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电视论辩大赛于12月6日举行,来自北京、上海、江苏、浙江、重庆、广东六个省区、直辖市的优秀公诉人代表以法庭论辩的方式一决高下。中央电视台12频道12月29日晚8点播放了比赛实况。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教授作为大赛评委点评了第二组比赛。以下是第二组比赛的实况录像: 以下是第二组比赛的文字实录: 主持人撒贝宁:第二组将在广东队和上海队之间展开,他们将要面临的案例是什么样的呢?来看大屏幕! 辩论案例: 王强(男)与苏梅(女)自2005年起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始终没有办理结婚手续。2008年以来,王强在外又与其他女子有染,因此苏梅多次与王强吵闹,并欲与王强分手,但发现自己已经怀孕。苏梅遂告诉王强自己已经怀孕,劝阻王强与其他女子断绝两性关系,但王强依然如故,并称"咱俩又没有结婚,我和谁交往是我的自由。你也不是我老婆,凭什么管我"。2008年底的一天深夜12时许,王强回到家中,苏梅与王强又发生激烈争吵,痛哭流涕,伤心欲绝,于是从床下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毒鼠强,告诉王强"你要是这么继续下去,我就吃毒药不活了",王强表示"想不想活是你的自由,我不能干涉你,你也不要干涉我"。于是,苏梅将毒鼠强倒入口中吞下,顷刻间毒发身亡。王强在一旁目睹苏梅吃药自杀的全过程,没有阻拦。在确认苏梅死亡后,王强向苏梅的父母打电话,告知苏梅自杀身亡。 控方:王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方:王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主持人撒贝宁:辩题是罪与非罪的问题,究竟这场论辩将如何展开呢?首先在第一和第四个环节当中,剩最后20秒会有提升音,听到这个声音就意味着发言时间还剩下20秒,同时在舞台两侧会有倒计时显示。在中间两个环节,也就是相互提问和自由辩论阶段没有20秒倒计时,直接时间到了以后就会响起刚才的声音。出现这种声音就意味着发言时间到。双方都明白?接下来进入第二组比赛第一个环境,首先由双方第一辩,有请上海队一辩,时间两分半,计记时开始。 陈晖(上海代表队):主持、评委好!托尔斯泰说过,幸福的家庭总是相似的。不幸的庭则各有不幸。我们今天要讨论的是一条年轻的生命消失了,她腹中的小生命也没有了,谁该负责,该负什么责。王强的冷漠无情使苏梅悲痛欲绝拿出了毒药。死亡迫在眉睫,然而此刻的王强不但选择了不作为,而且平静冷目、不带任何怜悯看着苏梅喝下毒药。我方认为正是王强一系列的先行行为导致了苏梅的死亡,正是王强一次次疏忽导致了苏梅的死亡。因此,他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才能够懂得其生的尊敬,死的敬畏。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有请对方辩友。 谭琼(广东代表队):谢谢主持人,尊敬的评委、嘉宾、观众们,大家好。今天和控方一样,我们对苏梅和孩子的离开怀着挥之不去的伤痛和惋惜。对于王强的薄情寡意和冷漠饱有谴责,但是这样就让王强贴上了杀人犯的标签,这不得不说是另一个悲剧。我方认为有错并不等于有罪,王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苏梅的死亡是她意志自由的选择,她就应该对自己的死亡负责。从法律层面上讲,首先王强不负有作为义务。王强的行为开始于2005年的同居,持续延续到了案件的发生。本案中2005年的同居与本案当中发生的苏梅服毒不具有临近性。案发争吵也是平常的一次,不具有高度概然性。苏梅事先准备了毒药,是事先已久准备了。在受了刺激后,苏梅服下毒药,这与王强没有直接性,因此,王强行为不符合先行行为。我们认为,行法应当谨慎,我们希望他不仅保护苏梅的生命,也能够给王强一次公正的对待。我的发言完毕,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接下来进入双方提问,仍然跟刚才第一组规则一样。发问顺序是二辩、三辩、一辩,首先由控方二辩开始提问。 顾晓敏(上海代表队):有三个特定向请教对方三辩,本案中王强是苏梅胎儿的父亲,具有特定关系,二人争吵在封闭环境中具有特定场合,苏梅手持毒药明示王强有特定方式,此情此景王强不救,那谁该去救? 谢玲(广东代表队):刚才我方一辩已经说了,本案的确存在特定关系,特定环境,以及特定方式,但是作为一个成年人,选择服毒结束自己的生命,是苏梅完全愿意和完全支配之下的行为和结果。王强在特定关系下不予以救助,固然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但是他并不具有法律规定上的先行行为,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和法律行为等等引起的作为,由此不能成为控方指控中的不作为,谢谢。 贺卫(上海代表队):请问对方二辩,苏梅自杀,王强可以好言相劝,他的片言只语仅仅是举手之劳,王强为何不救? 李东蓊(广东代表队):这个案子的前提是什么?首先要讨论王强是否负有法律上应该救助苏梅的义务。如果有法律义务,那么我们就说他是一种犯罪。如果没有义务救助,这样他就会受到谴责。谢谢! 陈晖(上海代表队):对方说苏梅是自杀。面对苏梅的哀求,王强冷漠对待,面对苏梅的自杀,王强冷眼旁观,面对死亡,王强不救岂非故意? 谭琼(广东代表队):对王强我们应该谴责和批判。今天是刑事法庭,而不是道德的审判。我们认为,要追究王强的责任,必须要有法律的规定,要有法律规定他对苏梅所要承担的义务,这样才是准确判断王强是否构成犯罪,是构成什么罪的依据。我们认为他不具有作为义务,没有作为能力,因此不能评价他后面的不作为与本案是不是因果关系,回答完毕,谢谢! 贺卫(上海代表队):当苏梅死亡不能伸出援助之手,法律规定,有先行行为,必须在法律上承担救助义务,不能不去救,不去救就是杀人。 