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土生土长的农村娃,童年时期在农村度过,生活极为贫苦…… 从西北政法学院法律专业毕业那年,他25岁,走进内蒙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以来,他先后在赤峰市检察院原法纪检察、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部门工作。2002年该院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时,王慧泽竞争上岗就任渎职侵权侦查处处长,2007年出任反渎职侵权局局长。 “办案是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第一要务,不办案就是渎职。” 那年冬天,王慧泽授命侦查赤峰市某基层法院副院长刘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一案。困难显而易见:犯罪嫌疑人多年从事司法工作,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而所要询问的证人均为犯罪嫌疑人过去的同事和部下,取证遇到了重重阻力。王慧泽没有退缩,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和侦查学功底,仅用一个半月就突破了涉罪案情的关键部分。 “不学政策理论办案,办事说话没底气。” 多年来,王慧泽坚持做大量政治理论学习笔记,并融入于办案工作之中,要求自己做到:制定工作思路,首先明确政治方向,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办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注重法律效果的同时,更注重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做执法上的明白人;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以服务大局为目标,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求真务实、清正廉洁,做服务上的明白人。 为防止滥用职权、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违纪问题,王慧泽在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的同时,根据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了大量的办案规则和制度,如渎检工作考核考评标准、案件线索集中管理制度、办理渎职侵权案件工作规则等,对队伍建设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自2002年以来,赤峰市反渎职侵权部门先后被自治区检察院评为“优秀侦查处”、“严肃查办侵犯人权犯罪专项活动先进集体”、“全区办案优胜单位”;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先进集体”。 王慧泽本人被自治区检察院荣记一等功,还被评为“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先进个人”。 随着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力度逐年加大,赤峰市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威信逐年提高。 附:第二届全国检察机关“十佳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名单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崔千柱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反渎侵权局局长王慧泽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庆绪木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黄平亮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高海清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王杰 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朱四平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覃柏辉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宁德荣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廖忠奇
2008-01-20随着私营企业在我国的迅速发展,私营企业劳资关系事实上已成为我国社会生活中一个重要的经济关系。现实状况表明,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在总体稳定的同时,劳资双方的矛盾和纠纷也日益尖锐和复杂。 解决矛盾纠纷,促进劳动合同法的贯彻执行是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工会三位一体共同参与,并建立规范的、有约束力的、可操作的调节机制:首先,政府的有效监管是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根本保证。应该建立和完善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的法规制度,用法规制度保护劳工权益;加大劳动执法力度和加强劳动监察力量,建立一支具有较高劳动法律素质和相关科技知识的劳动监察队伍极为迫切。同时,政府部门应健全劳动关系调整的各种手段,包括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等,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提高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威与效率。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针对目前私营企业参保面窄的现状,必须加大社会保险的力度。可以按照“先工伤,后医疗,再养老”的保险顺序,探索更加符合实际的社会保障措施。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由于私营企业员工流动性较强,目前单一的个人账户养老方式不适应实际需要。 同时,要最大限度发挥工会的作用,应按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坚持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组织的原则,督促私营企业建立和健全工会组织。要把是否建立工会作为私营企业信用等级认定的依据之一,可通过工商年审、税务登记,随时掌握私营企业工会建立情况,上级工会还要配合劳动部门,把是否建立工会作为劳动检查的重要内容;考虑到一些私营企业经营规模小,工人人数少,难以开展工会活动,劳动管理部门应主动协调,支持建立跨厂区的行业性工会或工会联合会。 作为企业来讲,也应规范劳动合同,主动提高员工的工资收入。劳动合同是员工与企业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企业招聘人员,必须严格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一定要明确劳资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特别是要具体明确劳动工时、劳动条件、劳动工资标准等事关员工重大权益的条款。工资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行业最低标准,做到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水平应随着市场物价上涨、消费水平变化、企业经济效益提高及时调整,要切实改变目前员工工资水平低、增长幅度慢的状况,让劳资双方共享企业发展的成果。 ■专家“评中评” 解读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经济补偿 对于任何劳动者而言,能与单位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当然是最好的,但是,如果因为种种原因,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后,无法与单位保持“和谐”关系的时候,合法合理的经济补偿则显得更加有现实意义。 经济补偿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应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亦称离职费或遣散费。经济补偿既是对劳动者劳动贡献积累的补偿,也是对劳动者失去劳动机会的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47条的规定:(一)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事由:(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法违规,依据第38条即时辞职;(2)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议解除;(3)用人单位依据第40条因劳动者的健康、能力原因或客观情况变化解除;(4)用人单位因破产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等实施规模性裁员。(二)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事由:(1)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终止(但劳动者拒绝与原合同同等或更高相关待遇条件续订合同的除外);(2)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提前解散而终止。(三)经济补偿标准:一般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但对高薪劳动者的补偿金额及年限作了限制性的规定(见第47条第2款),体现了合理调节高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的立法精神。 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郭捷
2008-01-04(党委宣传部刻录自2007年12月23日陕西卫视)
