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死刑何去何从?本报从2002年报道著名的延安“枪下留人”事件以来,一直在关注中国的废除死刑之路。故专访一直在关注中国死刑问题的贾宇教授,在一片“喊杀”的声浪之外,我们也需要倾听一种理性的声音。 贾宇 本报资料照片 记者 闫文青 摄 拆解死刑中国结:李昌奎案不能再翻烧饼 ——专访刑法学家、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 编者按: 生存,还是死亡?这是个纠结的问题。对中国来说,一方面,死刑数量居高不下,为适应世界文明潮流,国家正在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另一方面,公众对死刑葆有“恶有恶报”、“震慑犯罪”的愿望和初衷。今年以来,因药家鑫案、夏俊峰案、李昌奎案等,死刑问题再度引起普遍关注乃至争议。 中国死刑何去何从?本报从2002年报道著名的延安“枪下留人”事件以来,一直在关注中国的废除死刑之路。故专访一直在关注中国死刑问题的贾宇教授,在一片“喊杀”的声浪之外,我们也需要倾听一种理性的声音。 华商报:今年以来,因为药家鑫案、夏俊峰案、李昌奎案等一系列案件,死刑问题再度进入公众视野,并引起很大争议。你觉得这些重大案件和公众集中的关注,会对中国的废死之路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贾宇:公众对死刑的关注,在我看来,主要不是对具体案件怎样判处的关注,而是一些社会情绪通过这样一些事件表现出来。纵观这些争议,话题的引起都和案件当事人的身份有关,如贫困者,或富裕者、官员还是普通民众等等,这反映出在急剧的社会转型期,社会心理失衡和社会阶层的冲突问题。另一个方面反映出司法公信力的不足,民众对权力部门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有一些质疑。民众关心国家大事是好事,但所表现出来的“一边倒”的肃杀之气,以及倾向暴戾的情绪,是让人担忧的。 实际上,死刑的存废之争不是一天两天了。对死刑存废争议的过程,也是人类文明不断进步的过程。从国际范围内来说,今天的中国,死刑罪名仍然很多,执行也很多。在这种情况下,民众还不满意,这和人类文明的发展方向是不相适应的。 华商报:支撑死刑存在的依据以及中国死刑居高不下的原因是什么? 贾宇:一个是报应观,另一个是威慑观。报应就是如果残忍的犯罪者没有被执行死刑,民众就感到罪犯没有罪有应得。罪有应得,其实就是朴素的报应观念,就来源于动物的报复本能。人类在原始蒙昧的时代,以血还血,以牙还牙,到后来,国家和政府把处于自然状态的报复制度承接过来。此后,随着历史发展,始终处于一个刑罚制度越来越宽缓,死刑制度越来越谨慎,死刑执行方法越来越文明的状况。 从全世界范围来说,死刑制度在一步步走向消亡。以欧洲而言,已全部废除死刑。我们要认识到死刑和人类文明的方向不一致,不能回到原始的报应观:他杀了人,我们再杀一个人。 死刑的另一个支撑是威慑观。很多人说,把杀人犯杀了,别人就不敢再杀了,这背后就有一个威慑的愿望。然而,理性的研究证明,靠刑罚是不能减少杀人、减少恶性犯罪的。你很难发现有罪犯在犯罪前,会认真地思考刑罚的规定是什么。事实上,刑罚在犯罪的决意过程中,是很少起到作用的。 华商报:现实中,在遏制和震慑贪污腐败犯罪方面,死刑也一直被寄予厚望。 贾宇:中国是世界上少数对贪腐犯罪规定死刑的国家。实际上,说到死刑的震慑作用,像成克杰那么高的身份,只要有一种制度告诉他,这个钱你不能拿,拿了就当不成了,我敢保证他不会拿这个钱,而不是说他知道拿了这钱会判死刑。因为他压根就认定他犯罪不会被发现。但是,大家却认为逮住一个重判,别人就害怕了,其实这也就像看病一样,你开处方,要查清楚病因,犯罪的病因不在于刑罚轻重,那么死刑的震慑作用就只是一个善良的愿望。 华商报: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后,网上一片欢呼,现实中则有人放鞭炮庆祝。也有另外一种声音:毕竟是一个人死了,值得我们这么狂欢吗? 贾宇:除了对死刑报复观念和震慑的迷信之外,我们也要检讨内心深处一些黑暗的东西,为什么判一个人死刑时,社会在狂欢?这是我们没有意识到,在人类文明的进程中,中国暂时还没有废除死刑,是不得已,没办法的,杀人有什么可高兴的呢? 一些研究证明,参与到死刑执行过程中的人,包括警察、法官、检察官,心灵都会受到伤害。而其他人体会不到这种心灵震撼。我在网上看到一篇文章,是一个母亲的自白,说她的儿子被人杀了,她上访了三年,在度过了人间地狱般的3年后,她突然意识到一个问题,就是:我的儿子死了,我这么三年苦熬过来,罪犯如果死了,他的妈妈不是也和我一样?结果她放弃了要判罪犯死刑的要求。 所以,当民众意识到杀人,包括杀罪犯,并不天然地代表着文明和正确,罪犯杀人是罪恶,我们杀人是不得已的以恶制恶时,我相信,喊杀声就不会那么多了。如果再能意识到想通过死刑来震慑犯罪实际上只是一种良好愿望时,我想,有更多的一批人就不会再喊杀了。 华商报:这次云南省高院因为李昌奎案被卷入舆论漩涡。你怎么看待云南省高院在李昌奎案中的表现?以及中国的法院在限制死刑方面所做的工作?也有人觉得云南高院选择了一个不恰当的案例。 贾宇:我经常说,法院现在面临的压力很大。在我们国家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下,又要严格控制死刑。然而,如果一片喊杀声,这个非杀不可,那个也非杀不可,中国的死刑执行数量就下不来。而死刑使得中国在世界人权领域受到非常大的压力。其实,我们不要跟西方国家比,就和自己的历史比,康熙时期,中国一年秋决执行死刑不到40个人,按这个标准,我们目前一年的死刑执行应该控制在500人左右,但真实情况呢?虽然没有公布过,但应该远远超过这个数字。 对于李昌奎案,法院基于案件里面存在自首、邻里纠纷、情感纠葛等因素,从法律上来说,判死缓没什么问题。但是,民众接受不了,拿药家鑫与李昌奎做比较。我认为,如果李昌奎案能够在民事赔偿上达成协议,可能更稳妥一些。但不管怎么说,都应该善意理解法院在这方面的努力。 华商报:那为什么是云南省高院作出这样一个判决?云南高院一位法官认为李昌奎案在10年后看,会成为一个标杆。也有人认为,云南省高院的观念“太超前”了。 贾宇:云南属于毒品犯罪的高发区,这类案件执行死刑的几率很高,所以,云南控制死刑的压力其实很大。就李昌奎案,个案非常残忍,但毕竟是邻里之间民事矛盾激化的刑事犯罪,比起贩毒、黑社会犯罪来说,危害性显然低一些,因为死缓与死刑的选择,都是在严重与更严重之间比较,云南省高院的说法是有道理的。 李昌奎案中体现的还是大家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当然对法官和法院的监督是应该的,例如案件中有没有徇私舞弊等。但李昌奎案,暂时看来不存在这些问题,其实就是一个法官对死刑案件的认识和判断问题。 华商报:现在李昌奎案已进入再审,你对结果有什么期望? 贾宇:在理想状态下,如果能够在民事赔偿方面有所推进,受害人家属能够谅解,维持死缓的判决并附加限制减刑的条件,让李昌奎在监狱里终老,我想是一个最好的结果。因为很难从法律专业领域说,案件判错了,但如果由于舆论压力就改成了立即执行,我觉得对司法的进步、对司法机关的威信都有很大损害。因为一旦司法的威信被彻底毁掉,对社会是非常可怕的,那我们还有什么地方能主持公道?还有什么地方可讲理?如果媒体上哪种声音大,就按哪种声音来,到时候证明案件错了,这不是个好事情。所以,法院一定不能再翻烧饼。由于民意的压力,把李昌奎拉出来杀掉,虽然一时民意的诉求达到了,但是,对法治进程没有什么好处,对于司法公信力没有好处。 华商报:但是,很多人也认为,司法腐败等导致公信力下降,这也是现实。例如有人批评云南省高院,“在防范民意的同时,可能却向权力打开后门”。要想避免舆论审判,首先应该提升司法公信力。 贾宇:要重建司法信任,首先责任在司法机关自身。要提高执法素质,改变司法理念,在技术层面来说,司法人员的办案水平也要提高。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无论面对权势,还是金钱,还是社会舆论,司法机关一定不能随波逐流。