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死刑在存与废的不断争议过程中,逐步走向减少与消亡,伴随着人类文明不断进步的过程。从国际范围内来说,今天的中国,死刑罪名仍然很多,执行也很多。在这种情况下,民众还不满意,这和人类文明的发展方向是不相适应的。 刚进入2012年,又一个死刑案例引起了公众的热烈讨论,这次公众却呼吁“刀下留人”。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省高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做出上述二审裁定。 对此,有门户网站对此进行了网络调查。截至1月19日,在“你认为吴英被判死刑是否量刑过重”的选项中,有87.6%的网民认为“过重”,有9.5%的网民认为“适中”,有2.8%的网民“不予置评”。这样的调查结果,从公众视角给出了此案的判决评价:量型偏重,且对全国高法启动再审抱有希望。 那么,社会舆论能否左右法律判决?舆论的一片喊杀声为何如此汹涌?面对吴英案,公众却何以普遍认为量刑过重?这一切究竟折射着国人的一种怎样的心态?带着这些困惑,本刊记者采访了著名法学家贾宇教授。 法院和民间需要共同标准 时代人物:去年8月22日,身负强奸与杀人两项罪名的李昌奎,最终被云南高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个案件原来是是判死缓的案件,因为犯罪情节的残暴,激发了汹涌的公众议论。那么舆论的介入,是否会影响法律的公正审判? 贾宇:这个案子给我们带来的启发,一方面是人民法院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是宪法规定的。案子怎么判,法院说了算,这就叫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大家没了解这个,以为普通百姓都可以判案子,人多了,大家怎么说,你法院就应该怎么判,这是不对的,这是违反法治原则,也是违反宪法原则的。另一个启发是,人民法院也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任何权利不接受监督就会产生腐败,所以还需要接受监督。 现在,每个老百姓都认为自己是法官,都认为自己有权利改变法院的判决。从根本上来说,老百姓是有这个权利,你只要手里拿着法律的武器,只要法院不是依法判决的,我们有权要求法院改判,而且还要追究责任,但是你要拿出法律理由来。法院和民间要有一个共同的标准,标准是什么?标准是法律,恰恰是这个案子最后的结局是没讲法律,讲了感觉,讲了多数人的意见,讲了政治,淹没了法院为什么要判死缓的理由。所以这个案子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失败的一个案例,舆论干涉司法的一个案例。 中国是世界上每年判死刑最多的国家之一,压力非常大。国家的政策也是想方设法控制死刑的数量,法院有控制死刑数量的责任,怎么样控制?根据刑法上的规定,可杀可不杀的,他不杀,这就叫做控制。 时代人物:您如何看待舆论对法院判决的影响? 贾宇:我们用舆论来压法院本来就合法的判决,这样做对不对呢?我们不是要搞法治国家吗?不是要依法办事吗?怎么现在变成群众专政了呢?什么叫法治国家?大家都要拿法律说事,大家不能用感觉说事,不能用感情说事,不能凭声音大说事,不能用人多势众说事,这就叫法治国家。法院要依法办事,老百姓也要用法律来监督。比如说,这个犯罪人该提供辩护权,法院没有让律师参与,这你就违法了。明明法律规定要判成死刑立即执行,你判成死缓了,这就是你法院错了。但是李昌奎的案子没有这些问题。这个案子就是你说的舆论压法院,改变了它合法的判决。这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我们的法治国家还没有建成,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在中国还很困难,只能这样来认识这个案例。 “不偿命不见得不公平” 时代人物:现在全球193个国家里,只剩下54个国家保留死刑,您也一直主张废除死刑。有一些学者主张废除死刑,同意废除死刑是全世界刑法发展的一大趋势,但是同时指出,在中国,废除死刑不但在法律界没有形成广泛的共识,而且在全社会的范围之内也缺乏相应的民意基础。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贾宇:中国社会尚未就废除死刑的问题形成共识,这句话是对的,也是个事实,但不是方向。 死刑的废除,第一,这是世界潮流;第二,这是历史规律;中国也不例外。世界潮流你是不可能阻挡的,历史规律你也是不可能改变的,至于说在这个前提下,你可以谈这个条件成熟不成熟,做得到做不到。大多数人不赞成的事情,不见得都是对的。那么,有责任的政府,有责任的舆论,有责任的学者,就要引导大家理解这个事情,应该跟大家谈这个事情,应该谈清楚,说明白,拨开云雾见日月。这就是启蒙。不能因为大多数人不赞成的事情,我们就不主张了,不讨论了,这个观点显然是没有道理的。只要是真诚地表达自己的看法就好,你不表达,他不表达,我不表达,都做沉默的大多数,社会如何能进步呢? 时代人物:法学界有很多人主张废除死刑,而民间却一直主张保留死刑,尤其是对于那些贪官,不执行死刑就没法平息民愤,您如何看待学界立场与民间立场的对立? 贾宇:现在中国社会迷信死刑有两个支撑点,一个是用死刑可以威慑他人再犯罪,第二,对于严重的犯罪,只有用死刑才能实现公正。第二个支撑点是一个比较落后的观念,这个观念从哪里来呢?就是我们原始社会中的以牙还牙,以血还血,包括你杀了人你也得死,这些观念随着时代的发展都逐渐在被抛弃。“以命偿命”,在不同的国家(包括中国)还是主流观点,认为这是公平的,但是现在我们已经慢慢做到了,不一定杀一个人就一定要判死刑,不是死了人就要有人要判死刑,这个观念在变,变到最后,大家慢慢接受的就是杀人不一定要偿命,不偿命不见得不公平,人们的公平观念不断发生变化。放在以前呢,光死刑还不够,还要五马分尸、下油锅、千刀万剐,当时的人民群众认为这样才是公平的,光把他砍头还不够公平。后来,我们就变成枪毙,整个社会进步到今天,枪毙也觉得很残忍,变成注射处死,老百姓也接受了。这是整个社会文明变化的结果,所以在这个死刑废除的过程中,按照世界规律,先废除非暴力犯罪,不涉及他人生命的这种犯罪,尽可能不判死刑,大家相对会好接受一些。而杀了人,尤其是用非常残忍的手段,没理由地杀人,先不讨论,往后放,该判死刑的就判死刑,每个国家都是这样的。现在54个还保留着死刑的国家,除了中国等少数国家以外,多数国家只留下杀人罪的死刑。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学者们主张,首先要废除不涉及人们生命的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包括了盗窃罪,贪污罪,受贿罪,诈骗类的犯罪。这种呼吁经过十多年,到2011年的年初,刑法修正案(八),盗窃罪的死刑彻底废除了,大家都接受,都同意。 现在当官的贪污、受贿,不判死刑,大家还接受不了,刑法还不敢修改。这有一个大背景,现在我们国家腐败问题很严重,人民群众对腐败问题深恶痛绝,在这样的背景下对贪污受贿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只能慢慢地再往后放。盗窃罪的死刑已经废除了,大家什么意见都没有,盗窃罪为什么要废除死刑?盗窃了一千万也不会判死刑的,没有了,偷多少都没有死刑了,偷什么都没有死刑了。法律就是一直这样在演变。所以法学界提出来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在盗窃问题上,大家接受了;在贪污受贿的犯罪,由于民愤很大,大家还接受不了,怎么办?慢慢地来,但以后经济犯罪的死刑的废除一定会是在杀人罪之前,这是必然的,无所谓民间的立场与学界的立场。当然,这需要多数人慢慢地理解,需要一个过程。 破解废除死刑困境 时代人物:十多年前,您就写过一篇文章,标题就是《死刑的理性思考和现实选择》,到如今,我们虽然已经减少了不少的死刑罪名,但要真正废除死刑,还有很长路要走,我们需要突破哪些困境呢? 贾宇:第一步,要将死刑逐步控制到只针对人生命的犯罪,对财产犯罪、经济犯罪逐步减掉死刑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目前减去的13个死刑罪名,都是这方面的。虽然目前对贪腐犯罪的死刑暂时废除不了,因为如果急于废除这方面的死刑,大家会认为是宽纵贪官,接受不了。但要认识到,贪污腐败犯罪虽然很严重,但他毕竟是财产经济类犯罪,毕竟和剥夺生命的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第二步是对涉及生命的犯罪,最终缩小范围,把死刑控制在谋杀这样的主客观危害很大的犯罪。一般的斗殴致死等,不再判处死刑。另外一个废除死刑的准备条件是:真正的、没有减刑假释可能性的无期徒刑的出现,也就是用实质意义上的终身监禁来代替死刑。 但这些都是从立法技术上来说。真正废除死刑的条件应该是经济进一步发展,逐步实现公正的社会分配,阶层之间的矛盾和不满、利益的冲突都缓和下来,社会心理越来越平衡,民众的宽容度增加到一定程度,那时,我们或许就可以心平气和地谈死刑废除的问题了。 时代人物:您对“治乱世用重典”的观点持否定态度,主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转变“严打”政策,推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有人说这对于构建所谓“人文复兴”只是“纸上谈兵”,不能从根本上对犯罪人员起到震慑作用,反而可能起到“纵容效应”,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贾宇:到底是“宽严相济”好,还是“治乱世用重典”好,这主要说的是治理犯罪的对策问题。治理犯罪问题要找到产生问题的原因,犯罪的产生原因有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教育的、家庭的,社区的。包括当事人的思想的、甚至身体的……各种复杂的原因产生不同的犯罪,典型的一个叫做“饥寒生盗贼”,这是自古以来大家都明白的道理,那么你不下功夫去解决饥寒问题,你把着力点放在对盗贼的事后惩罚上,把盗贼多发的原因归结为打击不力,显然是不够的。只要饥寒问题没有解决,盗贼问题就不能彻底解决。如果饥寒问题很严重,你把盗贼抓起来全杀掉,那后面还会有人成为盗贼,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道理。现在的问题是什么呢?管理者偷懒,犯罪率上升的时候,我就加强严厉打击,这个比较简单,比较省事。我把盗贼全部抓起来一判一杀,给大家一个交代,你看我责任尽到了。该杀的都杀了,我还能怎样?你要是去治理根源问题--饥寒问题则比较困难、麻烦,很难刀下见菜,所以注意力都不往那儿放,也不愿意往那儿放。所以,“治乱世用重典”能解决眼前的问题,解决不了长远的问题,解决不了根本的问题。 当今社会矛盾、阶层矛盾、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丛生,贫富差距很大,民众的不公平感,促使社会管理的思路和方法必须要创新,不能老是高压政策,严刑峻法。靠“严刑峻法”治理社会,历史上从来没成功过;我们30年里的四次“严打”,也未取得预期效果,未实现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刑事犯罪率一直上升,打不胜打,而且越打越多。 在这种情况下,党和政府客观上调整了药方,把“严打”改成“宽严相济”,提倡刑事和解,社区矫正,增加缓刑的适用等,以化解矛盾。更重要的是,还需要把民生问题解决好,把贫富悬殊减下来,把住房医疗保险处理好,等等,应该在这些地方下功夫,才能说是对症下药。 我们要建设盛世中国,不仅需要经济繁荣,还需要政治清明,刑罚宽缓等,这些都是大国自信的表现。 简介 贾宇,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研究领域:中国刑法学、国际刑法学和犯罪学,在国内较早对死刑制度改革发表系统的理论见解和实践主张(1995年),并长期积极致力于推动该领域的变革。
2012-02-1812月10日,大学生异口同声高呼“坚持就是胜利”。当日,西北政法大学阳光爱心志愿者协会的70多名大学生,徒步从长安南校区出发往返40公里拉练,抵御寒冷,磨炼意志,抒发青春追求。 本报记者 肖晓良摄
2011-12-22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央电视台主办,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中国检察官协会协办的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总决赛实况于12月4日在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首播。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博士生导师贾宇教授担任大赛专家评委并具体点评了总决赛第二组重庆公诉对VS四川律师队的比赛。 【文字实录】 主持人撒贝宁]:现场和电视机前的观众朋友们…… [14:29] [主持人(合)]:大家好! [14:29] [主持人撒贝宁]:您现在正在收看的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主办,中央电视台主办,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检察官协会协办的《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 [14:30] [主持人齐奇]:这里是《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总决赛的现场。一曲开场舞,红绸飞舞,鼓声震天,真是振奋人心! [14:30] [主持人撒贝宁]:我们台上的论辩是在公诉人和律师之间举行的。在咱们国家,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近些年来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正确指导下,我国的律师制度不断完善,律师队伍日益壮大,显示出的作用也在日益凸显。我国律师不仅要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还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的矛盾纠纷,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自己的贡献。 [14:31] [主持人齐奇]:现在,让我们隆重的欢迎一路披荆斩棘,进入总决赛的六支参赛队上场! [14:31] [主持人撒贝宁]:下面由我来介绍进入决赛的三支公诉队,他们是北京公诉队、重庆公诉队、上海公诉队。掌声有请! [14:32] [主持人齐奇]:再来介绍下进入决赛的三支律师队,他们是四川律师队、浙江律师队、上海律师队。欢迎你们!大家看,站在我们面前的6支代表队的选手,他们一路过关斩将、披荆斩棘,精神抖擞,英姿飒爽,已经做好了最后冲刺的准备。 [14:34] [主持人撒贝宁]:他们将在总决赛中角逐本届电视论辩大赛的团体一、二等奖和最佳辩手、最佳风采等个人奖。在这里问一声:大家有没有信心? [14:34] [众人(合)]:有! [14:35] [主持人撒贝宁]:我觉得不光是有信心,而且是信心十足。让我们把热烈的掌声献给他们,预祝他们成功!从我们大赛自播出以来,电视机前的观众,包括广大的网民朋友们,对大赛都十分密切地关注着赛事的每一个进程。 [14:36] [主持人齐奇]:今天的总决赛,更是吸引着大家眼球。尤其是各个代表队选手的亲友团和同事们,亲友团都带着殷切的期望和发自内心的嘱托。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大屏幕,看一个短片,看看来自选手的亲人们对他们有何期盼。 [14:36] [法制网]:现场播放短片。 [14:36] [主持人撒贝宁]:非常的温馨、温暖、动人,但是又特别的可爱,尤其是有一位男士跟他的老婆说,如果感到紧张就把对方的辩友看成是他自己,看来他们平时在家里都是用对方来增加他们的斗志。 [14:37] [主持人齐奇]:这是说我们女性在家里比较有地位,那肯定是知己知彼。 [14:37] [主持人撒贝宁]:亲人们的嘱托与期盼感人肺腑,深深地打动着我们。其实,他们所表达的,也正是我们今天所有在场的领导和观众们的心愿。 [14:37] [主持人齐奇]:下面让我们来一起认识一下今天亲临总决赛现场的领导,他们是: 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王其江; 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委、法工委副主任朗胜; 全国政协常委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季允石;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 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周泽民;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李如林; 司法部政治部主任张彦珍;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童建明; 还有来自各部门的领导嘉宾,欢迎你们的到来。 [14:42] [主持人撒贝宁]:今天还有来到我们观众席上的还有来自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的代表,还有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的大学生们,欢迎你们! [14:42] [主持人齐奇]:担任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总决赛的专家评委是: 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尚新;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彭东; 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长杜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院长、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赵秉志;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法学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贾宇;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何家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陈泽宪; 四川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龙宗智。 欢迎各位评委。 [14:43] [主持人撒贝宁]:同时,今天我们还特别邀请了3名社会知名人士担任我们嘉宾评委:他们是: 著名表演艺术家、中国煤矿文工团团长瞿弦和; 中央电视台著名评论员杨禹 ; 中央电视台著名主持人张越。 现在我隆重介绍担任本次大赛组委会秘书长,他们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秘书长邓甲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黄河。 [14:44] [主持人齐奇]:谢谢各位的辛勤工作!公诉人和律师,都是国家法律的忠诚卫士和重要力量,他们既是对手,又是良师益友!通过论辩的平台,相互切磋、相互交流,共同为维护国家富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14:44] [主持人撒贝宁]:所以,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正是这样一个平台,无论是我们的公诉人还是我们的律师,在这样一个论辩大赛的舞台上,他们展示的不仅是自己的法律功底,同样还有法律的魅力。 [14:45] [主持人齐奇]:好,马上总决赛就要开始了。下面我们请看总决赛第一组的选手介绍 。控方上海公诉队成员为一辩毛文静、二辩杨永勤、三辩赵琪昊、候补万春艳。辩方浙江律师队成员为一辩郑吉薇、二辩李慧、三辩丁兴、候补陈建春、陈佳。 [14:45] [主持人撒贝宁]:双方选手都已经在台上就坐准备了。公诉方来自上海,律师队来自浙江,都是来自祖国的中部,而且都是海派,但不是海派清口。但是他们的论辩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到底他们要辩论的案例是什么?请看大屏幕。 [14:45] [法制网]:案例《减肥饼干》 张洁,女,2007年大学毕业后到嘉华食品公司工作,任总经理秘书,日久天长和总经理郭伟产生感情,并确定为恋人关系。 