巷,深入全市79家省属律师事务所,发放问卷435份,并与19名青年律师面对面访谈,形成9万余字的访谈笔录。 由此,一份真实、有效、生动的“青年律师群体生存状况”图景展现在公众面前。 青年律师的自嘲:赚着卖白菜的钱,操着卖白粉的心 “在别人看来华丽的背后,青年律师的处境却很是艰难。”大学生罗阳说。在走访调研中,青年律师最关心、出现频率最高的是“收入”二字,这让他颇多感慨。 作为团队成员之一,罗阳全程参与走访,“和很多律师都谈得很投机”。但面对一个相同的问题“和同龄人相比,你认为自己的生活水平高吗?”答案却都是“不”。 调研显示,大部分刚入行的青年律师案源少、工作压力大,在树立个人品牌上困难重重,收入方面同样不乐观。收入方式以案件提成为主的人占到89.7%,而其中有46.9%的人没有基本工资,仅为案件提成。 调查中,七成青年律师近3年的收入不足3万元,也就是说,平均一个月赚不到2500元,其中又有1/4的人月收入在1000元左右。“扣除案件成本、纳税、买社保和交律师事务所的必要提成之后,赚的这些钱基本都用于日常的生活开支和应酬,1/3的青年律师甚至入不敷出。”罗阳说。 “这是一个两极分化比较严重的行业,20%的人拿了那80%人的收入。”越是名望高、资历深、社交能力强的律师,越不愁案源;越是刚入行、没名气的律师,越发愁案源,常常劳而无功。一个青年律师,要花费4年学习法律,一年准备参加司法考试,还有一年月补贴仅300元的实习生涯。“他们的生活困难程度可想而知。” 在社会保障上,也很少有事务所为律师考虑。调查中,有24%的青年律师享有社会保险,其中近一半为自己购买,真正享受律师事务所福利的律师只占总数的12.9%。 我国颁布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应按照规定,建立职业风险、社会保障等基金。“但目前,这个管理办法并未得到有效落实。因为收入低、工作不稳定,青年律师的自身抗风验能力很差,社会保障缺失带给他们的负面冲击,比老律师大得多。”罗阳说。 同时,超负荷、无规律工作是青年律师中的突出问题。调查显示只有30%左右的青年律师日工作一般不超过8小时;25.8%经常超过8小时,加班加点;另有28.9%的青年律师时忙时闲。享有年休假和其他假期的青年律师仅占到13%。 令人吃惊的是,近三成律师希望能到公职机关就职,高校教师是将近二成律师的首选。 “我们是赚着卖白菜的钱,操着卖白粉的心。”一名律师调侃地告诉罗阳。 28.4%的青年律师一年办案不足5件 “在大多数人眼里,人情远远比法条重要。”在走访中,青年律师小史无奈地说。上个星期,他刚刚接手一件经济纠纷案,花费几天时间,准备好了证据和材料。可这周当事人却突然说要换律师。小史很想不明白,后来才知道对方新找的律师,是审案的基层法官的好朋友。 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对律师的工作方式产生了较大影响。“入行第一件事,就是要学会‘营销’,像推销员一样,这也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案源稀缺是青年律师从业道路上的最大困难,甚至有律师事务所将案源多少作为评价律师能力的最重要标准。律师间的案源竞争要凭很多因素,律师事务所的名气、中间人的背景、社交圈的牢靠、法官的引荐等等,竞争十分激烈。 调查显示,青年律师的办案数量十分有限,过半的受访者1年来办案数量在10件以下,甚至有28.4%的人不足5件。他们的案源主要来自亲朋好友介绍、依靠律所介绍或团队合作。 “大多数人找到律师时首先会问,跟某某审判员是否认识,案件把握有多大等等。这时,一些律师尤其是青年律师,往往会‘顶风作案’,为了招揽案件给当事人一些承诺,并由此引发纠纷。”戴丹丹说。 与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打交道,同样是青年律师头疼的事。 “起初,我们以为这个话题很敏感,在访谈中很是小心,生怕遭到拒绝。后来却发现,这是个最容易收集的问题。因为一问到这个,律师总有很多话要说。”戴丹丹说。 一名执业4年的律师告诉他们:“到公检法机关呀,就要社会化一点,请人家抽个烟、吃个饭都是比较正常的,有时你拿法律去跟他衡量,他们根本不听你的,他认为在那里他自己就是法律。”根据调查,这种情况几乎每个律师都曾遇到过。 “很多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对律师态度很不好。”因为不明白“潜规则”、坚持用法律说话,一些青年律师常常遭到的是一次又一次的闭门羹。 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三难”,是青年律师办案过程中的最大困扰。其中,调查取证难为“三难”之首。 2008年6月1日,新《律师法》正式实施,针对近年来刑事辩护在诉讼中遇到的问题及相关事项作出了规定。既然已有规定,“三难”问题为何仍得不到解决?调研团队带着这个问题,翻阅大量资料,发现原因有二。 “第一是法律层面,现行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在律师会见、阅卷及调查取证等方面规定不一,导致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实际工作中裁量权过大。”戴丹丹说。 “第二,操作层面的原因是,有的部门强调《行政诉讼法》是‘上位法’,《律师法》是‘下位法’,应支持上位法适用下位法的原则,拒绝律师调查取证。而证人则担心惹祸上身,不愿出庭作证。”戴丹丹说。 “是追求法律正义,还是干脆做法律商人” 律师如何看待自己的身份?调查表明,68%的律师认为社会对自己的职业尊重感是“一般以下”。 同时,一半受访律师认为“对自己的律师身份比较满意”,但也有近半数人不太自我认同。近三成人认为律师职业充满酸辛与无奈,甚至超过一成人认为“与自己的设想差距很大,产生了巨大的失落感”。 “我也曾有过理想,以为掌握法律就能维护公平正义,几年打拼后,才发现梦想只能服从现实,现实比我想象的复杂得多。现实司法环境和体制,却让律师在工作上很难有大的作为。”一名青年律师告诉调查者窦前涛。 有律师表示,这种情况在基层法院中尤其明显,法官的权力得不到充分发挥,地方政法委或者书记县长都可能来干涉案件的正常审理。即使辩护再好、证据再充分,法官都不一定采纳,裁量权的滥用时有发生。 “这种压力是一种综合性压力,你首先要考虑吃饱、穿暖;其次你要对你的当事人负责;再次为了追求这种结果,你必须付出一些其他的努力。”一些青年律师,对此感到“彷徨又无助”。 “当今律师制度安排下,律师被定位为社会中介服务人员,是实实在在的‘法律商人’,尽管大部分人希望律师充当法律的守护神,但律师同时又通过代理案件来赚钱,是追求法律正义还是干脆做一个商人?两方面的冲突煎熬着他们。”戴丹丹说。 “同时人们认为,你为坏人辩护的话,你的‘德’就受到影响了。这种观念使刑事辩护律师在为被告人辩护时,很难被人们所接受。”戴丹丹说。 “其实,不能把律师的工作放在道德层面去评论。”调查中,有青年律师坦承。 校正公众视野当中律师的固有印象 “虽然职业现状并不理想,但七成青年律师对这一行业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有着明确的职业规划。”调查组成员刘嘉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2008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突破1000万件,陕西省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也达20万件。“社会对律师行业需求日益增长,律师职位缺口巨大。”刘嘉说。 西北地区的法制建设进程有异于上海、广州及沿海发达城市,而西安市集西北地区法制建设特点于一身。“通过调查,我们期待校正公众视野中的律师固有印象。”在调研活动总结报告会上,调研组成员姜楠说。