要树立司法的公信力,需要一批有理想,有信念的人,要有对法治的信仰,只要我是依法办事,符合法律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不管来自什么样的干扰,都要顶得住,坚持司法的权威性,这一点很重要。否则,领导一说,你变了,群众一喊,你变了。变完以后,发现不对,谁来负责?哪个领导来给你负责?哪个群众给你负责?所以,一方面司法机关要坚持司法为民,另一方面要坚持法律底线,不受权势舆论干扰。对正确的监督,正确的民意,要积极呼应,而坚守,就是自己认定合法正确的,要扛住压力,挺得住。 华商报:也有法律学者批评,认为云南省高院即使要对限制死刑做出贡献,也应该选择一个更好的案例,也有人认为法官在这个案子中滥用了自由裁量权。 贾宇:应该不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包括药家鑫案,当时即使不杀,在法律上也没有问题,只是目前我们的国情不能接受而已。我们的刑法里头没有任何一个规定,说某一种案件一定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所以司法机关对此是有自由裁量权的。 有人批评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太大,可是,英美法系的法官不是更厉害吗?司法本身是需要独立判断的职业。法官工作的本质就是司法判断,所有从事判断的人,都必须给他独立的判断权,就像足球场上的裁判,他有可能犯错误,但在现场你仍然必须给他独立的判断权,没有当场停下比赛来审查这个裁判是不是黑哨或者有什么问题,否则,这种游戏就没法进行。再者,司法人员有特定的职业的思维方式,司法中有些原则、规则,只有经过科班的司法训练才能理解,才能接受,才能掌握。比如,我们常说的罪刑法定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自证其罪的原则,禁止刑讯逼供的原则,这些东西,都是经过了人类司法的黑暗阶段,从无数冤假错案的教训中总结出的。案件的调查过程是复杂的,就像望闻问切一样,司法人员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来判断,而一个普通民众可能只是从一个报道、一个说法甚至一个传言开始判断。 华商报:你主张废除死刑,当然不是说现在就废除,你有没有抱过这种希望,通过一个著名的大案件实质性推动,像药家鑫案、李昌奎案等。 贾宇:我主张废除死刑,当然是通过制度层面对所有犯罪都一律废除,从制度上没有死刑了。但是,在死刑还在的情况下,什么样的案子适用,什么样的不适用,这里面有个公平性的问题。那么,司法机关怎么样把握限制死刑的步子,走到什么样的一个频率比较恰如其分,这是要慎重考虑的。对于法院通过个案来减少死刑的一切努力,只要不是徇私枉法,我都支持。 对于药家鑫案,我觉得,可能在现在民众的理解程度上,包括现有的司法在控制死刑的程度上,执行死刑可能更稳妥一些。因为,这个案件行为本身太恶劣,几乎没有任何情有可原的方面,挑战了民众一般的能够谅解的底线。另外,中国限制死刑的努力,走到目前的程度,据我观察,像药家鑫这样的案件还没有达到不执行死刑的程度。所以在中国国情下,要完成限制死刑的任务,既要方向明确,还要步骤稳妥。走得太激进了,可能会带来负面效果。 华商报:但我们能看到,各地法官对控制死刑的认识,参差不齐,步伐也不一致。在李昌奎案被判处死缓的同时,有辽宁的夏俊峰案。夏俊峰因杀死城管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案件本身有许多证据上的疑点,已引起法律界人士的呼吁,你怎么看待? 贾宇:夏俊峰案,存在着小贩与城管这样一种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冲突。另外,法官也不是生活在真空里。在今天,我们的司法人员独立思考的习惯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的时候,很有可能把自己当成政府的一部分,有的判决中,法官可能会觉得,你怎么敢对政府管理者采取这样极端的反抗措施?那我们政府的权威、威信还在什么地方?反过来,如果站在民间立场上,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我们能看到,虽然被杀害的人非常不幸,但杀人者也有情有可原的地方,这样来思考问题的话,那夏俊峰案可能就是另外一个结果。 华商报:死缓制度曾经是中国的一个发明。但现在也有人认为,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虽然都属于死刑,但毕竟一步之遥,阴阳两隔,李昌奎案中表现得很明显。有人也因此批评死缓制度,你怎么看? 贾宇: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强制改造,以观后效。这是中国的一个发明。实际上就是为了限制死刑,“罪行极其严重”,就可以判处死刑,但是不是需要立即执行呢?就增加了这么一个门槛,这也是立法的一个技术,从制度上限制死刑使用。既然我们不得已,保留了死刑,那么,就尽可能减少真正执行死刑,这是立法的本意,就像毛主席原来说的,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 华商报:现实中的 “必须立即执行”,应该怎么理解? 贾宇:在我看来,就是比较而言,在国内或本地,最为严重、最为残忍的犯罪。那什么叫必须立即执行,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的话,只有一个理由,就是这个罪犯把他关在监狱里面终老,但由于这个犯罪人的影响极大,只要他活着对社会就有危害,他的那个犯罪组织或者他的同伙,还会在他的精神感召下继续危害社会。这种情况下就叫做必须立即执行。要从法条来理解的话,我看就这一种可能性。其他都没有立即执行的情况。但实际上这一条是做不到的,我们没有充分地贯彻执行这一条。 华商报:是不是说立法本意是严格限制死刑,但司法实践一直在突破? 贾宇:1979年的刑法里只有17个死刑罪名,到1997年修改时,已经达到了68个死刑罪名,好不容易,2008年才减去13个,即便这样,我们在世界上死刑罪名仍然第一。 我们总觉得,中国怎么能废除死刑呢?好像我们中国历来都是个非常残忍的国家,非常暴力的社会,实际上,我们汉唐封建社会,都在控制死刑,所谓“刑罚为盛世所不能废,也为盛世所不尚”,不崇尚死刑、重刑,尤其是明智的统治者都在讲慎刑恤典。就是要慎用少用死刑的意思。而恰恰现在废除死刑的欧洲,在200年以前的时候,严刑峻法,无所不用其极的残酷刑法,比中国要严重得多,只是这200年以来,他们的文明走到了我们的前头,我们必须要看清楚这一点,而不是说,中国历来就喜欢杀人。 华商报:但这样一种社会共识要建立可能还需要很长的路走。 贾宇:我还是很乐观的。我相信随着文明的进步,大家对重刑的呼声会减少。我和一些学者在10年以前,就呼吁将来要废除死刑,但那时“响应者寡”,绝大多数人都表示不理解,甚至法学家们很多也表示不同意见,但到了今天,我们不要说法学界,就看药家鑫案,你能想象如果发生在十多年前,会有一些人站出来说不要杀他吗?这就是文明的进步,虽然呼吁不杀的比例很小,但毕竟从无到有,有了这么一批人,能够心平气和地说他到底是个孩子,犯罪是可恶,但我们大家再把他杀掉,符合文明发展的方向吗?表现了我们的文明吗?这就是进步,我10年前写的一篇文章的标题就是“中国死刑必将走向废止”,我对这一点确信不疑。 华商报:李昌奎案之后,还有赛锐案等纷纷涌现出来,有人说,掀起了“死刑翻案风”,你怎么看待? 贾宇:这些案件翻腾出来之后,大家群起而攻之,因为这些案件以前没有来征求大家的意见,是司法人员比照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来办理的,没有按照普通民众的情感来判案,现在大家按照自己的情感一判断,都觉得不对,那大家要算这个账啊,我们好不容易经过法院的努力,包括李昌奎赛锐案等等,死刑有所减少,如果把这些案件都拿给公众来评判,大家都认为李昌奎该杀,赛锐也该杀,这个也该杀,那个也该杀,我们国家的死刑数量将会是多少?