谭琼(广东代表队):本案中的同居行为不能认定为先行行为。再看争吵,是不是王强引起危险状态就一定要对苏梅负有作为义务呢? 陈晖(上海代表队):自杀是由王强引起的,不是单独的同居才产生了义务,同居才构成了王强的危险状态。 谭琼(广东代表队):刚才对方给我们上了一个大拼盘,把王强与苏梅的同居关系、王强持续的出轨和苏梅怀孕作为先行义务。 顾晓敏(上海代表队):这三个阶段不是一个一个隔离开的。在本案中,我们也认为,苏梅服毒自杀是先行状态,是危险状态,但是危险状态与王强一系列的行为有直接的必然关系。这并不排除在某一个过程中苏梅处于特殊状态之前的,同时在之前的行为仍然也可以成为先行行为,回答完毕。 主持人撒贝宁:谢谢!这个案例涉及的法律知识很专业,我们常说见死不救可能是道义上的责任,刚才双方的辩论也主要是集中在这个焦点上。相信接下来的自由辩论仍将就这个问题进行探讨。双方各有四分钟发言。 顾晓敏(上海代表队):请问对方,我们能够把这么多的行为方式都写入刑法第232条吗? 李东蓊(广东代表队):本案当中苏梅是自杀还是他杀呢? 贺卫(上海代表队):为什么你只看到是自杀,为什么没有看到被逼自杀呢?你认为所有的自杀都没有背后的被逼者吗?难道杨白劳的自杀不是给黄世仁逼死的吗? 谢玲(广东代表队):苏梅是成年人,服毒是她自我行为,这当然应当属于被害人的自我责任,怎么能归咎于王强呢? 陈晖(上海代表队):如果不承认自杀是被迫的话,还有什么道义上的责任?什么叫作为犯罪和不作为犯罪?请你正面回答? 谭琼(广东代表队):作为犯罪和不作为犯罪等价性我们予以认同,但是本案是不是作为的故意杀人才是根本,一直误解自杀和他杀的关系,难道对方辩友不认为谁的地盘谁作主,他应该负主要责任。 陈晖(上海代表队):具有等价性,看看本案当中的等价性,就是因果关系等价性,社会危害性的等价性,难道本案当中没有因果关系等价性吗?医生故意杀人和医生故意用错药杀人有什么本质区别?我认为没有。 顾晓敏(上海代表队):请对方回答,先行行为能否作为犯罪的来源? 谢玲(广东代表队):这是今天讨论的基础,但是还有一个前提,就是王强成立先行行为,这恰恰是控方漏洞所在,这是法律中最应当警惕的事情。 贺卫(上海代表队):这个案例完全不一样,王强先行行为致苏梅处于危险状态,有救助义务,而不是雷锋时代的救助义务,王强在本案当中是不相关的人吗? 谭琼(广东代表队):我们必须看王强行为能不能引起苏梅服毒自杀。王强与苏梅自杀行为之间是没有直接性和高度关联性,我今天可能很生气一不小心气死了,难道就是所谓的先行行为吗? 陈晖(上海代表队):现在我们谈的就是先行行为有没有法律义务规定,如果一个人拿枪支,你发现他玩枪支的时候有没有制止义务? 李东蓊(广东代表队):我发现玩枪支我没有制止义务,也许他是一个喜欢玩枪的人。 顾晓敏(上海代表队):对方跟我说直接性和概然性,苏梅拿出毒药放在王强面前的时候,这不是直接吗? 谢玲(广东代表队):实际上我们看今天没有发生苏梅死亡结果,是不是对方认为王强不成立先行行为吗?这不是典型的以结果论客观规定的陷井吗? 贺卫(上海代表队):当苏梅拿出毒药的时候是不是已经有间接性了? 谭琼(广东代表队):我认为在今天辩论当中,讨论直接性是他是否直接高度概然的导致。在本案当中,我方一辩很清楚论证,直接性判断标准是什么?是与高度概然相辅相成。我们说的先行并不是一个点,而是一系列行为,我们说的危险行为而不是喝下毒药,我们只是说举起毒药,难道举起毒药你会要把瓶子打翻吗? 谢玲(广东代表队):刚才辩方一再说同居一系列行为是先行行为,如果将先行行为界定为持续状态,王强作为义务要从这个阶段和这个状态哪个点开始呢? 谢玲(广东代表队):我们承认婚前同居是试婚,但是试婚就不负法律责任吗? 顾晓敏(上海代表队):我们说热恋中的情人可以说一句玩笑话,我要自杀,你怎么办? 主持人撒贝宁:好的,双方时间到!感谢双方精彩的自由辩论,气氛相当紧张,甚至出现了危险。广东队一辩说,如果你不同意我的意见,我万一生气,气死了你们怎么办?你不会气死的,主持人先被吓死。(笑)接下来,将是双方进行最后总结的时间。首先要请控方三辩用两分半的时间总结。 贺卫(上海代表队):主持人、评委好。首先我要说明,对方辩友不能面对的事实就是王强有能力救助,而是他不去救。哪怕只是相劝一句话都可以救了苏梅,他都不去干涉。而在苏梅自杀的这个场合,只有王强能救。因为这个案件是自杀案件,所以就不可能要定故意杀人罪。但是,社会现象告诉我们,比比皆是自杀现象背后有被逼自杀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这个案件当中,苏梅是被逼自杀,我方一辩已经将整个案例分三个阶段告诉了所有的听众。而在这个案例当中,有因才有果,是因为王强的薄情寡意才会使苏梅无法生还。刑法对每个认得生命权都是同等保护的,鲁迅先生说过,所谓的悲剧是将我们最美好的东西一件一件毁灭给我们看。而这个案例,所毁灭的正是我们最美好的东西,是我们对生命的尊重,是对人和人最基本的信赖和期待。他们的今天是否会是我们的明天?如果这些重视的目光当中,这个社会还包容正义和良知吗?王强的冷眼旁观没有给苏梅任何生还的机会,国家应当禁止。谢谢! 谭琼(广东代表队):谢谢主持人,大家好,感谢控方三辩的精彩总结。的确法律之所以崇高,是它不让生命失去光彩。但是法律尤,其是刑法的争议究竟何在?我将从几个层次对我方进行进一步的梳理。本场比赛要关注的焦点是王强在法律上究竟有没有作为的义务。王强的确有错,但不致故意杀人。王强并没有救助可能,在时间上来不及,在方式上没能力,在结果上不可能挽回。从司法实践层面来看,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从法理层面来看,没有法律上的作为义务,就认为王强无罪,这才符合刑法定罪的原则,我们要遵守刑法的牵抑性原则。的确,我们认为本案中涉及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在社会层面,类似的王强现象必须引起我们的关注和反思,否则,在社会转型、文化多元的今天,它必然带来信任危机,甚至是社会病变。但是,索性的是,法律并非指引我们前行的唯一灯塔。法律应当有所为,而有所不为才是真正的法律之道,谢谢! 