2009-11-10编者按:陕西省陇县“能动司法模式”暨“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今年4月经由本报连续报道之后(详见本报4月16日、17日、18日、20日一版相关报道),在陕西乃至全国法院和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反响。陕西省宝鸡市委已经在政法系统大力推广这一经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对此作出重要批示,强调“推广交流基层工作经验是提高司法能力的重要渠道,是推进工作创新的重要方式”。为进一步总结和梳理陇县经验,9月10日,人民法院报主办了“陇县法院‘能动司法模式’研讨会”,邀请知名专家学者从理论的角度阐释“陇县经验”的意义,本报今日第五版、第六版摘发专家学者的发言,以飨读者。 陇县“能动司法模式”介绍 研讨会上,陕西省宝鸡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乌永陶向会议提交了书面发言,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郭宝生,陇县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杨宝玉,陇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县法院院长冯华向与会专家学者介绍了陇县法院“能动司法模式”的主要内容和推行情况。 冯华从背景、探索、机制和效果四个方面全面介绍陇县法院“能动司法模式”。“能动司法模式”是以稳妥有力化解社会矛盾,恢复社会和谐为目的,把坐堂问案与调查研究结合起来,依据法律原则和要求,充分运用司法智慧,采取灵活多样、因案制宜的审判方式,达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科学发展的目标。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目标四为民。强调司法关注民生、促进民主、服务民建、保障民享的作用,从终极目标上着力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二是理念四转变。强调由真理至上向公平至上、由认知理念向实践理念、由辨法析理向案结事了、由法律智慧向司法智慧转变。三是方式四联动。强调上下联动。实现基层化解纠纷与法院审判衔接互动;左右联动。实现其他解决纠纷机制与法院审判衔接互动;内外联动。实现法官主导审判与当事人主导审判衔接互动;心物联动。实现法官自由心证(主观判断)与法律严密论证的逻辑演绎衔接互动。四是审理四结合。强调法院审判与群众路线、司法政策与法律规则、庭外理案与开庭问案、法律认知与社会认可相结合。五是机制四能动。强调审监、审执、审立、审管能动。六是保障四强化。强调强化法官调查取证、法官主导庭审、法官修复社会关系、法官促进稳定和谐的作用。七是监督四到位。强调质量考评、法纪监督、道德自律、责任查究到位。八是效果四统一。 落实“能动司法模式”的核心就是“一村一法官的工作机制”,杨宝玉详细介绍了这一机制。陇县法院对2005—2007年来的所有案件进行统计后,按照“驻村法官+参审员+调解员”的模式,在年平均发生纠纷20件以上的村,每村设立一个法务庭,确定一名法官负责联系指导参审员、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在年平均发生纠纷20件以下的村,4至7个村设立一个法务庭,确定一名法官负责联系指导,其余每村设立一个法务中心,受法务庭指导。目前,在全县158个行政村,2个社区建起了38个标准化法务庭,聘请了160名参审员和358名调解员。法务庭的设立使法院职能前移,为参与指导化解基层纠纷建立新阵地。而在各村设立的法务中心,由参审员任主任,驻村法官和民警担任指导员,真正把工作任务和维稳责任落实到村组。驻村法官在具体工作中担任八大角色:了解社情民意的信息员、联系基层组织的联络员、落实司法惠民的协调员、指导基层调解的督导员、理顺情绪的“消防员”、提供法律服务的咨询员、负责法律宣传的宣传员、做好息诉罢访的防控员。“一村一法官的工作机制”创新和完善了基层法院、人民法庭、法务庭和法务中心的工作体系。 “能动司法模式”暨“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推行,取得了群众拥护、党政支持和各界欢迎的良好效果。郭宝生指出,“能动司法模式”暨“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联动多方面的力量,在诉讼外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减轻了法院的办案压力。“一村一法官”是群众身边的“流动法庭”,使群众在不多花钱、不多跑路、不多费时间、不伤和气的情况下就地解决纠纷,减轻了群众负担,破解了告状难、执行难,锻炼了法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乌永陶指出,学习陇县法院建立“一村一法官”机制经验,最核心的一条就是坚持实事求是、群众路线,而不能脱离实际、高高在上。学习陇县法院建立“一村一法官”机制经验,要始终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科学论断,边实践、边探索、边总结、边完善,要以易于群众明白、便于群众接受的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增进和谐。 陇县经验带给我们的启示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安 东 陇县法院的探索和实践符合国情、省情、县情。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立足我国国情。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960万平方公里的广大国土上,地区差异很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文化水平尤其是地域文化、风俗习惯差异很大,法律不可能照顾到方方面面。在此背景下,以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为指导,对司法模式进行符合国情、省情、县情的探索和尝试,把法律的一般性和个案的特殊性融合起来化解矛盾纠纷,就具有了必要性和可行性。陇县“能动司法模式”正是这样应运而生的。在现代社会,在我们国家,要实现司法公正,需要公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和支持,我们应当以历史的眼光对待法律问题,以人文情怀从事法律工作。陇县的实践就是根据中国国情来促进法治文明、社会进步、群众自治的一种形式。这种有益的探索经过实践的检验后,就在时间、空间上具有了一定的典型性,具有了推广价值。 陇县法院的探索和实践坚持和体现了党的思想路线和群众路线,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党的思想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党的群众路线,是我们做好工作的基本的思想方法、工作方法,也是我们必须坚持和弘扬的优良传统和作风。陇县法院的探索实践,把法治原理、司法规律与本地实际有机结合了起来,没有生搬硬套;把司法专业化与大众化有机结合了起来,没有关起门来司法;把法治与群众自治有机结合了起来,依靠群众力量解决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没有靠法院一家“包打天下”;把“为大局服务”与“为人民司法”有机结合了起来,没有就案办案;较好地防止和克服了司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形而上学和主观主义的倾向。这些都符合党的有关方针政策精神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是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部署的审判工作“五进”(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军营)活动和征询旁听庭审公民对案件裁判意见活动具体化和深化,是一种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司法模式。应当特别强调指出的一点是,陇县法院的探索实践,从一开始就是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人民政府的支持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开展的,这是陇县法院工作取得成效的重要条件和保证,是陇县实践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 陇县法院的探索和实践体现了一种可贵的创新精神。司法追求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精神和原则是永恒的,但实现这一价值目标的形式并不是单一的、孤立的、一成不变的。