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集主要内容: 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检察机关作为宪法定位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神圣职责,是捍卫公平正义的重要防线。 回看: 《习近平法治思想系列讲读》 第5集 以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系列讲读》 第4集 全面推进严格执法 《习近平法治思想系列讲读》 第3集 立善法于天下 《习近平法治思想系列讲读》 第2集 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 《习近平法治思想系列讲读》 第1集:奉法者强则国强
2026-01-27本集主要内容: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聚焦“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一时代命题,深入推进严格公正司法,积极服务新时代司法需求。本集让我们一起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去了解审判机关是如何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 回看: 《习近平法治思想系列讲读》 第4集 全面推进严格执法 《习近平法治思想系列讲读》 第3集 立善法于天下 《习近平法治思想系列讲读》 第2集 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 《习近平法治思想系列讲读》 第1集:奉法者强则国强
2026-01-25本集主要内容: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全面推进严格执法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正是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转化为群众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关键路径。本集主要内容: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全面推进严格执法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正是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转化为群众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关键路径。 回看: 《习近平法治思想系列讲读》 第3集 立善法于天下 《习近平法治思想系列讲读》 第2集 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 《习近平法治思想系列讲读》第一集:奉法者强则国强
2026-01-25本集主要内容: 良法善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核心要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立法工作。本集节目将通过生动的案例和翔实的数据来集中研习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以高质量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高质量发展、社会稳定提供法治保障。 回看: 《习近平法治思想系列讲读》 第2集 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 《习近平法治思想系列讲读》 第1集 奉法者强则国强
2026-01-24本集主要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明确,要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其中,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三者共同构成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支柱。 回看: 《习近平法治思想系列讲读》 第1集 奉法者强则国强
2026-01-23本集主要内容: 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胜利召开,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五年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奉法者强则国强。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2026-01-22
更好把握和运用党的百年奋斗历史经验 习近平 2022年1月11日,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开班。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新华社记者 李学仁/摄 党中央举办这次专题研讨班,目的是深入研读和领会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更好把握和运用党的百年奋斗历史经验,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信心、勇毅前行,为实现党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而不懈努力。 关于学习贯彻全会精神,我在很多场合已经提了要求。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我讲了党中央对全会议题的考虑,强调制定党的第三个历史决议的必要性、重要性和需要把握的重点问题。在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我强调要以学习全会精神为重点巩固党史学习教育成果,深刻认识总结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重大意义,深刻认识党的百年奋斗的初心使命,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性成就和历史性变革,深刻认识党的百年奋斗历史经验,深刻认识以史为鉴、开创未来的重要要求,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准确把握党的历史发展的主题主线、主流本质,从党的奋斗历程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坚定历史自信、自觉坚守理想信念,坚持党的政治建设、始终保持党的团结统一,坚定担当责任、不断增强进行伟大斗争的意志和本领,坚持自我革命、确保党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不久前,中央政治局举行党史学习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我强调开展党史总结、学习、教育、宣传就是为了增加历史自信、增进团结统一、增强斗争精神,特别强调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要做到自觉践行初心使命、坚定理想信念、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实际、带头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 这次办的是专题研讨班,既然是研讨,我想在同大家一起研读全会决议的基础上,重点讲5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 一个民族要走在时代前列,就一刻不能没有理论思维,一刻不能没有正确思想指引。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归根到底是因为马克思主义行。马克思主义之所以行,就在于党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并用以指导实践。 这次全会决议,对百年奋斗历程中党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作了全面总结,强调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一次历史性飞跃;强调在改革开放实践中创立了邓小平理论、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新的飞跃;强调进入新时代党提出一系列原创性的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创立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新的飞跃。全会决议在总结党的百年奋斗历史经验时强调,党之所以能够领导人民在一次次求索、一次次挫折、一次次开拓中完成中国其他各种政治力量不可能完成的艰巨任务,根本在于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及时回答时代之问、人民之问,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注重分析研究和总结党在百年奋斗历程中对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时代化,是贯穿全会决议的一个重要内容,我们一定要深入学习、全面领会。 