2008年底,公司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郭伟苦苦谋求新的发展方向。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他发现窈窕身材无论在什么时候都是女性不变的追求,生产“减肥饼干”的想法油然而生。如何生产减肥饼干,郭伟查阅了很多资料。最终,他发现芬氟拉明可以通过作用于神经中枢,抑抑制食欲,达到减肥目的,遂决定在饼干生产过程中加入芬氟拉明,并通过关系买来大批的芬氟拉明,交由工人在饼干中添加。 [14:46] [法制网]:由于知道长期或过量服用芬氟拉明可能会引发心脏瓣膜疾病,且芬氟拉明属于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化学药物,郭伟并没有告诉张洁在饼干中添加的是什么。张洁为减肥也开始吃这种饼干,并感觉确实有效,但吃了一个月后,偶尔感觉有些心慌、难受,张洁也没有在意。2009年2月的一天,张洁偶然问道郭伟添加的原料究竟是什么时,郭伟告知其是一种减肥药物,张洁说:“那太好了,我一定要再多吃一点。”郭伟连忙问:“什么?你也吃这种饼干了?”张洁疑惑的回答道:“是啊,怎么了?”郭伟十分紧张并很严厉地说:“不行,你以后不要再吃了!”张洁问:“为什么呀?”郭伟支支吾吾说:“你别管,反正你别吃就行了!”张洁心里什么疑惑,但也没有再追问。此后张洁就不再食用这种饼干,也没有再心慌难受过。 [14:46] [法制网]:2009年4月的一天,市工商局来公司例行调查,郭伟急忙让张洁把芬氟拉明原料装起来带回家,并告知千万不要让工商局的人看见。郭伟的这种做法更让张洁心存疑虑。回到家中,便向在足球队做队医的哥哥张勇询问,张勇告诉张洁这种材料叫“芬氟拉明”,是一种精神管制药品,属于体育比赛中禁止服用的一种兴奋剂。张洁连忙问道:“那能不能加到食品里面呢?”张勇说:“这我不大清楚,要不我找人给你问问?”张洁说:“行啊,那你帮我问问。”后来张勇因工作忙把此事给忘了,张洁也没有再追问。 [14:47] [法制网]:控方:张洁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辩方:张洁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14:48] [主持人撒贝宁]:案件事实我们已经通过大屏幕了解了。究竟在论辩当中双方会用什么样的论据来说明自己的观点呢?首先,我们还是有请控辩双方分别发表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先请控方一辩发表公诉意见。时间2分钟。计时开始。 [14:48] [毛文静(上海公诉队)]:谢谢主持人。大家好!民以食为天,嘉华公司在食品当中参入有毒有害的物质,客观方面,张洁有商议、有生产,为了促进销售她和总经理有经营策划行为,为了完成生产,他带领工人组织商标,有组织参与。所以她的地位明显,行为积极是不折不扣的行为责任人员。张洁明知服用饼干心脏有异常,停止食用后,身体便恢复正常。对此,不单郭伟告知过她,张洁自己也已经心知肚明。第二,张洁明知却不问。她哥哥告知芬氟拉明是管制药品,为什么张洁不追究了呢?最后,她没有悬崖勒马,而是继续带领工人生产,导致他人死亡。不知法,不懂法,不应当成为免责。刑法岂能避重就轻?谢谢! [14:52] [主持人撒贝宁]:控方从张洁就本案当中的身份和举动,来判断张洁在本案当中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接下来,请辩方一辩发表辩护意见。时间2分钟。计时开始! [14:52] [郑吉薇(浙江律师队)]:谢谢主持人,大家好!控方所言本案是单位构成犯罪,但是这并不等于张洁有罪。张洁不是单位主管人员、责任人员,而是单位经理的女友、总经理秘书。根据刑法规则原则,我方认为张洁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张洁没有实施有害有毒的食品主观故意。在郭伟阻止她吃减肥饼干时,她只是心生疑惑,她并不知道芬氟拉明不可以添加到食品当中,她只是疑惑。 [14:53] [郑吉薇(浙江律师队)]:所以,张洁对芬氟拉明是否能够放入到食品当中是没有社会危害性认识的。张洁在主观上没有明知故意。在客观行为上,张洁没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案情非常清楚地告诉我们,从添加芬氟拉明到采购原料、生产销售各个环节都是由郭伟一手策划的。张洁根本就不知情,张洁不知情怎能承担责任呢?张洁的行为仅仅在标签上张贴标签而已。所以,我方坚定认为张洁仅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谢谢![ [14:53] [主持人撒贝宁]:控辩双方都完成了他们的观点陈述,此罪和彼罪到底如何认定?时间到现在进入第二环节——控辩双方自由论辩。时间各为4分钟。先请控方二辩发言。计时开始! [14:54] [杨永勤(上海公诉队)]:谢谢主持人。感谢辩方承认本案是一起单位犯罪,我们先看单位有什么样的行为。请问辩方嘉华公司生产的是饼干还是商标? [14:58] [李慧(浙江律师队)]:当然销售的是饼干,但是张洁在整个案子中她只是参与了制作假商标的过程。 [14:58] [赵琪昊(上海公诉队)]:我们看看问题,对方辩友,今天这个公司在生产商标行为当中,到底属于生产环节还是销售环节呢? [14:59] [丁兴(浙江律师队)]:既不是生产环节又不是销售环节。 [14:59] [毛文静(上海公诉队)]:张洁主观明知,既然你说,不是生产又不是销售,这应该定何罪? [14:59] [郑吉薇(浙江律师队)]:请问控方如何理解“方得知”。 [15:00] [杨永勤(上海公诉队)]:应当择重罪处罚。我们再来看张洁的注意义务,食品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当中不得添加药品。请问张洁是否有义务遵守一个法律规定呢? [15:01] [李慧(浙江律师队)]:原来吃了某个东西身体不适就认为这个东西是有毒有害的,那还有人告诉我们吃海鲜拉肚子,那海鲜是有毒有害的吗? [15:01] [赵琪昊(上海公诉队)]:对方辩友看事物只看一半是不对的,这样的因果关系对方还视而不见吗?张洁也视而不见吗? [15:01] [郑吉薇(浙江律师队)]:不要仅从个例看全面,控方辩友告诉我们张洁是否有违法性认识,这是要从主观认识上谈的。张洁在芬氟拉明是否能添加在食品当中,她是既没有主观认识又没有危害性认识,那么她为什么会以身试法呢? [15:02] [郑吉薇(浙江律师队)]:不要仅从个例看全面,控方辩友告诉我们张洁是否有违法性认识,这是要从主观认识上谈的。张洁在芬氟拉明是否能添加在食品当中,她是既没有主观认识又没有危害性认识,那么她为什么会以身试法呢? [15:03] [杨永勤(上海公诉队)]:我们说张洁为什么在工商检查时她要藏匿食品呢? [15:03] [赵琪昊(上海公诉队)]:请您回答我方的问题,为什么工商来检查张洁不藏商标而是藏原料呢? [15:03] [郑吉薇(浙江律师队)]:如果说这个食品原料没有经过检查如果过期都可以带回家藏匿,并没有说是什么问题啊。 [15:04] [赵琪昊(上海公诉队)]:但是她问了哥哥,可是是否却应该是根据事实判断的问题。张洁到底是事实不知道还是法律不知道?您告诉大家。 [15:04] [丁兴(浙江律师队)]:张洁是一般主体,她哥哥是一个客观主体。连她哥哥都不知道,那为什么她会知道呢? [15:04] [李慧(浙江律师队)]:张洁问了哥哥问题,哥哥没有回答,那我如何明知呢? [15:04] [杨永勤(上海公诉队)]:她哥哥已经回答的很明确,芬氟拉明连运动员都不能吃,如果体质好的运动员都不吃,那一般人能吃吗? [15:04] [主持人撒贝宁]:双方,时间到。双方各用了四分钟充分表达自己这一方的观点,运用了大量的事实,以及法律道理上的推断。接下来有请双方各用两分钟的时间进行总结发言,先请控方三辩发言。时间2分钟。计时开始! [15:05] [赵琪昊(上海公诉队)]:谢谢主持人。今天的讨论无非两个问题,张洁做什么,张洁知道什么。先看知道什么。一个人偶尔心慌难受可以无所谓,一个人得知自己吃了减肥饼干当中添加的药物也觉得无所谓。但是当你的男朋友严厉禁止你吃这种饼干的时候,你不知道这种饼干是有问题的吗?当你不吃这种饼干的时候,你这种心慌难受也没有了,那你不应该建立因果关联吗?张洁这时候还有什么理由不知道这样的减肥饼干是有毒有害的呢? [15:05] [赵琪昊(上海公诉队)]:诸位,其实如果今天张洁和郭伟不是恋爱关系的话,张洁早就不干了。他作为食品从业人员,为什么要无视公众安全违背义务去冒风险呢?很简单,恋爱中的女人,我们都理解,为了自己未来的小幸福,她总会去找一些理由安慰自己、骗自己。可是,刑法的逻辑和恋爱的逻辑毕竟不应该是一样的吧? 再来看一看张洁做了什么?案例明确告诉我们,因为张洁的全心投入,食品才大量销售。爱情不是超越法律的实施。毕竟我们都知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15:05] [主持人齐奇]:论辩大赛开始以来,央视国际互联网、正义网、法制网、中国普法网、律师网、中青在线、大学生校媒网、新浪等八家网站,都在对论辩大赛的情况进行消息发布。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收到不少网友的留言。 [15:09] [主持人齐奇]:一位名为"纯朴"的网友说:从苏丹红到宝石绿,从三聚氰胺到地沟油,从染色馒头到毒黄豆,我们对食品越来越没有安全感。今年河南高院对制造、销售瘦肉精的5名案犯判处死缓和有期徒刑,真是大快人心。在此感谢那些为维护食品安全做出努力的人们! 一位名为"铁流"的网友说:每次当我看到因食用毒奶粉而让婴儿变成了大头娃,健康的孩子患上了肾结石,都忍不住伤心落泪,也感到义愤填膺。这种昧了良心的行为,不但毁坏了孩子的身体,毁坏了企业的声誉,也在毁坏我们民族的机体。 [15:10] [主持人齐奇]:一位名为"玲玲"的网友说:为了赚黑心钱而不择手段的人,是民族的败类。最近公安部开始了打击"黑作坊""黑工厂""黑市场""黑窝点"行动。我们真切地希望通过打击"四黑",扫除"四害",建立起一道食品安全、社会稳定的防火墙。 听了网友的留言,无论是谁,都一定有许多感触。如果大家还有什么想法和建议,可以通过国际互联网给我们留言。网址是:www.cctv.com [15:10] [主持人撒贝宁]:谢谢场外所有观众的积极参与。确实场上的论辩是难分高低。观众的发言也是发人深省。在我们本次大赛决赛阶段,特别邀请了三位社会知名认识担任我们特约评委,下面大家掌声欢迎嘉宾评委、中央电视台著名评论员杨禹为本场论辩赛进行点评。有请! [15:11] [杨禹(中央电视台著名评论员)]:食品安全问题现在应该说是全体国民最为关心的社会问题之一。我们有一种说法希望食品行业的从业者都能够流淌着道德的血液,我想道德的血液我们不能指望着所有的从业人员停止违法行为,也不能单单地希望有关部门进行严格的监管,它需要我们拿起法律的武器来守护这个行业的秩序。所以,今天这个辩题非常有典型性,体现在两点:一是整个涉案金额并不是很大,但是正因为它小,也许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数量更多。二是张洁这个核心人物是否是主观故意,也许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不太清楚自己是否是主观故意的涉案人员,也许比真正主观故意的人更多,这是案件的典型性。 [15:18] [杨禹(中央电视台著名评论员)]:双方给我们带来的精彩控辩的过程,我作为社会评委来判断谁工作的水平更高,有这样几个标准:一是你们是否尊重事实,在辩论当中有时候有些发言是容易脱离事实,是否能够时刻脱离事实?作为控辩双方,特别想看到在自由辩论过程当中,是否敢于拆对方的招,而不是自说自话。三是,听了你们控辩之后,最重要的判断是,我不知道你们是否完整地百分之百地还原了你们在法庭当中的辩论过程,我想是有一点不同的。你们今天的过程是通过电视屏幕传授给公众的,我们不期望你们把法庭上原汁原味地还原到电视屏幕上。最后无论你们的胜负如何,我想对你们刚才的努力我都表示敬意。 [15:19] [主持人撒贝宁]:我想问问您,您刚才听懂他们的辩论了吗? [15:19] [杨禹(中央电视台著名评论员)]:因为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可能不一定完全能听懂。但是,我觉得电视机前的很多观众跟我一样,听到案件的情况以后会意识到案件的关键点在哪。双方直接交火就围绕这两个关键点就足够了,我想他们向我们展示了在这个问题上,法律到底是怎么样来维护公平正义的。 [15:20] [主持人撒贝宁]:谢谢评委的精彩点评。好,现在我们再听听专家的点评。掌声有请评委何家弘教授 ! [15:20]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各位女士、各位先生,我们刚才看到了一场非常精彩的、高水平的法庭辩论。我在想,如果我们现实中的法庭辩论都能够达到这样的水平,那是不可能的。但是,在他们身上,我们看到了中国公正司法、文明司法的希望,谢谢你们! [15:21]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这个案子看起来是一个很简单的小案子,就是张洁的行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有害有毒食品罪。这里面既有法律适用的问题,也有事实认定的问题。当看到这个案子的时候,我曾问过我自己,如果让我选择,我是愿意做公诉人还是愿意做辩护律师呢?我开始觉得还是做公诉人比较好。因为作为公诉人,我可以有比较强烈的气场,肩负着正义,而且在社会上会有很多民众支持我。仔细分析案件以后,是作为法学教师来讲,我觉得公诉人的这个活不是太好干,因为这个案件里面有一些案件是不好认定的,就是被告人是否究竟明知。 [15:22]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是否是明知,我们现在没有直接的证据,但是严格地说不能说没有,因为这里面如果说有直接证据,那就是张洁自己的陈述。我们在大屏幕上看到的似乎就是案件发生的过程,其实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是不可能看到的,我们只能看到证据。所以这些事实由何而来?我想最主要的是张洁自己的陈述,就是通过张洁的陈述,我们知道她曾经想问总经理,但是没有,而她是在最后被抓到时才得知这是不允许添加到的化学药物。 [15:26]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这些证据是否可信呢?我们打上一个问号。但是在这个案件作为公诉人,我们能否拿这些证据就能证明张洁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说?说老实话,我心里没有底。这些质疑在本案当中其实要承担很大的压力,那就是我们所说的观点,或者我们代表被告人所说出的观点是否是能够被社会公众所接受,特别是在现在食品安全是社会广泛关注的情况下,所以我既不能当公诉人,既不能当辩护人,只能够当点评。 [15:26]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俗话说的好,站着说话不腰疼。首先我点评公诉队辩论的情况,我总结了八个字“思路清晰、论辩充分”。我认为上海公诉队在短短的时间内,能够把一个相对很复杂的案件中的证据问题分析的条条是道,这是很不容易,无论主观还是客观上都分析的很清楚。 [15:27] [主持人撒贝宁]:谢谢。下回您再打羽毛球我把林丹给您约上,估计明年伦敦奥运会您还有戏。谢谢您为我们做的点评,。不论是社会知名人士的点评还是从社会的角度,人们对食品安全这个角度关注的热点问题。而专家是从把握程度来阐述了自己看完论辩之后的感想。其实,我们本届大赛所有的案例不仅仅是在大屏幕上的一次模拟,我们所有的案例都有生活中真实的案例基础。这样一些案例给我们生活带来什么样的启示,对未来法律的走向法治的发展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其实都值得我们思考和体会。接下来我们也请场外的法律专家针对刚才这样一类案例来讲讲它背后的法律意义。 [15:32] [法律专家]:这种犯罪主犯罪人大恶极,可以说他没有任何可以辩论的理由。我们把它设计成逃亡时死亡,把下属,也是他的恋人,把张洁作为辩论的主角。在她知或不知之间存在一个两难境地。 [15:32] [外景记者路晨]:这个案情较为复杂,复杂背后也体现了一定的社会价值和意义,您觉得社会意义究竟是什么? [15:33] [法律专家]:这个案例就是让全社会的老百姓,能够通过双方选手的辩论引发一个共鸣,能够体验到食品安全问题不能忽视,尤其对于生产。他们自己天天做着食品,要天天想想天地良心,不能够只想销售额和利润率,要想到这个东西生产出去是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 [15:33] [外景记者路晨]:最终我们这场比赛现场评委会给出一个怎样的结果呢?现在我们就把镜头再转回到演播室。 [15:34] [主持人撒贝宁]:现在正在统计着刚才这场论辩赛的最后得分情况。 [15:34] [主持人撒贝宁]:专家对这个案例的解读,让我们深受启示。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民生健康,也是关系到社会安定和国家发展的大事。 [15:34] [主持人撒贝宁]:我觉得从社会公众的角度来讲,更希望对这种现象从重从严处理,所以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对那些制造、销售伪劣产生的人说不,坚决严厉打击惩处,最终将他们绳之以法。 [15:34] [法制网]:评委为控辩双方亮分。 [15:35] [主持人齐奇]: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向他们表示祝贺!观众鼓掌 ! [15:35] [主持人撒贝宁]:观众朋友们,第一组的论辩大赛就结束了,接下来我们共同期待马上进行的第二组论辩大赛。 [15:36] [主持人撒贝宁]:观众朋友们,第一组的论辩大赛就结束了,接下来我们共同期待马上进行的第二组论辩大赛。 [15:36] [主持人撒贝宁]:观众朋友们,接下来马上要进行的是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总决赛的第二组论辩赛。 [15:36] [主持人齐奇]:刚才,第一组选手在场上可以说是唇枪舌战,你来我往,让观众听着过瘾!下面将要进行的第二组论辩赛,一定会更加精彩。 [15:37] [主持人撒贝宁]:接下来控辩双方究竟是哪两支队伍呢?控方重庆公诉队成员为一辩孙晓明、二辩贺贝贝、三辩李光林、候补、王云鹏。辩方四川律师队成员为一辩衡静、二辩刘星、三辩霍子诗、候补刘锋。 [15:40] [法制网]:案例《伸向童心的黑手----丁大伟盗窃案》 丁大伟原是科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一下简称科曼公司)聘用人员,因盗窃同事和公司财务被解聘。丁被解聘后不思悔改,其在公司工作期间就发现很多部门疏于防范,经常是人走门不锁,易于下手偷窃。但其知道公司熟人较多,亲自盗窃恐怕有风险,便许以好处,唆使王鹏(13周岁)去公司行窃。2011年5月23日,王鹏在去柯曼公司行窃的途中,遇到同学周阳(13周岁),周阳问王鹏干什么去,王鹏如实相告,并极力邀请周阳和自己一起去,周阳同意。王鹏、周阳进入科曼公司楼内的一个办公室后,一人拿走价值8000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一人拿走价值5000元的手机一部。二人在下楼出门时,被公司保安拦住,遂案发。公安机关根据王鹏的供述将丁大伟抓获,但王鹏和周阳都记不清自己偷的究竟是手机还是笔记本电脑,门口的保安也只记得当时就把两个人偷的东西扣下放在一起了,到底谁拿的什么也记不清了。 控方:丁大伟的盗窃罪数额是一万三千元 辩方:丁大伟的盗窃数额是五千元 [15:41] [主持人撒贝宁]:刚才看案例时,大家都在乐,觉得案子破获的太容易了。当然,这是我们通过演员情景在线模拟的案件,但是案情交代得非常充分。也就是说,足够我们场上的控方和辩方用来进行论辩和判断。刚才,我们辩题已经给出了双方不同的论辩基础,就看双方如何用法律和事实来说服我们。下面,进行论辩的第一个环节——观点陈述!现在,先请控方一辩发表公诉意见。时间2分钟。计时开始! [15:41] [孙晓明(重庆公诉队)]:谢谢主持人。评委、观众大家好。我们希望跟来自四川的朋友探寻一套理性的认识问题和分析问题的方法。一个成年人唆使一个天真的孩子,而孩子天性当中的伙伴意识更是让两个孩子像磁铁吸附到了,共同实施了丁大伟的罪责。孩子犯的错,到底是谁的过?控方认为都由丁大伟来承担。我们给对方辩友慢慢梳理,王鹏是一个不满16岁的成年人,丁大伟让王鹏去科曼公司偷,不管偷了什么,偷了多少都应该由丁大伟承担责任。搞清了丁大伟和谁的关系。我们再来看看丁大伟和周阳。周阳的参与不过是王鹏为了实现丁大伟的犯罪而选择的犯罪方式。王鹏选择一个人去还是带上一个人和自己一同去,就是如同王鹏带着一个手去还是带着一个行李箱去,这都是为了完成丁大伟的犯罪。本案当中无论是王鹏手上的赃物还是周阳手上的赃物都应该由丁大伟来承担责任。谢谢! [15:45] [主持人撒贝宁]:接下来有请辩方一辩发表你们的辩护意见,时间两分钟。 [15:46] [衡静(四川律师队)]:谢谢主持人。评委、大家好!数额打包快速,双方十分佩服。控方没有辩论清楚焦点问题,丁大伟对王鹏的盗窃行为是否还对王鹏的其他行为负责?二、丁大伟是否要对全部金额负责。首先控方最致命的错误是三人之间行为的因果关系问题。丁大伟不是周阳盗窃的主要原因,只可惜红线牵的上、结论搭不上。