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012年2月28日《西安日报》第1版、《西安晚报》第3版 本报讯 (记者 张文) 昨日上午,市长董军主持召开新一届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集体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研究分解《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 会议邀请了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王周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做专题讲座。《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重要的法律。在一个多小时的时间里,王周户从规范行政权法律制度概述和《行政强制法》的基本立法精神、适应范围、行政强制的原则、主要内容、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 董军指出,市政府常务会议组织对《行政强制法》进行集体学习,充分体现了新一届政府秉承依法行政理念的高度自觉和对法律学习的高度重视。他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熟悉掌握各种法律法规,努力提高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同时,要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合理防范执法风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办事。要按照法律要求,及时梳理行政强制措施,政府各部门要将明确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予以公告,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要强化执法制度建设,加强精细化管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在行政强制措施案件的办理和审核过程中,进一步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为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 会议对我市2012~2016五年及2012年度经济社会发展任务进行了分解安排,将293项任务分解落实到全市82个部门、13个区县和五区一港两基地。会议要求,市政府领导要结合各自分管工作,尽快研究工作措施,带头抓好安排落实。各区县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突出重点,细化任务,确保《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会议决定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会议指出,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标准体现了市政府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执政理念,各区县、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落实,确保每一位困难群众享受到政策的普惠。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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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魏伟 通讯员 肖伟)2月15日上午,灞桥区举办“科学发展观·灞桥大讲堂”六五普法专题讲座,特邀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法学博士、贾宇教授为广大干部作《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制保障》的专题报告,增强干部对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认识。 作为中央六部委联合举办的“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法治宣讲活动主讲人之一的贾宇教授,从分析世情、国情、社情、民情入手,深刻阐述了创新社会管理的紧迫性、重要性和必要性;剖析了社会管理创新的时代内涵,指出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向是走向法治化;提出了在社会管理创新实践中法治保障的基本任务和应把握的主要问题,让灞桥区广大领导干部受益匪浅。 该区广大干部纷纷表示:“开年伊始,区上就举办社会管理创新专题报告,足见区委、区政府对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高度重视。贾教授的报告生动深刻,指导性强,对我们做好当前社会管理工作很有启发。今年,我们将立足建设西安国际化大都市东部新城这一定位,全面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各项工作,着力推动‘幸福灞桥’建设步伐,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012-02-18对死刑在存与废的不断争议过程中,逐步走向减少与消亡,伴随着人类文明不断进步的过程。从国际范围内来说,今天的中国,死刑罪名仍然很多,执行也很多。在这种情况下,民众还不满意,这和人类文明的发展方向是不相适应的。 刚进入2012年,又一个死刑案例引起了公众的热烈讨论,这次公众却呼吁“刀下留人”。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省高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做出上述二审裁定。 对此,有门户网站对此进行了网络调查。截至1月19日,在“你认为吴英被判死刑是否量刑过重”的选项中,有87.6%的网民认为“过重”,有9.5%的网民认为“适中”,有2.8%的网民“不予置评”。这样的调查结果,从公众视角给出了此案的判决评价:量型偏重,且对全国高法启动再审抱有希望。 那么,社会舆论能否左右法律判决?舆论的一片喊杀声为何如此汹涌?面对吴英案,公众却何以普遍认为量刑过重?这一切究竟折射着国人的一种怎样的心态?带着这些困惑,本刊记者采访了著名法学家贾宇教授。 法院和民间需要共同标准 时代人物:去年8月22日,身负强奸与杀人两项罪名的李昌奎,最终被云南高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个案件原来是是判死缓的案件,因为犯罪情节的残暴,激发了汹涌的公众议论。那么舆论的介入,是否会影响法律的公正审判? 贾宇:这个案子给我们带来的启发,一方面是人民法院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是宪法规定的。案子怎么判,法院说了算,这就叫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大家没了解这个,以为普通百姓都可以判案子,人多了,大家怎么说,你法院就应该怎么判,这是不对的,这是违反法治原则,也是违反宪法原则的。另一个启发是,人民法院也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任何权利不接受监督就会产生腐败,所以还需要接受监督。 现在,每个老百姓都认为自己是法官,都认为自己有权利改变法院的判决。从根本上来说,老百姓是有这个权利,你只要手里拿着法律的武器,只要法院不是依法判决的,我们有权要求法院改判,而且还要追究责任,但是你要拿出法律理由来。法院和民间要有一个共同的标准,标准是什么?