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2007年3月9日上午,中国共产党西北政法大学第一次代表大会在长安校区隆重开幕。 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陕西省委常委、教育工委书记郭永平出席大会并作重要讲话 本报讯 (记者 鸣琦)3月9日,中共西北政法大学第一次代表大会在西安召开,省委常委、省委教育工委书记郭永平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高校党建工作和民主管理,努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校园,促进高校更好地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郭永平对西北政法大学在改革发展等方面取得的成就给予了充分肯定。他要求学校认真开好第一次党代会,做好党委和纪委的换届工作,科学规划学校“十一五”发展蓝图,实现学校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郭永平强调,今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关键之年,我们党将召开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也即将召开,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工作面临的任务十分繁重。高等学校一定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校园为目标,以加强学校内部管理、着力提高教育质量为重点,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努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要大力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实现决策、执行、监督机制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和师生员工投身学校改革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全面推进学校领导班子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特别要加强对大学生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努力提高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和人文素质;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努力维护高校和全省大局的稳定,为建设西部经济强省、构建和谐陕西做出应有的贡献。
2007-03-12当选为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的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中)、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曹明德(右)和吉林大学教授姚建宗(左)近日相聚在北京第二届中国青年法学家论坛上。他们分别以法律如何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为主题,结合各自研究的专业做了主题演讲。
2007-02-28本报讯 (记者 焦永兴 实习生 何雪)1月22日,由中国法学会组织评选的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颁奖仪式在北京隆重举行,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教授获此殊荣。 在颁奖当天举行的中国青年法学论坛上,贾宇作了题为《继承陕甘宁边区成功经验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演讲。他认为,战争年代的陕甘宁边区聚集了包括法学专家在内的一大批优秀知识分子,他们所创建的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观念,对于指导今天中国的法制建设,仍然是先进的、新鲜的。
2007-02-281月22日,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之一、中国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教授在作题为《继承陕甘宁边区成功经验 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演讲。当日,由中国法学会等6家机构举办的第二届中国青年法学家论坛在北京举行。新华社记者张燕辉摄 杰出青年法学家贾宇建议 借鉴陕甘宁边区经验创建刑事和解制度 法制日报北京1月22日讯 记者蒋安杰 杨傲多 在今天举行的第二届“中国青年法学家论坛”上,获得“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的西北政法大学的贾宇做了题为《继承陕甘宁边区成功经验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发言。 构建中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是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刑事法学界热烈讨论、刑事司法界着手实践的一个热门课题。 贾宇说,战争年代陕甘宁边区聚集了一大批优秀的知识分子包括法学专家,他们创建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观念,对于指导今天中国的法制建设,仍然是先进的,新鲜的。 贾宇认为,在当前讨论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构时,总结和继承陕甘宁边区的经验,我们可以得出多方面的启发和借鉴:第一,关于推行刑事和解制度与国家审判权之间的关系,陕甘宁边区时代已经给了精辟的解答。“不管政策也好、法令也好,是在于解决民众具体问题,而不是以民众的具体问题来洽合政策法令”。不必抱残守缺于国家对刑事案件的排他处分权,不必迷信于严刑峻法对于刑事犯罪的威慑力,而要实事求是的着眼于逐个纠纷的妥善解决,着力于导致刑事犯罪的民众间矛盾的合理化解。第二,关于刑事和解的范围,可以适用于所有公民之间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案件。当前的刑事法学界讨论也好,北京、湖南检察机关的实践也好,所见都局限于轻伤害或过失犯罪案件。陕甘宁边区时代没有这样的局限。除了内乱、外患等危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犯罪案件,其他所有“受害主体属于私人之犯罪”,均可进行调解。第三,关于刑事和解的主持人,可由刑事诉讼各环节的司法机关承担。刑事和解到底应由哪个机关主持,在当前的讨论中见解纷争。有人主张由法院主持,有人坚持由检察机关主持,还有人建议由社会机构承担。贾宇认为陕甘宁边区的经验仍可借鉴。《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第二条指出:调解“如其案件已系属司法机关者,无论在侦查、审判、上诉、执行程序中,均得为之”。 贾宇教授在第二届中国青年法学家论坛上的主题演讲 (来源:中国普法网) 继承陕甘宁边区成功经验 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 西北政法大学 贾宇 构建中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是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刑事法学界热烈讨论、刑事司法界着手实践的一个热门课题。 所谓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犯罪发生以后,在有关人员的主持下,使被害人和犯罪人直接协商以达成谅解,协商结果影响到刑事处分措施的制度。 较多的学者认为,刑事和解制度起源于西方,1974年发生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的一起少年破坏他人财产的犯罪案件,是世界上应用刑事和解计划的首例。