其次,控方对丁大伟的主观认定也有错误,在本案当中,周阳加入是临时的,而丁大伟事先无从控制,也不知晓,因此他当然不存在故意,丁大伟当然不因对周阳的行为承担责任。辩方认为,周阳的盗窃对于丁大伟而言,因果关系中的教唆也在其中中断,所以丁大伟对周阳的行为不承担责任。就只能够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为5千元。在案件当中,我们一定要注意当中的一些关系,因此有些案件我们一定要神圣、小心。在很多案件当中,有不少的案件都是因为急于想解决问题才囫囵吞枣。谢谢大家! [15:47] [主持人撒贝宁]:我估计电视机前的很多观众还在疑惑,这个案子辩论的是数额,为什么一个是一万三,一个是五千元? 控方认为反正是一万三,最后由丁大伟一个全部承担责任,辩方认为在搞不清楚是谁偷的前提之下,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那么按少的算就是五千,掌握了这样一个他们之间的最最基本的分歧之后,我们接下来听他们的自由辩论。现在进入第二环节——控辩双方自由论辩!时间各为4分钟。先请控方二辩发言。计时开始! [15:51] [贺贝贝(重庆公诉队)]:丁大伟唆使王鹏盗窃,对王鹏的方式有没有限制? [15:52] [刘星(四川律师队)]:没有限制,也没有让他找人共同犯罪。而他没有唆使周阳,为什么要对周阳的盗窃担责呢? [15:53] [李光林(重庆公诉队)]:如果这个是方式的话,那丁大伟为什么不承担责任呢? [15:53] [霍子诗(四川律师队)]:王鹏不是丁大伟的工具,他是一个人,人怎么能够成为工具呢?是否是丁大伟唆使王鹏,然后王鹏唆使周阳去偷呢? [15:54] [李光林(重庆公诉队)]:如果本案当中,王鹏本人没有亲自偷,而是让周阳代替他完成了这一系列行为,本案当中是否有人承担刑事责任呢? [15:56] [刘星(四川律师队)]:是王鹏邀约周阳,这到底是王鹏的行为还是丁大伟的行为呢? [15:56] [衡静(四川律师队)]:因为丁大伟根本就没有见到周阳。 [15:56] [霍子诗(四川律师队)]:丁大伟要为周阳的犯罪负责,那丁大伟不成了丁大冤了吗? [15:57] [孙晓明(重庆公诉队)]:丁大伟一点都不冤。 [16:06] [衡静(四川律师队)]:控方总是把周阳看成是一个工具。还是想请问控方,按照您的逻辑,丁大伟唆使了王鹏,王鹏唆使周阳,然后周阳唆使了喜羊羊,那丁大伟是否也要对喜羊羊的行为负责呢? [16:06] [霍子诗(四川律师队)]:还是让我们看看丁大伟的主观关系吧。 [16:06] [孙晓明(重庆公诉队)]:如果本案当中丁大伟是让王鹏放火,王鹏偶遇周阳,然后让周阳去放火,那丁大伟是否要承担半个放火罪呢? [16:06] [刘星(四川律师队)]:因为周阳是临时起意,那丁大伟为什么要担责呢?[ [16:06] [贺贝贝(重庆公诉队)]:如果今天王鹏和周阳只盗窃半个电脑,那么丁大伟要承担什么责任?难道是半个电脑吗? [16:06] [李光林(重庆公诉队)]:因丁大伟并没有交待周阳盗窃,所以并不应该承担周阳的责任。 [16:07] [孙晓明(重庆公诉队)]:本案当中周阳加入了王鹏的行为,我们当然也该他看成是王鹏的行为。 [16:07] [刘星(四川律师队)]:行为可以共同承担,但责任却要分清。倒想请问控方,你们要把整个视为一个整体的根本依据是要把它适为概括故意的一部分,那概括故意有没有边界? [16:07] [霍子诗(四川律师队)]:在于丁大伟盗窃故意的内容是确定的,被支配的王鹏只要没有超过丁大伟的收益,那丁大伟应该承担全部的责任。丁大伟支配王鹏,当然应该承担全部的责任。 [16:07] [衡静(四川律师队)]:对于王鹏来说,王鹏为了盗窃杀人,丁大伟那是否是杀人犯? [16:08] [霍子诗(四川律师队)]:让我们看看责任分担的问题,在王鹏和周阳盗窃过程,丁大伟到底能否控制呢? [16:09] [孙晓明(重庆公诉队)]:回到最初的问题当中来,如果本案当中,王鹏没有亲自去,让周阳带他去,那丁大伟是否构罪呢? [16:09] [刘星(四川律师队)]:周阳根本不认识丁大伟,他偷的东西为什么会交给丁大伟呢? [16:09] [贺贝贝(重庆公诉队)]:本案当中丁大伟的犯罪通过是通过王鹏和周阳的行为得以实现。在这个过程当中产生不关联行为的结果,当然应该由丁大伟承担。 [16:10] [衡静(四川律师队)]: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案的金额到底是就低还是就高? [16:10] [孙晓明(重庆公诉队)]:本案过程当中根本就不存在就低和就高的问题。 [16:10] [主持人撒贝宁]:时间到。双方唇枪舌剑,我到现在也没有搞明白,儿子的儿子的儿子,不一定是儿子了。但弟弟的弟弟的弟弟一定是妹夫(笑)。所以,在整个辩论过程当中要跟上公诉人、律师他们的思维的快速转化,包括逻辑的严密推进,确实对于很多观众来讲,可能是一种挑战。但是论辩的精彩之处就在于你对节奏的把握,以及你在快节奏当中你严密的逻辑对观众的说服力。在自由辩论过程我们同样还是给控辩双方总结发言的时间。先请控方三辩发言。时间2分钟。计时开始! [16:10] [李光林(重庆公诉队)]:我们举了杀人放火、共同偷一个电脑,到底是方法错了还是不该分了?本案第一个焦点在于,本案当中丁大伟没有直接唆使周阳,是否应该进行责任承担?辩方举了一个喜洋洋的例子,因为丁大伟邀约王鹏盗窃是看重了王鹏能够代替他实施盗窃的能力,而不是王鹏的身份。 我们论证的前提都是一个问题,这说明了一个再好的法律,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当过去的理论不能解决今天的问题,让今天山穷水尽,我们只能够坚持一个理性,才柳暗花明又一村。谢谢! [16:11] [主持人撒贝宁]:时间到。现在请辩方三辩发言。时间2分钟。计时开始! [16:11] [刘星(四川律师队)]:谢谢主持人。有一种爱,超越了男女之情,那就是我们对孩子的爱,我们痛恨本案丁大伟的行为,但是丁大伟必须受罚,不等于让其承担不属于自己的罪责。有罪之人也享有基本的权利,包括要求一致公正的审判。本案当中丁大伟唆使王鹏盗窃,依然当为王鹏担责,但是否为周阳的责任担责?我们只能够表示遗憾,丁大伟应当承认的恰恰是王鹏盗窃的责任。我们不否认,丁大伟对王鹏教唆周阳事件有关联,但是关联不等于因果。周阳盗窃是王鹏的邀约,绝不等于因果加必然,而后者才是刑法意义的因果关系。控方认为,周阳盗窃是多因一果,丁大伟只是条件之一,唆使周阳无故意,不应该对此担责,所以认定数额为五千元。 [16:14] [主持人撒贝宁]:时间到。现在,让我们听听网友对这个案例有什么说法? [16:14] [主持人齐奇]:谢谢小撒。观众朋友们,刚才场上激烈论辩之际,不少网友给我们留言,表示了对这个案例的关注。刚才场上选手用到了很多比较专业的俗语,比如说“间接正犯”,我理解,作为一个法律的论辩赛,我们不可能把每个法律都讲得那么深入浅显。但是我觉得这个网友提的问题非常好,实际上有些问题是提给了我们做法律工作的电视工作者,让我们今后在普法过程当中能够深入浅出,谢谢这位网友给我们的建议。 [16:16] [主持人齐奇]:一位湖南的网友说: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比率比较高。可悲的是,有将近一半的少年犯,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犯罪。由此可见,在少年儿童中加强法制教育,非常重要。 一位名为"安安"的网友说:在城市里,我们经常能看到非法办证的小广告。而具体接头办理非法证件的,大部分是未成年孩子。在孩子们的背后,是一双双罪恶的黑手。行动起来,斩断黑手,是当务之急。 一位贵州的网友说:刚才论辩场上的这个案例,涉及到"共同犯罪、间接正犯、违法形态、有责形态"等比较专业的术语。对广大观众来说,专业的术语似乎需要更直白的说法和诠释。 齐:网友的留言先念到这。如果大家还有什么想法和建议,可以通过国际互联网给我们留言。网址是:www.cctv.com 我们大赛还在继续,网络平台还有更多的留言,下一时段我会把其他精彩的留言读给您。镜头交给小撒。 [16:17] [主持人撒贝宁]:刚才大家也说了,听这样一场法理的论辩,有一些人会对专业术语所困惑。其实,我们在听这样论辩过程当中,每一个人心理都有一个对是非的基本判断,道理自在人心。下面,就请本场论辩赛的嘉宾评委,中国煤矿文工团团长、著名艺术家瞿弦和进行点评! [16:18] [瞿弦和(著名表演艺术家、中国煤矿文工团团长)]:谢谢!首先我要感谢大赛组委会给我提供了这样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因为我觉得每一位社会公民都要学法、懂法、依法办事。刚才这个案例,我觉得很有社会意义,因为它关系到青少年成长的问题。丁大伟不仅自己不知悔改,而且还教唆两位未成年人去实施犯罪。他的行为是可耻的,甚至说他比自己盗窃更为恶劣。这是我们作为社会的一员看到这个案例的一种感觉。因为,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他们的成长关系到民族的命运,也关系到我们国家的前途。我记得自古以来有许多经典的名言都谈到了这一点,梁启超先生在一首诗里曾经这样说过,“少年志则中国志,少年强则中国强,少年进步则中国进步。”所以,社会的舆论,包括老百姓看到这个案例以后,都会想到,凡属此类的案例都要极早宣判,凡属此类的罪犯都应该基于制裁。这是一点感受。 [16:19] [瞿弦和(著名表演艺术家、中国煤矿文工团团长)]:刚才控辩双方,我觉得表现的都非常精彩,论点非常鲜明,论据非常清晰,论辩的也非常机智。作为当场的听众经常是随之转化,时而觉得控方有理,时而觉得辩方有道。个人感觉控辩双方在语言技巧上应该进一步的提高,还有提高的可能性。 控方的一辩和辩方的三辩我觉得表现的比较突出,恕我直言,其他的选手稍显紧张,这就让我想起了艺术当中培养演员的台词课,我并不是让律师和公诉人都成为语言,但是在语言的训练上稍加注意就能够使我们的水平进一步提高。我们在台词课中除了诗歌、散文、语言的的朗诵之外,还有对白课和读白课,这些课的经典选段都是我们大家比较熟悉的电影或者舞台剧的选段。那里面有律师的辩护,有检察官的辩护,也有法官的宣判,他们有很强的感染力、号召力,甚至可以说是震慑力。比如说大家比较熟悉的话剧施洋大律师的演讲,比如说日本电影《人证》等等,这些读白片段可以作为公诉和律师的训练材料。我的建议是,在培养公诉人和律师的培养过程中,在专业院校的培养中,适当地加入语言训练课。我说的不对请大家多指正,我再次对控辩双方的精彩表现表示祝贺。 [16:20] [主持人撒贝宁]:谢谢瞿评委的点评,也请瞿团长做好准备,我相信论辩结束后会也很多公诉人和律师让你教台词课。到底丁大伟的犯罪故意当中有没有包括让周阳去偷东西,这一直是大家争论点。接下来我们听听现场的评委对于这个论辩如何评判,掌声有请贾宇教授。有请! [16:20] [贾宇(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法学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各位选手、各位专家,观众朋友,大家好!我认为,法律辩论之美,在于他的严谨的逻辑推演及准确语言表达之美。刚才重庆公诉队和四川律师队给了我们奉献了一场逻辑严谨、语言犀利、难分伯仲的比赛。所以,我给双方的点评词是重庆公诉队,“思维敏捷、穷追不舍”,而四川律师队是“功底深厚、步步为营”。 [16:21] [贾宇(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法学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这一个案件看起来辩题很简单,到底盗窃数额算五千元还是一万三千元,也就是说被告人丁大伟到底只对一部手机负责任,还是要把两个孩子偷出来的电脑和手机加在一起?虽然辩题简单,但是背后的法律问题非常的深。刚才有人谈到丁大伟要对第一个孩子盗窃行为负责任,王鹏要对他的行为负责任,因为是丁大伟教唆王鹏去盗窃,因为王鹏是未成年人,不构成犯罪责任。丁大伟不是因为教唆罪而定罪,而是由于他自己的盗窃行为,因为王鹏的盗窃视同于丁大伟的盗窃行为,这就叫做间接正犯。 [16:23] [贾宇(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法学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接下来的问题是王鹏对周阳。王鹏叫了周阳,这又是一个未成年人,是一个没有达到刑事责任的人叫了另一个没有达到刑事责任的人,后一个责任是否要丁大伟来负?因为这是辩论,不代表你们自己的认识。我想,这里头有两个点认识要清楚,一是丁大伟教唆的是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因此,王鹏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王鹏不构成刑事犯罪,在法律上来说并不能说王鹏就不是一个人。王鹏是法律上的一个活生生的人,王鹏对于周阳的教唆仍然是教唆,只是由于他们都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尤其是控方在讲他是工具和手段,既然是一个工具,但是他又扩大了工具,比如说他拿着带子装,都包含在丁大伟的概括之内。刑法理论上有工具的说法,但是它仍然是我们法律意义上的人,这两个都是人。王鹏对周阳的教唆仍然是教唆。 [16:23] [贾宇(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法学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对于丁大伟的主观故意,你们刚才概括的是概括故意,甚至辩方提出喜羊羊的例子来,完全是有可能的。按照概括故意的理论来说这显然是不合适的。就这个案子来说,我个人的观点是,在证据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能够清楚的是这两个袋子都偷出来了,起码里面有一个袋子是王鹏偷的,王鹏偷的丁大伟应该负责任,周阳偷的就不应该由丁大伟来负责任,这是我个人的考虑。受小撒的启发,因为我们是要给媒体前的观众说清这个案子,我多说了几句。 总而言之,我觉得你们对这场辩论是非常精彩的。谢谢! [16:25] [主持人齐奇]:谢谢贾宇评委的点评。我们现场的特邀评委,包括现场的专家评委都对于这一场论辩从自己的角度进行了解读。这样的案例在我们的社会当中究竟应该怎么来看待它?它应当对我们去预防青少年犯罪起到一种积极作用?接下来我们听听场外的法学专家对这个案例怎么看。 [16:25] [外景记者路晨]:张教授好!为什么选择参与这个案件? [16:26] [场外法律专家张明楷]:这个案件实际上是根据一个真实的案例改编的。这个案例我觉得具有社会意义,在法律上也有一些争论的问题需要解决。 [16:27] [外景记者路晨]:这个案例体现的社会意义是什么呢? [16:27] [场外法律专家张明楷]:就在于全社会人都知道,利用儿童犯罪不仅不能逃避法律责任,而且会受到更严重的惩罚。 [16:27] [外景记者路晨]:这个案件的法律点您觉得是什么? [16:29] [场外法律专家张明楷]:最大的争议是丁大伟究竟应该对王鹏的行为结果负责,还是对两个人的行为和结果负责,这是一个表面上的问题。另外还有一个是事实上的问题,这个案子看上去是有疑问的。 [16:29] [场外法律专家张明楷]:您本人是比较支持控方的观点还是比较支持辩方的观点? [16:29] [场外法律专家张明楷]:我比较支持控方的观点,我只是说丁大伟要对王鹏的行为和结果负责。换句话说,如果王鹏犯罪的话,王鹏是要对周阳负责的,而不是只对自己拿的一部分负责。既然王鹏要对周阳负责,那么丁大伟也要对周阳负责。 [16:29] [主持人撒贝宁]:谢谢场外的专家,两位专家一个支持控方,一个支持辩方。作为一个论辩的案例来讲,肯定是存在争议性越大,论辩起来就会更精彩。从现实生活中来讲,保护未成年人,预防青少年犯罪这是我们社会要坚持的一个课题。 [16:29] [主持人齐奇]:两位专家也各自持不同的观点,这也可以说明大赛的命题组的工作取得了一个成功。经常用初生的朝阳来形容青少年,少年强则中国强。所以我们一定要杜绝青少年犯罪的发生,维护他们的教育就是保护中国的未来。 [16:29] [主持人撒贝宁]:现在:请评委为控辩双方亮分。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向他们表示祝贺! [16:30] [主持人撒贝宁]:掌声告诉我们现在离论辩大赛的冲刺目标越来越近了。最后的胜利,就在于坚持一下的努力之中。 [16:30] [主持人齐奇]:这场大赛是一场智慧和意志力的拼搏。最后的胜利者是成功运用智慧并最有意志力的坚持者。那么谁是这场论辩大赛的胜利者?谁又能夺得场论辩大赛的桂冠呢? [16:31] [主持人撒贝宁]:请您继续关注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总决赛的第三组论辩。 [16:31] [主持人撒贝宁]: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大家继续收看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总决赛的最后一组论辩赛。 [16:35] [主持人齐奇]:这场大赛是一场智慧和意志力的拼搏。最后的胜利者是成功运用智慧并最有意志力的坚持者。那么谁是这场论辩大赛的胜利者?谁又能夺得场论辩大赛的桂冠呢? [16:35] [主持人撒贝宁]:请您继续关注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总决赛的第三组论辩。 [16:36] [主持人撒贝宁]: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大家继续收看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总决赛的最后一组论辩赛。 [16:36] [主持人撒贝宁]:公诉人和律师,都是国家法律的忠诚卫士和重要力量。我这有个数字:2010年,全国各级人民检察机关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916209人,提起公诉1148409人。我们的公诉人,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做出了突出贡献! [16:36] [主持人齐奇]:我这里也有个数据。目前我国已有律师事务所一万七千多个,执业律师20多万人,每年办理诉讼案件达150多万件,法律的服务还涉入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说律师和公诉人一起,在扬善惩恶、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公民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 [16:37] [主持人撒贝宁]:有一分付出,就会有一分收获。而作为我们这个社会来讲,我们最大的收获就是平安、幸福的生活。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总决赛最后一组论辩,双方的参赛队。请看大屏幕!控方北京公诉队成员为一辩徐航、二辩位鲁刚、三辩叶衍艳、候补刘晶。辩方上海公诉队成员为一辩刘一、二辩孙潇喆、三辩周乐多、候补余家恺。 [16:37] [主持人撒贝宁]:双方选手都已经在台上就坐准备了。到底他们要辩论的案例是什么?请看大屏幕。 [16:37] [法制网]:案例《甜蜜陷阱----张晓林、孙甜美受贿案》 张晓林,男,42岁,已婚,是东海市工商局副局长,分管办公室和工商企业登记工作;孙甜美,女,28岁,未婚,无业。二人认识后两情相悦,多次外出游玩、发生不正当关系。风华副食品公司在该市新华区工商分局登记注册,近期因产品质量问题被众多消费者投诉,被市工商局稽查分局查处,适逢国家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作出罚款100万元得处理决定。风华公司经理张涛便找到老同学孙甜美,请求其找张晓林副局长出面摆平此事,并答应事成后期可以到风华公司担任副经理,年薪不低于15万元,也可以不用上班。孙甜美便找到张晓林请求其出面协调处理此事,并将事成后其到风华公司担任副经理之事一并告知。张晓林遂找到其大学同窗好友——时任稽查分局局长的胡春风,请求其做些工作,对风华公司高抬贵手。胡春风便指使下属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由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调解处理的意见,报分管副局长李太平,并告知该案是张晓林副局长请托,建议从轻处理。李太平副局长遂签批同意此处理意见,风华公司最终被免于行政处罚。事后风华公司效益滑坡,张涛感觉孙甜美担任公司副经理不再合适,决定把公司价值20万元得汽车赠与孙甜美以示感谢,孙甜美予以接受,并将此事告诉张晓林,张晓林说:“你当副经理不上班拿年薪,我不反对,但这辆车比较扎眼、影响不好,赶快退回去吧!”孙甜美说:“这是我们同学之间的事,我帮他办事,他给我报酬是人之常情,有人问我就说是借的,没事!”张便不再说什么。后经群众举报案发,案发时车辆由孙甜美占有,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 控方:张晓林构成受贿罪 辩方:张晓林无罪 [16:38] [主持人撒贝宁]:我们辩题把事实情况介绍了之后,同时也给出了控辩双方在本场论辩当中的各自观点。首先我们请控方一辩发表公诉意见。时间2分钟。计时开始! [16:57] [徐航(北京公诉队)]:谢谢主持人。