我们必须认识到,马克思主义为人类社会发展进步指明了方向,是我们认识世界、把握规律、追求真理、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在人类思想史上,没有一种思想理论像马克思主义那样对人类产生了如此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从《共产党宣言》发表到今天,无论时代如何变迁、科学如何进步,马克思主义依然占据着真理和道义的制高点。所以我们说,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是党的灵魂和旗帜。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马克思主义理论不是教条,而是行动指南,必须随着实践的变化而发展。马克思主义能不能在实践中发挥作用,关键在于能否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结合起来。 旧中国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经济科技文化十分落后且人口众多的东方大国,选择一条什么样的道路才能把中国革命引向胜利,是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前所未有的难题。年轻的中国共产党一度简单套用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革命的一般原理和照搬俄国十月革命城市武装起义的经验,没有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和中国革命实际,使中国革命遭受了严重挫折。毛泽东同志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伟大开拓者,创造性地解决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他在1938年党的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最早提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命题:“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使之在其每一表现中带着中国的特性,即是说,按照中国的特点去应用它,成为全党亟待了解并亟须解决的问题。”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同志提出要以苏为鉴,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际进行“第二次结合”,“从各方面考虑如何按照中国的情况办事”,独立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党深刻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深刻揭示社会主义本质,确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和基本框架,等等。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常说要“杀出一条血路”来,但杀出一条血路也是要有理论指引的。没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就没有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蓬勃局面。 2021年12月27日至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党史学习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新华社记者 鞠鹏/摄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全面审视国际国内新的形势,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什么样的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怎样建设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等重大时代课题,为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导。我们提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出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提出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提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出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推动人的全面发展、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提出统筹发展和安全,提出新时代强军目标和战略,提出维护和落实中央对香港澳门的全面管治权,提出构建人类文明新形态,提出共建“一带一路”,提出推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推动建设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方针、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等等,都是从当代中国和当今世界发展变化出发,经过审时度势、科学判断、深入思考提出来的,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导。 2021年9月30日上午,党和国家领导人习近平、李克强、栗战书、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王岐山等来到北京天安门广场,出席烈士纪念日向人民英雄敬献花篮仪式。新华社记者 饶爱民/摄 面对快速变化的世界和中国,如果墨守成规、思想僵化,没有理论创新的勇气,不能科学回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不仅党和国家事业无法继续前进,马克思主义也会失去生命力、说服力。马克思主义深刻改变了中国,中国也极大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所以,在讲到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历史意义时,全会决议强调,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不断取得成功,使马克思主义以崭新形象展现在世界上,使世界范围内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意识形态、两种社会制度的历史演进及其较量发生了有利于社会主义的重大转变。 实践发展永无止境,我们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也永无止境。对待马克思主义,不能采取教条主义的态度,也不能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而是应该以科学的态度对待科学、以真理的精神追求真理。 当代中国正在经历人类历史上最为宏大而独特的实践创新,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矛盾风险挑战之多、治国理政考验之大都前所未有,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深刻变化前所未有,提出了大量亟待回答的理论和实践课题。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任务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我们要准确把握时代大势,勇于站在人类发展前沿,聆听人民心声,回应现实需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守正创新,更好把坚持马克思主义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统一起来,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之“矢”去射新时代中国之“的”,继续推进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使马克思主义呈现出更多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续写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篇章。 “天以新为运,人以新为生。”我们要实事求是分析变和不变,与时俱进审视我们的理论,该坚持的坚持,该调整的调整,该创新的创新,决不能守株待兔、刻舟求剑。我们常说现在领导干部有个“本领恐慌”问题,其中最根本的本领不足是理论素养不够。毫无疑问,我们要坚持党的理论的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基本观点,同时某一特定时期的具体理论论点也不可能一成不变,由其产生的具体方针政策也不可能一成不变。比如,发展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进程,发展环境不会一成不变,发展条件不会一成不变,发展理念自然也不会一成不变。党提出了新发展理念,提出了推动高质量发展,全党就要以此来思考、谋划、推进发展工作,不要偏离,不要动摇。 总之,时代在发展,事业在前进,我们不能简单拿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当年所说的话来套今天的中国实际,也不能简单拿党过去提出的一些具体理论观点和由此产生的具体政策举措来套今天的工作。什么事情都要看一百多年前是怎么说的、几十年前是怎么说的,不能越雷池一步,只能亦步亦趋,那还怎么前进?!