我们的死刑,刑法规定的罪名数量和执行数量,已是世界第一埃这样下去,中国将是一个怎样的国家? 华商报:中国已走在废死之路上,要真正废除死刑,还要在制度各方面做哪些准备? 贾宇:第一步,要将死刑逐步控制到只针对人生命的犯罪,对财产犯罪、经济犯罪逐步减掉死刑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目前减去的13个死刑罪名,都是这方面的。虽然目前对贪腐犯罪的死刑暂时废除不了,因为如果急于废除这方面的死刑,大家会认为是宽纵贪官,接受不了。但要认识到,贪腐犯罪其实本质和盗窃是一样的,钱财毕竟跟生命不同。第二步是对涉及生命的犯罪,最终缩小范围,把死刑控制在谋杀这样的主客观危害很大的犯罪。一般的斗殴致死等,不再判处死刑。另外一个废除死刑的准备条件是:真正的、没有减刑假释可能性的无期徒刑的出现,也就是用实质意义上的终身监禁来代替死刑。 但这些都是从立法技术上来说。真正废除死刑的条件应该是经济进一步发展,逐步实现公正的社会分配,社会心理越来越平衡,阶层之间的矛盾和不满、利益的冲突都缓和下来,那时,我们或许就可以心平气和地谈死刑废除的问题了。(华商报记者\江雪杨鹏 ) 贾宇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研究领域:中国刑法学、国际刑法学和犯罪学,在国内较早对死刑制度改革发表系统的理论见解和实践主张(1995年),并长期积极致力于推动该领域的变革。曾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中国当代法学名家”等荣誉称号,被聘为最高法、陕西省高院、检察院等中央、地方政法单位的咨询专家。
2011-08-23大河网-河南法制报 报道: 8月13日,三门峡市政法领导干部西北政法大学培训基地挂牌、开班仪式同时举行,三门峡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郭绍伟率该市60余名政法领导干部参加培训。 据悉,举办这种形式的培训班,是三门峡市创新政法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机制、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尝试,是凭借高校教育资源优势、提升政法部门服务社会管理创新能力的有益探索。在为期4天的培训中,西北政法大学专家、教授将讲授依法行政、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法理学、民事诉讼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同时对《行政强制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了解读。
2011-08-22·贾宇:监督法院审判的评判标准只能是“判决是否合法” ·贾宇:中国死刑必将走向废止 “如果药家鑫都不死,那中国法律已死……如果李昌奎都不死,那中国法律已死……”媒体报道药家鑫案、李昌奎案一路走来,这样的语式表达可说是耳熟能详。 自药家鑫案、李昌奎案引起普遍关注后,网络媒体接着爆出云南昭通男子赛锐27刀砍死女友二审被改判死缓的案件,受害者家属表达对云南省高院判决的不满。几乎同时,桂林人梁勇又通过互联网走进了公众的视野,他残忍地杀害了自己的妻子成女士,并肢解、水煮妻子的尸体,在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之后,也被广西高院改判死缓。一时间,“死缓翻案风”风生水起,莫衷一是。 死刑改死缓的争议,实质是触动了国人中“杀人必须偿命”的传统死刑观念。药家鑫案、李昌奎案等涉及死刑的案件一经媒体报道,舆论哗然。视野所及,喊杀声汹涌澎湃,主流意见和被害人亲属一致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事实上,近年来舆论中的喊杀声越来越高,有针对杀人放火犯罪的,有针对贪污受贿犯罪的,还有针对交通肇事犯罪的。中国作为一个拥有五千年文明历史的国家,中华民族历来以礼仪之邦而骄傲,暴戾之气从来不曾成为被推崇的主流文化。而今天,不论公众出于什么样的愤怒,在一个和平年代的文明国家里,出现一浪高过一浪的喊杀声,让人不能不深感忧虑。 慎刑恤典,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历来是官方的主流观点。早在我国西周时期的经典著作《尚书》就提出“罪疑惟轻,功疑为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注释1)的主张。 先圣孟轲早在2300年前就提出了“不嗜杀人者能一之”的统一论(注释2)。 我们回顾中国古代“盛世”的历史,盛世的缔造者均有一条共同的经验,即明德慎刑,恤刑,所谓“刑罚为盛世所不能废”,亦“为盛世所不尚”。 先看文景之治。汉文帝以缇萦救父为契机,废除了肉刑。景帝继位后,在文帝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进一步减轻肉刑的处罚。 再看贞观之治。唐太宗即位后,力图完善刑法,指示群臣讨论统治与立法的原则。当时,出现了宽严两种截然不同的主张:大臣封德彝劝以威刑肃天下者,魏征以为不可。因为上言王政本于仁恩,所以爱民厚俗之意,太宗欣然纳之,遂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唐太宗在诏令中说:“泣事慎罚,前王所重”。贞观之治的时候,国家一片太平盛世,每年执行死刑的人数只有几十人。 据《资治通鉴》载:贞观六年(632)十二月;“帝亲录系囚,见应死者,闵之,纵使归家,期以来秋来就死。仍敕天下死囚,皆纵遗,使至期来诣京师”。贞观七年(633)九月:“去岁所纵天下死囚凡三百九十人,无人督帅,皆如期自诣朝堂,无一人亡匿者;上皆赦之”。(同上书)由此可见,“大治”是行“仁政”、施“德治”的历史必然。 离我们最近的盛世是康乾盛世。康熙治国,一生勤政、慎政,主张仁爱宽刑。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全国秋决(判死刑)的犯人“尚不及四十人”。 在我们的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国内生产总值位列世界第二,又一次走向伟大复兴的时候,在我们建设和谐社会、开创盛世的时代,人文复兴同样值得期待,民众的平和宽厚之心更有高的标准和要求,而不是相反。 注释: 1、《尚书》:“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基本含义是,在处理两可的疑难案件时,宁可偏宽不依常法,也不能错杀无辜。源自西周,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的谨慎,防止错杀无辜,凡是疑难案件,都采取了从轻处断或赦免的办法。号称是古代中国疑罪从无的名言。 2、孟子见梁襄王,出,语人曰:“望之不似人君,就之而不见所畏焉。卒然问曰:‘天下恶乎定?’吾对曰:‘定于一。’‘孰能一之?’ 对曰:‘不嗜杀人者能一之。’‘孰能与之?’对曰:‘天下莫不与也。王知夫苗乎?七八月之间旱,则苗槁矣。天油然作云,沛然下雨,则苗浡然兴之矣。其如是,孰能御之?今夫天下之人牧,未有不嗜杀人者也,如有不嗜杀人者,则天下之民皆引领而望之矣。诚如是也,民归之,由水之就下,沛然谁能御之?’”解:孟子拜见梁襄王,出来,对人说:“远看他不像国君,到跟前也不见到威严的所在呀。突然问我说:‘天下怎么能安定?’我回答说:‘平定于统一。’‘谁能统一它呢?’回答说:‘不嗜好杀人的能统一它。’‘谁能跟随他?’回答说:‘天下没有不跟随的啊。大王知道那禾苗吗?七八月之间天旱,禾苗就枯槁了呀。天自然布起云,滂霈下起雨,那禾苗兴盛地长起来呀。它像这样,谁能抵挡它?如今天下的国君,没有不嗜好杀人的啊。如果有不嗜好杀人的,那天下的民人都伸长脖子而盼望他呀。果然是这样啊,民人归附他,如水的顺流而下,滂沛浩大的谁能抵挡它?’”