主持人齐奇:这里是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电视辩论大赛现场,刚才的辩论有法理,入情入理。下面进入互动环节,记者席上的记者听的十分的认真。有请《检察日报》记者提问! 提问者:我的问题提给辩方三辩选手,这起案件,在你看来在实际辩论过程当中控方取胜机率比较大,还是辩方机率比较大呢? 谭琼(广东代表队):其实一场案例辩论胜负和成败首先取决于观众、评委以及社会大众最朴素的认识和评价。最关键有两点因素:第一,辩论之前的准备。第二,辩论场上的发挥。就这个案例来看,如果说刚才这位朋友认为辩方的胜利更大一点,因为这个案例有很多大家不认识的专业术语。在辩论中,我们在尝试临场用一些更加生活化的语言和例子来给大家类比,可能大家会更好理解。我相信对这个问题认识和分析,我们和控方做到了一样的准备,我们也向他们表示敬意。 主持人齐奇:下面把机会留给《法制日报》的记者。 提问者:我的问题想问控方三号选手,作为一名公诉人,您每年会办理大量公诉案件,就单独的一个案件来说,在审查案件过程当中,您发现证据材料中,有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是罪重的证据,或者又发现罪轻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您怎么办呢?谢谢! 贺卫(上海代表队):作为一个公诉人来说,终极目标永远是去追求真相,给出一个公平正义的结果。但是,在我们判断一个真相的时候,给定我们的所有证据,既可能是我们发现证据真相的线索,也有可能是掩盖真相的谎言。所以在办案当中,我自己认为我个人最好的体会,就是要做到那个词“感同身受”,这个词既包括你向被害人这边的角度的感同身受,体会他们的需求,也包括你向犯罪嫌疑人的角度感同身受,让他们获得公正的对待。我们在办案过程当中,尤其还关键的坚持一点疑罪从无。从这个过程当中,一旦有罪轻或者是无罪的证据,我们必须高度关注,运用公诉人去讯问被告人,利用等等手段去判断真相,给被告人一个公正的对待。我的回答是这样的,完毕! 主持人齐奇:谢谢,我们绝不漏掉一个,也绝不冤枉一个。 主持人撒贝宁:刚才这样一场论辩大赛结束之后,我们评委又会做如何评判,下面有请贾宇教授给我们点评刚才这场论辩赛。 贾宇(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我讲三个方面的意见。第一,总体评价。这是一场高水平的法庭论辩赛,两个辩论队准备的都非常充分,队员精神饱满。团队分工明确,配合默契,体现出了团体辩论的高超技艺,展现了检察官专业化、高水平的精神风貌。这一组所辩论的这一类案件应该如何处理呢?在中外的刑法规定中,刑事审判中都是有争议,这不是一个非白即黑的。所以,我们的点评意见与人民法院如何判决具体的案件无关。 贾宇(西北政法大学校长):第二,辩论双方的胜负主要是根据他们在辩论中的能力和技巧表现决出来的,与评委对这类案件如何处理的认识无关。具体说一下这场辩论,为什么说他是一场高水平的辩论呢?双方辩论队一上来发表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都是直切主题,就是先行行为义务问题。控方从一开始是步步推动,入情入理,将题目后面隐含的特殊关系、特定场合、排他义务等等一一揭示出来,这肯定都是经过他们精心设计的。而辩方也是直接考虑焦点,在提问和辩论中,都是努力把刑法责任和道德责任做切割,使得自己的理论有据。首先有退让,对于被告人他行为的可谴责性是没有争议的,到底负道德责任还是负刑事责任,所以各方在道德义务激烈攻防,唇枪舌剑,都表现出了高水平、高素质。 贾宇(西北政法大学校长):第三,我简单谈谈个人对所辩论案件性质的看法,本案中当事人王强和苏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多,案发当时两人发生激烈冲突后,王强目睹苏梅服毒自杀,而未做任何救助行为,我个人认为,王强的行为已经完全具备我国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上的故意杀人与一般公民理解的故意杀人不完全相同。刑法上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却没有履行这种义务,而导致了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不作为杀人是否构成的焦点,就在于控辩双方所辩论本案中行为人是否具有作为的义务。本案中是否存在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王强与苏梅同居三年这是事实夫妻,他们形成了一个密切的社会共同体,密切社会共同体成员之间,就存在一种自然的伦理义务。我们推到人类伦理和法律价值的最底线,这样社会成员之间起码应当承担生命救助的义务。至于控方在里面论到与人争吵和关系,是王强的错误导致了苏梅的自杀。但是我们一定要清楚的确定一个前提,苏梅是自杀。从司法操作的层面上来讲,要证明这种纠纷中男女的谁是谁非,或者在法律证据上证明苏梅自杀是被王强逼死的,这在司法上是很难操作的。总结性的意见是,从本案的实际处理上来说,应该认定王强犯有故意杀人罪,具体情况应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罚。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果然是法学教授,言简意赅把问题解释的很清楚。我相信很多观众也明白了一件事,就是故意杀人在法律上的概念可能跟我们平时想的不一样。平时我们认为的故意杀人是希望对方死亡,而实施杀人行为。但是,如果你放任对方的死亡结果,我能救但是不救,也有可能会构成法律上的故意杀人这是非常关键的知识点。希望这场辩论赛能够把这样一个知识普及到我们民众当中。正如贾宇教授说的,评委个人对案件最终处理的结果并不影响论辩赛的结果,我们看的是双方在论辩过程当中的技巧和能力。让我们再次用掌声感谢刚才双方队员带给我们高水平的论辩赛,谢谢各位!