那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 第二个问题:正确把握社会主要矛盾和中心任务 古人说:“善为理者,举其纲,疏其网。”党的百年奋斗历程告诉我们,党和人民事业能不能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取决于我们能否准确认识和把握社会主要矛盾、确定中心任务。什么时候社会主要矛盾和中心任务判断准确,党和人民事业就顺利发展,否则党和人民事业就会遭受挫折。 这次全会决议,对党善于抓住社会主要矛盾和中心任务带动全局工作作了全面分析,强调近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是帝国主义和中华民族的矛盾、封建主义和人民大众的矛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进行反帝反封建斗争;强调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国内主要矛盾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时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全国人民的主要任务是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国家工业化,逐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强调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个主要矛盾就是我们的中心任务;强调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注重分析和总结党在百年奋斗历程中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和中心任务的研究和把握,是贯穿全会决议的一个重要内容,我们一定要深入学习、全面领会。 2021年9月13日至14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陕西省榆林市考察。这是13日下午,习近平在米脂县杨家沟革命旧址考察。新华社记者 谢环驰/摄 毛泽东同志在《矛盾论》中指出:“对于矛盾的各种不平衡情况的研究,对于主要的矛盾和非主要的矛盾、主要的矛盾方面和非主要的矛盾方面的研究,成为革命政党正确地决定其政治上和军事上的战略战术方针的重要方法之一,是一切共产党人都应当注意的。”近代以后,中国社会矛盾错综复杂,有帝国主义和中华民族的矛盾、封建主义和人民大众的矛盾,有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矛盾、反动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而帝国主义和中华民族的矛盾是各种矛盾中最主要的矛盾。大革命时期,党明确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帝国主义和中华民族的矛盾,确立了“打倒列强除军阀”的中心任务,领导人民兴起了大革命的洪流。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党认识到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国民党新军阀同人民大众的矛盾,及时调整中心任务,开展土地革命、武装斗争和根据地建设。抗日战争爆发后,党提出日本帝国主义同中华民族的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围绕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打倒日本帝国主义这个中心任务,指引中国抗战的前进方向,成为全民族抗战的中流砥柱。解放战争时期,党认识到中国人民同美帝国主义支持的国民党反动派的矛盾成为主要矛盾,提出“打倒蒋介石,解放全中国”,并在这个中心任务指导下夺取了解放战争伟大胜利,建立了新中国。新中国成立后,党根据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变化,不断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作出新的判断,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党的中心任务,推动党和人民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经过科学分析,党认识到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是党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断变化的新特点作出的重大战略判断。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虽然没有改变我们对我国社会主义所处历史阶段的判断,但却是关系全局的历史性变化,重点抓住了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这个新的特点。党深刻认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带来的新要求,科学制定路线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从各方面推动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以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面对复杂形势、复杂矛盾、繁重任务,没有主次,不加区别,眉毛胡子一把抓,是做不好工作的。特别是如果对社会主要矛盾判断失误,就会对党和国家事业产生严重危害,甚至是颠覆性的危害。比如,当年对我国阶级形势以及党和国家政治状况作出完全错误的估计,发动了“文化大革命”,酿成十年内乱,使党、国家、人民遭到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我们要有全局观,对各种矛盾做到了然于胸,同时又要紧紧围绕主要矛盾和中心任务,优先解决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以此带动其他矛盾的解决,在整体推进中实现重点突破,以重点突破带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整体跃升,朝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奋斗目标不断前进。 第三个问题:重视战略策略问题 战略问题是一个政党、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战略上判断得准确,战略上谋划得科学,战略上赢得主动,党和人民事业就大有希望。一百年来,党总是能够在重大历史关头从战略上认识、分析、判断面临的重大历史课题,制定正确的政治战略策略,这是党战胜无数风险挑战、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有力保证。 2020年10月19日,党和国家领导人习近平、李克强、栗战书、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王岐山等在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参观“铭记伟大胜利 捍卫和平正义——纪念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出国作战70周年主题展览”。新华社记者 鞠鹏/摄 这次全会决议,对百年奋斗历程中党高度重视战略策略问题、不断提出科学的战略策略作了全面总结,强调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明确从进攻大城市转为向农村进军是中国革命具有决定意义的新起点,党实行正确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提出和实施持久战的战略总方针和一整套人民战争的战略战术,面对国民党反动派悍然发动的全面内战,党领导广大军民逐步由积极防御转向战略进攻;强调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推动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从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战略策略,提出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审时度势调整外交战略,提出划分三个世界的战略,不断推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等等;强调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党领导实现了党和国家工作中心战略转移,制定了到21世纪中叶分三步走、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战略,提出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强调进入新时代党统筹把握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明确要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提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提出一系列原创性的治国理政新战略。注重分析和总结党在百年奋斗历程中对战略策略的研究和把握,是贯穿全会决议的一个重要内容,我们一定要深入学习、全面领会。 战略是从全局、长远、大势上作出判断和决策。毛泽东同志很形象地说过这个问题,他说:“坐在指挥台上,如果什么也看不见,就不能叫领导。坐在指挥台上,只看见地平线上已经出现的大量的普遍的东西,那是平平常常的,也不能算领导。