2011-08-19全国政法大学“立格联盟”第二届高峰论坛举行 本报讯 记者台建林 通讯员赵玎玎 全国政法大学“立格联盟”第二届高峰论坛7月9日在西安举行,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五所高校的书记、校长和教育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陕西省教育厅等部门领导围绕“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这一主题展开研讨。 2010年5月30日,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组成“立格联盟”,并在华东政法大学举办首次论坛。 “立格”由英文legal音译而来。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介绍说,选用“立格”二字,有建立规矩、建立规格、建设制度、树立标准的意思。作为法学教育的五校成立“立格联盟”,就是要为国家的“立格”作出贡献,即一如既往地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担当重任,努力奋斗。同时,也要为中国法学教育“立格”,即为法学教育的规范化、为中国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贡献力量。 “立格联盟”在推进法学教育改革的同时,还将就学科专业、师资队伍、科学研究、图书文献和学校行政管理等方面工作定期开展校际互访与经验交流活动,开展学术合作,优势互补,共同促进学校的发展。 五大法学名校“掌门人”纵论锻造“卓越法律人才” □本报记者台建林 本报通讯员赵玎玎 7月9日,全国政法大学“立格联盟”第二届高峰论坛在西北政法大学举行。 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司长孙霄兵在发言时开宗明义地指出,今年以来,教育部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精神,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其中,针对法学高等教育提出了教育改革项目——“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将创新“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模式”、“国际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以及“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三种法律人才分类培养模式,建立“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积极推进“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工作,即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的实际岗位工作、法律实务工作者担任兼职教师,探索“国内——海外联合培养”机制,优化课程体系、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推进教学方法改革。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局长霍宪丹在发言时呼吁:“时代需要高层次、高素质的卓越法律人才,国家正在推进与公共治理密切相关的重大发展战略,需要一大批高端人才,其中也必然包括能够治理国家、管理社会、驾驭复杂局面的‘治理类’卓越法律人才。法学教育既要面对大众,为法律部门和各行各业培养大批法律人才,同时又要面向未来,培养‘治理类’的卓越法律人才。” 围绕“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这一论坛主题,五所政法大学的书记、校长分别进行了发言。 法学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 谈到当前法学教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时,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计划专家工作组组长黄进认为包括如下几个方面:法学教育整体办学水平较低;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模糊;实践教学环节薄弱导致学生知识应用能力和职业技能低下;国际化水平整体较低,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国际化法律人才严重不足等。 西南政法大学党委书记张国林指出,在我国,按照现代法学架构进行的现代法学教育大约只有二十年,法学教育改革仍然在探索阶段,普遍存在一些问题,如:基本定位不够合理,缺乏准入制度,起点较低,规模较大,难以保障法学教育质量,法学教育与职业结合度较低,与社会需求有一定的距离。学生的法律实务水平普遍不高,同时也不同程度地缺乏坚定社会主义信仰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及职业伦理等素养。 “法律人才培养的层次多样,而相对应的培养目标单一;重视‘法律工匠’式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学生的现代法治精神不足;法学教育与社会实践脱节,学生的实践能力较为欠缺,法律人才的职业取向与社会需求错位;法律人才呈现结构性过剩,低端法律人才供过于求,高端人才却相当短缺。”华东政法大学校长何勤华表达了对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现状的忧虑。 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路径 “教育部提出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顺应了法学教育职业化转向的趋势。可以说,制定和实施‘卓越计划’是总结新中国法学教育历史经验,深化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契机,对法学高等教育面向社会需求培养人才,调整人才培养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示范和引导作用。”黄进进一步谈到了“卓越计划”的目标应定位于“以提升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加大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培养、造就一批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卓越法律职业人才。从目前的情况看,人们在观念上还是将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学学术教育对立起来。‘卓越计划’的实施应当是我国法学教育向职业教育转变的一个重要的契机,应当用这样一个计划统一法学教育界的思想,推动法学教育向法律职业教育的转变。” 教育部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这一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推进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加强政法队伍建设、解决我国法学教育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贾宇指出,西北政法大学总结长期的办学实践,结合时代特征,确立了关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教育理念,那就是:法治信仰、中国立场、国际视野、平民情怀。要使学生深刻地认识到:走法治的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是中国社会的必然发展之路,也是解决当前中国社会面临问题的唯一正确出路;要使学生确立以强烈的责任感来建设伟大祖国的立场;要多了解国际的发展情况,世界的发展情况,取彼之长,为我所用;要教育学生把自己定位为一名普通的公民,把自身价值的实现,建立在心系底层,面向实际,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服务的基础之上。 何勤华认为,卓越法律人才应具备法治精神、丰富的法学知识、充足的法治实践、法律的国际化背景,也就是“应用型、国际型、创新型的高端人才”。这就要求学生“有促进正义、维护正义的理想、基本功扎实、知识面广、具有较强的法律实务技能”。在培养标准上,应该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结合法学的特点,锻炼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具有维护公平正义的责任感,形成执政为民的世界观。 对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提出了自己的独特见解,他认为,创新培养模式必须准确界定卓越法律人才的品质和规格,合理界分通识教育、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阶段,运用有效的方式、方法、手段进行有针对性的个性化培养,实行导师制在课堂教学外对学生进行全程指导,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建立学生遴选和淘汰机制,保证培养对象具备成为卓越法律人才的品质和学习能力。 法学教育的改革探索模式 五所高校一直在不断地探索法律教育方面的改革,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中国政法大学的“高级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体制改革”:学校将法学教育定位于法律职业教育,整合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实施6年两阶段“4年基础学习+2年应用学习”融贯式培养,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现行法学本科教育学制过短的问题,增加现行模式缺乏的知识应用、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训练。实行“分站式”专业实习模式,学生根据自身的兴趣、就业方向,在专业实习课程中选择参加两站进行专业实习。加强“法律诊所教育”,推进教学方法与考试方法改革。 西南政法大学的“实务人才实验班”和“学术人才实验班”:分别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独立培养,配置高水准的师资团队,项目人才统一实行择优培养、末位淘汰和选拔递补机制,并力求在学制上有所突破。推广小班教学和启发式、思辨式、案例式等教学模式。其中,“实务人才实验班”将特别突出社会实践环节,“学术人才实验班”则侧重科研创新能力的培养。 华东政法大学的“通识教育+跨学科(专业)教育+校企联合培养+科研能力训练”培养模式:拟结合本科招生,进行双主修、双学位、双校复合等方式培养。试行“4+2”模式本硕贯通体制,重点培养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国际航运等方面的国际化经贸法律人才,试行“4+1”国际化培养,本科毕业后到海外高校攻读学位或者开展技能培训。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构建本科创新拔尖人才“文澜人才培养模式”:建立适合培养“文澜人才”需要的招生机制或生源选拔机制,实行本硕连读,采取2+2+2的培养方式分阶段培养,即通识教育、专业课程学习和基础职业训练、研究生学习阶段,并进行分流培养。由学生根据兴趣和能力,分别选择专业学位研究生和科学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实行导师制为主、课堂教学为辅教学,学校与职业部门联合培养,通过国际合作办学培养国际视野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 西北政法大学的“实务培训模式”:从2008年开始,35岁以下的法学专业青年教师开始全部轮流在司法机关兼任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1年,使青年法学教师在研究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切实的“理论联系实际”。从2008年开始,学校推荐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且综合素质高的法学教师,挂职司法机关领导岗位1年。学校首创了法科研究生在司法机关实训半年担任见习法官助理和检察官助理的研究生教育改革,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为期6个月的实务训练,已建立了39个研究生实训基地,有一千七百三十余名法科研究生参加了实训。