2010-12-30来源:西安日报2010年12月15日第1版、第4版 本报讯(记者 陈新) 由西安市法学会、西北政法大学共同主办,西安国际港务区协办的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法治论坛昨日在我市隆重举行。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法学会会长丁健致开幕辞,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杜航伟主持论坛。 去年6月,国务院着眼国家发展战略总体布局,颁布了《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吹响了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号角。在这一进程中,如何凝聚全国、全省法学、法律界智慧和力量,为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提供法治保障,成为陕西和西安法学、法律界热议的论题。“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法治论坛”的立意由此而生。 论坛旨在围绕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重大战略决策,从法治视角,通过深入研究探讨西安经济、社会、人文、自然发展的法治问题,为实现西安经济繁荣发展、社会稳定和谐、城市功能完善、人民生活幸福、民主法治进步、自然生态良好、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的战略构想,进行法律文化、立法设计、执法、司法实践的探索指引。 本次论坛的122篇论文选题涉及法治信仰、刑事犯罪预防、航空航天产业发展、航权开放、国际经贸、城市交通、文化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社会保障、法治政府、知识产权保护、社会矛盾化解、行政执法、城市规划、司法效能等15个专业领域,涵盖了国际化大都市建设的方方面面,催生了一批对党委政府决策有参考价值,对西安经济社会发展有推动作用的高质量研究成果。其中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教授、西安社会科学院院长夏泽民教授的主题发言更是精彩纷呈。 丁健在讲话中说,论坛的顺利举办,必将加强全国、全省法律、法学界专家学者与法律实务部门的交流与合作,拓展我市法律实务部门工作者加快推进依法治市进程的思路和视野,完善优化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法治环境。他希望法学、法律界的专家学者勇敢地担当起时代赋予的社会责任,用自己的智慧、力量和法学研究的丰硕成果,在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服务西部大开发战略、推进西安国际化大都市建设的宏伟事业中尽职尽责,发光发热。丁健真诚地期望各位专家学者、各位来宾为我市多提一些破解难题的研究思路、多出一些治国安邦的真知灼见,从法治视角为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会诊把脉、建言献策,共同支持和帮助西安发展。 高扬法治精神 助推国际化大都市建设 ——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法治论坛专家精彩论点 昨日(2010年12月14日),由西安市法学会与西北政法大学共同主办的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法治论坛隆重开幕。此次论坛受到了法学、法律界的广泛关注,全国及省、市各大法律院校专家、学者,全国副省级城市法学会,全市司法、执法、行政部门结合各自学术专长与职能定位,积极参与、深入调研,为论坛奉献了大量的研究成果。本次论坛上,专家、学者纷纷围绕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法治问题等发表自己的观点。 贾宇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 建设法治西安, 推进国际化大都市进程 国际化大都市的建设,离不开经济的高速增长,城市的合理扩张,文化的传承与创新,更需要系统完善的法制保障。 第一,强化立法,为国际化大都市提供完备的法制保障。完备的法律是全面、系统化地开展国际化大都市建设的先导。西安的法治建设中要突出一般性、时代性、国际性、独特性的特点,让生活在城市中的人们感受到切身的幸福,改进城市人的行为方式,塑造积极的社会价值观,并要符合西安在国际化进程中的具体定位。西安需要重点立法的领域有:城市规划、历史文化旅游业、国际化建设领域、金融及高新技术、环境保护、基本社会保障等。 第二,切实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为国际化大都市提供坚强政治保障。一个真正的国际化大都市,必然都有一个廉洁、高效、服务型的法治政府。因此,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步伐,净化行政执法环境,促进城市管理法制化、制度化。同时,应明确行政执法主体,精简行政收费名目,依法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督促政府部门等认真依法行政。 第三,公正廉洁司法,为国际化大都市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西安市近些年的诉讼量增长较快,司法为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重要保障。司法机关必须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防止司法机关被行政化。同时,司法机关应及时向政府部门提出司法预警建议,建立多元化的矛盾调解解决机制,完善审判公开。 第四,建议正式提出“法治西安”的目标,全力推动西安国际化大都市的发展。此举符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对西安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是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根本保证和标志。目标是安定、诚信、开放、法治、公正。 总之,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进程中,系统的法律体系应作为重要保障,并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 郭捷 西安市法学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 市民法治信仰是国际化大都市建设的基石 信仰是“对某人或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极度相信和尊敬,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或指南”的复杂心理活动、情感品质、意志力量的综合性表现。信仰有其独特的形成和发展路径,受利益导向、个体认识能力、文化传统、核心价值观等因素的影响。西安国际化大都建设中市民法治信仰的培育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培育市民的公民意识;增强市民的权利意识;增强城市管理者特别是决策者的守法观念,是法律尊严得以维护的重要保障, 也是培养公民法律信仰的重要基础;遵守和不断完善国际通行的规则。概括而论,城市国际化是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在这个逐步的发展过程中,诸多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因素,以及这个城市原有的城市传统和文化,都可能会对其国际化发展的目标产生这样那样的影响,这些影响中一种或者几种最终可能直接决定这个城市的未来区域或者全球功能。 