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16日上午九时,“海峡两岸教师权益之行政救济研讨会”在我院大会议室举行。台湾地区教师申诉委员会委员一行十几人,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三系主任王周户教授和行政法教研室的部分老师以及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参加了研讨会。会议由国际交流中心主任董和平教授和台湾彰化师范大学王文科教授共同主持。此次研讨会主要分为报告和讨论互动两个部分。
一、报告阶段
台湾地区教师申诉委员会许平和委员作“教师权益与行政救济之发展”的报告。在前言部分,林委员根据台湾地区现行法律规定和理论的缺陷提出问题。在教师权益救济与身份地位之关系部分,首先对教师权益进行了重新划分,其次对理论界不同的学说进行了梳理,并对德日美的教师申诉制度进行了简单介绍;在教师权益行政救济之发展部分,以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教师申诉委员会黄金宏委员作“教师权益之行政救济?-教师申诉制度运作之探讨”的报告。在该报告中,黄委员首先介绍了教师申诉制度的性质,认为属于行政救济的一个环节,是关于专属教师身份的行政救济。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组织及评议标准是基于台湾地区教师法第29条授权而来。其次探讨申诉提起的相关规定及实务上的做法;委员会进行评议程序的过程及评议决定的效力也是该报告重点之一。最后以统计资料说明教师申诉制度的重要性。
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三系系主
二、讨论互动阶段
我院师生针对大陆地区教师权益保护的具体实践对台湾学者进行了交流互动。
姬亚平(行政诉讼法教研室主任):评议书的效力如何实现?学校拒不执行,怎么办?
黄金宏委员:在台湾地区与此相配套的有监察院,可以对人、对机关进行监督,学校或行政机关拒不执行的话,监察院可以对其进行弹劾。
王周户(法三系系主任):学校取得法人资格后,台湾地区有无私法人的地位?学校自主权的范围及可诉性问题。
许平和委员:在教育管理体系当中主要有四种权利(力)即学校高权、家长参与权、教师教育自主权、学生教育权。而学生教育权是重中之重,一切都以学生受教育权为中心。
黄金宏委员:学校也有自主权,绝对有其私法人的地位。申诉制度放在专科以上的学校,处于司法仲裁的地位。
李大勇(行政法教研室教师):举证责任在教师申诉评议制度中是由申诉者和在申诉者承担的,即谁主张谁举证。那么教师评议委员会能否主动调取证据?再申诉不能超过原申诉的范围,如果在评议期间出现情势变更能否超出原范围?评议决定在行政诉愿(即大陆地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如何?
黄金宏委员:申诉书上已经明确了期限、标的等事项,法院等仲裁者处于中立者的地位。在评议期间,评议委员会如果认为有调查的必要,可以进行实地调查,作出调查结论。
再申诉的范围可以看情况而定,即使诉讼标的变更之后仍然是行政处分(相当于大陆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学校或行政机关已经撤销原处分则无再申诉的必要。如果变更了仍不服,则是一个新的处分行为,可以申诉而非再申诉。
一般来说,行政诉愿机关与教师权益申诉评议委员会是上下级关系,在诉愿过程中对评议决定一般都是可以作为证据采纳的,除非相对一方提供出足够的证据能够推翻评议决定。
管华(宪法教研室教师):评议方式的表达有无指导原则?
黄金宏委员:评议决定可以分为:申诉有理由、申诉无理由、不予受理。由于由法定期限的限制,一般是不会出现议而不决的情况。通常情况下是没有指导原则的,只是表达方式要组织好。三分之二(不承担行政职务的)专职教师组成评议会成员对教师也是比较有利的。相对而言是以学生受教育权为最高前提的。
许平和委员:需符合程序正义原则,委员形成自由心证。
杜宏宠(陕西省委党校教师、行政法专业在读研究生):教师进修方面的权利,台湾地区是如何规定的?如果学校把教师的教案弄丢了,能否申诉?如果某系系领导对老师恶语相向,能否申诉?能否告学校?
许平和委员:教师进修可以分为公益进修、私益进修和有主题性进修。进修期间可由主管机关给予相应的补助,补助的多少和当地政府的经济水平密切相关。
黄金宏委员:在台湾地区,一般情况下教案不属于知识产权。有关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关于语言暴力问题,此处也不属于申诉范围,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该研讨会在热烈的气氛中结束了,双方互赠礼物,并合影留念。
(李大勇记录整理)
4月2日下午,我校“DeepSeek赋能教育教学创新”实操工作坊顺利举办。副校长马朝琦、部分职能部门和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及200余名教职工参加了培训。人事处处长、教师发展中心主任董...【详细】
4月1日下午,我校邀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王泉教授来校作题为《数智时代对高等教育发展面临的挑战及应对》的报告。校领导班子、全校处级干部参加报告会,报告会由校党委...【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