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力教授出席并主持开放条件下的中国金融法制建设研讨会

法学二系 2006年04月07日

2006年3月25日-26日,由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西南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共同主办的“开放条件下的中国金融法制建设研讨会”在西南财经大学隆重召开。来自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上海交通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广东暨南大学、西北政法学院、中南大学、四川大学、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等全国多所高校及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30余人出席了此次研讨会。我系主任强力教授出席做了大会发言并应邀主持了第二阶段的大会发言。
强力教授发言的题目是《金融领域的司法解释对金融秩序的影响》。金融领域的司法解释维护金融秩序、促进金融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不少局限性。主要从以下四方面进行阐述:(1)金融司法解释是金融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业务专业和技术性很强,在出现纠纷时有赖于司法解释做出更为明确的规定。因此,金融司法解释对促进金融秩序的发展有重大的意义。(2)金融司法解释在制定过程中应充分注重市场规律和金融规律。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存在一些偏颇之处,例如企业之间融资问题。80年代中期司法解释将企业间借贷认定为无效,现在看来存在问题。债权投资也应当视为正常的投资活动,而不应一概视为违法行为。应首先界定企业之间借贷的目的、性质,根据资金来源来认定企业之间借贷是否违背金融法规。(3)金融解释应及时保障金融秩序。证券市场的司法解释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对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问题引起的民事案件做出暂时不予受理的决定。法院不应拒绝裁判,这样不利于司法公正。在处理虚假陈述案件中的行政处罚将司法权力削弱,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和证券市场的稳定。(4)金融司法解释应当与时俱进,促进市场的发展。与时俱进就是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业务的拓展,司法解释也应做出相应的调整和修改。在制定司法解释的过程中应遵循市场规律和金融规律,同时广泛征求金融实务界、理论界、法律界的意见,以使金融司法解释更好的保护和促进作用。强力教授的发言引起热烈反响。
本次会议就金融监管相关法律制度、金融控股公司竞争行为识别及监管、银行信贷公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改革、信托制度本土化、金融刑事立法等议题进行研讨。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及金融法制建设正在走向深入,也面临着严峻考验。此次中国金融法制研讨会关注法律实践,解决实际问题,推进金融法研究的深入,相信将对我国金融法制建设起到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金融法学研究在我国的蓬勃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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