事实上,中国共产党人早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初,就已经在陕甘宁边区创建了系统的刑事调解(和解)制度,有理论,有实践,有专门的法律条例。研究陕甘宁边区的成功经验,不仅是为揭示真实的历史,也是为了有助于当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设。 一、陕甘宁边区调解刑事案件的几宗案例: 案例1:李高氏自诉养子李锁子虐待案 本案是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于1941年7月21日判决的案件,被作为典型判例收录于《陕甘宁边区判例汇编》。 本案被告李锁子犯遗弃养母罪行,本应判处苦役,因其养母当庭请求"希望教育后,保证养活我就好",李锁子亦当庭保证改过,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锁子系自幼继与自诉人李高氏为子,抚养成人,理应对母孝顺及负养老之责。竟敢任性打骂,而至遗弃不予供养。经自卫军及代表解劝,尚行反抗,本应从重严处,惟该被告李锁子能自悔悟错误,愿改过孝母,又家中需被告李锁子做工度日,故特判决:李锁子遗弃伊母罪,依刑法第二百九十四与第二百九十五条,判处苦役半年,因其老母妻幼无人抚养,准予具保假释,带罪侍母,如再遗弃,加重处罚。 案例2:高兰英打伤其父刘三毙命案 此案见于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档案。 文件为延长县政府县长呼恩恭于1945年6月14日给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呈文。文中称:"接贵院三月十八日之批答本县五区三乡郝家村高兰英打伤其父刘三毙命事尚可调解,……去找娘家人及户族人来解决此事……经大家一致同意,故调解无事,并给高兰英严格批评,及指出不对,令今后应改正性情,特此呈报仰祈鉴核示遵"。 案例3 某干部打人案 本案发生的具体时间不明,大致是在陕甘宁边区早期。记录于《谢觉哉传》的"初创司法制度"。 边区政府一位干部,至延安东关一个姓余的群众家里去借家具,主人不愿借,说了一些不好听的话,这个干部便动手打了对方,引起了纠纷,这位干部被司法机关起诉至法院。当时因打人构成犯罪被判刑的案例,在陕甘宁边区并不少见。对这类案件调解解决的,也普遍存在。对于本案谢老决定调解处理。他亲自步行至受害人家里,说明情况,代表当事人向受害人道歉。余姓受害人一家很受感动,拿着家具跑来边区政府,要到凤凰山去找毛主席,要求不要处理这个干部。谢老说:"你们同意放了他,我们就放他。"姓余的一家人都表示同意,于是双方见了面,各自认了错,道了歉,言归于好了。① 上述三个案例,说明陕甘宁边区在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中,调解工作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不仅刑事自诉案件经调解可以不判实刑,即是公诉案件、伤害致死的案件,经调解也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陕甘宁边区的刑事调解立法规范 陕甘宁边区的刑事调解制度发展到1943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了《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将刑事调解与民事调解一并纳入法律规范。该《条例》共12条,分别规定了《条例》的宗旨、调解的范围、调解的方式、调解的原则与纪律、调解的效果与调解书的制作以及《条例》的生效等内容。 首先,关于调解的范围,《条例》第2条规定:"凡刑事,除下列各罪不许调解外,其他各罪均得调解:(1)内乱罪;(2)外患罪;(3)汉奸罪;(4)故意杀人罪;(5)盗匪罪;(6)掳人勒赎罪;(7)违反政府法令罪;(8)贪污渎职罪;(9)妨害公务罪;(10)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11)破坏货币及有价证券罪;(12)伪造公文印信罪;(13)破坏社会秩序罪;(14)伪证罪;(15)公共危害罪;(16)破坏交通罪;(17)伪造度量衡罪;(18)妨害农工公益罪;(19)烟毒罪;(20)其他有习惯性之犯罪。"调解范围最大的特点在于:排除了对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犯罪的调解,排除对故意杀人及掳人勒赎等严重侵害个人利益的犯罪,排除了对习惯性犯罪的调解,将刑事案件的调解,严格限制在某些非严重侵害个人利益的范围内。 其次,关于调解的方式,《条例》第3条规定:"民事及得许调解之刑事,其调解之方式如左(下):(一)赔礼、道歉,或以书面认错;赔偿损失或抚慰金;(三)其他依习惯得以平气息争之方式,但以不违背善良风俗及涉及迷信者为限。"另外,《条例》第4条、第5条和第6条规定:调解的主体可以是双方当事人的地邻、亲友、民众团体,也可以是乡村长或乡(市)政府、区公署,或县市政府,还可以是司法机关。调解可以在案件的侦查、审判、上诉和执行程序的所有环节进行。调解方式最大的特点,是将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途径予以推行,将调解作为贯穿所有纠纷解决环节的重要方式。 最后,关于调解成立后案件的和解,《条例》第8条和第9条分别规定:"如以系属司法机关有案者,应由双方当事人另写一份和解书共同出名盖章(或捺指印),送司法机关请求销案";"和解书应具下列各项:(一)双方争执的简要事由;(二)调解成立之方式;(三)实是双方同意和息,无强迫压抑情事;(四)双方当事人姓名、签字、盖章或指印;(五)在场调解人姓名、签字、盖章或指印,代书同;(六)调解年月日;(七)调解地点。"调解成立,视为案件和解,司法机关应将原案准予撤销,在当事人被拘押的情况下,将当事人释放或保释。 《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从"提倡民间调解纷争,减少诉讼"的立法宗旨出发,实际上重点在规范民间纠纷的解决程序。 三、陕甘宁边区刑事调解制度的理论基础 探讨被认为是当今西方国家创造的刑事和解制度,而主张学习战争年代陕甘宁边区的经验,容易被认为是不合时宜的。但事实上,当时陕甘宁边区聚集了一大批优秀的知识分子包括法学专家,他们据以创建刑事调解制度的理论观念,对于指导今天中国的法治建设,仍然是先进的,新鲜的。 第一,反对照搬老八股、洋教条,大胆地创造适合国情的新型法律制度。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1944年选编的《陕甘宁边区判例汇编》的序言中开宗明义写道:"中国的法律,摸索了这么几十年了,但搞出来的东西,多半不是洋教条,便是老八股,能够真正适合于中国国情的东西,还是很少见的。这点,虽然边区在历年的努力中,获得了些成就,创立了许多新的、适合中国国情,即符合新民主主义的政治(即革命的三民主义的政治)的东西,但我们并不满足,我们认识到我们的努力还不够,还没有把许多实际的经验,在理论及法令上树立成很完备的一套。"这种革命者的创新意识,也是陕甘宁边区敢于探索和创建刑事调解制度的思想根基。 第二,实事求是,一切以解决民众具体问题为出发点,以实践的效果为试金石。上述《判例汇编》中,还把不考虑边区实际情况、一味呆板地照搬某一法条以致处理效果不佳的案件,作为"坏的判例"选编进来,与"好的判例"相对照,并指出:"在这对照中,使我们更能明白了解,不管政策也好,法令也好,是在于解决民众具体的问题,而不是以民众的具体问题来洽合政策法令"。"自从政府提出了调解政策后,继之,又强调的提出学习马锡五的审判方式。调解工作,则成了司法工作中的被重视的主要工作方式,民事案件,我们是采取调解的,就是刑事案件,除汉奸、反革命比较严重者外,我们也是采取调解的办法。理论上的根据,可以一言以蔽之曰:为了减少诉讼,利于生产,团结各阶级,利于争取抗日战争的胜利,另有专文可参考,这里不再多说,要提出的,是这一政策,在许多实践中,是收获了很大的成就。这是很值得注意的。"这种见解,对于启发我们今天的认识也有振聋发聩的作用。也正是基于这种出发点和判断标准,当时关于刑事案件是否能够调解的争论才能最后达成一致。 第三,批判刑事政策中的"国家干涉主义",认为刑事案件准许和解并不损害国家利益,更不会使犯罪率上升。在边区高等法院,对于刑事案件能否调解,哪些案件可以调解,哪些案件不能调解,曾经有过不同的意见和争论。一种意见主张,刑事案件不论性质严重与否,社会危害大小,一律不能调解。理由是:"司法是政权的主要部分,对于违反法律者,应给予制裁,教育被制裁者,教育群众,若许人民和解,对犯法者未给予有效的教育,则难免有重犯之虞。司法权之行使,恐不易收到良好的效果","如果除外患汉奸罪之外,皆许调解,则杀人者可能逍遥法外,造成诉讼减少而社会犯罪行为多。"