陇县法院没有拘泥于所谓“被动性”是司法权的属性要求的理念,大胆地提出和实践能动司法,显著地提升了化解矛盾纠纷的效能,延伸了法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司法职能;创造性地设立并依托“法务庭”、“参审员”,努力培植民间自治解决矛盾纠纷的机制,不仅促进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完善,也使恢复性司法的要求因依托群众力量和“和为贵”的文化传统而获得了更有效的实现;在总结农村实行“一村一法官”机制经验的基础上,又把这一机制推向县城社区进行试点,已取得初步的成效。在基层,这是一种十分可贵的探索创新精神。基层经验之所以宝贵,一是因为它来自一线,是实践的产物并经受了实践的检验;二是因为它来自群众,体现了群众的首创精神,是群众智慧的结晶。 陇县法院的探索实践经验,蕴含着丰富的改革信息和深刻的理论问题。我们作为上级法院,一直给陇县法院的探索实践予以积极鼓励,并及时进行了调研总结,组织开展了理论研讨,但取得的成果都是初步的。我们注意到社会各界从不同侧面对陇县法院的探索实践进行了十分丰富多彩的解读和探讨,很有意义。 陇县模式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博士生导师 贾 宇 陇县“能动司法模式”的主要成功之处,在于立足国情、省情、县情,实事求是,坚持群众路线,走司法专业化和大众化结合的道路,有效地解决了困扰当地法院的执行难和涉诉信访等问题,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 首先,陇县“能动司法模式”反映出这一司法经验的创造者和推动者们对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的高度责任感。司法是为了定分止争,司法要维护社会稳定,法官不能就案办案,不能满足于坐堂问案,这样一些看似简单的道理,实践中很多人并不在意。陇县“能动司法模式”的创造者和推动者们正是怀着对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的高度责任感,清醒地认识并执著地担负起法院司法工作所承担的时代责任。这与马锡五同志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时创造的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以及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依法判处红军重要干部黄克功死刑的案件所体现的“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的基本精神是一脉相承的。 其次,陇县法院的大胆创新能够取得显著成效与地方党委、上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是分不开的。作为基层法院院长,冯华同志身兼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这在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中是罕见的。这是陇县法院改革能够成功的组织保证。 再次,对于陇县模式,我也听到一些批评意见。但从批评的内容来看,大多属于望文生义,缺乏调查研究和深入了解。陇县“能动司法模式”的一些具体做法和经验可能更适合不发达农村地区,但它所反映的司法理念,并不缺少普遍的适用价值。 最后,陇县“能动司法模式”虽然实践效果很好,但也有值得进一步改进的地方。例如,陇县法院在村上建立“法务庭”,每个法务庭由“一名法官一名参审员一名调解员”组成,参审员由村支书担任,调解员由村主任担任。这种组织形式就有改善的空间。根据法务庭的任务和运作程序,法务庭实际上承担的是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责,而法官参与法务庭,就在一定意义上超出了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法官的基本职责仍应定位于诉讼案件的处理。对于上述意义上的“法务庭”,法官可以承担指导工作,因为根据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承担着“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的职责。人民法院通过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可以培育社会力量,促进民间纠纷的解决,也可以减轻人民法院的压力,最终与政府、社会组织一道构建社会和谐。 陇县法院的“能动司法模式”,继承了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从本质上也体现了一个基层人民法院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为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付出的努力。中央提出要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我想,这个司法制度起码应该从下面三个方面去构建。 一、继续吸收、借鉴人类普适的法治文明尤其是司法制度建设中的优秀成果。法治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整体性标志和文明社会发展的基本模式,我国的司法制度建设应在坚持中国特色的基础上广泛地借鉴人类创造的合理的、成熟的各种司法制度。二、挖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因素。例如,强调引礼入法、明刑弼教,礼乐政刑,综合为治;把天理、国法、人情有机结合,坚持“恭行天理、执法原情”;不迷信严刑峻罚,提倡宽减刑罚、慎刑恤典;坚持和为贵、息讼、少讼,重视调解,注重非诉讼手段化解矛盾,等等。三、继承和发扬中国共产党人在革命和执政过程中创造的独具特色的一些司法制度。诞生于20世纪30年代末期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在司法制度上,抛弃了晚清以来历届政府所推崇的机械、刻板的司法制度,开始了大众化司法的尝试,取得许多有益的经验,值得借鉴。 陇县经验的精髓在于“能动”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 扈纪华 陇县人民法院能够创造出这一司法模式,来自于对社会的强烈责任感,对人民的深厚感情。这一司法模式的创新,植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立足于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司法审判的公信力不高,涉诉涉访案件居高不下的现状,适应广大群众解决纠纷的需要,是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继承和发展,是构筑社会和谐稳定积极推进司法改革的有益探索,是人民司法的宝贵财富。 陇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坚持司法化与大众化相结合,建立了“一村一法官”的工作机制,在制度设计中,着眼于定分止争、维稳促和,不但解决了许多进入诉讼程序后可能解决不了、解决不好或解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而且从源头上消除了一大批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陇县法院创新的司法模式的精髓在于“能动”,这种能动体现为司法理念上的主动,指导思想上的推动,具体操作上的互动和社会配合上的联动。主动派出法官与调解员、村干部联手,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最基层。陇县的经验坚持和体现了党的思想路线、群众路线,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积极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解决机制闯出了一条新路子。 陇县法院司法模式的创新,一个鲜明的特点是法官到村里直接参与调解,将坐堂问案与庭外理案相结合,就地办案、公开办案,矛盾抓早抓小,防止扩大,架起了一道司法通向群众、通向基层的桥梁。由于法官的参与,村民信任调解的效力,乐于接受调解,极大地促进了矛盾的就地解决。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社会矛盾也益发凸显,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越来越突出地摆在了面前。