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2个多月,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媒体舆论也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在一些言论中, 《劳动合同法》被贴上了两个标签,一个是"剧增成本",导致方便面涨价、年夜饭涨价、家用电器涨价、快递公司涨价等,另一个是"重拾大锅饭",用工僵化、过分保护员工的利益、吓跑外资等。一部分人因此产生诸如 《劳动合同法》不适合中国的现状、会引起大量失业、立法超前之类的疑惑。一时之间,大有唱衰 《劳动合同法》的趋势。对这些问题很有必要做出回应,以正视听。 恰逢两会期间, 《劳动合同法》也成为热点,引起了参会代表委员的极大关注,他们纷纷发表看法,甚至出现了完全相反的观点。在这些观点的碰撞中, 《劳动合同法》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意义得以显现,本文将参会代表委员争议的观点加以整理,以不同主题的形式一一展现给读者,并邀请西北政法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谢德成教授予以精彩点评。 一,《劳动合同法》有利于企业理清投入与产出 《新文化报》: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长春皓月清真肉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丛连彪: “从现在东北看,劳动力资源相对丰富,正是发达国家和地区产业转移的好去处,这部法律施行以后,提高了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等于增加了企业成本,这样有可能对本来希望来此投资的人带来影响”。 新华网:全国人大代表、湛江鸿智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宋亚养: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劳动密集型企业成本造成了压力,但对企业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自主创新能力都有推动,有利于企业长远健康发展。 谢德成评析: 我觉得回答这个问题应有两个思考:一是这部法律增加了多少企业人力成本,二是仅就这部法律的出台能否将外资吓跑。应当承认,这部法律在经济补偿的支付情形中有了扩大,同时,明确了社会保险为必备条款、试用期工资限定等,但更多的是反向立法所可能导致的责任,如第82条的双倍工资、第83条的赔偿金、第85条的赔偿金等。这些立法并不当然构成用工成本的增加,但会加大对不规范企业的成本。关于社会保险问题,并不是 《劳动合同法》的创新, 《劳动法》已专章作了规定。社会保险费缴纳实行强制性原则,必备条款不纳入也并不是可以不缴纳。但是近10年来企业中基本上都存在两种人,一种人享受社会保险政策,一种人不享受。该法一出台,也要为农民工办社会保险成为压力。但这个压力不是该法的独创。 我以为, 《劳动合同法》不这样规定,即将二审的 《社会保险法》也会作相应的规定,这是实现农民工生存权和平等权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因此,成本是增加了,但并不是有些人所理解的那样。 我认为,企业当前所面对的应是调整人力资源策略和重新理清 “投入——产出”之间的关系。这部法律出台后,一些中等发达国家的小型投资撤出中国,我以为这是一种正常情况,企业趋利避害,乃属本能所在。但现实是越想不规范的外商企业自身压力就越大。一个成熟的外商企业,绝不会扔掉一个庞大的消费市场而去移向东南亚国家。不管这部法律是否有潜在目的,都将会促使企业不断地产业升级,这也是市场规律的要求。我以为,这部法律对非熟练劳动者 (农民工)会形成压力,对扩大就业会形成影响,但这要通过 《就业促进法》及其他公法来解决。既不能把这部法看成是外资转移的全部消极原因,也不能企求解决就业的所有问题。 二,《劳动合同法》促进劳资双方平等运行 《新文化报》:全国人大代表、吉林康乃尔集团董事长宋治平: “比如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问题,好的人才你和他签长期合同,他都可能跳槽走人,但表现一般的员工你怎么办?他不犯错误你又不能解聘,这样的情况又怎么办?约束了企业,谁来约束员工?” 《南京晨报》:山东省工商联副主席、山东青州尧王集团公司总经理宗立成:如果合同期内解雇员工,员工来告企业,企业是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而一旦职工跑了,企业别说打官司,找人也是大海捞针。 “尤其高级别干部,有些高科技企业培训一个职工,花几万块钱,他培训成了,走了,给企业蒙受多大的损失……我的体会太深了,(这部法律出台后)对 (管理)职工是更没办法了。” 《新文化报》: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很多人对法律的误读,认真读过这部法律的人可能注意到了,其实《劳动合同法》中也突出强调了这个问题,对于三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是劳动者违法违规的或者因病、因伤等不能胜任工作的;三是经济性裁员,这三种情况都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一样,所以我说不能误读,这部法律不是养懒人,无固定期限合同也不等于 “铁饭碗”和 “终身制”。 新华网: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经济发展已经到了不能光依靠廉价劳动力来维持经济发展的时候了,我们应该尊重工人的劳动,让他们过有尊严的生活,所以在某种程度上, 《劳动合同法》更能体现法律规范,更能体现法治社会精神和改革开放成果。 谢德成评析: 理解立法对劳动者保护是不是太 “斜”,关键要看目前中国劳资之间的 “斜”的角度有多大。对法律价值的判断,不能只立足于一部法,而要涉及其他法律部门甚至法律体系。 《劳动合同法》只力图矫正劳资双方的不平等角度,从而尽可能地使双方处在一个平等的运行点上。至于具体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的看法是,立法确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常态形式是正确的, “用工自主,解雇限制”是任何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 无论是 《劳动法》抑或 《劳动合同法》只对劳动者在特殊情形下解雇进行了保护,而赋予了用人单位诸多的合法解雇权,并不限于即时辞退。至于高级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和培训,的确是企业的难题。但我们可以换个角度,在劳动自由的理念下,企业通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能将这部分劳动者约束住吗?即使约束住了,他们的创造力就一定是最大化吗?所以高级人员的忠诚和创造力的发挥不能仅依一部法律,而应给予如企业文化、企业福利、人力资源策略等其他非法律的人文关怀。 三,《劳动合同法》有利于劳资双赢 《南方都市报》:全国政协委员、香港达成集团主席马介璋: “《劳动合同法》中的部分规定,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太大了。” 目前新法中强制性要求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企业就必须和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规定一方面使得企业在对员工培养上会心存顾忌,对一些企业本来打算重点培养的优秀员工,也不敢轻易和其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影响到企业在人才上的培养。另一方面,这种硬性规定,也会造成部分年轻人工作不努力,存在懈怠心理,在工作中不求上进,对年轻一代的培养也不利。 《工人日报》: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林: “企业的兴衰与劳动者密切相关。如果说 《劳动合同法》是让企业的 ‘冬天’来了,那么,还会有劳动者的 ‘春天’吗?” “实际上, 《劳动合同法》不是一手保护劳动者,一手限制企业。更何况,立法目的是希望劳资双方的关系更加长期稳定,实现共赢。” “这部法律将引导新型劳动关系的建立,好的企业将勇于承担责任,良性发展;而不承担责任的企业将为社会所不齿,无法维系。” 谢德成评析: 企业用工成本的增加预示着劳动者工资福利的增加。假设 《劳动合同法》未提高企业用工成本,相当多企业仍是不规范用工(比如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国的劳动者将不能完全分享改革开放和经济增长而带来的成果,这样的制度将是不公平的。任何国家的人权发展与劳工劳动权保护都是密切相连的,所以,从整体和长远上分析,该法对规范企业用工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劳动者权益的提升是明显的,但对该法颁布后企业辞退所导致的部分劳动者失去工作现象要综合分析。同时,国际劳工组织的一份调查表明,劳工权益越高,雇主的效率会同步递增,一个稳定和谐劳动关系有利于劳动者创造性的发挥,所以企业投入与产出之间是正向关系。 法律是否超前检验的标准只有一个,这就是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现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立法是发达国家在劳动合同期限上的一致做法, 《劳动法》在劳动合同期限上以固定期限为常态,适应了过渡时期用工需要,但也造成了用工理念上的错误,不分岗位,不分性质的劳动者都以订立固定期限合同为主,造成了劳动力流动性太强、劳动合同短期化、事实劳动关系纠纷剧增等后果。本次立法确立了无固定期限为劳动合同常态无宜是正确的。立法没有对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岗位作出规定,以至于使得这项立法过于强硬,也使得其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立法的适用基础薄弱。 总之,从长期看,这部法律有利于形成劳资双赢的局面。该法与中国经济发展状况,与劳动关系状况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目标是相适应的。从近期看,可能会对一些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形成压力,以至于影响劳动者就业。国家近期所要加大的工作是通过积极的就业政策扩大就业;引导企业技术创新,减少非用工成本。就企业来讲,应自觉规范用工行为,加强人文环境及职工主人翁精神培养。劳动者则应面对市场经济的考验,提升技能增强竞争力,并自觉遵守企业规章制度。