另一种意见则主张,对刑事案件采取区别对待的态度,"除关乎妨害国家政策,如外患汉奸等罪外,概须调解。"①理由是:"现行刑事政策采取国家干涉主义,并不能减少犯罪,往往原被告双方自愿和解息诉,亦不可能。致使各走极端,荒时废业,此不仅贻害个人,且使地方失其公共之和平,现吾边区实行新民主主义政治之时,应将此项刑事政策予以变更。刑事案件,许民和解,认为有碍国家政策者,仍可为之检举,似此办法,在减少人民诉讼痛苦之中,仍不妨害国家统治权之作用。反驳者或谓'犯罪不罚'可以和解,不啻奖励其犯罪。不知犯罪之始因,基于政治教育生计之不良,否则,谁又肯为犯罪之事。是刑事许以和解,实无奖励犯罪之意。"①"盖犯罪是由于当时社会恶劣的环境所致,防止犯罪的办法,不是严惩的问题,而是如何改造的问题,改善他的生活,改造社会,才是基本办法。"②这种意见显然深刻而中肯,当时也为边区政府制定调解政策和条例时所采纳。 四、陕甘宁边区的经验对于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借鉴 陕甘宁边区的刑事调解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和陕甘宁边区人民群众所创造的解决刑事案件的独特方式,也是中国共产党人对于人类法治经验的重要贡献。在当前讨论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构时,总结和继承陕甘宁边区的经验,我们可以得出多方面的启发和借鉴: 1、刑事和解制度曾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成功实践,在构建和谐社会语境下的今天,我们更应该加速其建设。而不用言必称外部移植西方经验。生长于斯的本土法治资源,更能发挥其最大的效能。 2、关于推行刑事和解制度与国家审判权之间的关系,陕甘宁边区时代已经给了精辟的解答。"不管政策也好、法令也好,是在于解决民众具体问题,而不是以民众的具体问题来洽合政策法令"。不必抱残守缺于国家对刑事案件的排他处分权,不必迷信于严刑峻法对于刑事犯罪的威慑力,而要实事求是的着眼于逐个纠纷的妥善解决,着力于导致刑事犯罪的民众间矛盾的合理化解。不少人固守着原来的教条不放:"刑事案件怎么能够和解?"需要反问的是:刑事案件怎么就不能和解?国家审理刑事案件的最终目的是什么?国家在开始管辖刑事案件时,凭什么剥夺了受害人的发言权?是不是国家对犯罪人定了罪判了刑,受害人的权益就自然得到了保障,犯罪人和受害人之间的矛盾就自然得到了平复?陕甘宁边区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刑事调解制度"收获了很大的成就",而"这是很值得注意的"。 3、关于刑事和解的范围,可以适用于所有公民之间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案件。当前的刑事法学界讨论也好,北京、湖南检察机关的是实践也好,所见都局限于轻伤害或过失犯罪案件。陕甘宁边区时代没有这样的局限。"至于刑事案件,我们的政策是采取半干涉主义,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制度对刑事案件采取绝对干涉主义不同",除了内乱、外患等危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犯罪案件,其他所有"受害主体属于私人之犯罪"①,均可进行调解。这里的道理也是显而易见的。为什么受害人受到轻微的伤害时,对于案件的处理还有参与权,而当他受到严重的伤害时, 反而对案件的处理完全丧失了发言权?杀人、抢劫、伤害等严重刑事案件中,受伤害最严重的,到底是抽象的国家、社会,还是具体的受害人及其亲属?不少论者主张将调解的范围局限于轻微伤害案件,将调解的结局也限于"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大可不必如此拘泥。一起故意杀人案件,罪行本当处死,而经双方协商,被告人悔罪并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表示接受悔罪和赔偿,这时的案件不就符合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应适用死缓的条件吗?该案若依法作了死缓判决,不也是刑事和解发挥了作用吗? 4、关于刑事和解的主持人,可由刑事诉讼各环节的司法机关承担。刑事和解到底应由哪个机关主持,在当前的讨论中见解纷争。有人主张由法院主持,有人坚持由检察机关主持,还有人建议由社会机构承担。我认为陕甘宁边区的经验仍可借鉴。《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第二条指出:调解"如其案件已系属司法机关者,无论在侦查、审判、上诉、执行程序中,均得为之"。刑事案件一旦发生,即应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而不益由当事双方或其他社会机构主持私下和解,否则即不能成立法治框架下的"刑事和解",而成为真正的"私了"。至于进入刑事诉讼各环节后,则公、检、法各机关均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刑事和解,以实现司法工作"定纷息诉"的目的,并无必要仅限于某一部门,某一环节充当主持人。 当然,刑事和解的原则、条件、程序等,都必须有法律规定予以规范。
2007-01-23(CCTV12《中国法治报道》、CCTV1《晚间新闻》相关报道) 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1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周永康,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全国政协副主席罗豪才等中央领导在中南海会见“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图为周永康与贾宇教授亲切握手。 1月22日,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之一、中国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教授在作题为《继承陕甘宁边区成功经验 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演讲。当日,由中国法学会等6家机构举办的第二届中国青年法学家论坛在北京举行。新华社记者张燕辉摄(来源:新华网) 杰出青年法学家贾宇建议 借鉴陕甘宁边区经验创建刑事和解制度 法制日报北京1月22日讯 记者蒋安杰 杨傲多 在今天举行的第二届“中国青年法学家论坛”上,获得“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的西北政法大学的贾宇做了题为《继承陕甘宁边区成功经验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发言。 构建中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是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刑事法学界热烈讨论、刑事司法界着手实践的一个热门课题。 贾宇说,战争年代陕甘宁边区聚集了一大批优秀的知识分子包括法学专家,他们创建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观念,对于指导今天中国的法制建设,仍然是先进的,新鲜的。 贾宇认为,在当前讨论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构时,总结和继承陕甘宁边区的经验,我们可以得出多方面的启发和借鉴:第一,关于推行刑事和解制度与国家审判权之间的关系,陕甘宁边区时代已经给了精辟的解答。“不管政策也好、法令也好,是在于解决民众具体问题,而不是以民众的具体问题来洽合政策法令”。不必抱残守缺于国家对刑事案件的排他处分权,不必迷信于严刑峻法对于刑事犯罪的威慑力,而要实事求是的着眼于逐个纠纷的妥善解决,着力于导致刑事犯罪的民众间矛盾的合理化解。第二,关于刑事和解的范围,可以适用于所有公民之间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案件。当前的刑事法学界讨论也好,北京、湖南检察机关的实践也好,所见都局限于轻伤害或过失犯罪案件。陕甘宁边区时代没有这样的局限。除了内乱、外患等危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犯罪案件,其他所有“受害主体属于私人之犯罪”,均可进行调解。