标准是法律,恰恰是这个案子最后的结局是没讲法律,讲了感觉,讲了多数人的意见,讲了政治,淹没了法院为什么要判死缓的理由。所以这个案子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失败的一个案例,舆论干涉司法的一个案例。 中国是世界上每年判死刑最多的国家之一,压力非常大。国家的政策也是想方设法控制死刑的数量,法院有控制死刑数量的责任,怎么样控制?根据刑法上的规定,可杀可不杀的,他不杀,这就叫做控制。 时代人物:您如何看待舆论对法院判决的影响? 贾宇:我们用舆论来压法院本来就合法的判决,这样做对不对呢?我们不是要搞法治国家吗?不是要依法办事吗?怎么现在变成群众专政了呢?什么叫法治国家?大家都要拿法律说事,大家不能用感觉说事,不能用感情说事,不能凭声音大说事,不能用人多势众说事,这就叫法治国家。法院要依法办事,老百姓也要用法律来监督。比如说,这个犯罪人该提供辩护权,法院没有让律师参与,这你就违法了。明明法律规定要判成死刑立即执行,你判成死缓了,这就是你法院错了。但是李昌奎的案子没有这些问题。这个案子就是你说的舆论压法院,改变了它合法的判决。这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我们的法治国家还没有建成,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在中国还很困难,只能这样来认识这个案例。 “不偿命不见得不公平” 时代人物:现在全球193个国家里,只剩下54个国家保留死刑,您也一直主张废除死刑。有一些学者主张废除死刑,同意废除死刑是全世界刑法发展的一大趋势,但是同时指出,在中国,废除死刑不但在法律界没有形成广泛的共识,而且在全社会的范围之内也缺乏相应的民意基础。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贾宇:中国社会尚未就废除死刑的问题形成共识,这句话是对的,也是个事实,但不是方向。 死刑的废除,第一,这是世界潮流;第二,这是历史规律;中国也不例外。世界潮流你是不可能阻挡的,历史规律你也是不可能改变的,至于说在这个前提下,你可以谈这个条件成熟不成熟,做得到做不到。大多数人不赞成的事情,不见得都是对的。那么,有责任的政府,有责任的舆论,有责任的学者,就要引导大家理解这个事情,应该跟大家谈这个事情,应该谈清楚,说明白,拨开云雾见日月。这就是启蒙。不能因为大多数人不赞成的事情,我们就不主张了,不讨论了,这个观点显然是没有道理的。只要是真诚地表达自己的看法就好,你不表达,他不表达,我不表达,都做沉默的大多数,社会如何能进步呢? 时代人物:法学界有很多人主张废除死刑,而民间却一直主张保留死刑,尤其是对于那些贪官,不执行死刑就没法平息民愤,您如何看待学界立场与民间立场的对立? 贾宇:现在中国社会迷信死刑有两个支撑点,一个是用死刑可以威慑他人再犯罪,第二,对于严重的犯罪,只有用死刑才能实现公正。第二个支撑点是一个比较落后的观念,这个观念从哪里来呢?就是我们原始社会中的以牙还牙,以血还血,包括你杀了人你也得死,这些观念随着时代的发展都逐渐在被抛弃。“以命偿命”,在不同的国家(包括中国)还是主流观点,认为这是公平的,但是现在我们已经慢慢做到了,不一定杀一个人就一定要判死刑,不是死了人就要有人要判死刑,这个观念在变,变到最后,大家慢慢接受的就是杀人不一定要偿命,不偿命不见得不公平,人们的公平观念不断发生变化。放在以前呢,光死刑还不够,还要五马分尸、下油锅、千刀万剐,当时的人民群众认为这样才是公平的,光把他砍头还不够公平。后来,我们就变成枪毙,整个社会进步到今天,枪毙也觉得很残忍,变成注射处死,老百姓也接受了。这是整个社会文明变化的结果,所以在这个死刑废除的过程中,按照世界规律,先废除非暴力犯罪,不涉及他人生命的这种犯罪,尽可能不判死刑,大家相对会好接受一些。而杀了人,尤其是用非常残忍的手段,没理由地杀人,先不讨论,往后放,该判死刑的就判死刑,每个国家都是这样的。现在54个还保留着死刑的国家,除了中国等少数国家以外,多数国家只留下杀人罪的死刑。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学者们主张,首先要废除不涉及人们生命的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包括了盗窃罪,贪污罪,受贿罪,诈骗类的犯罪。这种呼吁经过十多年,到2011年的年初,刑法修正案(八),盗窃罪的死刑彻底废除了,大家都接受,都同意。 现在当官的贪污、受贿,不判死刑,大家还接受不了,刑法还不敢修改。这有一个大背景,现在我们国家腐败问题很严重,人民群众对腐败问题深恶痛绝,在这样的背景下对贪污受贿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只能慢慢地再往后放。盗窃罪的死刑已经废除了,大家什么意见都没有,盗窃罪为什么要废除死刑?盗窃了一千万也不会判死刑的,没有了,偷多少都没有死刑了,偷什么都没有死刑了。法律就是一直这样在演变。所以法学界提出来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在盗窃问题上,大家接受了;在贪污受贿的犯罪,由于民愤很大,大家还接受不了,怎么办?慢慢地来,但以后经济犯罪的死刑的废除一定会是在杀人罪之前,这是必然的,无所谓民间的立场与学界的立场。当然,这需要多数人慢慢地理解,需要一个过程。 破解废除死刑困境 时代人物:十多年前,您就写过一篇文章,标题就是《死刑的理性思考和现实选择》,到如今,我们虽然已经减少了不少的死刑罪名,但要真正废除死刑,还有很长路要走,我们需要突破哪些困境呢? 贾宇:第一步,要将死刑逐步控制到只针对人生命的犯罪,对财产犯罪、经济犯罪逐步减掉死刑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目前减去的13个死刑罪名,都是这方面的。虽然目前对贪腐犯罪的死刑暂时废除不了,因为如果急于废除这方面的死刑,大家会认为是宽纵贪官,接受不了。但要认识到,贪污腐败犯罪虽然很严重,但他毕竟是财产经济类犯罪,毕竟和剥夺生命的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第二步是对涉及生命的犯罪,最终缩小范围,把死刑控制在谋杀这样的主客观危害很大的犯罪。一般的斗殴致死等,不再判处死刑。另外一个废除死刑的准备条件是:真正的、没有减刑假释可能性的无期徒刑的出现,也就是用实质意义上的终身监禁来代替死刑。 但这些都是从立法技术上来说。真正废除死刑的条件应该是经济进一步发展,逐步实现公正的社会分配,阶层之间的矛盾和不满、利益的冲突都缓和下来,社会心理越来越平衡,民众的宽容度增加到一定程度,那时,我们或许就可以心平气和地谈死刑废除的问题了。 时代人物:您对“治乱世用重典”的观点持否定态度,主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转变“严打”政策,推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有人说这对于构建所谓“人文复兴”只是“纸上谈兵”,不能从根本上对犯罪人员起到震慑作用,反而可能起到“纵容效应”,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贾宇:到底是“宽严相济”好,还是“治乱世用重典”好,这主要说的是治理犯罪的对策问题。治理犯罪问题要找到产生问题的原因,犯罪的产生原因有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教育的、家庭的,社区的。包括当事人的思想的、甚至身体的……各种复杂的原因产生不同的犯罪,典型的一个叫做“饥寒生盗贼”,这是自古以来大家都明白的道理,那么你不下功夫去解决饥寒问题,你把着力点放在对盗贼的事后惩罚上,把盗贼多发的原因归结为打击不力,显然是不够的。只要饥寒问题没有解决,盗贼问题就不能彻底解决。如果饥寒问题很严重,你把盗贼抓起来全杀掉,那后面还会有人成为盗贼,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道理。现在的问题是什么呢?管理者偷懒,犯罪率上升的时候,我就加强严厉打击,这个比较简单,比较省事。我把盗贼全部抓起来一判一杀,给大家一个交代,你看我责任尽到了。该杀的都杀了,我还能怎样?你要是去治理根源问题--饥寒问题则比较困难、麻烦,很难刀下见菜,所以注意力都不往那儿放,也不愿意往那儿放。所以,“治乱世用重典”能解决眼前的问题,解决不了长远的问题,解决不了根本的问题。 当今社会矛盾、阶层矛盾、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丛生,贫富差距很大,民众的不公平感,促使社会管理的思路和方法必须要创新,不能老是高压政策,严刑峻法。靠“严刑峻法”治理社会,历史上从来没成功过;我们30年里的四次“严打”,也未取得预期效果,未实现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刑事犯罪率一直上升,打不胜打,而且越打越多。 在这种情况下,党和政府客观上调整了药方,把“严打”改成“宽严相济”,提倡刑事和解,社区矫正,增加缓刑的适用等,以化解矛盾。更重要的是,还需要把民生问题解决好,把贫富悬殊减下来,把住房医疗保险处理好,等等,应该在这些地方下功夫,才能说是对症下药。 我们要建设盛世中国,不仅需要经济繁荣,还需要政治清明,刑罚宽缓等,这些都是大国自信的表现。 简介 贾宇,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研究领域:中国刑法学、国际刑法学和犯罪学,在国内较早对死刑制度改革发表系统的理论见解和实践主张(1995年),并长期积极致力于推动该领域的变革。