2008-03-14陕西日报讯 (记者 秦华)1月20日,由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广电局主办,陕西电视台承办,陕西日报等单位协办的“2007年度陕西十大法治新闻人物及十大法治新闻事件”评选结果揭晓。 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在广泛收集资料、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十大法治新闻事件”、“十大法治新闻人物”候选名单,邀请市民积极参与评选活动。评选小组在充分尊重市民投票结果的情况下,结合评选专家的意见,最终确定了“十大法治新闻事件”和“十大法治新闻人物”,戴俊、贾西海等备受广大市民关注的人物当选。陕西电视台公共政法频道于1月21日晚7时05分播出了颁奖晚会实况。在当选的“十大法治新闻事件”中,我们看到了我省政法综治战线上的成绩:“执行风暴”的启动,让那些拒不履行执行判决的“老赖”无处藏身;“析案明理”活动的开展,使执法者的执法理念进一步提高。这些事件和人物,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真实反映了我省法治建设进步的点滴。 华商报讯(记者 靳曼) 昨日,由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广电局主办,华商报等单位协办的“2007年度陕西十大法治新闻人物及十大法治新闻事件”评选结果揭晓。戴俊、贾西海等人当选“十大法治人物”。 日前,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在广泛收集资料、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初步拟定了“十大法治新闻事件”、“十大法治新闻人物”候选名单,邀请市民参与评选。评选小组在充分尊重市民投票结果的情况下,结合评选专家的意见,最终确定了“十大法治新闻事件”和“十大法治新闻人物”。陕西电视台政法频道对颁奖晚会进行了全程录制,将于今晚7时05分播出。 当选的“十大法治新闻人物”和“十大法治新闻事件”,都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真实地反映了我省法治建设进步的点滴。 十大法治新闻人物 甘洒热血担道义——戴俊 专家点评:一腔热血,感动三秦大地;浩然正气,谱就时代新曲。面对危险的瞬间抉择源于内心的高尚品质,戴俊用他的云天义举,修正了一些人对财富与道义关系的狭隘认识,为正义的事业注入新的力量,这种力量将鼓舞人们在正义道路上继续前行。 社区民警——邓良义 专家点评:他的记事本里没有大事,都是些小事和琐事;他的心里却没有小事,全是关系群众利益的大事和要事。他对一件件小事的执着与认真,让百姓一次又一次感受到了法治带来的和谐与安宁。 与生命赛跑的检察官——张宝新 专家点评:病魔阻止不了他履行神圣使命的坚定脚步,张宝新用生命作代价,磨亮了反腐利剑,捍卫了公平和正义。 灭火英雄——贾西海 专家点评:用火样的激情一次次投身火场,血与火的锤炼让他的意志坚如钢铁。高擎人民的利益一次次面对危险,贾西海在熊熊烈火中捍卫了自己崇高的事业。 “英雄妈妈”——韩玉清 专家点评:战争年代送子参军,送夫参军;和平年代送子入伍、送孙入伍,是舍小家为大家传统的延续,是我们铸造正义之剑的力量源泉。正是有了韩玉清这样的母亲,我们的优良传统才能代代相传。 平民利益的捍卫者——张黎明 专家点评:将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转化为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无穷动力,张黎明用她女性的细腻和耐心,在党心和民心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让无助者感受到了法治力量。 国道“守护神”——乔明友 专家点评:过往司机忘不掉他国道上匆匆忙碌的身影,山中百姓忘不掉他热心为民的笑脸。乔明友用一颗热心为百姓丈量着安宁,将和谐的音符撒遍大山内外。 勇于创新的派出所长——强新卫 专家点评:凭着一股犟劲,强新卫带出了一支过硬的团队;他名字中带“新”,工作中处处求新,创出了一招招领先的路数,让繁华大街沐浴平安春风。 高效女法官——屈蓉 专家点评:她用智慧和努力化干戈为玉帛;她用公正心和责任感高效妥善调处民事纠纷。正是有了屈蓉这样追求和谐的平凡之星,法治的天空才熠熠生辉。 身残志坚开展禁毒宣传——王宏武 专家点评:肢体的残缺坚强了他与生命不屈抗争的信念。他以自己的善良和爱心回报社会,开展禁毒宣传。他用双脚走出了坚实的人生之路。 十大法治新闻事件 一、我省出台全国首部《依法行政监督办法》。 二、我省立法保护秦岭生态环境。 三、全省政法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有效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 四、我省开展“执行风暴”,一万两千件旧存积案全部被执结。 五、我省撤销17个公路收费站。 六、我省检察机关的“析案明理”经验在全国推广。 七、志丹等县实现两年无命案,平安建设见成效。 八、西北政法学院升格为西北政法大学。 九、我省首部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实施。 十、我省命案侦破率全国第五。
2008-01-21一个土生土长的农村娃,童年时期在农村度过,生活极为贫苦…… 从西北政法学院法律专业毕业那年,他25岁,走进内蒙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以来,他先后在赤峰市检察院原法纪检察、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部门工作。2002年该院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时,王慧泽竞争上岗就任渎职侵权侦查处处长,2007年出任反渎职侵权局局长。 “办案是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第一要务,不办案就是渎职。” 那年冬天,王慧泽授命侦查赤峰市某基层法院副院长刘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一案。困难显而易见:犯罪嫌疑人多年从事司法工作,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而所要询问的证人均为犯罪嫌疑人过去的同事和部下,取证遇到了重重阻力。王慧泽没有退缩,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和侦查学功底,仅用一个半月就突破了涉罪案情的关键部分。 “不学政策理论办案,办事说话没底气。” 多年来,王慧泽坚持做大量政治理论学习笔记,并融入于办案工作之中,要求自己做到:制定工作思路,首先明确政治方向,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办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注重法律效果的同时,更注重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做执法上的明白人;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以服务大局为目标,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求真务实、清正廉洁,做服务上的明白人。 为防止滥用职权、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违纪问题,王慧泽在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的同时,根据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了大量的办案规则和制度,如渎检工作考核考评标准、案件线索集中管理制度、办理渎职侵权案件工作规则等,对队伍建设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自2002年以来,赤峰市反渎职侵权部门先后被自治区检察院评为“优秀侦查处”、“严肃查办侵犯人权犯罪专项活动先进集体”、“全区办案优胜单位”;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先进集体”。 王慧泽本人被自治区检察院荣记一等功,还被评为“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先进个人”。 随着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力度逐年加大,赤峰市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威信逐年提高。 附:第二届全国检察机关“十佳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名单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崔千柱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反渎侵权局局长王慧泽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庆绪木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黄平亮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高海清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王杰 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朱四平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覃柏辉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宁德荣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廖忠奇
2008-01-20随着私营企业在我国的迅速发展,私营企业劳资关系事实上已成为我国社会生活中一个重要的经济关系。现实状况表明,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在总体稳定的同时,劳资双方的矛盾和纠纷也日益尖锐和复杂。 解决矛盾纠纷,促进劳动合同法的贯彻执行是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工会三位一体共同参与,并建立规范的、有约束力的、可操作的调节机制:首先,政府的有效监管是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根本保证。应该建立和完善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的法规制度,用法规制度保护劳工权益;加大劳动执法力度和加强劳动监察力量,建立一支具有较高劳动法律素质和相关科技知识的劳动监察队伍极为迫切。同时,政府部门应健全劳动关系调整的各种手段,包括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等,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提高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威与效率。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针对目前私营企业参保面窄的现状,必须加大社会保险的力度。可以按照“先工伤,后医疗,再养老”的保险顺序,探索更加符合实际的社会保障措施。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由于私营企业员工流动性较强,目前单一的个人账户养老方式不适应实际需要。 同时,要最大限度发挥工会的作用,应按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坚持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组织的原则,督促私营企业建立和健全工会组织。要把是否建立工会作为私营企业信用等级认定的依据之一,可通过工商年审、税务登记,随时掌握私营企业工会建立情况,上级工会还要配合劳动部门,把是否建立工会作为劳动检查的重要内容;考虑到一些私营企业经营规模小,工人人数少,难以开展工会活动,劳动管理部门应主动协调,支持建立跨厂区的行业性工会或工会联合会。 