只有当着还没有出现大量的明显的东西的时候,当桅杆顶刚刚露出的时候,就能看出这是要发展成为大量的普遍的东西,并能掌握住它,这才叫领导。”毛泽东同志讲的这种领导,就是战略领导。 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后,中华民族面临空前危机,全国人民最关心的问题是:这场战争能不能胜利?怎样争取胜利?是毛泽东同志科学地回答了这个问题,他在1938年发表的《论持久战》一文,分析了抗日战争的四个特点:敌强我弱、敌退步我进步、敌国土小人口少我国土大人口多、敌失道寡助我得道多助,准确地预见了抗日战争由防御到相持、最后到反攻的三个阶段,系统提出了争取抗战胜利的依靠力量和战略战术,使全国人民对抗战的进程和前途有了清晰的认识,极大坚定了全国军民坚持抗战的信心。 1945年党的七大期间讨论抗战胜利后党的发展前途时,毛泽东同志就说:“从我们党,从中国革命的最近将来的前途看,东北是特别重要的。如果我们把现有的一切根据地都丢了,只要我们有了东北,那末中国革命就有了巩固的基础。当然,其他根据地没有丢,我们又有了东北,中国革命的基础就更巩固了。”抗战胜利后,我们党迅速调集2万干部和11万军队抢占东北,七大选出的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总共77人,其中派往东北工作的就达20人。这是多么富有远见的战略决断!后来的发展也证明这个战略决断对解放战争胜利发挥了多么重要的作用。 我们是一个大党,领导的是一个大国,进行的是伟大的事业,绝不能犯战略性错误。小的方面有看不到的,出现这样那样的失误,是难以完全避免的,这样的失误牵涉的是一点一事的问题,影响面不大,纠正起来也比较容易。如果在战略上出现了偏差,那后果将是很严重的,付出的代价将会很大。党在早期有过惨痛的教训。中央革命根据地第五次反“围剿”就是在战略上判断错了,看不到敌我力量对比的悬殊性,要“御敌于国门之外”,结果付出了极大代价。所以,我一直强调,领导干部要善于进行战略思维,善于从战略上看问题、想问题。 古人说:“有一定之略,然后有一定之功。略者不可以仓卒制,而功者不可以侥幸成也。”正确的战略需要正确的策略来落实。要取得各方面斗争的胜利,我们不仅要有战略谋划,有坚定斗志,还要有策略、有智慧、有方法。策略是在战略指导下为战略服务的。战略和策略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把战略的坚定性和策略的灵活性结合起来,站位要高,做事要实,既要把方向、抓大事、谋长远,又要抓准抓好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既要算大账总账,又要算小账细账。如果没有足够的战略定力和策略活力,就容易出现患得患失、摇摆不定、进退失据的问题,就会错失发展机遇。 解放战争后期,党领导进行土地改革,这是一个争取广大农民支持的战略举措,但怎样把它落到实践中执行,需要采取符合实际的政策措施。土地改革工作开始有些乱,一些地方有些“左”,后来及时纠正了。毛泽东同志提出,要根据不同的地区,采取不同策略。第一种是日本投降以前的老解放区,这种地区大体上早已分配土地,只须调整一部分土地。第二种是日本投降至1947年8月大反攻前解放的地区,这种地区完全适用土地法,普遍地彻底地分配土地。第三种是大反攻后新解放的地区,因群众尚未发动,不应当企图一下实行土地法,而应当分两个阶段实行土地法。正是实行了有区别的正确的策略,整个土地改革进行得很顺利,无论老解放区还是新解放区,党都赢得了广大农民的真诚拥护和支持。 各地区各部门确定工作思路、工作部署、政策措施,要自觉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对标对表、及时校准偏差,党中央作出的战略决策必须无条件执行,确保不偏向、不变通、不走样。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党中央战略决策时应该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策略,这是必须的。同时也要注意,大家提出的各种策略,有的可能是符合中央战略的,有的则可能是偏离中央战略的。这就要注意及时总结评估,偏离了的要赶紧调整。 第四个问题:永葆党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本色 在百年奋斗历程中,党领导人民取得一个又一个伟大成就、战胜一个又一个艰难险阻,历经千锤百炼仍朝气蓬勃,得到人民群众支持和拥护,原因就在于党敢于直面自身存在的问题,勇于自我革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增强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永葆马克思主义政党本色。 2020年9月16日至1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湖南考察。这是16日下午,习近平在郴州市汝城县文明瑶族乡沙洲瑶族村“半条被子的温暖”专题陈列馆,了解当地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开展红色旅游和红色教育情况。新华社记者 谢环驰/摄 这次全会决议,对百年奋斗历程中党高度重视管党治党、不断推进自我革命作了全面总结,强调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实施和推进党的建设伟大工程,坚持着重从思想上建党的原则,努力建设全国范围的、广大群众性的、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完全巩固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使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达到空前统一和团结;强调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着重提出执政条件下党的建设的重大课题,从思想上组织上作风上加强党的建设、巩固党的领导,坚持“两个务必”,高度警惕并着力防范党员干部腐化变质;强调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党坚持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开创和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着力解决党内思想不纯、作风不纯、组织不纯问题,着力解决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推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强调进入新时代党明确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方针,提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把全面从严治党贯穿于党的建设各方面,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如此等等。六中全会决议概括党的百年奋斗历史意义,第五条就是锻造了走在时代前列的中国共产党;总结党的百年奋斗历史经验,第十条就是坚持自我革命,强调勇于自我革命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自我革命精神是党永葆青春活力的强大支撑。注重分析和总结党在百年奋斗历程中对自我革命的研究和把握,是贯穿全会决议的一个重要内容,我们一定要深入学习、全面领会。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永葆党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本色,关键还得靠我们党自己。所以,我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上强调,我们党历史这么长、规模这么大、执政这么久,如何跳出治乱兴衰的历史周期率?毛泽东同志在延安的窑洞里给出了第一个答案,这就是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经过百年奋斗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新的实践,我们党又给出了第二个答案,这就是自我革命。 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大会上讲到,中国共产党从来不代表任何利益集团、任何权势团体、任何特权阶层的利益。这次六中全会决议再次重申了这句话。在去年的中央政治局民主生活会上,我再次讲了这个问题,强调党的高级干部有相当的领导权、决策权、指挥权,如果立场不稳、“三观”不正、自律不严,很容易在政治上、政策上走偏,不知不觉甚至心甘情愿地成为各种利益集团、权势团体、特权阶层的代言人,那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在为谁执政、为谁用权、为谁谋利这个根本问题上,我们的头脑要特别清醒、立场要特别坚定。全党同志都要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做到克己奉公、以俭修身,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为政者,莫善于清其吏也。”自我革命关键要有正视问题的自觉和刀刃向内的勇气。廉洁自律、反腐倡廉问题是我讲得最多的一个问题,原因就是腐败问题远未根绝。现在,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党内仍然存在搞“七个有之”、以权谋私、钱权交易、贪污贿赂、欺压百姓等问题。所以,我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上特别强调,全党同志要永葆自我革命精神,增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政治自觉,决不能滋生已经严到位的厌倦情绪!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一刻也不能放松,要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坚韧和执着,继续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场攻坚战、持久战。