2012-02-1812月10日,大学生异口同声高呼“坚持就是胜利”。当日,西北政法大学阳光爱心志愿者协会的70多名大学生,徒步从长安南校区出发往返40公里拉练,抵御寒冷,磨炼意志,抒发青春追求。 本报记者 肖晓良摄
2011-12-22中国死刑何去何从?本报从2002年报道著名的延安“枪下留人”事件以来,一直在关注中国的废除死刑之路。故专访一直在关注中国死刑问题的贾宇教授,在一片“喊杀”的声浪之外,我们也需要倾听一种理性的声音。 贾宇 本报资料照片 记者 闫文青 摄 拆解死刑中国结:李昌奎案不能再翻烧饼 ——专访刑法学家、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 编者按: 生存,还是死亡?这是个纠结的问题。对中国来说,一方面,死刑数量居高不下,为适应世界文明潮流,国家正在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另一方面,公众对死刑葆有“恶有恶报”、“震慑犯罪”的愿望和初衷。今年以来,因药家鑫案、夏俊峰案、李昌奎案等,死刑问题再度引起普遍关注乃至争议。 中国死刑何去何从?本报从2002年报道著名的延安“枪下留人”事件以来,一直在关注中国的废除死刑之路。故专访一直在关注中国死刑问题的贾宇教授,在一片“喊杀”的声浪之外,我们也需要倾听一种理性的声音。 华商报:今年以来,因为药家鑫案、夏俊峰案、李昌奎案等一系列案件,死刑问题再度进入公众视野,并引起很大争议。你觉得这些重大案件和公众集中的关注,会对中国的废死之路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贾宇:公众对死刑的关注,在我看来,主要不是对具体案件怎样判处的关注,而是一些社会情绪通过这样一些事件表现出来。纵观这些争议,话题的引起都和案件当事人的身份有关,如贫困者,或富裕者、官员还是普通民众等等,这反映出在急剧的社会转型期,社会心理失衡和社会阶层的冲突问题。另一个方面反映出司法公信力的不足,民众对权力部门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有一些质疑。民众关心国家大事是好事,但所表现出来的“一边倒”的肃杀之气,以及倾向暴戾的情绪,是让人担忧的。 实际上,死刑的存废之争不是一天两天了。对死刑存废争议的过程,也是人类文明不断进步的过程。从国际范围内来说,今天的中国,死刑罪名仍然很多,执行也很多。在这种情况下,民众还不满意,这和人类文明的发展方向是不相适应的。 华商报:支撑死刑存在的依据以及中国死刑居高不下的原因是什么? 贾宇:一个是报应观,另一个是威慑观。报应就是如果残忍的犯罪者没有被执行死刑,民众就感到罪犯没有罪有应得。罪有应得,其实就是朴素的报应观念,就来源于动物的报复本能。人类在原始蒙昧的时代,以血还血,以牙还牙,到后来,国家和政府把处于自然状态的报复制度承接过来。此后,随着历史发展,始终处于一个刑罚制度越来越宽缓,死刑制度越来越谨慎,死刑执行方法越来越文明的状况。 从全世界范围来说,死刑制度在一步步走向消亡。以欧洲而言,已全部废除死刑。我们要认识到死刑和人类文明的方向不一致,不能回到原始的报应观:他杀了人,我们再杀一个人。 死刑的另一个支撑是威慑观。很多人说,把杀人犯杀了,别人就不敢再杀了,这背后就有一个威慑的愿望。然而,理性的研究证明,靠刑罚是不能减少杀人、减少恶性犯罪的。你很难发现有罪犯在犯罪前,会认真地思考刑罚的规定是什么。事实上,刑罚在犯罪的决意过程中,是很少起到作用的。 华商报:现实中,在遏制和震慑贪污腐败犯罪方面,死刑也一直被寄予厚望。 贾宇:中国是世界上少数对贪腐犯罪规定死刑的国家。实际上,说到死刑的震慑作用,像成克杰那么高的身份,只要有一种制度告诉他,这个钱你不能拿,拿了就当不成了,我敢保证他不会拿这个钱,而不是说他知道拿了这钱会判死刑。因为他压根就认定他犯罪不会被发现。但是,大家却认为逮住一个重判,别人就害怕了,其实这也就像看病一样,你开处方,要查清楚病因,犯罪的病因不在于刑罚轻重,那么死刑的震慑作用就只是一个善良的愿望。 华商报: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后,网上一片欢呼,现实中则有人放鞭炮庆祝。也有另外一种声音:毕竟是一个人死了,值得我们这么狂欢吗? 贾宇:除了对死刑报复观念和震慑的迷信之外,我们也要检讨内心深处一些黑暗的东西,为什么判一个人死刑时,社会在狂欢?这是我们没有意识到,在人类文明的进程中,中国暂时还没有废除死刑,是不得已,没办法的,杀人有什么可高兴的呢? 一些研究证明,参与到死刑执行过程中的人,包括警察、法官、检察官,心灵都会受到伤害。而其他人体会不到这种心灵震撼。我在网上看到一篇文章,是一个母亲的自白,说她的儿子被人杀了,她上访了三年,在度过了人间地狱般的3年后,她突然意识到一个问题,就是:我的儿子死了,我这么三年苦熬过来,罪犯如果死了,他的妈妈不是也和我一样?结果她放弃了要判罪犯死刑的要求。 所以,当民众意识到杀人,包括杀罪犯,并不天然地代表着文明和正确,罪犯杀人是罪恶,我们杀人是不得已的以恶制恶时,我相信,喊杀声就不会那么多了。如果再能意识到想通过死刑来震慑犯罪实际上只是一种良好愿望时,我想,有更多的一批人就不会再喊杀了。 华商报:这次云南省高院因为李昌奎案被卷入舆论漩涡。你怎么看待云南省高院在李昌奎案中的表现?以及中国的法院在限制死刑方面所做的工作?也有人觉得云南高院选择了一个不恰当的案例。 贾宇:我经常说,法院现在面临的压力很大。在我们国家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下,又要严格控制死刑。然而,如果一片喊杀声,这个非杀不可,那个也非杀不可,中国的死刑执行数量就下不来。而死刑使得中国在世界人权领域受到非常大的压力。其实,我们不要跟西方国家比,就和自己的历史比,康熙时期,中国一年秋决执行死刑不到40个人,按这个标准,我们目前一年的死刑执行应该控制在500人左右,但真实情况呢?虽然没有公布过,但应该远远超过这个数字。 对于李昌奎案,法院基于案件里面存在自首、邻里纠纷、情感纠葛等因素,从法律上来说,判死缓没什么问题。但是,民众接受不了,拿药家鑫与李昌奎做比较。我认为,如果李昌奎案能够在民事赔偿上达成协议,可能更稳妥一些。但不管怎么说,都应该善意理解法院在这方面的努力。 华商报:那为什么是云南省高院作出这样一个判决?云南高院一位法官认为李昌奎案在10年后看,会成为一个标杆。也有人认为,云南省高院的观念“太超前”了。 贾宇:云南属于毒品犯罪的高发区,这类案件执行死刑的几率很高,所以,云南控制死刑的压力其实很大。就李昌奎案,个案非常残忍,但毕竟是邻里之间民事矛盾激化的刑事犯罪,比起贩毒、黑社会犯罪来说,危害性显然低一些,因为死缓与死刑的选择,都是在严重与更严重之间比较,云南省高院的说法是有道理的。 李昌奎案中体现的还是大家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当然对法官和法院的监督是应该的,例如案件中有没有徇私舞弊等。但李昌奎案,暂时看来不存在这些问题,其实就是一个法官对死刑案件的认识和判断问题。 华商报:现在李昌奎案已进入再审,你对结果有什么期望? 贾宇:在理想状态下,如果能够在民事赔偿方面有所推进,受害人家属能够谅解,维持死缓的判决并附加限制减刑的条件,让李昌奎在监狱里终老,我想是一个最好的结果。因为很难从法律专业领域说,案件判错了,但如果由于舆论压力就改成了立即执行,我觉得对司法的进步、对司法机关的威信都有很大损害。