社会的变化、多样性与法律的稳定、统一性向来是立法者和司法者共同关注与研究的问题,因此有了司法上的不断探索、创新、发展与立法上的修改、完善。 陇县法院创新的司法模式体现了时代的特点和群众的需求,有的是要法律规定框架下的具体化,有的则是对法律规定的发挥,这些探索与创新给我们提出了一些需要考虑的问题:例如,如何理解和处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法官直接参与调解与指导调解的区别;法官的调解是在法院的诉讼程序中还是在诉讼程序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与法官参与调解如何衔接;调解前置与当事人诉权选择的处理等,这些都是需要立法和司法工作者共同深入研究的。 路是走出来的,总得有第一个人披荆斩棘;规律是总结出来的,总得有第一个人去探索尝试,陇县人民法院创造的司法模式其可贵之处就在于他们的勇于探索和开创,希望他们在这条为民司法的道路上越走越好,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陇县模式是“司法能动”的样板 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 罗东川 人民法院报社及时举办这一研讨会对推动司法能动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陇县法院的经验是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能动作用的成功典范,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首先它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本质即人民性的要求,让人民满意应当成为人民司法的最高境界;其次它实现了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因为实践证明,在中国的国情下,目前打官司并不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最佳选择和最好的方式,轻率选择打官司导致当事人和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第三,通过“一村一法官”的工作机制,大量矛盾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稳定得到有效保障,基层人民政权建设得到加强和完善。 陇县法院的实践经验为我们研究人民法院如何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思考平台。人民法院的工作在社会变革的大背景下,进入到一个特殊时期,必须认真思考人民法院在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恰当“角色”,除了在审判活动中要实现程序和实体公正外,更要考虑人民司法的政治制度特点、发展不平衡的国情特点和案多人少、审判执行压力大、审判执行困难多的工作特点。应当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来解决司法工作面临的难题,使人民法院更好发挥其作用。中国的国情决定人民法院的工作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经验才能更加丰富。人民法院工作必须考虑目前案多人少、工作不平衡、司法评价不高、司法能力不强、司法保障不到位等情况,采取因地制宜的工作措施。 司法能动是一个崭新的话题,是时代发展给人民法院带来的值得认真思考的课题。因此陇县法院的实践经验是一个很好的研究样板。对陇县法院实践经验的总结研究需要进一步深化。不能仅局限于方法、经验的研究,更应当从司法理论、司法制度、司法职能等方面进行研究,使这一扎根中国国情的新鲜经验具有生命力,因此要研究长效机制建设问题,不因人的变化而变化,不要昙花一现;要考虑与其他具有维护稳定、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职能部门的协调和整合,应当形成维护社会稳定的合力。 “能动司法”要把握正确的方向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 蒋惠岭 能动司法理念的出现,确因时之所需,亦为用之所引。但我国的能动司法与产生于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美国的“司法能动主义”是两种事物,切不可将两者混同。看看中国司法面临的问题:涉诉信访居高不下,执行难仍未根本解决,司法公信不彰、权威不高,社会上的法律意识尚不成熟,群众对法治与司法的期望强烈,法官队伍自身廉洁与工作作风存在诸多问题等,而这与西方国家司法机关面临的各种政府权力界限不清、司法程序需要完善、司法的过度职业化、法官中立地位如何保障等问题有根本不同。因此,西方的“司法能动主义”核心在于法官裁判案件时在解释和适用法律过程中如何把握宪法、法律的含义问题,而我国当下的“能动司法”主要是司法的方式方法、司法人员工作作风、法院的工作延伸问题,当然也在一定程度上涉及法律解释方法、裁判理论问题。这也与我国的法院、法官承担较大的社会责任(即追求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是分不开的。同时,不同级别的法院有不同的功能,能动司法理念的体现方式也不尽相同。目前看来,能动司法在基层法院的体现方式更丰富一些。 在这种大前提下,“能动司法”作为法院工作中的一种新理念、新倡导,一方面要把握其正确的方向,最大程度地发挥其积极作用,但又要防止出现实践中片面理解、机械运用的问题。尽管目前尚不能全面、准确界定其含义、表现形式、运用规则,但在今后的工作中有一些方面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 一是注意在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人民性的同时,也要注意与政治性、法律性的统一。我国司法制度的人民性与政治性的统一不难把握,但与法律性的统一有时会遇到冲突,必须妥善解决。有的能动司法方式会涉及法定职责的范围、相关人员的称谓、与法律服务行业的界线等。正如司法改革中所强调的依宪改革、依法改革一样,能动司法的实践也应当注意不要突破法律的界线。 二是注意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同时,又要注意丰富和发展司法规律。我们所了解的社会主义司法客观规律在不同时期、不同背景下会有不同表现。只有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不断丰富、发展司法规律,才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正确轨道。在司法自身的被动性属性中,并不排斥作用方面的能动性。被动与主动相对,而能动与克制相对。机械地固守教条而忽视其在特定环境中、特定时空下的适应性变化,是不符合辩证法的。只有在特定时空之下对一般规律进行丰富、发展、变通,才是科学的态度。能动司法丰富了人民法院发挥和延伸其职能作用的方式,调整了法院在当今政治民主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位置,应当说是当今司法客观规律的一种发展。 三是注意既要注重现实的效果和作用,又要注重在推动法治进程方面的长远作用。正是在中国特有的问题下,法院探索实施了特有的方法,从而能动司法成为解决当前现实问题的一剂良药。但仅此是不够的,我们还应当从长计议,设想一下30年之后中国的法治是什么样子,60年之后又会是什么样子,今天的措施是社会主义法治长远发展的基石还是会成为今后改革的对象,是某一个特定时期的司法政策还是长期发挥作用的司法规律。 四是注意在发挥法院在法治建设方面主导作用的同时,又要注意培育其他社会治理力量,并在适当时机将有关职责让渡给相关部门。在法治国家建设初始阶段,法院的“法治觉悟”是比较高的,所以在很多方面义不容辞地承担着引导、推动、协调、支持的作用。无论是中国少年法庭的发展,还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培育,或是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立,人民法院在其中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而随着政府职能的健全和社会发育的成熟,原来由人民法院所做的工作也逐步转移给相关部门,从而形成分工合理、配合协调的机制。当前,人民法院在能动司法理念指引下所做的一些延伸工作,是巩固司法审判功能的必要措施。