2011-07-13由西北政法大学主办的全国政法大学“立格联盟”第二届高峰论坛7月9日隆重举行,来自教育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等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及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五所高校的党委书记、校长等齐聚古城西安,围绕“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展开研讨。人民日报、新华社、陕西日报、法制日报等媒体持续关注报道。 我国首部法学高等教育指导文件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年底启动 本报西安7月10日电 (记者杨彦)记者从9日在西北政法大学召开的全国政法大学“立格联盟”第二届高峰论坛获悉,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将在今年年底正式启动。据介绍,“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将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第一个关于法学高等教育的专门指导性文件,也是教育部在社会科学领域最先实施的卓越人才培养计划。 这次卓越计划的目标定位为:以提升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培养、造就一批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卓越法律职业人才。 此次卓越计划提出的“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是由高校与实务部门作为法律人才培养的共同主体,推进“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选送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岗位工作1—2年,从法律实际工作部门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担任兼职教师。 “立格联盟”成员包括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5所大学。 《 人民日报 》( 2011年07月11日 12 版)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将于今年底启动 人民网西安7月9日电 (记者杨彦)从今天在西北政法大学召开的全国政法大学“立格联盟”第二届高峰论坛获悉,教育部即将推出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将在今年年底正式启动。据介绍,“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将是建国以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第一个关于法学高等教育的专门的指导性文件。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专家工作组组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说,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存在整体办学水平较低;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模糊;实践教学环节薄弱导致学生知识应用能力和职业技能低下;国际化水平整体较低,不能适应法学教育国际化和法律职业竞争国际化的需要,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国际化法律人才严重不足等突出问题。为培养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法律人才,教育部决定实施法学专业卓越人才培养计划,这也是教育部在社会科学领域最先实施的卓越人才培养计划。 黄进介绍,今年4月1日,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专家咨询组、专家工作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对卓越计划的实施背景、意义及面临的形势任务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研讨,并达成了一系列重要共识;6月2日,专家咨询组、专家工作组第二次工作会议在重庆召开,会议讨论了卓越计划专家工作组提交的实施卓越计划文件草案,并围绕法学教育的定位、卓越计划的实施目标、法律人才分类培养模式的内涵、各类型人才培养模式之间的逻辑关系等内容进行了深入研讨。按照工作进度安排,“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将会在今年底正式启动。 黄进透露,这次卓越计划实施的主体层次在本科阶段,向上适当延伸到硕士研究生层次。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为:以提升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加大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培养、造就一批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卓越法律职业人才。目前,初步列入文件草案的主要任务包括:创新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实施法律人才分类培养模式创新;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化课程体系、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推进教学方法改革,等等。 他说,此次卓越计划提出的“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是以常态化、规范化的体制、机制建设为基础,加强高等学校与实务部门合作,由高校与实务部门作为法律人才培养的共同主体,一起承担法律人才培养的职责。其主要内涵是实现实务部门与学校在培养目标制定、课程体系建设、实践平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人才培养环节的紧密合作,共同培养具有系统、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较强的法律实务技能与高尚的法律职业伦理的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在这一工作机制的基础上,还将积极推进“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有计划地选送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的实际岗位工作1-2年,积累法律实践经验。从法律实际工作部门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担任兼职教师,承担法律专业课程教学任务。 在培养机制方面,卓越计划另一个重点是探索“国内——海外联合培养”机制。鼓励高校与国外顶尖院校合作,支持高水平的中外合作项目。发挥国内一流法学院校的办学优势和创新能力,引进海外顶尖院校的优质教育资源,通过教师互派、学生交流、合作研究、联合培养、共建课程、远程教育、开发项目、短期交流、学分互认和学位互授联授等形式创新“国内——海外联合培养”机制。 据了解,“立格联盟”成员包括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5所大学。“立格”是英语legal(法律)的音译,中文“立格”又包含有建立规格、建设制度、树立标准的寓意。联盟高校将建立合作机制,共享优质教育资源,在推进法学教育改革的同时,就学科专业、师资队伍、科学研究、图书文献和学校行政管理等方面开展校际互访与经验交流活动。2010年5月30日,以“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法律高端人才”为主题的首届论坛在华东政法大学召开,并宣布联盟成立。下一届论坛将于明年在西南政法大学举行。 中国将启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 新华网西安7月9日电(记者许祖华)记者从9日在西北政法大学举行的全国政法大学“立格联盟”第二届高峰论坛上了解到,中国将在今年底启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培养、造就一批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本次论坛由西北政法大学主办,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协办。与会的专家学者围绕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研究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和交流。 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专家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就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理念、模式与机制做了介绍。 他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之后,在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工作方面实施了两个项目,“基础学科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实验计划”;在工程教育领域教育部推出了“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按照工作进度安排,“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将会在今年年底正式启动。 目前,初步列入文件草案的主要任务包括:创新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实施法律人才分类培养模式创新;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化课程体系、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推进教学方法改革。 在培养机制方面,卓越计划的一个重点任务是创新“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在这一工作机制的基础上,还将积极推进“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工作。另一个重点是探索“国内--海外联合培养”机制。 全国政法大学“立格联盟”第二届高峰论坛召开 本报讯 (记者 李向红)7月9日上午,全国政法大学“立格联盟”第二届高峰论坛在西安召开。来自全国5所政法大学代表围绕“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研究”这一主题各抒己见。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局长霍宪丹、中国法学会学术研究处处长彭伶、省教育厅副厅长郭立宏等出席了论坛。 “立格”即英文“legal”的音译,中文“立格”,意为建立规矩、建立规格、建设制度、树立标准。此次论坛是针对教育部在社会科学领域准备率先在法学专业启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计划”而顺应召开的。 论坛结束后,代表们共同决定了下届“立格联盟”的举办地为西南政法大学。