因为一旦司法的威信被彻底毁掉,对社会是非常可怕的,那我们还有什么地方能主持公道?还有什么地方可讲理?如果媒体上哪种声音大,就按哪种声音来,到时候证明案件错了,这不是个好事情。所以,法院一定不能再翻烧饼。由于民意的压力,把李昌奎拉出来杀掉,虽然一时民意的诉求达到了,但是,对法治进程没有什么好处,对于司法公信力没有好处。 华商报:但是,很多人也认为,司法腐败等导致公信力下降,这也是现实。例如有人批评云南省高院,“在防范民意的同时,可能却向权力打开后门”。要想避免舆论审判,首先应该提升司法公信力。 贾宇:要重建司法信任,首先责任在司法机关自身。要提高执法素质,改变司法理念,在技术层面来说,司法人员的办案水平也要提高。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无论面对权势,还是金钱,还是社会舆论,司法机关一定不能随波逐流。要树立司法的公信力,需要一批有理想,有信念的人,要有对法治的信仰,只要我是依法办事,符合法律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不管来自什么样的干扰,都要顶得住,坚持司法的权威性,这一点很重要。否则,领导一说,你变了,群众一喊,你变了。变完以后,发现不对,谁来负责?哪个领导来给你负责?哪个群众给你负责?所以,一方面司法机关要坚持司法为民,另一方面要坚持法律底线,不受权势舆论干扰。对正确的监督,正确的民意,要积极呼应,而坚守,就是自己认定合法正确的,要扛住压力,挺得住。 华商报:也有法律学者批评,认为云南省高院即使要对限制死刑做出贡献,也应该选择一个更好的案例,也有人认为法官在这个案子中滥用了自由裁量权。 贾宇:应该不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包括药家鑫案,当时即使不杀,在法律上也没有问题,只是目前我们的国情不能接受而已。我们的刑法里头没有任何一个规定,说某一种案件一定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所以司法机关对此是有自由裁量权的。 有人批评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太大,可是,英美法系的法官不是更厉害吗?司法本身是需要独立判断的职业。法官工作的本质就是司法判断,所有从事判断的人,都必须给他独立的判断权,就像足球场上的裁判,他有可能犯错误,但在现场你仍然必须给他独立的判断权,没有当场停下比赛来审查这个裁判是不是黑哨或者有什么问题,否则,这种游戏就没法进行。再者,司法人员有特定的职业的思维方式,司法中有些原则、规则,只有经过科班的司法训练才能理解,才能接受,才能掌握。比如,我们常说的罪刑法定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自证其罪的原则,禁止刑讯逼供的原则,这些东西,都是经过了人类司法的黑暗阶段,从无数冤假错案的教训中总结出的。案件的调查过程是复杂的,就像望闻问切一样,司法人员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来判断,而一个普通民众可能只是从一个报道、一个说法甚至一个传言开始判断。 华商报:你主张废除死刑,当然不是说现在就废除,你有没有抱过这种希望,通过一个著名的大案件实质性推动,像药家鑫案、李昌奎案等。 贾宇:我主张废除死刑,当然是通过制度层面对所有犯罪都一律废除,从制度上没有死刑了。但是,在死刑还在的情况下,什么样的案子适用,什么样的不适用,这里面有个公平性的问题。那么,司法机关怎么样把握限制死刑的步子,走到什么样的一个频率比较恰如其分,这是要慎重考虑的。对于法院通过个案来减少死刑的一切努力,只要不是徇私枉法,我都支持。 对于药家鑫案,我觉得,可能在现在民众的理解程度上,包括现有的司法在控制死刑的程度上,执行死刑可能更稳妥一些。因为,这个案件行为本身太恶劣,几乎没有任何情有可原的方面,挑战了民众一般的能够谅解的底线。另外,中国限制死刑的努力,走到目前的程度,据我观察,像药家鑫这样的案件还没有达到不执行死刑的程度。所以在中国国情下,要完成限制死刑的任务,既要方向明确,还要步骤稳妥。走得太激进了,可能会带来负面效果。 华商报:但我们能看到,各地法官对控制死刑的认识,参差不齐,步伐也不一致。在李昌奎案被判处死缓的同时,有辽宁的夏俊峰案。夏俊峰因杀死城管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案件本身有许多证据上的疑点,已引起法律界人士的呼吁,你怎么看待? 贾宇:夏俊峰案,存在着小贩与城管这样一种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冲突。另外,法官也不是生活在真空里。在今天,我们的司法人员独立思考的习惯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的时候,很有可能把自己当成政府的一部分,有的判决中,法官可能会觉得,你怎么敢对政府管理者采取这样极端的反抗措施?那我们政府的权威、威信还在什么地方?反过来,如果站在民间立场上,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我们能看到,虽然被杀害的人非常不幸,但杀人者也有情有可原的地方,这样来思考问题的话,那夏俊峰案可能就是另外一个结果。 华商报:死缓制度曾经是中国的一个发明。但现在也有人认为,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虽然都属于死刑,但毕竟一步之遥,阴阳两隔,李昌奎案中表现得很明显。有人也因此批评死缓制度,你怎么看? 贾宇: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强制改造,以观后效。这是中国的一个发明。实际上就是为了限制死刑,“罪行极其严重”,就可以判处死刑,但是不是需要立即执行呢?就增加了这么一个门槛,这也是立法的一个技术,从制度上限制死刑使用。既然我们不得已,保留了死刑,那么,就尽可能减少真正执行死刑,这是立法的本意,就像毛主席原来说的,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 华商报:现实中的 “必须立即执行”,应该怎么理解? 贾宇:在我看来,就是比较而言,在国内或本地,最为严重、最为残忍的犯罪。那什么叫必须立即执行,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的话,只有一个理由,就是这个罪犯把他关在监狱里面终老,但由于这个犯罪人的影响极大,只要他活着对社会就有危害,他的那个犯罪组织或者他的同伙,还会在他的精神感召下继续危害社会。这种情况下就叫做必须立即执行。要从法条来理解的话,我看就这一种可能性。其他都没有立即执行的情况。但实际上这一条是做不到的,我们没有充分地贯彻执行这一条。 华商报:是不是说立法本意是严格限制死刑,但司法实践一直在突破? 贾宇:1979年的刑法里只有17个死刑罪名,到1997年修改时,已经达到了68个死刑罪名,好不容易,2008年才减去13个,即便这样,我们在世界上死刑罪名仍然第一。 我们总觉得,中国怎么能废除死刑呢?好像我们中国历来都是个非常残忍的国家,非常暴力的社会,实际上,我们汉唐封建社会,都在控制死刑,所谓“刑罚为盛世所不能废,也为盛世所不尚”,不崇尚死刑、重刑,尤其是明智的统治者都在讲慎刑恤典。就是要慎用少用死刑的意思。而恰恰现在废除死刑的欧洲,在200年以前的时候,严刑峻法,无所不用其极的残酷刑法,比中国要严重得多,只是这200年以来,他们的文明走到了我们的前头,我们必须要看清楚这一点,而不是说,中国历来就喜欢杀人。 华商报:但这样一种社会共识要建立可能还需要很长的路走。 贾宇:我还是很乐观的。我相信随着文明的进步,大家对重刑的呼声会减少。我和一些学者在10年以前,就呼吁将来要废除死刑,但那时“响应者寡”,绝大多数人都表示不理解,甚至法学家们很多也表示不同意见,但到了今天,我们不要说法学界,就看药家鑫案,你能想象如果发生在十多年前,会有一些人站出来说不要杀他吗?这就是文明的进步,虽然呼吁不杀的比例很小,但毕竟从无到有,有了这么一批人,能够心平气和地说他到底是个孩子,犯罪是可恶,但我们大家再把他杀掉,符合文明发展的方向吗?表现了我们的文明吗?这就是进步,我10年前写的一篇文章的标题就是“中国死刑必将走向废止”,我对这一点确信不疑。 华商报:李昌奎案之后,还有赛锐案等纷纷涌现出来,有人说,掀起了“死刑翻案风”,你怎么看待? 