在本案当中,张晓林的犯罪行为明显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张晓林与孙甜美同谋为他人进行权钱交易。张晓林与孙甜美有不正当关系,一日孙甜美明确告诉张晓林,风华公司出现问题要让人出面处理。二人一人办事,一人收钱的分工模式明确。胡春风也确实按照张晓林的意思抬了不该抬的贵手。在本案当中不管是胡春风是老同学还是老战友,只要牟利的行为是下属职务实行的,那就认为他谋取了便利。当张晓林明确得知作为特定关系人的孙甜美已经接受汽车时,虽然他也心怀不安,但是最终还是侥幸心理占了上风。由于张晓林没有明确制止,根据我国刑法共同犯罪理论,张晓林的犯罪已经既遂,构成受贿。谢谢! [16:58] [主持人撒贝宁]:谢谢控方的公诉意见。现在,请辩方一辩发表辩护意见。时间2分钟。计时开始! [16:58] [刘一(上海律师队)]:谢谢主持人。大家好!我方认为张晓林违纪,但不违法。第一,婚外关系不为关系。像张晓林和孙甜美这样偶尔外出发生关系,和我们一般意义上的长期稳定的婚外情显然是有实质性的区别。所以司法解释纳入情妇看重的是共同利益。面对同一辆车,一个拒绝,一个接受,一个劝阻,一个不听。不听劝阻的孙甜美怎么能是共同关系人呢?所以,孙甜美收张晓林车不等于张晓林敛财。第二,张晓林虽为副局长,没有以上级身份压胡春风,他只是请求对拟定而未定的处罚高抬贵手,而不是直接命令一笔勾销,他用的不是领导地位,而是同学之情,他有的不是职务便利,而是好友之意,所以张晓林并未用权。第三,张晓林对汽车的态度可是很明确的,快快退回。听不听全在孙甜美,收不收不由孙甜美,不在他说什么。或许是一种无赖,但绝不是同意。我们说,张晓林他不是一个合格的公务员,只是利用同学职务便利的行为。我们说他既未用权,又没有收钱,不构罪。谢谢! [16:59] [主持人撒贝宁]:现在进入第二环节——控辩双方自由论辩!时间各为4分钟。先请控方二辩发言。计时开始! [16:59] [位鲁刚(北京公诉队)]:谢谢主持人。张晓林与孙甜美约定,一人办事、一人收钱。首先让我们来看张晓林是怎么办事的。请问,张晓林是否通过胡春风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17:00] [孙潇喆(上海律师队)]:问题在于根据两高规定,张晓林构成受贿的前提必须是他收益请托人将财务交给孙甜美。本案当中张晓林有没有事先的收益? [17:00] [叶衍艳(北京公诉队)]:收益这条规定是一个法律理智还是注意性规定? [17:00] [周乐多(上海律师队)]:孙甜美拿车以后有没有把车交给张晓林呢? [17:01] [徐航(北京公诉队)]:两高一部明确说明,不是这种情况才叫受贿罪,这叫举例子,不叫下定义。所以我方三辩才问,这是法律理智还是法律性规定。控方无非是说孙甜美拿车就等于张晓林收财。 [17:01] [刘一(上海律师队)]:今天您只看到了身份却没有看到共同利益,难道情人就一定是共同关系人吗? [17:03] [叶衍艳(北京公诉队)]:对方说共同利益,我们就来看共同利益,事实告诉我们很清楚,本案是张晓林用了权帮他办了事,正确的逻辑关系是张晓林授权,为什么张晓林可以收的车为什么让给了情妇收呢? [17:04] [孙潇喆(上海律师队)]:可是并不能够因此就确认他们是共同利益体。 [17:04] [位鲁刚(北京公诉队)]:如果没有共同关系的话,那为什么张晓林会说这样不好,快把车送回去吧! [17:05] [徐航(北京公诉队)]:那就让我们来看看案例告诉了我们,按理说二人多次出去游玩,两人出去肯定要花钱,还不说我们看不见的共同利益,请问对方你们到底要什么样的共同利益才叫共同利益呢? [17:05] [徐航(北京公诉队)]:那就让我们来看看案例告诉了我们,按理说二人多次出去游玩,两人出去肯定要花钱,还不说我们看不见的共同利益,请问对方你们到底要什么样的共同利益才叫共同利益呢? [17:08] [刘一(上海律师队)]:安徽的贪官吴广春说我最爱的情人把我告上了法庭,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 [17:08] [叶衍艳(北京公诉队)]:我想情夫妇的问题是一个基本的事实常理判断,案件事实给定的非常清楚。今天我们是在探讨法律的问题,我们还是从男女关系跳到了法律的争辩。请问在孙甜美收车的时候张晓林有效法对了吗? [17:08] [孙潇喆(上海律师队)]:事先的同谋有没有,在孙甜美收车的事情上,张晓林有没有跟她失信同谋? [17:09] [位鲁刚(北京公诉队)]:孙甜美有没有把这一情况一并告知张晓林呢? [17:09] [孙潇喆(上海律师队)]:是否在既遂以后还可以实现犯罪的转换呢? [17:09] [徐航(北京公诉队)]:张晓林对于孙甜美收车有没有进行明确、有效的反对? [17:09] [徐航(北京公诉队)]:张晓林对于孙甜美收车有没有进行明确、有效的反对? [17:11] [周乐多(上海律师队)]:当然有,但是孙甜美一哭、二闹、三上吊。 [17:11] [位鲁刚(北京公诉队)]:因为你劝阻,你是第三人,而本案当中张晓林是当事人,所以他要有效地劝阻。 [17:11] [孙潇喆(上海律师队)]:我们知道劝阻一定是无效的,绝不代表我们默认和同意。 [17:12] [叶衍艳(北京公诉队)]:我们要看到在本案当中是一个共谋者,共谋者不仅仅是说一句话,必须要有效制止,请问本案当中有效制止了吗? [17:12] [孙潇喆(上海律师队)]:控方为了使张晓林今天成立受贿罪给了我们一个完美的理论。但是在完美的理论当中恰恰存在三个细小的瑕疵。控方为了使张晓林今天成立受贿罪给了我们一个完美的理论。但是在完美的理论当中恰恰存在三个细小的瑕疵。 [17:13] [刘一(上海律师队)]:把孙甜美的贪婪说成了是张晓林的故意。 [17:15] [周乐多(上海律师队)]:把张晓林的反对说成了张晓林的同意。 [17:20] [孙潇喆(上海律师队)]:谢谢! [17:20] [主持人撒贝宁]:谢谢双方精彩的自由辩论。在自由辩论由于发言的空间很大,时间很长,所以双方可以在自己的理论基础上进行各式各样的比喻阐释。我们的观点听完之后会怎么判断?大家也可以在我们的论辩过程当中积极参与到我们的节目里。接下来还是给双方三辩各两分钟的的总结发言!先请控方三辩发言。时间2分钟。计时开始! [17:22] [叶衍艳(北京公诉队)]:我想站在这里,作为一名法律人,我们更应该回归到案件的事实进行法律的理性分析判断。其实,认定受贿罪关键点是否是张晓林用了权,很显然对方在这一件事情上一直在回避。辩方在一辩理论的时候说他利用了仅是同学关系。我们说各种关系交织,我方并不否认同学之情所在,只要利用了职务便利那就构成受贿罪。第二步争议的焦点是在本案当中我们看到了张晓林的权是否换来了钱,首先要看到张晓林和孙甜美是情夫妇是一个基本事实的判断。根据法律的规定,情夫妇就是共同利益,就是一个特定关系人,这里的共同利益绝不仅仅是共同的财产占有关系。我们看到,二人同谋,一人办事、一人收钱,这就是共同犯罪。因此孙甜美收了钱就是张晓林受了贿。 最后,我们说无论受贿犯罪的花样如何的翻新,我们都应该牢固把握权钱交易的实质,透过现象看本质,加强打击力度。正所谓官清民正安。 [17:23] [主持人齐奇]:辩方上海律师队最后一句非常精彩的英文总结,让我看到了我们中国律师冲出国门走向世界的希望。大赛因为是最后一组论辩赛,再加上是反腐的主题,所以引来了我们很多网友的关注。[17:21:16] 一位名为"秋风"的网友说,反腐倡廉不仅是党内的事,也和大众有关。现在有一种说法叫"民生腐败"。有的人虽然不是官员,但沉溺于生活的奢侈和浪费,乐于搞"关系网""色情网"。手中有点小权力的人,有的医生,有的推销员,有的经理,热衷于收红包、要回扣、收彩礼。此风不刹,正气难扶,看来非重击不能警醒。 一位名为"强强"的网友说:腐败是一种腐蚀剂,它让政府失信,人民失望。现在每年都有许多官员掉进甜蜜的陷阱而身败名裂,最近国务院要要求公开政府机关的"三公"经费,我认为是政务公开、防止腐败的有效办法,值得继续坚持推广。 网友留言先念到这。如果大家还有什么想法和建议,可以通过国际互联网给我们留言。网址是:www.cctv.com [17:25] [主持人撒贝宁]:接下来请现场的嘉宾评委给我们做一个点评。刚才在化妆间的时候张越老师问我怎么看公诉人和律师之间的辩论,我说的并不一定对,各位老师可以提出批评意见。我说你就这么看,一般控方都是说这个人很坏,律师一般说这个人没那么坏。我说你就坚持这两个方向去听,基本上就搞明白了。刚才听完之后,您觉得谁坏?掌声有请嘉宾评委中央电视台著名主持人张越进行点评! [17:25] [张越(中央电视台著名主持人)]:我觉得主持人最坏,一直在中间挑事。这个案子肯定是公众特别关心的。每次社会上一有这样的贪腐案就会舆论大哗,讨论判的太轻或者太重,我们并不确定到底这样的案件审理量刑的依据是什么。因此,通过这样类似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一个非常理性看待这种案件的判断能力,其实是一个很好的事情。两个队的6位选手表现实在优异。我今天就感觉到,我实在很庆幸没中国政法大学,你们的工作真不好做,你们首先要承担专业法律责任,同时你们必须也要承担社会责任、道德责任、人性责任。在今天的现场,选手们既要为人民群众普法,又要让自己的语言生动,还要表现得尽可能有趣,各位实在不容易。 而且我认为今天这两个队是今天三组比赛里最整齐的一组,6个选手很难打出悬殊的打分,非常了不起,向6位选手致意。 [17:26] [张越(中央电视台著名主持人)]:另外我有两个建议,觉得辩论时间太短,导致我们只能强调其中的表演性,只给观众看到好看的那一部分,而法律的理性的逻辑性很强的,推演过程不能充分表达。我知道再放出一倍的时间也不能充分表达,但是如果向观众普法的话,应该让他们在这部分了解的更多一点。而且我相信,就以今天这些选手的表现能力,时间再放出一倍也不会枯燥,非常好听。各位能承担这个责任,这是一个建议,就是放长一点时间,加强专业性。 另外还有一个小建议,他们的辩论过程自始自终之中都有一些专业的俗语,是老百姓是不懂的。建议把专业的内容给观众做一些通俗的名词解释,建议在增加长的时间里再给一点解释,我就这样一点建议,谢谢! [17:26] [主持人撒贝宁]:我特别想告诉您,增加一些时间让他们空间再大一点,在我们最后一组论辩结束以后,您提出这个意见特别有价值。我们论辩已经全部结束了,只能明年再见了。但是,以后我们再举办这样的大赛,一定会的。 谢谢嘉宾评委张越的点评。那么专家评委对控辩双方选手的表现如何评价呢?现在掌声有请评委赵秉志教授! [17:26]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各位选手、各位领导,各位同仁朋友,大家好!我跟大家一样,参加了今天下午三场非常精彩的论辩赛,我非常赞同刚才我之前嘉宾评委张越女士的评价,她说比赛非常精彩,但是她认为最后一场是更精彩的,我非常赞成,因为我在这里担任点评。 我在具体评价之前我想谈一点感想和评价。刚才前面的评委也介绍和评论了法律和法庭辩论的魅力之美,法庭的辩论是一种法庭演说,但是跟一般的演说不同。它不但要有语言的风采,更要有法理的智慧,有逻辑的力量。同时,它要是双方业务素养、综合素质以及精气神的全面反映。我们今天看到了这样一种风貌 [17:27]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院长、教授)]:我还注意到这样一个问题,也就是说,是因为论辩双方事先都选定了一种观点,尽管这种观点也许我不同意,但是我觉得对双方来讲,挑战是一样的。如果你在法理上略占上风,但是你可以依法树理,根据事实层层分析。如果你在法理上略占下风的情况下,你怎么样能够找到非常有利的论点和证据来反驳对方,提出了更为艰难的挑战。我觉得每一个题目不可能是双方都是半斤八两的,三场比赛、6个队下来之后,我自己从一个专业人士的角度来看,我也有自己的专业评价,但是从论辩来讲他们都是同样精彩。 [17:27]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对于这个案件来讲,我觉得的这个案件本身有它法理上的认识。这个案件应该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案件,它涉及到的不是一种典型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来收取财务的典型受贿罪,它是一个388条的间接受贿或者是握权受贿,是一个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别的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然后这里,一个复杂的问题,不是他本人来收受财务,是跟他有密切关系的人,或者叫特定关系人收取利益。这里面还有曾经反对的过程,应该说这种情况在法理上是非常复杂的。我们在实践中,这种情况应该说也是比较常见的。因此说他们这两个队通过这样的一个辩论,对明确的法理进行了相关的法理的宣传和教育,我对他们这两个队分别有一个评价,首先我认为北京公诉队八个字“法理智慧、雄辩风采”。因为这个案件涉及到很多负责的法律问题,特别是不光涉及到法律条文,还涉及到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甚至还涉及到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修改。最后撒贝宁主持人讲到了,没有把辩题作为一个论辩的焦点,但是这里面涉及到这个问题的认识,我觉得北京公诉队对相关的法律和法理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相当的熟悉,应用的非常得当,可以说论述的充分阐述了法理,同时他们三位,以及场外的评价,说其中一位非常的雄辩,我认为他们三位都是一样的出色,也就是说在掌握法理的情况下,他们充分发挥了逻辑的力量和语言的风采。 [17:28]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院长、教授)]:上海队律师队,我的评价是八个字“观点鲜明、论述充分”。对上海律师队这个案例本身在法理上来论述,应该说没有公诉队那么有力,但是上海律师队抓住了案件的相关情节和复杂之点,提出了自己鲜明的观点,而且进行了非常充分的各个方面的论述。我们的法律应用不能脱离常情和常理,我认为上海律师队在这个应用上也特别好。 [17:28]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院长、教授)]:这里我想到了一个问题,我们举行这样一个控辩双方的辩论赛,不但是要提高我们的业务素质,而且也是要给我们的钢民和各级领导、各级司法人员律师在我们德兴市法治中来控辩双手都是非常重要的,缺少任何一方都不能保证我们刑事诉讼公正。因为,我听到了他讲到了150万案件,没有讲到多少刑事案件由律师来参与,我想这些案件不会是全部,也就是说这一点,我认为通过这样的辩论赛还有一点,教育我们的国民,包括我们的领导,应该知道,律师对于法治建设,尤其是对刑事法制保障人权的重要作用。 最后要向两个队出色的表现表示祝贺,谢谢大家! [17:28] [主持人撒贝宁]:谢谢赵秉志评委的点评。确实就像刚才我们的教授点评的,在我们这样一个论辩的舞台上,控辩双方的论辩其实让我们感觉到的是公诉人也好,律师也好都是我国法律的忠诚卫士和重要组成部分。在我们生活当中这样的案件也往往引起我们的关注。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场外的法学专家对这个案件如何评价 [17:28] [外景记者路晨]:今天我们要参访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的副庭长。 [17:29] [场外法律专家]: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是这个案例贴近普通老百姓的生活,看上去很真实。这个案例里面很多的具体情节其实是我们平时办案过程当中经常遇到的。比如说情人之间请托办事,以发工资收受贿赂的,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经常遇到。 [17:30] [外景记者路晨]:您比较支持哪一方的观点呢? [17:30] [场外法律专家]:这个案例是对控方有利的,我本人认为控方的观点是正确的,也就是说,被告人张晓林和孙甜美的行为构成共同受贿犯罪。 [17:30] [外景记者路晨]:您觉得同通过这个能够带给我们普通老百姓哪些启示呢? [17:31] [场外法律专家]:在日常生活当中有些人对刑法有一些误解,有的人以为国家工作人员只有自己不直接受贿,为身边人谋取利益,就不是犯罪,这个是一个非常严重的误区。根据刑法和两高的有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且为自己的情人和近亲属等特定关系人送钱送物的,这样的话有可能构成受贿的共同犯罪。 [17:31] [外景记者路晨]:有关于这个案件我们也听了控辩双方在赛场上的精彩辩论以及我们这个案件的创意人的杨副庭长。最后哪方获得胜利呢?我们还是听听演播室的专家评委最终给的点评。 [17:31] [主持人撒贝宁]:谢谢场外的专家。通过这场论辩大赛,我们看到了年轻一代国家公诉人和律师的热情和水平,也深切地感受到广大群众关心时势参与法律的积极性。 [17:32] [主持人齐奇]:我也深切感受到,广大公众关心时事,关心法律的积极性。 [17:32] [主持人撒贝宁]:通过这个论辩赛把法律的智慧展现出来,相信会引起更多的人对于法律的兴趣。但是如果大家对于相关的案例想了解、想学习,也许这就是一个起点,就是一个契机。所以,在这里我们要感谢整个比赛过程当中所有的选手带给我们的每一场精彩的论辩。刚才,我们看到了最后一场论辩落下了帷幕,我们同样还是要来看一看评委们给他们的打分情况,而这个打分也将最终决定总决赛的排名。请看大屏幕。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向他们表示祝贺! [17:33] [主持人齐奇]:现在我们要揭晓,大家期盼已久、渴望得知的总决赛得分大排名! [17:33] [法制网]:本届比赛的冠、亚、季军及各奖项归属究竟花落谁家?请您于10月锁定央视,该节目播出时将为您揭晓答案。敬请关注! [17:34] [主持人撒贝宁]:现在,我宣布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颁奖仪式开始! [17:34]
2011-12-12本报记者 台建林 本报通讯员 王贤 赵玎玎 前不久,第二届中国法学名家论坛在西北政法大学举行。此次论坛主题为“社会管理创新与依法治国”。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江必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安东,著名法学家高铭暄,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等法律实务部门专家及法学名家先后在论坛上作主题报告。 贾宇 当前,我国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是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大背景下展开的。在党的领导下,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建成法治国家,就是最大的社会管理创新。 高铭暄 刑事法治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出回应: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视民生犯罪;“刚柔并济”,坚持以人为本;革新纠纷解决机制,灵活多样化解矛盾;落实行刑社会化,契合多元治理理念。 安东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法治社会,必须加强人心教化,实现法治和德治的有机结合:要树立法治信仰;要重视自律;要注重制度引导。 江必新 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必须高度重视行政法本身的创新,尤其是行政法调整方式的创新。与此同时,行政法必须为社会管理创新留有必要的余地,通过调整法律保留原则的适应范围、适用程度,来为社会管理创新留有必要的余地。 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中如何发挥法治的作用?《法制日报》记者辑录四大法学名家观点一一解析。 行政管理创新从何处突破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江必新: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必须高度重视行政法本身的创新,尤其是行政法调整方式的创新。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此次论坛上发言指出,我国行政法曾经是学习苏联的“管理法”而来,改革开放以后,行政法发生转型,学界所倡导的主流观念是行政法应是“控权法”。我们提出社会管理创新这个命题后,就有必要反思社会管理问题在行政法上的地位到底怎样,就有必要重新定位和认识“管理”在行政法中的地位。 江必新认为,管理是人性规律的必然要求。“政府不是天使”,需要控权,但是“相对人也不是天使”,所以也要管理。从人性的角度来说,行政主体和相对人都不是“天使”,都有自身的缺陷和弱点,所以一方面要“控权”,一方面也要“管理”。同时,管理具有正面价值,保障管理应当得到提倡。过去把管理一方的消极面看得过多,积极面看得太少,最近几年一些食品卫生安全方面的问题接二连三地出现以后,大家逐渐觉得管理有其正面价值。