2007-12-24学生们在农村做“公众参与”调查 刘卫斌 摄 ■本报记者江雪/文 “你参加过选举吗?国家法规出台前征求过你的意见吗?”12月初,秦岭北麓,调查者正在给农民反复解释着“公众参与”这个陌生的名词。 2007年10月,“表达权”一词出现在“十七大”的报告中。人们普遍认为,公民表达权作为公众参与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之一,首次出现在中央的重要文献中,对中国稳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有着深远的意味。“提供一个开放的、自由的表达、协商、博弈的平台,使各种利益得到有序地展开和收束,形成公共利益,为公共权力赋予目的和约束。”在此意义上,正在陕西展开的这场公众参与立法的实验,是希望为普通百姓能真正在利益攸关的立法中发言探索出一条道路。 “老乡,附近有河流吗?”细雨中,刘卫斌朝着一位开着拖拉机的农民喊。从12月11日开始,两天来,他们沿着秦岭北麓的环山路,已经拍摄了十多条河流。秦岭很美,但他们的镜头对准的不是风景,而是逐渐干涸的河床、河边堆积的垃圾以及山体滑坡中遭灾的农民。 身为研究生的刘卫斌是这次调查行动的“指挥”。此次调查是为了在即将出台的《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中,使那些秦岭北麓沿线居住的农民、企业主等相关利益者能发出自己的声音。 2007年7月,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接手了这个由亚洲基金会资助的“公众参与”项目,希望通过公众参与立法过程的实验,来推动一部法律在出台过程中吸纳普通民众的意见,让更多的人参与其中,最终推动政府重大决策的透明度和公共参与水平。学校还为此专门成立了“公共参与与地方法制建设研究中心”。研究项目也得到了西安市人大等方面的积极支持。 “公众参与就是一个各方表达自己利益的过程。我们的目的是能探讨出一条适合公众参与立法的路径。”项目负责人、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王周户说。 调查:有2.2%的农民和工人参与过立法 2007年10月,眉县保安堡村。正是秋收季节,村民老王拿过学生们递来的笔,在“你是否参与过人大立法或政府决策”的问题后,重重地写下了一个“否”。 物价涨得这么快,看病咋这么难?他最关心的是这些问题。所以,在回答“你最关心哪些方面的人大立法和政府决策”时,他选了物价、医疗卫生两个答案。 玉米刚收完,正要往家拉的过程中,村民李某被这几个学生挡住了。“平时有没有找过人大代表?”“找过,宅基地的事情,可后来也没信儿……”她说。在这次调查中,两个村有30多户人家接受了问卷调查。 对那些握惯了锄头的手来说,填写这样的问卷,还是第一次。学生们本来以为农民会对“调查”不感兴趣,但没想到大家都很配合。在给大伙儿解释“公众参与”这个词时,在农村生活过的张波,用了提问的方式:“你们村的选举你参加了吗?”“最近政府出了些啥政策,你知道吗?”“他们很积极,最关心的是和自己的切身利益有关的东西。比如他们会问,政府出台政策,我们能不能参与?我们说的话,能不能反映出来?几乎每一个人都表示,如果有机会参与公共事务,他们都会参加的。”这是调查者郑金硕的感受。 调查不仅在农村,也在宝鸡市进行。人群涉及晨练者、演习的消防战士、老人、骑车的上班族等。在宝鸡和西安,项目组共发放问卷590份。结果显示,虽然约78%的人认为公民应该参加人大立法和政府决策,但却只有65个人曾经参与过和立法有关的事,约占被调查者的11%,其中农民、工人共13人,只占总数的2.2%。比例虽然不高,“但比我们想象的还能高一点。”负责项目协调的李大勇说。 多部法规未见“公众参与”身影 2007年12月3日,38岁的李东原在进入了西安市人大的网站上浏览“全民自主创业”的有关政策时,第一次发现还有一个“市民心声”栏目。作为西安的老市民,当年他高考落榜,后一直没有“正式就业”。如今他想自主创业,却发现像他这样的“城市无业人员”处境极为尴尬。“农民工的权利有政策保障,下岗工人有政策扶持,可我们,因为当年没就业,连个无业证都没有,想自己创业,也没有政策,希望政府能关注一下我们这个人群……”在网络上,他一口气写下了几百字的留言。 留言发出了,虽然还没有得到答复,但李东原觉得自己的郁闷缓解了一点。“政府做事也有个过程,至少我要把自己的意见表达出来……”他说。 2003年10月,西安市人大的网站开通,至今,“市民心声”的留言有1150多条。这些意见中的一小部分被提交到各相关部门,有的得到了市上领导的批示,市民反映的问题最终得到解决。 在西安市人大,自从旁听制度推广以来,几乎每次都有人来旁听。在出台一些政策时,一些部门也会举行听证会。这都是公众参与行动的雏形,但参与者在人群中的比例还是很小。 调查显示,大部分被访问者不知道通过何种方式进行公众参与。项目组的同学在阅卷过程中,发现许多法律都不见公众参与的身影。如“《关于修改的决定》、《关于修改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等一些法规都未有公众参与的记录。 而在政府和立法机关的眼里,“公众参与”更多地被理解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参与。如在《西安市地下水保护条例》(草案)的制定中,先由西安市水务局起草草案,然后报西安市法制局审议,在此过程中法制局征求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其间还由西安市法制局主持召开了征求意见会。但整个过程中没有普通公民参与的记录。 “政府有关部门的参与,其实大多是各部门间的协调,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参与。”李大勇说。他认为,公众参与立法强调的是其民主性,要听不同利益代表的声音。 万人参与“禁燃烟花爆竹”立法 在李大勇眼里,西安也曾有过比较成功的公众参与案例,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限制养犬规定”等法规的出台以及此后的修改过程中,都曾广泛征求民众意见,公众参与比较活跃。 追寻“禁燃烟花爆竹”法规出台及修改的过程,可以看出在这个法规中公众参与的程度。 1994年2月23日,西安市人大通过了《关于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该规定共12条,禁止在西安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2003年9月30日,出于对民意的考虑,西安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该规定的修正案议案,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为使法规的修改更符合民意,体现人民意志”,同年10月16日,西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人士对法规的修改意见。 在这次听证中,首先由人大向社会发布召开听证会的公告,结果有21人报名,后选定了14人(实到13人),包括教授、干部、医生、企业经理、新闻工作者等。参加旁听的有60多人,还有新闻记者20多人,共100余人。与此同时,西安市人大发放万份调查问卷,共收回8465份,其中支持禁止销售燃放的占26.8%,反对者占73.2%。反对和支持者的比例一目了然。 2003年12月9日,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印发了修改该法的通知,最终尊重了调查问卷反映出的民意,也采纳了听证会中参会人员的意见。 而在《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出台和修改的过程中,立法机关也充分吸收公众意见。 在《西安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的立法中,妇联、社区等各方面积极参与,因为公众参与的广泛,集思广益,这部条例中的“妇女庇护所”、“公安出警纳入110”等规定在全国都走在了前头。 但可惜的是,这些成功的公众参与案例并没有真正推广。“成功的公众参与往往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在目前情况下,立法机关很难持续地做下去。”王周户说。 西安市人大研究室副主任牛犁则认为,像“限制养犬”和“禁燃烟花”这样的立法,和公众生活密切相关,所以百姓参与程度高,但很多时候,一些与普通人关系并不非常密切的法律,因为百姓对立法具体内容不了解,兴趣点低,反馈意见也就少。另一方面,作为立法机关,也希望积极扩大公共参与的渠道与范围,但的确面临着人力和资金的缺乏。 不得民心的政策为何披着“听证”外衣? 2006年,《物权法》草案在全国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共收到意见1万多条。同一年,《劳动合同法》草案颁布之后,有19万多人次向全国人大提出意见,展示了中国公民参与立法和社会事务的热情。 随着转型期各种利益群体的出现,中国公民说话的愿望从没有像今天这么强烈过。从网络新闻到公民表达,诸如2007年“席卷全国”的“华南虎”事件,人们无不表达出要说话的愿望。 但对许多人来说,寻找说话的途径还是一件困难的事。诸如彭水诗案、五河短信狱案中,人们借助手机短信来评论当地政府官员,却“因言获罪”,反映出民众参与公共事务与表达的途径缺失。而不久前,青海一市民仗着醉酒,在政府门前骂官员最终却被拘留的事件,更是反映出了公众通过正常途径解决问题的捉襟见肘。 2006年下半年,广州因为“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而遭受一系列的民意反弹。在政策实施后,状告交警查处电动自行车无法律依据的案件在广州此起彼伏,至今已有二三十起。 广州全城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做法,被人们认为侵犯了百姓自主选择交通工具的权利,也被认为是为了发展汽车产业、不惜牺牲弱小者利益的做法。但政府方面却表示此举出台前经过了听证会的调查。 而这又是什么样的听证会呢?广东电动自行车协会秘书长何晓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就说:“听证会只选择当地市民参加,而把那些利益攸关的城市底层平民、外来打工者以及电动自行车的行业代表排除在外。” 2007年8月,东莞市也步“广州禁电”之后尘。这个有600万外来人口的城市,在“禁摩”之后,又开始“禁电”,导致众多将电动自行车作为谋生工具的小创业者,如外卖、快递等从业者生存受到威胁,整个电动车生产行业面临致命打击。“东莞称此前经过了听证会调查,但实际上利益关系人根本没有机会参与。”何晓华说。而知情者则透露,一些听证会,让谁参加,谁能发言,事先都会安排好。“和领导或政府的意见相左的人,一般没有发言的机会。或者机会很少,说了也就说了。因为怎么做,其实领导早就决定了。” 而问题是,一个引起普遍批评、也明显有缺陷的公共政策,缘何能以“充分听取了民意”的外衣出台呢?“政府的置之不理,对民众诉求的不回应,如今成了非常普遍的现象,这样下去,所有的社会改进都有可能被推到危险的边缘。这些电动车的企业家们无可奈何。出台这个政策,对政府来说很简单,对他们来说,所付出的成本太高。”在谈到广东“禁电”事件时,中国体改研究会研究员杨鹏这样说。 2007年1月1日,广州在全国出台第一个《广州市规章制度制定公众参与办法》。办法规定,立法活动要全过程公开公众意见。意见可以通过媒体、委托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收集。要求规章制定必须召开公众座谈会,还有“开放式征求意见”等方式。 “后半截听证”难保公正 2004年,西安市人大开通了网络,第一个上网的是《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此后,并不是每一部出台的法规都上网,一般是和群众关系密切的、有参与积极性、争议比较大的才会上网。但即使是这些关注度高的法规,在网站上点击率也并不高。“先要提高大家参与公众事务的意识,在11%的基础上,我们只要能提高一个百分点也好。”李大勇说。“公众参与的基础是公众对民主政治的一种热情。”王周户说。他认为,目前,人们对公众参与的知识、意识显然不足,不知道如何参与,也不知道自己有这样的发言权。而对管理部门来说,总是认为决定权在自己手里,要“替民做主”。事实上,如今是多元的社会,利益多元化、利益集团层次多元化、人们的生活多元化……针对多元,必须有不同的意思表达。立法活动就应该是这样一个利益表达、博弈的过程。 即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其立法过程就展示了利益博弈的特点。普通劳动者纷纷通过信函等方式表达立场,资方也参与其中。在上海的一次劳动合同法研讨会上,美国商会的上海代表闯进会场,表达对《劳动合同法》一些内容的不满。 作为行政法学专家的王周户曾经参加过几次听证会,他不客气地将其批评为“后半截听证”。所谓“后半截听证”,是指在听证时,其实决策者早已经决定行使某个决策,只不过是走走过场,最多是“修改和完善”一下。“听证的代表是根据什么样的标准选择?是否有代表性?能否把利益对抗的方面也选进来?”王周户认为,听证会只是一种参与方式。这种方式,对个案处理时,涉及明晰的当事人关系时,是有效果的。但涉及到公共决策时,往往只会成为一种形式。 在许多发达国家,公众全程参与听证,普通公民能通畅地参与他所关心的立法或决策活动。 在美国,1972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清洁水法案中,参议院小组委员会举行了长达44天的听证会,并且作为一个小组委员会,它和一个委员会和众议院的各委员会召开了45次会议,以起草最后的法律文本。在两年时间里,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举行了几乎90次会议。 正是这样,清洁空气法案和清洁水法案才得以出台。在30年间,这两个基本法律促成了美国环境质量的恢复,并且在那些尚未被工业革命的污染副产品所损害的地区,保持空气和水资源的原初状况。