作为企业来讲,也应规范劳动合同,主动提高员工的工资收入。劳动合同是员工与企业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企业招聘人员,必须严格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一定要明确劳资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特别是要具体明确劳动工时、劳动条件、劳动工资标准等事关员工重大权益的条款。工资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行业最低标准,做到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水平应随着市场物价上涨、消费水平变化、企业经济效益提高及时调整,要切实改变目前员工工资水平低、增长幅度慢的状况,让劳资双方共享企业发展的成果。 ■专家“评中评” 解读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经济补偿 对于任何劳动者而言,能与单位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当然是最好的,但是,如果因为种种原因,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后,无法与单位保持“和谐”关系的时候,合法合理的经济补偿则显得更加有现实意义。 经济补偿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应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亦称离职费或遣散费。经济补偿既是对劳动者劳动贡献积累的补偿,也是对劳动者失去劳动机会的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47条的规定:(一)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事由:(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法违规,依据第38条即时辞职;(2)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议解除;(3)用人单位依据第40条因劳动者的健康、能力原因或客观情况变化解除;(4)用人单位因破产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等实施规模性裁员。(二)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事由:(1)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终止(但劳动者拒绝与原合同同等或更高相关待遇条件续订合同的除外);(2)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提前解散而终止。(三)经济补偿标准:一般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但对高薪劳动者的补偿金额及年限作了限制性的规定(见第47条第2款),体现了合理调节高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的立法精神。 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郭捷
2008-01-04(党委宣传部刻录自2007年12月23日陕西卫视)
2007-12-24学生们在农村做“公众参与”调查 刘卫斌 摄 ■本报记者江雪/文 “你参加过选举吗?国家法规出台前征求过你的意见吗?”12月初,秦岭北麓,调查者正在给农民反复解释着“公众参与”这个陌生的名词。 2007年10月,“表达权”一词出现在“十七大”的报告中。人们普遍认为,公民表达权作为公众参与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之一,首次出现在中央的重要文献中,对中国稳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有着深远的意味。“提供一个开放的、自由的表达、协商、博弈的平台,使各种利益得到有序地展开和收束,形成公共利益,为公共权力赋予目的和约束。”在此意义上,正在陕西展开的这场公众参与立法的实验,是希望为普通百姓能真正在利益攸关的立法中发言探索出一条道路。 “老乡,附近有河流吗?”细雨中,刘卫斌朝着一位开着拖拉机的农民喊。从12月11日开始,两天来,他们沿着秦岭北麓的环山路,已经拍摄了十多条河流。秦岭很美,但他们的镜头对准的不是风景,而是逐渐干涸的河床、河边堆积的垃圾以及山体滑坡中遭灾的农民。 身为研究生的刘卫斌是这次调查行动的“指挥”。此次调查是为了在即将出台的《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中,使那些秦岭北麓沿线居住的农民、企业主等相关利益者能发出自己的声音。 2007年7月,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接手了这个由亚洲基金会资助的“公众参与”项目,希望通过公众参与立法过程的实验,来推动一部法律在出台过程中吸纳普通民众的意见,让更多的人参与其中,最终推动政府重大决策的透明度和公共参与水平。学校还为此专门成立了“公共参与与地方法制建设研究中心”。研究项目也得到了西安市人大等方面的积极支持。 “公众参与就是一个各方表达自己利益的过程。我们的目的是能探讨出一条适合公众参与立法的路径。”项目负责人、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王周户说。 调查:有2.2%的农民和工人参与过立法 2007年10月,眉县保安堡村。正是秋收季节,村民老王拿过学生们递来的笔,在“你是否参与过人大立法或政府决策”的问题后,重重地写下了一个“否”。 物价涨得这么快,看病咋这么难?他最关心的是这些问题。所以,在回答“你最关心哪些方面的人大立法和政府决策”时,他选了物价、医疗卫生两个答案。 玉米刚收完,正要往家拉的过程中,村民李某被这几个学生挡住了。“平时有没有找过人大代表?”“找过,宅基地的事情,可后来也没信儿……”她说。在这次调查中,两个村有30多户人家接受了问卷调查。 对那些握惯了锄头的手来说,填写这样的问卷,还是第一次。学生们本来以为农民会对“调查”不感兴趣,但没想到大家都很配合。在给大伙儿解释“公众参与”这个词时,在农村生活过的张波,用了提问的方式:“你们村的选举你参加了吗?”“最近政府出了些啥政策,你知道吗?”“他们很积极,最关心的是和自己的切身利益有关的东西。比如他们会问,政府出台政策,我们能不能参与?我们说的话,能不能反映出来?几乎每一个人都表示,如果有机会参与公共事务,他们都会参加的。”这是调查者郑金硕的感受。 调查不仅在农村,也在宝鸡市进行。人群涉及晨练者、演习的消防战士、老人、骑车的上班族等。在宝鸡和西安,项目组共发放问卷590份。结果显示,虽然约78%的人认为公民应该参加人大立法和政府决策,但却只有65个人曾经参与过和立法有关的事,约占被调查者的11%,其中农民、工人共13人,只占总数的2.2%。比例虽然不高,“但比我们想象的还能高一点。”负责项目协调的李大勇说。 多部法规未见“公众参与”身影 2007年12月3日,38岁的李东原在进入了西安市人大的网站上浏览“全民自主创业”的有关政策时,第一次发现还有一个“市民心声”栏目。作为西安的老市民,当年他高考落榜,后一直没有“正式就业”。如今他想自主创业,却发现像他这样的“城市无业人员”处境极为尴尬。“农民工的权利有政策保障,下岗工人有政策扶持,可我们,因为当年没就业,连个无业证都没有,想自己创业,也没有政策,希望政府能关注一下我们这个人群……”在网络上,他一口气写下了几百字的留言。 留言发出了,虽然还没有得到答复,但李东原觉得自己的郁闷缓解了一点。“政府做事也有个过程,至少我要把自己的意见表达出来……”他说。 2003年10月,西安市人大的网站开通,至今,“市民心声”的留言有1150多条。这些意见中的一小部分被提交到各相关部门,有的得到了市上领导的批示,市民反映的问题最终得到解决。 在西安市人大,自从旁听制度推广以来,几乎每次都有人来旁听。在出台一些政策时,一些部门也会举行听证会。这都是公众参与行动的雏形,但参与者在人群中的比例还是很小。 调查显示,大部分被访问者不知道通过何种方式进行公众参与。项目组的同学在阅卷过程中,发现许多法律都不见公众参与的身影。如“《关于修改的决定》、《关于修改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等一些法规都未有公众参与的记录。 而在政府和立法机关的眼里,“公众参与”更多地被理解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参与。如在《西安市地下水保护条例》(草案)的制定中,先由西安市水务局起草草案,然后报西安市法制局审议,在此过程中法制局征求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其间还由西安市法制局主持召开了征求意见会。但整个过程中没有普通公民参与的记录。 “政府有关部门的参与,其实大多是各部门间的协调,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参与。”李大勇说。他认为,公众参与立法强调的是其民主性,要听不同利益代表的声音。 万人参与“禁燃烟花爆竹”立法 在李大勇眼里,西安也曾有过比较成功的公众参与案例,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限制养犬规定”等法规的出台以及此后的修改过程中,都曾广泛征求民众意见,公众参与比较活跃。 追寻“禁燃烟花爆竹”法规出台及修改的过程,可以看出在这个法规中公众参与的程度。 1994年2月23日,西安市人大通过了《关于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该规定共12条,禁止在西安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2003年9月30日,出于对民意的考虑,西安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该规定的修正案议案,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为使法规的修改更符合民意,体现人民意志”,同年10月16日,西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人士对法规的修改意见。 在这次听证中,首先由人大向社会发布召开听证会的公告,结果有21人报名,后选定了14人(实到13人),包括教授、干部、医生、企业经理、新闻工作者等。参加旁听的有60多人,还有新闻记者20多人,共100余人。与此同时,西安市人大发放万份调查问卷,共收回8465份,其中支持禁止销售燃放的占26.8%,反对者占73.2%。反对和支持者的比例一目了然。 2003年12月9日,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印发了修改该法的通知,最终尊重了调查问卷反映出的民意,也采纳了听证会中参会人员的意见。 而在《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出台和修改的过程中,立法机关也充分吸收公众意见。 在《西安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的立法中,妇联、社区等各方面积极参与,因为公众参与的广泛,集思广益,这部条例中的“妇女庇护所”、“公安出警纳入110”等规定在全国都走在了前头。 但可惜的是,这些成功的公众参与案例并没有真正推广。“成功的公众参与往往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在目前情况下,立法机关很难持续地做下去。”