当相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在这方面作用机制培育成熟后,人民法院也可以考虑将相关工作转移出去,从而腾出精力做更有挑战的事。 推广陇县模式应注意制度整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范愉 陇县法院推行的能动司法模式和“一村一法官”实践取得了真实的效果,无论是当事人、法官、调解员、参审员,还是当地党政领导,都对其纠纷解决的公正性、便利性、彻底性,以及在处理信访积案、维护社会秩序的治理和稳定等方面的社会效果给予高度评价,其真正的受益者是地方民众。陇县模式发现以往法学界和公众最为担心的一些问题,例如由于追求急功近利的效果和政绩导致强制调解、诱导调解、压服等,实际上驻村法官和调解员、参审员都能遵循严格的行为规范,平等、公正地处理每一起纠纷,具有鲜明的合理性、地方性、灵活性和规范性。当事人的陈述表明,在没有律师代理的情况下,他们受到了尊重、切实参与并理解纠纷处理的过程与结果,其自主、自愿均得到了保证。陇县法院不仅仅是本能地凭着一种热情追求理想的模式,而是在实践中不断进行理性思考,并将这些思考推向深化,其中的一些命题非常有价值,主要包括: 一、能动司法是陇县法院对我国此前司法改革的经验进行总结和反思的基础上提出的理念,针对改革中出现的某些问题和不足,尤其是以人民群众的判断为标准,对司法的公正与法院法官的作风问题进行有针对性地改进,以增加司法的亲和力、公信力和解纷能力。二、一村一法官的实践表明社会力量不仅是可以借助的,其潜在的能力也是不可低估的。法官进村的目的并非取代民间社会机制的作用,而是积极培养、扶持,努力提高基层干部调解员、参审员的法律意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最终通过民间社会力量建构起纠纷预防和早期介入的第一道防线,促进基层自治,并实现民间机制与司法诉讼的衔接。三、在实践中,法官们超越了以往规则至上、国家中心的迷信,显示出对民间社会规范、民众的正义观(天理、道德)以及地方常识(习惯、人情、常理)等的尊重,这实际上也是对基层民众和传统文化的尊重。四、重视纠纷解决的规律、尤其是中国当事人行为和文化特点,将纠纷解决的中心从事后处理向预防和早期介入前移,争取将纠纷化解在最佳时机、避免其扩大或激化。五、对社会观念和公共道德的正面引导,尽管法学界主流仍在大力倡导诉讼,陇县模式已开始积极鼓励建立无诉社区,一些早期试点村在集中解决了一批积案和纠纷之后,纠纷开始大幅度减少,以至出现了“无诉村”,并得到表彰。这一结果不是由法院拒绝立案而产生的,而是治理的客观结果,而陇县则对此给予了积极的评价,这种以协商自治、理性解决纠纷而达至无讼的理想,本身是对社会道德的积极弘扬和引导。 陇县模式的精神及其理念是可以在全国法院推广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简单和形式上的复制。在我国的特有国情下,各地因地制宜走出自己的特色之路是一种必然,但就全局而言,应注意制度整合,在此,谨提出以下几点: 一、司法能动是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前提下提出的,本质上并不是否定司法的基本定位:中立、被动和节制。但是在新的形势下,司法必须积极应对社会需求,一方面,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包括为大局服务、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另一方面,必须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采用更加能动的方式妥善解决纠纷、达到案结事了,例如积极调解、适度调查取证、主动释明等等。但是,能动并不意味着司法万能、也不意味着司法具有全面参与决策和垄断纠纷解决的能力。二、司法能动需要和民间社会机制以及行政机制之间形成合理分工和协作。陇县模式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完全一致,目的是更好地动员各种非诉讼机制的参与、发挥其作用,并与司法形成联动。其最佳状态就是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三、陇县模式具有鲜明的地方性,并需要一些特定的条件,如基层组织(包括人民调解的作用和自治组织的状况等)、法院(包括案件压力、法官构成、乡土化程度等)、当地党政的支持、地方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多种因素。因此,形式上的推广并不重要,相比较而言,更应注意与既有制度、法律的整合,尽可能与宪法、基层组织法、制定中的人民调解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原则、制度形成衔接,例如,通过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和法院、政府的指导提高其能力和权威,进一步发挥行政执法机关日常纠纷解决的能力和主动性,等等,最终形成合理的与司法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解决纠纷:从动员干部到动员人民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何 兵 案多人少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急需解决的问题。这些年来,法院应对案件危机的基本对策是,兵来将挡,水来土掩,通过不断地增加官员,来应对案件危机。各级各地法院不断增编。这种通过动员干部,应对社会危机的思路,不仅体现在法院工作中,也同时体现在公安、城管等各个部门。公安、城管不断增编,此外还招聘大量的协警、协管来弥补力量不足。这种通过动员干部、扩充编制,来应对社会危机的思路,最大的弊害是人民负担越来越重,社会矛盾有增无减。为此,必须全面审慎地反思这些年来的纠纷解决政策,并作方向调整,即从动员干部到动员群众,让人民群众解决人民纠纷。将人民群众组织起来,团结在国家权力的周围,打一场解决纠纷的人民战争。 有人以为,当下中国处于转型社会,增加干部有其历史必然性。这种判断是错误的。以日本为例。二战以后的60多年间,日本社会也经历了从农耕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经历了城市化转型。日本法官总额是立法确定的,60年来,一直保持在2000人左右,其中仅有微量调整。这足以说明,经济发展、社会转型,都不能成为国家机关增员扩编的理由。 陇县法院有意或无意地正在进行一项伟大的实验,即动员人民群众解决人民纠纷,具体体现为“一村一法官”制度,实施“人民参审员制度”。 “一村一法官”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将法官与村民自治组织结合起来,从而实现国家权力与民间社会的结合。法院有强制力和法律专业知识,民间社会有案件事实知识,但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和权威,两者的结合,有机地将国家权力、专业知识与民间的地方性知识结合起来。最高人民法院应从战略高度,鼓励、支持陇县法院进行探索,总结经验。陇县法院和县委本着务实求真的原则,潜下心来,脚踏实地继续这项伟大的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和学界组织力量,对陇县的改革实践进行深入的、长期的跟踪调研,帮助他们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从而探索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纠纷解决之路。 中国的司法改革,应该有效的构建民间纠纷解决机制。法院必须主动、有效地主导、构建以法院为核心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将大量的民事纠纷化解于民间,从而让法官们腾出手,办大案,办要案,办精案。陇县的经验,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能动型司法。法官向前移,向纠纷发生地移,将纠纷消灭在萌芽之中。二、社区型司法。“一村一法官”的实质,是社区型司法,将法官与社区结合起来,打通人民与司法的“最后一公里”。而正是这个“最后一公里”,使得司法远离人民。三、大众型司法。对于普通的民事纠纷,无须用严格的程序规则和法言法语来解决,完全可以用人民大众可以理解和喜闻乐见的形式来解决。当然必须看到,不同层级的法院,其面对的纠纷不同,其面临的任务也不同,即使在基层法院,也要有一定数量的法官坐堂问案。