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西部大开发与环境法制建设研讨会在西法大召开

西北政法大学 2010年09月02日

    2010年8月25至28日,由西北政法大学和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西部开发法律研究专业委员会主办,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研究所、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承办,陕西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陕西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协办的 “新一轮西部大开发与环境法治建设研讨会”在古城西安西北政法大学隆重召开。

西北政法大学郭捷副校长、重庆大学党委陈德敏常务副书记会议期间接受记者采访

    本次会议共收到会议论文四十余篇。有来自西北政法大学、武汉大学、重庆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四川大学、山东师范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昆明理工大学、长安大学、西安石油大学、陕西省法学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新华社、中新社、陕西日报社、西安紫云集团、丁淑香律师事务所等近30家高等院校、实务部门及新闻单位的10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会议研讨的专题主要有:1.西部大开发10年环境资源法制建设总结与展望;2.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律问题研究;3.生态补偿与资源税改革问题研究;4.政府环境行政法律问题研究;5.其它环境资源法律问题研究等。

    大会开幕式由全国人大代表、西安市政协副主席黄河教授主持。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郭捷教授、陕西省环境保护厅何发理厅长、陕西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雷宝生、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蔡守秋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西部开发法律研究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德敏教授出席会议并致辞。陕西省法学会研究部魏清利部长、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助理汪世荣教授、《法律科学》主编韩松教授、科研处姜建兴副处长、经济法学院义海忠副院长、《西部法学》姬怀祥编辑、西安紫云集团陈子续总裁等也出席了会议。

    大会包括主题发言和讨论两个阶段。

    主题发言阶段:

    主题发言由重庆大学党委常务副书记、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西部开发法律研究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德敏教授主持。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周珂教授围绕低碳经济问题进行了大会发言,周珂教授特别强调了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低碳经济的概念、定位和特征。他认为:发展低碳经济不是为了制约经济的发展,而恰恰是为了发展经济。他建议:应当把低碳建筑业放在低碳政策的首位;在技术不成熟下不主张法律先行;试点示范地区可以先于中央立法,立法重点应放在促进低碳经济技术上,主要在低碳经济的统计、标准、推行上进行法律推动。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永宁教授在主题发言中,对西部大开发十年取得的环境法制建设成果进行了总结,他总共归纳了八项环境法治建设成果,也指出了每项建设成果存在的不足。他认为:目前对生态补偿的认识太过扭曲,生态补偿是对正外部性损害的的补偿,不是所有领域都可以补偿的,目前研究的范围不清晰是导致具体的生态补偿难以落实到位的主要原因;他还认为目前的退耕还林还草制度有时间的局限性,没有与生态补偿制度配套在一起,难以保证退耕还林还草的持续性。他特别建议实行生态脆弱地国家征收制度,并与现行的生态移民制度结合起来,以确保移得出、留得住,能实现可持续发展。他还提出建立矿产资源赋存地用益权专享制度,在给予赋存地专享权之后,由赋存地通过转让方式处分用益权,而不是现行的审批设定制度,从而充分保障赋存地的资源利益,也避免由审批滋生的各种问题。在总结西部开发十年环境法治建设的经验时,他认为这些经验可归纳为:(1)组织领导与政策推动先行,构建西部开发管理体制;(2)西部大开发的同时,坚持环境优先理念;(3)维护法制统一性,创新具体法律制度;(4)区分不同环境社会关系,规制方式多元化。李永宁教授还强调,西部开发是基本国策,法学界同人应该坚持不懈研究,才能为持续性开发创造条件。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李希昆教授针对环境司法制度构建面临的问题,认为环境司法制度往往以事件为引发点;环境纠纷面临的法律关系往往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多种法律关系,在环境司法制度推进上有难度,民事投诉向二元三元发展;省法院在统领全省案件上放在行政方面,三审合一的审理方式在执行上存在困难;法律相互之间的制度不明确;地方政府既缺位又越位。建议研究:法院构建是二级还是三级;能否成立巡回法庭;环境司法中刑事民事行政交织在一起是无奈之举还是在规避法律;四审合一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等等。

    重庆大学法学院曾文革教授对内陆开放区生态化建设的法律保障做了详细的分析,认为:现状体现在保障内陆开放区生态化建设的制度构建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执行不到位。建议:参考上海、北京、深圳等沿海城市在生态化建设方面积累的很多好的政策制度经验;建立内陆开放区产业生态化法律保障体系,优化产业结构,发展以外向型为主导的产业,促进区域产业协调发展;建立内陆开放区生态化建设综合配套的法律保障体系,优化投资环境,提高政府环境资源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内陆开放区资本生态化建设法律保障体系,完善金融市场,提高外资利用度;加强内陆开放区区域经济合作的生态化功能,建立广泛的区域合作协调机制保障区域经济平衡发展。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乔世明就西部开发中的环境资源保护问题,建议加强保护少数民族地区传统的生态环境;加快地方立法。从黔西南的地方立法经验提出不一定要中央立法后地方才能立法,民族地区才可以立法,对于西部地区的立法西部地方政府可以走在中央的前面。