王周户说。 西安市人大研究室副主任牛犁则认为,像“限制养犬”和“禁燃烟花”这样的立法,和公众生活密切相关,所以百姓参与程度高,但很多时候,一些与普通人关系并不非常密切的法律,因为百姓对立法具体内容不了解,兴趣点低,反馈意见也就少。另一方面,作为立法机关,也希望积极扩大公共参与的渠道与范围,但的确面临着人力和资金的缺乏。 不得民心的政策为何披着“听证”外衣? 2006年,《物权法》草案在全国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共收到意见1万多条。同一年,《劳动合同法》草案颁布之后,有19万多人次向全国人大提出意见,展示了中国公民参与立法和社会事务的热情。 随着转型期各种利益群体的出现,中国公民说话的愿望从没有像今天这么强烈过。从网络新闻到公民表达,诸如2007年“席卷全国”的“华南虎”事件,人们无不表达出要说话的愿望。 但对许多人来说,寻找说话的途径还是一件困难的事。诸如彭水诗案、五河短信狱案中,人们借助手机短信来评论当地政府官员,却“因言获罪”,反映出民众参与公共事务与表达的途径缺失。而不久前,青海一市民仗着醉酒,在政府门前骂官员最终却被拘留的事件,更是反映出了公众通过正常途径解决问题的捉襟见肘。 2006年下半年,广州因为“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而遭受一系列的民意反弹。在政策实施后,状告交警查处电动自行车无法律依据的案件在广州此起彼伏,至今已有二三十起。 广州全城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做法,被人们认为侵犯了百姓自主选择交通工具的权利,也被认为是为了发展汽车产业、不惜牺牲弱小者利益的做法。但政府方面却表示此举出台前经过了听证会的调查。 而这又是什么样的听证会呢?广东电动自行车协会秘书长何晓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就说:“听证会只选择当地市民参加,而把那些利益攸关的城市底层平民、外来打工者以及电动自行车的行业代表排除在外。” 2007年8月,东莞市也步“广州禁电”之后尘。这个有600万外来人口的城市,在“禁摩”之后,又开始“禁电”,导致众多将电动自行车作为谋生工具的小创业者,如外卖、快递等从业者生存受到威胁,整个电动车生产行业面临致命打击。“东莞称此前经过了听证会调查,但实际上利益关系人根本没有机会参与。”何晓华说。而知情者则透露,一些听证会,让谁参加,谁能发言,事先都会安排好。“和领导或政府的意见相左的人,一般没有发言的机会。或者机会很少,说了也就说了。因为怎么做,其实领导早就决定了。” 而问题是,一个引起普遍批评、也明显有缺陷的公共政策,缘何能以“充分听取了民意”的外衣出台呢?“政府的置之不理,对民众诉求的不回应,如今成了非常普遍的现象,这样下去,所有的社会改进都有可能被推到危险的边缘。这些电动车的企业家们无可奈何。出台这个政策,对政府来说很简单,对他们来说,所付出的成本太高。”在谈到广东“禁电”事件时,中国体改研究会研究员杨鹏这样说。 2007年1月1日,广州在全国出台第一个《广州市规章制度制定公众参与办法》。办法规定,立法活动要全过程公开公众意见。意见可以通过媒体、委托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收集。要求规章制定必须召开公众座谈会,还有“开放式征求意见”等方式。 “后半截听证”难保公正 2004年,西安市人大开通了网络,第一个上网的是《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此后,并不是每一部出台的法规都上网,一般是和群众关系密切的、有参与积极性、争议比较大的才会上网。但即使是这些关注度高的法规,在网站上点击率也并不高。“先要提高大家参与公众事务的意识,在11%的基础上,我们只要能提高一个百分点也好。”李大勇说。“公众参与的基础是公众对民主政治的一种热情。”王周户说。他认为,目前,人们对公众参与的知识、意识显然不足,不知道如何参与,也不知道自己有这样的发言权。而对管理部门来说,总是认为决定权在自己手里,要“替民做主”。事实上,如今是多元的社会,利益多元化、利益集团层次多元化、人们的生活多元化……针对多元,必须有不同的意思表达。立法活动就应该是这样一个利益表达、博弈的过程。 即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其立法过程就展示了利益博弈的特点。普通劳动者纷纷通过信函等方式表达立场,资方也参与其中。在上海的一次劳动合同法研讨会上,美国商会的上海代表闯进会场,表达对《劳动合同法》一些内容的不满。 作为行政法学专家的王周户曾经参加过几次听证会,他不客气地将其批评为“后半截听证”。所谓“后半截听证”,是指在听证时,其实决策者早已经决定行使某个决策,只不过是走走过场,最多是“修改和完善”一下。“听证的代表是根据什么样的标准选择?是否有代表性?能否把利益对抗的方面也选进来?”王周户认为,听证会只是一种参与方式。这种方式,对个案处理时,涉及明晰的当事人关系时,是有效果的。但涉及到公共决策时,往往只会成为一种形式。 在许多发达国家,公众全程参与听证,普通公民能通畅地参与他所关心的立法或决策活动。 在美国,1972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清洁水法案中,参议院小组委员会举行了长达44天的听证会,并且作为一个小组委员会,它和一个委员会和众议院的各委员会召开了45次会议,以起草最后的法律文本。在两年时间里,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举行了几乎90次会议。 正是这样,清洁空气法案和清洁水法案才得以出台。在30年间,这两个基本法律促成了美国环境质量的恢复,并且在那些尚未被工业革命的污染副产品所损害的地区,保持空气和水资源的原初状况。“是否使用这些途径取决于人民的意愿。民众自己决定是否愿意涉足政治领域,愿意不辞辛劳地参与政治活动。每一个德国的公民都可以影响立法,但许多公民不想给自己添麻烦,决定把政治工作留给别人来做。”德国众议院前议员AlexanderLongolius这样说。 对王周户来说,他所负责的这个“实验”,正是为了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并寻找出一条适合的公众参与途径,如果这个途径能最终得到立法机关认可并使之推广,那这个“实验”的目的也就实现了。 华商报2007年12月21日 “公众参与”项目介绍 “公共参与”项目的目的在于通过开展试验活动提高各级政府决策中的公共参与水平;提高官方对公共参与的理解、意识和评价;强化社区团体和职业团体在政府决策中的公共参与;并最终制定出公民和社团能更加有效参与的正式法律程序。项目由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以下称学院)负责实施。项目的试验包括以下活动: 1、对当地情况的评估:学院将对西安市和宝鸡市在实践、地方政府立法或规划中的公共参与进行调研。该调查旨在对地方公共参与的既存模式和程序及曾经开展过公共参与的政府立法和决策事件进行评价。根据此评价,学院将选择西安市具有重大公共利益(如城市建设,土地征用或文物古迹保护)且需要制定或修改的政策或法规为主题作为实验的重点开展试验活动。 2、开展试验活动:实验按以下步骤进行:(i)帮助西安市人大和西安市人民政府起草政策法规;(ii)在政府网站上刊登法规政策或规章草案并通过《华商报》、《西安晚报》和地方电视台等媒体吸引公众评论;(iii)通过媒体对公共意见进行回应;(iv)采纳合理的公众建议并修改法规或规章;(v)推动法规或规章草案的通过。 3、总结研讨:试验活动结束时,学院应于2009年3月或4月在西安举行评估和总结研讨会,就试验活动进行经验交流, 总结符合当地情况的最佳实践,推动陕西省公共参与事业的发展。研讨会成员由约25人组成,包括陕西各级政府的官员,有关院校和研究所的专家和学者及媒体代表。(行政法学院提供)
2007-12-21夺冠感言 吕慧慧(浙江状元,西北政法大学毕业生,编者注) :司法考试没有捷径,正如《卖油翁》里所说:“我亦无他,唯手熟耳!” 孟伟(陕西状元,西北政法大学毕业生,编者注) :回顾自己走过的路,我觉得很幸福,因为心中有梦。 ■夺冠分数:486分■ “状元”产地:浙江省永康市检察院吕慧慧 哭了N次拿了“最高” “486分!我通过了!”11月22日上午,得知自己司法考试成绩的那一刻,浙江省永康市检察院公诉科的书记员吕慧慧激动地流下了眼泪。这个在备考过程中曾经哭过N次的女孩,回想起那段时间里的点点滴滴,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 2005年从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毕业后,吕慧慧在永康市公证处工作了3个多月,去年7月,她考入了永康市检察院。从进入检察系统的那一刻起,她就意识到,司法考试是个无法回避的问题,而且越晚通过压力越大。 由于平时忙于工作,吕慧慧的复习时间十分有限。临考前,院里给了她两个月的集中复习时间。为了增加获胜的机会,今年7月,吕慧慧报名参加了在上海浦东郊区举办的一个司法考试培训班。 “将近两个月的培训真正让我体验到了‘魔鬼式’训练的滋味。”回忆起那段经历,吕慧慧感慨良多。培训时间正值酷暑,800多人挤在一间大教室里听课,课程从早上8点一直到下午6点,有时晚上还要加课。为了挤出时间进行消化,她常常用方便面充饥,而晚上总是学习到12点以后才休息。在这样高强度的备考中,吕慧慧渐感体力不支,腹泻、中暑、失眠接踵而来,好几次差点晕倒在教室里,但每次她都坚持听完课。 其实,吕慧慧也有打退堂鼓的时候。每当她想要放弃、回家休息时,就会一个人偷偷地跑到操场上大哭一场。“你别见笑,我从小就这样,每当压力大的时候一个人哭上一阵就没事了。”吕慧慧笑着对记者说。 就这样,坚持不住了就大哭一场,擦干眼泪依旧重返“战场”。在近两个月的突击培训中,吕慧慧在老师的指导下紧张有序地开展各门课的复习,同学之间也常常相互借鉴学习方法。对民商法专业出身的吕慧慧来说,刑法一直是她的“弱项”。通过借鉴同学的列表式归纳法,加上短期内轰炸式的“恶补”,吕慧慧攻克了罪名记忆的难关,不仅将所有罪名记得滚瓜烂熟,而且还能运用自如。这些努力,使得她的刑法成绩比去年整整提高了60多分!(记者 范跃红) ■夺冠分数:447分■ “状元”产地:陕西省三原县检察院孟伟 女儿说“爸爸,你还行!” 今年,陕西省检察机关司考“状元”孟伟一“亮相”,立即在该省检察系统引起了轰动!因为他来自最基层——咸阳市三原县检察院,不是“科班”出身,还在工作任务繁重、需要经常加班加点的反贪岗位上。 1997年,从陕西省商贸学校毕业后,孟伟被分配到了三原县检察院。由于不是“科班”出身,为了适应工作需要,孟伟一刻不停地“充电”。2003年,他通过陕西电大学习取得了法律大专文凭;2005年他又取得了西北政法大学法律本科学历。2005年、2006年,他两度参加司法考试,都因不大的分差与成功失之交臂。 “进检察院十个年头,参加大小考试不少,可以说是‘久经沙场’,今年第三次参加司法考试,大家都对我寄予厚望。前两次失利,对我打击还是蛮大的,但我从没有想到放弃,一是我参加司法考试的心态没有那么功利,主要是想不断加深自己的专业功底;二是我热爱自己的职业,对参加司法考试有足够的耐心。”正是抱着这种坚定而淡定的心态,孟伟加入了今年的司法考试大军行列。 孟伟没有料到,刚一上阵,就遇到了比往年更多的难题。6月中旬,他刚报完名,父亲就病重住院20多天。在医院陪护父亲的日子里,孟伟有空就伏在父亲的病床上看书。父亲看他实在太辛苦,劝他放弃,他却执拗地回答:“你儿子什么时候都不会当逃兵!”8月,备考进入冲刺阶段,孟伟所在的反贪局侦查二科要上一个挪用公款的大案子,科长对孟伟说:“你复习你的,工作就不用你参与了。”孟伟一听急忙摆手:“那怎么行?咱科一上案子人手就紧,而且从参加司法考试第一年起,我就给自己定了一条规矩,学习归学习,工作绝不能放松。” 成绩出来后,家人专门为孟伟摆了“庆功宴”,女儿在席间大声对他说:“爸爸,你还行!”孟伟心里一高兴,忍不住掉了眼泪……(记者 岳红革)