但这并不矛盾。能动性司法命题的提出,并不是要求各级法院都要与陇县看齐。应当根据法院的层级和地域特点,以不同的形式能动。 陇县模式需要解决的两个理论问题是:一、陇县的能动性司法,只适应乡村社会或者非发达地区吗?我认为,陇县的经验绝不是乡村特有的,对于现代都市社会,仍然有强烈的需求。将陇县的“一村一法官”制度,在城市里试点,实行“一社区一法官”,让法庭的法官与社区居委会结合起来。从统计来看,大量的案件产生的城市,如果不解决城市的纠纷网络化解决问题,司法改革不可能成功。当然,不能让法院所有的法官都和人民打成一片,法院里从事纯审判业务的法官,应当与社会保持适度距离。法院要实行调审分离。调解以情,听讼以法。对于调解不成的,坚决依法裁判,从而树立法律的权威。二、陇县的经验是一时的,还是永恒的?我以为,发动群众解决纠纷,是永恒的命题,绝不是权宜之计。因为它是一种更经济、更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大家研究一下汉代的文景之治,唐朝的贞观之治以及其他的治世,将会发现,都是将纠纷尽量化解在民间。 陇县模式需要很多法官到纠纷解决的一线去。要保证陇县模式能够得到推广并具有持久的生命力,一个有效的方法是,彻底改革现行的中院以上法院招聘书记员,若干年后升为法官的制度。所有中院以上的法官必须要有一定年限的基层审判经验。没有基层审判、检察或律师经验的,不得充任上级法院的法官。 陇县模式真正“嵌入”了社会基层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亚新 在我看来,“陇县经验”代表了新的形势下法院主导基层社会治理并差不多已将其推进至极致的一种形态。这种法院工作形态也最接近于原初意义上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我有限的了解里,类似还有江西婺源和福建莆田等地法院的经验,不过“能动”或主导推进治理的层次却都不一定能够达到陇县法院这样的程度。对于当前一般以“大调解”或“能动司法”等语词来表述的法院积极参与并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的这个动向,我在原则上是支持的——虽然对这些表述方式本身以及把“调解优先”作为审判工作原则等当前法院司法政策的其他方面,我的态度有所保留。 对上述动向的支持与肯定“陇县经验”,于我而言有如下的基本认识作为背景: 我国迎来了新的历史时期,其特点之一是在经济发展的成效与副作用同时呈现的背景下,社会和谐的价值得到彰显,妥善处理纠纷和化解社会矛盾具有较以前更为重要的意义。近些年来的趋势是:与其他拥有纠纷处理功能的部门相比,法院开始成为我国社会中吸纳并解决矛盾冲突的主导性机构。例如,“涉诉信访”现象自进入21世纪以来的突出,一方面显示了法院工作遭遇的困扰和窘境,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法院解决纠纷的功能涉及面越来越广,卷入的层次也越来越深。法院处理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以及化解“官和民”之间矛盾的工作或审判业务,在“维持社会稳定”的政治任务中所占的位置有趋于重要的迹象。无论法院自身是否情愿,更加“能动”地去开创“定分止争”的新局面已开始成为有意或“被迫”的选择。“陇县经验”就是其中一个成功的例子。 “陇县经验”的一个成功之处是法院工作真正地“嵌入”了基层社会的秩序内部,而非浮在表面。这一点也和“陇县经验”是否具有能够得到普遍推广或广泛适用于不同地域的“泛用性”问题紧密相关。法院工作能否内在化于基层生活秩序的问题,一方面确实取决于法院自身的努力与工作方法。“陇县经验”就是该县法院领导与干警依靠一种奉献精神才取得的不凡业绩。但我认为,法院工作能否真正“嵌入”基层,另一方面又由特定地域当时当地的种种条件所规定。“陇县经验”所创造的某些做法或经验不一定可以在其他地方被照搬。法院参与并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作为在许多不同法院得到实践的一个总的动向表现在许多方面。如称为“委托调解”、“诉前调解”以及“诉调对接”的很多做法或尝试,都可以归入这股潮流之中。这些做法或尝试中所体现的法院工作深入基层社会之程度相对“陇县经验”而言或许依然有限,但对其价值的估计却不能单纯地以达到何种深入程度来衡量,甚至还不一定应当要求一味深入。此外,新形势下法院对基层社会治理的推进乃至主导并不意味着回到积极参加各种各样“中心工作”的状态,而始终应当以自己的审判业务以及相应的纠纷解决功能作为出发点或切入点。因此审判工作及法律程序的专业性质如何与深入并服务于群众相契合,也是一个需要从具体操作层面去实践和在理论上进行深入探讨的重要问题。从这些角度来看,我认为“陇县经验”的泛用性主要并不在于其采取的种种具体措施或做法,而更多地体现在其反映的时代潮流和法院干警的精神面貌之中。
2009-09-16一个是无证且醉酒驾驶,造成4死1伤。一个在市区飚车致使一名大学生当场死亡。同样是明知故犯,同样是酿成惨剧,为何一个被判3年,一个却是死刑?被告人是过失还是故意犯罪?法院的判决究竟是依照法律还是被民意绑架?治乱是否该动用重典?我们的立法和司法完善又需要怎样的努力?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教授2009年8月30日作客陕西卫视《开坛》栏目,评议《车轮下的罪与恕》。
2009-09-07近年来,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业务素质要求。 以审理离婚案件为例。一些离婚案中,丈夫到外地打工,时间长了可能出现感情变故。在家留守的妻子到法院提出离婚。在没有其它方式送达的情况下,法院依法登报公告送达;公告期过后,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仅从司法程序上讲,法官的工作没有问题。过一段时间,外出打工的丈夫回来了,发现法院已判决其离婚,提出以前还有共同债务、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等,要求法院予以再审。 单纯的法律效果并不等于好的社会效果。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如果仅仅做到了依法裁判,并不能必然产生有效化解矛盾、解决实际纠纷的效果。定纷止争,才是中国国情下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迫切需求。人民法官要始终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积极在法律之内寻求社会效果。 我注意到,陕西一些基层法官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积极走访当事人的近亲属,掌握当事人的通讯方式等基本信息,用视频聊天工具、电子邮件的形式,把身处两地的丈夫和妻子叫到网吧,在网络上进行调解,同时将证据固定下来,调解不成的再判决离婚。这样就真正做到了调解优先、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作为一名人民法官,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在办理案件时应主动承担起促进社会和谐的职能。要全面把握相关法律规定,善于掌握法律的精神实质,按照既定的、科学的规则解释和适用法律,正确合理地解决规范冲突,积极能动地填补法律漏洞;要把法律吃透,把案情和问题吃透,结合具体案情考虑社情民意,有效化解矛盾,真正解决问题;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培养敬业精神,在依法裁判的基础上,努力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案结事了,才能真正赢得良好的社会评价。