这里,我再用重槌敲一下响鼓!党中央的态度是非常鲜明的,不论谁在党纪国法上出问题,党纪国法决不饶恕!特别是对那些攫取国家和人民利益、侵蚀党的执政根基、动摇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人,对那些在党内搞政治团伙、小圈子、利益集团的人,要毫不手软、坚决查处! 第五个问题: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 这次全会决议,对百年奋斗历程中党注重进行党史学习教育作了全面总结,强调全党要坚持唯物史观和正确党史观,从党的百年奋斗中看清楚过去我们为什么能够成功、弄明白未来我们怎样才能继续成功,从而更加坚定、更加自觉地践行初心使命,在新时代更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是六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我们要继续抓好落实。 对六中全会决议,不要觉得一看就懂,其实不然。关于党的十八大之前党的历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前两个历史决议、党的一系列重要文献都有过大量论述,都郑重作过结论,这次全会决议坚持这些基本论述和结论。同时,党的第三个历史决议也体现了我们对党的百年奋斗历史的新认识。决议注重运用党史基本著作成果和党史界学术研究成熟成果,形成了一系列重要的新论断新表述。比如,完善了第一个历史决议和第二个历史决议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历史分期的表述,把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四个阶段界定为“建党之初和大革命时期”、“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而第二个历史决议表述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经历了国共合作的北伐战争,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全国解放战争这四个阶段”。比如,明确将“从进攻大城市转为向农村进军”标志为“中国革命具有决定意义的新起点”。比如,结合遵义会议具体组织安排和遵义会议的重大历史意义,实事求是地评价了会议“事实上确立了毛泽东同志在党中央和红军的领导地位”,增写了“开始确立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马克思主义正确路线在党中央的领导地位,开始形成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开启了党独立自主解决中国革命实际问题新阶段”,拓展了遵义会议重大意义的概括和总结。比如,贯通“14年抗战”回顾和总结抗日战争的历史地位和历史贡献,修改了第二个历史决议关于抗日战争“八年之久”的说法,将抗日战争起点确定为1931年,以九一八事变为标志,全面回顾和总结党领导的14年抗战的历史贡献和历史意义。比如,首次在历史决议中写入“在革命斗争中,党弘扬坚持真理、坚守理想,践行初心、担当使命,不怕牺牲、英勇斗争,对党忠诚、不负人民的伟大建党精神”的观点。比如,将党的十九大报告概括的“八个明确”拓展为“十个明确”。将“中国共产党领导”列为第一个“明确”;增加了第七个“明确”:必须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等内容;第十个“明确”: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方针,提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此外,第二个“明确”,增加了“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表述;第三个“明确”增加了“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表述。对这些新论断新表述,要深入学习领会,以利于更好认识和把握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 2020年8月18日至21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安徽省考察。这是19日下午,习近平在合肥市参观渡江战役纪念馆,重温革命历史,缅怀革命先辈的丰功伟绩。新华社记者 鞠鹏/摄 我历来重视党史的学习教育宣传。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先后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20周年、邓小平同志诞辰110周年、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五四运动100周年、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5周年、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出国作战70周年等座谈会和大会上,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0周年、改革开放40周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等大会上发表讲话,就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教育宣传提出了明确要求。 2019年,我着眼于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这件大事,提前就加强党史总结、学习、教育、宣传进行思考和谋划,强调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永葆初心、勇担使命。2020年,我就把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同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召开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统筹起来进行考虑,多次提出要求。2021年2月,我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发表讲话,讲了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重大意义、总体要求、目标任务,主要讲了为什么学习党史、党史学什么、怎样学党史的问题。之后,我又多次对党史总结、学习、教育、宣传提出了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到地方考察70余次,每到一个地方,我都要瞻仰对党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革命圣地、红色旧址、革命历史纪念场所,有的是专程去瞻仰革命旧址和纪念场所,主要的基本上都走到了。每到一地,我都是怀着崇敬之心,重温那一段段峥嵘岁月,回顾党一路走过的艰难历程,灵魂都受到一次震撼,精神都受到一次洗礼。我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推动全党全国特别是广大青少年学习党史、铭记党史,勿忘昨天的苦难辉煌,无愧今天的使命担当,不负明天的伟大梦想,真正做到以史为鉴、开创未来,真正坚定历史自信。只要我们持之以恒这样做,就一定能收到明显成效。 推动全党学好党史、用好党史,靠一次集中学习教育是不够的,必须把党史学习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况且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对年轻干部的党史学习教育要不断进行下去。这次进行党史学习教育总结时,我专门作了批示,强调要认真总结这次党史学习教育的成功经验,建立常态化长效化制度机制,不断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全党要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为重点,深入推进党史学习教育,进一步做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教育引导全党同志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更好用党的创新理论把全党武装起来,把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各项任务落实下去。要原原本本学习全会决议,学懂弄通党百年奋斗的光辉历程,学懂弄通党坚守初心使命的执着奋斗,学懂弄通党百年奋斗的历史意义和历史经验,学懂弄通以史为鉴、开创未来的重要要求。要用好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推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带头学党史、经常学党史。要用好干部教育培训机制,继续把党史作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必修课、常修课。要用好学校思政课这个渠道,推动党的历史更好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发挥好党史立德树人的重要作用。要用好红色资源,加强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全社会更好知史爱党、知史爱国。要用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形成的良好机制,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满腔热情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22年1月11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