    长安大学陶信平教授就我国遗传资源及其惠益分享法律保护问题,认为遗传资源应作为人格权保护,与遗传资源有关的身体权以公民的遗传资源及其利益为客体,并且,与遗传资源有关的身体权表现为对自己遗传资源的支配权即控制权、利用权、有限制的处分权,其次,与遗传资源有关的隐私权也应受到保护;应保护遗传资源原材料提取者的权利;遗传资源提供者在提供遗传资源时可与提取者协商,获得一定的使用费或经济补偿;对遗传资源研究成果享有免费使用权;允许遗传资源提供者积极参与国际范围内的遗传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并分享有关遗传资源专利带来的后续经济利益。

    四川大学法学院王建平教授就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支持问题,认为资源型城市的生存权与可持续发展权应得到保护;资源性城市生存转型与可持续发展问题是资源付出与反馈义务;资源利用者可以利用但必须补偿;政府要有法治理念,应解决中央政府随意调拨随意动用地方资源的权利。他还认为发展是有条件的;西部应该充分利用地方资源去发展;坚持区域合作;区别生态补偿和资源补偿,不能在什么方面都用生态补偿。

    重庆大学陈德敏教授就大河流域资源开发与环境治理的法律保障研究问题,认为:大河流域自然灾害严重、频繁,反映了资源开发与经济发展相矛盾;国际上大河流域立法成为趋势,以及水资源的自然流域特性是加强大河流域资源开发与环境治理法律保障的重要原因;他认为大河流域资源开发与环境治理的法律应包括专项立法与综合立法等。

    大会讨论阶段:

    大会讨论由西北政法大学张炳淳教授、重庆大学秦鹏教授主持。

    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刘国涛教授针对渭河流域生态补偿问题,认为渭河对于陕西来说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渭河现状不容乐观。陕西省政府是否可以制定渭河流域生态补偿办法。坚持让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关注农业农民的生态补偿;他还强调了生态补偿的标准问题,他认为广义的生态补偿坚持外部性内部化说,既包括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也包括外部经济性内部化,狭义的生态补偿仅包括外部经济性内部化。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韩利琳副教授就西部生态安全风险防范问题,认为对于西部大开发的研究在经历了上一阶段的实践后应上升到一个新的阶段,我们已经达到什么阶段,应该达到什么阶段应该有一个新的认识;应该仔细考虑西部大开发中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应包括生态补偿、粮食安全、流域河流问题、外来物种入侵等问题;避免各自为政,上升到一个总的层面来看。要和当前低碳经济结合起来。

    西北政法大学窦玉珍教授就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问题,认为资源型城市开发时仅是依靠资源发展,导致产业结构单一、基础薄弱、环境差、污染严重、生态破坏等问题。建议建立、完善资源调查和档案制度、全面规划制度、合理布局制度、社区居民参与监督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蔡守秋教授认为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应以专门的法律为主,发挥作用,坚持环保或生态优先或环保与开发并重;可以以西部开发能源流动的倒流方式来衡量西部开发的成果。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胡德胜教授针对大会议题提出:生态补偿的可承载能力;生态补偿机制可以逐渐摸索去建立;西部开发过程中集中保护生态系统,对于好的生态地区应使其功能不下降,一般的生态地区保持不下降并往好的方向发展,差的生态地区要加强保护不去开发;西部开发中不管是可再生资源还是不可再生资源都要考虑环境成本。

    重庆大学法学院秦鹏教授指出当下中国环境面临的层出不穷的问题,环境资源面临的各种困难其根本原因是环境法治不健全。所以,新一轮西部开发要特别重视环境资源立法。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李集合教授认为:应将天人合一的理论运用到西部大开发中;实施西部大开发中应坚持环境优先、环境公开、环境民主、环境公平理念等。

    还有许多代表,如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的田义文教授、西安交大的李霞教授、贵阳学院的王蜀黔教授等也进行了发言,还有代表在发言过程中对其他发言人的观点进行了质疑或补充,因记录原因,不能逐一列举。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李集合教授主持了大会闭幕式。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李启家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西部开发法律研究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德敏教授在闭幕式阶段进行了总结发言。李启家教授首先感谢了本次大会的主办单位以及各承办、协办单位,之后又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他认为:(1)用权力去统治和用权利去统治存在很大的区别(2)环境法应回归到应用性(3)环境也要追求利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对环境最大的保护就是对人类最大的保护,对环境最小的损害就是对人类最小的损害。陈德敏教授感谢了各主办、承办、协办单位以及各新闻媒体的大力支持,并对今后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进行了概括性的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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