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主持召开经济形势专家座谈会强调 坚定信心增强定力 坚定不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张高丽出席 新华社北京7月8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7月8日上午在京主持召开经济形势专家座谈会,就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听取专家学者意见和建议,并发表了重要讲话。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出席座谈会。 座谈会上,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理事长李扬、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樊纲、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一鸣、辽宁大学经济学院院长谢地、上海社科院院长王战、湖北省发改委主任李乐成、深圳市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吴思康、宝钢集团董事长徐乐江、美的集团董事长方洪波等结合各自的研究领域、各自地区或各自企业的实际先后发言。他们分别就金融改革与防控金融风险、宏观经济运行与趋势判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东北经济振兴与国企改革、国际经济形势、中部地区经济形势、经济发展与科技创新、钢铁行业去过剩产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民企发展等摆情况、讲问题、提建议。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单位的其他专家学者,也就当前宏观经济运行中的一些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 习近平认真听取专家学者们的发言,不时就有关问题与专家学者进行讨论。专家学者们发言后,习近平发表了重要讲话。 习近平指出,当前经济运行基本平稳,符合预期和中央对经济形势的判断。经济基本面和社会大局基本稳定,金融市场运行总体平稳,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新的进展,但经济走势仍然分化,新旧发展动力的转换需要一个过程,新动力的成长势头正在加快。从趋势看,经济发展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变,经济韧性好、潜力足、回旋余地大的基本特征没有变,经济持续增长的良好支撑基础和条件没有变,经济结构调整优化的前进态势没有变。从经济运行看,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特征更加明显,必须坚定信心、增强定力,坚定不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新的经济结构,强化新的发展动力。 习近平强调,宏观经济政策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适度扩大总需求,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有力、有度、有效落实好“三去一降一补”重点任务;引导好发展预期,用稳定的宏观经济政策稳定社会预期,用重大改革举措落地增强发展信心。 习近平指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要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为指导,总结和提炼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经验,同时借鉴西方经济学的有益成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只能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又要经受实践的检验,进而指导实践。要加强研究和探索,加强对规律性认识的总结,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推进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经济学科建设。 习近平指出,在错综复杂的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下,要实现更好发展,必须更好分析形势和环境,更好把握战略机遇期内涵和条件变化,更好把握宏观经济大势,更好应对挑战。为此,要加快培养造就国际一流的经济学家、具有国际视野的企业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养成问计于专家学者的习惯,调动专家学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用好、用活智力资源。对专家学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的要积极采纳。专家学者要立足国情、深入调研,着力研究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注重从客观经济事实出发,揭示经济现象背后的本质及规律,努力多出经得起实践检验的研究成果,为经济社会发展献计献策。 王沪宁、栗战书、万钢、周小川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座谈会。
2016-07-09新华社北京6月16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从我国国情出发,遵循法治建设规律和法律顾问、律师工作特点,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促进依法办事,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选拔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专业人才进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 坚持分类规范实施。从实际出发,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分类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明确政策导向和基本要求,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综合考虑机构、人员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符合实际的组织形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方式,积极稳妥实施。 坚持统筹衔接推进。着眼于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大局,处理好法律顾问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之间的衔接,畅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法官、检察官之间的交流渠道。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拟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目标任务。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二、建立健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 (四)积极推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党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机关外聘的法学专家、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五)在党政机关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党政机关拟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六)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法律事务较多的工作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可以配备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乡镇党委和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七)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1.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3.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4.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5.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6.所在党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3.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4.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5.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选。被聘为法律顾问的,由聘任机关发放聘书。 (十)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1.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2.