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2017年2月4日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17-02-172月14日,陕西省教育厅热点聚焦栏目报道我校搭建特色研究平台服务“一带一路”战略。原文如下: 西北政法大学搭建特色研究平台服务“一带一路”战略 近年来,在国家深入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和推进新型智库建设的背景下,该校充分发挥法学学科优势,积极搭建特色研究平台,服务国家和区域发展,取得良好成效。 凝练学科特色,搭建专门研究平台 该校依托校内哲学、法学等特色学科和人才优势,积极整合资源,先后成立了反恐怖主义研究院、民族宗教研究院、丝绸之路区域合作与发展法律研究院、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文化与价值哲学研究院、人权研究院、法治陕西协同创新中心等“六院一中心”实体性研究机构,大力加强高水平应用对策性研究。学校为研究院提供启动资金,配备专门办公场地,引进和调入高水平专门研究人员,制定实体性研究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减轻科研人员教学负担,鼓励专心从事科学研究。同时,针对其他校内研究机构,该校通过定期遴选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和学术创新团队加以扶持。目前,相关研究平台作用已经初步显现,近年来该校在反恐怖主义、司法改革、法治政府、关学研究、社会治理、生态保护等特色专业研究领域取得了丰硕成果。 西北政法大学发起成立“一带一路”法律研究协同创新中心 面向国家需求,积极服务“一带一路”战略 该校面向国家需求,积极开展应用对策性研究,服务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反恐怖主义研究院、民族宗教研究院入选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一带一路”智库合作联盟,开通反恐怖主义信息网,多次深入边疆等维稳一线开展调研,形成反恐怖主义方面的研究成果,受到中央的重视,被国家有关立法吸收。发起成立全国首个“一带一路”法律协同创新中心立,为各级政府和中外企业提供了相关法律咨询的平台;举办或承办“中国-亚欧法律论坛”“‘一带一路’合作与发展法律论坛”等国际性学术研讨会,开通“一带一路”法律信息网,务实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人才培养和合作交流。 先后选派3名优秀青年专家赴外交部挂职,为维护国家南海合法权益,提供了大量国际法理论支持,受到外交部和教育部来函表彰;主持完成外交部多项决策咨政型委托课题研究,作为政府顾问参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判决项目第四次工作组会谈,并召开相关学术研讨会,为我国政府参加海牙“判决项目”后续谈判提供法律支撑。积极开展航空法相关研究,一项咨询报告被教育部采用并报中央办公厅供有关领导参阅。此外,有关专家还积极参与了“刑法修正案(九)”“反恐怖主义法”“航空法”“禁毒法”等国家法律的起草和论证工作,承担了中共中央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单位委托的重要研究任务。 西北政法大学召开陕西省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能力状况研讨会 融入区域发展,主动服务地方法治建设 该校主动服务地方法治建设,先后开展了对改革开放以来陕西省地方立法的评估、“陕西省人大2015年立法规划”的评估等工作,其中“关于陕西省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能力状况调研成果的专题报告”得到了省政法委、省人大主要领导的批示并被转发各设区的市人大参考学习。与铜川市监察局合作开展“行政审批项目清理与便民服务流程建设”研究,成果被全部采纳并转化为工作实效。与莲湖区城管执法局合作开展了“执法与服务并重的标准化治理模式”研究,获得第三届“中国法治政府奖”。此外,还与榆林市政府、西安高新管委会等单位进行过多项合作研究和提供专业服务。 该校还积极服务陕西自贸区建设,投入数十万元资助首批“陕西省自贸区专项”科研项目,开展相关法律问题专项研究;积极召开或参与陕西自贸区相关法治学术研讨会,针对陕西省自贸区投资与贸易便利化的制度创新和政府执法职能转型、创建内陆城市航权开放型自贸区、空港-陆港-海港联动综合运输体系、大物流法律问题、自贸区法治保障和法治创新驱动等问题提供有价值的专家意见和咨询报告,为陕西自贸区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2017-02-15日前,【法制日报——法制网】“2016法学教育十大新闻”评选结果揭晓,我校“首批反恐方向法学博士通过论文答辩”入选。 西北政法大学首批反恐方向法学博士通过论文答辩 2016年1月16日,西北政法大学反恐怖主义法学院成立大会暨反恐怖主义学术研讨会在长安校区举行。来自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中国法学会、新疆自治区党委政法委、陕西省委高教工委、陕西省教育厅等领导机关及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清华大学法学院等高校的200多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 反恐怖主义法学院贯通本硕博一体的人才培养体系,同时承担着“服务西北稳定发展与国家安全高级法律人才培养”博士项目。