“是否使用这些途径取决于人民的意愿。民众自己决定是否愿意涉足政治领域,愿意不辞辛劳地参与政治活动。每一个德国的公民都可以影响立法,但许多公民不想给自己添麻烦,决定把政治工作留给别人来做。”德国众议院前议员AlexanderLongolius这样说。 对王周户来说,他所负责的这个“实验”,正是为了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并寻找出一条适合的公众参与途径,如果这个途径能最终得到立法机关认可并使之推广,那这个“实验”的目的也就实现了。 华商报2007年12月21日 “公众参与”项目介绍 “公共参与”项目的目的在于通过开展试验活动提高各级政府决策中的公共参与水平;提高官方对公共参与的理解、意识和评价;强化社区团体和职业团体在政府决策中的公共参与;并最终制定出公民和社团能更加有效参与的正式法律程序。项目由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以下称学院)负责实施。项目的试验包括以下活动: 1、对当地情况的评估:学院将对西安市和宝鸡市在实践、地方政府立法或规划中的公共参与进行调研。该调查旨在对地方公共参与的既存模式和程序及曾经开展过公共参与的政府立法和决策事件进行评价。根据此评价,学院将选择西安市具有重大公共利益(如城市建设,土地征用或文物古迹保护)且需要制定或修改的政策或法规为主题作为实验的重点开展试验活动。 2、开展试验活动:实验按以下步骤进行:(i)帮助西安市人大和西安市人民政府起草政策法规;(ii)在政府网站上刊登法规政策或规章草案并通过《华商报》、《西安晚报》和地方电视台等媒体吸引公众评论;(iii)通过媒体对公共意见进行回应;(iv)采纳合理的公众建议并修改法规或规章;(v)推动法规或规章草案的通过。 3、总结研讨:试验活动结束时,学院应于2009年3月或4月在西安举行评估和总结研讨会,就试验活动进行经验交流, 总结符合当地情况的最佳实践,推动陕西省公共参与事业的发展。研讨会成员由约25人组成,包括陕西各级政府的官员,有关院校和研究所的专家和学者及媒体代表。(行政法学院提供)
2007-12-21夺冠感言 吕慧慧(浙江状元,西北政法大学毕业生,编者注) :司法考试没有捷径,正如《卖油翁》里所说:“我亦无他,唯手熟耳!” 孟伟(陕西状元,西北政法大学毕业生,编者注) :回顾自己走过的路,我觉得很幸福,因为心中有梦。 ■夺冠分数:486分■ “状元”产地:浙江省永康市检察院吕慧慧 哭了N次拿了“最高” “486分!我通过了!”11月22日上午,得知自己司法考试成绩的那一刻,浙江省永康市检察院公诉科的书记员吕慧慧激动地流下了眼泪。这个在备考过程中曾经哭过N次的女孩,回想起那段时间里的点点滴滴,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 2005年从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毕业后,吕慧慧在永康市公证处工作了3个多月,去年7月,她考入了永康市检察院。从进入检察系统的那一刻起,她就意识到,司法考试是个无法回避的问题,而且越晚通过压力越大。 由于平时忙于工作,吕慧慧的复习时间十分有限。临考前,院里给了她两个月的集中复习时间。为了增加获胜的机会,今年7月,吕慧慧报名参加了在上海浦东郊区举办的一个司法考试培训班。 “将近两个月的培训真正让我体验到了‘魔鬼式’训练的滋味。”回忆起那段经历,吕慧慧感慨良多。培训时间正值酷暑,800多人挤在一间大教室里听课,课程从早上8点一直到下午6点,有时晚上还要加课。为了挤出时间进行消化,她常常用方便面充饥,而晚上总是学习到12点以后才休息。在这样高强度的备考中,吕慧慧渐感体力不支,腹泻、中暑、失眠接踵而来,好几次差点晕倒在教室里,但每次她都坚持听完课。 其实,吕慧慧也有打退堂鼓的时候。每当她想要放弃、回家休息时,就会一个人偷偷地跑到操场上大哭一场。“你别见笑,我从小就这样,每当压力大的时候一个人哭上一阵就没事了。”吕慧慧笑着对记者说。 就这样,坚持不住了就大哭一场,擦干眼泪依旧重返“战场”。在近两个月的突击培训中,吕慧慧在老师的指导下紧张有序地开展各门课的复习,同学之间也常常相互借鉴学习方法。对民商法专业出身的吕慧慧来说,刑法一直是她的“弱项”。通过借鉴同学的列表式归纳法,加上短期内轰炸式的“恶补”,吕慧慧攻克了罪名记忆的难关,不仅将所有罪名记得滚瓜烂熟,而且还能运用自如。这些努力,使得她的刑法成绩比去年整整提高了60多分!(记者 范跃红) ■夺冠分数:447分■ “状元”产地:陕西省三原县检察院孟伟 女儿说“爸爸,你还行!” 今年,陕西省检察机关司考“状元”孟伟一“亮相”,立即在该省检察系统引起了轰动!因为他来自最基层——咸阳市三原县检察院,不是“科班”出身,还在工作任务繁重、需要经常加班加点的反贪岗位上。 1997年,从陕西省商贸学校毕业后,孟伟被分配到了三原县检察院。由于不是“科班”出身,为了适应工作需要,孟伟一刻不停地“充电”。2003年,他通过陕西电大学习取得了法律大专文凭;2005年他又取得了西北政法大学法律本科学历。2005年、2006年,他两度参加司法考试,都因不大的分差与成功失之交臂。 “进检察院十个年头,参加大小考试不少,可以说是‘久经沙场’,今年第三次参加司法考试,大家都对我寄予厚望。前两次失利,对我打击还是蛮大的,但我从没有想到放弃,一是我参加司法考试的心态没有那么功利,主要是想不断加深自己的专业功底;二是我热爱自己的职业,对参加司法考试有足够的耐心。”正是抱着这种坚定而淡定的心态,孟伟加入了今年的司法考试大军行列。 孟伟没有料到,刚一上阵,就遇到了比往年更多的难题。6月中旬,他刚报完名,父亲就病重住院20多天。在医院陪护父亲的日子里,孟伟有空就伏在父亲的病床上看书。父亲看他实在太辛苦,劝他放弃,他却执拗地回答:“你儿子什么时候都不会当逃兵!”8月,备考进入冲刺阶段,孟伟所在的反贪局侦查二科要上一个挪用公款的大案子,科长对孟伟说:“你复习你的,工作就不用你参与了。”孟伟一听急忙摆手:“那怎么行?咱科一上案子人手就紧,而且从参加司法考试第一年起,我就给自己定了一条规矩,学习归学习,工作绝不能放松。” 成绩出来后,家人专门为孟伟摆了“庆功宴”,女儿在席间大声对他说:“爸爸,你还行!”孟伟心里一高兴,忍不住掉了眼泪……(记者 岳红革)
2007-12-17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更是建设西部强省的关键。陕西是科教大省,也是文化大省,科教和文化是陕西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最大的潜在优势,是构成陕西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支撑,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这一主题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教强,则陕西强,人才兴,则三秦兴。无论是经济强、科教强、还是文化强,都需要有一大批优秀人才做支撑。而培养优秀人才,为建设西部强省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则是全省高校义不容辞的光荣使命。作为陕西众多高校中的重要一员,西北政法大学在70年的办学历程中,为中国的革命、建设和发展培养了10万余名优秀人才,为陕西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被誉为“革命干部的摇篮”、“政法人才的摇篮”。处于陕西发展的新时期,在迈向西部强省的伟大进程中,西北政法大学如何做出应有的贡献,是全校教职工面临的新的历史责任。 一、坚持质量立校,巩固和提升学校内涵建设 质量是学校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一个学校的质量,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一是教学质量,二是人才培养质量。教学质量是衡量一所大学教学水平最重要的指标,其最主要的体现就是这所大学所培养出来的人才质量。衡量一所大学教学质量的高低,就要衡量这所大学的教学理念和手段是否先进、教学内容是否科学、教学安排是否合理,最终要衡量培养出来的人才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能否承担传承文明、创造价值的任务。西北政法大学是一所长期以来以教学为主的大学,提高教学质量对学校来讲尤其重要。必须坚持“四个不动摇”,即坚持本科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不动摇、教学质量的永恒意识不动摇、教学建设的优先地位不动摇、教学改革的核心意义不动摇。这样才能在全校形成教学第一的意识,才能确保培养出优秀人才。 二、坚持特色兴校,着力打造学校品牌 在高等教育迅速发展的今天,大学之间的竞争已经涉及大学运转过程的每一个细节。许多大学普遍在学科设置上追求“全”、在办学规模上追求“大”,在专业设置上追求“热”。一所大学要在竞争中取得一席之地,就必须有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有其他学校所不能比拟的独有优势,这就是办学特色。西北政法大学长期以来在法学教育方面形成了社会公认的专业优势,如在研究西部民主法制等方面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在校园文化方面有着继承老延大的革命传统优势,形成了“政治坚定、实事求是、勇于创新、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严谨、求实、文明、公正”的校训以及“尚诚朴、勤学问、重团结、养正气”的校风。近年来,学校立足实际,瞄准社会,放眼世界,在打造品牌,特色兴校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学校在“十一五”规划中明确了学科发展定位是“法学特色鲜明、多学科协调发展”,依托传统优势学科,结合社会发展需要,按照“符合学校定位、适应社会需要、数量适宜、结构合理、优势互补”的原则,分新建专业、特色专业、名牌专业三个层次进行,现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法学专业被评为“陕西省名牌专业”,哲学和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已经形成一定优势,行政管理、市场营销、侦查学、英语、新闻学等一批特色专业正在形成中。 三、坚持人才强校,以优秀的人才培育优秀人才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高校之间的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人才强校,就是要提倡广纳贤才、跨越发展以建设学科,坚持立足现实、打造特色以创新学术,崇尚学术自治、学术自由以培养学者,激励博学笃行、求实创新以优化学风;通过落实建设学科、创新学术、培养学者、优化学风的一系列措施,汇聚名师、兼容并包,为优秀人才的成长搭建平台,依靠优秀人才培养优秀人才,不断增强学校的办学实力。要切实加强学科建设。要按照“建设重点、发挥优势、增强特色”的思路,进一步调整学科结构,理顺学科体系,凝炼学科方向,促进学科交叉,突出学科特色,依托10个省部级重点学科,整合资源,凝聚力量,着力创建具有国内先进水平乃至国际知名的一流学科,占领学科高地。切实提升学术水平。要立足现实,打造特色,多出成果,多出精品。要打破学科壁垒,促进学科融合,集聚优势资源,构建科研团队,争取承担更多的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力争取得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标志性科研成果。要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创新科研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科研成果奖励政策,实行科研成果责任制和科研成果与岗位津贴挂钩制,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主动性、自觉性。西北政法大学要充分利用人文社科教育研究优势,积极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要培养大师级的教师,就要强调回归大学本位,崇尚学术自治、学术自由。