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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新闻

副校长单文华带队参加“中国国际法学会2026年学术年会”

4月24日至26日,由中国国际法学会与华东政法大学主办的“中国国际法学会2026年学术年会”在上海举行。中国国际法学会原会长曹建明、李适时出席年会开幕式。外交部副部长华春莹在年会开幕式上作视频致辞,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贾宇、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黄进、华东政法大学校长肖凯等出席开幕式并致辞。我校副校长单文华带队参会。 单文华在“涉外法治建设与国际法学术研究”主题边会中的“涉外法治建设中国际法的学科定位与研究方向”议题中指出,国际法学科是事关涉外法治建设发展的基础性学科,国际法是衔接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关键桥梁,应大力国际法研究与运用,突出中国在国际法发展中的话语贡献,并建议推动跨学科、跨部门协同,培养兼具国际视野、家国情怀与卓越实战能力的高层次法治人才。 我校涉外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王瀚分别主持议题五和边会四。在议题五“国际航空法和国际空间法”中,他表示,希望通过学术外交影响国际立法进程,为我国航天强国建设与和平利用外空的战略目标提供智识支持。在边会四“国际货物运输法的新发展:以海商法的实施和《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为重点”中,他表示,该公约的制定与通过为我国海运与金融实务接轨国际新规则、提升在全球贸易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提供了机遇,对我国涉外法治发展具有重大价值。我校《法律科学》副主编孙尚鸿,国际法学院(国际仲裁学院)院长助理刘静也参会发言。 来自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司法实务界、法律服务行业等1500余名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及青年学生参会。 (供稿:国际法学院(国际仲裁学院) 撰稿:刘静 审核:李立)

校园动态

国际法学院(国际仲裁学院)学生携手中亚交换生走进西安仲裁委员会

4月27日,在西安仲裁委员会组织的“国际仲裁原理与实务”研学活动中,国际法学院(国际仲裁学院)副教授师怡带领2025级国际仲裁专业、涉外律师专业法律硕士、涉外基地班本科生与中亚留学生参与学习。 西安仲裁委员会刘红部长讲解了西安仲裁委员会发展脉络,重点解读西仲官方LOGO深层象征寓意以及中国仲裁公正宣言的渊源与意义,诠释西仲秉持公平公正、坚守公信底线、开放协同联动、深耕涉外服务的核心初心使命,帮助学生全面、立体地了解仲裁机构,读懂西仲文化内核底蕴。 研学团队重点走访了西安仲裁委员会立案大厅、标准仲裁庭、线上仲裁厅等功能区域,感受西仲标准化、智慧化、规范化仲裁办公办案体系。全体师生共同观看西安仲裁委员会官方主题宣传短片,感悟西仲深耕丝路法治、坚守公正初心的发展理念。同学们结合课堂所学理论知识和未来职业规划,踊跃提问,现场氛围热烈。 (供稿:国际法学院(国际仲裁学院) 撰稿:庄诗仪 审批 :李立)

学术频道

我校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常安教授、詹海宝副教授参加“大国形象与对外法治传播”学术研讨会议

4月24日,“大国形象与对外法治传播学术研讨会”在西南政法大学召开。中共中央党校原副校长李君如、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会长李林、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副总编辑李雅芳、重庆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张琼、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林维等出席并致辞。来自法学界、新闻传播学界、外国语言文学界、出版界及科技企业的专家学者围绕中国法治国际传播的顶层设计、理论建构与实践路径展开研讨。我校副校长、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常安教授,新闻传播学院副院长詹海宝副教授应邀参会并发言。 常安以《中国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世界意义——从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谈起》为主题进行大会主旨发言。他指出,今年三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我国民族工作领域第二部基本法,亦是一部宪法性法律,贯彻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中国少数民族权利保护实践证明,主权完整是权利保障的基础性前提,超越零和博弈的族群政治思维、以共同现代化夯实权利的经济基础、将权利保护视为国家责任,是多民族国家权利保护的可行路径,也为世界范围内相关宪法难题的解决贡献了中国方案。 詹海宝以《中国公共话语中法治关注的历史变迁与影响机制》为主题,在“中国法治国际传播:理论与方法”主题研讨会上进行发言。他基于谷歌图书数据库约30万种汉语书籍、269亿词汇,结合经济、教育、立法、司法等宏观指标,运用主成分分析与格兰杰因果检验,对1949年以来中国公共话语中的法治关注度及其影响机制进行了实证考察。该研究为对外法治传播提供了基于大数据的实证支撑。 来自中共中央党校、中国社会科学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外文局、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科研院所和高校的学者参会。 (供稿:新闻传播学院(艺术学院) 撰稿:詹海宝 审核:王森)