2016年12月9日,西北政法大学反恐方向首届博士研究生许尔锋、王江顺利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西北政法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其法学博士学位。西北政法大学是国内唯一能够培养反恐方向法学博士的高校。 2005年开始,中国政法大学携手全国主要法律院校和科研单位,成功举办了第一届全国法学教育十大新闻评选活动。到2016年,法学教育十大新闻评选活动已成功举办了12届。2015年开始,该评选活动邀请“立格联盟”成员单位作为共同参与者,共同组织策划该评选活动。2016年的评选活动通过向“立格联盟”中政法类院校征集推荐,共选出30条候选新闻,后经过专家评审、媒体投票等流程最终选出当年的法学教育十大新闻。 同时入选的其他2016法学教育新闻分别是: 中国政法大学:“《中华大典·法律典》历时23年正式出版”“中国政法大学发布《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5)》和《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2016)》”。 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仲裁学院揭牌成立”“2016年中欧人权研讨会在渝召开”。 华东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首次发布 ‘上海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蓝皮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成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海峡两岸法学院校长论坛举行”。 甘肃政法学院:“成功举办丝绸之路沿线国家法制合作高端论坛”。 上海政法学院:“建立培训基地为上合大家庭培养司法人才”。
2017-02-122月8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特邀咨询员座谈会,就人民法院工作和起草中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意见建议。校长贾宇受邀参加会议并发言。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各级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始终牢牢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充分发扬司法民主,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听取意见建议,广泛凝聚智慧和力量,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座谈会上,贾宇等二十九位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分别发言,就报告的修改完善和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许多意见及建议。周强表示,大家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提出的意见建议,闪耀着真知灼见,反映了社会关切和群众呼声,最高人民法院将逐条梳理、认真研究,在报告起草和工作谋划中充分吸收运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主持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党组成员、副院长张述元、贺荣,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刘海泉,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刘贵祥出席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会前,特邀咨询员们参观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听取了相关工作汇报。
2017-02-10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评定方洁等104名同志为第四批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的决定》,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九二级校友方洁、黄海被授予“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称号。 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设立的国家级荣誉。为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高层次人才培养,促进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落实人才强国战略,高检院出台《全国检察机关检察业务专家评审和复审办法》、《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自2006年启动全国检察业务专家评审工作。该评选每三年一次,至今已经成功进行了四次评审,全国检察机关共有324人获此殊荣。