贾宇:这些案件翻腾出来之后,大家群起而攻之,因为这些案件以前没有来征求大家的意见,是司法人员比照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来办理的,没有按照普通民众的情感来判案,现在大家按照自己的情感一判断,都觉得不对,那大家要算这个账啊,我们好不容易经过法院的努力,包括李昌奎赛锐案等等,死刑有所减少,如果把这些案件都拿给公众来评判,大家都认为李昌奎该杀,赛锐也该杀,这个也该杀,那个也该杀,我们国家的死刑数量将会是多少?我们的死刑,刑法规定的罪名数量和执行数量,已是世界第一埃这样下去,中国将是一个怎样的国家? 华商报:中国已走在废死之路上,要真正废除死刑,还要在制度各方面做哪些准备? 贾宇:第一步,要将死刑逐步控制到只针对人生命的犯罪,对财产犯罪、经济犯罪逐步减掉死刑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目前减去的13个死刑罪名,都是这方面的。虽然目前对贪腐犯罪的死刑暂时废除不了,因为如果急于废除这方面的死刑,大家会认为是宽纵贪官,接受不了。但要认识到,贪腐犯罪其实本质和盗窃是一样的,钱财毕竟跟生命不同。第二步是对涉及生命的犯罪,最终缩小范围,把死刑控制在谋杀这样的主客观危害很大的犯罪。一般的斗殴致死等,不再判处死刑。另外一个废除死刑的准备条件是:真正的、没有减刑假释可能性的无期徒刑的出现,也就是用实质意义上的终身监禁来代替死刑。 但这些都是从立法技术上来说。真正废除死刑的条件应该是经济进一步发展,逐步实现公正的社会分配,社会心理越来越平衡,阶层之间的矛盾和不满、利益的冲突都缓和下来,那时,我们或许就可以心平气和地谈死刑废除的问题了。(华商报记者\江雪杨鹏 ) 贾宇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研究领域:中国刑法学、国际刑法学和犯罪学,在国内较早对死刑制度改革发表系统的理论见解和实践主张(1995年),并长期积极致力于推动该领域的变革。曾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中国当代法学名家”等荣誉称号,被聘为最高法、陕西省高院、检察院等中央、地方政法单位的咨询专家。
2011-08-23大河网-河南法制报 报道: 8月13日,三门峡市政法领导干部西北政法大学培训基地挂牌、开班仪式同时举行,三门峡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郭绍伟率该市60余名政法领导干部参加培训。 据悉,举办这种形式的培训班,是三门峡市创新政法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机制、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尝试,是凭借高校教育资源优势、提升政法部门服务社会管理创新能力的有益探索。在为期4天的培训中,西北政法大学专家、教授将讲授依法行政、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法理学、民事诉讼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同时对《行政强制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了解读。
2011-08-22·贾宇:监督法院审判的评判标准只能是“判决是否合法” ·贾宇:中国死刑必将走向废止 “如果药家鑫都不死,那中国法律已死……如果李昌奎都不死,那中国法律已死……”媒体报道药家鑫案、李昌奎案一路走来,这样的语式表达可说是耳熟能详。 自药家鑫案、李昌奎案引起普遍关注后,网络媒体接着爆出云南昭通男子赛锐27刀砍死女友二审被改判死缓的案件,受害者家属表达对云南省高院判决的不满。几乎同时,桂林人梁勇又通过互联网走进了公众的视野,他残忍地杀害了自己的妻子成女士,并肢解、水煮妻子的尸体,在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之后,也被广西高院改判死缓。一时间,“死缓翻案风”风生水起,莫衷一是。 死刑改死缓的争议,实质是触动了国人中“杀人必须偿命”的传统死刑观念。药家鑫案、李昌奎案等涉及死刑的案件一经媒体报道,舆论哗然。视野所及,喊杀声汹涌澎湃,主流意见和被害人亲属一致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事实上,近年来舆论中的喊杀声越来越高,有针对杀人放火犯罪的,有针对贪污受贿犯罪的,还有针对交通肇事犯罪的。中国作为一个拥有五千年文明历史的国家,中华民族历来以礼仪之邦而骄傲,暴戾之气从来不曾成为被推崇的主流文化。而今天,不论公众出于什么样的愤怒,在一个和平年代的文明国家里,出现一浪高过一浪的喊杀声,让人不能不深感忧虑。 慎刑恤典,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历来是官方的主流观点。早在我国西周时期的经典著作《尚书》就提出“罪疑惟轻,功疑为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注释1)的主张。 先圣孟轲早在2300年前就提出了“不嗜杀人者能一之”的统一论(注释2)。 我们回顾中国古代“盛世”的历史,盛世的缔造者均有一条共同的经验,即明德慎刑,恤刑,所谓“刑罚为盛世所不能废”,亦“为盛世所不尚”。 先看文景之治。汉文帝以缇萦救父为契机,废除了肉刑。景帝继位后,在文帝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进一步减轻肉刑的处罚。 再看贞观之治。唐太宗即位后,力图完善刑法,指示群臣讨论统治与立法的原则。当时,出现了宽严两种截然不同的主张:大臣封德彝劝以威刑肃天下者,魏征以为不可。因为上言王政本于仁恩,所以爱民厚俗之意,太宗欣然纳之,遂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唐太宗在诏令中说:“泣事慎罚,前王所重”。贞观之治的时候,国家一片太平盛世,每年执行死刑的人数只有几十人。 据《资治通鉴》载:贞观六年(632)十二月;“帝亲录系囚,见应死者,闵之,纵使归家,期以来秋来就死。仍敕天下死囚,皆纵遗,使至期来诣京师”。贞观七年(633)九月:“去岁所纵天下死囚凡三百九十人,无人督帅,皆如期自诣朝堂,无一人亡匿者;上皆赦之”。(同上书)由此可见,“大治”是行“仁政”、施“德治”的历史必然。 离我们最近的盛世是康乾盛世。康熙治国,一生勤政、慎政,主张仁爱宽刑。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全国秋决(判死刑)的犯人“尚不及四十人”。 在我们的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国内生产总值位列世界第二,又一次走向伟大复兴的时候,在我们建设和谐社会、开创盛世的时代,人文复兴同样值得期待,民众的平和宽厚之心更有高的标准和要求,而不是相反。 注释: 1、《尚书》:“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基本含义是,在处理两可的疑难案件时,宁可偏宽不依常法,也不能错杀无辜。源自西周,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的谨慎,防止错杀无辜,凡是疑难案件,都采取了从轻处断或赦免的办法。号称是古代中国疑罪从无的名言。 2、孟子见梁襄王,出,语人曰:“望之不似人君,就之而不见所畏焉。卒然问曰:‘天下恶乎定?’吾对曰:‘定于一。’‘孰能一之?’ 对曰:‘不嗜杀人者能一之。’‘孰能与之?’对曰:‘天下莫不与也。王知夫苗乎?七八月之间旱,则苗槁矣。天油然作云,沛然下雨,则苗浡然兴之矣。其如是,孰能御之?今夫天下之人牧,未有不嗜杀人者也,如有不嗜杀人者,则天下之民皆引领而望之矣。诚如是也,民归之,由水之就下,沛然谁能御之?’”解:孟子拜见梁襄王,出来,对人说:“远看他不像国君,到跟前也不见到威严的所在呀。突然问我说:‘天下怎么能安定?’我回答说:‘平定于统一。’‘谁能统一它呢?’回答说:‘不嗜好杀人的能统一它。’‘谁能跟随他?’回答说:‘天下没有不跟随的啊。大王知道那禾苗吗?七八月之间天旱,禾苗就枯槁了呀。天自然布起云,滂霈下起雨,那禾苗兴盛地长起来呀。它像这样,谁能抵挡它?如今天下的国君,没有不嗜好杀人的啊。如果有不嗜好杀人的,那天下的民人都伸长脖子而盼望他呀。果然是这样啊,民人归附他,如水的顺流而下,滂沛浩大的谁能抵挡它?’”