要为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坚持依法治校,着力推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依法治校,就是把依法治国的理念贯彻到办学治校之中,注重用法律和良好的规章制度规范各项学术事务和行政事务,依法保障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高校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从纵向看,有决策、执行、督查、奖惩等环节,从横向看,有教学、科研、行政、后勤服务等方面。高校管理经历了经验管理、制度管理和文化管理三个阶段。西北政法大学目前正处于从传统的经验管理向制度管理、文化管理的转型时期。要进一步促进学校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体现学校的综合实力,就必须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为此,务必要把好“三关”:一是制度关。好的制度是做好管理工作的基础。作为学校整体而言,所有的规章制度,要相互统一,不能重复、冲突;作为单项制度而言,必须要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能,要有具体的、精细化的操作标准,要有实质性的奖惩责任条款,这样,制度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学校要制定全校的制度规划,明确一个部门负责全校制度的审查,确保单项制度的科学合量,整体制度体系的完整统一。二是队伍关。要打造一支素质高、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管理干部队伍,这样才能确保好的制度得到好的理解和执行。要牢固树立“三育人”、“三服务”意识,明确定位,改进作风,提高效率,做好服务,坚决克服机关化、官僚化倾向。三是监督关。管理过程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在制度落实执行的过程中,设置必要的监督机制和责任体系,是确保制度本身生命力的根本保证。学校党政办要设立专门岗位,对于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定事项、党政领导交办事项进行制度化督办,各学院和职能部门也要加强工作的落实机制。一要在全面实行聘任制的基础上加强监督,强化考核。二要改革干部管理办法,明确岗位责任,建立干部聘任制、任期制、轮岗制、问责制。
2007-12-16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谢德成解读新合同法 本报记者 赵航 摄 核心提示 “这注定不是一部平等的法律,因为它的灵魂就是保护劳动者。”2008年1月1日,中国第一部《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受到这部法律调整的,将是中国数亿劳动者,以及他们所面对的企业和资本。在经济高速发展20多年之后,2007年突然成为中国劳动关系的“立法黄金年”。虽然《劳动合同法》面临着不小的争议,但它对劳动者前所未有的保护,还是赢得了普遍赞赏。中国劳资关系,有望从这部法开始,进入一个健康、文明,并最终让所有劳动者 “体面劳动”的轨道。 12月4日这天,距《劳动合同法》将要实施的时间只剩28天,吴云飞翻着满桌的报纸,希望找出一个“权威的解释”。西安市高新区的一家办公楼里。 7年前,吴云飞自己创业,创办了这家叫“浮陆文化”的公司。7年间,公司员工人来人往,如今,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作为“老板”,他必须洞察这部法律的有关规定,并思量应对之策。 同一天,广东东莞,32岁的蔡志伟(化名)正在寻找新的工作。不久前,他丢了自己让人羡慕的“金饭碗”——一家大型企业的副总职位。在突然来临的辞退面前,他有些不知所措,毕竟他在这里已经干了11年,作为创业者,奉献了青春和血汗。然而,辞退依然无情地到来了。 蔡志伟把自己的失业归罪于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说是保护劳动者,可如果没有这部法,说不定我还能再干几年!”他抱怨说。 这就是《劳动合同法》,于大江南北,正在引发不断的争议。有人欢呼:“‘新法’保护劳动者权益前所未有,一个劳动者的福利时代来临了!”但也有人抱怨,这部法律的相关规定,将有可能引导劳动关系回到“铁饭碗”时代,导致企业用人制度僵化,影响创业热情、企业发展,最终损害劳动者利益。 争议归争议,随着2008年元旦的临近,这部法律将正式实施,并在实践中得以检验它的初衷能否实现。 前奏 一部法律的“全民参与” “人人都是劳动者,这部法律引起的关注是可以预料到的。”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组专家谢德成说。 2006年对谢德成来说,几乎是“开会年”。在他的印象中,全国人大对于《劳动合同法(草案)》,前后研讨会就开了大约11次。“一次次的讨论,是一个利益平衡的过程。争论也是事先能想到的,但一部法律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他说。 事实上,《劳动合同法(草案)》自公布以来,社会各界的建议就有19万多条(其中来自劳动者的占65%),而《物权法》当初征集到的意见也只不过是1万多条。 “在这个时代,很可能你不是雇主,就是雇员”。相对于劳动者来说,企业同样对这部法很敏感。自7月份开始,随着《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的时刻越来越近,谢德成的讲座日程也安排得越来越满。掐指算算,他已经作过六七十场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专场报告。其中最大的一家企业是山西的西山煤电集团,这是一家9万人的大型国企,那次讲座,听课的处级以上干部就有600多人。而他所作的最小的一次报告也有四五十人,全是一个系统的人事经理。“关心《劳动合同法》的人主要包括三类:一类是大型企业的老总、人事主管;一类是工会系统,主要是为了工人维权;另一类就是劳动行政部门,主要关心如何执法。”谢德成说。 但对于大部分劳动者来说,真正关注这部法律,是在“华为事件”之后。10月,一向低调的深圳华为公司,突然要求公司工作8年以上的员工自动辞职,随后竞争上岗。虽然“华为”解释此举是为了激发企业“沉淀层”的活力,但外界还是纷纷猜测,“华为”此举是为了规避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更确切来说,是为了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一时间,“华为门”事件引发广泛议论,不经意间,“华为”成了《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中国企业的一个样本,起到了全民普及《劳动合同法》的作用。 大背景 这部法的灵魂是保护劳动者 这是一部被普遍认为倾向劳动者的法律。谢德成认为,这是中国必然的选择,一种新的劳资关系有望从此建立。“如果说每部法都有一个灵魂,那这部法律的灵魂就是保护劳动者。”他说。 其实,今年8月,在北京举行的亚洲就业论坛上,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就指出了中国对劳动和劳动者的根本价值取向,即“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而这次论坛的主题是“增长、就业和体面劳动”。 也是在这次论坛上,国际劳工组织发布的《亚洲体面劳动前景》的报告中说:“亚洲目前有10亿以上的劳动大军在生产率低的岗位上工作,占全部劳工人数的61.9%。这部分劳工没有社会保障。在2015年之前,这个比例不太可能大幅减少。”专家指出,这个情况在中国更严重一些。 每天工作10-14个钟头,没有退休金或医疗保险,超时工作,没有法定的劳工假期,工资低于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对中国人来说,这样的血汗工厂并不陌生。多年来,在高速运转的中国经济中,作为“世界工厂”的中国,对国外资金最大的吸引力就是廉价的劳动力市场。 基数庞大的中国农村人口,源源不断地向城市输送着廉价劳动力。对许多农民来说,即使再低廉的工资收入,也多于土地所能给予他们的。在供大于求的劳动力格局中,来自全国各地的“劳动大军”云集沿海,创造着一个国家的外汇收入,也为企业创造着巨大的财富。而在GDP的计算中,他们只是被简化为“劳动力”,与资本一起成为创造财富的工具与符号。 “但劳动力终究是劳动者之下的劳动力,而劳动者是有人权的。关注劳工的问题,就必然要关注人权。”谢德成说。 也正因如此,“体面劳动”一词在被国际劳工组织提出8年之后,再次在亚洲就业论坛上提出。 所谓体面劳动,指的是劳动者能够有尊严地安全劳动,它包含四项原则,即保障工作者的基本权利、增进就业、增强社会保护、开展社会对话和三方机制……而在中国,要“消化”这个来自高福利国家的词儿,显然很难。 “我每天要挤公交车、拼命加班,又有什么体面可言?”月薪3000多元的企业“白领”黄越溪这样对记者抱怨。而对那些在黑暗的矿井下,基本的生命安全都不能保障的矿工来说,“体面劳动”就更不可想象了。 “但一个目标要提出来,才能一步步地努力接近。”一直关注《劳动合同法》的律师车晓刚认为,虽然体面劳动要在充分就业的情况下才可能实现,但“体面”一词,开始替代过去“劳动光荣”的抽象表述,多少给人们带来了新的感受。“体面即意味着尊严。每个劳动者的劳动都是值得尊重的,但这种尊重不能只体现在宣传的口号上,要具体到以薪酬、工作环境、健全的劳动保障来体现。” 辞工潮在“劳动立法黄金年”上演 “2007年绝对是劳动立法的黄金年。”谢德成说。的确,仅在2007年,除了已公布的《劳动合同法》,还有两部重要的法律也在制定中,即《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三部法律都着重于对劳动者的立法保护。 而此前,《劳动法》实施的13年间,中国没有再出台一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 谢德成认为,如此集中的劳动立法,一方面是中央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另一方面说明中国劳资关系问题已引起国家关注。同时,2010年前中国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框架”,劳动关系立法无疑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但2007年10月以来,距离《劳动合同法》实施还有两个多月时间,立法者对于该法保护劳动者的期望,尚没有变成现实,一波波的辞工潮反而不断上演。 已在“辞工潮”中失去工作的蔡志伟,虽然认为以自己的资历,不愁找不到工作,但每当想起被迫辞职的一幕,便非常窝火。 两个月前,蔡志伟所在的广东“华风制鞋有限公司”突然要求他辞职。“大学刚毕业进入公司,11年间,我从普通员工做到高管,对公司的一草一木都很有感情,从来没想到有一天会这样惨……”他说。但在他拒绝辞职之后,公司又派人来说“软话”,诸如希望他以大局为重,为公司发展着想等等,在公司的“感情攻势”下,他在自愿辞职书上签了字,且没有丝毫补偿。直到一个多月后,当他发现公司先后有五六十名高中层的老员工被迫辞职时,才知道自己“上当”了。但此时律师告诉他,法律已经帮不了他了。 像蔡志伟这样经历的人不在少数。11月,某银行四川省分行要求各支行,将编外人员俗称“代办员”的员工,转换成劳务派遣员工。这些已经工作近10年的代办员,只有两条路可走,一是签自动辞职协议,给予经济补偿;另一条就是先自动辞职,解除劳动关系后再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除此之外,类似的辞工事件频现报端,如广州环球帽制品有限公司要求职工离职转为“劳务工”、东莞裕鼎五金运动用品厂要求千名员工先离职再上岗、惠州大亚湾汇利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千余员工被迫签新合同等等。“法律的保护比过去严了,将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这是企业的正常反应。可一些企业的做法,可能和《劳动合同法》被误读有关系,尤其是有关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车晓刚律师认为。 谢德成则认为,辞工潮发生的另一个原因在于,有关行政部门在新法颁布实施前,没有及时出台相关劳动政策。另外,劳动部应该有一个意见,但因为不能指望法与意见同步,意见尚未出台。所以,在此前后的劳动行政部门的干预力度、检查力度都应加强。不然,就可能出现一些企业趁机钻空子的现象。 