第三,关于刑事和解的主持人,可由刑事诉讼各环节的司法机关承担。刑事和解到底应由哪个机关主持,在当前的讨论中见解纷争。有人主张由法院主持,有人坚持由检察机关主持,还有人建议由社会机构承担。贾宇认为陕甘宁边区的经验仍可借鉴。《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第二条指出:调解“如其案件已系属司法机关者,无论在侦查、审判、上诉、执行程序中,均得为之”。(法制日报2007年1月23日第二版) 贾宇教授在第二届中国青年法学家论坛上的主题演讲 (来源:中国普法网) 继承陕甘宁边区成功经验 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 西北政法大学 贾宇 构建中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是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刑事法学界热烈讨论、刑事司法界着手实践的一个热门课题。 所谓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犯罪发生以后,在有关人员的主持下,使被害人和犯罪人直接协商以达成谅解,协商结果影响到刑事处分措施的制度。 较多的学者认为,刑事和解制度起源于西方,1974年发生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的一起少年破坏他人财产的犯罪案件,是世界上应用刑事和解计划的首例。事实上,中国共产党人早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初,就已经在陕甘宁边区创建了系统的刑事调解(和解)制度,有理论,有实践,有专门的法律条例。研究陕甘宁边区的成功经验,不仅是为揭示真实的历史,也是为了有助于当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设。 一、陕甘宁边区调解刑事案件的几宗案例: 案例1:李高氏自诉养子李锁子虐待案 本案是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于1941年7月21日判决的案件,被作为典型判例收录于《陕甘宁边区判例汇编》。 本案被告李锁子犯遗弃养母罪行,本应判处苦役,因其养母当庭请求"希望教育后,保证养活我就好",李锁子亦当庭保证改过,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锁子系自幼继与自诉人李高氏为子,抚养成人,理应对母孝顺及负养老之责。竟敢任性打骂,而至遗弃不予供养。经自卫军及代表解劝,尚行反抗,本应从重严处,惟该被告李锁子能自悔悟错误,愿改过孝母,又家中需被告李锁子做工度日,故特判决:李锁子遗弃伊母罪,依刑法第二百九十四与第二百九十五条,判处苦役半年,因其老母妻幼无人抚养,准予具保假释,带罪侍母,如再遗弃,加重处罚。 案例2:高兰英打伤其父刘三毙命案 此案见于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档案。 文件为延长县政府县长呼恩恭于1945年6月14日给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呈文。文中称:"接贵院三月十八日之批答本县五区三乡郝家村高兰英打伤其父刘三毙命事尚可调解,……去找娘家人及户族人来解决此事……经大家一致同意,故调解无事,并给高兰英严格批评,及指出不对,令今后应改正性情,特此呈报仰祈鉴核示遵"。 案例3 某干部打人案 本案发生的具体时间不明,大致是在陕甘宁边区早期。记录于《谢觉哉传》的"初创司法制度"。 边区政府一位干部,至延安东关一个姓余的群众家里去借家具,主人不愿借,说了一些不好听的话,这个干部便动手打了对方,引起了纠纷,这位干部被司法机关起诉至法院。当时因打人构成犯罪被判刑的案例,在陕甘宁边区并不少见。对这类案件调解解决的,也普遍存在。对于本案谢老决定调解处理。他亲自步行至受害人家里,说明情况,代表当事人向受害人道歉。余姓受害人一家很受感动,拿着家具跑来边区政府,要到凤凰山去找毛主席,要求不要处理这个干部。谢老说:"你们同意放了他,我们就放他。"姓余的一家人都表示同意,于是双方见了面,各自认了错,道了歉,言归于好了。① 上述三个案例,说明陕甘宁边区在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中,调解工作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不仅刑事自诉案件经调解可以不判实刑,即是公诉案件、伤害致死的案件,经调解也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陕甘宁边区的刑事调解立法规范 陕甘宁边区的刑事调解制度发展到1943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了《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将刑事调解与民事调解一并纳入法律规范。该《条例》共12条,分别规定了《条例》的宗旨、调解的范围、调解的方式、调解的原则与纪律、调解的效果与调解书的制作以及《条例》的生效等内容。 首先,关于调解的范围,《条例》第2条规定:"凡刑事,除下列各罪不许调解外,其他各罪均得调解:(1)内乱罪;(2)外患罪;(3)汉奸罪;(4)故意杀人罪;(5)盗匪罪;(6)掳人勒赎罪;(7)违反政府法令罪;(8)贪污渎职罪;(9)妨害公务罪;(10)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11)破坏货币及有价证券罪;(12)伪造公文印信罪;(13)破坏社会秩序罪;(14)伪证罪;(15)公共危害罪;(16)破坏交通罪;(17)伪造度量衡罪;(18)妨害农工公益罪;(19)烟毒罪;(20)其他有习惯性之犯罪。"调解范围最大的特点在于:排除了对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犯罪的调解,排除对故意杀人及掳人勒赎等严重侵害个人利益的犯罪,排除了对习惯性犯罪的调解,将刑事案件的调解,严格限制在某些非严重侵害个人利益的范围内。 其次,关于调解的方式,《条例》第3条规定:"民事及得许调解之刑事,其调解之方式如左(下):(一)赔礼、道歉,或以书面认错;赔偿损失或抚慰金;(三)其他依习惯得以平气息争之方式,但以不违背善良风俗及涉及迷信者为限。"另外,《条例》第4条、第5条和第6条规定:调解的主体可以是双方当事人的地邻、亲友、民众团体,也可以是乡村长或乡(市)政府、区公署,或县市政府,还可以是司法机关。调解可以在案件的侦查、审判、上诉和执行程序的所有环节进行。调解方式最大的特点,是将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途径予以推行,将调解作为贯穿所有纠纷解决环节的重要方式。 最后,关于调解成立后案件的和解,《条例》第8条和第9条分别规定:"如以系属司法机关有案者,应由双方当事人另写一份和解书共同出名盖章(或捺指印),送司法机关请求销案";"和解书应具下列各项:(一)双方争执的简要事由;(二)调解成立之方式;(三)实是双方同意和息,无强迫压抑情事;(四)双方当事人姓名、签字、盖章或指印;(五)在场调解人姓名、签字、盖章或指印,代书同;(六)调解年月日;(七)调解地点。"调解成立,视为案件和解,司法机关应将原案准予撤销,在当事人被拘押的情况下,将当事人释放或保释。 《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从"提倡民间调解纷争,减少诉讼"的立法宗旨出发,实际上重点在规范民间纠纷的解决程序。 三、陕甘宁边区刑事调解制度的理论基础 探讨被认为是当今西方国家创造的刑事和解制度,而主张学习战争年代陕甘宁边区的经验,容易被认为是不合时宜的。但事实上,当时陕甘宁边区聚集了一大批优秀的知识分子包括法学专家,他们据以创建刑事调解制度的理论观念,对于指导今天中国的法治建设,仍然是先进的,新鲜的。 第一,反对照搬老八股、洋教条,大胆地创造适合国情的新型法律制度。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1944年选编的《陕甘宁边区判例汇编》的序言中开宗明义写道:"中国的法律,摸索了这么几十年了,但搞出来的东西,多半不是洋教条,便是老八股,能够真正适合于中国国情的东西,还是很少见的。这点,虽然边区在历年的努力中,获得了些成就,创立了许多新的、适合中国国情,即符合新民主主义的政治(即革命的三民主义的政治)的东西,但我们并不满足,我们认识到我们的努力还不够,还没有把许多实际的经验,在理论及法令上树立成很完备的一套。"这种革命者的创新意识,也是陕甘宁边区敢于探索和创建刑事调解制度的思想根基。 第二,实事求是,一切以解决民众具体问题为出发点,以实践的效果为试金石。