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3.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4.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 (十一)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2.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3.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4.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5.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市、县、乡同级党委和政府可以联合外聘法律顾问,为党政机关提供服务;党委和政府可以分别统一外聘法律顾问,为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供服务。 (十三)各级党政机关根据本意见设立公职律师。公职律师是依照本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党政机关公职人员。 (十四)公职律师履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五)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十六)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属于外聘法律顾问的,予以解聘,并记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个人诚信档案,通报律师协会或者所在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三、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 (十七)工商、金融、文化等行业的国有独资或者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内部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企业外聘的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 在国有企业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国有企业拟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人员或者外聘的其他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但外聘其他国有企业现任法律顾问的除外。少数偏远地方国有企业难以聘任到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法律顾问的,可以沿用现行聘任法律顾问的做法。 法律顾问的辅助人员可不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参照本意见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十八)国有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规模和业务需要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聘请一定数量的法律顾问。 国有大中型企业可以设立总法律顾问,发挥总法律顾问对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十九)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的制定; 2.对企业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核; 3.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4.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外聘律师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 5.组织处理诉讼、仲裁案件; 6.所在企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负有监督职责,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意见,督促整改。法律顾问明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警示、不制止的,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一)国有企业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公司律师是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照本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员工。 (二十二)公司律师履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公司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十三)公司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完善管理体制 (二十四)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和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分别承担本单位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对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以及对本单位申请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等。 (二十五)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二十六)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法律顾问、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1.在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满15年; 2.具有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获得其他相应学位; 3.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十七)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脱离原单位,可以申请转为社会律师,其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依照本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的,应当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相关规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依照有关程序遴选为法官、检察官的,确定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考虑其从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的年限、经历。 (二十八)律师协会承担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业务交流指导、律师权益维护、行业自律等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九)党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 (三十)党政机关要按照以下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 1.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 2.起草、论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 3.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十一)国有企业要按照以下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作用: 1.讨论、决定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 2.起草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应当请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 3.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交由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进行法律审核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十二)各级党政机关要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纳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目标责任制考核。推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力量建设,完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促进有关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三十三)党政机关要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采取政府购买或者财政补贴的方式,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外聘法律顾问报酬,为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三十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分类施策、重点推进、鼓励探索,有步骤地推进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三十五)人民团体参照本意见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 (三十六)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按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办法。