2015年10月底,高检院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了“第四批全国检察业务专家”评选活动。在经过各省检察院初步审查择优推荐,高检院成立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知名专家学者、资深检察官、资深法官、优秀律师等人员组成专业委员会进行匿名分组评审,评审委员会结合专业评审、系统认可度评价、测评考察作出综合评审后,并经高检院党组研究决定,最终确定入选名单。据悉,历届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均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亲自颁发“全国检察业务专家”证书。 在2015年启动的的第四批全国检察业务专家评选活动中,北京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主任方洁、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负责人黄海经过激烈角逐最终入选。这两位均是我校经济法学院1992级校友。 方洁,女,1974年9月生人,中共党员,1992年考入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系,1996年获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北京大学法律硕士,现任北京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主任,历任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一处副处长、处长,房山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先后荣获“全国优秀公诉人”、“全国检察调研骨干人才”、“北京市政法系统优秀人才”、“北京市检察业务专家”、“北京市十佳公诉人”等多个荣誉称号,荣立北京市检察院个人二等功,多次获得公务员嘉奖奖励,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公诉人才库、北京市政法系统十百千人才库。 黄海,男,1972年2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现任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某业务部门负责人、三级高级检察官。1992年9月至1996年7月在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专业学习,取得法学学士学位。此后在西南政法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学习,取得法学硕士、经济学博士学位。历任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书记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员、检察委员会秘书,先后在多个业务部门担任领导职务。兼任中国检察学研究会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理事,受聘担任省委政法委员会“特邀研究员”、西安交通大学“兼职教授”等职务,系“全省检察业务专家”、国家“双千计划”法律实务专家。
2017-01-261月24日农历腊月二十七,新春佳节即将到来之际,省委高教工委书记董小龙,省委高教工委副书记、省教育厅厅长王建利一行,由我校党委书记宋觉、校长贾宇陪同,看望慰问我校资深教授、陕西省首届社科名家、博士生导师赵馥洁先生,送去鲜花和慰问金,并致以节日问候和美好祝福。 在雁塔校区赵馥洁先生的家中,董小龙书记、王建利厅长与赵馥洁先生亲切交谈,了解赵先生近期科研及工作、生活情况,对赵先生的学术造诣和成就表示钦佩和赞许,祝愿赵馥洁先生在新的一年中身体健康、阖家幸福,在学术专业领域再添建树,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董小龙书记、王建利厅长还了解了我校反恐怖主义法学专业以及博士人才培养情况,充分肯定了我校专业学科优势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并介绍了陕西省“十三五”期间支持高等学校建设“一流大学、一流学科,一流学院、一流专业”的相关政策,鼓励学校抓住机遇、团结奋进,使学校各项事业发展取得更大成绩。 省委高教工委、教育厅办公室和高教工委组织部有关同志及我校党政办、研究生教育院负责人一同参加慰问。
2017-01-252017年1月24日下午,省委宣传部张宏科副巡视员一行慰问我校资深教授、陕西省首届社科名家赵馥洁先生,向赵先生表达新春祝福,并送上慰问金。 张宏科副巡视员首先代表省委宣传部梁桂部长对赵馥洁先生表示慰问,对赵馥洁先生为陕西及全国社会科学界所作的杰出贡献表示祝贺和感谢,希望赵先生继续关心我省社会科学发展,继续为国家和地方文化事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发挥学术影响力。 赵馥洁先生表达了对省委宣传部的感谢,并表示将身体力行,为陕西社会科学的发展、全国社会科学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省委宣传部文艺处副处长郑宁莉,西北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王政勋陪同慰问。