2007-12-17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更是建设西部强省的关键。陕西是科教大省,也是文化大省,科教和文化是陕西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最大的潜在优势,是构成陕西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支撑,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这一主题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教强,则陕西强,人才兴,则三秦兴。无论是经济强、科教强、还是文化强,都需要有一大批优秀人才做支撑。而培养优秀人才,为建设西部强省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则是全省高校义不容辞的光荣使命。作为陕西众多高校中的重要一员,西北政法大学在70年的办学历程中,为中国的革命、建设和发展培养了10万余名优秀人才,为陕西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被誉为“革命干部的摇篮”、“政法人才的摇篮”。处于陕西发展的新时期,在迈向西部强省的伟大进程中,西北政法大学如何做出应有的贡献,是全校教职工面临的新的历史责任。 一、坚持质量立校,巩固和提升学校内涵建设 质量是学校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一个学校的质量,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一是教学质量,二是人才培养质量。教学质量是衡量一所大学教学水平最重要的指标,其最主要的体现就是这所大学所培养出来的人才质量。衡量一所大学教学质量的高低,就要衡量这所大学的教学理念和手段是否先进、教学内容是否科学、教学安排是否合理,最终要衡量培养出来的人才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能否承担传承文明、创造价值的任务。西北政法大学是一所长期以来以教学为主的大学,提高教学质量对学校来讲尤其重要。必须坚持“四个不动摇”,即坚持本科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不动摇、教学质量的永恒意识不动摇、教学建设的优先地位不动摇、教学改革的核心意义不动摇。这样才能在全校形成教学第一的意识,才能确保培养出优秀人才。 二、坚持特色兴校,着力打造学校品牌 在高等教育迅速发展的今天,大学之间的竞争已经涉及大学运转过程的每一个细节。许多大学普遍在学科设置上追求“全”、在办学规模上追求“大”,在专业设置上追求“热”。一所大学要在竞争中取得一席之地,就必须有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有其他学校所不能比拟的独有优势,这就是办学特色。西北政法大学长期以来在法学教育方面形成了社会公认的专业优势,如在研究西部民主法制等方面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在校园文化方面有着继承老延大的革命传统优势,形成了“政治坚定、实事求是、勇于创新、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严谨、求实、文明、公正”的校训以及“尚诚朴、勤学问、重团结、养正气”的校风。近年来,学校立足实际,瞄准社会,放眼世界,在打造品牌,特色兴校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学校在“十一五”规划中明确了学科发展定位是“法学特色鲜明、多学科协调发展”,依托传统优势学科,结合社会发展需要,按照“符合学校定位、适应社会需要、数量适宜、结构合理、优势互补”的原则,分新建专业、特色专业、名牌专业三个层次进行,现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法学专业被评为“陕西省名牌专业”,哲学和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已经形成一定优势,行政管理、市场营销、侦查学、英语、新闻学等一批特色专业正在形成中。 三、坚持人才强校,以优秀的人才培育优秀人才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高校之间的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人才强校,就是要提倡广纳贤才、跨越发展以建设学科,坚持立足现实、打造特色以创新学术,崇尚学术自治、学术自由以培养学者,激励博学笃行、求实创新以优化学风;通过落实建设学科、创新学术、培养学者、优化学风的一系列措施,汇聚名师、兼容并包,为优秀人才的成长搭建平台,依靠优秀人才培养优秀人才,不断增强学校的办学实力。要切实加强学科建设。要按照“建设重点、发挥优势、增强特色”的思路,进一步调整学科结构,理顺学科体系,凝炼学科方向,促进学科交叉,突出学科特色,依托10个省部级重点学科,整合资源,凝聚力量,着力创建具有国内先进水平乃至国际知名的一流学科,占领学科高地。切实提升学术水平。要立足现实,打造特色,多出成果,多出精品。要打破学科壁垒,促进学科融合,集聚优势资源,构建科研团队,争取承担更多的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力争取得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标志性科研成果。要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创新科研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科研成果奖励政策,实行科研成果责任制和科研成果与岗位津贴挂钩制,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主动性、自觉性。西北政法大学要充分利用人文社科教育研究优势,积极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要培养大师级的教师,就要强调回归大学本位,崇尚学术自治、学术自由。要为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坚持依法治校,着力推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依法治校,就是把依法治国的理念贯彻到办学治校之中,注重用法律和良好的规章制度规范各项学术事务和行政事务,依法保障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高校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从纵向看,有决策、执行、督查、奖惩等环节,从横向看,有教学、科研、行政、后勤服务等方面。高校管理经历了经验管理、制度管理和文化管理三个阶段。西北政法大学目前正处于从传统的经验管理向制度管理、文化管理的转型时期。要进一步促进学校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体现学校的综合实力,就必须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为此,务必要把好“三关”:一是制度关。好的制度是做好管理工作的基础。作为学校整体而言,所有的规章制度,要相互统一,不能重复、冲突;作为单项制度而言,必须要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能,要有具体的、精细化的操作标准,要有实质性的奖惩责任条款,这样,制度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学校要制定全校的制度规划,明确一个部门负责全校制度的审查,确保单项制度的科学合量,整体制度体系的完整统一。二是队伍关。要打造一支素质高、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管理干部队伍,这样才能确保好的制度得到好的理解和执行。要牢固树立“三育人”、“三服务”意识,明确定位,改进作风,提高效率,做好服务,坚决克服机关化、官僚化倾向。三是监督关。管理过程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在制度落实执行的过程中,设置必要的监督机制和责任体系,是确保制度本身生命力的根本保证。学校党政办要设立专门岗位,对于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定事项、党政领导交办事项进行制度化督办,各学院和职能部门也要加强工作的落实机制。一要在全面实行聘任制的基础上加强监督,强化考核。二要改革干部管理办法,明确岗位责任,建立干部聘任制、任期制、轮岗制、问责制。
2007-12-16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谢德成解读新合同法 本报记者 赵航 摄 核心提示 “这注定不是一部平等的法律,因为它的灵魂就是保护劳动者。”2008年1月1日,中国第一部《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受到这部法律调整的,将是中国数亿劳动者,以及他们所面对的企业和资本。在经济高速发展20多年之后,2007年突然成为中国劳动关系的“立法黄金年”。虽然《劳动合同法》面临着不小的争议,但它对劳动者前所未有的保护,还是赢得了普遍赞赏。中国劳资关系,有望从这部法开始,进入一个健康、文明,并最终让所有劳动者 “体面劳动”的轨道。 12月4日这天,距《劳动合同法》将要实施的时间只剩28天,吴云飞翻着满桌的报纸,希望找出一个“权威的解释”。西安市高新区的一家办公楼里。 7年前,吴云飞自己创业,创办了这家叫“浮陆文化”的公司。7年间,公司员工人来人往,如今,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作为“老板”,他必须洞察这部法律的有关规定,并思量应对之策。 同一天,广东东莞,32岁的蔡志伟(化名)正在寻找新的工作。不久前,他丢了自己让人羡慕的“金饭碗”——一家大型企业的副总职位。在突然来临的辞退面前,他有些不知所措,毕竟他在这里已经干了11年,作为创业者,奉献了青春和血汗。然而,辞退依然无情地到来了。 蔡志伟把自己的失业归罪于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说是保护劳动者,可如果没有这部法,说不定我还能再干几年!”他抱怨说。 这就是《劳动合同法》,于大江南北,正在引发不断的争议。有人欢呼:“‘新法’保护劳动者权益前所未有,一个劳动者的福利时代来临了!”但也有人抱怨,这部法律的相关规定,将有可能引导劳动关系回到“铁饭碗”时代,导致企业用人制度僵化,影响创业热情、企业发展,最终损害劳动者利益。 争议归争议,随着2008年元旦的临近,这部法律将正式实施,并在实践中得以检验它的初衷能否实现。 前奏 一部法律的“全民参与” “人人都是劳动者,这部法律引起的关注是可以预料到的。”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组专家谢德成说。 2006年对谢德成来说,几乎是“开会年”。在他的印象中,全国人大对于《劳动合同法(草案)》,前后研讨会就开了大约11次。“一次次的讨论,是一个利益平衡的过程。争论也是事先能想到的,但一部法律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他说。 事实上,《劳动合同法(草案)》自公布以来,社会各界的建议就有19万多条(其中来自劳动者的占65%),而《物权法》当初征集到的意见也只不过是1万多条。 “在这个时代,很可能你不是雇主,就是雇员”。相对于劳动者来说,企业同样对这部法很敏感。自7月份开始,随着《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的时刻越来越近,谢德成的讲座日程也安排得越来越满。掐指算算,他已经作过六七十场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专场报告。