2022-07-01教高函〔201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振兴本科教育,构建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全面提高高校人才培养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开展教育思想大讨论,切实增强振兴本科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1.聚焦讨论主题。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要组织广大干部教师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培养工作系列重要论述、围绕落实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开展教育思想大讨论,使各方面思想、认识和行动高度统一到落实立德树人任务要求上来。一是聚焦教育工作的“两个根本”,深刻领会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是学校的根本任务,立德树人的成效是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二是聚焦以本为本,深刻领会高教大计、本科为本,人才培养为本、本科教育是根,充分认识本科教育在人才培养中的核心地位、在教育教学中的基础地位、在新时代教育发展中的前沿地位。三是聚焦四个回归,深刻领会四个回归的丰富内涵,以四个回归为基本遵循,切实落实到办学治校全过程。 2.坚持问题导向。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要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梳理影响本科教育改革发展、影响以本为本、四个回归的主要问题,认真查找本科教育中还存在的领导精力投入不到位、教师精力投入不到位、学生精力投入不到位、资源投入不到位等方面的问题,围绕教授给本科生上课、师德师风、课堂教学秩序、实习实践、毕业论文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时间节点,逐级狠抓落实。 3.推动全员参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根据本地、本校实际,组织开展专题学习,集中研讨,进一步提高认识、更新观念,明确学校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和振兴本科教育的思路举措。高校管理部门和各院系要聚焦具体问题和关键环节,通过学习讨论、会议培训、在线教育等多种形式,动员全体干部教师参与,进一步明确干部教师的教书育人使命。 4.持续加强宣传。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主要负责同志要以上率下、带头学习,在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体发表学习心得、解读文章。各高校要在校报、校刊、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媒体上开辟专栏,组织干部教师发表体会文章,介绍典型经验,宣传改革成果,努力营造振兴本科教育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抓紧制定专项行动计划,系统规划振兴本科的建设路径和关键举措 1.制定省级行动计划。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科学研究制定本地区高水平本科教育建设的行动计划。要把本科教育质量作为评价和衡量高校工作的重要依据,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强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指导高校根据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合理定位,立足优势,努力建设一流本科、做强一流专业、培养一流人才,切实把各项任务举措落到实处。 2.制定高校实施方案。各高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要专题研究本科教育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校振兴本科教育实施方案,明确建设目标、重点内容、落实举措、评价方式和保障机制。学校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方案落实。各职能部门、院系要认真履行职责,推动本科教育工作各项部署落细落小落实。 三、全面整顿教育教学秩序,严格本科教育教学过程管理 1.加强课堂教学管理。各高校要按照《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高校课堂教学建设 提高教学质量的指导意见》要求,修订完善课堂教学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规定。要认真查找课堂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严管、严抓教学秩序,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时间节点,落实责任到人,把从严管理的规矩立起来、把课堂教学建设强起来、把课堂教学质量提起来。 2.加强学习过程管理。各高校要全面梳理各门课程的教学内容,淘汰“水课”、打造“金课”,合理提升学业挑战度、增加课程难度、拓展课程深度,切实提高课程教学质量。要结合办学实际修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切实把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要求落实到学校人才培养各项工作、各个环节中,新方案要从2018级学生开始实施,持续抓四年、全程管到位,努力使每一级在校生都受益。要切实加强学习过程考核,加大过程考核成绩在课程总成绩中的比重,严格考试纪律、严把毕业出口关,坚决取消“清考”制度。 3.切实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要切实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要求,修订完善本科毕业生论文(设计)管理制度,强化指导教师责任,加强对选题、开题、答辩等环节的全过程管理。要严格实行论文查重和抽检制度,建立健全盲审制度,严肃处理抄袭、伪造、篡改、代写、买卖毕业论文等违纪问题,确保本科毕业生论文(设计)质量。 4.强化教师教学主体责任。要制定教授给本科生上课的专门管理规定,确保教授全员给本科生上课。要严格执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对于师德表现失范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进一步修订完善教师评价考核制度,把教学质量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中施行本科教学工作考评一票否决制。 四、紧紧抓住核心环节,加快构建振兴本科的长效机制和制度保障 1. 加强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建设。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放管服”改革,加强对地方高校本科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加强对新设专业评估检查,加大对专业办学条件的公开力度。各高校要加强需求、招生、培养、就业全链条统筹,加快建立专业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的有效联动。 2.加强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的制度建设。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要加快完善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机制,有序有效推进在线开放课程和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的建设、应用及管理。以提升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为着力点,制定出台有效的教学激励和管理办法,加快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教学、提高教学水平的进程。要完善在线开放课程学分认定制度,推动学分互认,推进优质资源共建共享,充分发挥在线开放课程在支持中西部高等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方面的重要作用。 3. 加强大学教学质量评价制度建设。各高校要完善自我评估制度,加快建立自律、自查、自纠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要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及有关行业标准,加快国家专业质量认证体系建设,形成专业质量认证的制度框架。 五、大力推广典型经验,努力形成振兴本科的良好氛围和全局效应 1.深入开展改革试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要加强顶层设计,创新观念理念,积极开展改革试点,逐步积累改革经验,不断形成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的新理念、新标准、新路径、新机制、新文化。 2.积极选树先进典型。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要建立激励机制,切实加大本科教育教学成果表彰力度。要积极选树一批重视本科教育、有效推进本科教育改革的先进典型,开展多种形式的推广交流,加强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3.大力推广成功经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要加强对带有共性、规律性经验做法的总结提炼,开展有针对性的课题研究,形成一批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开放式经验模式,形成一批标志性政策措施和理论成果,并在理论与政策层面积极推广,带动形成全局性改革成果。 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于2018年年底前将学习贯彻工作方案和落实情况报告我部,我部将对各地各高校贯彻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导检查。教育部2018年8月22日