2009-08-19图为河南省第一监狱教育改造科副科长郑红瑞(中)正在指导服刑人员进行粉笔画创作。 关注河南监狱劳教系统一线警察系列报道 前不久,一名服刑人员为发泄心中的不满,借机寻衅滋事,突然将一盆脏水泼向另一名服刑人员。在场的人被这一幕都吓惊呆了。因为,被泼的服刑人员是曾让人谈之色变的号称“东北虎”的韩笑(化名)。只见韩笑摸了一把脸上的水,然后笑着说:“兄弟,你咋知道我热了呢?谢谢啊。”说完,向监舍走去。 这一幕的发生让不少服刑人员连呼:“韩笑变了!”其实,在场的每一名服刑人员更敬重的是那个“训”虎的人,———河南省第一监狱教育改造科副科长郑红瑞。 用火热的心融化“坚冰” 17年前,郑红瑞从西北政法学院毕业后,一直工作在河南省第一监狱的教育改造第一线,他没有惊天动地的壮举,只有实实在在的业绩。 监狱在组织管教警察对重点服刑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时,不少警察一提起被称之为“东北虎”的韩笑,都不停地摇头。监狱长点名让郑红瑞负责韩笑的教育改造工作,并与其签订了“责任状”,要求尽快见效果。郑红瑞微微一笑说:“在监狱这样浓厚的教育改造氛围内,我非常有信心。别说是啃骨头,就是块冰,我也要给他焐热了。” 郑红瑞了解到,韩笑入狱前,在案发地口碑极差,且作案手段残忍,其家人已与其断绝关系,入狱后,没有家人探视他。郑红瑞得知这些情况后,给他买了一些生活用品和方便面说:“家里人这么长时间都没与你联系,这是监狱为常年见不到亲人的服刑人员发放的生活用品。” 韩笑听后一下子愣住了,过了半天才语无伦次地说:“让监狱破费了,谢谢……”细心的郑红瑞看到韩笑的喉结动了几下,但他还装出一副满不在乎的样子。郑红瑞断定,韩笑的内心也很脆弱,但很爱面子,就决定寻找他的亲人共同对其进行帮教。 在监狱的大力支持和韩笑原籍公安机关的配合下,郑红瑞通过写信、打电话等多种方式,终于有了其母的消息。之后不久,郑红瑞亲自把其母接到监狱。当韩笑看到8年未谋面的母亲时,泪水夺眶而出,他跪在母亲面前说:“妈,我错了。您为我操碎了心……”由此,韩笑的变化很大。此刻,郑红瑞不失时机地对他进行教育,与其谈心,讲做人的道理,使他很快成为了监狱教育改造积极分子。 面对韩笑的变化,郑红瑞自我总结说:“在‘首要标准’的指引下,我不回避矛盾,不拔高观点,不强加思想,而是摆事实,讲道理,解‘扣子’。在个别教育的时间选择上,我努力抓住容易形成个别教育效果的契机和突破口;在个别教育的场合和方式安排上,我根据教育内容和服刑人员的心理特点进行合适选择,用爱心融化了一块块坚冰。让一个服刑人员能脱胎换骨,社会上就会少一个坏人,多一个好人,家庭就会多一份和睦,社会就会多一份和谐。” 让服刑者感受法律温暖 有一天,郑红瑞发现田田精神恍惚,似乎有着很重的心事,于是便将其带到谈话室。在谈话中,郑红瑞得知,入狱前,田田与同村一年轻人发生了冲突,将对方重伤致死。被害人是他们家三代单传的独苗,他的死亡引起了其家族的极大愤怒,将田田家的房子给拆了。田田的父母无奈之下,只好远走他乡在豫东的一个村庄临时住了下来。田田的父母刚过上几天安稳的日子,就赶上乡里修公路,他们居住的马棚成了临街房。同村的一户王姓人家,见房子升值,说马棚占的地方是他们家祖传的宅基地,经常上门撵他们,两位老人陷入了痛苦之中,并将这一情况告知了狱中的儿子。 想到自己的一时犯罪,给亲人造成如此大的磨难,田田心中痛苦万分,对生活也彻底地失去了信心。郑红瑞想,如果这件事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将对田田的教育改造产生不利影响。经监狱领导同意,郑红瑞马上驱车赶到田田父母的住处,在当地派出所及村委会的帮助下,他首先找到了王某,给他讲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使其打消了纠缠要房子的念头。此事在当地群众中产生了很大的反响。他们纷纷说:“监狱警察真好,对服刑人员家的事也这么关心。” 事后,田田说:“当时,我真想越狱去找那个姓王的算账,然后一死了之。是监狱警察帮助了我们,让年迈的父母有了落脚之处。我一定好好改造,才能报答关心帮助过我的人。” 郑红瑞由衷地说:“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法律的尊严。要通过依法维权,使服刑人员在感受到法律威严的同时,也感受到法律所带来的温暖。” 亲人的理解成为工作动力 “他整天不回家,我已经习惯了。如果他老老实实地在家呆一天,我反倒觉得不踏实。”郑红瑞的妻子说,他有抽烟的习惯,但这一习惯突然改变了,一问他,他笑着说抽烟有害健康,已经戒掉了。而一到发工资的日子,他并没有因戒烟而省钱,有时还会比平时少几百元,还从兜里发现了药费证据。家里人以为他得了病,就拉着他去医院,他才说出实情:是给一个生病的服刑人员买了自费药品。 在亲人的支持下,郑红瑞的工作积极性高涨,全身心地投入到教育改造的工作之中。他结合工作实际,不断探索对服刑人员进行个别教育转化的新方法、新途径,起草制定了一套具有科学性、操作性较强的教育转化方案,受到了上级领导的肯定。 回想起这些年的工作,郑红瑞感慨地说:“教育改造第一线有多少故事,我一时也难以说清楚。有苦有累,也有快乐,在监狱领导的支持和亲人的理解下,看着一个个合格的刑满释放人员走出监狱的大门,我心里很甜,所以也有一种特殊的成就和自豪感……” 文/图本报通讯员施国政
2009-07-03阳光讯 近日,西北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会一行七人冒着大雨,踏着泥泞的山路,代表全院学生来到陕南山区镇安县回龙镇水源初级小学举行“欢庆六一与爱同行”公益活动。他们此行得到了学院领导的大力支持,并多方筹集资金三千余元,不仅为山区小朋友们带去了节日的问候,还带去了崭新的书包、作业本等学习用品和体育用品,以及部分老师捐赠的生活用品。
2009-06-17湖南自修大学是中国共产党创办的一所最早的干部学校,在革新教育理念、宣传马克思主义、培养党团干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921年8月,毛泽东、何叔衡出席党的一大后返回湖南长沙,在船山学社社长贺民范的帮助下,利用学社旧址与经费创办了湖南自修大学,贺民范出任首任校长,毛泽东任指导主任。 1921年8月16日,毛泽东在湖南《大公报》上公开发表了《湖南自修大学组织大纲》,学校正式成立。为使教育能够普及平民,毛泽东起草了《湖南自修大学创立宣言》,主张“自修大学为一种平民主义的大学”,总结为三点:一是除住校学生外,校外学生凡有志向学均可入学;二是打破学术限制,面向大众公开,使平民研究学术如同吃“粗茶淡饭”一样容易;三是学习场合不限,不收学费,减轻学生经济负担。 建党初期,革命形势发展急需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干部人才,加强马克思主义教育成为学校教学的重要内容。1921年11月,李达应毛泽东邀请担任湖南自修大学校长,并为学生讲授马克思主义。李达在学校授课主要包括唯物史观、剩余价值论、科学社会主义等内容,编写《马克思主义名词解释》等教学资料,供学生参考理解马克思主义原理。学校还引进大量经典著作、介绍马克思主义与十月革命的著作等,如《共产党宣言》《雇佣劳动及资本》《阶级斗争》,供学生研读。同时,学校结合古今教育模式优缺、变学习由被动为主动。在教学过程中,强调学生“自修”的独立性。学校开设以中西文学等为主的文科课程和以法律学等为主的法科课程,学生从中任选一科,以自学为主,而教师负责解答疑问、辅助指导,不再一味灌输。学生的学习方法主要分为单独研究与团体研究两种:单独研究指学生自拟课表,单独学习所选学科,不限时间范围;团体研究指学生自行组织各类研究会,进行商榷辩论,自定组织事务。 1923年4月,湖南自修大学创办了《新时代》刊物,毛泽东在发刊词中提出,该刊物的宗旨是为将来改造国家、推翻旧制度、打倒帝国主义与改革文学艺术等问题贡献研究成果与主张。《新时代》校刊共出4期,登载的第一篇就是毛泽东的《外力、军阀与革命》,文中毛泽东用马克思主义观点分析了中国革命局势,提出建立革命统一战线的主张。《新时代》上还发表了李达的《何为帝国主义》《马克思学说与中国》、李维汉的《观念史观批评》、罗学瓒翻译的《共产主义与经济的进化》等一系列文章,通过对中国革命问题的深刻阐释,加深了学生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理解和认识。 在加强理论学习的同时,湖南自修大学积极引导学生参与革命运动“革新社会”。1922年9月,湖南自修大学附设补习学校及初中班吸纳进步青年,第一期学生120余人。同时,许多自修大学学生也参与到补习学校的教学工作中,引导进步学生加入党的组织,参与革命斗争。学校专门组织设立社团领导学生运动,1922年12月重组整顿湖南省学生联合会,夏曦任主任,夏明翰任湖南学生联合会周刊主编,秘密宣传中共湘区党委政策主张;1923年4月,设立湖南外交后援会,郭亮任主席,领导多次学生罢课活动,实行对日经济绝交;设立湖南青年救国团,学员罗学瓒任主席,姜梦周任主任,组织开展反日爱国宣传运动。为激发广大工人的革命意识,学校还组织学生开办粤汉铁路新河工人夜校、长沙泥木工人夜校等工人夜校,并广泛参与到粤汉铁路、长沙泥木、水口山铅锌矿等一系列工人罢工运动的领导组织中, 如罗学瓒任长沙人力车工会秘书、郭亮任粤汉铁路工人罢工总指挥。 1923年11月,因传播革命思想、组织革命运动,赵恒惕政府以“该校所倡学说不正,有碍治安”为由,查封了自修大学及附设补习学校,大部分学生转入湘江学校学习。学校办学历时两年零三个月,培养了来自湖南34个县和外省4个县的200多名革命青年,其中大多数人成为党的杰出领导人才和革命干部,它也被誉为“湖南革命策源地”。