其中最大的一家企业是山西的西山煤电集团,这是一家9万人的大型国企,那次讲座,听课的处级以上干部就有600多人。而他所作的最小的一次报告也有四五十人,全是一个系统的人事经理。“关心《劳动合同法》的人主要包括三类:一类是大型企业的老总、人事主管;一类是工会系统,主要是为了工人维权;另一类就是劳动行政部门,主要关心如何执法。”谢德成说。 但对于大部分劳动者来说,真正关注这部法律,是在“华为事件”之后。10月,一向低调的深圳华为公司,突然要求公司工作8年以上的员工自动辞职,随后竞争上岗。虽然“华为”解释此举是为了激发企业“沉淀层”的活力,但外界还是纷纷猜测,“华为”此举是为了规避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更确切来说,是为了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一时间,“华为门”事件引发广泛议论,不经意间,“华为”成了《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中国企业的一个样本,起到了全民普及《劳动合同法》的作用。 大背景 这部法的灵魂是保护劳动者 这是一部被普遍认为倾向劳动者的法律。谢德成认为,这是中国必然的选择,一种新的劳资关系有望从此建立。“如果说每部法都有一个灵魂,那这部法律的灵魂就是保护劳动者。”他说。 其实,今年8月,在北京举行的亚洲就业论坛上,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就指出了中国对劳动和劳动者的根本价值取向,即“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而这次论坛的主题是“增长、就业和体面劳动”。 也是在这次论坛上,国际劳工组织发布的《亚洲体面劳动前景》的报告中说:“亚洲目前有10亿以上的劳动大军在生产率低的岗位上工作,占全部劳工人数的61.9%。这部分劳工没有社会保障。在2015年之前,这个比例不太可能大幅减少。”专家指出,这个情况在中国更严重一些。 每天工作10-14个钟头,没有退休金或医疗保险,超时工作,没有法定的劳工假期,工资低于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对中国人来说,这样的血汗工厂并不陌生。多年来,在高速运转的中国经济中,作为“世界工厂”的中国,对国外资金最大的吸引力就是廉价的劳动力市场。 基数庞大的中国农村人口,源源不断地向城市输送着廉价劳动力。对许多农民来说,即使再低廉的工资收入,也多于土地所能给予他们的。在供大于求的劳动力格局中,来自全国各地的“劳动大军”云集沿海,创造着一个国家的外汇收入,也为企业创造着巨大的财富。而在GDP的计算中,他们只是被简化为“劳动力”,与资本一起成为创造财富的工具与符号。 “但劳动力终究是劳动者之下的劳动力,而劳动者是有人权的。关注劳工的问题,就必然要关注人权。”谢德成说。 也正因如此,“体面劳动”一词在被国际劳工组织提出8年之后,再次在亚洲就业论坛上提出。 所谓体面劳动,指的是劳动者能够有尊严地安全劳动,它包含四项原则,即保障工作者的基本权利、增进就业、增强社会保护、开展社会对话和三方机制……而在中国,要“消化”这个来自高福利国家的词儿,显然很难。 “我每天要挤公交车、拼命加班,又有什么体面可言?”月薪3000多元的企业“白领”黄越溪这样对记者抱怨。而对那些在黑暗的矿井下,基本的生命安全都不能保障的矿工来说,“体面劳动”就更不可想象了。 “但一个目标要提出来,才能一步步地努力接近。”一直关注《劳动合同法》的律师车晓刚认为,虽然体面劳动要在充分就业的情况下才可能实现,但“体面”一词,开始替代过去“劳动光荣”的抽象表述,多少给人们带来了新的感受。“体面即意味着尊严。每个劳动者的劳动都是值得尊重的,但这种尊重不能只体现在宣传的口号上,要具体到以薪酬、工作环境、健全的劳动保障来体现。” 辞工潮在“劳动立法黄金年”上演 “2007年绝对是劳动立法的黄金年。”谢德成说。的确,仅在2007年,除了已公布的《劳动合同法》,还有两部重要的法律也在制定中,即《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三部法律都着重于对劳动者的立法保护。 而此前,《劳动法》实施的13年间,中国没有再出台一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 谢德成认为,如此集中的劳动立法,一方面是中央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另一方面说明中国劳资关系问题已引起国家关注。同时,2010年前中国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框架”,劳动关系立法无疑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但2007年10月以来,距离《劳动合同法》实施还有两个多月时间,立法者对于该法保护劳动者的期望,尚没有变成现实,一波波的辞工潮反而不断上演。 已在“辞工潮”中失去工作的蔡志伟,虽然认为以自己的资历,不愁找不到工作,但每当想起被迫辞职的一幕,便非常窝火。 两个月前,蔡志伟所在的广东“华风制鞋有限公司”突然要求他辞职。“大学刚毕业进入公司,11年间,我从普通员工做到高管,对公司的一草一木都很有感情,从来没想到有一天会这样惨……”他说。但在他拒绝辞职之后,公司又派人来说“软话”,诸如希望他以大局为重,为公司发展着想等等,在公司的“感情攻势”下,他在自愿辞职书上签了字,且没有丝毫补偿。直到一个多月后,当他发现公司先后有五六十名高中层的老员工被迫辞职时,才知道自己“上当”了。但此时律师告诉他,法律已经帮不了他了。 像蔡志伟这样经历的人不在少数。11月,某银行四川省分行要求各支行,将编外人员俗称“代办员”的员工,转换成劳务派遣员工。这些已经工作近10年的代办员,只有两条路可走,一是签自动辞职协议,给予经济补偿;另一条就是先自动辞职,解除劳动关系后再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除此之外,类似的辞工事件频现报端,如广州环球帽制品有限公司要求职工离职转为“劳务工”、东莞裕鼎五金运动用品厂要求千名员工先离职再上岗、惠州大亚湾汇利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千余员工被迫签新合同等等。“法律的保护比过去严了,将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这是企业的正常反应。可一些企业的做法,可能和《劳动合同法》被误读有关系,尤其是有关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车晓刚律师认为。 谢德成则认为,辞工潮发生的另一个原因在于,有关行政部门在新法颁布实施前,没有及时出台相关劳动政策。另外,劳动部应该有一个意见,但因为不能指望法与意见同步,意见尚未出台。所以,在此前后的劳动行政部门的干预力度、检查力度都应加强。不然,就可能出现一些企业趁机钻空子的现象。 谁将赢执行得好劳资双方都获益 谁会成为《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的赢家?是劳动者吗? 25岁的芦兴是西安市高新区一家网络公司的经理,他说自己比较“悲观”。“我对这部法律的期望不是很大,这个法律出台后,可能会对大企业有影响,但对小企业来说,基本上没什么影响。”芦兴最近参加了好几个专场招聘会,去为公司网罗人才,感受颇深。“有一些去年的研究生,至今还没有找到工作。在就业压力非常大的情况下,员工没有过多的话语权,也没有什么议价能力,往往是先解决了生存问题再说。” 芦兴认为,实际上,对小企业的劳动者来说,没有工会这样的能和企业对抗的机构。“一个话题在大家讨论时是一回事,在真正的运行过程中,可能是另一回事。” 而作为直接服务于高新区众多企业和人才的人力资源工作者,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的董小泰经理则认为,《劳动合同法》作为规范和调整用人企业与员工关系的法规,其出台和实施应该是一件大事、幸事。对于促进企业经营管理、维护劳动者权益等意义重大。 他说,可以肯定的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带来很大的影响。总体而言,法规对企业要求更多、更严格,特别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及其他劳动赔偿,将使企业面临很大的财务压力和社会压力。“我们能直接看到的是,一些用人单位将更谨慎,导致招聘减少。不少企业可能原来计划招10个人的,现在有可能只招8个人。” 在他看来,与沿海企业相比,内地的企业自身经营能力都不是很强,劳动用工意识也有很大差距,如果要一下子非常规范,很可能会影响企业的运营,企业的发展有了问题,事实上也会损害到劳动者的利益。“真正影响人就业的,是有没有好的企业。”他说,这门课应该补,但短时间内不一定都能补上。肯定会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企业完全依法办事,那将面临很大的压力,而另一些企业,则有可能想出应对之策,来钻法律的空子。因此他建议,企业要守法,按法律要求去做,不要触“红线”;另外,个人、社会各界,对企业也要多一些理解和包容。 “针扎在身上,肯定会疼。可出现问题时如何正确地面对?”谢德成说。几乎对每一个来咨询如何规避法律规定的企业,他都会告诉他们,其实这些规避方式都是“雕虫小技”。真正有发展的企业要考虑的,不应该是“我能不付多少钱”,或者“我过去花多少钱”而是“我应付多少钱”不能简单理解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严格了就不能增加效益。一个规范、和谐的用工关系,从长远来看效益还是最高的。这是眼前和长远的区别。 “《劳动合同法》的目的就是要培养企业的成熟劳动者。”谢德成认为,此举虽然会导致企业用人成本增加,但从企业长远来看,成熟稳定的劳资关系,其实是利于企业创造力的发挥的。 “不是现在对劳动者保护得太多了,而是我们过去保护得太少了,最终,如果法律能得到很好的执行,将会是一个劳动者与企业双赢的结果。”谢德成说。 来源: 相关报道——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谢德成教授解读《劳动合同法》 新劳动法利资惠劳 www.xawb.com 2007-11-19 16:08:17 城市经济导报 ■新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企业是挑战更是机遇。 ■新法极大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力成本的增加不会影响企业来陕投资。 谢德成教授表示,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法,可同时提高企业效益和员工的利益,并有利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007年11月15日晚七点半,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召开题为"《劳动合同法》立法特色与价值取向--华为、沃尔玛事件今日谈"论坛,国务院《劳动合同法》课题讨论组成员、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谢德成对《劳动安全法》(以下简称新法)的设立过程以及将产生的影响进行了解读。 本报记者在会后就新法对企业与员工的影响专访了谢德成教授。他表示,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法,可同时提高企业效益和员工的利益,并有利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更有利于企业发展 城市经济导报(以下简称"城经报"):您是否认为新法实施将加大企业的用工成本,导致其利润降低? 