2016-06-20习近平主持召开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强调 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 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 刘云山出席 新华社北京5月17日电(记者吴晶、华春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17日上午在京主持召开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一个没有发达的自然科学的国家不可能走在世界前列,一个没有繁荣的哲学社会科学的国家也不可能走在世界前列。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哲学社会科学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高度重视哲学社会科学,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刘云山出席座谈会。 座谈会上,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汝信、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林毅夫、中国社科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钟君、敦煌研究院研究员樊锦诗、复旦大学中国研究院教授张维为、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康震、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沈壮海、国防大学战略研究所教授金一南、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研究员王文先后发言。他们分别介绍了哲学、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历史学、政治学、文学、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军事学等学科和领域的研究进展,并就如何推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创新发展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习近平认真听取大家发言,不时就有关话题同学者们深入讨论。大家发言后,习近平发表了重要讲话。他首先表示,发言的同志讲得很好,很多是真知灼见、肺腑之言,听了很受启发。他向全国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致以诚挚的问候。 习近平强调,观察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需要有一个宽广的视角,需要放到世界和我国发展大历史中去看。人类社会每一次重大跃进,人类文明每一次重大发展,都离不开哲学社会科学的知识变革和思想先导。现在,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不断健全,研究队伍不断壮大,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取得丰硕成果。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深入研究和回答我国发展和我们党执政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出一大批重要学术成果,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了重大贡献。 习近平指出,新形势下,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地位更加重要、任务更加繁重。历史表明,社会大变革的时代,一定是哲学社会科学大发展的时代。当代中国正经历着我国历史上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也正在进行着人类历史上最为宏大而独特的实践创新。这种前无古人的伟大实践,必将给理论创造、学术繁荣提供强大动力和广阔空间。这是一个需要理论而且一定能够产生理论的时代,这是一个需要思想而且一定能够产生思想的时代。一切有理想、有抱负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都应该立时代之潮头、通古今之变化、发思想之先声,积极为党和人民述学立论、建言献策,担负起历史赋予的光荣使命。 习近平强调,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区别于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根本标志,必须旗帜鲜明加以坚持。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继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继续发展21世纪马克思主义、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我国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要自觉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自觉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贯穿研究和教学全过程,转化为清醒的理论自觉、坚定的政治信念、科学的思维方法。 习近平指出,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首先要解决真懂真信的问题,核心要解决好为什么人的问题,最终要落实到怎么用上来。我国哲学社会科学要有所作为,就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研究导向。脱离了人民,哲学社会科学就不会有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生命力。我国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要坚持人民是历史创造者的观点,树立为人民做学问的理想,尊重人民主体地位,聚焦人民实践创造,自觉把个人学术追求同国家和民族发展紧紧联系在一起,努力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研究成果。马克思主义是随着时代、实践、科学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开放的理论体系,它并没有结束真理,而是开辟了通向真理的道路。把坚持马克思主义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统一起来,结合新的实践不断作出新的理论创造,这是马克思主义永葆生机活力的奥妙所在。 习近平强调,要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按照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思路,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 习近平指出,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一是要体现继承性、民族性。要善于融通马克思主义的资源、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资源、国外哲学社会科学的资源,坚持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说到底是要坚定文化自信,文化自信是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二是要体现原创性、时代性。我们的哲学社会科学有没有中国特色,归根到底要看有没有主体性、原创性。只有以我国实际为研究起点,提出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理论观点,构建具有自身特质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才能形成自己的特色和优势。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应该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从我国改革发展的实践中挖掘新材料、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观点、构建新理论,加强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加强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以及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等领域的分析研究,加强对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研究阐释,提炼出有学理性的新理论,概括出有规律性的新实践。三是要体现系统性、专业性。