2011-07-11我国首部法学高等教育指导文件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年底启动 本报西安7月10日电 (记者杨彦)记者从9日在西北政法大学召开的全国政法大学“立格联盟”第二届高峰论坛获悉,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将在今年年底正式启动。据介绍,“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将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第一个关于法学高等教育的专门指导性文件,也是教育部在社会科学领域最先实施的卓越人才培养计划。 这次卓越计划的目标定位为:以提升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培养、造就一批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卓越法律职业人才。 此次卓越计划提出的“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是由高校与实务部门作为法律人才培养的共同主体,推进“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选送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岗位工作1—2年,从法律实际工作部门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担任兼职教师。 “立格联盟”成员包括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5所大学。 《 人民日报 》( 2011年07月11日 12 版)
2011-07-11人民网西安7月9日电 (记者杨彦)从今天在西北政法大学召开的全国政法大学“立格联盟”第二届高峰论坛获悉,教育部即将推出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将在今年年底正式启动。据介绍,“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将是建国以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第一个关于法学高等教育的专门的指导性文件。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专家工作组组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说,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存在整体办学水平较低;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模糊;实践教学环节薄弱导致学生知识应用能力和职业技能低下;国际化水平整体较低,不能适应法学教育国际化和法律职业竞争国际化的需要,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国际化法律人才严重不足等突出问题。为培养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法律人才,教育部决定实施法学专业卓越人才培养计划,这也是教育部在社会科学领域最先实施的卓越人才培养计划。 黄进介绍,今年4月1日,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专家咨询组、专家工作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对卓越计划的实施背景、意义及面临的形势任务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研讨,并达成了一系列重要共识;6月2日,专家咨询组、专家工作组第二次工作会议在重庆召开,会议讨论了卓越计划专家工作组提交的实施卓越计划文件草案,并围绕法学教育的定位、卓越计划的实施目标、法律人才分类培养模式的内涵、各类型人才培养模式之间的逻辑关系等内容进行了深入研讨。按照工作进度安排,“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将会在今年底正式启动。 黄进透露,这次卓越计划实施的主体层次在本科阶段,向上适当延伸到硕士研究生层次。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为:以提升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加大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培养、造就一批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卓越法律职业人才。目前,初步列入文件草案的主要任务包括:创新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实施法律人才分类培养模式创新;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化课程体系、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推进教学方法改革,等等。 他说,此次卓越计划提出的“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是以常态化、规范化的体制、机制建设为基础,加强高等学校与实务部门合作,由高校与实务部门作为法律人才培养的共同主体,一起承担法律人才培养的职责。其主要内涵是实现实务部门与学校在培养目标制定、课程体系建设、实践平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人才培养环节的紧密合作,共同培养具有系统、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较强的法律实务技能与高尚的法律职业伦理的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在这一工作机制的基础上,还将积极推进“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有计划地选送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的实际岗位工作1-2年,积累法律实践经验。从法律实际工作部门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担任兼职教师,承担法律专业课程教学任务。 在培养机制方面,卓越计划另一个重点是探索“国内——海外联合培养”机制。鼓励高校与国外顶尖院校合作,支持高水平的中外合作项目。发挥国内一流法学院校的办学优势和创新能力,引进海外顶尖院校的优质教育资源,通过教师互派、学生交流、合作研究、联合培养、共建课程、远程教育、开发项目、短期交流、学分互认和学位互授联授等形式创新“国内——海外联合培养”机制。 据了解,“立格联盟”成员包括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5所大学。“立格”是英语legal(法律)的音译,中文“立格”又包含有建立规格、建设制度、树立标准的寓意。联盟高校将建立合作机制,共享优质教育资源,在推进法学教育改革的同时,就学科专业、师资队伍、科学研究、图书文献和学校行政管理等方面开展校际互访与经验交流活动。2010年5月30日,以“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法律高端人才”为主题的首届论坛在华东政法大学召开,并宣布联盟成立。下一届论坛将于明年在西南政法大学举行。
2011-07-11新华网西安7月9日电(记者许祖华)记者从9日在西北政法大学举行的全国政法大学“立格联盟”第二届高峰论坛上了解到,中国将在今年底启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培养、造就一批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本次论坛由西北政法大学主办,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协办。与会的专家学者围绕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研究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和交流。 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专家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就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理念、模式与机制做了介绍。 他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之后,在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工作方面实施了两个项目,“基础学科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实验计划”;在工程教育领域教育部推出了“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按照工作进度安排,“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将会在今年年底正式启动。 目前,初步列入文件草案的主要任务包括:创新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实施法律人才分类培养模式创新;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化课程体系、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推进教学方法改革。 在培养机制方面,卓越计划的一个重点任务是创新“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在这一工作机制的基础上,还将积极推进“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工作。另一个重点是探索“国内--海外联合培养”机制。
2011-07-11本报讯 (记者 李向红)7月9日上午,全国政法大学“立格联盟”第二届高峰论坛在西安召开。来自全国5所政法大学代表围绕“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研究”这一主题各抒己见。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局长霍宪丹、中国法学会学术研究处处长彭伶、省教育厅副厅长郭立宏等出席了论坛。 “立格”即英文“legal”的音译,中文“立格”,意为建立规矩、建立规格、建设制度、树立标准。此次论坛是针对教育部在社会科学领域准备率先在法学专业启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计划”而顺应召开的。 论坛结束后,代表们共同决定了下届“立格联盟”的举办地为西南政法大学。
2011-07-116月26日《戒毒条例》开始实施,2011年6月28日《中国青年报》第六版发表我校行政法学院副教授、禁毒法律与政策研究所所长褚宸舸博士的访谈,题目是《专家称戒毒关键配套制度依然薄弱》,网址是 http://zqb.cyol.com/html/2011-06/28/nw.D110000zgqnb_20110628_6-06.htm。 《戒毒条例》正式实施 专家称戒毒关键配套制度依然薄弱 本报记者 李丽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6月28日 06 版) 6月26日,《戒毒条例》公布实施。这是2008年禁毒法施行后,为具体落实《禁毒法》而出台的首部行政法规。 西北政法大学禁毒法律与政策研究所所长褚宸舸博士表示,《戒毒条例》虽然对《禁毒法》规定的各项戒毒措施作了细化规定,但戒断人员顺利回归社会之路并不顺畅,心理康复、行为养成等方面关键性的配套制度依然薄弱。 保护吸毒者隐私是亮点 23岁的王跃成是广东省东莞市首批戒毒社工,2010年5月,他被派驻凤岗镇禁毒办,从事社区戒毒工作,2011年1月他受聘到西北政法大学禁毒法律与政策研究所担任兼职研究人员。 “很多吸毒人员惧怕回到社会,”王跃成说,他们不喜欢跟社工接触,害怕别人知道自己曾经吸过毒。 在《戒毒条例》实施前,公安机关对吸毒人员实施动态管控。这就是说,尽管戒断了毒瘾,可他们在外地只要使用身份证(如登记住店)的时候,就会被当地公安机关传唤并要求尿检。 “这对戒断人员的心理伤害很大,因为个人隐私和尊严得不到保护。”褚宸舸说,《禁毒法》虽然规定不得歧视戒毒者,但没有规定具体落实的措施,动态管控曾让戒断人员备受困扰,“吸毒污点很可能跟随他们一生,使得他们不论戒断多久时间,总有警察上门提醒他们”。 褚宸舸认为,较之《禁毒法》,《戒毒条例》在保障戒毒人员不受歧视方面作了具体的实质性规定。《戒毒条例》第7条规定,“对戒断三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褚宸舸透露,下一步,公安部可能会出台相关细则,对消除戒断人员的吸毒记录作出明确规定。 社区戒毒宜以常住地为准 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正在参加社区戒毒人员5.88万名、社区康复人员8.4万名,戒断三年以上未复吸的达6.4万名。 “一个完整的戒毒过程应包括脱毒、康复、社会帮教3个连续的阶段。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只能完成生理脱毒,后面的工作没有跟上,就造成之前所有的投入都打水漂了。”褚宸舸说。 较之传统的隔离式戒毒模式,社区戒毒是把吸毒人员放在其生活的社区,由有关的基层组织和机构进行戒毒管理,更注重通过各种心理矫治、就业培训,使吸毒人员有机会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当中,从心理和社会环境等方面切断吸毒诱因。 