媒体报道

【中国新闻报】【统战新语】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何以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发展是解决民族地区各种问题的总钥匙。已表决通过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设“推动共同繁荣发展”专章,为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治理框架。如何以法治之力促进民族团结,精准回应民族地区发展的时代需求?多位专家对此进行深度解读。 为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带来深远影响 丁赛: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党委书记、研究员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围绕全面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目标,规定了推动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赋予“三个意义”、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从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建设、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安边固边兴边、移风易俗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成为今后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的根本遵循,必将产生长远而深刻的影响。 一方面,要继续发挥制度优势加快各民族共同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 “十五五”时期,民族地区面临高质量发展的阶段性任务重、自我发展能力亟待提升、技术创新能力较弱等发展短板,将在国家大力支持下,着重在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全面融入国家发展战略、提升自我发展能力等方面协同发力。 在经济发展上,仍需继续提速追赶,保持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增速的良好态势;还需着力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也就是要充分挖掘增长潜力,将以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建设为主的固定资产投资引领经济发展的模式转型为注重技术进步、加快产业结构升级、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并持续强化自我发展能力。 区域协调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国家将在区域协调发展上构建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和国土空间体系。健全推动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机制,健全主体功能区制度体系,强化国土空间优化发展保障机制。完善区域一体化发展机制,构建跨行政区合作发展新机制,深化东中西部产业协作。 民族地区作为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化工和石油能源以及可再生能源资源都较丰富,应把“资源优势”转变为“能源优势”再到“发展优势”,加快推进清洁能源基地建设,继续加大西电东送等跨省区重点输电通道建设,提升清洁电力输送能力,发挥经济增长潜力在新发展格局中积极作为。 另一方面,要精准施策全方位推动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基础设施建设层面,民族地区要聚焦交通、水利、能源、信息等关键领域精准补短板、强弱项,持续推动各类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质增效、迭代升级,为现代化发展打通“大动脉”、筑牢“硬支撑”。 产业发展层面,民族地区要立足自身资源禀赋,深度挖掘自然资源与民族文化资源,重点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构建特色鲜明、绿色低碳、富有竞争力的现代化产业体系,稳步推动产业从“初级粗放”向“高端精细”转型提质,为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能。 公共服务建设层面,民族地区要以教育、医疗、文化、社保等民生重点领域,持续加大投入力度、健全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质效,着力让各族群众享有更优质、更便捷、更均等的公共服务。 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层面,民族地区要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始终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导向,着力推动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良性互动、协同共生。 此外,边疆民族地区要以“边稳民安、边兴民富”的核心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两大任务,多措并举,着力实现固边与兴边同向发力、安全与富裕同步提升,为民族地区现代化筑牢安全根基。 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法治保障 常安: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法治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研究中心教授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信息化不断推进,民族工作的内涵、地域、领域、工作对象都发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变化。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一方面面临诸多新的要求,另一方面与全国其他地区的联系不断加深,同时在国家发展大局中也承担着对外开放前沿等新的使命。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四章以“推动共同繁荣发展”为题,系统回应了现代化进程中保障民族地区发展的时代需求。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劳动力、生产资料、数据信息等生产要素的流动性显著增强,这意味着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各民族共同繁荣无法采取孤立、封闭发展方式,而必须加快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促进各地区在经济上更加紧密地连结在一起,融为一体。 第四章九个条文对“推动共同繁荣发展”作出更为具体详细的规定,内容涵盖涉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民族地区发展与国家新发展格局的衔接等方面。