2011-08-19全国政法大学“立格联盟”第二届高峰论坛举行 本报讯 记者台建林 通讯员赵玎玎 全国政法大学“立格联盟”第二届高峰论坛7月9日在西安举行,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五所高校的书记、校长和教育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陕西省教育厅等部门领导围绕“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这一主题展开研讨。 2010年5月30日,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组成“立格联盟”,并在华东政法大学举办首次论坛。 “立格”由英文legal音译而来。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介绍说,选用“立格”二字,有建立规矩、建立规格、建设制度、树立标准的意思。作为法学教育的五校成立“立格联盟”,就是要为国家的“立格”作出贡献,即一如既往地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担当重任,努力奋斗。同时,也要为中国法学教育“立格”,即为法学教育的规范化、为中国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贡献力量。 “立格联盟”在推进法学教育改革的同时,还将就学科专业、师资队伍、科学研究、图书文献和学校行政管理等方面工作定期开展校际互访与经验交流活动,开展学术合作,优势互补,共同促进学校的发展。 五大法学名校“掌门人”纵论锻造“卓越法律人才” □本报记者台建林 本报通讯员赵玎玎 7月9日,全国政法大学“立格联盟”第二届高峰论坛在西北政法大学举行。 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司长孙霄兵在发言时开宗明义地指出,今年以来,教育部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精神,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其中,针对法学高等教育提出了教育改革项目——“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将创新“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模式”、“国际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以及“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三种法律人才分类培养模式,建立“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积极推进“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工作,即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的实际岗位工作、法律实务工作者担任兼职教师,探索“国内——海外联合培养”机制,优化课程体系、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推进教学方法改革。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局长霍宪丹在发言时呼吁:“时代需要高层次、高素质的卓越法律人才,国家正在推进与公共治理密切相关的重大发展战略,需要一大批高端人才,其中也必然包括能够治理国家、管理社会、驾驭复杂局面的‘治理类’卓越法律人才。法学教育既要面对大众,为法律部门和各行各业培养大批法律人才,同时又要面向未来,培养‘治理类’的卓越法律人才。” 围绕“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这一论坛主题,五所政法大学的书记、校长分别进行了发言。 法学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 谈到当前法学教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时,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计划专家工作组组长黄进认为包括如下几个方面:法学教育整体办学水平较低;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模糊;实践教学环节薄弱导致学生知识应用能力和职业技能低下;国际化水平整体较低,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国际化法律人才严重不足等。 西南政法大学党委书记张国林指出,在我国,按照现代法学架构进行的现代法学教育大约只有二十年,法学教育改革仍然在探索阶段,普遍存在一些问题,如:基本定位不够合理,缺乏准入制度,起点较低,规模较大,难以保障法学教育质量,法学教育与职业结合度较低,与社会需求有一定的距离。学生的法律实务水平普遍不高,同时也不同程度地缺乏坚定社会主义信仰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及职业伦理等素养。 “法律人才培养的层次多样,而相对应的培养目标单一;重视‘法律工匠’式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学生的现代法治精神不足;法学教育与社会实践脱节,学生的实践能力较为欠缺,法律人才的职业取向与社会需求错位;法律人才呈现结构性过剩,低端法律人才供过于求,高端人才却相当短缺。”华东政法大学校长何勤华表达了对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现状的忧虑。 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路径 “教育部提出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顺应了法学教育职业化转向的趋势。可以说,制定和实施‘卓越计划’是总结新中国法学教育历史经验,深化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契机,对法学高等教育面向社会需求培养人才,调整人才培养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示范和引导作用。”黄进进一步谈到了“卓越计划”的目标应定位于“以提升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加大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培养、造就一批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卓越法律职业人才。从目前的情况看,人们在观念上还是将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学学术教育对立起来。‘卓越计划’的实施应当是我国法学教育向职业教育转变的一个重要的契机,应当用这样一个计划统一法学教育界的思想,推动法学教育向法律职业教育的转变。” 教育部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这一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推进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加强政法队伍建设、解决我国法学教育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贾宇指出,西北政法大学总结长期的办学实践,结合时代特征,确立了关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教育理念,那就是:法治信仰、中国立场、国际视野、平民情怀。要使学生深刻地认识到:走法治的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是中国社会的必然发展之路,也是解决当前中国社会面临问题的唯一正确出路;要使学生确立以强烈的责任感来建设伟大祖国的立场;要多了解国际的发展情况,世界的发展情况,取彼之长,为我所用;要教育学生把自己定位为一名普通的公民,把自身价值的实现,建立在心系底层,面向实际,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服务的基础之上。 何勤华认为,卓越法律人才应具备法治精神、丰富的法学知识、充足的法治实践、法律的国际化背景,也就是“应用型、国际型、创新型的高端人才”。这就要求学生“有促进正义、维护正义的理想、基本功扎实、知识面广、具有较强的法律实务技能”。在培养标准上,应该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结合法学的特点,锻炼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具有维护公平正义的责任感,形成执政为民的世界观。 对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提出了自己的独特见解,他认为,创新培养模式必须准确界定卓越法律人才的品质和规格,合理界分通识教育、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阶段,运用有效的方式、方法、手段进行有针对性的个性化培养,实行导师制在课堂教学外对学生进行全程指导,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建立学生遴选和淘汰机制,保证培养对象具备成为卓越法律人才的品质和学习能力。 法学教育的改革探索模式 五所高校一直在不断地探索法律教育方面的改革,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中国政法大学的“高级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体制改革”:学校将法学教育定位于法律职业教育,整合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实施6年两阶段“4年基础学习+2年应用学习”融贯式培养,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现行法学本科教育学制过短的问题,增加现行模式缺乏的知识应用、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训练。实行“分站式”专业实习模式,学生根据自身的兴趣、就业方向,在专业实习课程中选择参加两站进行专业实习。加强“法律诊所教育”,推进教学方法与考试方法改革。 西南政法大学的“实务人才实验班”和“学术人才实验班”:分别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独立培养,配置高水准的师资团队,项目人才统一实行择优培养、末位淘汰和选拔递补机制,并力求在学制上有所突破。推广小班教学和启发式、思辨式、案例式等教学模式。其中,“实务人才实验班”将特别突出社会实践环节,“学术人才实验班”则侧重科研创新能力的培养。 华东政法大学的“通识教育+跨学科(专业)教育+校企联合培养+科研能力训练”培养模式:拟结合本科招生,进行双主修、双学位、双校复合等方式培养。试行“4+2”模式本硕贯通体制,重点培养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国际航运等方面的国际化经贸法律人才,试行“4+1”国际化培养,本科毕业后到海外高校攻读学位或者开展技能培训。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构建本科创新拔尖人才“文澜人才培养模式”:建立适合培养“文澜人才”需要的招生机制或生源选拔机制,实行本硕连读,采取2+2+2的培养方式分阶段培养,即通识教育、专业课程学习和基础职业训练、研究生学习阶段,并进行分流培养。由学生根据兴趣和能力,分别选择专业学位研究生和科学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实行导师制为主、课堂教学为辅教学,学校与职业部门联合培养,通过国际合作办学培养国际视野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 西北政法大学的“实务培训模式”:从2008年开始,35岁以下的法学专业青年教师开始全部轮流在司法机关兼任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1年,使青年法学教师在研究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切实的“理论联系实际”。从2008年开始,学校推荐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且综合素质高的法学教师,挂职司法机关领导岗位1年。学校首创了法科研究生在司法机关实训半年担任见习法官助理和检察官助理的研究生教育改革,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为期6个月的实务训练,已建立了39个研究生实训基地,有一千七百三十余名法科研究生参加了实训。