谢德成:新法对企业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 从表面来看,新法与以前的《劳动法》相比,确实使企业人力绝对成本增加了,而且,也会迫使一些企业在用工策略上做出一定调整,加大了其经营管理成本,短时期会使企业的利润有所下降。 但从长远看,新法这种对劳动者的保护,是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前提和基础。有助于企业制定合理规范的劳动关系,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更加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目前,企业应该考虑如何树立正确的用工观念,建立良好的用工关系,积极培养企业成熟的劳动者,成为企业的骨干员工。大量使用短期工,只会增加企业在人力培养上的成本,降低工作效益。 因此,我认为,除了受季节性影响的企业外,其他企业都应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保证企业在合理规范的制度上健康运行。 而且,新法实施后,企业未与员工签订合同,或是大量使用短期工,将付出更大的代价。 所以,企业更应该想办法降低人力资源的相对成本。首先就是要进行人力资源规划,从招聘新员工时就把好入口关。 例如在人员的适配性方面要提高匹配度,减少流动率。合理安排和配置员工,优化劳动力结构,提高劳动生产率。 按照新法要求,从新员工入职、工作期间管理直到员工离职等系列流程中要建立管理和规范体系,避免和减少劳动纷争。强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建设,特别是在员工绩效考核与评价和人力资源会计体系上,构建法、理、情相结合的有效管理机制和模式。这个系统是个全员管理的范畴,各级主管必须提高其管理技能, 城经报:有观点认为,华为、沃尔玛事件都是新法对企业原有的人力管理制度产生的巨大冲击,对原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理念提出了变革性的挑战。对此您怎么看? 谢德成:我国的HR(人力资源)在管理的理念方面还很落后,劳资关系管理非常薄弱。而在市场经济国家,HR最中心的内容是劳资关系的协调。 现有HR的工作主要是成本控制,劳动者对企业的忠诚度很低,员工流动率很高。根本原因就是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所以,很多企业对新法要求签订长期劳动合同都不能理解,其实从长期看,这一规定不仅对于员工有利,而且对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持续发展能力,更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新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企业是挑战更是机遇,现有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模式和工作内容,都需要在新的法律的框架下调整和更新。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在短时期内对企业的管理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应该看到,新法的宗旨是:"完善劳动合同,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从根本上说这是一部保护劳资关系的法律,它的出现也是一种共享价值和均衡思想的胜利。 作为企业,应该考虑如何在企业内部营造和谐的、具有发展竞争力的劳动关系,才是巩固和维护自身利益的根本。 有效提升劳动者地位 城经报:您认为新法实施将对劳动者带来什么影响? 谢德成:新法无论是从合同短期化问题,还是规章制度滥用、使用期滥用,以及不合理劳动关系问题上,都做出了改革,有效地提高了劳动者的地位。 例如,劳动合同的试用期的规范 。新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新法还增加了竞业限制规定。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若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新法的法律适用范围的扩大化、提倡企业建立更为民主的管理体制、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化和劳务派遣解决同工同酬难题等条款的制定,让企业难以钻法律空子,极大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陕西可设"特别暂行措施" 城经报:新法草案通过后,据传有境外企业称会减少在我国的投资。陕西正是以丰富的资源吸引着投资者,其中就包括低廉的劳动力资源。人力成本的增加是否会影响陕西招商引资? 谢德成:随着企业建立完善的劳动关系和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经营成本会逐渐降低。而且,市场的吸引力总是比成本的增加更为重要,企业不会仅仅因为一点成本的增加就放弃市场。 固然陕西丰富的资源是招商引资的法宝,但西北潜在的市场和陕西在西部大开发中的区位优势,都让企业无法忽视这块市场。 而且,新法是全国性的,要说劳动力成本提高,也是全国一起提高。所以我认为,劳动力成本的增加不会影响企业来陕投资。 但是在劳动力资源优势相对弱化的形势下,陕西应该在服务和投资环境等软硬件上下更大的工夫。陕西省政府可考虑在立法中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出一种"特别暂行措施",留住本地劳动者,并吸引更多的劳动者来陕发展。 城经报:您认为新法颁布将会对完善我国劳动社会保障系统做出哪些贡献? 谢德成:新的规定无论是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等各个环节都大大促进了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首先,新法的实施有利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新法针对我国当前劳动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坚持现行劳动制度基本框架的基础上,通过总结实践经验,对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运行全过程进一步做出了全面系统的规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对促进劳动关系有序发展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贯彻实施新法必将推动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进而实现全社会的和谐发展。 新法还有利于促进建立公平有效的劳动力市场秩序。我国人口多,就业压力大,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格局短期内很难改变。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客观上处于弱势地位。新法坚持从基本国情出发,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基本原则和立法宗旨,在制度设计上侧重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对用人单位义务的规范。贯彻实施新法,将有利于从源头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平衡,建立公平有效的劳动力市场秩序,增强劳动者就业的稳定性,提高就业质量。 另外,还有利于加快保障法律体系建设进程。新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在建设以《劳动法》为基础,以《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为骨干,以相关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共八章九十八条,分别为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劳动合同法》既坚持了1995年《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同时又对《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作出了较大修改,使之进一步完善。文/本报记者 高萍 图/窦翊明
2007-12-16本报讯(记者 宁军 申重重)为债务纠纷杀人后,隐姓埋名潜逃到新疆当起了看门人;然而,隐匿8年后再次因琐事伤人。今年4月,西安市中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昨日,此案二审在西北政法大学长安校区公开开庭,吸引了上千名大学生旁听。 杀人潜逃八年又伤人 1998年8月,西安市长安区人王晓奇与同村的王某因木器生意产生债务纠纷,王某多次向王晓奇催要欠款未果。同年10月27日,王某带人到王晓奇家搬家具,用以抵消债款,二人发生争执。王晓奇掏出匕首在王某胸、腹部连戳5刀后,逃离现场。在翠华山躲了一夜后,王晓奇潜逃到新疆。而王某在送医院途中死亡。 2006年8月3日,在新疆哈密铁路流动供应站做门卫的王晓奇因用水问题与某公司司机发生争执,并拿菜刀恐吓司机。得知此事的某公司领导李某责问时扇了王晓奇几个耳光,被王晓奇连刺4刀,造成李某重伤。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晓奇持械杀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且王晓奇是在杀人潜逃期间再次犯罪,主观恶性极大。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晓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因其确无实际赔偿能力,判决免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王晓奇对一审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放在高校开庭 昨日正值全国法制宣传日,省高院将此案的二审放在西北政法大学长安校区开庭。 庭审中,王晓奇和其辩护人认为一审定性不准确,王晓奇主观上并无杀人的恶意,应属故意伤害,并从王晓奇有自首情节及两案中被害人均有过错等方面进行辩护。而公诉人则表达了针锋相对的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少学生边听边做笔记 在最后陈述时,王晓奇对被害人家属表示了忏悔和道歉,并称愿意尽力赔偿经济损失。“我潜逃后,母亲含恨而亡,父亲年过七旬,忍受丧妻、念子之痛……”并称潜逃8年间犹如惊弓之鸟,听到警笛声就浑身发毛。 在此案开庭前,提早得知消息的上千名大学生早早挤到了庭审的大教室,没有地方坐的学生就盘腿坐在过道里,或者站在教室后面,一些学生一边听还一边做着笔记。几位大一学生说,刚入校没多久就有机会听到一次鲜活的审判,非常难得,也对因琐事引发的这起伤害了几个家庭的案件很有感触。 此案将择日宣判。