2018-09-0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四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一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六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失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二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七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八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九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条 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二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七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九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第七十一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二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七十六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七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三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四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五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七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九十二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的;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三)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一十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 (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三编 附则 第一百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2018-09-01新华社北京1月17日电(记者孙亮全 白少波 杨一苗)上周闭幕的中共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决定,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监督网。15日,《中央军委巡视工作条例》施行。与此同时,山西省委10个巡视组正在开展十一届省委的第三轮巡视。 中共十九大后,从中央到地方,巡视巡察“政治体检”网越织越密,巡视制度、体系日臻完善。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正式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 2017年6月,十八届中央第十二轮巡视对中国农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15所中管高校党委巡视反馈情况集中公布。至此,中共实现了党的历史上首次一届任期内中央巡视全覆盖。 这12轮巡视,中共对277个地方、单位党组织进行“政治体检”,对16个省区市进行“回头看”,对4个中央单位开展“机动式”巡视。 数据显示,12轮巡视共处理来信来访159万件次,与党员干部和群众谈话5.3万人次,发现各类突出问题8200余个,真正实现了“全面亮剑”。 常规巡视、专项巡视、机动式巡视……巡视剑锋之利,令腐败分子无处遁形,攻克了一批顽瘴痼疾,十八届中央纪委立案审查的中管干部案件中,超过六成的线索来自巡视。 受访专家表示,针对反腐倡廉这一难题,中共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构建上下联动的“政治体检”网,通过为人民“仗剑”巡视,以制度巩固发展反腐败压倒性胜利。 中共巡视制度,作为党内监督的十项制度之一,在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通过建立专门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社会主义中国的巡视制度是为人民仗剑巡视,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西北政法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副教授马成说,中国共产党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权从民来,党内确立巡视工作长效机制,保证了自我发现、肃清疴疾。 巡视中,一只只“大老虎”被揪出,还揭开了山西系统性塌方式腐败和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四川南充和辽宁拉票贿选案等一些地方政治生态严重恶化的问题,一批贪腐分子被惩处。形成了“横向全覆盖、纵向全链接”,巡视巡察同布局的态势。 专家表示,中央巡视自上而下强化制度传导、示范传导、检查传导,地方巡视亦加快步伐。 截至2017年8月底,各地共对15.57万个党组织开展巡察,移交问题线索14.4万件,立案3.7万人、党纪政纪处分3.2万人、移交司法2715人。中国所有市县均建立起巡察制度,打通了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净化基层政治生态,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十九大以来,中共更是不断加码政治巡视,并将其上升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2017年10月,中共十九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明确提出了一届任期内实现巡视全覆盖的要求,并将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巡视、市县巡察写入党章。 “巡视制度逐步完善、不断加码,将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有力支撑。”山西省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任建华说。 接受采访全文 西北政法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研究员马成副教授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说:在中国,廉政文化源远流长,为了杜绝官员腐败,中国历史上出现过中央科道监察、地方巡按巡视、群众扭送贪官、从重惩处贪腐等多种反腐制度,但同时,元载、蔡京、严嵩、和珅等“著名”的贪官腐吏也一直层出不穷。五代十国后蜀皇帝孟昶即位后,铭记前蜀贪逸奢靡教训,下令惩治了先帝任用的恶官,专门颁布《颁令箴》,告诫诸郡县官吏要铭记历史教训。《颁令箴》四字一句,全文共96字,其中‘尔俸尔禄,民脂民膏。下民易虐,上天难欺。’四句,宋太祖赵匡胤以《戒石铭》颁行天下,用来警告各级官吏从政谨慎。明太祖朱元璋作为草根皇帝,始终把治吏反贪放在首要地位,他不仅严格限制官员的工资水平,还对有贪污的官员予以严厉的刑法惩处。 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反腐倡廉是综合并轨进行的,对官员的理想信念教育和反腐败惩处是并重的。然而,贪污这一犯罪行为的屡禁不止和长期存在,有着其复杂的社会背景和心理状态。社会主义中国的巡视制度与中国古代巡视相较的优越性体现在,我们的巡视制度是为人民仗剑巡视,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权从民来,党内确立巡视工作长效机制,保证了自我发现、肃清疴疾。 然而,必须要承认的是,我们今天的反腐败斗争,依然是很严峻的,需要我们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在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下,全民参与,不断创新出新的制度和方法,培育更优质的清风文化,逐渐构建成‘不能腐,不敢腐,不想腐’的铜墙铁壁。