上述《判例汇编》中,还把不考虑边区实际情况、一味呆板地照搬某一法条以致处理效果不佳的案件,作为"坏的判例"选编进来,与"好的判例"相对照,并指出:"在这对照中,使我们更能明白了解,不管政策也好,法令也好,是在于解决民众具体的问题,而不是以民众的具体问题来洽合政策法令"。"自从政府提出了调解政策后,继之,又强调的提出学习马锡五的审判方式。调解工作,则成了司法工作中的被重视的主要工作方式,民事案件,我们是采取调解的,就是刑事案件,除汉奸、反革命比较严重者外,我们也是采取调解的办法。理论上的根据,可以一言以蔽之曰:为了减少诉讼,利于生产,团结各阶级,利于争取抗日战争的胜利,另有专文可参考,这里不再多说,要提出的,是这一政策,在许多实践中,是收获了很大的成就。这是很值得注意的。"这种见解,对于启发我们今天的认识也有振聋发聩的作用。也正是基于这种出发点和判断标准,当时关于刑事案件是否能够调解的争论才能最后达成一致。 第三,批判刑事政策中的"国家干涉主义",认为刑事案件准许和解并不损害国家利益,更不会使犯罪率上升。在边区高等法院,对于刑事案件能否调解,哪些案件可以调解,哪些案件不能调解,曾经有过不同的意见和争论。一种意见主张,刑事案件不论性质严重与否,社会危害大小,一律不能调解。理由是:"司法是政权的主要部分,对于违反法律者,应给予制裁,教育被制裁者,教育群众,若许人民和解,对犯法者未给予有效的教育,则难免有重犯之虞。司法权之行使,恐不易收到良好的效果","如果除外患汉奸罪之外,皆许调解,则杀人者可能逍遥法外,造成诉讼减少而社会犯罪行为多。"另一种意见则主张,对刑事案件采取区别对待的态度,"除关乎妨害国家政策,如外患汉奸等罪外,概须调解。"①理由是:"现行刑事政策采取国家干涉主义,并不能减少犯罪,往往原被告双方自愿和解息诉,亦不可能。致使各走极端,荒时废业,此不仅贻害个人,且使地方失其公共之和平,现吾边区实行新民主主义政治之时,应将此项刑事政策予以变更。刑事案件,许民和解,认为有碍国家政策者,仍可为之检举,似此办法,在减少人民诉讼痛苦之中,仍不妨害国家统治权之作用。反驳者或谓'犯罪不罚'可以和解,不啻奖励其犯罪。不知犯罪之始因,基于政治教育生计之不良,否则,谁又肯为犯罪之事。是刑事许以和解,实无奖励犯罪之意。"①"盖犯罪是由于当时社会恶劣的环境所致,防止犯罪的办法,不是严惩的问题,而是如何改造的问题,改善他的生活,改造社会,才是基本办法。"②这种意见显然深刻而中肯,当时也为边区政府制定调解政策和条例时所采纳。 四、陕甘宁边区的经验对于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借鉴 陕甘宁边区的刑事调解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和陕甘宁边区人民群众所创造的解决刑事案件的独特方式,也是中国共产党人对于人类法治经验的重要贡献。在当前讨论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构时,总结和继承陕甘宁边区的经验,我们可以得出多方面的启发和借鉴: 1、刑事和解制度曾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成功实践,在构建和谐社会语境下的今天,我们更应该加速其建设。而不用言必称外部移植西方经验。生长于斯的本土法治资源,更能发挥其最大的效能。 2、关于推行刑事和解制度与国家审判权之间的关系,陕甘宁边区时代已经给了精辟的解答。"不管政策也好、法令也好,是在于解决民众具体问题,而不是以民众的具体问题来洽合政策法令"。不必抱残守缺于国家对刑事案件的排他处分权,不必迷信于严刑峻法对于刑事犯罪的威慑力,而要实事求是的着眼于逐个纠纷的妥善解决,着力于导致刑事犯罪的民众间矛盾的合理化解。不少人固守着原来的教条不放:"刑事案件怎么能够和解?"需要反问的是:刑事案件怎么就不能和解?国家审理刑事案件的最终目的是什么?国家在开始管辖刑事案件时,凭什么剥夺了受害人的发言权?是不是国家对犯罪人定了罪判了刑,受害人的权益就自然得到了保障,犯罪人和受害人之间的矛盾就自然得到了平复?陕甘宁边区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刑事调解制度"收获了很大的成就",而"这是很值得注意的"。 3、关于刑事和解的范围,可以适用于所有公民之间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案件。当前的刑事法学界讨论也好,北京、湖南检察机关的是实践也好,所见都局限于轻伤害或过失犯罪案件。陕甘宁边区时代没有这样的局限。"至于刑事案件,我们的政策是采取半干涉主义,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制度对刑事案件采取绝对干涉主义不同",除了内乱、外患等危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犯罪案件,其他所有"受害主体属于私人之犯罪"①,均可进行调解。这里的道理也是显而易见的。为什么受害人受到轻微的伤害时,对于案件的处理还有参与权,而当他受到严重的伤害时, 反而对案件的处理完全丧失了发言权?杀人、抢劫、伤害等严重刑事案件中,受伤害最严重的,到底是抽象的国家、社会,还是具体的受害人及其亲属?不少论者主张将调解的范围局限于轻微伤害案件,将调解的结局也限于"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大可不必如此拘泥。一起故意杀人案件,罪行本当处死,而经双方协商,被告人悔罪并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表示接受悔罪和赔偿,这时的案件不就符合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应适用死缓的条件吗?该案若依法作了死缓判决,不也是刑事和解发挥了作用吗? 4、关于刑事和解的主持人,可由刑事诉讼各环节的司法机关承担。刑事和解到底应由哪个机关主持,在当前的讨论中见解纷争。有人主张由法院主持,有人坚持由检察机关主持,还有人建议由社会机构承担。我认为陕甘宁边区的经验仍可借鉴。《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第二条指出:调解"如其案件已系属司法机关者,无论在侦查、审判、上诉、执行程序中,均得为之"。刑事案件一旦发生,即应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而不益由当事双方或其他社会机构主持私下和解,否则即不能成立法治框架下的"刑事和解",而成为真正的"私了"。至于进入刑事诉讼各环节后,则公、检、法各机关均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刑事和解,以实现司法工作"定纷息诉"的目的,并无必要仅限于某一部门,某一环节充当主持人。 当然,刑事和解的原则、条件、程序等,都必须有法律规定予以规范。
2007-01-23(党委宣传部2007年1月19日刻录自中央电视台一套)
2007-01-19编者按:作为中央电视台倾力打造的一个精神品牌栏目,《感动中国》已经连续举办四年,它以评选出当年度具有震撼人心、令人感动的人物为主打内容, 过去四年间,《感动中国》节目向全国观众推出了四十多位人物,其中有徐本禹、高耀洁、田世国、丛飞、王顺友等来自民间的杰出人士,有成龙、濮存昕、刘翔、姚明等光彩耀人的明星,也有钟南山、袁隆平、桂希恩、黄伯云这样的睿智学者,每个人物身上都有一种让观众感到心灵震撼的精神力量。《感动中国》因此也被媒体誉为“中国人的年度精神史诗”。 2006年12月1日,中央电视台大型节目《感动中国》2006年度人物评选正式启动,并开始向全国观众征集可入选的感动人物。西北政法大学2003届毕业生张钧、99届毕业生叶向义被推选为感动中国2006候选人。 感动中国2006候选人——张钧 只身追歹徒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6年12月18日 11:21 来源:CCTV.com 广东湛江王村港边防派出所干部,网吧内为解救群众只身与三名歹徒搏斗,身中100多处伤口,头部被砍六刀,并被霰弹射伤,右手肌腱被砍断,仍只身追赶歹徒几十米。先后被授予 “吴川优秀青年”、“湛江优秀青年卫士”荣誉称号,在全市青年中掀起了向张钧同志学习的热潮。 感动中国2006候选人——王玉松 叶向义 营救遇劫中国船员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6年12月18日 11:19 来源:CCTV.com 王玉松,叶向义 营救遇劫中国船员的维和消防警官 维和警官王玉松,叶向义,在生活艰苦、工作危险的环境中,以勇敢顽强的精神,圆满完成了驻地警务、警员培训、李肇星外长警卫、警队授勋指挥等联合国维和警队工作任务。成功营救了在利比里亚海域遇劫的7名中国船员。保护了祖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展现了中国消防部队警官的良好形象,为祖国争得了荣誉。得到了联合国,我国外交部、公安部的充分认可和高度评价,并荣立个人二等功。