王瀚 西安市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会长,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 西安国际化大都市建设中航权开放的法律思考 实施航权开放、建设西安国际直接通航城市在西安国际化大都市建设中,有利于避免航空事故发生和航班延误,以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尊重其生命价值为导向,给西安注入人本化的因素;直接促进西安及其周边省区航空市场的国际化和一体化;节约与运输活动有关的各种成本,增强和提升航空运输的便捷性;有利于全球环境保护和空中减排,实现西安国际化大都市建设的低碳化;极大地推动西安国际一流旅游城市的建设;建设西安国际空港物流经济区,提升陕西对外开放格局和西安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的核心力,拉动西安及其周边省区的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交、文化形象,增强国际声誉和影响力;为进一步扩大和深化西安的对外开放创造良好的环境。开放西安航权,有利于全方位和多角度地提升西安政治、经济、文化等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对西安建设成为区域性、功能性的国际化大都市具至关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王周户 西安市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会长,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教授 新区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及其法律问题 从西安市近些年的发展来看,新区的发展对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在这些新区中,以市场机制的模式来创新管理模式,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环境,政府的职能主要是服务。例如,西安沣渭新区提出的托管模式,突破了以往模式带来的瓶颈,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尝试“派出机关”管理模式,真正实现“小政府 大社会”,可以把很多专业性、技术性的事务下沉到社会管理工作中,并在此过程中加强制度规范。同时,应在新区范围内减少执法层级,重心下移,避免多层级执法带来的体制约束。
2010-12-24陕西日报讯 (记者 林晓雪 赵波)昨日,由西安市法学会和西北政法大学联合主办的 “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法治论坛”开幕。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秘书长林中梁,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以及来自全国相关省市的100余位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本次论坛。 本次论坛以 “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法治保障”为主题,从法治视角,通过深入分析西安经济、社会、人文、自然发展的法治问题,为实现西安经济繁荣发展、社会稳定和谐、城市功能完善、人民生活幸福、民主法治进步、自然生态良好、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的战略构想,进行法律文化、立法设计、执法、司法实践研究探索。
2010-12-15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熊曉芳 西安報道)隨著國務院《關中—天水經濟區發展規劃》的頒布,建設西安國際化大都市已成為國家重要的西部戰略。14日,西北政法大學校長賈宇(見圖)教授在「西安建設國際化大都市法治論壇」上,大力倡建「法治西安」,以恢復盛唐雄風。他表示,「唐長安城之所以成為當時最輝煌的國際化大都市,得益於規範化的社會管理,《唐律》囊括了國家管理的各個方面,被公認為是封建時代最著名最具代表性的法典。」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教授則力主用「法治GDP」作為社會公共管理創新的突破口。他認為,設立「法治GDP」是解決法治建設動力不足的重要思路,所謂「法治GDP」就是在現行政績考核體系的經濟指標、社會指標、人文指標和環境指標等基礎上再增加一個法治指標,簡稱「法治GDP」,讓各級政府和官員不再唯經濟指標馬首是瞻,推行法治就會成為各級官員的理性選擇。
2010-12-15大学生志愿者为前来咨询的市民解疑答惑。 本报讯(记者 周炜)年关将至,您还在为讨工钱犯难吗?昨日上午,来自西北政法大学劳动法“诊所”的志愿者们向农民工朋友发出邀请:讨薪就来咱“诊所”,劳动法专家、专职律师将免费为您诊治各类讨薪“杂症”。 昨日是全国法治宣传日,围绕“弘扬法治精神 促进社会和谐”的主题,雁塔区在文化新天地广场设立法治宣传日活动中心会场。雁塔区司法局、检察院、法院、工商、税务等10多个部门,结合各自特点和群众需要分别设立了法治宣传咨询点,公证、律师咨询点,积极为群众发放宣传资料。结合以往年底广大农民工朋友经常遇到的讨薪难问题,本次活动还邀请西北政法大学劳动法“诊所”在现场设立咨询点。针对市民王先生讲述的自己原来工作的公司撤销后面临的讨薪难题,大学生志愿者在现场记录之后,诚挚邀请王先生去他们学校“诊所”,让劳动法专家或专职律师为王先生讨薪“把脉”。闻此,市民张女士也连忙上前向志愿者们求助。 “目前,我们已累计接待咨询560多起,代理案件40多起。”志愿者李雪介绍说,“诊所”是由国际劳工权益基金会出资创办的学生社会实践教学与劳工法律服务机构,配备有劳动法专家、专职教师和律师,免费为劳动者提供咨询和代理服务。针对年底农民工讨薪难问题,他们诚挚邀请广大农民工朋友:讨薪就来咱“诊所”。咨询热线:(029)8818625、88182627、88182629,也可直接发电子邮件到ldfzs2008@163.com,“诊所”地址在长安区韦郭路中段西北政法大学教学楼B座五层。 (记者 李明 实习生 王旭东 摄)
2010-12-13本报拉萨8月27日讯(记者 马疆虎) 今天下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与西北政法大学合作协议签字仪式在拉萨举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培中,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贾宇出席并致辞。 西北政法大学是全国重点政法院校,其前身是1937年我党在延安创办的陕北公学,是一所具有光荣革命传统和丰厚文化底蕴的大学。通过70多年的发展,今天的西北政法大学已具备了相当的办学规模、较强的学科实力和师资力量,成为一所以法学为主要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高等学府,成为全国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为我国的司法战线输送了大批优秀人才,为我国法制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与西北政法大学合作协议》商定,为加强西藏检察机关高学历、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从2010年到2015年的6年时间里,西北政法大学每年定向从西藏检察机关招录20名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制3年,招生计划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单独下达;建立西藏自治区检察实务研究中心暨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研究实习基地;聘请西北政法大学专家学者担任西藏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建立西藏法治论坛;西北政法大学选派优秀教师进藏支教培训。 此次合作,对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检察机关与高校的联系交流,实现优势互补和协作双赢,全面提升我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促使检察机关更好地服务于西藏的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必将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来源:西藏日报2010年8月28日第二版