2011-07-13由西北政法大学主办的全国政法大学“立格联盟”第二届高峰论坛7月9日隆重举行,来自教育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等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及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五所高校的党委书记、校长等齐聚古城西安,围绕“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展开研讨。人民日报、新华社、陕西日报、法制日报等媒体持续关注报道。 我国首部法学高等教育指导文件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年底启动 本报西安7月10日电 (记者杨彦)记者从9日在西北政法大学召开的全国政法大学“立格联盟”第二届高峰论坛获悉,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将在今年年底正式启动。据介绍,“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将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第一个关于法学高等教育的专门指导性文件,也是教育部在社会科学领域最先实施的卓越人才培养计划。 这次卓越计划的目标定位为:以提升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培养、造就一批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卓越法律职业人才。 此次卓越计划提出的“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是由高校与实务部门作为法律人才培养的共同主体,推进“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选送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岗位工作1—2年,从法律实际工作部门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担任兼职教师。 “立格联盟”成员包括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5所大学。 《 人民日报 》( 2011年07月11日 12 版)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将于今年底启动 人民网西安7月9日电 (记者杨彦)从今天在西北政法大学召开的全国政法大学“立格联盟”第二届高峰论坛获悉,教育部即将推出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将在今年年底正式启动。据介绍,“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将是建国以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第一个关于法学高等教育的专门的指导性文件。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专家工作组组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说,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存在整体办学水平较低;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模糊;实践教学环节薄弱导致学生知识应用能力和职业技能低下;国际化水平整体较低,不能适应法学教育国际化和法律职业竞争国际化的需要,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国际化法律人才严重不足等突出问题。为培养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法律人才,教育部决定实施法学专业卓越人才培养计划,这也是教育部在社会科学领域最先实施的卓越人才培养计划。 黄进介绍,今年4月1日,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专家咨询组、专家工作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对卓越计划的实施背景、意义及面临的形势任务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研讨,并达成了一系列重要共识;6月2日,专家咨询组、专家工作组第二次工作会议在重庆召开,会议讨论了卓越计划专家工作组提交的实施卓越计划文件草案,并围绕法学教育的定位、卓越计划的实施目标、法律人才分类培养模式的内涵、各类型人才培养模式之间的逻辑关系等内容进行了深入研讨。按照工作进度安排,“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将会在今年底正式启动。 黄进透露,这次卓越计划实施的主体层次在本科阶段,向上适当延伸到硕士研究生层次。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为:以提升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加大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培养、造就一批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卓越法律职业人才。目前,初步列入文件草案的主要任务包括:创新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实施法律人才分类培养模式创新;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化课程体系、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推进教学方法改革,等等。 他说,此次卓越计划提出的“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是以常态化、规范化的体制、机制建设为基础,加强高等学校与实务部门合作,由高校与实务部门作为法律人才培养的共同主体,一起承担法律人才培养的职责。其主要内涵是实现实务部门与学校在培养目标制定、课程体系建设、实践平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人才培养环节的紧密合作,共同培养具有系统、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较强的法律实务技能与高尚的法律职业伦理的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在这一工作机制的基础上,还将积极推进“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有计划地选送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的实际岗位工作1-2年,积累法律实践经验。从法律实际工作部门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担任兼职教师,承担法律专业课程教学任务。 在培养机制方面,卓越计划另一个重点是探索“国内——海外联合培养”机制。鼓励高校与国外顶尖院校合作,支持高水平的中外合作项目。发挥国内一流法学院校的办学优势和创新能力,引进海外顶尖院校的优质教育资源,通过教师互派、学生交流、合作研究、联合培养、共建课程、远程教育、开发项目、短期交流、学分互认和学位互授联授等形式创新“国内——海外联合培养”机制。 据了解,“立格联盟”成员包括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5所大学。“立格”是英语legal(法律)的音译,中文“立格”又包含有建立规格、建设制度、树立标准的寓意。联盟高校将建立合作机制,共享优质教育资源,在推进法学教育改革的同时,就学科专业、师资队伍、科学研究、图书文献和学校行政管理等方面开展校际互访与经验交流活动。2010年5月30日,以“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法律高端人才”为主题的首届论坛在华东政法大学召开,并宣布联盟成立。下一届论坛将于明年在西南政法大学举行。 中国将启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 新华网西安7月9日电(记者许祖华)记者从9日在西北政法大学举行的全国政法大学“立格联盟”第二届高峰论坛上了解到,中国将在今年底启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培养、造就一批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本次论坛由西北政法大学主办,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协办。与会的专家学者围绕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研究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和交流。 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专家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就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理念、模式与机制做了介绍。 他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之后,在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工作方面实施了两个项目,“基础学科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实验计划”;在工程教育领域教育部推出了“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按照工作进度安排,“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将会在今年年底正式启动。 目前,初步列入文件草案的主要任务包括:创新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实施法律人才分类培养模式创新;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化课程体系、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推进教学方法改革。 在培养机制方面,卓越计划的一个重点任务是创新“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在这一工作机制的基础上,还将积极推进“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工作。另一个重点是探索“国内--海外联合培养”机制。 全国政法大学“立格联盟”第二届高峰论坛召开 本报讯 (记者 李向红)7月9日上午,全国政法大学“立格联盟”第二届高峰论坛在西安召开。来自全国5所政法大学代表围绕“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研究”这一主题各抒己见。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局长霍宪丹、中国法学会学术研究处处长彭伶、省教育厅副厅长郭立宏等出席了论坛。 “立格”即英文“legal”的音译,中文“立格”,意为建立规矩、建立规格、建设制度、树立标准。此次论坛是针对教育部在社会科学领域准备率先在法学专业启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计划”而顺应召开的。 论坛结束后,代表们共同决定了下届“立格联盟”的举办地为西南政法大学。