但是,社区戒毒实施起来最容易落空,最容易走样。 按照目前的制度设计,吸毒人员离开强制隔离戒毒机构后,应该回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继续巩固戒毒。 “这样的衔接方式对很多外地籍吸毒人员来说,并不有效。”褚宸舸说,社区自身不能强制他们回去,而公安机关也没有这样精力物力将其移送回户籍地,只能流失到社会上,复吸的可能性很大。 褚宸舸认为,社区戒毒应该由戒毒人员常住地的社区负责,“所需费用不妨通过户籍地与常住地的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实现”。 社区戒毒应机制先行 在戒毒康复人员眼里,王跃成这样的社工只会聊天,提供不了实际帮助,“他们会说,你能给我找到工作、找个女朋友吗?” 按照《戒毒条例》的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采取教育劝诫,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等措施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管理、帮助。 说易行难,王跃成要做的,庞杂而艰巨,“都是锻炼公关能力的”。 “比如,服务对象避而不见,我们就去跟公安部门沟通,是不是能看看他们的档案。”王跃成说,诸如此类的沟通工作非常多,要知道吸毒人员是否有病,他们要去找医院、防艾办;要联系就业,找的部门就更多了,劳动局、民政局、团委、就业办,“我都去过”。 王跃成坦言,这样的协商沟通是一人一议,一事一议,并没有制度保障。他们两三个人要帮教100多个戒毒人员,难度可想而知,“我们希望能有顺畅的运行机制”。 褚宸舸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调研发现,这种现象在社区戒毒工作中很普遍。“目前,地方的禁毒委员会实行联系会议制度,其常设机关禁毒办多设在公安机关的禁毒处(或大队)”他说,少数禁毒委成员单位仅挂名、社区不务实,禁毒办对其他机关和社区工作不是垂直管理,而且公安机关的精力和重心主要在缉毒方面,警力也不够,这造成社区戒毒工作有时往往不能落实到位。 王跃成说,人员总在流动,有效的帮教工作机制尤为重要,“帮教一个吸毒者十几年都不为多。” 相关报道 《华商报》:《冰毒 封住了懵懂的心》 http://hsb.hsw.cn/2011-06/26/content_8097942.htm) 《西安晚报》:《青少年涉毒逐年增多多半缘于无知!》 http://epaper.xiancn.com/xawb/html/2011-06/26/content_47612.htm
2011-06-28丰富的红色文化资源在对广大学生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实践中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近年来,西北政法大学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红色资源利用好、把红色传统发扬好、把红色基因传承好”的指示精神,立足新时代、奋进新征程,充分利用红色文化资源对当代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弘扬党的革命精神传统,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信念,在大力弘扬优良传统,用延安精神铸魂育人,着力推进红色文化育人实践工作,办好人民满意的大学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 一、创新推进红色文化育人工作 (一)高位谋划绘就路线图。坚持以思政铸魂、学科筑基、红色引领,将红色文化深度融入学校文化建设、融入思政教育,积极推进红色文化育人工作开展,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拓展建设途径,强化保障措施。印发《西北政法大学传承红色基因 创建红色文化育人模范大学实施意见》,制定近十年内红色文化育人阶段性发展目标及任务建设实施计划,稳步推进红色文化育人模范大学建设。成立红色文化研究中心,深入挖掘红色校史,编印系列校史图文资料,拍摄红色校史宣传片,形成传承有序的红色基因校谱。与延安市、咸阳市、西安市有关区县合作保护建设陕北公学旧址、西北人民革命大学旧址等红色校史教育基地,定期组织“传承红色基因重走校史路 --‘寻根之旅’活动”,组织新入校学生、新入职教师前往校园“红色打卡处”,了解学校红色历史,强化师生对厚重红色历史和光荣革命传统的切身感受,增强勇担时代使命的责任感。 (二)创新提升教育实践。学校将红色文化积极与学科建设、课程教学、校园文化建设、校园环境建设等相结合,积极开展红色文化育人实践,深刻把握“八个相统一”要求, 将传承红色基因贯穿于人才培养全过程,为思政教育注入“鲜红”底色。举办以“传承红色基因、争做时代先锋”为主题的思政教育系列活动,采用互动式教学、案例教学、情景教学等方法,增强思政育人说服力、吸引力、感染力和影响力。组织师生赴延安革命纪念馆、马栏革命纪念馆、南泥湾革命旧址、渭华起义纪念馆等革命旧址,让学生成为历史“参与者”,以红色文化认同感提升民族自豪感和时代责任感。发挥法学学科资源优势,为法学本科生开设全国高校首门革命法制史课程 --《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组织专家学者编写国内首部革命根据地法制史教材 --《陕甘宁边区法制史概论》,设立重点教改项目“红色基因融入本科实践教学的探索”,成立“马锡五审判方式研究院”,与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及延安新闻纪念馆合作开展新中国新闻出版事业史研究,深入推进红色文化教育进课堂、进教材、进师生头脑,取得了良好效果。 (三)积极营造育人环境。充分认清校园环境建设是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办学层次和办学质量的有效措施,也是改善育人条件的重点工程。深入发掘延安精神发展史和学校 86 年校史所赋予的独特红色文化基因,学校建设中积极融入红色文化资源,建设校园红色文化景观和红色文化墙,完善学校校史馆、西汉御史大夫张汤墓遗址陈列馆、图书馆、模拟法庭等多个现代化教学场馆,积极修缮维护学校大礼 堂等一批具有历史文化特征的校园建筑,使红色文化育人氛围遍布校园各处,形成具有学校特色、气派、风格的校园文化环境,让红色基因“润物细无声”,激发广大师生工作和学习的热情、促进校园文明风气的形成、培养学生健全人格和美好心灵,将西法大学子对党和国家的感激之情内化为自身积极进取、刻苦学习的动力,为红色文化育人实践提供了良好氛围。 (四)第二课堂开创新局面。积极打造高质量育人体系,制定《西北政法大学构建“德法兼修、理实并重”高水平有特色第二课堂活动体系方案》《红色文化、传统文化、人文艺术第二课堂建设方案》,把传承红色基因、发扬优良传统融入第二课堂,发挥学科优势、精心组织编排系列红色法治教育类话剧“汉吏张汤”“庄严的审判”“人民法官马锡五”在省内部分高校公演,在全省师生间产生广泛影响。构筑“以红色文艺活动为引领、以学生文化活动为重点、以社团文化活动为补充”的第二课堂育人新格局。同时,学校还通过开展缅怀英烈、党史知识竞赛、红色主题团体操表演、与西安电影集团共同开发电影党课、在陕北公学旧址前演绎“老延大新闻班”教学情景剧等系列活动,营造红色文化氛围,涵养师生家国情怀。在红色文化的教育感召下,80 多年来,西北政法大学为党和国家培养了18万余名革命和建设人才,其中4万余名毕业生扎根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宁夏等边疆和艰苦地区,建功立业,为国家和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红色文化传承存在的薄弱环节 (一)目标内容的系统性、层递性欠缺。红色文化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全过程,大学阶段与初高中阶段红色文化教育传承缺乏系统性、层递性,缺乏明确的目标一体化设计,特别是在大学与高中教育阶段存在内容“断层”和结构性缺失,传承目标的递进性体现得不够明显,导致育人效果不佳。 (二)活动设计的实践性、体验性不强。 红色文化传承活动缺乏足够的交流互动,活动设计与学生认知能力、学段深浅结合性不强,使得教育活动多为简单的宣传引导,丰富和深刻的教育场景创设不够,学习感悟红色精神的环境营造不足,实践性、体验性缺乏,致使活动效果打折扣。 (三)课程教育的嵌入性、特色性不足。传承红色文化作为一种思想教育方式在不同教育阶段对纳入必修课程的 要求不同,对教材内容的丰富性和生动性也欠缺可行的标准依据。部分传承教育活动仍停留在统一的思想理论宣教层面,区域特色化内容挖掘有限,少有基地化、项目化的传承机制。学校红色教育资源总体上不够丰富多元,缺少特色内涵梳理,仅为简单的推介和倡导,对学生的教育和影响不够 深刻,无法较好地持续联动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四)宣传方式的多样性、吸引力不足。当前利用红色文化育人的形式大多仍是通过较为传统的形式展开,看似多样的红色文化教育形式,实际上却走着几乎完全相似的路子,教育途径形式缺乏创新,缺乏人文关怀和贴近生活的互动交流,容易使教育对象产生厌烦抵触情绪,难以形成积极引导的效果,需要结合新时代特点进行创新。 三、凝心聚力弘扬传承红色文化 (一)统筹布局强化“组织力”。强化组织领导,统筹规划、系统推进,为持续深化红色文化资源发掘利用工作提供坚实有力支撑。 强化组织保障,以创建红色文化育人模范大学为契机,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任组长,统筹投入建设经费,强化对红色文化育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开展。强化工作联动,制定创建红色文化育人模范大学实施意见,明确目标定位与工作任务,协调宣传部、学工部、研工部、校团委、教务处等单位同向同力,形成相互联动的工作机制,系统推进红色文化育人工作。强化组织师生参加弘扬伟大延安精神主题活动资源整合,统筹校史资源和当代资源、校内资源与校外资源、物质资源与文化资源,对红色校史、校园文化、实践基地、科学研究、课堂教学等进行高效整合,丰富红色文化育人的载 体和抓手。 (二)实践活动增强“体验性”。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实践是验证真理的唯一方式,为了让学生充分体验红色文化资源内涵,需要将红色文化资源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在实践中唤起学生内心的真实领悟。常态开展“寻根之旅”等学习教育活动,以集体或个人形式,组织学生前往红色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革命旧址和纪念馆进行参观和学习,依托红色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开展互动式、案例式、情景式现场教学,使学生在实践中亲身体验红色文化资源所蕴含的精神内涵。在校园活动方面,高度重视培养红色环境,将红色文化资源融入学校文化建设中。开展红色文化 教育活动来纪念特殊日子,建设独特的文化建筑、校园红色文化景观等,将校园历史建筑改造为红色文化讲堂,营造红色文化育人氛围,使大学生能够在潜移默化中巩固对红色文化的认同感,实现心灵的升华。 (三)创新课程促进“融合度”。发挥课堂主渠道的作用,将红色文化资源融入日常的课程教学之中。在教育内容上创新,充分依靠本地红色教育基地,挖掘本地红色文化资源, 探索红色文化资源所具有的教育价值,使红色文化资源与课本的不同章节能够实现高度的融合,使大学生在学习教材的过程中,积极领悟红色精神。例如,开设革命历史课程、编修革命历史教材、开展革命历史重点课题研究探索、成立革命历史专项研究组等,为红色文化教育提供丰富载体。在教育方法上创新,改变过去单一的理论灌输方法,以学生为中心,将线上教学与线下教学相结合。如利用虚拟仿真技术建立红色资源育人数字案例库,或组织知识竞赛、开发电影党课、演绎情景剧、经典人物大讨论、播放红色影视资料以及组织专题报告会等,以提高课堂教学的实效性,使学生真正感受到红色文化资源对于自身成长成才所具有的价值。 (四)拓展路径增进“认同感”。借助新兴媒体弘扬传播红色文化。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人类进入全媒体时代,各种新兴技术正在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对当代大学生产生了 特别影响。当代大学生已经逐渐习惯“事事有网、时时有网”的生活方式。新兴媒体的涌现为红色文化资源推广和传播提供了更广泛途径,积极运用各种新兴媒体来加速红色网站、红色公众号、红色微博、红色短视频等建设,提升红色文化资源在互联网中的影响力。高校在进行网络传播时,应坚守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核心地位,传承正面价值观,提升内容与形式的契合度,采用学生易于接受的方式,紧密结合红色文化资源和大学生们关心的日常生活,创作出温暖而高质量的作品,从而真正打动大学生,激发其内心真正的认同感和获得感,让大学生真切地感受到红色文化资源的价值,使吃苦耐劳、艰苦奋斗的延安精神得以传承,让广大党员干部和青年学生能够生动地体验革命历史,感知领悟红色文化,自觉传承红色基因,真正做到走脑入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作出新贡献。