2007-01-15■西北政法大學校長賈宇稱,將全力支持推動港澳台法學理論的研究發展。 ■陝西省法學會台港澳法學研究會會長宣炳昭接收研究會的新牌匾。 【本報駐陝西記者熊曉芳西安電】內地首個研究台港澳法學機構─陝西省法學會台港澳法學研究會,日前在西北政法大學正式宣布成立。該研究會旨在促進內地與港澳台地區的法學交流,研究港澳台法律及相關的理論與實踐問題,以推動國家的法治進程。 專家學者組成 會員165人 台港澳法學研究會會長、西北政法大學教授宣炳昭表示,學會目前共有會員165人,主要是來自陝西法學理論界及法律實務界的專家、學者。 研究會將組織成員研究港澳台地區的法律及相關問題,並開展港澳台地區與內地法律的比較研究,包括內地與台港澳地區在文化交流、經貿往來、區際司法協助等方面法律問題和涉港澳台企業的法律保護問題。另外亦會舉辦學術年會,出版《台港澳法學論壇》會刊,編輯《台港澳法學研究通訊》等刊物,以加強信息溝通和交流。 該會亦接受政府和社會各界委託,組織台澳法學專題研究,推動陝西法律理論及實務界,與內地其他省市及台港澳地區法學界,進行學術交流與合作,為投資陝西的涉港澳台企業提供法律服務等內容。西北政法大學校長賈宇表示,陝西位處內地港澳台法律研究的領先地位,已有十多年的研究經驗,港澳台法學研究會的成立有助搭建了一個更高的研究平台。 年中辦港回歸10周年研討 為紀念今年香港回歸10周年,陝西台港澳法學研究會將於6月舉辦專題學術研討會,以及關於香港特區基本法問題研究、「一國兩制」理論與實踐問題探討等內容的大型徵文活動。 (以上图片转帖自刑事法学院网站)
2007-01-11(党委宣传部刻录自CCTV12《法律讲堂》2007-10)
2007-01-11(党委宣传部刻录自CCTV12《法律讲堂》2007-9)
2007-01-11丰富的红色文化资源在对广大学生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实践中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近年来,西北政法大学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红色资源利用好、把红色传统发扬好、把红色基因传承好”的指示精神,立足新时代、奋进新征程,充分利用红色文化资源对当代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弘扬党的革命精神传统,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信念,在大力弘扬优良传统,用延安精神铸魂育人,着力推进红色文化育人实践工作,办好人民满意的大学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 一、创新推进红色文化育人工作 (一)高位谋划绘就路线图。坚持以思政铸魂、学科筑基、红色引领,将红色文化深度融入学校文化建设、融入思政教育,积极推进红色文化育人工作开展,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拓展建设途径,强化保障措施。印发《西北政法大学传承红色基因 创建红色文化育人模范大学实施意见》,制定近十年内红色文化育人阶段性发展目标及任务建设实施计划,稳步推进红色文化育人模范大学建设。成立红色文化研究中心,深入挖掘红色校史,编印系列校史图文资料,拍摄红色校史宣传片,形成传承有序的红色基因校谱。与延安市、咸阳市、西安市有关区县合作保护建设陕北公学旧址、西北人民革命大学旧址等红色校史教育基地,定期组织“传承红色基因重走校史路 --‘寻根之旅’活动”,组织新入校学生、新入职教师前往校园“红色打卡处”,了解学校红色历史,强化师生对厚重红色历史和光荣革命传统的切身感受,增强勇担时代使命的责任感。 (二)创新提升教育实践。学校将红色文化积极与学科建设、课程教学、校园文化建设、校园环境建设等相结合,积极开展红色文化育人实践,深刻把握“八个相统一”要求, 将传承红色基因贯穿于人才培养全过程,为思政教育注入“鲜红”底色。举办以“传承红色基因、争做时代先锋”为主题的思政教育系列活动,采用互动式教学、案例教学、情景教学等方法,增强思政育人说服力、吸引力、感染力和影响力。组织师生赴延安革命纪念馆、马栏革命纪念馆、南泥湾革命旧址、渭华起义纪念馆等革命旧址,让学生成为历史“参与者”,以红色文化认同感提升民族自豪感和时代责任感。发挥法学学科资源优势,为法学本科生开设全国高校首门革命法制史课程 --《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组织专家学者编写国内首部革命根据地法制史教材 --《陕甘宁边区法制史概论》,设立重点教改项目“红色基因融入本科实践教学的探索”,成立“马锡五审判方式研究院”,与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及延安新闻纪念馆合作开展新中国新闻出版事业史研究,深入推进红色文化教育进课堂、进教材、进师生头脑,取得了良好效果。 (三)积极营造育人环境。充分认清校园环境建设是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办学层次和办学质量的有效措施,也是改善育人条件的重点工程。深入发掘延安精神发展史和学校 86 年校史所赋予的独特红色文化基因,学校建设中积极融入红色文化资源,建设校园红色文化景观和红色文化墙,完善学校校史馆、西汉御史大夫张汤墓遗址陈列馆、图书馆、模拟法庭等多个现代化教学场馆,积极修缮维护学校大礼 堂等一批具有历史文化特征的校园建筑,使红色文化育人氛围遍布校园各处,形成具有学校特色、气派、风格的校园文化环境,让红色基因“润物细无声”,激发广大师生工作和学习的热情、促进校园文明风气的形成、培养学生健全人格和美好心灵,将西法大学子对党和国家的感激之情内化为自身积极进取、刻苦学习的动力,为红色文化育人实践提供了良好氛围。 (四)第二课堂开创新局面。积极打造高质量育人体系,制定《西北政法大学构建“德法兼修、理实并重”高水平有特色第二课堂活动体系方案》《红色文化、传统文化、人文艺术第二课堂建设方案》,把传承红色基因、发扬优良传统融入第二课堂,发挥学科优势、精心组织编排系列红色法治教育类话剧“汉吏张汤”“庄严的审判”“人民法官马锡五”在省内部分高校公演,在全省师生间产生广泛影响。构筑“以红色文艺活动为引领、以学生文化活动为重点、以社团文化活动为补充”的第二课堂育人新格局。同时,学校还通过开展缅怀英烈、党史知识竞赛、红色主题团体操表演、与西安电影集团共同开发电影党课、在陕北公学旧址前演绎“老延大新闻班”教学情景剧等系列活动,营造红色文化氛围,涵养师生家国情怀。在红色文化的教育感召下,80 多年来,西北政法大学为党和国家培养了18万余名革命和建设人才,其中4万余名毕业生扎根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宁夏等边疆和艰苦地区,建功立业,为国家和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红色文化传承存在的薄弱环节 (一)目标内容的系统性、层递性欠缺。红色文化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全过程,大学阶段与初高中阶段红色文化教育传承缺乏系统性、层递性,缺乏明确的目标一体化设计,特别是在大学与高中教育阶段存在内容“断层”和结构性缺失,传承目标的递进性体现得不够明显,导致育人效果不佳。 (二)活动设计的实践性、体验性不强。 红色文化传承活动缺乏足够的交流互动,活动设计与学生认知能力、学段深浅结合性不强,使得教育活动多为简单的宣传引导,丰富和深刻的教育场景创设不够,学习感悟红色精神的环境营造不足,实践性、体验性缺乏,致使活动效果打折扣。 (三)课程教育的嵌入性、特色性不足。传承红色文化作为一种思想教育方式在不同教育阶段对纳入必修课程的 要求不同,对教材内容的丰富性和生动性也欠缺可行的标准依据。部分传承教育活动仍停留在统一的思想理论宣教层面,区域特色化内容挖掘有限,少有基地化、项目化的传承机制。学校红色教育资源总体上不够丰富多元,缺少特色内涵梳理,仅为简单的推介和倡导,对学生的教育和影响不够 深刻,无法较好地持续联动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四)宣传方式的多样性、吸引力不足。当前利用红色文化育人的形式大多仍是通过较为传统的形式展开,看似多样的红色文化教育形式,实际上却走着几乎完全相似的路子,教育途径形式缺乏创新,缺乏人文关怀和贴近生活的互动交流,容易使教育对象产生厌烦抵触情绪,难以形成积极引导的效果,需要结合新时代特点进行创新。 三、凝心聚力弘扬传承红色文化 (一)统筹布局强化“组织力”。