2011-07-114月25日,第一届检察学学科建设与检察公益诉讼前沿问题研讨会在西北政法大学长安校区举行。本次会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指导,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北政法大学主办,西北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中心、法治学院、法律硕士教育学院、研究生院、期刊社承办。全国检察机关、高校及科研机构的百余位专家学者、师生代表参会。会议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聚焦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完善,推动检察理论研究与办案实践深度融合。 与会专家围绕检察学学科建设、检察公益诉讼基础理论及前沿问题等议题深入交流。专家认为,检察学学科建设应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和检察实践,加强概念提炼、知识谱系梳理和方法创新,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在检察公益诉讼研究中,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持实践导向、问题导向,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强化规范分析和实证支撑,促进理论成果向办案规则、治理机制和制度完善转化。围绕办案实践,专家建议,应完善线索发现、调查核实、执法司法衔接、跨区域协作等机制,在网络空间治理、生态环境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深化系统治理与协同治理。 会议认为,检察学学科建设与检察公益诉讼高质量发展相互促进、协同支撑。下一步,应以检校协同为抓手,搭建常态化学术交流平台,深化基础理论、重点领域和支持体系研究,拓展数字检察、涉外检察、文化遗产保护等新兴领域研究,推动形成更多原创性、实践性成果,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和检察公益诉讼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智力支持。 【检察日报】立足实践探究前沿 积极推动检察学学科建设
4月19日,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法治宣传教育研究院在海口正式发起筹建。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施行后,国内首个聚焦营商环境与法治宣传教育交叉领域的专业智库平台,标志着海南自贸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再添重要智力支撑。 2025年12月,海南全岛封关运作启动,制度型开放进入实质性阶段。境内关外政策交汇、国际国内规则叠合,市场主体的规则预期与权益保障不仅依赖制度设计的完备性,更取决于法治认知的普及深度与规则实施的社会共识。 正是回应这一时代课题,由西北政法大学数字社会治理研究院与海南省开放型经济研究会牵头,联合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融媒体学院)、华东政法大学韬奋新闻传播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新闻与文化传播学院、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艺术学院)、海南师范大学新闻传播与影视学院、海南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共九家单位共同发起筹建研究院,致力于打造立法精神与地方实践之间的知识中介。 签约仪式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指出,全民普法四十年是法治史上的伟大创举。他特别强调,在自贸港语境下,法治宣传教育需实现“全民基础普法、精准规则教育、国际法治传播”三个层次的统一,研究院作为立法精神与地方实践之间的连接枢纽,正是“纸面之法”转化为“行动之法”的关键一环。 海南省委政法委副书记杨剑华表示,高水平开放越深入,法治化营商环境越重要。他希望研究院能够成为对接国际规则的法治智库、企业合规经营的“法治医生”,真正让“人人都是营商环境”的理念从政策倡导走向社会行动。 法治智库的落地,最终要依靠高校的学术支撑。西北政法大学党委书记赵万东结合学校在中亚法治研究、企业合规服务等领域的扎实积累表示,研究院将把课题立在开放前沿,把人才育在实践一线,把法治文化传向国际舞台。 会上,九家发起单位共同签署共建协议,“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法治宣传多语种智能教育平台”正式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大学生法治宣讲团同时获授旗。据介绍,研究院实行轮值理事长制,秘书处常设海南,每年将系统推进法治宣讲、课题研究、合规指导等五项重点工作。 在随后举行的首届营商环境法治宣传教育发展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围绕制度创新、涉外法治、数字治理、国际传播等议题展开深入交流。专家一致认为,研究院的成立恰逢其时,必将为海南自贸港打造“国内一流、国际领先”的营商环境注入坚实的法治力量与人才动能。 【法治日报】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法治宣传教育研究院发起筹建签约仪式在海口举办 【经济日报新闻客户端】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法治宣传教育研究院筹建签约 【三沙卫视】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法治宣传教育研究院发起筹建签约仪式在海口举行
4月25日,第一届检察学学科建设与检察公益诉讼前沿问题研讨会暨征文大赛颁奖典礼在西北政法大学长安校区举行。本次会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指导,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北政法大学主办,该校检察公益诉讼研究中心等多单位联合承办,聚焦检察学学科发展与公益诉讼实务前沿,汇聚全国80余位检察实务界、高校及科研机构专家学者共研学术议题。 开幕式由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检察公益诉讼研究中心主任常安主持。该校党委副书记、校长范九利在致辞中表示,本次研讨会是推动新时代检察理论创新的重要实践,学校将以此次会议为契机,深化检校协同育人、协同研究,助力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厅长徐向春对会议召开表示祝贺,他指出,检察公益诉讼相关研究要坚持实践导向与问题导向,强化检校合作与成果转化,为检察公益诉讼高质量发展筑牢理论根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高洁介绍了陕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实践成果,提出将持续深化检校合作,推动实务经验向理论成果转化,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制度经验。 开幕式后,征文大赛颁奖典礼同步举行,与会嘉宾为获奖论文作者颁奖,常安副校长宣读获奖名单,充分肯定本次征文大赛的学术价值与人才培育意义。 主题研讨环节,多位实务专家与学者围绕检察学自主概念体系建构、学科知识谱系、网络公益诉讼、基层公益诉讼监督、区域环境公益诉讼等议题展开深入交流。来自多地检察机关及高校的参会人员,结合办案实践与学术研究,分享前沿观点、剖析实务难题。评议嘉宾从学术规范、理论深度、实务对接等角度,为相关研究提出优化建议,助力检察学研究提质增效。 研究生论坛为青年学子搭建学术交流平台,来自国内多所知名高校的博硕士研究生,围绕生态环境、个人信息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等领域的热点问题分享研究成果。点评专家充分肯定青年学子的学术潜力,鼓励其立足实务、夯实理论,提升学术研究的严谨性与针对性,培育检察公益诉讼领域青年学术人才。 闭幕式由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法律硕士教育学院党委书记张学龙主持。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挂职副厅长、西北政法大学期刊社社长、检察公益诉讼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付玉明教授作总结发言,他表示,本次会议研讨深入、成果丰硕,达成多项学术共识,未来将持续深化检校合作,拓展数字检察、涉外检察等新兴领域研究,推动理论与实务深度融合,提升成果转化效能。 此次研讨会搭建起理论界与实务界交流互鉴的优质平台,有效推进了检察学学科建设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完善,对深化检校协同、服务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西北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中心将持续发挥专业研究优势,打造集科研、教学、实践于一体的高水平法学研究基地,助力国家公益诉讼法治建设。 【中国日报网】第一届检察学学科建设与检察公益诉讼前沿问题研讨会在西北政法大学举办
新闻传播教育如何与行业前沿同频共振?学生如何在校期间就能触碰到真实的职场脉搏? 4月29日下午,“群众第一课”职场能量包首场高校行活动走进西北政法大学长安校区。这不是单向输出的宣讲活动,而是一次媒体、高校与新兴行业之间的深度“能量交换”。 本次活动由群众新闻网与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共同主办。作为该系列活动的首次高校之行,首站选择了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旨在将主流媒体资源与高校人才培养深度融合,为在校学子搭建起连接校园与职场的桥梁。 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党委书记王森、院长陈琦,群众新闻网总编辑沙莎,以及学院和媒体相关负责人出席活动。陕西子午时空航空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冯帅、子午时空无人机培训学校校长李杰等企业代表也应邀参加。 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院长陈琦在致辞中表示,面对媒体融合向纵深发展的行业趋势,高校人才培养亟需与一线实践深度对接,此次与群众新闻网的互动正是推动产教融合的一次积极尝试。 群众新闻网总编辑沙莎围绕传媒职业素养与行业前沿趋势展开授课。她结合自身从业经历,从内容生产逻辑的迭代、主流媒体如何拥抱新技术等角度切入,与现场师生分享了对当下新闻传播岗位核心能力的观察。 活动现场穿插了三轮抽奖环节,以轻松互动调动氛围。奖品均由群众新闻网及合作方提供,涵盖新媒体工具礼包、行业培训名额等。 除授课与交流外,陕西子午时空航空技术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还介绍了无人机培训的具体情况。随着无人机航拍、低空数字采集等技术在新闻报道中日益普及,相关实操能力正成为传媒人才的职场加分项。 群众新闻网相关工作人员对“群众新闻”客户端的核心价值与产品业务进行了系统介绍,帮助在场学生更直观地了解主流新媒体平台的运营逻辑与岗位需求。 作为陕西省重要的主流新媒体平台,群众新闻网近年来持续探索“新闻+服务+育人”的融合发展路径。此次走进西北政法大学,是该系列职场服务活动的一次具体落地。下一步,双方将继续在人才培养、内容共创、实习实践等方面加强协作,助力新闻传播后备力量成长成才。 【群众新闻客户端】“群众第一课”职场能量包首场高校行走进西北政法大学:https://app.sxdaily.com.cn/sxrbs/site1/mweb/ja9id/content_20016834.html?xyt=1777513100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