Since 1999, a Philippine military vessel built during World War II has been grounded at the Ren'ai Jiao in the South China Sea. China says that by doing so, the Philippines gravely violated China's territorial sovereignty. What is the vessel? And why it is there? CGTN reporter Zheng Yibing explains. 【中国国际电视台】我校潘俊武教授接受CGTN采访 解析仁爱礁争端法律实质 https://news.cgtn.com/news/2025-06-19/Dark-side-of-the-grounded-Philippine-ship-1EkvduLK8j6/p.html
腊八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承载着深厚的文化底蕴,不仅是岁末年初的重要节点,更是传递温情、凝聚邻里的美好时节。1月26日,西北政法大学社区举办“腊八热粥暖人心,浓浓温情满社区”公益送粥活动,以一碗热粥为纽带,拉近了邻里距离。 当日清晨,天刚破晓,社区党群服务大厅内,精心熬制的腊八粥热气腾腾,翻滚飘香。上午8时许,社区工作者和志愿者们开始为现场到访的居民免费发放腊八粥,居民们有序排队,脸上洋溢着期待与喜悦。送上的一碗碗热气腾腾的腊八粥,不仅是节气的问候与关怀,更是寒冬腊月里社区大家庭的关爱与温暖。老人们围坐在一起,一边品尝香甜软糯的腊八粥,一边拉家常、话家常,分享生活中的点滴趣事与新年期盼。 与此同时,社区工作者和志愿者还专程为社区独居、行动不便老年人上门送腊八粥,敲开一扇扇家门,递上一碗碗热粥,送上一声声关怀,让无法到场的他们也能及时品尝到传统美食,感受到社区大家庭的温暖。 一碗热粥,虽朴实无华,却蕴含着浓浓的温情,它连接起了社区与居民的心,让邻里关系更加紧密。未来,西北政法大学社区将继续秉持为居民服务的理念,开展更多丰富多彩的社区活动,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不断提升社区居民的幸福感与获得感。 【陕西网】“腊八热粥暖人心 浓浓温情满社区”——西北政法大学社区举办腊八节送粥活动
1月10日,由西安市法学会文化产业发展法律研究会主办的“面向新征程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治理与制度创新学术研讨会暨 2025年年会”在西安召开。西北政法大学党委委员、副校长孙昊亮,西安市法学会秘书长常淳,省委宣传部原一级巡视员、研究会高级顾问、陕西省版权协会首席专家沙庆超,研究会会长、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党雷,以及来自长安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高校,多家律师事务所和文化企业的数十位专家学者参加会议。研究会秘书长、长安大学副教授崔艳天主持开幕式。 孙昊亮在致辞中表示,2025年研究会在文旅开发、会展策划、媒体运营、理论研究、法律服务等多个领域取得了突出成绩。面向“十五五”时期,文化产业发展迎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文化产业法治化建设也肩负着更为重要的使命。希望研究会继续发挥平台优势,进一步凝聚行业力量,深化法律研究、强化法律服务、拓展国际合作,为西安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智库支撑。 西北政法大学党委委员、副校长孙昊亮致辞 常淳在致辞中表示,研究会自成立以来,紧密围绕西安文化发展大局,团结带领广大法学研究、法律工作者,在新兴业态法律规制与保障、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等诸多领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形成了一批有价值的学术成果。希望研究会继续为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治理和制度创新提供坚实的学理支撑;针对文物保护中的司法实践、文化产业数据资产的研究、传统工艺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寻求破解之道;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体系贡献真知灼见。 西安市法学会秘书长常淳致辞 沙庆超在总结讲话中高度肯定了研究会2025年工作取得的显著成效,以及本次研讨会碰撞出的“智慧火花”。他指出,研究会要强化政治站位,聚焦文化产业发展前沿问题,推进新兴文化业态法律问题研究。针对文化产业发展中的一些乱象,要探索构建长效法律治理机制。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守正创新。要深化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推进学科建设,着力培育高素质文化法治专门人才。 省委宣传部原一级巡视员、研究会高级顾问、陕西省版权协会首席专家沙庆超 党雷在工作报告中系统总结了研究会2025年在“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养、产业实践”等方面取得的成绩。他表示,面对“十五五时期”的新形势、新机遇,研究会将持续开展文化产业相关法律研究,推动产学研协同,搭建高端合作平台,加强与政府、企业、法律服务机构的合作,为推动西安文化产业繁荣发展贡献更大力量。 研究会会长、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党雷作工作报告 学术研讨环节由研究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孙栋主持。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丽萍、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鲁甜分别围绕《多方联动守护历史文脉,多元赋能文化产业发展》与《传统工艺高质量发展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作主旨演讲。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张爱国、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杜维娟作为与谈人作了交流发言。现场学术交流氛围浓厚。 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丽萍作主旨演讲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鲁甜作主旨演讲 本次会议由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陕西知识产权法治研究院、陕西省公众科学素质与法治国家建设研究中心承办,研讨会的顺利召开为助推西安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与法治建设凝聚了共识、集聚了智慧。 【政法新闻网】“面向新征程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治理与制度创新”学术研讨会在西安召开https://www.xbfzb.com/2026-01/11/content_11482225.html#10006-weixin-1-52626-6b3bffd01fdde4900130bc5a2751b6d1 【西安发布】“面向新征程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治理与制度创新”学术研讨会在西安召开https://xafbapp.xiancn.com/app/template/displayTemplate/news/newsDetail/51552/7318737.html?isShare=true 【奋斗陕西】“面向新征程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治理与制度创新”学术研讨会在西安召开 https://www.ersanli.cn/longtext/detail.html?feedId=226531111063890&type=11&appId=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