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不仅要规范行政主体的行为,也要规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这是行政法本来应当具有的内容。”江必新说,简单的否定管理,也是学理上的一种认识误区。管理不等于“管理论”,即便是“管理论”也有其正面的价值,不能完全否定。 江必新进一步指出,放松规制不是绝对的改革趋向,有效监管依然是政府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过去对“管理论”批判的比较多,而且只强调以权利为本位,把放松规制作为改革的趋向。在社会转型后,事实上新的规制在新的环境下还没有到位,甚至这种规制机制本身还没有形成,在这种情况下强调放松规制是非常危险的,所以会发现接二连三出现一些管理不到位的情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 江必新认为,从法治的视角来看,社会管理创新本质上是行政主体的创新,是行政法律手段和方式的创新,是行政管理过程或程序的创新,是行政管理效果如何最大化控制过程的创新。社会管理的法治化一定要注意行政法的调整方式、行政法手段本身的创新,这样才能够与行政管理创新这个命题契合起来。 对于近段时间社会上热议的柔性执法、柔性管理,江必新认为,柔性管理不是免于规范的领域,不能任其游离于法外,过去传统的行政法关注的是一些刚性的行政行为,容易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直接的、带有一定强制性的影响。但事实上,在行政法不断发展、行政管理不断创新的今天,应该往哪个方面创新呢?创新越多,柔性手段就使用的越多,当柔性手段作为一个普遍的方式加以利用的时候,我们发现柔性手段也不是绝对地对公众的权利、对相对人的权利没有影响,有时候这种影响可能还是巨大的。所以,行政法治应当关注柔性行政的规则问题,也应当通过适当的法律规范来进行监督、指导。 江必新继续分析说,行政管理不是行政法唯一的调整对象。社会的自我管理、协同管理也要受到应有的规制,现在有一种现象就是政府部门管不好的地方就由社会来管。但是,社会也需要规范管理,在某些意义上更需要规范管理。另外一个方面,就是对管理者的管理、对行政主体的管理、对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治理,这些方面无疑是、仍然是、并且将来永远是行政法律的主体,这一点是重点,因为公权力的危害性比个体产生的危害性要大。 “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必须高度重视行政法本身的创新,尤其是行政法调整方式的创新。与此同时,行政法必须为社会管理创新留有必要的余地和空间。也就是说,光靠行政法手段本身的创新,仍然是不够的,还不能够完全适应社会管理创新的需求,所以说行政法必须留有一定的余地,通过调整法律保留原则的适应范围、适用程度,来为社会管理创新留有必要的余地和空间。同时必须要及时将社会管理创新的成果、经过时间检验认为是正确的成果进行规范化和法治化。”江必新说。 社会管理创新如何体现以人为本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安东: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而对人的管理,从根本上看是对人心的治理。从当前我国社会管理的实际看,加强人心教化已成为法治社会建设的根本性课题。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安东在论坛发言时说,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实现了各领域有法可依。但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现状却不容乐观:市场经济活动中,欺诈行为多发,伪劣商品、有害食品成灾,危害生命安全、破坏经济秩序;刑事犯罪多发,恶性犯罪、青少年犯罪增多,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老人摔倒不敢扶,遭遇车祸无人救,学术成果造假剽窃时有所闻,严重败坏社会风气;一些执法者特权思想严重,甚至以公权牟取私利。这些情形都表明,人性、人伦、人格的缺失,已经成为法治社会建设的障碍以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难题,加强人心教化刻不容缓。 对此,安东进一步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法治社会,必须加强人心教化,实现法治和德治的有机结合。 “要树立法治信仰。党的十七大提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就是要求加强法律文化建设,提高全民法律素养,树立法治信仰。”安东说,树立法治信仰,首先要让普法教育深入人心,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要适应公众需求,研究新形势下开展普法教育的形式、内容和载体,让广大干部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并能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对法治的自觉认同。其次,充分发挥媒体正确引导舆论的作用。实践中,媒体对问题的评价有可能只是对事实的部分反映,因此,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保证客观、公正报道。还要加强对网络的监管,防止恶意炒作等行为的发生。最后,要着力培养全社会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的意识。要增强规则意识,使依法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成为公则、共识、引导群众认识到民主是负责任的民主、自由是有秩序的自由,反对无政府主义、法律利己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使利益诉求和民主活动有序、理性进行。 安东认为,实现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结合,还要重视自律。良好的道德观念可以形成守法的自律心态,从而起到比法律的他律作用更强的、无时不在的约束力,从而使“善良”、“正义”、“亲情”、“友爱”等人之善性内化于心、外践于行。要做到这些,首先要注重研究人性,治理人心。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和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风尚,形成尊老爱幼、扶危济困、扶弱助残、见义勇为、礼让宽容的人际关系,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使这些道德信条真正入脑入心,成为自觉的生活方式和行为准则,形成社会管理自律机制。其次要大力弘扬诚信文化。信用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石。强化“人无信不立”的伦理教育,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征信系统,通过公布“不良记录”、“黑名单”和依法保护诚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推动全社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最后,发挥榜样示范作用推动道德教化。在公民中广泛拓展各类道德实践活动,将道德教化寓于人们的日常行为之中。通过树立道德模范,弘扬先进典型,引导人民增强道德判断力和荣誉感,促成良好风尚。 在安东看来,实现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的第三个方面,在于注重制度引导。 “首先要重视发挥法律的教育、引导作用。把制定法律和教化人心结合起来,把‘公平、正义、诚信、友爱、人伦’等基本道德观念作为制定法律的指导思想,使法律规范吸收道德原则,尽可能明白易懂,以‘良制’教育公众什么是善、什么是恶。将道德精神贯穿于执法过程中,把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有机结合起来,融法理情于一体,通过严肃、公正、文明、廉洁的执法活动,获得公众对良法的普遍服从。通过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鼓励和保障人们放心地做善事,培育美德,抑制恶念,惩治恶行。”安东说,其次,要遵循社会发展规律和转型期社会特点,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将司法救助、解困帮难、社区矫正、见义勇为等有效的做法形成机制,寓管理于服务,使社会管理更加人性化,促进人之善性的萌生和回归。再次,要健全群众参与机制。通过参与和监督社会管理以及执法活动,让公众切身感受到制度的存在和公正,促进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 刑法如何为社会管理创新护航 著名法学家高铭暄:刑法的天然属性使得它与社会管理存在紧密的互动关系。刑法的保障法地位,又决定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需要刑法做坚强的后盾,保障社会秩序稳定。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牵涉到各个学科和领域,以刑事法治来说,只有找到刑事法治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契合点,才能实现良法善治的美好意愿。 “刑法的天然属性使得它与社会管理存在紧密的互动关系。刑法的保障法地位,又决定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需要刑法做坚强的后盾,保障社会秩序稳定。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在刑事法治领域的展开,必须接受刑事法治原则的检验,但同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也对刑事法治提出了要求。”高铭暄说,刑事法治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做出回应: 关注社会形势,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当前,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社会矛盾在一定程度上也比较突出,这就需要我们在推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时,除了继续坚持对严重刑事犯罪和人身危险性大、主观恶性深的不法分子依法从严处理外,还要注意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松方面的运用,充分发挥刑事法治的人权保障机能,从而营造宽松、理性、祥和的社会氛围。 重视民生犯罪。对于不断因社会分化产生的潜在犯罪人群,如果不能在刑法上对其利益予以特殊的保护,必将诱发犯罪的增长。因此,在未来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应当侧重对权利缺失群体的利益保障,适当向弱势群体比如农民工群体、环境污染的受害者、食品安全的消费者等倾斜,从而将保障民生落到实处。 “刚柔并济”,坚持以人为本。社会管理的实质在于对人的管理和服务,依托法律的社会管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在现代法治语境中,刑法是具有强制力的公法,但是单纯的强制力只会造成刑罚的残酷和无效,赋予刚性的刑事法治以强烈的人文关怀,可以强化公众对刑法规范的亲近感和认同感,奠定公众对刑法规范的内心忠诚而非心理恐惧,从而保证现代刑事法治在社会管理中发挥应有功效。例如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和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政策,对精神病人、盲人、聋哑人和妇女的特殊保护。 革新纠纷解决机制,灵活多样化解矛盾。刑事纠纷的解决经历了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的历史过程。在公力救济的情况下,被害人和犯罪人的关系并不能得到有效改善,实践中不乏有些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仍然向被害人寻仇,造成暴力事件恶性循环的情况。为了有效化解矛盾,恢复性司法走入人们的视野。目前,在实践中,针对轻微刑事案件,司法机关一般运用刑事和解,对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充分交流和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案件,一般不再移送起诉,或者对嫌疑人免予刑事处罚、采用非刑罚手段处理。 落实行刑社会化,契合多元治理理念。现代刑事法治,不仅仅以惩罚不法分子作为目标,更重要的是提倡通过刑罚来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促使他们回归社会,重新成为社会的善良公民。面对监禁刑在执行中所形成的“交叉感染”、“监狱人格”等弊端,行刑社会化已经成为刑法发展的潮流。 “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社区’管理已经初具规模,如何优化社会参与,拓宽社会参与的渠道,发挥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就社区矫正而言,通过综合运用社会力量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丰富了刑罚执行的手段和方式,提高了刑罚执行的效果。社区矫正在实践中呈现出了刑罚执行与社会服务的有机结合、特殊人群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的有机结合,这正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一种体现。”高铭暄说。 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关系几何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各种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举措,都应当在法治的框架下展开。因为只有在法治框架内完成的社会管理创新,才是真正的创新,才会经得起实践的检验,才具有持久的生命力。 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中,应该如何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 贾宇认为,首先要完善社会管理立法。我国的社会管理法律空白较多,由此带来了管理上的漏洞。所以,应尽快完善社会法立法和民生法治建设;加强城市社区管理、乡村基层社会治理、互联网虚拟社会管理、非政府组织登记管理等领域的立法;强化对重大社会潜在问题的监测和法律预警。 “其次,要坚持依法行政。如果政府部门不能依法行政,想依赖其他的措施来实现对社会的有效管理、推动社会的发展进步,这几乎是不可能的。行政机关的社会管理创新不能游离于法治之外,以‘创新’之名违背法律来解决问题,是不应被允许的。”贾宇说。 此外,贾宇还认为,要继承历史经验,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形成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如浙江省诸暨市的“枫桥经验”,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预防和化解矛盾的工作机制,实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实效,值得借鉴。 “当前,我国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是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大背景下展开的。在党的领导下,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建成法治国家,就是最大的社会管理创新。各种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举措,都应当在法治的框架下展开,因为只有在法治框架内完成的社会管理创新,才是真正的创新,才会经得起实践的检验,才具有持久的生命力。”贾宇说。
2011-12-03中国死刑何去何从?本报从2002年报道著名的延安“枪下留人”事件以来,一直在关注中国的废除死刑之路。故专访一直在关注中国死刑问题的贾宇教授,在一片“喊杀”的声浪之外,我们也需要倾听一种理性的声音。 贾宇 本报资料照片 记者 闫文青 摄 拆解死刑中国结:李昌奎案不能再翻烧饼 ——专访刑法学家、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 编者按: 生存,还是死亡?这是个纠结的问题。对中国来说,一方面,死刑数量居高不下,为适应世界文明潮流,国家正在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另一方面,公众对死刑葆有“恶有恶报”、“震慑犯罪”的愿望和初衷。今年以来,因药家鑫案、夏俊峰案、李昌奎案等,死刑问题再度引起普遍关注乃至争议。 中国死刑何去何从?本报从2002年报道著名的延安“枪下留人”事件以来,一直在关注中国的废除死刑之路。故专访一直在关注中国死刑问题的贾宇教授,在一片“喊杀”的声浪之外,我们也需要倾听一种理性的声音。 华商报:今年以来,因为药家鑫案、夏俊峰案、李昌奎案等一系列案件,死刑问题再度进入公众视野,并引起很大争议。你觉得这些重大案件和公众集中的关注,会对中国的废死之路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贾宇:公众对死刑的关注,在我看来,主要不是对具体案件怎样判处的关注,而是一些社会情绪通过这样一些事件表现出来。纵观这些争议,话题的引起都和案件当事人的身份有关,如贫困者,或富裕者、官员还是普通民众等等,这反映出在急剧的社会转型期,社会心理失衡和社会阶层的冲突问题。另一个方面反映出司法公信力的不足,民众对权力部门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有一些质疑。民众关心国家大事是好事,但所表现出来的“一边倒”的肃杀之气,以及倾向暴戾的情绪,是让人担忧的。 实际上,死刑的存废之争不是一天两天了。对死刑存废争议的过程,也是人类文明不断进步的过程。从国际范围内来说,今天的中国,死刑罪名仍然很多,执行也很多。在这种情况下,民众还不满意,这和人类文明的发展方向是不相适应的。 华商报:支撑死刑存在的依据以及中国死刑居高不下的原因是什么? 贾宇:一个是报应观,另一个是威慑观。报应就是如果残忍的犯罪者没有被执行死刑,民众就感到罪犯没有罪有应得。罪有应得,其实就是朴素的报应观念,就来源于动物的报复本能。人类在原始蒙昧的时代,以血还血,以牙还牙,到后来,国家和政府把处于自然状态的报复制度承接过来。此后,随着历史发展,始终处于一个刑罚制度越来越宽缓,死刑制度越来越谨慎,死刑执行方法越来越文明的状况。 从全世界范围来说,死刑制度在一步步走向消亡。以欧洲而言,已全部废除死刑。我们要认识到死刑和人类文明的方向不一致,不能回到原始的报应观:他杀了人,我们再杀一个人。 死刑的另一个支撑是威慑观。很多人说,把杀人犯杀了,别人就不敢再杀了,这背后就有一个威慑的愿望。然而,理性的研究证明,靠刑罚是不能减少杀人、减少恶性犯罪的。你很难发现有罪犯在犯罪前,会认真地思考刑罚的规定是什么。事实上,刑罚在犯罪的决意过程中,是很少起到作用的。 华商报:现实中,在遏制和震慑贪污腐败犯罪方面,死刑也一直被寄予厚望。 贾宇:中国是世界上少数对贪腐犯罪规定死刑的国家。实际上,说到死刑的震慑作用,像成克杰那么高的身份,只要有一种制度告诉他,这个钱你不能拿,拿了就当不成了,我敢保证他不会拿这个钱,而不是说他知道拿了这钱会判死刑。因为他压根就认定他犯罪不会被发现。但是,大家却认为逮住一个重判,别人就害怕了,其实这也就像看病一样,你开处方,要查清楚病因,犯罪的病因不在于刑罚轻重,那么死刑的震慑作用就只是一个善良的愿望。 华商报: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后,网上一片欢呼,现实中则有人放鞭炮庆祝。也有另外一种声音:毕竟是一个人死了,值得我们这么狂欢吗? 