2017-01-251月20日(农历腊月二十三日),校长贾宇、总会计师刘鹏伟一行,前往我校驻村联户帮扶的铁王村,慰问建档立卡的群众、五保户老人及村干部、驻村工作队,向29户建档立卡群众发放特色产业资助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张占权、王鹏,区扶贫办主任王元定、副主任王全武,三张镇镇长景水利、副镇长孙丽等一同慰问。临渭区脱贫办组织演员现场表演了脱贫攻坚特色节目,小品《搬迁》,王鹏副区长代表临渭区委、区政府将“省级先进驻村工作队”的牌匾颁发授给我校驻村工作队。 贾宇校长、刘鹏伟总会计师在王鹏副区长、铁王村支书王宏吉、村主任王宏民等陪同下,一道深入建档立卡群众家中,送上米、面、食用油及特色农业资助金。机关四个支部书记还完成了连心结对、联户帮扶对接任务。
2017-01-222017年1月20日,陕西省教育厅网站教育新闻栏目报道我校"注重‘四个强化’ 全面落实‘三项机制’"。原文如下: 近期,西北政法大学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精神,出台多项措施,通过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强化选人用人正确导向、强化奖励激励、强化榜样示范引领,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营造了争先创优、追赶超越的良好氛围。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创新干部述职考核方式。该校在2016年度述职考核中,以“三项机制”为标尺,创新考核方式,对考核内容、考核对象、参与范围、评价方法作了进一步的改革完善。考核内容突出实绩,要求干部紧扣年度工作任务完成、履职尽责情况述职汇报;考核对象覆盖全校处级干部“关键少数”,按照工作特点和岗位职责要求将处级干部分为党群正职、行政正职、教学教辅单位正职等六个类别,通过分类述职考核,达到互学互鉴、交流经验、选优对比的效果;坚持民主考评,扩大参与范围,在以前全体校领导、处级干部参加的基础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工会委员、三级教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也应邀参加了考核打分;确定考核等次,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考核优秀的处级干部,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参考,对于考核落后、履职不力、工作平庸的干部,进行约谈提醒或组织调整。 ——强化选人用人导向,注重效能实绩。该校党委认真落实省委“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选拔任用了一批实绩突出、群众基础好的干部,在全校干部中进一步强化了正确用人导向,激发了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全年该校多个部门和个人获得了省级表彰奖励,全校形成了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强化鼓励激励,突出优劳优酬、尊才爱才。学校高度重视人才工作在学校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坚持尊才爱才,优劳优酬,努力让人才有尊严、有地位、有价值感和获得感。力推教授治校,支持保障学术委员会行使学术权力,切实发挥教授治学科、治学术、治学风的积极作用;搭平台、给空间、压担子,校内自设长安学者、长安青年学者特聘岗位;突出学术标准,淡化资历,一批真才实学的专家学者入选了博士生导师和有关中省人才项目的选拔;制定《西北政法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奖励办法》,在科研成果的申报、立项、结项、成果和获奖等环节给予相应的奖励;实施优秀学者挂像工程,大力宣传高端人才的学术成就,倡导优良师德风尚。 这些措施既稳定了人才队伍,又大大激发了科研创新活力。本年度该校12项课题获国家社科基金立项,立项数稳居陕西高校前列。反恐怖主义研究院、民族宗教研究院入选中国智库索引(CTTI)首批来源智库,多项智库成果被中央有关部门采纳,法治陕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多项调研成果被相关部门采用,智库资政功能充分发挥。社会政策与社会舆情评价协同创新研究中心入选陕西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行列。多位专家学者在反恐应对、南海维权、航空法治、禁毒法治等方面参与政策制定,积极建言献策。 ——强化榜样示范引领,营造良好教风和学风。该校积极发挥榜样示范引领作用,评选表彰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教学名师、青年教学名师、优秀本科生导师,完善学生奖励体系,提高校内“三好”表彰奖励标准。对在省级以上学科专业竞赛中获奖的学生团队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3个学生团队获国家级、省级优秀大学生实践团队,40项大学生科研项目获“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50余个团队或个人获得省级以上学科竞赛、文体竞赛奖励。 该校还将继续发扬“跳起来摘桃子”的精神,破除“城墙思维”,以抢抓机遇为着力点,积极贯彻落实三项机制,调动追赶超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解决突出问题为突破口,科学设定追赶超越的方向和目标;以追赶超越为总基调,树标杆,争进位,做好2017年各项工作。