2010-09-16本报拉萨7月20日讯(记者 马疆虎)日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西北政法大学将为我区检察机关开办一个法律硕士研究生班,单独录取我区检察干警入学深造,定向为我区检察机关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每年培养20名。 同时,西北政法大学还与区人民检察院达成多项合作意向,包括与我区检察机关开展学术交流,专家、教授来藏举办业务讲座、解答西藏检察机关在工作实践中遇到的疑惑;派人到西藏检察机关挂职锻炼,具体指导工作;进行课题研究,目前,双方合作研究的《藏区习惯法“回潮”与社会稳定问题研究》课题已完成前期工作。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博士生导师贾宇表示,将利用西北政法大学师资雄厚、长期与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司法机关合作经验丰富等优势,全面加强与西藏检察机关的“检校合作”,共建检察人才培养新平台,努力为西藏检察工作的发展进步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来源:西藏日报2010年7月21日第二版
2010-09-16□专家观点 本报记者陈丽平 青岛拟立法规定“妻子有权查丈夫‘私房钱’”,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记者就此采访了西北政法大学妇女与家事法律研究所所长、民商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张伟。 “私房钱”不是法律术语 “应首先界定‘私房钱’的定义和内涵。”张伟指出,“私房钱”不是法律术语,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据了解,公开征求意见的《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利,不受个人收入状况的影响。妇女对夫妻共有财产享有知情权,有权了解由男方管理的共有财产的状况,有关登记机关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这一草案中的提法比较妥帖。”张伟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它包括双方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它受另一方意志的制约,尤其是重大财产的处分权),同时这些权利的行使,首先要基于权利人享有知情权,否则这些权利的行使就无从说起。 张伟认为,从这个角度说,青岛拟立法让妻子有权查丈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的状况,是有上位法依据的,即可根据婚姻法的上述规定行使知情了解权。 婚姻法的规定过于简单 “目前,我国法律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也有需要完善之处,”张伟提出,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过于简单、原则,欠缺可操作性,还有不少疏漏和不严谨之处。 张伟提出,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仅有3条,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则有近40条。此外,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到底是权利取得还是财产的实际取得?如何具体界定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夫妻对共有财产如何管理与行使知情权及所产生的费用和共同债务如何承担?夫妻约定财产能否撤销?夫妻约定财产如何公示?这些都未予以明确,另外,夫妻财产制选择的形式也较少。 “这些问题均需要通过修改婚姻法加以具体、明确的规定。”张伟建议,我国应设立兼采夫妻共同财产和分别财产制之长的复合形态,制定适应国际发展趋势和符合我国实际的夫妻财产制度,包括设立夫妻非常财产制等。 对其他地方有借鉴意义 对青岛市“妇女对夫妻共有财产享有知情权,有权了解由男方管理的共有财产的状况”的规定,张伟持审慎认同的态度。 他同时强调,对草案的内容特别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规定,立法机关应当充分论证,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并进行正确的宣传引导。同时,还应当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青岛地方立法的上述规定,对其他地方制定类似法规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张伟最后说。
2010-09-02要认清你们所处的伟大时代,并积极投身于属于你们的这个伟大时代。这个时代很精彩。在你们今后的人生当中,要记住,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是最重要的,那是一个人最基本的人生价值,然后再做事业、做学问。无才无德不可怕,怕的是有才无德 □贾宇 同学们在校的这几年,是极不平凡的几年。我们共同经历了国家的许多大事,也共同见证了学校发展的重要时期。 我们不会忘记,2006年11月18日,在学校更名为大学的那个庄严、神圣而美好的夜晚,也是在这个令我们骄傲的宏伟广场,高朋满座、举校欢庆,我们一万多名师生齐声高呼“西法大、西法大”,共同见证了学校发展里程中的那一个重要时刻。 我们不会忘记,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以后,西安余震不断,我们师生共同在中心广场度过的一个个不眠之夜。地震无情,大爱无疆。我们共同担当,为汶川加油,为祖国加油,与全国人民一起,让世界感受到了中国人民的刚毅与坚强。而2010年“4·14”玉树地震后,募捐箱前慷慨解囊的身影、中心广场真诚祈福的灯火、座谈会上推心置腹的话语,诠释了我们西法大人与全国各族人民齐心合力应对灾难的柔情。 我们不会忘记,2009年,为了申请西法大早应获得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全校师生团结一心,共同努力。面对未曾预想的困难,面对突如其来的不公正待遇,为了西法大人的尊严、为了老师们有足够的颜面在讲台上继续宣讲公平正义、为了同学们走向社会后有足够的信心维护法律尊严,我们无私无畏,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进行了合理合法、有理有节的抗争。这是中国教育史上前所未有的大事,也是中国法制史上前所未有的大事。 细细回味同学们这几年的人生历程,你们和历届学子一样,留下更多的是课堂内外渴求知识的身影、运动场上挥洒青春的英姿、辩论赛中妙语连珠的智慧,林阴道上、花前月下男女同学们甜蜜而欢快的笑声……甚至那段因甲流肆虐而失去自由的日子,也终将成为我们人生最美好的回忆。 现在,你们要离开了,要离开母校去开创属于你们自己的事业。过去的几年,也许你在学校很成功,国家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优秀辩手等等,应得的荣誉一个都没有少;也许你很失落,学习上技不如人,交朋结友上也是孤家寡人,甚至连初次约会异性,也是惨遭淘汰出局,成了被遗忘的角落。但是,今天我要对同学们说,这一切都别太在意。你一定要知道,这只是人生的第一章,今后的路还很长,还有更多的艰难困苦在等着你,也有更多的鲜花和掌声在迎接你。真正的人生磨砺和人生辉煌才刚刚拉开序幕。 同学们要远行了,作为你们的老师、你们的学长,我的心里有千言万语在涌动。挑挑拣拣,送给你们三句话: 第一句是,要认清你们所处的伟大时代,并积极投身于属于你们的这个伟大时代。这个时代很精彩。一方面,改革开放30年后,中国确实富起来了;另一个方面,中国人之间的贫富差距也进一步拉大了。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了,但还没有带动大家都富起来。这导致我国转型期的社会矛盾令人震惊地加剧。中国共产党执政60年后面临前所未有、世所罕见的历史考验。个别党员干部中存在的官僚主义、腐败堕落成为久治不愈的顽疾。