贾宇:除了对死刑报复观念和震慑的迷信之外,我们也要检讨内心深处一些黑暗的东西,为什么判一个人死刑时,社会在狂欢?这是我们没有意识到,在人类文明的进程中,中国暂时还没有废除死刑,是不得已,没办法的,杀人有什么可高兴的呢? 一些研究证明,参与到死刑执行过程中的人,包括警察、法官、检察官,心灵都会受到伤害。而其他人体会不到这种心灵震撼。我在网上看到一篇文章,是一个母亲的自白,说她的儿子被人杀了,她上访了三年,在度过了人间地狱般的3年后,她突然意识到一个问题,就是:我的儿子死了,我这么三年苦熬过来,罪犯如果死了,他的妈妈不是也和我一样?结果她放弃了要判罪犯死刑的要求。 所以,当民众意识到杀人,包括杀罪犯,并不天然地代表着文明和正确,罪犯杀人是罪恶,我们杀人是不得已的以恶制恶时,我相信,喊杀声就不会那么多了。如果再能意识到想通过死刑来震慑犯罪实际上只是一种良好愿望时,我想,有更多的一批人就不会再喊杀了。 华商报:这次云南省高院因为李昌奎案被卷入舆论漩涡。你怎么看待云南省高院在李昌奎案中的表现?以及中国的法院在限制死刑方面所做的工作?也有人觉得云南高院选择了一个不恰当的案例。 贾宇:我经常说,法院现在面临的压力很大。在我们国家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下,又要严格控制死刑。然而,如果一片喊杀声,这个非杀不可,那个也非杀不可,中国的死刑执行数量就下不来。而死刑使得中国在世界人权领域受到非常大的压力。其实,我们不要跟西方国家比,就和自己的历史比,康熙时期,中国一年秋决执行死刑不到40个人,按这个标准,我们目前一年的死刑执行应该控制在500人左右,但真实情况呢?虽然没有公布过,但应该远远超过这个数字。 对于李昌奎案,法院基于案件里面存在自首、邻里纠纷、情感纠葛等因素,从法律上来说,判死缓没什么问题。但是,民众接受不了,拿药家鑫与李昌奎做比较。我认为,如果李昌奎案能够在民事赔偿上达成协议,可能更稳妥一些。但不管怎么说,都应该善意理解法院在这方面的努力。 华商报:那为什么是云南省高院作出这样一个判决?云南高院一位法官认为李昌奎案在10年后看,会成为一个标杆。也有人认为,云南省高院的观念“太超前”了。 贾宇:云南属于毒品犯罪的高发区,这类案件执行死刑的几率很高,所以,云南控制死刑的压力其实很大。就李昌奎案,个案非常残忍,但毕竟是邻里之间民事矛盾激化的刑事犯罪,比起贩毒、黑社会犯罪来说,危害性显然低一些,因为死缓与死刑的选择,都是在严重与更严重之间比较,云南省高院的说法是有道理的。 李昌奎案中体现的还是大家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当然对法官和法院的监督是应该的,例如案件中有没有徇私舞弊等。但李昌奎案,暂时看来不存在这些问题,其实就是一个法官对死刑案件的认识和判断问题。 华商报:现在李昌奎案已进入再审,你对结果有什么期望? 贾宇:在理想状态下,如果能够在民事赔偿方面有所推进,受害人家属能够谅解,维持死缓的判决并附加限制减刑的条件,让李昌奎在监狱里终老,我想是一个最好的结果。因为很难从法律专业领域说,案件判错了,但如果由于舆论压力就改成了立即执行,我觉得对司法的进步、对司法机关的威信都有很大损害。因为一旦司法的威信被彻底毁掉,对社会是非常可怕的,那我们还有什么地方能主持公道?还有什么地方可讲理?如果媒体上哪种声音大,就按哪种声音来,到时候证明案件错了,这不是个好事情。所以,法院一定不能再翻烧饼。由于民意的压力,把李昌奎拉出来杀掉,虽然一时民意的诉求达到了,但是,对法治进程没有什么好处,对于司法公信力没有好处。 华商报:但是,很多人也认为,司法腐败等导致公信力下降,这也是现实。例如有人批评云南省高院,“在防范民意的同时,可能却向权力打开后门”。要想避免舆论审判,首先应该提升司法公信力。 贾宇:要重建司法信任,首先责任在司法机关自身。要提高执法素质,改变司法理念,在技术层面来说,司法人员的办案水平也要提高。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无论面对权势,还是金钱,还是社会舆论,司法机关一定不能随波逐流。要树立司法的公信力,需要一批有理想,有信念的人,要有对法治的信仰,只要我是依法办事,符合法律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不管来自什么样的干扰,都要顶得住,坚持司法的权威性,这一点很重要。否则,领导一说,你变了,群众一喊,你变了。变完以后,发现不对,谁来负责?哪个领导来给你负责?哪个群众给你负责?所以,一方面司法机关要坚持司法为民,另一方面要坚持法律底线,不受权势舆论干扰。对正确的监督,正确的民意,要积极呼应,而坚守,就是自己认定合法正确的,要扛住压力,挺得住。 华商报:也有法律学者批评,认为云南省高院即使要对限制死刑做出贡献,也应该选择一个更好的案例,也有人认为法官在这个案子中滥用了自由裁量权。 贾宇:应该不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包括药家鑫案,当时即使不杀,在法律上也没有问题,只是目前我们的国情不能接受而已。我们的刑法里头没有任何一个规定,说某一种案件一定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所以司法机关对此是有自由裁量权的。 有人批评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太大,可是,英美法系的法官不是更厉害吗?司法本身是需要独立判断的职业。法官工作的本质就是司法判断,所有从事判断的人,都必须给他独立的判断权,就像足球场上的裁判,他有可能犯错误,但在现场你仍然必须给他独立的判断权,没有当场停下比赛来审查这个裁判是不是黑哨或者有什么问题,否则,这种游戏就没法进行。再者,司法人员有特定的职业的思维方式,司法中有些原则、规则,只有经过科班的司法训练才能理解,才能接受,才能掌握。比如,我们常说的罪刑法定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自证其罪的原则,禁止刑讯逼供的原则,这些东西,都是经过了人类司法的黑暗阶段,从无数冤假错案的教训中总结出的。案件的调查过程是复杂的,就像望闻问切一样,司法人员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来判断,而一个普通民众可能只是从一个报道、一个说法甚至一个传言开始判断。 华商报:你主张废除死刑,当然不是说现在就废除,你有没有抱过这种希望,通过一个著名的大案件实质性推动,像药家鑫案、李昌奎案等。 贾宇:我主张废除死刑,当然是通过制度层面对所有犯罪都一律废除,从制度上没有死刑了。但是,在死刑还在的情况下,什么样的案子适用,什么样的不适用,这里面有个公平性的问题。那么,司法机关怎么样把握限制死刑的步子,走到什么样的一个频率比较恰如其分,这是要慎重考虑的。对于法院通过个案来减少死刑的一切努力,只要不是徇私枉法,我都支持。 对于药家鑫案,我觉得,可能在现在民众的理解程度上,包括现有的司法在控制死刑的程度上,执行死刑可能更稳妥一些。因为,这个案件行为本身太恶劣,几乎没有任何情有可原的方面,挑战了民众一般的能够谅解的底线。另外,中国限制死刑的努力,走到目前的程度,据我观察,像药家鑫这样的案件还没有达到不执行死刑的程度。所以在中国国情下,要完成限制死刑的任务,既要方向明确,还要步骤稳妥。走得太激进了,可能会带来负面效果。 华商报:但我们能看到,各地法官对控制死刑的认识,参差不齐,步伐也不一致。在李昌奎案被判处死缓的同时,有辽宁的夏俊峰案。夏俊峰因杀死城管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案件本身有许多证据上的疑点,已引起法律界人士的呼吁,你怎么看待? 贾宇:夏俊峰案,存在着小贩与城管这样一种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冲突。另外,法官也不是生活在真空里。在今天,我们的司法人员独立思考的习惯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的时候,很有可能把自己当成政府的一部分,有的判决中,法官可能会觉得,你怎么敢对政府管理者采取这样极端的反抗措施?那我们政府的权威、威信还在什么地方?反过来,如果站在民间立场上,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我们能看到,虽然被杀害的人非常不幸,但杀人者也有情有可原的地方,这样来思考问题的话,那夏俊峰案可能就是另外一个结果。 华商报:死缓制度曾经是中国的一个发明。但现在也有人认为,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虽然都属于死刑,但毕竟一步之遥,阴阳两隔,李昌奎案中表现得很明显。有人也因此批评死缓制度,你怎么看? 贾宇: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强制改造,以观后效。这是中国的一个发明。实际上就是为了限制死刑,“罪行极其严重”,就可以判处死刑,但是不是需要立即执行呢?就增加了这么一个门槛,这也是立法的一个技术,从制度上限制死刑使用。既然我们不得已,保留了死刑,那么,就尽可能减少真正执行死刑,这是立法的本意,就像毛主席原来说的,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 华商报:现实中的 “必须立即执行”,应该怎么理解? 贾宇:在我看来,就是比较而言,在国内或本地,最为严重、最为残忍的犯罪。那什么叫必须立即执行,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的话,只有一个理由,就是这个罪犯把他关在监狱里面终老,但由于这个犯罪人的影响极大,只要他活着对社会就有危害,他的那个犯罪组织或者他的同伙,还会在他的精神感召下继续危害社会。这种情况下就叫做必须立即执行。要从法条来理解的话,我看就这一种可能性。其他都没有立即执行的情况。但实际上这一条是做不到的,我们没有充分地贯彻执行这一条。 华商报:是不是说立法本意是严格限制死刑,但司法实践一直在突破? 贾宇:1979年的刑法里只有17个死刑罪名,到1997年修改时,已经达到了68个死刑罪名,好不容易,2008年才减去13个,即便这样,我们在世界上死刑罪名仍然第一。 我们总觉得,中国怎么能废除死刑呢?好像我们中国历来都是个非常残忍的国家,非常暴力的社会,实际上,我们汉唐封建社会,都在控制死刑,所谓“刑罚为盛世所不能废,也为盛世所不尚”,不崇尚死刑、重刑,尤其是明智的统治者都在讲慎刑恤典。就是要慎用少用死刑的意思。而恰恰现在废除死刑的欧洲,在200年以前的时候,严刑峻法,无所不用其极的残酷刑法,比中国要严重得多,只是这200年以来,他们的文明走到了我们的前头,我们必须要看清楚这一点,而不是说,中国历来就喜欢杀人。 华商报:但这样一种社会共识要建立可能还需要很长的路走。 贾宇:我还是很乐观的。我相信随着文明的进步,大家对重刑的呼声会减少。我和一些学者在10年以前,就呼吁将来要废除死刑,但那时“响应者寡”,绝大多数人都表示不理解,甚至法学家们很多也表示不同意见,但到了今天,我们不要说法学界,就看药家鑫案,你能想象如果发生在十多年前,会有一些人站出来说不要杀他吗?这就是文明的进步,虽然呼吁不杀的比例很小,但毕竟从无到有,有了这么一批人,能够心平气和地说他到底是个孩子,犯罪是可恶,但我们大家再把他杀掉,符合文明发展的方向吗?表现了我们的文明吗?这就是进步,我10年前写的一篇文章的标题就是“中国死刑必将走向废止”,我对这一点确信不疑。 华商报:李昌奎案之后,还有赛锐案等纷纷涌现出来,有人说,掀起了“死刑翻案风”,你怎么看待? 贾宇:这些案件翻腾出来之后,大家群起而攻之,因为这些案件以前没有来征求大家的意见,是司法人员比照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来办理的,没有按照普通民众的情感来判案,现在大家按照自己的情感一判断,都觉得不对,那大家要算这个账啊,我们好不容易经过法院的努力,包括李昌奎赛锐案等等,死刑有所减少,如果把这些案件都拿给公众来评判,大家都认为李昌奎该杀,赛锐也该杀,这个也该杀,那个也该杀,我们国家的死刑数量将会是多少?我们的死刑,刑法规定的罪名数量和执行数量,已是世界第一埃这样下去,中国将是一个怎样的国家? 华商报:中国已走在废死之路上,要真正废除死刑,还要在制度各方面做哪些准备? 贾宇:第一步,要将死刑逐步控制到只针对人生命的犯罪,对财产犯罪、经济犯罪逐步减掉死刑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目前减去的13个死刑罪名,都是这方面的。虽然目前对贪腐犯罪的死刑暂时废除不了,因为如果急于废除这方面的死刑,大家会认为是宽纵贪官,接受不了。但要认识到,贪腐犯罪其实本质和盗窃是一样的,钱财毕竟跟生命不同。第二步是对涉及生命的犯罪,最终缩小范围,把死刑控制在谋杀这样的主客观危害很大的犯罪。一般的斗殴致死等,不再判处死刑。另外一个废除死刑的准备条件是:真正的、没有减刑假释可能性的无期徒刑的出现,也就是用实质意义上的终身监禁来代替死刑。 但这些都是从立法技术上来说。真正废除死刑的条件应该是经济进一步发展,逐步实现公正的社会分配,社会心理越来越平衡,阶层之间的矛盾和不满、利益的冲突都缓和下来,那时,我们或许就可以心平气和地谈死刑废除的问题了。(华商报记者\江雪杨鹏 ) 贾宇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研究领域:中国刑法学、国际刑法学和犯罪学,在国内较早对死刑制度改革发表系统的理论见解和实践主张(1995年),并长期积极致力于推动该领域的变革。曾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中国当代法学名家”等荣誉称号,被聘为最高法、陕西省高院、检察院等中央、地方政法单位的咨询专家。
2011-08-23大河网-河南法制报 报道: 8月13日,三门峡市政法领导干部西北政法大学培训基地挂牌、开班仪式同时举行,三门峡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郭绍伟率该市60余名政法领导干部参加培训。 据悉,举办这种形式的培训班,是三门峡市创新政法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机制、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尝试,是凭借高校教育资源优势、提升政法部门服务社会管理创新能力的有益探索。在为期4天的培训中,西北政法大学专家、教授将讲授依法行政、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法理学、民事诉讼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同时对《行政强制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了解读。
2011-08-22·贾宇:监督法院审判的评判标准只能是“判决是否合法” ·贾宇:中国死刑必将走向废止 “如果药家鑫都不死,那中国法律已死……如果李昌奎都不死,那中国法律已死……”媒体报道药家鑫案、李昌奎案一路走来,这样的语式表达可说是耳熟能详。 自药家鑫案、李昌奎案引起普遍关注后,网络媒体接着爆出云南昭通男子赛锐27刀砍死女友二审被改判死缓的案件,受害者家属表达对云南省高院判决的不满。几乎同时,桂林人梁勇又通过互联网走进了公众的视野,他残忍地杀害了自己的妻子成女士,并肢解、水煮妻子的尸体,在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之后,也被广西高院改判死缓。一时间,“死缓翻案风”风生水起,莫衷一是。 死刑改死缓的争议,实质是触动了国人中“杀人必须偿命”的传统死刑观念。药家鑫案、李昌奎案等涉及死刑的案件一经媒体报道,舆论哗然。视野所及,喊杀声汹涌澎湃,主流意见和被害人亲属一致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事实上,近年来舆论中的喊杀声越来越高,有针对杀人放火犯罪的,有针对贪污受贿犯罪的,还有针对交通肇事犯罪的。中国作为一个拥有五千年文明历史的国家,中华民族历来以礼仪之邦而骄傲,暴戾之气从来不曾成为被推崇的主流文化。而今天,不论公众出于什么样的愤怒,在一个和平年代的文明国家里,出现一浪高过一浪的喊杀声,让人不能不深感忧虑。 慎刑恤典,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历来是官方的主流观点。早在我国西周时期的经典著作《尚书》就提出“罪疑惟轻,功疑为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注释1)的主张。 先圣孟轲早在2300年前就提出了“不嗜杀人者能一之”的统一论(注释2)。 我们回顾中国古代“盛世”的历史,盛世的缔造者均有一条共同的经验,即明德慎刑,恤刑,所谓“刑罚为盛世所不能废”,亦“为盛世所不尚”。 先看文景之治。汉文帝以缇萦救父为契机,废除了肉刑。景帝继位后,在文帝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进一步减轻肉刑的处罚。 再看贞观之治。唐太宗即位后,力图完善刑法,指示群臣讨论统治与立法的原则。当时,出现了宽严两种截然不同的主张:大臣封德彝劝以威刑肃天下者,魏征以为不可。因为上言王政本于仁恩,所以爱民厚俗之意,太宗欣然纳之,遂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唐太宗在诏令中说:“泣事慎罚,前王所重”。贞观之治的时候,国家一片太平盛世,每年执行死刑的人数只有几十人。 据《资治通鉴》载:贞观六年(632)十二月;“帝亲录系囚,见应死者,闵之,纵使归家,期以来秋来就死。仍敕天下死囚,皆纵遗,使至期来诣京师”。贞观七年(633)九月:“去岁所纵天下死囚凡三百九十人,无人督帅,皆如期自诣朝堂,无一人亡匿者;上皆赦之”。(同上书)由此可见,“大治”是行“仁政”、施“德治”的历史必然。 离我们最近的盛世是康乾盛世。康熙治国,一生勤政、慎政,主张仁爱宽刑。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全国秋决(判死刑)的犯人“尚不及四十人”。 在我们的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国内生产总值位列世界第二,又一次走向伟大复兴的时候,在我们建设和谐社会、开创盛世的时代,人文复兴同样值得期待,民众的平和宽厚之心更有高的标准和要求,而不是相反。 注释: 1、《尚书》:“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基本含义是,在处理两可的疑难案件时,宁可偏宽不依常法,也不能错杀无辜。源自西周,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的谨慎,防止错杀无辜,凡是疑难案件,都采取了从轻处断或赦免的办法。号称是古代中国疑罪从无的名言。 2、孟子见梁襄王,出,语人曰:“望之不似人君,就之而不见所畏焉。卒然问曰:‘天下恶乎定?’吾对曰:‘定于一。’‘孰能一之?’ 对曰:‘不嗜杀人者能一之。’‘孰能与之?’对曰:‘天下莫不与也。王知夫苗乎?七八月之间旱,则苗槁矣。天油然作云,沛然下雨,则苗浡然兴之矣。其如是,孰能御之?今夫天下之人牧,未有不嗜杀人者也,如有不嗜杀人者,则天下之民皆引领而望之矣。诚如是也,民归之,由水之就下,沛然谁能御之?’”解:孟子拜见梁襄王,出来,对人说:“远看他不像国君,到跟前也不见到威严的所在呀。突然问我说:‘天下怎么能安定?’我回答说:‘平定于统一。’‘谁能统一它呢?’回答说:‘不嗜好杀人的能统一它。’‘谁能跟随他?’回答说:‘天下没有不跟随的啊。大王知道那禾苗吗?七八月之间天旱,禾苗就枯槁了呀。天自然布起云,滂霈下起雨,那禾苗兴盛地长起来呀。它像这样,谁能抵挡它?如今天下的国君,没有不嗜好杀人的啊。如果有不嗜好杀人的,那天下的民人都伸长脖子而盼望他呀。果然是这样啊,民人归附他,如水的顺流而下,滂沛浩大的谁能抵挡它?’”