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应该涵盖历史、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军事、党建等各领域,囊括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前沿学科、交叉学科、冷门学科等诸多学科,不断推进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和创新,努力构建一个全方位、全领域、全要素的哲学社会科学体系。要抓好教材体系建设,形成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立足国际学术前沿、门类齐全的哲学社会科学教材体系。 习近平强调,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极其繁重的任务,要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各方面力量协同推进。 习近平指出,加强和改善党对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领导,是繁荣发展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要把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政治领导和工作指导,一手抓繁荣发展、一手抓引导管理。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既要有比较丰富的自然科学知识,又要有比较丰富的社会科学知识,以不断提高决策和领导水平。要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 习近平强调,哲学社会科学领域是知识分子密集的地方,要把这支队伍关心好、培养好、使用好,让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成为先进思想的倡导者、学术研究的开拓者、社会风尚的引领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要实施以育人育才为中心的哲学社会科学整体发展战略,构筑学生、学术、学科一体的综合发展体系。要实施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工程,着力发现、培养、集聚一批有深厚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学贯中西的思想家和理论家,一批理论功底扎实、勇于开拓创新的学科带头人,一批年富力强、锐意进取的中青年学术骨干,构建种类齐全、梯队衔接的哲学社会科学人才体系。要认真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做到政治上充分信任、思想上主动引导、工作上创造条件、生活上关心照顾。领导干部要主动同专家学者打交道、交朋友,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要加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人才使用,让德才兼备的人才在重要岗位上发挥作用。 习近平指出,要提倡理论创新和知识创新,鼓励大胆探索,开展平等、健康、活泼和充分说理的学术争鸣,活跃学术空气。要大力弘扬优良学风,推动形成崇尚精品、严谨治学、注重诚信、讲求责任的优良学风,营造风清气正、互学互鉴、积极向上的学术生态。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要立志做大学问、做真学问,严肃对待学术研究的社会效果,以深厚的学识修养赢得尊重,以高尚的人格魅力引领风气,在为祖国、为人民立德立言中成就自我、实现价值。 王沪宁、刘延东、刘奇葆、许其亮、栗战书出席座谈会。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负责同志,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部长,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咨询委员,有关专家学者和学生代表等参加座谈会。
2016-05-207月9日下午,我校召开“十五五”规划编制启动会暨暑期工作部署会。全体校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学院(部)主要负责人参会。会议由党委副书记郭武军主持。 校党委书记赵万东在讲话中指出,2025年上半年学校紧扣年度党政工作要点,在党建引领、人才培养、开放办学、校园文化建设等领域取得显著成效,但也面临诸多挑战。他强调,要持续推进学习教育走深走实,高质量推进各项重点工作;要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调研,高标准编制“十五五”发展规划;要持续强化作风教风学风建设,塑造良好的教育发展生态;要做好假期值班值守、隐患排查整治、学生实习实训、留校学生管理等工作,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校长范九利对暑期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他指出,暑期是学校思考谋划学科发展的关键期、师生开展科研的高效期,也是推进重点工程建设的窗口期。他要求,各职能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统筹推进,各学院要发挥主体作用狠抓落实,明确责任,挂图作战,加强督办,利用暑期整端的时间集中推进年度重点任务的完成,为本年度党政工作要点的顺利完成、“十四五”规划圆满收官打下坚实基础。 副校长张荣刚从规划体系、工作机制、工作计划、总体思路与要求等四个方面对“十五五”规划编制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供稿:党政办公室 撰稿:赵静 摄影:韩筱煜 审核:蒋国纲)
8月3日至6日,校长范九利、副校长赵全宇一行,先后赴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大同市司法局等单位调研交流、推进合作,并看望太原和大同两地校友。 范九利以学校的红色基因和光荣的革命传统、法学教育的优势与特色、理实并重的人才培养理念等为重点,介绍了学校情况,推介了学校在人才培养与培训、研究合作、专家智库、资源共享以及红色法治文化等方面的优质平台和合作经验,聚焦山西法治文化、合作开展研究、协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共同培养高素质人才、就业与实习等表达了合作愿景。 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管应时,省纪委监委驻高院纪检监察组长、党组成员梁荣,党组成员、副院长翟瑞卿和王虎荣,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邢益民,以及信访局、人事处、教育处、执行局、司改办、法官培训学院、刑一庭、研究室等部门负责人和部分在高院工作校友参加座谈。调研组参观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治文化墙。 在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杨景海,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崔国红会见了调研组,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王朝辉,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张宏思,以及政治部、研究室、教育培训处、国家检察官培训学院山西分院、第二检察部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座谈。调研组参观了山西省人民检察红色教育展馆。 在山西省司法学校,党委书记成正浩、纪委书记马莉,副校长张斌、杨双荣、高雪,学校招生就业办和办公室负责人参加座谈。山西省司法厅副厅长马慧健参会并讲话。范九利、赵全宇、马慧健、成正浩共同为我校设在山西省司法学校的继续教育“山西教学点”揭牌。 在大同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张晋伟,政法委副书记邵晋栋会见了调研组,大同市司法局局长梁彪、副局长兰日祥、政治部主任邓庆芳等参加座谈。云州区政法委书记赵欣丽陪同调研组到黄花产业基地和坊城新村等实地参观。 在晋期间,调研组到校友担任负责人的上海市锦天城(太原)律师事务所、山西若谷律师事务所开展访企拓岗。 调研组看望了部分山西校友,与冯晓磊、张四民、王志萍、马颖军等30余位校友座谈。调研组介绍了学校事业发展情况,向校友表达了慰问和感谢,悉心听取校友对母校事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范九利同期会见了山西省外高校校友联合会会长韩侠等一行,双方围绕合作与校友会发展交换了意见。 国内合作与校友工作处、刑事法学院、公安学院(公共安全法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负责人陪同参加活动。 (供稿:国内合作与校友工作处 撰稿:周建利 审核:刘霖杰)
7月11日,党委统战部组织学校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留学归国人员等统一战线各界代表,赴关中革命纪念馆开展“学规定、强作风、树形象”主题教育实践活动。通过沉浸式党史学习教育赓续红色血脉、凝聚奋进力量。 关中革命纪念馆全景式展现关中地区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进行英勇革命的伟大历程,着重展现了习仲勋同志光辉的革命生涯和崇高风范,更生动展现新时代陕西广大干部群众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的实践成果。 在关中革命纪念馆,大家依次参观了“创建关中革命根据地”“领导群众运动”“团结各界力量”三大核心展区,通过珍贵文物、历史照片、场景复原等载体,深情回顾了关中儿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英勇革命的伟大历程,认真体悟了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矢志不渝的革命信念和崇高品格。 参观结束后,大家纷纷表示,这是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的铸魂之旅。更加坚定了“矢志不渝跟党走”的决心,赓续红色基因,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把对革命先辈的敬仰转化为学习、工作的动力,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建言献策,努力在新时代新征程中勇担使命、砥砺前行,贡献统战力量。 (供稿:党委统战部 撰稿:刘贝贝 审核:马玲)