司法不公导致冤案叠出,佘祥林案件、赵作海案件等重大冤假错案的被揭露,大大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严重的官僚主义和腐败横行,导致成千上万群众冲击党委、攻击政府、烧毁警车的重大群体事件频频发生。这一切,都反映出中国已进入了一个矛盾加剧、动荡多发、急需改革、广需人才的时代。也正是在这样一种历史、社会大背景下,中国共产党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国策。这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是时代的要求,更是人民的需要。时势造英雄。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社会成功转型的伟大时代,我们西法大的骄子们注定有事可做、大有可为。 第二句是,要处理好两个关系:一个是与物的关系,一个是与人的关系。处理好与物的关系,就是要乐于享受有限的财富,善于控制无限的贪婪。大家都知道,人活在这个世界上,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有钱总比没钱好。但请同学们记住,钱财永远是身外之物,生不能带来,死不能带去。按照霍曼斯的边际效应理论,更多的财富并不能带给人更多的快乐。所谓良田万顷,日食一升;广厦千间,夜眠七尺。翅膀上坠了金子的鹰是飞不高的。我希望你们在物质追求方面能够量力而行、随遇而安、知足常乐、乐善好施。这样,你当官就不会是个贪官,创业就不会违法乱纪、胡作非为,当个普通公民,也会自得其乐,绝不会铤而走险、人为财亡。处理好与人的关系,还是我以前常说的三句话,“看人长处”、“帮人难处”、“记人好处”。“看人长处”,你看着人就顺眼,就能与人处好关系,就懂得用人所长。一枝独秀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只有懂得与人友好相处的人,才能成大事。懂得用人所长,你也就拥有了领袖的素质。“帮人难处”,就是在别人困难的时候一定要伸出你关爱援助的手。我常讲,锦上添花不如雪中送炭。人在春风得意的时候你帮他,他不一定会记得你。在别人有难的时候你给予了帮助,人家会记你一辈子的好。在你有困难的时候,人家也会同样帮助你,你的路才会越走越宽。“记人好处”,就是要常怀感恩之心。要知道,每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每一点进步、每一滴收获,都离不开父母、师长、家人、朋友的帮助。永远记得别人的好,才能每天拥有阳光,每天都有朋友相伴,终生都有幸福相随。 第三句是,要终身致力于立德、立功、立言。《左传·襄公二十四年》中写道:“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虽久不废,此之谓不朽。”立德、立功、立言,这“三不朽”是儒家最高的人生理想,在今天也并不过时。“立德”是指做人,“立功”是指做事,“立言”是做学问。首先,你要做一个有德的人,做一个好人。其次,你若有能力,可以建功立业。统一国家、振兴民族是立功,投身教育、服务人民是立功,一般人说的挣大钱、做大官,也可以归于“立功”的范畴。第三,如果你还拥有一颗伟大的头脑,你就可以著书立说,藏之名山,流传后世,永垂不朽。人人都想“三不朽”,希望人人都“三不朽”。但天之生材不齐,自然并非人人有条件立言、立功,而立德、做个好人,是人人都可以努力做到的。所以说,在你们今后的人生当中,要记住,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是最重要的,那是一个人最基本的人生价值,然后再做事业、做学问。无才无德不可怕,怕的是有才无德。 你们离开母校了,我们在后面看着你们。从今往后,你们的形象,就是西法大的形象;你们的荣光,是所有西法大人的荣光! (本文为作者在西法大2010年毕业典礼致词节选)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2010-07-19本报讯 (记者 林晓雪)6月18日,国际知名的华裔“神探”李昌钰博士再次受邀来到西北政法大学讲学。这是他在去年10月受聘为该校司法鉴定中心名誉主任和荣誉教授后第二次来西安做学术报告。 在说起最喜欢做的事情时,李博士坦言就是给学生上课,把成功失败的经历与大家分享。如今他独立撰写的以及和他人合著的专业著作已有二十余本,发表的论文达到了两百余篇,并编辑了十种学位专刊。李博士说:“我坚持每天只写一页书,内容有感想、办案经过、研究结果等,这样一年下来就有365页了。” 在“全民阅读”活动中,李博士的精彩讲座让同学们学会了阅读的技巧,也丰富了西北政法大学的“读书活动”内容。 (陕西电视台公共政法频道《法眼观天下》20100618)
2010-06-214月25日,第一届检察学学科建设与检察公益诉讼前沿问题研讨会在西北政法大学长安校区举行。本次会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指导,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北政法大学主办,西北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中心、法治学院、法律硕士教育学院、研究生院、期刊社承办。全国检察机关、高校及科研机构的百余位专家学者、师生代表参会。会议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聚焦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完善,推动检察理论研究与办案实践深度融合。 与会专家围绕检察学学科建设、检察公益诉讼基础理论及前沿问题等议题深入交流。专家认为,检察学学科建设应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和检察实践,加强概念提炼、知识谱系梳理和方法创新,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在检察公益诉讼研究中,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持实践导向、问题导向,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强化规范分析和实证支撑,促进理论成果向办案规则、治理机制和制度完善转化。围绕办案实践,专家建议,应完善线索发现、调查核实、执法司法衔接、跨区域协作等机制,在网络空间治理、生态环境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深化系统治理与协同治理。 会议认为,检察学学科建设与检察公益诉讼高质量发展相互促进、协同支撑。下一步,应以检校协同为抓手,搭建常态化学术交流平台,深化基础理论、重点领域和支持体系研究,拓展数字检察、涉外检察、文化遗产保护等新兴领域研究,推动形成更多原创性、实践性成果,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和检察公益诉讼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智力支持。 【检察日报】立足实践探究前沿 积极推动检察学学科建设
4月19日,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法治宣传教育研究院在海口正式发起筹建。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施行后,国内首个聚焦营商环境与法治宣传教育交叉领域的专业智库平台,标志着海南自贸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再添重要智力支撑。 2025年12月,海南全岛封关运作启动,制度型开放进入实质性阶段。境内关外政策交汇、国际国内规则叠合,市场主体的规则预期与权益保障不仅依赖制度设计的完备性,更取决于法治认知的普及深度与规则实施的社会共识。 正是回应这一时代课题,由西北政法大学数字社会治理研究院与海南省开放型经济研究会牵头,联合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融媒体学院)、华东政法大学韬奋新闻传播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新闻与文化传播学院、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艺术学院)、海南师范大学新闻传播与影视学院、海南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共九家单位共同发起筹建研究院,致力于打造立法精神与地方实践之间的知识中介。 签约仪式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指出,全民普法四十年是法治史上的伟大创举。