强化组织领导,统筹规划、系统推进,为持续深化红色文化资源发掘利用工作提供坚实有力支撑。 强化组织保障,以创建红色文化育人模范大学为契机,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任组长,统筹投入建设经费,强化对红色文化育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开展。强化工作联动,制定创建红色文化育人模范大学实施意见,明确目标定位与工作任务,协调宣传部、学工部、研工部、校团委、教务处等单位同向同力,形成相互联动的工作机制,系统推进红色文化育人工作。强化组织师生参加弘扬伟大延安精神主题活动资源整合,统筹校史资源和当代资源、校内资源与校外资源、物质资源与文化资源,对红色校史、校园文化、实践基地、科学研究、课堂教学等进行高效整合,丰富红色文化育人的载 体和抓手。 (二)实践活动增强“体验性”。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实践是验证真理的唯一方式,为了让学生充分体验红色文化资源内涵,需要将红色文化资源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在实践中唤起学生内心的真实领悟。常态开展“寻根之旅”等学习教育活动,以集体或个人形式,组织学生前往红色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革命旧址和纪念馆进行参观和学习,依托红色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开展互动式、案例式、情景式现场教学,使学生在实践中亲身体验红色文化资源所蕴含的精神内涵。在校园活动方面,高度重视培养红色环境,将红色文化资源融入学校文化建设中。开展红色文化 教育活动来纪念特殊日子,建设独特的文化建筑、校园红色文化景观等,将校园历史建筑改造为红色文化讲堂,营造红色文化育人氛围,使大学生能够在潜移默化中巩固对红色文化的认同感,实现心灵的升华。 (三)创新课程促进“融合度”。发挥课堂主渠道的作用,将红色文化资源融入日常的课程教学之中。在教育内容上创新,充分依靠本地红色教育基地,挖掘本地红色文化资源, 探索红色文化资源所具有的教育价值,使红色文化资源与课本的不同章节能够实现高度的融合,使大学生在学习教材的过程中,积极领悟红色精神。例如,开设革命历史课程、编修革命历史教材、开展革命历史重点课题研究探索、成立革命历史专项研究组等,为红色文化教育提供丰富载体。在教育方法上创新,改变过去单一的理论灌输方法,以学生为中心,将线上教学与线下教学相结合。如利用虚拟仿真技术建立红色资源育人数字案例库,或组织知识竞赛、开发电影党课、演绎情景剧、经典人物大讨论、播放红色影视资料以及组织专题报告会等,以提高课堂教学的实效性,使学生真正感受到红色文化资源对于自身成长成才所具有的价值。 (四)拓展路径增进“认同感”。借助新兴媒体弘扬传播红色文化。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人类进入全媒体时代,各种新兴技术正在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对当代大学生产生了 特别影响。当代大学生已经逐渐习惯“事事有网、时时有网”的生活方式。新兴媒体的涌现为红色文化资源推广和传播提供了更广泛途径,积极运用各种新兴媒体来加速红色网站、红色公众号、红色微博、红色短视频等建设,提升红色文化资源在互联网中的影响力。高校在进行网络传播时,应坚守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核心地位,传承正面价值观,提升内容与形式的契合度,采用学生易于接受的方式,紧密结合红色文化资源和大学生们关心的日常生活,创作出温暖而高质量的作品,从而真正打动大学生,激发其内心真正的认同感和获得感,让大学生真切地感受到红色文化资源的价值,使吃苦耐劳、艰苦奋斗的延安精神得以传承,让广大党员干部和青年学生能够生动地体验革命历史,感知领悟红色文化,自觉传承红色基因,真正做到走脑入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作出新贡献。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党委宣传部副部长、校史馆馆长高见,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马锡五审判方式研究院院长马成) (原文发表于中共陕西省委政策研究室等主办的《调研与决策》2024年第4期) 【调研与决策】发挥资源优势 赓续红色血脉 ——西北政法大学弘扬传承红色文化的实践与思考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三十年:中国探索与经验”主题边会在日内瓦举行 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3届会议期间,中国人权研究会14日在日内瓦举办“《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三十年:中国探索与经验”主题边会。人权领域专家学者就宣言和行动纲领的中国实践、生存权与发展权理念、人权国际合作以及少数群体权利保障等议题展开研讨。 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鲁广锦在主旨发言中表示,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本国国情相结合,努力走出一条顺应时代潮流、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以安全守护人权、以发展促进人权、以合作推进人权不仅符合宣言和行动纲领精神,而且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宣言和行动纲领精神的发展,必将为推进全球人权治理朝着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钱锦宇指出,人权文明的中国形态是人权文明多元论的具体表达与实践,其核心内涵是以相互尊重为基础,以合作促发展,塑造人权文明多样性。 吉林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法学院院长何志鹏说,中国在发展和促进人权的历史上,长期高度关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实现和保护。从中国的经验可以看出,发展是解决包括人权在内的一系列问题的有效途径。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赵健舟说,中国在人权领域推进的非政治化议程追求平等和相互尊重的人权交流。在国际人权治理面临严峻挑战时,非政治化的人权话语将有助于国际社会弥合分歧。 在关于残疾人权利保障的发言中,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王姝琪说,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是中国立法坚持以人为本,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生动体现。 吉林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人员申天娇说,中国提出的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契合宣言和行动纲领宗旨,三大倡议的落实有利于规划和指引全球人权治理。 与会专家学者还就中国少数民族发展权保护、脱贫攻坚对保护人权的意义、中国人权教育发展等进行了深入研讨。