谁将赢执行得好劳资双方都获益 谁会成为《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的赢家?是劳动者吗? 25岁的芦兴是西安市高新区一家网络公司的经理,他说自己比较“悲观”。“我对这部法律的期望不是很大,这个法律出台后,可能会对大企业有影响,但对小企业来说,基本上没什么影响。”芦兴最近参加了好几个专场招聘会,去为公司网罗人才,感受颇深。“有一些去年的研究生,至今还没有找到工作。在就业压力非常大的情况下,员工没有过多的话语权,也没有什么议价能力,往往是先解决了生存问题再说。” 芦兴认为,实际上,对小企业的劳动者来说,没有工会这样的能和企业对抗的机构。“一个话题在大家讨论时是一回事,在真正的运行过程中,可能是另一回事。” 而作为直接服务于高新区众多企业和人才的人力资源工作者,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的董小泰经理则认为,《劳动合同法》作为规范和调整用人企业与员工关系的法规,其出台和实施应该是一件大事、幸事。对于促进企业经营管理、维护劳动者权益等意义重大。 他说,可以肯定的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带来很大的影响。总体而言,法规对企业要求更多、更严格,特别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及其他劳动赔偿,将使企业面临很大的财务压力和社会压力。“我们能直接看到的是,一些用人单位将更谨慎,导致招聘减少。不少企业可能原来计划招10个人的,现在有可能只招8个人。” 在他看来,与沿海企业相比,内地的企业自身经营能力都不是很强,劳动用工意识也有很大差距,如果要一下子非常规范,很可能会影响企业的运营,企业的发展有了问题,事实上也会损害到劳动者的利益。“真正影响人就业的,是有没有好的企业。”他说,这门课应该补,但短时间内不一定都能补上。肯定会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企业完全依法办事,那将面临很大的压力,而另一些企业,则有可能想出应对之策,来钻法律的空子。因此他建议,企业要守法,按法律要求去做,不要触“红线”;另外,个人、社会各界,对企业也要多一些理解和包容。 “针扎在身上,肯定会疼。可出现问题时如何正确地面对?”谢德成说。几乎对每一个来咨询如何规避法律规定的企业,他都会告诉他们,其实这些规避方式都是“雕虫小技”。真正有发展的企业要考虑的,不应该是“我能不付多少钱”,或者“我过去花多少钱”而是“我应付多少钱”不能简单理解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严格了就不能增加效益。一个规范、和谐的用工关系,从长远来看效益还是最高的。这是眼前和长远的区别。 “《劳动合同法》的目的就是要培养企业的成熟劳动者。”谢德成认为,此举虽然会导致企业用人成本增加,但从企业长远来看,成熟稳定的劳资关系,其实是利于企业创造力的发挥的。 “不是现在对劳动者保护得太多了,而是我们过去保护得太少了,最终,如果法律能得到很好的执行,将会是一个劳动者与企业双赢的结果。”谢德成说。 来源: 相关报道——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谢德成教授解读《劳动合同法》 新劳动法利资惠劳 www.xawb.com 2007-11-19 16:08:17 城市经济导报 ■新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企业是挑战更是机遇。 ■新法极大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力成本的增加不会影响企业来陕投资。 谢德成教授表示,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法,可同时提高企业效益和员工的利益,并有利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007年11月15日晚七点半,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召开题为"《劳动合同法》立法特色与价值取向--华为、沃尔玛事件今日谈"论坛,国务院《劳动合同法》课题讨论组成员、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谢德成对《劳动安全法》(以下简称新法)的设立过程以及将产生的影响进行了解读。 本报记者在会后就新法对企业与员工的影响专访了谢德成教授。他表示,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法,可同时提高企业效益和员工的利益,并有利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更有利于企业发展 城市经济导报(以下简称"城经报"):您是否认为新法实施将加大企业的用工成本,导致其利润降低? 谢德成:新法对企业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 从表面来看,新法与以前的《劳动法》相比,确实使企业人力绝对成本增加了,而且,也会迫使一些企业在用工策略上做出一定调整,加大了其经营管理成本,短时期会使企业的利润有所下降。 但从长远看,新法这种对劳动者的保护,是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前提和基础。有助于企业制定合理规范的劳动关系,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更加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目前,企业应该考虑如何树立正确的用工观念,建立良好的用工关系,积极培养企业成熟的劳动者,成为企业的骨干员工。大量使用短期工,只会增加企业在人力培养上的成本,降低工作效益。 因此,我认为,除了受季节性影响的企业外,其他企业都应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保证企业在合理规范的制度上健康运行。 而且,新法实施后,企业未与员工签订合同,或是大量使用短期工,将付出更大的代价。 所以,企业更应该想办法降低人力资源的相对成本。首先就是要进行人力资源规划,从招聘新员工时就把好入口关。 例如在人员的适配性方面要提高匹配度,减少流动率。合理安排和配置员工,优化劳动力结构,提高劳动生产率。 按照新法要求,从新员工入职、工作期间管理直到员工离职等系列流程中要建立管理和规范体系,避免和减少劳动纷争。强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建设,特别是在员工绩效考核与评价和人力资源会计体系上,构建法、理、情相结合的有效管理机制和模式。这个系统是个全员管理的范畴,各级主管必须提高其管理技能, 城经报:有观点认为,华为、沃尔玛事件都是新法对企业原有的人力管理制度产生的巨大冲击,对原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理念提出了变革性的挑战。对此您怎么看? 谢德成:我国的HR(人力资源)在管理的理念方面还很落后,劳资关系管理非常薄弱。而在市场经济国家,HR最中心的内容是劳资关系的协调。 现有HR的工作主要是成本控制,劳动者对企业的忠诚度很低,员工流动率很高。根本原因就是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所以,很多企业对新法要求签订长期劳动合同都不能理解,其实从长期看,这一规定不仅对于员工有利,而且对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持续发展能力,更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新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企业是挑战更是机遇,现有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模式和工作内容,都需要在新的法律的框架下调整和更新。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在短时期内对企业的管理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应该看到,新法的宗旨是:"完善劳动合同,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从根本上说这是一部保护劳资关系的法律,它的出现也是一种共享价值和均衡思想的胜利。 作为企业,应该考虑如何在企业内部营造和谐的、具有发展竞争力的劳动关系,才是巩固和维护自身利益的根本。 有效提升劳动者地位 城经报:您认为新法实施将对劳动者带来什么影响? 谢德成:新法无论是从合同短期化问题,还是规章制度滥用、使用期滥用,以及不合理劳动关系问题上,都做出了改革,有效地提高了劳动者的地位。 例如,劳动合同的试用期的规范 。新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新法还增加了竞业限制规定。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若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新法的法律适用范围的扩大化、提倡企业建立更为民主的管理体制、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化和劳务派遣解决同工同酬难题等条款的制定,让企业难以钻法律空子,极大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陕西可设"特别暂行措施" 城经报:新法草案通过后,据传有境外企业称会减少在我国的投资。陕西正是以丰富的资源吸引着投资者,其中就包括低廉的劳动力资源。人力成本的增加是否会影响陕西招商引资? 谢德成:随着企业建立完善的劳动关系和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经营成本会逐渐降低。而且,市场的吸引力总是比成本的增加更为重要,企业不会仅仅因为一点成本的增加就放弃市场。 固然陕西丰富的资源是招商引资的法宝,但西北潜在的市场和陕西在西部大开发中的区位优势,都让企业无法忽视这块市场。 而且,新法是全国性的,要说劳动力成本提高,也是全国一起提高。所以我认为,劳动力成本的增加不会影响企业来陕投资。 但是在劳动力资源优势相对弱化的形势下,陕西应该在服务和投资环境等软硬件上下更大的工夫。陕西省政府可考虑在立法中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出一种"特别暂行措施",留住本地劳动者,并吸引更多的劳动者来陕发展。 城经报:您认为新法颁布将会对完善我国劳动社会保障系统做出哪些贡献? 谢德成:新的规定无论是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等各个环节都大大促进了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首先,新法的实施有利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新法针对我国当前劳动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坚持现行劳动制度基本框架的基础上,通过总结实践经验,对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运行全过程进一步做出了全面系统的规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对促进劳动关系有序发展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贯彻实施新法必将推动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进而实现全社会的和谐发展。 新法还有利于促进建立公平有效的劳动力市场秩序。我国人口多,就业压力大,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格局短期内很难改变。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客观上处于弱势地位。新法坚持从基本国情出发,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基本原则和立法宗旨,在制度设计上侧重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对用人单位义务的规范。贯彻实施新法,将有利于从源头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平衡,建立公平有效的劳动力市场秩序,增强劳动者就业的稳定性,提高就业质量。 另外,还有利于加快保障法律体系建设进程。新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在建设以《劳动法》为基础,以《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为骨干,以相关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共八章九十八条,分别为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劳动合同法》既坚持了1995年《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同时又对《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作出了较大修改,使之进一步完善。文/本报记者 高萍 图/窦翊明