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党委宣传部副部长、校史馆馆长高见,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马锡五审判方式研究院院长马成) (原文发表于中共陕西省委政策研究室等主办的《调研与决策》2024年第4期) 【调研与决策】发挥资源优势 赓续红色血脉 ——西北政法大学弘扬传承红色文化的实践与思考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三十年:中国探索与经验”主题边会在日内瓦举行 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3届会议期间,中国人权研究会14日在日内瓦举办“《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三十年:中国探索与经验”主题边会。人权领域专家学者就宣言和行动纲领的中国实践、生存权与发展权理念、人权国际合作以及少数群体权利保障等议题展开研讨。 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鲁广锦在主旨发言中表示,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本国国情相结合,努力走出一条顺应时代潮流、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以安全守护人权、以发展促进人权、以合作推进人权不仅符合宣言和行动纲领精神,而且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宣言和行动纲领精神的发展,必将为推进全球人权治理朝着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钱锦宇指出,人权文明的中国形态是人权文明多元论的具体表达与实践,其核心内涵是以相互尊重为基础,以合作促发展,塑造人权文明多样性。 吉林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法学院院长何志鹏说,中国在发展和促进人权的历史上,长期高度关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实现和保护。从中国的经验可以看出,发展是解决包括人权在内的一系列问题的有效途径。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赵健舟说,中国在人权领域推进的非政治化议程追求平等和相互尊重的人权交流。在国际人权治理面临严峻挑战时,非政治化的人权话语将有助于国际社会弥合分歧。 在关于残疾人权利保障的发言中,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王姝琪说,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是中国立法坚持以人为本,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生动体现。 吉林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人员申天娇说,中国提出的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契合宣言和行动纲领宗旨,三大倡议的落实有利于规划和指引全球人权治理。 与会专家学者还就中国少数民族发展权保护、脱贫攻坚对保护人权的意义、中国人权教育发展等进行了深入研讨。
为推动我国新时代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深化刑事辩护理论研究,2024年6月1日,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主办,上海段和段(杭州)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西北政法大学第五届刑事辩护高峰论坛”在杭州市隆重召开。 论坛开幕式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冯卫国教授主持,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朝琦致欢迎辞。马朝琦对会议代表的莅临表示热烈欢迎,他介绍了西北政法大学的发展历史、西北政法大学刑辩高级研究院所取得的一系列成绩,并期待与会嘉宾在本次论坛上可以达成更多共识、产出更多成果,为推动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完善、刑事司法进步做出贡献。 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名誉院长田文昌律师、段和段全球董事局执行主席庄欣旺、浙江省律师协会专职副会长陈三联,分别在开幕式上致辞。 开幕式环节,同时进行了“西北政法大学第五届刑事辩护高峰论坛”征文颁奖仪式,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杨文斌为12位来自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获奖论文作者颁发了奖状、奖杯、奖金。 开幕式结束后,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名誉院长田文昌老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院长熊秋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分别做主旨发言。 田文昌老师以《理念定位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决定因素》为题,作主旨发言。田老师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的适用冲突,其本质就是法律制定过程中的理念定位不清导致的条文模糊,并认为理念更新是走出修法困境的必由之路。 熊秋红教授作了名为《刑事司法现代化与辩护制度的演进》的主旨发言,从讨论刑事司法的现状出发,建议以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为导向,对刑事辩护制度进行实质化的修改,并出提了具体的修改建议。 张建伟教授作了名为《刑事辩护:现状与未来》的主旨发言,提出了辩护权的发展走向应从注重“国家责任”转为“国家责任兼顾辩护人责任”;基于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要求,提出律师开展诉讼活动应在法秩序下平和进行。 本次论坛共分为“刑事辩护制度完善的理念”“刑事辩护的新形态与新问题”以及“刑事辩护相关原则、规则的完善”三个单元。 来自高校及科研院所、公检法系统、律师界的近300位会议代表参加本次论坛。本次论坛同时开通了线上视频直播、图文直播。 据悉,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成立于2017年7月,长期致力于刑事辩护学科发展、文化推广、人才培养及律师培训;2024年度,已经录取国内首批30名“刑事辩护方向”研究生;研究院组织编写的刑事辩护理论、实务、实训等系列教材国内反响强烈,定期出版的《中国刑事辩护》集刊业界认知度较高;“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培训模式”被广泛认同,并正在国内不断推广;“刑事辩护高峰论坛”至今已经举办五届,已经成为国内刑事辩护领域具有重大影响的专业会议。 上海段和段(杭州)律师事务所汇集各领域法律实践专家,执业范围涵盖刑事辩护、行政诉讼、诉讼仲裁、法律顾问、涉外业务、金融证券、不良资产管理处置、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等多领域,提供专业性、综合性、多层次、高标准的法律服务。 【凤凰网】【法治网】【今日头条】西北政法大学第五届刑事辩护高峰论坛隆重召开 https://zj.ifeng.com/c/8a8dernQZez http://www.legaldaily.com.cn/zfzz/content/2024-06/03/content_9005094.html 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376604455527907849?wid=1717555679969
6月29日至30日,由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科技与人文高等研究院、西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与法律学刊》、兰州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体系化研究”学术研讨会暨《马克思主义与法律学刊》第二届专题研讨会在兰州大学成功举办。此次会议汇聚了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共同就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化研究的重要议题展开深入探讨。 会议开幕式由兰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迟方旭教授主持,兰州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相关领导分别致辞,对本次研讨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并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寄予厚望。开幕式后,与会代表合影留念。 本次研讨会共设四个单元,围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体系化研究”这一主题,从马克思主义法学思维的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与法社会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源流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各位专家学者纷纷发表了精彩的主题演讲,分享了他们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领域的成果和深刻见解。 中国政法大学李德顺教授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维的基本原则”为题,探讨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维的辩证性、历史性、实践性等特点。天津大学张恒山教授则以“马克思的权利观对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的启示”为题,分析了马克思权利观的核心内容及其对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的启示意义。 四个单元的研讨中专家学者们分别就青年马克思的法学批判视角、作为法社会学的马克思法哲学、马克思主义法社会学学科体系、列宁农民权利保障思想、女性异化理论视阈下辅助生殖技术的危害与法律规制等议题进行了精彩的报告和热烈的讨论。 本次研讨会不仅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提供了一个重要的交流平台,也促进了学术界对这一领域的深入思考和探索。相信通过这样的学术研讨活动,将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不断向前发展,为我国法治建设贡献更多的智慧和力量。 在大家意犹未尽的探讨中,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科技与人文高等研究院院长李其瑞教授作会议总结,兰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迟方旭教授致闭幕辞。“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体系化研究”学术研讨会暨《马克思主义与法律学刊》第二届专题研讨会圆满落下帷幕,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之路仍将继续,我们期待着更多的学术成果和创新观点的涌现。 【中国网】“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体系化研究”学术研讨会暨《马克思主义与法律学刊》第二届专题研讨会圆满举行http://sl.china.com.cn/wap/pcarticle/195708.shtml#10006-weixin-1-52626-6b3bffd01fdde4900130bc5a2751b6d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