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西北政法大学 2016年12月22日

(2013年1月20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科研行为,鼓励学术创新,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以及陕西省《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校从事学术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教师、专职研究人员和学生等。

承担纵向科研课题的人员,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须同时遵守课题批准立项机构所颁布的学术规范。承担横向课题的人员,须同时遵守课题合同的约定。

本校学生撰写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及学位论文,须同时遵守教务处、研究生教育院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发布的有关学术规范和要求。对学生违背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按照学校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倡导严谨务实、民主创新的学风。全体师生应强化自律意识,树立科学精神和法治理念,严格遵守有关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注重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

第四条 学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学风建设原则,不断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全力预防、严肃查处各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积极营造健康向上的学术环境,推动学术繁荣和科研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术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充分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自治。

第六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查处应遵循合法、公正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学术研究应遵循的基本道德规范

第七条 凡适用本规范的人员,在学术研究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遵守国家《著作权法》、《专利法》、《合同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二)以探索真理为科学研究的目的,尊重科学研究的规律,尊重学术自由的原则,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和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和粗制滥造行为。

在学术活动中,一旦发现研究成果中的错误和失误,应及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在自我评价和评价他人时,应当态度严谨、客观公正、真实准确,避免主观臆断,不得掺杂非学术因素。

(四)端正学风,克服学术研究中片面追求数量和哗众取宠、急功近利的浮躁风气,力戒在学术评论中互相吹捧或互相攻讦的庸俗作风。应当尊重他人对自己学术观点的证实和辩驳,对他人的质疑应采取开诚布公和不偏不倚的态度。

(五)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通过引证承认和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和优先权。引用他人成果时应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自己作品的主要或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应尊重合作者的贡献。

(六)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学科署名有惯例或约定者可以除外,但应符合法律规定。

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和同意。署名人按照成果所注明的分工来对研究成果负责。研究成果所属课题的主持人、第一署名作者、通讯作者应对该研究成果的学术规范负主要责任。

鼓励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进行科研活动。教师同学生共同署名的合作研究成果,教师应对该成果的学术规范负主要责任。

(七)在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同时遵守社会公德。

(八)积极承担学术引领社会进步与发展的责任,珍惜职业荣誉,正当行使学术权利,避免对知识的不恰当运用、对学术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第八条 在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一)侵占、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二)未参与研究或者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将合作研究成果以个人署名发表;

(三)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四)引用他人成果而没有以适当形式予以注明,或伪造注释;

(五)请他人代写学术论文或代他人写学术论文;

(六)故意编造、篡改研究数据或资料;

(七)伪造学术履历、学术获奖或立项证书、专家鉴定意见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八)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且造成不良后果;

(九)一稿多投重复发表,或将已有成果改头换面多次发表;

(十)违反正当程序或者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

(十一)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故意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十二)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

(十三)其他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维护学术道德的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

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全校学术道德建设相关政策;(二)指导、督促、检查校内各相关单位学术道德建设工作;(三)接受重大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并委托校学术委员会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四)公布学术道德建设情况及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

领导小组下设学术道德建设办公室,设在校科研处,办公室主任由科研处负责人兼任。学术道德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术道德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和举报,配合、协助校学术委员会开展学风建设和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调查工作,定期向省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条 学校授权学校学术委员会独立地承担对学术道德规范的实施进行评估和监督的责任,对与之相关的学术争议进行认定和裁决。学术委员会的结论仅限于学术范畴。具体处分事宜,应通过有关法律及学校行政程序。

第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的学术道德委员会,代表学术委员会行使学风建设方面的职能。其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调查,并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二)倡导学术道德规范教育,指导和推进学校学风建设;(三)对学校学风建设情况进行调研,向有关部门提出质询或建议;(四)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涉及学风建设的工作。

学术道德委员会由现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推选5-7名学者组成,设主任1名。

校科研处(学术道德建设办公室)为学术道德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四章 学风建设与学术道德教育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所属各教学、科研单位应建立科研诚信档案。科研诚信情况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作为其申报项目、获得奖励、晋级职称等方面的考查依据。

第十三条 由科研处会同研究生教育院、党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通过组织宣讲会、讨论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定期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学术道德宣传教育活动,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应纳入教师、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业培训内容,以及新生的入学教育内容。

第十四条 由科研处会同人事处等相关部门,逐步完善学术评价制度,加大质量和贡献指标的权重,鼓励和引导教师树立精品意识,多出创新成果。

第十五条 由科研处对所有立项的科研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及时掌握项目研究进展和完成情况,加强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的监管,使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学术规范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六条 在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各类评审活动中,要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要求,进一步完善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增加管理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十七条 学术道德建设办公室应定期组织专家开展学术道德专项检查活动,检查结果向校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及校学术委员会汇报,并报省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

第十八条 学术道德建设办公室对下列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提请学术道德委员会处理:

(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

(三)上级交办的,校外有关部门移送的;

(四)通过其他方式、途径得知的。

第十九条 被举报行为符合以下条件的,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在受理举报后一周内组成不少于五人的专家调查组,开展独立调查取证: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初步的证据;

(三)有可能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

对于事实清楚、性质明确、轻微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学术道德委员会可会同当事人所属部门,直接采取相应的批评、教育措施,不必另行调查处理。

对不属于学术道德委员职责范围的,学术道德委员应转送有关机构处理或向举报人说明。

专家调查组成员可以是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校内外其他专家担任。

第二十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与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亲属,或者与当事人存在同学、师生等关系;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公正处理的。

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向学术道德委员会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第二十一条 调查工作开始后,专家调查组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证据核实,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学术道德委员会。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学术道德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第二十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报告提出不同意见。

第二十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结果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审议过程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或当庭质证。

有关当事人对学术道德委员会的认定没有异议的,由学术道德建设办公室将该认定结果报送校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作为做出处理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学术道德委员会的认定有异议的,或者所涉及的问题重大、复杂的,学术道德委员会可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对认定结果进行再次审议,并做出裁决,结果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审议过程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或当场质证。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经查实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个人,可视其行为和情节做出事实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提交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学校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报告,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

(一)行为未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二)行为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但情节轻微,免于处分。对轻微且非故意违反学术规范者,予以批评、谴责或训诫。

(三)行为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行为做出相应处分。

(四)行为触犯党纪及有关法律,建议通过纪律程序、法律程序予以处理,移送相关部门。

行政处分决定须由校长办公会通过;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行为人。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人员,一经查实,视其情节轻重,学校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终止项目、收缴剩余项目经费,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取消一定期限内申报职称或项目资格、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等处分;

(二)情节严重的,予以记过、停止招收研究生、解除职务聘任、撤销职称、职务、学位、开除公职等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行为人因其不合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而获致的一切不当利益,应由学校相关部门予以撤销或责令返还。

若调查处理结论形成之时,当事人已离开学校,应通过公告方式取消其在本校工作期间因其不当行为而曾经获得的荣誉。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个人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教育部及陕西省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对恶意诬告者,经调查核实,予以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的行政处分,同时应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范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校长办公会批准发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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