2011-08-19全国政法大学“立格联盟”第二届高峰论坛举行 本报讯 记者台建林 通讯员赵玎玎 全国政法大学“立格联盟”第二届高峰论坛7月9日在西安举行,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五所高校的书记、校长和教育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陕西省教育厅等部门领导围绕“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这一主题展开研讨。 2010年5月30日,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组成“立格联盟”,并在华东政法大学举办首次论坛。 “立格”由英文legal音译而来。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介绍说,选用“立格”二字,有建立规矩、建立规格、建设制度、树立标准的意思。作为法学教育的五校成立“立格联盟”,就是要为国家的“立格”作出贡献,即一如既往地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担当重任,努力奋斗。同时,也要为中国法学教育“立格”,即为法学教育的规范化、为中国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贡献力量。 “立格联盟”在推进法学教育改革的同时,还将就学科专业、师资队伍、科学研究、图书文献和学校行政管理等方面工作定期开展校际互访与经验交流活动,开展学术合作,优势互补,共同促进学校的发展。 五大法学名校“掌门人”纵论锻造“卓越法律人才” □本报记者台建林 本报通讯员赵玎玎 7月9日,全国政法大学“立格联盟”第二届高峰论坛在西北政法大学举行。 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司长孙霄兵在发言时开宗明义地指出,今年以来,教育部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精神,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其中,针对法学高等教育提出了教育改革项目——“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将创新“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模式”、“国际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以及“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三种法律人才分类培养模式,建立“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积极推进“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工作,即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的实际岗位工作、法律实务工作者担任兼职教师,探索“国内——海外联合培养”机制,优化课程体系、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推进教学方法改革。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局长霍宪丹在发言时呼吁:“时代需要高层次、高素质的卓越法律人才,国家正在推进与公共治理密切相关的重大发展战略,需要一大批高端人才,其中也必然包括能够治理国家、管理社会、驾驭复杂局面的‘治理类’卓越法律人才。法学教育既要面对大众,为法律部门和各行各业培养大批法律人才,同时又要面向未来,培养‘治理类’的卓越法律人才。” 围绕“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这一论坛主题,五所政法大学的书记、校长分别进行了发言。 法学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 谈到当前法学教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时,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计划专家工作组组长黄进认为包括如下几个方面:法学教育整体办学水平较低;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模糊;实践教学环节薄弱导致学生知识应用能力和职业技能低下;国际化水平整体较低,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国际化法律人才严重不足等。 西南政法大学党委书记张国林指出,在我国,按照现代法学架构进行的现代法学教育大约只有二十年,法学教育改革仍然在探索阶段,普遍存在一些问题,如:基本定位不够合理,缺乏准入制度,起点较低,规模较大,难以保障法学教育质量,法学教育与职业结合度较低,与社会需求有一定的距离。学生的法律实务水平普遍不高,同时也不同程度地缺乏坚定社会主义信仰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及职业伦理等素养。 “法律人才培养的层次多样,而相对应的培养目标单一;重视‘法律工匠’式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学生的现代法治精神不足;法学教育与社会实践脱节,学生的实践能力较为欠缺,法律人才的职业取向与社会需求错位;法律人才呈现结构性过剩,低端法律人才供过于求,高端人才却相当短缺。”华东政法大学校长何勤华表达了对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现状的忧虑。 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路径 “教育部提出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顺应了法学教育职业化转向的趋势。可以说,制定和实施‘卓越计划’是总结新中国法学教育历史经验,深化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契机,对法学高等教育面向社会需求培养人才,调整人才培养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示范和引导作用。”黄进进一步谈到了“卓越计划”的目标应定位于“以提升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加大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培养、造就一批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卓越法律职业人才。从目前的情况看,人们在观念上还是将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学学术教育对立起来。‘卓越计划’的实施应当是我国法学教育向职业教育转变的一个重要的契机,应当用这样一个计划统一法学教育界的思想,推动法学教育向法律职业教育的转变。” 教育部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这一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推进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加强政法队伍建设、解决我国法学教育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贾宇指出,西北政法大学总结长期的办学实践,结合时代特征,确立了关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教育理念,那就是:法治信仰、中国立场、国际视野、平民情怀。要使学生深刻地认识到:走法治的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是中国社会的必然发展之路,也是解决当前中国社会面临问题的唯一正确出路;要使学生确立以强烈的责任感来建设伟大祖国的立场;要多了解国际的发展情况,世界的发展情况,取彼之长,为我所用;要教育学生把自己定位为一名普通的公民,把自身价值的实现,建立在心系底层,面向实际,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服务的基础之上。 何勤华认为,卓越法律人才应具备法治精神、丰富的法学知识、充足的法治实践、法律的国际化背景,也就是“应用型、国际型、创新型的高端人才”。这就要求学生“有促进正义、维护正义的理想、基本功扎实、知识面广、具有较强的法律实务技能”。在培养标准上,应该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结合法学的特点,锻炼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具有维护公平正义的责任感,形成执政为民的世界观。 对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提出了自己的独特见解,他认为,创新培养模式必须准确界定卓越法律人才的品质和规格,合理界分通识教育、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阶段,运用有效的方式、方法、手段进行有针对性的个性化培养,实行导师制在课堂教学外对学生进行全程指导,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建立学生遴选和淘汰机制,保证培养对象具备成为卓越法律人才的品质和学习能力。 法学教育的改革探索模式 五所高校一直在不断地探索法律教育方面的改革,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中国政法大学的“高级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体制改革”:学校将法学教育定位于法律职业教育,整合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实施6年两阶段“4年基础学习+2年应用学习”融贯式培养,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现行法学本科教育学制过短的问题,增加现行模式缺乏的知识应用、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训练。实行“分站式”专业实习模式,学生根据自身的兴趣、就业方向,在专业实习课程中选择参加两站进行专业实习。加强“法律诊所教育”,推进教学方法与考试方法改革。 西南政法大学的“实务人才实验班”和“学术人才实验班”:分别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独立培养,配置高水准的师资团队,项目人才统一实行择优培养、末位淘汰和选拔递补机制,并力求在学制上有所突破。推广小班教学和启发式、思辨式、案例式等教学模式。其中,“实务人才实验班”将特别突出社会实践环节,“学术人才实验班”则侧重科研创新能力的培养。 华东政法大学的“通识教育+跨学科(专业)教育+校企联合培养+科研能力训练”培养模式:拟结合本科招生,进行双主修、双学位、双校复合等方式培养。试行“4+2”模式本硕贯通体制,重点培养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国际航运等方面的国际化经贸法律人才,试行“4+1”国际化培养,本科毕业后到海外高校攻读学位或者开展技能培训。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构建本科创新拔尖人才“文澜人才培养模式”:建立适合培养“文澜人才”需要的招生机制或生源选拔机制,实行本硕连读,采取2+2+2的培养方式分阶段培养,即通识教育、专业课程学习和基础职业训练、研究生学习阶段,并进行分流培养。由学生根据兴趣和能力,分别选择专业学位研究生和科学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实行导师制为主、课堂教学为辅教学,学校与职业部门联合培养,通过国际合作办学培养国际视野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 西北政法大学的“实务培训模式”:从2008年开始,35岁以下的法学专业青年教师开始全部轮流在司法机关兼任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1年,使青年法学教师在研究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切实的“理论联系实际”。从2008年开始,学校推荐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且综合素质高的法学教师,挂职司法机关领导岗位1年。学校首创了法科研究生在司法机关实训半年担任见习法官助理和检察官助理的研究生教育改革,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为期6个月的实务训练,已建立了39个研究生实训基地,有一千七百三十余名法科研究生参加了实训。
2011-07-13由西北政法大学主办的全国政法大学“立格联盟”第二届高峰论坛7月9日隆重举行,来自教育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等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及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五所高校的党委书记、校长等齐聚古城西安,围绕“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展开研讨。人民日报、新华社、陕西日报、法制日报等媒体持续关注报道。 我国首部法学高等教育指导文件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年底启动 本报西安7月10日电 (记者杨彦)记者从9日在西北政法大学召开的全国政法大学“立格联盟”第二届高峰论坛获悉,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将在今年年底正式启动。据介绍,“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将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第一个关于法学高等教育的专门指导性文件,也是教育部在社会科学领域最先实施的卓越人才培养计划。 这次卓越计划的目标定位为:以提升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培养、造就一批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卓越法律职业人才。 此次卓越计划提出的“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是由高校与实务部门作为法律人才培养的共同主体,推进“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选送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岗位工作1—2年,从法律实际工作部门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担任兼职教师。 “立格联盟”成员包括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5所大学。 《 人民日报 》( 2011年07月11日 12 版)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将于今年底启动 人民网西安7月9日电 (记者杨彦)从今天在西北政法大学召开的全国政法大学“立格联盟”第二届高峰论坛获悉,教育部即将推出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将在今年年底正式启动。据介绍,“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将是建国以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第一个关于法学高等教育的专门的指导性文件。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专家工作组组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说,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存在整体办学水平较低;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模糊;实践教学环节薄弱导致学生知识应用能力和职业技能低下;国际化水平整体较低,不能适应法学教育国际化和法律职业竞争国际化的需要,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国际化法律人才严重不足等突出问题。为培养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法律人才,教育部决定实施法学专业卓越人才培养计划,这也是教育部在社会科学领域最先实施的卓越人才培养计划。 黄进介绍,今年4月1日,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专家咨询组、专家工作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对卓越计划的实施背景、意义及面临的形势任务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研讨,并达成了一系列重要共识;6月2日,专家咨询组、专家工作组第二次工作会议在重庆召开,会议讨论了卓越计划专家工作组提交的实施卓越计划文件草案,并围绕法学教育的定位、卓越计划的实施目标、法律人才分类培养模式的内涵、各类型人才培养模式之间的逻辑关系等内容进行了深入研讨。按照工作进度安排,“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将会在今年底正式启动。 黄进透露,这次卓越计划实施的主体层次在本科阶段,向上适当延伸到硕士研究生层次。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为:以提升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加大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培养、造就一批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卓越法律职业人才。目前,初步列入文件草案的主要任务包括:创新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实施法律人才分类培养模式创新;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化课程体系、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推进教学方法改革,等等。 他说,此次卓越计划提出的“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是以常态化、规范化的体制、机制建设为基础,加强高等学校与实务部门合作,由高校与实务部门作为法律人才培养的共同主体,一起承担法律人才培养的职责。其主要内涵是实现实务部门与学校在培养目标制定、课程体系建设、实践平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人才培养环节的紧密合作,共同培养具有系统、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较强的法律实务技能与高尚的法律职业伦理的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在这一工作机制的基础上,还将积极推进“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有计划地选送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的实际岗位工作1-2年,积累法律实践经验。从法律实际工作部门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担任兼职教师,承担法律专业课程教学任务。 在培养机制方面,卓越计划另一个重点是探索“国内——海外联合培养”机制。鼓励高校与国外顶尖院校合作,支持高水平的中外合作项目。发挥国内一流法学院校的办学优势和创新能力,引进海外顶尖院校的优质教育资源,通过教师互派、学生交流、合作研究、联合培养、共建课程、远程教育、开发项目、短期交流、学分互认和学位互授联授等形式创新“国内——海外联合培养”机制。 据了解,“立格联盟”成员包括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5所大学。“立格”是英语legal(法律)的音译,中文“立格”又包含有建立规格、建设制度、树立标准的寓意。联盟高校将建立合作机制,共享优质教育资源,在推进法学教育改革的同时,就学科专业、师资队伍、科学研究、图书文献和学校行政管理等方面开展校际互访与经验交流活动。2010年5月30日,以“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法律高端人才”为主题的首届论坛在华东政法大学召开,并宣布联盟成立。下一届论坛将于明年在西南政法大学举行。 中国将启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 新华网西安7月9日电(记者许祖华)记者从9日在西北政法大学举行的全国政法大学“立格联盟”第二届高峰论坛上了解到,中国将在今年底启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培养、造就一批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本次论坛由西北政法大学主办,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协办。