2017-01-21银猴踏春去,金鸡报晓来。1月17日下午,在新春佳节即将来临之际,学校党政领导宋觉、贾宇、李平安、宣力、王瀚、刘鹏伟、李玉朝、王麟等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分别看望慰问了我校全国师德先进个人、优秀教师,省级劳动模范、师德标兵、先进教育工作者、青年教师标兵和离退休厅局级老干部、老党员及部分困难教职工,给他们送去新春的美好祝福和诚挚的问候。 每到一户,校党政领导与他们促膝交谈,嘘寒问暖,祝贺新春,感谢他们长期以来为学校发展所付出的辛勤劳动和无私奉献,并详细询问他们的生活、工作、身体状况,通报学校一年来的工作,征询对学校工作的意见,衷心祝愿他们身体健康、平安幸福。大家对我校2016年取得的显著成绩感到由衷高兴和欣慰,对校领导给予的关心和照顾表示衷心感谢,对学校的发展充满信心,并祝愿2017年学校各项事业取得更加辉煌的成绩。 摄影:杜超英 朱凤翔
2017-01-18近日,在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研修中心(山东大学)、《高校辅导员》编辑部面向全国高校举办的2025年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文章征集活动中,我校学工干部余瑞撰写的《延安精神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逻辑与实践进路》荣获2025年度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优秀论文。 长期以来,我校学工干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坚持立德树人,以法治特色为育人底色,立足红色文化育人模范大学建设,构建“红色基因+铸魂育人”红色思政育人体系,将价值引领深度融入人才培养全流程,为培养时代新人提供保障。此次论文获奖,是学工干部深耕思政实践的生动体现,彰显了我校学工队伍建设和思政教育工作的显著成效。 (供稿:学工部(学生处) 撰稿:余瑞 审核:蒋国纲)
4月27日,门诊部在长安校区枫桥“一站式”学生社区,面向学生开展传染病防控宣讲暨大学生医保政策解读活动。 活动现场,副主任医师张光聚焦春季高发传染病防治,结合校园人员密集、接触频繁的特点,重点介绍了结核病、流感、出血热、狂犬病等常见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典型临床表现,帮助学生快速掌握校园环境通风消毒、个人卫生防护、健康状况监测等科学防控措施,树立“预防为先、科学防护”的健康理念。 随后,医保专员李雪涛以“守护医保基金安全,共筑民生健康防线”为主题,系统解读大学生医保相关政策。他围绕学生参保缴费标准、医保报销范围、报销流程等学生关心的重点问题进行细致讲解,并结合日常就医案例,现场解答学生在医保使用过程中遇到的各类疑问,让学生清晰了解医保政策红利,学会合理运用医保保障自身权益。 交流互动环节,学生们踊跃举手提问,现场氛围热烈融洽,两位老师耐心答疑解惑,有效提升了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以及对大学生医保政策的相关理解。 (供稿:门诊部 撰稿:李雪涛 审核:金山)
4月24日,“大国形象与对外法治传播学术研讨会”在西南政法大学召开。中共中央党校原副校长李君如、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会长李林、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副总编辑李雅芳、重庆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张琼、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林维等出席并致辞。来自法学界、新闻传播学界、外国语言文学界、出版界及科技企业的专家学者围绕中国法治国际传播的顶层设计、理论建构与实践路径展开研讨。我校副校长、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常安教授,新闻传播学院副院长詹海宝副教授应邀参会并发言。 常安以《中国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世界意义——从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谈起》为主题进行大会主旨发言。他指出,今年三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我国民族工作领域第二部基本法,亦是一部宪法性法律,贯彻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中国少数民族权利保护实践证明,主权完整是权利保障的基础性前提,超越零和博弈的族群政治思维、以共同现代化夯实权利的经济基础、将权利保护视为国家责任,是多民族国家权利保护的可行路径,也为世界范围内相关宪法难题的解决贡献了中国方案。 詹海宝以《中国公共话语中法治关注的历史变迁与影响机制》为主题,在“中国法治国际传播:理论与方法”主题研讨会上进行发言。他基于谷歌图书数据库约30万种汉语书籍、269亿词汇,结合经济、教育、立法、司法等宏观指标,运用主成分分析与格兰杰因果检验,对1949年以来中国公共话语中的法治关注度及其影响机制进行了实证考察。该研究为对外法治传播提供了基于大数据的实证支撑。 来自中共中央党校、中国社会科学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外文局、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科研院所和高校的学者参会。 (供稿:新闻传播学院(艺术学院) 撰稿:詹海宝 审核:王森)