2007-12-16湖南自修大学是中国共产党创办的一所最早的干部学校,在革新教育理念、宣传马克思主义、培养党团干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921年8月,毛泽东、何叔衡出席党的一大后返回湖南长沙,在船山学社社长贺民范的帮助下,利用学社旧址与经费创办了湖南自修大学,贺民范出任首任校长,毛泽东任指导主任。 1921年8月16日,毛泽东在湖南《大公报》上公开发表了《湖南自修大学组织大纲》,学校正式成立。为使教育能够普及平民,毛泽东起草了《湖南自修大学创立宣言》,主张“自修大学为一种平民主义的大学”,总结为三点:一是除住校学生外,校外学生凡有志向学均可入学;二是打破学术限制,面向大众公开,使平民研究学术如同吃“粗茶淡饭”一样容易;三是学习场合不限,不收学费,减轻学生经济负担。 建党初期,革命形势发展急需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干部人才,加强马克思主义教育成为学校教学的重要内容。1921年11月,李达应毛泽东邀请担任湖南自修大学校长,并为学生讲授马克思主义。李达在学校授课主要包括唯物史观、剩余价值论、科学社会主义等内容,编写《马克思主义名词解释》等教学资料,供学生参考理解马克思主义原理。学校还引进大量经典著作、介绍马克思主义与十月革命的著作等,如《共产党宣言》《雇佣劳动及资本》《阶级斗争》,供学生研读。同时,学校结合古今教育模式优缺、变学习由被动为主动。在教学过程中,强调学生“自修”的独立性。学校开设以中西文学等为主的文科课程和以法律学等为主的法科课程,学生从中任选一科,以自学为主,而教师负责解答疑问、辅助指导,不再一味灌输。学生的学习方法主要分为单独研究与团体研究两种:单独研究指学生自拟课表,单独学习所选学科,不限时间范围;团体研究指学生自行组织各类研究会,进行商榷辩论,自定组织事务。 1923年4月,湖南自修大学创办了《新时代》刊物,毛泽东在发刊词中提出,该刊物的宗旨是为将来改造国家、推翻旧制度、打倒帝国主义与改革文学艺术等问题贡献研究成果与主张。《新时代》校刊共出4期,登载的第一篇就是毛泽东的《外力、军阀与革命》,文中毛泽东用马克思主义观点分析了中国革命局势,提出建立革命统一战线的主张。《新时代》上还发表了李达的《何为帝国主义》《马克思学说与中国》、李维汉的《观念史观批评》、罗学瓒翻译的《共产主义与经济的进化》等一系列文章,通过对中国革命问题的深刻阐释,加深了学生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理解和认识。 在加强理论学习的同时,湖南自修大学积极引导学生参与革命运动“革新社会”。1922年9月,湖南自修大学附设补习学校及初中班吸纳进步青年,第一期学生120余人。同时,许多自修大学学生也参与到补习学校的教学工作中,引导进步学生加入党的组织,参与革命斗争。学校专门组织设立社团领导学生运动,1922年12月重组整顿湖南省学生联合会,夏曦任主任,夏明翰任湖南学生联合会周刊主编,秘密宣传中共湘区党委政策主张;1923年4月,设立湖南外交后援会,郭亮任主席,领导多次学生罢课活动,实行对日经济绝交;设立湖南青年救国团,学员罗学瓒任主席,姜梦周任主任,组织开展反日爱国宣传运动。为激发广大工人的革命意识,学校还组织学生开办粤汉铁路新河工人夜校、长沙泥木工人夜校等工人夜校,并广泛参与到粤汉铁路、长沙泥木、水口山铅锌矿等一系列工人罢工运动的领导组织中, 如罗学瓒任长沙人力车工会秘书、郭亮任粤汉铁路工人罢工总指挥。 1923年11月,因传播革命思想、组织革命运动,赵恒惕政府以“该校所倡学说不正,有碍治安”为由,查封了自修大学及附设补习学校,大部分学生转入湘江学校学习。学校办学历时两年零三个月,培养了来自湖南34个县和外省4个县的200多名革命青年,其中大多数人成为党的杰出领导人才和革命干部,它也被誉为“湖南革命策源地”。
Since 1999, a Philippine military vessel built during World War II has been grounded at the Ren'ai Jiao in the South China Sea. China says that by doing so, the Philippines gravely violated China's territorial sovereignty. What is the vessel? And why it is there? CGTN reporter Zheng Yibing explains. 【中国国际电视台】我校潘俊武教授接受CGTN采访 解析仁爱礁争端法律实质 https://news.cgtn.com/news/2025-06-19/Dark-side-of-the-grounded-Philippine-ship-1EkvduLK8j6/p.html
腊八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承载着深厚的文化底蕴,不仅是岁末年初的重要节点,更是传递温情、凝聚邻里的美好时节。1月26日,西北政法大学社区举办“腊八热粥暖人心,浓浓温情满社区”公益送粥活动,以一碗热粥为纽带,拉近了邻里距离。 当日清晨,天刚破晓,社区党群服务大厅内,精心熬制的腊八粥热气腾腾,翻滚飘香。上午8时许,社区工作者和志愿者们开始为现场到访的居民免费发放腊八粥,居民们有序排队,脸上洋溢着期待与喜悦。送上的一碗碗热气腾腾的腊八粥,不仅是节气的问候与关怀,更是寒冬腊月里社区大家庭的关爱与温暖。老人们围坐在一起,一边品尝香甜软糯的腊八粥,一边拉家常、话家常,分享生活中的点滴趣事与新年期盼。 与此同时,社区工作者和志愿者还专程为社区独居、行动不便老年人上门送腊八粥,敲开一扇扇家门,递上一碗碗热粥,送上一声声关怀,让无法到场的他们也能及时品尝到传统美食,感受到社区大家庭的温暖。 一碗热粥,虽朴实无华,却蕴含着浓浓的温情,它连接起了社区与居民的心,让邻里关系更加紧密。未来,西北政法大学社区将继续秉持为居民服务的理念,开展更多丰富多彩的社区活动,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不断提升社区居民的幸福感与获得感。 【陕西网】“腊八热粥暖人心 浓浓温情满社区”——西北政法大学社区举办腊八节送粥活动
1月10日,由西安市法学会文化产业发展法律研究会主办的“面向新征程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治理与制度创新学术研讨会暨 2025年年会”在西安召开。西北政法大学党委委员、副校长孙昊亮,西安市法学会秘书长常淳,省委宣传部原一级巡视员、研究会高级顾问、陕西省版权协会首席专家沙庆超,研究会会长、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党雷,以及来自长安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高校,多家律师事务所和文化企业的数十位专家学者参加会议。研究会秘书长、长安大学副教授崔艳天主持开幕式。 孙昊亮在致辞中表示,2025年研究会在文旅开发、会展策划、媒体运营、理论研究、法律服务等多个领域取得了突出成绩。面向“十五五”时期,文化产业发展迎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文化产业法治化建设也肩负着更为重要的使命。希望研究会继续发挥平台优势,进一步凝聚行业力量,深化法律研究、强化法律服务、拓展国际合作,为西安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智库支撑。 西北政法大学党委委员、副校长孙昊亮致辞 常淳在致辞中表示,研究会自成立以来,紧密围绕西安文化发展大局,团结带领广大法学研究、法律工作者,在新兴业态法律规制与保障、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等诸多领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形成了一批有价值的学术成果。希望研究会继续为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治理和制度创新提供坚实的学理支撑;针对文物保护中的司法实践、文化产业数据资产的研究、传统工艺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寻求破解之道;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体系贡献真知灼见。 西安市法学会秘书长常淳致辞 沙庆超在总结讲话中高度肯定了研究会2025年工作取得的显著成效,以及本次研讨会碰撞出的“智慧火花”。他指出,研究会要强化政治站位,聚焦文化产业发展前沿问题,推进新兴文化业态法律问题研究。针对文化产业发展中的一些乱象,要探索构建长效法律治理机制。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守正创新。要深化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推进学科建设,着力培育高素质文化法治专门人才。 省委宣传部原一级巡视员、研究会高级顾问、陕西省版权协会首席专家沙庆超 党雷在工作报告中系统总结了研究会2025年在“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养、产业实践”等方面取得的成绩。他表示,面对“十五五时期”的新形势、新机遇,研究会将持续开展文化产业相关法律研究,推动产学研协同,搭建高端合作平台,加强与政府、企业、法律服务机构的合作,为推动西安文化产业繁荣发展贡献更大力量。 研究会会长、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党雷作工作报告 学术研讨环节由研究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孙栋主持。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丽萍、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鲁甜分别围绕《多方联动守护历史文脉,多元赋能文化产业发展》与《传统工艺高质量发展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作主旨演讲。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张爱国、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杜维娟作为与谈人作了交流发言。现场学术交流氛围浓厚。 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丽萍作主旨演讲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鲁甜作主旨演讲 本次会议由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陕西知识产权法治研究院、陕西省公众科学素质与法治国家建设研究中心承办,研讨会的顺利召开为助推西安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与法治建设凝聚了共识、集聚了智慧。 【政法新闻网】“面向新征程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治理与制度创新”学术研讨会在西安召开https://www.xbfzb.com/2026-01/11/content_11482225.html#10006-weixin-1-52626-6b3bffd01fdde4900130bc5a2751b6d1 【西安发布】“面向新征程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治理与制度创新”学术研讨会在西安召开https://xafbapp.xiancn.com/app/template/displayTemplate/news/newsDetail/51552/7318737.html?isShare=true 【奋斗陕西】“面向新征程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治理与制度创新”学术研讨会在西安召开 https://www.ersanli.cn/longtext/detail.html?feedId=226531111063890&type=11&appId=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