与会的专家学者围绕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研究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和交流。 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专家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就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理念、模式与机制做了介绍。 他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之后,在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工作方面实施了两个项目,“基础学科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实验计划”;在工程教育领域教育部推出了“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按照工作进度安排,“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将会在今年年底正式启动。 目前,初步列入文件草案的主要任务包括:创新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实施法律人才分类培养模式创新;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化课程体系、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推进教学方法改革。 在培养机制方面,卓越计划的一个重点任务是创新“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在这一工作机制的基础上,还将积极推进“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工作。另一个重点是探索“国内--海外联合培养”机制。 全国政法大学“立格联盟”第二届高峰论坛召开 本报讯 (记者 李向红)7月9日上午,全国政法大学“立格联盟”第二届高峰论坛在西安召开。来自全国5所政法大学代表围绕“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研究”这一主题各抒己见。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局长霍宪丹、中国法学会学术研究处处长彭伶、省教育厅副厅长郭立宏等出席了论坛。 “立格”即英文“legal”的音译,中文“立格”,意为建立规矩、建立规格、建设制度、树立标准。此次论坛是针对教育部在社会科学领域准备率先在法学专业启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计划”而顺应召开的。 论坛结束后,代表们共同决定了下届“立格联盟”的举办地为西南政法大学。
2011-07-11我国首部法学高等教育指导文件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年底启动 本报西安7月10日电 (记者杨彦)记者从9日在西北政法大学召开的全国政法大学“立格联盟”第二届高峰论坛获悉,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将在今年年底正式启动。据介绍,“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将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第一个关于法学高等教育的专门指导性文件,也是教育部在社会科学领域最先实施的卓越人才培养计划。 这次卓越计划的目标定位为:以提升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培养、造就一批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卓越法律职业人才。 此次卓越计划提出的“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是由高校与实务部门作为法律人才培养的共同主体,推进“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选送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岗位工作1—2年,从法律实际工作部门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担任兼职教师。 “立格联盟”成员包括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5所大学。 《 人民日报 》( 2011年07月11日 12 版)
2011-07-112020年12月,西北政法大学组建“法治学院”,旨在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自成立以来,法治学院秉持“德法兼修、明法笃行”的育人理念,坚持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融入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全过程、各方面。法治学院承担全校习近平法治思想课程的教学任务,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成效显著。 把牢抓手不放松 2020年11月,西北政法大学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成立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是全国高校习近平法治思想协同研究机制的13家创始单位之一,法治学院教师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研究队伍的骨干力量。该中心始终坚持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一切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不断推进实体化建设,完善组织结构,出台规章制度,恪守政治性与学术性并重的特殊定位,在学术研究中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阐释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积极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理化研究、学术化表达、体系化构建、大众化解读、国际化传播、集成化统筹、一体化贯彻,积极推动学术研究成果向教学领域尤其是习近平法治思想课程教学工作转化。 2021年10月,西北政法大学依托法治学院开展建设的“习近平法治思想虚拟教研室”获批成为陕西省首批省级虚拟教研室建设试点单位。该虚拟教研室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为后盾,由法学理论教研室、数字法学教研室、法治与国家治理研究室教师组成教学团队,利用信息化教学手段开展线上线下、虚实结合的教学研究活动及课堂教学实践,打造“虚拟网络教学矩阵”,初步形成了开放动态、包容弹性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教学发展共同体,努力成长为一支立足法学、覆盖全校、辐射全省、面向全国的高素质复合型教学研究团队。 课堂覆盖无死角 为积极贯彻落实“2021年秋季学期面向法学专业本科生开设‘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课程”的要求,法治学院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性积极承担这一教学任务,于2021年暑期积极备课,编写了与“马工程”教材配套使用的10余万字的教案、参考资料、课件、知识图谱和知识点记诵口诀。2021年9月,“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专业必修课面向全体法学专业本科生正式开课。2022年春季,法治学院对法学以外专业本科生开设“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通识选修课。2022年秋季,法治学院对法学各专业硕士研究生开设“习近平法治思想”专业学位课,对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的博士研究生开设“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方向课。2023年,法治学院协助教务处在《本科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2023)》中设置了包含9门专业选修课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门课程模块”,搭建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教学体系。 自2022年起,法治学院重点建设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融入法学专业课为特色的“高等政法院校法治学系列教材”,现已出版《中华法治文明》(2023)、《区块链法学》(2023)、《中国判例制度史》(2024),《社会治理法学》已完成书稿撰写。法治学院于2023年受教育部门委托研制了《普通高等学校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教学重点指南》并已提交验收。 见行见效结硕果 法治学院积极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开展新文科建设和教学改革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21年,首批国家级别新文科研究与改革实践项目“法治学教学体系创新实践研究”顺利通过中期检查。2021年,“法治学课程体系创新与教学内容改革研究”立项为陕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重点攻关项目并以优秀等次结项。2022年,“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研究”立项为哲学社会科学重大专项项目。2023年,“大数据、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研究”立项为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与法治发展重要论述”立项为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法治学院已完成《习近平法治思想教学指南》等14个教学指导文件的研制工作,部分教学指导文件已在校内外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教学实践中应用。 法治学院重视跨平台、融媒体的宣传工作,与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陕西省党校、陕西省社科院、陕西省广播电视台合作录制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全媒体宣传活动系列短视频》;与西安丝路声脉文化有限公司、丝路之声广播剧创研基地合作推出立足于习近平法治思想入耳、入脑、入心的《法系天下》系列广播剧,已在全国30多家电台播出,扩大了影响力和传播范围。 未来,法治学院将继续在深入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三进”工作方面发挥自身优势,创新工作方法,深化理论研究,加强课程建设,推动实践创新,培养具有坚定政治立场、深厚理论底蕴和突出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法治人才。 (张书友 张永林 王永恒) 【中国教育报】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教学科研凝心聚力 “三进”工作铸魂育人http://paper.jyb.cn/zgjyb/html/2024-04/12/content_637793.htm?div=-1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三十年:中国探索与经验”主题边会在日内瓦举行 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3届会议期间,中国人权研究会14日在日内瓦举办“《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三十年:中国探索与经验”主题边会。人权领域专家学者就宣言和行动纲领的中国实践、生存权与发展权理念、人权国际合作以及少数群体权利保障等议题展开研讨。 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鲁广锦在主旨发言中表示,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本国国情相结合,努力走出一条顺应时代潮流、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以安全守护人权、以发展促进人权、以合作推进人权不仅符合宣言和行动纲领精神,而且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宣言和行动纲领精神的发展,必将为推进全球人权治理朝着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钱锦宇指出,人权文明的中国形态是人权文明多元论的具体表达与实践,其核心内涵是以相互尊重为基础,以合作促发展,塑造人权文明多样性。 吉林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法学院院长何志鹏说,中国在发展和促进人权的历史上,长期高度关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实现和保护。从中国的经验可以看出,发展是解决包括人权在内的一系列问题的有效途径。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赵健舟说,中国在人权领域推进的非政治化议程追求平等和相互尊重的人权交流。在国际人权治理面临严峻挑战时,非政治化的人权话语将有助于国际社会弥合分歧。 在关于残疾人权利保障的发言中,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王姝琪说,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是中国立法坚持以人为本,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生动体现。 吉林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人员申天娇说,中国提出的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契合宣言和行动纲领宗旨,三大倡议的落实有利于规划和指引全球人权治理。 与会专家学者还就中国少数民族发展权保护、脱贫攻坚对保护人权的意义、中国人权教育发展等进行了深入研讨。
新华社日内瓦3月15日电(记者石松)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5届会议期间,“人权法律保障的中国经验”主题边会15日在瑞士日内瓦举行。边会由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办,邀请了来自国内外的专家学者,围绕脱贫攻坚、荒漠化治理、反恐、残疾人体育权利等议题,交流探讨人权法律保障的中国经验。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人权研究中心主任范九利表示,中国通过不断健全人权法律保障,切实提高了人民生存权、发展权的保障水平,可以将中国经验分享给更多国家和地区,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以促进全球人权事业不断发展。 美国明尼苏达大学教授方强认为,中美两国可以通过学术交流、法律研究和人权对话增进相互了解,通过对话与合作共同探讨人权法律保障的具体实践。 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马成表示,从构建完整的脱贫攻坚法律体系,到最新出台的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国持续为减贫和共同富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来自摩洛哥的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何晓娜表示,中国对扶贫、经济发展和法律改革的承诺,证明了其韧性、适应性和致力于促进人类尊严和福祉的奉献精神。 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艺术学院)副院长郭淼表示,中国走出了一条符合自然规律、符合国情地情的中国特色防沙治沙道路,通过环境政策、环境义务及责任立法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予以保障。 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讲师杨博文认为,中国构建了一套既符合宪法精神又尊重人权的反恐法律体系,在开展反恐行动时,中国始终坚守宪法规范的基础,并将人权保护作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王姝琪表示,近年来,中国残疾人体育事业的法律政策保障更加有力,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和竞技体育成就显著。 【新华网】中外专家交流人权法律保障的中国经验https://app.xinhuanet.com/news/article.html?articleId=f3e02e7cd24889f98e1ded4ae8b5a171×tamp=78074
4月15日,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联合西安市雁塔区司法局长延堡司法所、西北政法大学社区、航天六院社区、紫郡长安北社区和雁南中学等单位共同开展“总体国家安全观·创新引领10周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七进”宣讲活动,普及国家安全知识,提升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教育宣讲团学生宣讲员和社区工作者深入机关、企业、社区、工地、学校、超市,通过发放宣传资料、设立咨询台、专题讲座和网络宣传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国家安全教育宣讲与普法宣传活动。 在社区和商超宣讲活动中,宣讲小组与居民群众面对面交流,详细介绍了国家安全法律法规,防范电信诈骗,就大家关心的法律难题进行了专业解答。 在企业和建筑工地现场,宣讲小组详细讲解了安全生产知识,阐述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并重点强调了施工现场常见的安全隐患及预防措施。宣讲小组通过生动的案例分析和实用的操作指导,帮助建筑工人们深刻认识安全生产对于个人和企业的重大意义。在雁南中学,宣讲员围绕学生关心的“网络安全”进行专题讲解,为学生们上了一堂生动活泼的国家安全教育课。 通过活动的开展,西北政法大学广大干部、职工、学生和居民群众深刻地认识国家安全形势,提升国家安全意识,增强国家安全使命,营造了“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 (通讯员 金山) 【群众新闻网】西北政法大学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七进”宣讲活动 https://www.sxdaily.com.cn/2024-04/17/content_106573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