2007-12-16本报讯(记者 宁军 申重重)为债务纠纷杀人后,隐姓埋名潜逃到新疆当起了看门人;然而,隐匿8年后再次因琐事伤人。今年4月,西安市中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昨日,此案二审在西北政法大学长安校区公开开庭,吸引了上千名大学生旁听。 杀人潜逃八年又伤人 1998年8月,西安市长安区人王晓奇与同村的王某因木器生意产生债务纠纷,王某多次向王晓奇催要欠款未果。同年10月27日,王某带人到王晓奇家搬家具,用以抵消债款,二人发生争执。王晓奇掏出匕首在王某胸、腹部连戳5刀后,逃离现场。在翠华山躲了一夜后,王晓奇潜逃到新疆。而王某在送医院途中死亡。 2006年8月3日,在新疆哈密铁路流动供应站做门卫的王晓奇因用水问题与某公司司机发生争执,并拿菜刀恐吓司机。得知此事的某公司领导李某责问时扇了王晓奇几个耳光,被王晓奇连刺4刀,造成李某重伤。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晓奇持械杀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且王晓奇是在杀人潜逃期间再次犯罪,主观恶性极大。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晓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因其确无实际赔偿能力,判决免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王晓奇对一审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放在高校开庭 昨日正值全国法制宣传日,省高院将此案的二审放在西北政法大学长安校区开庭。 庭审中,王晓奇和其辩护人认为一审定性不准确,王晓奇主观上并无杀人的恶意,应属故意伤害,并从王晓奇有自首情节及两案中被害人均有过错等方面进行辩护。而公诉人则表达了针锋相对的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少学生边听边做笔记 在最后陈述时,王晓奇对被害人家属表示了忏悔和道歉,并称愿意尽力赔偿经济损失。“我潜逃后,母亲含恨而亡,父亲年过七旬,忍受丧妻、念子之痛……”并称潜逃8年间犹如惊弓之鸟,听到警笛声就浑身发毛。 在此案开庭前,提早得知消息的上千名大学生早早挤到了庭审的大教室,没有地方坐的学生就盘腿坐在过道里,或者站在教室后面,一些学生一边听还一边做着笔记。几位大一学生说,刚入校没多久就有机会听到一次鲜活的审判,非常难得,也对因琐事引发的这起伤害了几个家庭的案件很有感触。 此案将择日宣判。
2007-12-16(党委宣传部2007年12月4日刻录自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
2007-12-16人物简介: 贾宇,青海省贵德县人,教授、博士生导师。2007年当选为第五届“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专业研究领域为中国刑法学、国际刑法学和犯罪学。 1979年—1983年,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学习,获法学学士学位; 1983年—1986年,西北政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学习,获法学硕士学位,留校任教; 1992年—1995年,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党委副书记。 做人:应该学会感恩 1963年,现任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出生在青海省贵德县的一个山村里。小时候,他站在他家院子里放眼望去,就能看见远处山上如云朵般飘来飘去的羊群和一座终年积雪不化的山峰。 与高山巍峨,山泉清澈,空气清新等词汇相对的,是这里的贫穷落后。贾宇回忆:“当时年龄比较小,也不知道城里人的生活是怎样的,便也不觉得有多艰苦。现在回过头看自己当初过的生活,确实非常艰苦。”然而正是淳朴的山民、牧民和家乡艰苦的环境,对他吃苦耐劳、坚韧性格的形成产生了很大影响。 贾宇说:“小时候这些吃苦的经历,对我的影响很大,知道了有些事情必须自己去面对、解决,在以后处理事情的时候只会考虑这件事情有没有价值、该不该去做,而不会被困难和阻力吓倒,决定了的事情就一定要做好。” 艰苦的条件使他养成了“山的性格”。直率,做事情不喜欢绕弯子,说话不隐瞒自己的观点,这是熟悉他的人对他的评价。他说,“事实上人们都喜欢真诚,当然真诚不等于说话不讲方式”。 “看人长处,帮人难处,记人好处”,这是贾宇为人处事的哲学,“看人长处”,生活中和别人发生矛盾,主要不在于自己或别人身上有多少缺点,而在于别人和自己存在的差异,所以要尽可能地多看到别人身上的优点;“帮人难处”,在别人危难时伸出援手,不失为君子之风;“记人好处”,要记住那些曾经帮助过你,对你好的人。虽然别人可能并不奢求你记得,可滴水之恩,当以涌泉相报。 贾宇说:“我一生中最应该感恩的,除了我的父母,就是我的硕士生导师周柏森老师和博士生导师马克昌教授,是他们言传身教,教给了我安身立命的技能和为人处事的原则。” 贾宇生在西部,长在西部,是西北地区第一位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不少东部高校曾向他发出邀请,并许以重任,但贾宇一一谢绝了。他说:“我虽然知道外面有更大的舞台,但对我来说,西部的舞台也够大,母校的舞台也够大,能在这儿踏踏实实做点事情,我毫无遗憾。” 治学:容不得半点虚假 由于上学时年龄小,贾宇硕士毕业时才23岁。20年过去了,对于硕士毕业论文,他至今仍记忆犹新:“我的硕士毕业论文是《论流氓犯罪集团》,为完成这一论文,我奔波于图书馆和公检法各部门之间,几乎走访了国内所有著名的法学院系,拜访了当时国内最著名的十多位刑法学家。从那时开始,我就明白一个道理:学术容不得半点虚假,只有下了真功夫才会产生学术自信;学术研究工作既要花时间作理论思辨研究,更要关注现实、服务社会。” 硕士毕业时,他一心想去搞实务,并已联系多家单位。后来因母校师资紧缺,他留了下来。这一留,就是20多年。1985年,贾宇开始担任刑法学课程的教学工作。从一开始,他的课就很受学生欢迎,许多外系、外班的学生都来上他的课,不少学生早上5点钟翻教学楼窗户去占座位。那时的他已感觉到自己喜欢讲课,一进入课堂就精力旺盛。留校后,他的工作得到了充分肯定,29岁便被破格晋升为副教授。这在当时的全国高校范围内也是很少见的。这段时间他醉心于教学和理论研究工作,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部分文章发表在国内最权威的《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上。他的第一篇文章“关于诬告陷害罪量刑原则的异议”,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未定稿》上,该文被认为是对立法的公开批评,而当时许多人认为学者是不能公开批评现行立法的。对理论的浓厚兴趣至此在他心中植根。此后,他的关注点聚焦到“刑法修改问题”,同时开始研究“国际和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在国内刑法和国际刑法两条战线同时作战,沉醉于理论研究带来的无穷乐趣之中。 十多年前师从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教授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贾宇的学术研究水平得到更显著的提高。在博士学位论文中,他创先提出希望故意、容忍故意、放任故意和行为故意、结果故意等新分类法,首创容忍故意的概念,在犯罪故意研究领域取得突破性成果;他在十多年前关于我国应大力限制、减少以至最终废除死刑的一系列研究成果,目前正成为我国刑法学界越来越广泛的共识。 对于法学研究的学术风格,贾宇一直认为在作理论研究的同时,更要多花一些时间关注现实、参与社会实践,他认为,法学研究最终要服务社会。因此,他所关注的理论更贴近实际。 2007年1月22日,贾宇获得“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在当天举行的第二届“中国青年法学家论坛”上,贾宇作了题为《继承陕甘宁边区成功经验,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发言。 随着职位的变化和社会活动的增加,贾宇无奈地说坐在家里读书的时间明显少了。但是,他并没有因此放弃做学问,他说,除了利用节假日补课,就靠利用一切机会观察和思考社会问题、法律问题。“留心处处皆学问”,“好在实践中可思考、可学习的东西处处皆是”。熟悉他的圈内人都知道,讲理论根底,贾宇的有些思辨性研究成果在国内刑法学界是公认的;论实践能力,贾宇对司法实务的熟悉、解决疑难问题的思路,也是刑事司法界的专家们一致称许的。 贾宇坚持为本科生上课 治校:回归大学本位 2003年,贾宇担任西北政法学院副院长。如何组织大学的法学教育和科研工作,是他目前研究的最主要课题。从1999年高等教育开始扩招以后,法学教育发展很快,在招生人数、办学规模上有了快速发展。但是,对法学教育目前的质量,贾宇有些担忧。新增的法律院系在办学质量上还有待提高,在师资、教学科研力量上需要改善;学科的重复建设也使教学资源出现了浪费;一些重点院校的博士生、硕士生质量有下降趋势;法律专业本科生的培养方法和培养模式都需要认真探索。贾宇介绍说,尽管我校地处西北,但我们始终清楚,这里是国家培养法律专门人才的一个重要基地,我们培养的法科毕业生,法学硕士、法学学士,在全国法学界、法律界都占有很大份额,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了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质量,他试图建立一个“三位一体”的办学和培养模式:课堂教学→科研训练→法律实践。课堂教学重在传授专业知识,科研训练重在培养创新精神,法律实践重在养成动手能力。 2006年,贾宇担任西北政法大学校长。上任之后,他明确提出了他的核心办学理念:回归大学本位。他认为,办大学需要搞清楚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办大学是干什么的,即搞清楚大学的职能问题。大学的职能就是创造知识、传承知识、培养人才。而现在我们的大学办得很像机关,很像衙门,就是不像大学。回归大学本位,就是要把大学办成学校,而不是机关和衙门。与这一理念相悖的运行机制应当得到改造。 在他看来,办大学和打仗有相似之处:在大学里,教学和科研就是主战场,教师和学生就是主力军。“如果教学和科研的中心地位建立不起来,教师和学生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承认和尊重,学校存在的必要性就成了问题,我们管理部门、后勤服务部门的重要性从何谈起?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多年从事法律研究让贾宇在大学管理中也颇有裨益,他把现代法学中民主、自由、平等、秩序、公正的精神运用到管理中,大力倡导服务型管理。他认为,管理是一个方面,更多的是服务,行政和后勤部门的管理者要更好地为教师和学生服务,而作为校长,他则会更多地为管理者服务。“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依法治校”,贾宇表示,要把西北政法大学营造成学术乐园和学问天堂。“建设学科,创新学术,培养学者,优化学风,广纳贤才”这些办学思路正是今天西北政法大学确定的回归大学本位的有效措施。 “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学术无禁区。”贾宇认为,学术管理行政化是学术的天敌,学术自治是所有学者的理想,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分野亦是学术自由的核心问题,大学必须有学术创新的广阔空间。 为实现学术自由,拥有校长和学者双重身份的他在学校没有担任学术委员会主席和职称评定委员会主席。对此,他解释说:“虽然我也是个学者,但我的校长职务,有时候可能要求我瞻前顾后、平衡左右,使我无法以纯学术的眼光来判断学术问题。所以,我没有担任刑法专业研究生导师组组长职务,下一步也不想担任校学术委员会主席的职务,还有校教师职称评定委员会主任的职务。这些职务,都要交给德高望重的纯学者来担任。这样,就可以引导教师专心致志于教学科研,不必羡慕一官半职,不必存心疏通关系。”
