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副校长出席第四届中韩国际私法论坛

西北政法大学 2015年08月26日

      11月7日至9日,第四届中韩国际私法论坛在安徽大学召开,会议由中、韩两国国际私法学会共同主办,安徽大学法学院承办。我校副校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王瀚教授应邀参加并主持论坛第二轮学术研讨。本届论坛的主题为“中韩关于外国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与会专家分别就中韩关于外国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一般问题、中韩在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决过程的公共秩序保留、中韩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中的互惠原则及其实证分析、中韩在仲裁裁决及法院判决的承认及执行的双边合作、韩国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实践、韩国民事诉讼法、破产法及民事判决执行法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立法规定与实践、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司法实践、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司法审查的考量因素、中国对外国法院判决执行的方式和要求、中国在承认涉外离婚判决中存在的问题等进行热烈讨论。

      王瀚教授在论坛发言环节分别就中韩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司法协助中互惠原则存在的局限及其改进问题发表了建设性的意见,引起与会专家互动和热烈讨论。

      王瀚教授提出,2005年中国与韩国缔结生效的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仅涉及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相互提供法律资料或司法情报、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并不包括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司法判决的司法协助事项,因此中韩之间基于条约开展司法协助的范围有限,司法协助体制存在结构性缺陷。第一、中韩两国均参加了1958年《相互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中韩之间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已经存在全球性司法协助的制度安排,双方缺乏的是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司法协助机制,虽然中韩之间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可以通过多边司法协助机制来实现,但是中韩之间在国际民事领域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存在可靠稳定和透明有效的司法协助机制;第二,目前中韩之间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只能基于互惠原则依靠磋商机制来进行,但是互惠原则在实践中存在明显的局限:其一、互惠原则是一种补充性、非正式化的司法协助根据,是国家之间在缺乏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情况下一种被动型的司法互助方式,很不适应中韩之间司法协助的实际需求;其二、互惠缺乏司法协助条约那样的宣示性和透明度,各国法律和实践对互惠先例的构成并无一致的识别依据,在实际运用中给法院和争议当事人都会带来举证困难,被请求法院在个案处理中也常常会因为互惠欠缺一般规则的刚性约束而做出不同的处理结果;其三、互惠具有明显的弹性化,在个案处理中,法官对案件发生时双方国家政治、经济情势和案件处断情形拥有宽泛的判断、考量和决定的自由裁量权,使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缺乏可靠的保障,导致互惠原则在平衡双边司法协助利益上的约束力有限,即使存在互惠先例,由于欠缺司法协助条约那样固化的条约义务内容,被请求方不提供司法帮助或司法协助也不产生法律责任。王瀚教授提出,鉴于中韩之间即将签署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和存在广泛民商事关系的现状,中韩国际私法学会之间应当达成共识,提出建议案,推动两国政府磋商,将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纳入中韩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为中韩开展司法协助提供全面、可靠和稳定的法律保障。

      中韩国际私法论坛是一种双边国际学术交流机制,每年在双方国家交换举办,本届论坛闭幕时确定2015年在韩国釜山举行第五届中韩国际私法论坛,议题为国际航空私法理论与实践,2016年将由我校国际法研究中心在西安举办第六届中韩国际私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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