他特别强调,在自贸港语境下,法治宣传教育需实现“全民基础普法、精准规则教育、国际法治传播”三个层次的统一,研究院作为立法精神与地方实践之间的连接枢纽,正是“纸面之法”转化为“行动之法”的关键一环。 海南省委政法委副书记杨剑华表示,高水平开放越深入,法治化营商环境越重要。他希望研究院能够成为对接国际规则的法治智库、企业合规经营的“法治医生”,真正让“人人都是营商环境”的理念从政策倡导走向社会行动。 法治智库的落地,最终要依靠高校的学术支撑。西北政法大学党委书记赵万东结合学校在中亚法治研究、企业合规服务等领域的扎实积累表示,研究院将把课题立在开放前沿,把人才育在实践一线,把法治文化传向国际舞台。 会上,九家发起单位共同签署共建协议,“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法治宣传多语种智能教育平台”正式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大学生法治宣讲团同时获授旗。据介绍,研究院实行轮值理事长制,秘书处常设海南,每年将系统推进法治宣讲、课题研究、合规指导等五项重点工作。 在随后举行的首届营商环境法治宣传教育发展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围绕制度创新、涉外法治、数字治理、国际传播等议题展开深入交流。专家一致认为,研究院的成立恰逢其时,必将为海南自贸港打造“国内一流、国际领先”的营商环境注入坚实的法治力量与人才动能。 【法治日报】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法治宣传教育研究院发起筹建签约仪式在海口举办 【经济日报新闻客户端】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法治宣传教育研究院筹建签约 【三沙卫视】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法治宣传教育研究院发起筹建签约仪式在海口举行
4月25日,第一届检察学学科建设与检察公益诉讼前沿问题研讨会暨征文大赛颁奖典礼在西北政法大学长安校区举行。本次会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指导,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北政法大学主办,该校检察公益诉讼研究中心等多单位联合承办,聚焦检察学学科发展与公益诉讼实务前沿,汇聚全国80余位检察实务界、高校及科研机构专家学者共研学术议题。 开幕式由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检察公益诉讼研究中心主任常安主持。该校党委副书记、校长范九利在致辞中表示,本次研讨会是推动新时代检察理论创新的重要实践,学校将以此次会议为契机,深化检校协同育人、协同研究,助力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厅长徐向春对会议召开表示祝贺,他指出,检察公益诉讼相关研究要坚持实践导向与问题导向,强化检校合作与成果转化,为检察公益诉讼高质量发展筑牢理论根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高洁介绍了陕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实践成果,提出将持续深化检校合作,推动实务经验向理论成果转化,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制度经验。 开幕式后,征文大赛颁奖典礼同步举行,与会嘉宾为获奖论文作者颁奖,常安副校长宣读获奖名单,充分肯定本次征文大赛的学术价值与人才培育意义。 主题研讨环节,多位实务专家与学者围绕检察学自主概念体系建构、学科知识谱系、网络公益诉讼、基层公益诉讼监督、区域环境公益诉讼等议题展开深入交流。来自多地检察机关及高校的参会人员,结合办案实践与学术研究,分享前沿观点、剖析实务难题。评议嘉宾从学术规范、理论深度、实务对接等角度,为相关研究提出优化建议,助力检察学研究提质增效。 研究生论坛为青年学子搭建学术交流平台,来自国内多所知名高校的博硕士研究生,围绕生态环境、个人信息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等领域的热点问题分享研究成果。点评专家充分肯定青年学子的学术潜力,鼓励其立足实务、夯实理论,提升学术研究的严谨性与针对性,培育检察公益诉讼领域青年学术人才。 闭幕式由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法律硕士教育学院党委书记张学龙主持。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挂职副厅长、西北政法大学期刊社社长、检察公益诉讼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付玉明教授作总结发言,他表示,本次会议研讨深入、成果丰硕,达成多项学术共识,未来将持续深化检校合作,拓展数字检察、涉外检察等新兴领域研究,推动理论与实务深度融合,提升成果转化效能。 此次研讨会搭建起理论界与实务界交流互鉴的优质平台,有效推进了检察学学科建设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完善,对深化检校协同、服务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西北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中心将持续发挥专业研究优势,打造集科研、教学、实践于一体的高水平法学研究基地,助力国家公益诉讼法治建设。 【中国日报网】第一届检察学学科建设与检察公益诉讼前沿问题研讨会在西北政法大学举办
新闻传播教育如何与行业前沿同频共振?学生如何在校期间就能触碰到真实的职场脉搏? 4月29日下午,“群众第一课”职场能量包首场高校行活动走进西北政法大学长安校区。这不是单向输出的宣讲活动,而是一次媒体、高校与新兴行业之间的深度“能量交换”。 本次活动由群众新闻网与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共同主办。作为该系列活动的首次高校之行,首站选择了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旨在将主流媒体资源与高校人才培养深度融合,为在校学子搭建起连接校园与职场的桥梁。 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党委书记王森、院长陈琦,群众新闻网总编辑沙莎,以及学院和媒体相关负责人出席活动。陕西子午时空航空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冯帅、子午时空无人机培训学校校长李杰等企业代表也应邀参加。 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院长陈琦在致辞中表示,面对媒体融合向纵深发展的行业趋势,高校人才培养亟需与一线实践深度对接,此次与群众新闻网的互动正是推动产教融合的一次积极尝试。 群众新闻网总编辑沙莎围绕传媒职业素养与行业前沿趋势展开授课。她结合自身从业经历,从内容生产逻辑的迭代、主流媒体如何拥抱新技术等角度切入,与现场师生分享了对当下新闻传播岗位核心能力的观察。 活动现场穿插了三轮抽奖环节,以轻松互动调动氛围。奖品均由群众新闻网及合作方提供,涵盖新媒体工具礼包、行业培训名额等。 除授课与交流外,陕西子午时空航空技术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还介绍了无人机培训的具体情况。随着无人机航拍、低空数字采集等技术在新闻报道中日益普及,相关实操能力正成为传媒人才的职场加分项。 群众新闻网相关工作人员对“群众新闻”客户端的核心价值与产品业务进行了系统介绍,帮助在场学生更直观地了解主流新媒体平台的运营逻辑与岗位需求。 作为陕西省重要的主流新媒体平台,群众新闻网近年来持续探索“新闻+服务+育人”的融合发展路径。此次走进西北政法大学,是该系列职场服务活动的一次具体落地。下一步,双方将继续在人才培养、内容共创、实习实践等方面加强协作,助力新闻传播后备力量成长成才。 【群众新闻客户端】“群众第一课”职场能量包首场高校行走进西北政法大学:https://app.sxdaily.com.cn/sxrbs/site1/mweb/ja9id/content_20016834.html?xyt=1777513100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