2007-12-16丰富的红色文化资源在对广大学生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实践中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近年来,西北政法大学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红色资源利用好、把红色传统发扬好、把红色基因传承好”的指示精神,立足新时代、奋进新征程,充分利用红色文化资源对当代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弘扬党的革命精神传统,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信念,在大力弘扬优良传统,用延安精神铸魂育人,着力推进红色文化育人实践工作,办好人民满意的大学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 一、创新推进红色文化育人工作 (一)高位谋划绘就路线图。坚持以思政铸魂、学科筑基、红色引领,将红色文化深度融入学校文化建设、融入思政教育,积极推进红色文化育人工作开展,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拓展建设途径,强化保障措施。印发《西北政法大学传承红色基因 创建红色文化育人模范大学实施意见》,制定近十年内红色文化育人阶段性发展目标及任务建设实施计划,稳步推进红色文化育人模范大学建设。成立红色文化研究中心,深入挖掘红色校史,编印系列校史图文资料,拍摄红色校史宣传片,形成传承有序的红色基因校谱。与延安市、咸阳市、西安市有关区县合作保护建设陕北公学旧址、西北人民革命大学旧址等红色校史教育基地,定期组织“传承红色基因重走校史路 --‘寻根之旅’活动”,组织新入校学生、新入职教师前往校园“红色打卡处”,了解学校红色历史,强化师生对厚重红色历史和光荣革命传统的切身感受,增强勇担时代使命的责任感。 (二)创新提升教育实践。学校将红色文化积极与学科建设、课程教学、校园文化建设、校园环境建设等相结合,积极开展红色文化育人实践,深刻把握“八个相统一”要求, 将传承红色基因贯穿于人才培养全过程,为思政教育注入“鲜红”底色。举办以“传承红色基因、争做时代先锋”为主题的思政教育系列活动,采用互动式教学、案例教学、情景教学等方法,增强思政育人说服力、吸引力、感染力和影响力。组织师生赴延安革命纪念馆、马栏革命纪念馆、南泥湾革命旧址、渭华起义纪念馆等革命旧址,让学生成为历史“参与者”,以红色文化认同感提升民族自豪感和时代责任感。发挥法学学科资源优势,为法学本科生开设全国高校首门革命法制史课程 --《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组织专家学者编写国内首部革命根据地法制史教材 --《陕甘宁边区法制史概论》,设立重点教改项目“红色基因融入本科实践教学的探索”,成立“马锡五审判方式研究院”,与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及延安新闻纪念馆合作开展新中国新闻出版事业史研究,深入推进红色文化教育进课堂、进教材、进师生头脑,取得了良好效果。 (三)积极营造育人环境。充分认清校园环境建设是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办学层次和办学质量的有效措施,也是改善育人条件的重点工程。深入发掘延安精神发展史和学校 86 年校史所赋予的独特红色文化基因,学校建设中积极融入红色文化资源,建设校园红色文化景观和红色文化墙,完善学校校史馆、西汉御史大夫张汤墓遗址陈列馆、图书馆、模拟法庭等多个现代化教学场馆,积极修缮维护学校大礼 堂等一批具有历史文化特征的校园建筑,使红色文化育人氛围遍布校园各处,形成具有学校特色、气派、风格的校园文化环境,让红色基因“润物细无声”,激发广大师生工作和学习的热情、促进校园文明风气的形成、培养学生健全人格和美好心灵,将西法大学子对党和国家的感激之情内化为自身积极进取、刻苦学习的动力,为红色文化育人实践提供了良好氛围。 (四)第二课堂开创新局面。积极打造高质量育人体系,制定《西北政法大学构建“德法兼修、理实并重”高水平有特色第二课堂活动体系方案》《红色文化、传统文化、人文艺术第二课堂建设方案》,把传承红色基因、发扬优良传统融入第二课堂,发挥学科优势、精心组织编排系列红色法治教育类话剧“汉吏张汤”“庄严的审判”“人民法官马锡五”在省内部分高校公演,在全省师生间产生广泛影响。构筑“以红色文艺活动为引领、以学生文化活动为重点、以社团文化活动为补充”的第二课堂育人新格局。同时,学校还通过开展缅怀英烈、党史知识竞赛、红色主题团体操表演、与西安电影集团共同开发电影党课、在陕北公学旧址前演绎“老延大新闻班”教学情景剧等系列活动,营造红色文化氛围,涵养师生家国情怀。在红色文化的教育感召下,80 多年来,西北政法大学为党和国家培养了18万余名革命和建设人才,其中4万余名毕业生扎根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宁夏等边疆和艰苦地区,建功立业,为国家和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红色文化传承存在的薄弱环节 (一)目标内容的系统性、层递性欠缺。红色文化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全过程,大学阶段与初高中阶段红色文化教育传承缺乏系统性、层递性,缺乏明确的目标一体化设计,特别是在大学与高中教育阶段存在内容“断层”和结构性缺失,传承目标的递进性体现得不够明显,导致育人效果不佳。 (二)活动设计的实践性、体验性不强。 红色文化传承活动缺乏足够的交流互动,活动设计与学生认知能力、学段深浅结合性不强,使得教育活动多为简单的宣传引导,丰富和深刻的教育场景创设不够,学习感悟红色精神的环境营造不足,实践性、体验性缺乏,致使活动效果打折扣。 (三)课程教育的嵌入性、特色性不足。传承红色文化作为一种思想教育方式在不同教育阶段对纳入必修课程的 要求不同,对教材内容的丰富性和生动性也欠缺可行的标准依据。部分传承教育活动仍停留在统一的思想理论宣教层面,区域特色化内容挖掘有限,少有基地化、项目化的传承机制。学校红色教育资源总体上不够丰富多元,缺少特色内涵梳理,仅为简单的推介和倡导,对学生的教育和影响不够 深刻,无法较好地持续联动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四)宣传方式的多样性、吸引力不足。当前利用红色文化育人的形式大多仍是通过较为传统的形式展开,看似多样的红色文化教育形式,实际上却走着几乎完全相似的路子,教育途径形式缺乏创新,缺乏人文关怀和贴近生活的互动交流,容易使教育对象产生厌烦抵触情绪,难以形成积极引导的效果,需要结合新时代特点进行创新。 三、凝心聚力弘扬传承红色文化 (一)统筹布局强化“组织力”。强化组织领导,统筹规划、系统推进,为持续深化红色文化资源发掘利用工作提供坚实有力支撑。 强化组织保障,以创建红色文化育人模范大学为契机,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任组长,统筹投入建设经费,强化对红色文化育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开展。强化工作联动,制定创建红色文化育人模范大学实施意见,明确目标定位与工作任务,协调宣传部、学工部、研工部、校团委、教务处等单位同向同力,形成相互联动的工作机制,系统推进红色文化育人工作。强化组织师生参加弘扬伟大延安精神主题活动资源整合,统筹校史资源和当代资源、校内资源与校外资源、物质资源与文化资源,对红色校史、校园文化、实践基地、科学研究、课堂教学等进行高效整合,丰富红色文化育人的载 体和抓手。 (二)实践活动增强“体验性”。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实践是验证真理的唯一方式,为了让学生充分体验红色文化资源内涵,需要将红色文化资源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在实践中唤起学生内心的真实领悟。常态开展“寻根之旅”等学习教育活动,以集体或个人形式,组织学生前往红色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革命旧址和纪念馆进行参观和学习,依托红色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开展互动式、案例式、情景式现场教学,使学生在实践中亲身体验红色文化资源所蕴含的精神内涵。在校园活动方面,高度重视培养红色环境,将红色文化资源融入学校文化建设中。开展红色文化 教育活动来纪念特殊日子,建设独特的文化建筑、校园红色文化景观等,将校园历史建筑改造为红色文化讲堂,营造红色文化育人氛围,使大学生能够在潜移默化中巩固对红色文化的认同感,实现心灵的升华。 (三)创新课程促进“融合度”。发挥课堂主渠道的作用,将红色文化资源融入日常的课程教学之中。在教育内容上创新,充分依靠本地红色教育基地,挖掘本地红色文化资源, 探索红色文化资源所具有的教育价值,使红色文化资源与课本的不同章节能够实现高度的融合,使大学生在学习教材的过程中,积极领悟红色精神。例如,开设革命历史课程、编修革命历史教材、开展革命历史重点课题研究探索、成立革命历史专项研究组等,为红色文化教育提供丰富载体。在教育方法上创新,改变过去单一的理论灌输方法,以学生为中心,将线上教学与线下教学相结合。如利用虚拟仿真技术建立红色资源育人数字案例库,或组织知识竞赛、开发电影党课、演绎情景剧、经典人物大讨论、播放红色影视资料以及组织专题报告会等,以提高课堂教学的实效性,使学生真正感受到红色文化资源对于自身成长成才所具有的价值。 (四)拓展路径增进“认同感”。借助新兴媒体弘扬传播红色文化。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人类进入全媒体时代,各种新兴技术正在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对当代大学生产生了 特别影响。当代大学生已经逐渐习惯“事事有网、时时有网”的生活方式。新兴媒体的涌现为红色文化资源推广和传播提供了更广泛途径,积极运用各种新兴媒体来加速红色网站、红色公众号、红色微博、红色短视频等建设,提升红色文化资源在互联网中的影响力。高校在进行网络传播时,应坚守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核心地位,传承正面价值观,提升内容与形式的契合度,采用学生易于接受的方式,紧密结合红色文化资源和大学生们关心的日常生活,创作出温暖而高质量的作品,从而真正打动大学生,激发其内心真正的认同感和获得感,让大学生真切地感受到红色文化资源的价值,使吃苦耐劳、艰苦奋斗的延安精神得以传承,让广大党员干部和青年学生能够生动地体验革命历史,感知领悟红色文化,自觉传承红色基因,真正做到走脑入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作出新贡献。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党委宣传部副部长、校史馆馆长高见,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马锡五审判方式研究院院长马成) (原文发表于中共陕西省委政策研究室等主办的《调研与决策》2024年第4期) 【调研与决策】发挥资源优势 赓续红色血脉 ——西北政法大学弘扬传承红色文化的实践与思考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三十年:中国探索与经验”主题边会在日内瓦举行 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3届会议期间,中国人权研究会14日在日内瓦举办“《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三十年:中国探索与经验”主题边会。