为深入推进大学生思政教育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爱国主义教育深度融合,让思政课堂走出教室、走进艺术现场,4月26日,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组织百名师生共同走进陕西省戏曲研究院,集中观看大型秦腔史诗剧《红河谷》,以文艺实景研学的形式,打造沉浸式“行走的思政课”,推动思政教育入脑入心。 由陕西省戏曲研究院倾力打造的秦腔《红河谷》,是入选2026年度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的史诗级力作,聚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以1900年西藏江孜抗英斗争为历史背景,取材于藏汉儿女同仇敌忾抵御外侮的悲壮史诗,将雪域高原的人文风情与秦腔雄浑苍劲的艺术韵味完美融合。该剧由著名导演黄定山执导,二度中国戏剧“梅花奖”得主李梅领衔主演,多位梅花奖得主联袂加盟,主创团队以精益求精的态度打磨作品,创新性构建“双主线交织+三重时空”的叙事结构,融合戏曲写意美学与电影史诗感,在舞台呈现上极具感染力。 在艺术表达上,该剧实现了多重创新突破:以秦腔为骨架,创新融合藏地音乐的辽阔曲风、陕北民歌乃至西洋交响元素,形成独特的听觉体验,让秦腔的豪迈与藏地的韵味和谐共鸣;舞台上巧妙运用电影蒙太奇手法,通过多光区切换,在有限时空内呈现丰富场景与人物心境;演员将秦腔传统程式功法与藏舞韵律精妙融合,生动刻画了以丹珠为核心的人物群像,展现出“敢爱敢恨、舍生取义”的民族气节。这场演出不仅是一场视听盛宴,更以艺术化的方式再现了百年前的民族抗争史,为在场师生呈现了一场兼具思想性与艺术性的文化大餐。 “雪山女神有三个儿子,黄河、长江和雅鲁藏布江,他们抱在一起,谁也分不开。我真切感受到了民族团结的力量。秦腔的慷慨激昂与历史的厚重感相融,让百年前的悲壮史诗仿佛就在眼前。这部剧不仅是一场视听盛宴,更让我读懂了家国情怀与民族大义。先辈们用血肉守护家园的精神,值得我们永远铭记与传承。”2025级法外1班候鑫尧在观剧后激动地说。观演过程中,师生们全神贯注、沉浸其中,跟随剧情体悟汉藏儿女放下个人情愫、共赴国难的家国大义,直观感受中华民族不屈不挠、团结奋进的精神血脉,深刻理解家国安宁的来之不易,接受了爱国主义与传统文化的双重熏陶。大家纷纷表示,秦腔独特的艺术魅力让厚重红色历史可看可感可共情,这种实景剧目研学的形式,比传统课堂更具感染力,让大家真切体悟到百年前中华儿女同心同德、誓死捍卫家国疆域的坚定信念,也更加清晰地明确了新时代青年立足校园、心系家国、勇担使命的责任坐标。 此次组织观看秦腔《红河谷》,是西北政法大学探索“行走的思政课”、构建“大思政课”一体化育人格局的生动实践。近年来,学校始终深耕思政教育创新路径,通过“专题+艺术”“实践研修+现场教学”等新模式,推动思政教育与文艺实景实践、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校外社会实践深度相融。今后,学校将持续依托各类优质文化资源,丰富思政教育形式,让校园思政教育更有温度、更具活力、更富实效,常态化引导广大青年学子铭记峥嵘历史、坚守初心本色,以青春之力弘扬民族精神,以奋斗之姿践行强国复兴的青春使命。 【陕西网】西北政法大学组织师生观看秦腔《红河谷》,打造沉浸式“行走的思政课”
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三场“部长通道”集中采访活动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3位部长接受了记者采访。 司法部部长贺荣—— 政府立法工作将突出优化营商环境 “大会刚刚审议通过3部重要法律,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立法工作的高度重视,彰显了‘中国之治’的制度优势。”司法部部长贺荣说。 发展要高质量,立法也要高质量。“十四五”时期,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议案60部,制定修订行政法规165件次、废止53件,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 贺荣介绍,内容上,精准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作用越来越凸显。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后,全国各地相继出台了22部配套规定,对稳定预期、提振信心发挥了重要作用。 效率上,用“小快灵”立法及时回应大民生。比如,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惠及13.9亿社保卡的持有人员;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治理网络消费痛点难点,惠及9亿多网上消费者。 “开局之年,政府立法工作将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的法律法规制度供给,使法治更好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好体现社会公平正义。”贺荣表示,立法工作将突出优化营商环境,突出促进科技创新,突出保障民生,突出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 人民日报|第三场部长通道 谋发展办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