重申了国家在促进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中的政治责任,强调打破区域隔离壁垒,实现民族地区的发展融入区域协调发展格局,充分发挥民族地区的资源禀赋优势、服务区域一体化发展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民族事务治理基本法的形式,系统推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与共同繁荣发展,这一制度设计能够有效保障各族群众的受教育权、劳动权、文化权等各项权利,切实维护各族群众平等参与、共同发展的权利,在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进程中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将为全球民族事务治理和少数民族权利保障提供制度范本。 为破解各民族共同富裕制度性难题提供法律依据 倪文艳: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讲师,法治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中推动共同繁荣发展的相关规定,既为破解各民族共同富裕进程中的制度性难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以中华民族大团结促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第一,构建支撑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系统性发展框架。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从宏观层面明确推动各民族共同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阐明了新时代国家推动民族地区发展的目标和方向。国家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推进民族地区全面、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意味着发展更加注重结构优化、生态保护、民生改善和社会公平,着力点在于使民族地区具备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第二,促进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的路径转型与机制完善。一方面,强调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国家结合民族地区发展实际,准确定位民族地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推进有效市场建设,并通过完善区域一体化发展机制、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以及健全帮扶协作机制等政策工具,为民族地区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同时,支持民族地区立足资源禀赋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实现差异化竞争。另一方面,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明确规定,推动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公共服务资源的合理配置,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性和可及性。而关于改善边境村落人居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的规定,将夯实边境地区的生存发展基础,让边民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三,推动民族地区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发挥更加主动的作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明确规定,支持民族地区在维护国家边疆安全、资源能源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这意味着民族地区需要承担起超越本地区利益的国家战略责任,在发展中统筹好局部与全局、发展与安全的关系。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纵深推进,广大边疆民族地区正从传统意义上的发展末梢转变为国家对外开放的前沿门户。这一转变不仅为民族地区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拓展外部空间提供了机遇,更使其成为内外循环交汇的关键节点。民族地区应主动作为,将自身资源禀赋、区位优势与国家战略对接,实现跨越式发展。 在现代化进程中,国家通过制度创新和政策协同,有效避免了世界范围内少数民族现代化进程中普遍面临的民族地区经济边缘化、民族矛盾与冲突加剧、资源开发利益冲突等难题,更以实践证明所谓“强迫劳动”等言论是对中国民族政策的曲解和对中国发展成就的否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强调各民族不仅是现代化建设的受益者,更是积极的参与者和共同的建设者,确保各族群众享有平等的发展权利。中国以法律保障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制度创新,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少数民族发展问题提供了有益借鉴。 【统战新语】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何以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形势政策

人民日报|第三场部长通道 谋发展办实事

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三场“部长通道”集中采访活动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3位部长接受了记者采访。 司法部部长贺荣—— 政府立法工作将突出优化营商环境 “大会刚刚审议通过3部重要法律,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立法工作的高度重视,彰显了‘中国之治’的制度优势。”司法部部长贺荣说。 发展要高质量,立法也要高质量。“十四五”时期,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议案60部,制定修订行政法规165件次、废止53件,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 贺荣介绍,内容上,精准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作用越来越凸显。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后,全国各地相继出台了22部配套规定,对稳定预期、提振信心发挥了重要作用。 效率上,用“小快灵”立法及时回应大民生。比如,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惠及13.9亿社保卡的持有人员;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治理网络消费痛点难点,惠及9亿多网上消费者。 “开局之年,政府立法工作将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的法律法规制度供给,使法治更好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好体现社会公平正义。”贺荣表示,立法工作将突出优化营商环境,突出促进科技创新,突出保障民生,突出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 人民日报|第三场部长通道 谋发展办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