人权领域专家学者就宣言和行动纲领的中国实践、生存权与发展权理念、人权国际合作以及少数群体权利保障等议题展开研讨。 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鲁广锦在主旨发言中表示,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本国国情相结合,努力走出一条顺应时代潮流、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以安全守护人权、以发展促进人权、以合作推进人权不仅符合宣言和行动纲领精神,而且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宣言和行动纲领精神的发展,必将为推进全球人权治理朝着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钱锦宇指出,人权文明的中国形态是人权文明多元论的具体表达与实践,其核心内涵是以相互尊重为基础,以合作促发展,塑造人权文明多样性。 吉林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法学院院长何志鹏说,中国在发展和促进人权的历史上,长期高度关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实现和保护。从中国的经验可以看出,发展是解决包括人权在内的一系列问题的有效途径。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赵健舟说,中国在人权领域推进的非政治化议程追求平等和相互尊重的人权交流。在国际人权治理面临严峻挑战时,非政治化的人权话语将有助于国际社会弥合分歧。 在关于残疾人权利保障的发言中,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王姝琪说,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是中国立法坚持以人为本,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生动体现。 吉林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人员申天娇说,中国提出的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契合宣言和行动纲领宗旨,三大倡议的落实有利于规划和指引全球人权治理。 与会专家学者还就中国少数民族发展权保护、脱贫攻坚对保护人权的意义、中国人权教育发展等进行了深入研讨。
为推动我国新时代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深化刑事辩护理论研究,2024年6月1日,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主办,上海段和段(杭州)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西北政法大学第五届刑事辩护高峰论坛”在杭州市隆重召开。 论坛开幕式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冯卫国教授主持,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朝琦致欢迎辞。马朝琦对会议代表的莅临表示热烈欢迎,他介绍了西北政法大学的发展历史、西北政法大学刑辩高级研究院所取得的一系列成绩,并期待与会嘉宾在本次论坛上可以达成更多共识、产出更多成果,为推动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完善、刑事司法进步做出贡献。 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名誉院长田文昌律师、段和段全球董事局执行主席庄欣旺、浙江省律师协会专职副会长陈三联,分别在开幕式上致辞。 开幕式环节,同时进行了“西北政法大学第五届刑事辩护高峰论坛”征文颁奖仪式,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杨文斌为12位来自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获奖论文作者颁发了奖状、奖杯、奖金。 开幕式结束后,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名誉院长田文昌老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院长熊秋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分别做主旨发言。 田文昌老师以《理念定位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决定因素》为题,作主旨发言。田老师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的适用冲突,其本质就是法律制定过程中的理念定位不清导致的条文模糊,并认为理念更新是走出修法困境的必由之路。 熊秋红教授作了名为《刑事司法现代化与辩护制度的演进》的主旨发言,从讨论刑事司法的现状出发,建议以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为导向,对刑事辩护制度进行实质化的修改,并出提了具体的修改建议。 张建伟教授作了名为《刑事辩护:现状与未来》的主旨发言,提出了辩护权的发展走向应从注重“国家责任”转为“国家责任兼顾辩护人责任”;基于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要求,提出律师开展诉讼活动应在法秩序下平和进行。 本次论坛共分为“刑事辩护制度完善的理念”“刑事辩护的新形态与新问题”以及“刑事辩护相关原则、规则的完善”三个单元。 来自高校及科研院所、公检法系统、律师界的近300位会议代表参加本次论坛。本次论坛同时开通了线上视频直播、图文直播。 据悉,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成立于2017年7月,长期致力于刑事辩护学科发展、文化推广、人才培养及律师培训;2024年度,已经录取国内首批30名“刑事辩护方向”研究生;研究院组织编写的刑事辩护理论、实务、实训等系列教材国内反响强烈,定期出版的《中国刑事辩护》集刊业界认知度较高;“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培训模式”被广泛认同,并正在国内不断推广;“刑事辩护高峰论坛”至今已经举办五届,已经成为国内刑事辩护领域具有重大影响的专业会议。 上海段和段(杭州)律师事务所汇集各领域法律实践专家,执业范围涵盖刑事辩护、行政诉讼、诉讼仲裁、法律顾问、涉外业务、金融证券、不良资产管理处置、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等多领域,提供专业性、综合性、多层次、高标准的法律服务。 【凤凰网】【法治网】【今日头条】西北政法大学第五届刑事辩护高峰论坛隆重召开 https://zj.ifeng.com/c/8a8dernQZez http://www.legaldaily.com.cn/zfzz/content/2024-06/03/content_9005094.html 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376604455527907849?wid=1717555679969
6月29日至30日,由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科技与人文高等研究院、西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与法律学刊》、兰州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体系化研究”学术研讨会暨《马克思主义与法律学刊》第二届专题研讨会在兰州大学成功举办。此次会议汇聚了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共同就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化研究的重要议题展开深入探讨。 会议开幕式由兰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迟方旭教授主持,兰州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相关领导分别致辞,对本次研讨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并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寄予厚望。开幕式后,与会代表合影留念。 本次研讨会共设四个单元,围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体系化研究”这一主题,从马克思主义法学思维的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与法社会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源流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各位专家学者纷纷发表了精彩的主题演讲,分享了他们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领域的成果和深刻见解。 中国政法大学李德顺教授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维的基本原则”为题,探讨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维的辩证性、历史性、实践性等特点。天津大学张恒山教授则以“马克思的权利观对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的启示”为题,分析了马克思权利观的核心内容及其对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的启示意义。 四个单元的研讨中专家学者们分别就青年马克思的法学批判视角、作为法社会学的马克思法哲学、马克思主义法社会学学科体系、列宁农民权利保障思想、女性异化理论视阈下辅助生殖技术的危害与法律规制等议题进行了精彩的报告和热烈的讨论。 本次研讨会不仅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提供了一个重要的交流平台,也促进了学术界对这一领域的深入思考和探索。相信通过这样的学术研讨活动,将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不断向前发展,为我国法治建设贡献更多的智慧和力量。 在大家意犹未尽的探讨中,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科技与人文高等研究院院长李其瑞教授作会议总结,兰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迟方旭教授致闭幕辞。“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体系化研究”学术研讨会暨《马克思主义与法律学刊》第二届专题研讨会圆满落下帷幕,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之路仍将继续,我们期待着更多的学术成果和创新观点的涌现。 【中国网】“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体系化研究”学术研讨会暨《马克思主义与法律学刊》第二届专题研讨会圆满举行http://sl.china.com.cn/wap/pcarticle/195708.shtml#10006-weixin-1-52626-6b3bffd01fdde4900130bc5a2751b6d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