2018-01-18近日,陕西省教育厅公布了2025年度陕西本科和高等继续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结果,我校8个项目入选,其中重点攻关项目1项,重点项目2项,一般项目5项。 陕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由陕西省教育厅统筹组织、审核立项,是省内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抓手。项目聚焦教学实践重点难点,以提升育人质量为核心目标,实行每两年评选一次的立项机制,为全省高校教育教学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学校高度重视教学改革研究工作,始终将教改项目作为推动教学质量提升、培育教学成果的重要载体。此次项目获批,既是省教育厅对我校教学改革工作的充分肯定,也是我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强化内涵建设的重要成果。下一步,学校将以此次立项为契机,进一步强化教改项目全过程管理,严格落实项目研究任务,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与保障,全力推动项目研究与教学实践深度融合,加速教改成果的转化与推广,以高质量教学改革赋能人才培养质量全面提升,为学校内涵式发展注入更强动力。 (供稿:教务处 撰稿:潘龙 审核:董玮)
缘聚长安,同行致远。1月24日,西安西北政法大学校友会在高新区召开第二届理事会二次会议暨“助力青年成长发展交流会”。学校副校长赵全宇出席会议并讲话。西安校友会顾问安保和校友、强力教授,校友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部分校友,新疆、西藏、湖南、渭南、咸阳等地校友代表,我校国内合作与校友工作处、经济学院、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相关负责人等七十余人欢聚一堂,畅叙校友情谊,共谋发展新篇。会议由西安校友会会长孙学龙主持。 赵全宇代表学校对本次会议召开致以诚挚祝贺。他介绍了学校近年来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研创新等领域取得的显著成就,充分肯定了西安校友会作为连接母校与西北地区校友的关键纽带,在推动校友职业发展、支持母校建设、服务地方法治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期望西安校友会进一步强化组织引领,主动对接区域发展需求,成为法治文化的“弘扬者”、赋能发展的“践行者”、协同共赢的“推动者”,稳步前行、勇立潮头,为母校“十五五”期间高质量发展贡献新的更大力量。 在主题分享与学术交流环节,1988级校友余宗霖以自身创业发展实践为切入点,分享了企业的创新发展、文化理念等内容。安保和、强力聚焦当前科技文化与经济法律发展所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挑战,分别以《中心化与去中心化社会组织的演进—从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比特币谈起》《非法金融与金融黑灰产的甄别及其法律服务》为题,从不同维度切入前沿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深入浅出、抽丝剥茧地解读问题,并提出一系列兼具前瞻性与操作性的创新应对策略,为与会校友带来了精彩的学术思辨与知识分享。 会议还对西安校友会年度工作进行了总结,对在校友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进行了表彰,颁发了“卓越贡献奖”“发展助力奖”“聚力桥梁奖”“积极奉献奖”“活力新星奖”等多项荣誉。 (供稿:国内合作与校友工作处 撰稿:张佼 审核:刘霖杰)
为持续推进毕业生高质量就业,拓宽法学人才培养实践平台,深化与重点企业的战略合作,1月22日下午,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党委书记高翔、院长李大勇率队前往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区域总部开展访企拓岗专项交流。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区域陕西总部总经理段鑫、副总经理马龙等企业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交流座谈。 段鑫介绍了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区域总部的整体布局、重点项目建设及未来发展策略。他表示,企业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法治护航与人才支撑,双方合作前景广泛。期待通过此次交流,建立起常态化互动机制,多方面开展务实合作,实现校企共赢。 高翔介绍了学院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特色及毕业生就业情况。他强调,双方在法治建设、纪检监察等领域有着广阔的合作空间。希望通过此次走访,深入了解企业人才需求与行业发展趋势,探索“党建+业务”深度融合新模式,以高质量党建引领高质量发展。 李大勇着重阐述了学院的科研优势与社会服务能力。他表示,本次合作内容实、领域宽、机制新,是学院深化产教融合、服务社会需求的重要举措。学院将依托专业力量提供智力支持,推动法学研究与工程实践深度融合。 双方围绕实践基地建设、人才联合培养、专项招聘、课题研究、培训服务与党建共建等多个维度展开深入探讨,并达成一系列具体合作意向。未来,双方将继续推动各项共识落地见效,共同打造校企协同育人新典范,为培养适应新时代国家战略需要的卓越法治人才贡献力量。 会前,与会人员共同参观了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区域总部企业文化墙。 (供稿: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 撰稿:崔岚秀 审核:高翔)
1月19日,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终南山公法学术沙龙”(第一期)在我校长安校区举办。本期沙龙以“学科学术研究意识与方法思路的养成”为主题,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我校二级教授王周户受邀作主旨演讲。院长李大勇教授主持,徐翔副教授、吴腾讲师,李少煊、白杨博士生担任与谈人,学院40余名师生代表参与研讨交流。 王周户教授以“学科意识养成与方法自觉”为主线,结合自身近四十年教学、科研及政策参与经历展开分享,强调“科研无秘籍,核心在主动去做、实在积累”。他谈到,真问题源于制度实施中的现实碰撞,学术研究需立足中国法治实践,树立清晰的问题意识与批判自觉。他认为,研究者要准确把握公法权力的公共性与行为的单方性。要深入理解“有为政府”的中国实践形态,并具备跨学科视野,融通多学科知识,深化对中国治理实践的阐释。 李大勇教授表示,面对学院学科建设瓶颈及青年学者学术交流、发表等困境,学院创设“终南山”学术沙龙,旨在凝聚学术力量、传承学术精神。他强调,本期沙龙极具启发意义,王周户教授的分享践行了“学术源于并服务实践”的理念,鼓励师生以此次沙龙为契机,深耕研究、积极参与,共建优质公法学术交流平台。 与谈及开放讨论环节,与会者围绕主题深入交流。徐翔副教授结合交叉学科研究经验,强调问题意识源于现实关怀,分享“多写多练多总结”的科研路径;吴腾讲师提炼三大选题来源,提醒研究者回归经典、坚守独立思考;李少煊、白杨博士生分享跨学科研究体悟并向王周户教授求教相关学术问题。师生还就税收执法计价认定、政市治理边界等议题互动,王周户教授回应时表示,研究需厘清核心逻辑、重视立法原意与制度本质,在实践中检验修正理论。 与会师生结合各自研究分享了学术经验与方法建议。纷纷表示,“终南山公法学术沙龙”致力于构筑立足西部、辐射全国的公法学术交流平台,激发学术思考、推动理论创新,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构建注入持久思想动力。 (供稿: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 撰稿:周敏 审核:高翔)
腊八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承载着深厚的文化底蕴,不仅是岁末年初的重要节点,更是传递温情、凝聚邻里的美好时节。1月26日,西北政法大学社区举办“腊八热粥暖人心,浓浓温情满社区”公益送粥活动,以一碗热粥为纽带,拉近了邻里距离。 当日清晨,天刚破晓,社区党群服务大厅内,精心熬制的腊八粥热气腾腾,翻滚飘香。上午8时许,社区工作者和志愿者们开始为现场到访的居民免费发放腊八粥,居民们有序排队,脸上洋溢着期待与喜悦。送上的一碗碗热气腾腾的腊八粥,不仅是节气的问候与关怀,更是寒冬腊月里社区大家庭的关爱与温暖。老人们围坐在一起,一边品尝香甜软糯的腊八粥,一边拉家常、话家常,分享生活中的点滴趣事与新年期盼。 与此同时,社区工作者和志愿者还专程为社区独居、行动不便老年人上门送腊八粥,敲开一扇扇家门,递上一碗碗热粥,送上一声声关怀,让无法到场的他们也能及时品尝到传统美食,感受到社区大家庭的温暖。 一碗热粥,虽朴实无华,却蕴含着浓浓的温情,它连接起了社区与居民的心,让邻里关系更加紧密。未来,西北政法大学社区将继续秉持为居民服务的理念,开展更多丰富多彩的社区活动,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不断提升社区居民的幸福感与获得感。 【陕西网】“腊八热粥暖人心 浓浓温情满社区”——西北政法大学社区举办腊八节送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