为推动我国新时代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深化刑事辩护理论研究,2024年6月1日,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主办,上海段和段(杭州)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西北政法大学第五届刑事辩护高峰论坛”在杭州市隆重召开。 论坛开幕式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冯卫国教授主持,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朝琦致欢迎辞。马朝琦对会议代表的莅临表示热烈欢迎,他介绍了西北政法大学的发展历史、西北政法大学刑辩高级研究院所取得的一系列成绩,并期待与会嘉宾在本次论坛上可以达成更多共识、产出更多成果,为推动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完善、刑事司法进步做出贡献。 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名誉院长田文昌律师、段和段全球董事局执行主席庄欣旺、浙江省律师协会专职副会长陈三联,分别在开幕式上致辞。 开幕式环节,同时进行了“西北政法大学第五届刑事辩护高峰论坛”征文颁奖仪式,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杨文斌为12位来自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获奖论文作者颁发了奖状、奖杯、奖金。 开幕式结束后,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名誉院长田文昌老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院长熊秋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分别做主旨发言。 田文昌老师以《理念定位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决定因素》为题,作主旨发言。田老师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的适用冲突,其本质就是法律制定过程中的理念定位不清导致的条文模糊,并认为理念更新是走出修法困境的必由之路。 熊秋红教授作了名为《刑事司法现代化与辩护制度的演进》的主旨发言,从讨论刑事司法的现状出发,建议以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为导向,对刑事辩护制度进行实质化的修改,并出提了具体的修改建议。 张建伟教授作了名为《刑事辩护:现状与未来》的主旨发言,提出了辩护权的发展走向应从注重“国家责任”转为“国家责任兼顾辩护人责任”;基于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要求,提出律师开展诉讼活动应在法秩序下平和进行。 本次论坛共分为“刑事辩护制度完善的理念”“刑事辩护的新形态与新问题”以及“刑事辩护相关原则、规则的完善”三个单元。 来自高校及科研院所、公检法系统、律师界的近300位会议代表参加本次论坛。本次论坛同时开通了线上视频直播、图文直播。 据悉,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成立于2017年7月,长期致力于刑事辩护学科发展、文化推广、人才培养及律师培训;2024年度,已经录取国内首批30名“刑事辩护方向”研究生;研究院组织编写的刑事辩护理论、实务、实训等系列教材国内反响强烈,定期出版的《中国刑事辩护》集刊业界认知度较高;“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培训模式”被广泛认同,并正在国内不断推广;“刑事辩护高峰论坛”至今已经举办五届,已经成为国内刑事辩护领域具有重大影响的专业会议。 上海段和段(杭州)律师事务所汇集各领域法律实践专家,执业范围涵盖刑事辩护、行政诉讼、诉讼仲裁、法律顾问、涉外业务、金融证券、不良资产管理处置、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等多领域,提供专业性、综合性、多层次、高标准的法律服务。 【凤凰网】【法治网】【今日头条】西北政法大学第五届刑事辩护高峰论坛隆重召开 https://zj.ifeng.com/c/8a8dernQZez http://www.legaldaily.com.cn/zfzz/content/2024-06/03/content_9005094.html 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376604455527907849?wid=1717555679969
6月29日至30日,由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科技与人文高等研究院、西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与法律学刊》、兰州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体系化研究”学术研讨会暨《马克思主义与法律学刊》第二届专题研讨会在兰州大学成功举办。此次会议汇聚了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共同就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化研究的重要议题展开深入探讨。 会议开幕式由兰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迟方旭教授主持,兰州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相关领导分别致辞,对本次研讨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并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寄予厚望。开幕式后,与会代表合影留念。 本次研讨会共设四个单元,围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体系化研究”这一主题,从马克思主义法学思维的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与法社会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源流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各位专家学者纷纷发表了精彩的主题演讲,分享了他们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领域的成果和深刻见解。 中国政法大学李德顺教授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维的基本原则”为题,探讨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维的辩证性、历史性、实践性等特点。天津大学张恒山教授则以“马克思的权利观对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的启示”为题,分析了马克思权利观的核心内容及其对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的启示意义。 四个单元的研讨中专家学者们分别就青年马克思的法学批判视角、作为法社会学的马克思法哲学、马克思主义法社会学学科体系、列宁农民权利保障思想、女性异化理论视阈下辅助生殖技术的危害与法律规制等议题进行了精彩的报告和热烈的讨论。 本次研讨会不仅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提供了一个重要的交流平台,也促进了学术界对这一领域的深入思考和探索。相信通过这样的学术研讨活动,将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不断向前发展,为我国法治建设贡献更多的智慧和力量。 在大家意犹未尽的探讨中,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科技与人文高等研究院院长李其瑞教授作会议总结,兰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迟方旭教授致闭幕辞。“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体系化研究”学术研讨会暨《马克思主义与法律学刊》第二届专题研讨会圆满落下帷幕,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之路仍将继续,我们期待着更多的学术成果和创新观点的涌现。 【中国网】“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体系化研究”学术研讨会暨《马克思主义与法律学刊》第二届专题研讨会圆满举行http://sl.china.com.cn/wap/pcarticle/195708.shtml#10006-weixin-1-52626-6b3bffd01fdde4900130bc5a2751b6d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