7月20日,第一届“财税金融法治现代化与商事仲裁创新发展”学术研讨会于宁夏中卫市召开。本次会议由我校与宁夏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中卫仲裁委员会联合主办。来自高校与机构的140余位专家学者与实务人士参加。 宁夏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西北政法大学宁夏校友会会长刘芳主持开幕式。宁夏法学会秘书长王启贺立足地方发展实际,回顾了宁夏法学会在法治建设中的坚实足迹。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原院长贾绍华表示,本届研讨会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财税金融仲裁领域的实践,也是新发展生产力培育的着力点。中国法学会银行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徐孟洲认为,财税金融法治现代化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支柱。中卫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主任刘小亮介绍中卫仲裁委员会创新探索,为维护金融市场稳定贡献仲裁力量。 副校长、陕西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张荣刚教授主持主题报告环节。贾绍华教授、复旦大学公共绩效与信息化研究中心主任牛军钰教授,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原副院长伊专、辽宁大学任际教授、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郝琳琳教授、北京中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邹义主任围绕会议主题作精彩分享。 在分论坛,与会专家围绕“推动财税法治建设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金融法治现代化与风险化解机制”“财税金融法治与商事仲裁创新发展”等议题展开热烈研讨。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席晓娟主持分论坛并作内容汇报,硕士研究生侯文超与杨康作小组发言。我校多篇研究生论文获得优秀论文奖励。 张荣刚在闭幕式总结表示,本次会议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为构建中国式现代化法治体系提供理论支撑,深化了财税法治助力新质生产力、金融风险化解与商事仲裁协同发展的内涵,搭建了跨学科、跨行业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创新交流平台。 (供稿:个人债务与金融纠纷法治研究中心 撰稿:尉钏 审核:张荣刚)
用中华优秀传统国家安全文化维护和塑造新时代的国家安全,是一个新的时代命题。文化是一个内涵非常丰富又极其抽象的概念,在关于文化的定义中,被引用最多和影响最为广泛的是英国人类学家泰勒在《原始文化》一书中的定义:“文化是人们作为社会成员习得的复杂整体,它包括知识、信仰、道德、法律、习俗和其他能力与习性。”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文化的内涵非常丰富,包括各种社会现象;文化是社会成员后天习得的;文化在性质上具有复杂性和整体性。国家安全文化兼具文化的共性和国家安全的特殊性。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笔者在本文中使用了中华优秀传统国家安全文化的表述,而没有使用中华优秀传统国家安全理论、中华优秀传统国家安全思想此类的表述,主要有以下两个理由:一是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呼应,中华优秀传统国家安全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在用语上要保持一致;二是考虑到文化和理论、思想相比,文化的内涵更丰富,更具整体性和系统性,更能涵盖中华优秀传统国家安全文化的内容。 用中华优秀传统国家安全文化维护和塑造新时代的国家安全,要在理论上厘清二者的关系,搞清楚中华优秀传统国家安全文化和新时代的国家安全是否有内在的契合性。 国家安全问题具有普遍性和历史延续性。虽然我国历史上的国家形态和当代的国家形态存在差别,但是国家安全问题却是每一个国家都要面对和解决的。例如,大禹通过“五服”制度建立的是天下国家,虽然它和近代以来的民族国家是存在区别的,但是都存在国家安全问题;以“封建”为统治方式的周王朝和以郡县制为统治方式的秦朝,以及分封制与郡县制并存的汉朝,统治方式虽然不同,但是国家安全问题都伴随着王朝从建立到灭亡的始终;无论是中原王朝政权还是周边少数民族政权,也都面临着国家安全问题。这些都反映出国家安全问题在我国历史上的普遍性。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的新时代国家安全包括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等属于传统安全的范畴,我国古代王朝也都存在这些国家安全问题,每个王朝的统治者也都会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王朝的国家安全。由于历史的局限性,我国古代王朝还不存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非传统安全问题,这也反映出国家安全问题的发展性。 国家安全问题除了具有普遍性,还具有历史延续性特征。国家安全问题特别是政治、军事、经济等传统国家安全问题,并不是某个朝代、某个时期特有的。前一个朝代或时期的国家安全问题,会影响到后一个朝代或时期的国家安全问题的形成和解决。例如,汉武帝时期创立的内外朝制度对明清时期的内阁和军机处的出现产生了重要影响,体现出政治安全问题的延续性。 中华优秀传统国家安全文化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思想渊源。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思想渊源,不但在内容上决定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基本内涵,也从深层次上形塑了其精神品质和理论品格。中华优秀传统国家安全文化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理论渊源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一部分总体国家安全观中的内容都可以在中华优秀传统国家安全文化中找到原型,另一部分则是为了和新时代国家安全形势更加契合,经过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结果。但是治国理念、安全文化并不能直接指导新时代维护国家安全的实践,而是会给我国新时代维护国家安全的实践产生以下启示:一是要依据国内外安全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国家安全政策和理论,从“新安全观”到“总体国家安全观”就是对国家安全问题深化认识的结果,以及“发展”和“安全”关系的适时调整,也反映出国家安全理论的发展变化性。二是可以抽象出更高理念层面的世界观、方法论和思维方式,可以发挥对新时代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的指导作用。 由于历史时空的转换,维护国家安全的背景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中华优秀传统国家安全文化需要一个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过程。在提炼、归纳中华优秀传统国家安全文化核心内容的前提下,探索中华优秀传统国家安全文化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面临的机遇与问题、原则与内容、遵循的规律、机制与途径、价值及新时代发展趋势等。通过中华优秀传统国家安全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找到中华优秀传统国家安全文化和总体国家安全观之间的内在契合性,抵制和批驳国家安全思想领域的历史虚无主义错误思潮,也为新时代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的实践提供历史借鉴。国家安全是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的重要基础。要高度重视国家安全问题,通过维护和塑造新时代的国家安全,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为全面深化改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稳定的国内外安全环境,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蕴含着丰富的国家安全文化,挖掘、提炼、总结、传承、发展这些优秀的国家安全文化,对维护和塑造新时代的国家安全至关重要。中华优秀传统国家安全文化不但可以为新时代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提供精神内涵上的指引,还可以为新时代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提供方法论上的具体指导。加大对中华优秀传统国家安全文化的研究力度,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副教授) 【中国社会科学网】王林: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国家安全文化https://www.cssn.cn/gjaqx/202508/t20250807_590974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