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汉台区综治委根据《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有关规定,授予朱海华、朱腾、何冰洁和刘勇国四人“汉台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授予朱纪春“汉台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荣誉称号,并给予经济奖励,以资鼓励;对积极参与救火的广大干部群众、汉中市公路机械化公司和宏达机械公司员工予以通报表彰。其中何冰洁系我校行政法学院2008级学生。 汉中日报讯(吴敏)一废旧轮胎存放点发生火灾,两名小孩被困在院内,紧急关头朱海华等人搭人梯翻墙进入院内,在火海中打出一条通道,循着哭声成功救出孩子。2012年2月1日中午13时许,宗营镇下街村一废旧轮胎存放点发生火灾,该村一组组长朱纪春及时发现后,立刻敲打存放点铁大门,大声呼喊村民前来救火。听到呼救声后,该村村民朱海华、朱腾、何冰洁和刘勇国率先赶到火灾现场,发现大门紧锁,堆满轮胎的院内浓烟滚滚,火苗已腾空升起,被困在院内的小孩哭声撕心裂肺。紧急关头,朱海华和朱腾、何冰洁、刘勇国三人搭人梯翻墙进入院内,只见满地废旧轮胎已变成火海,四人脱掉外衣打出一条通道,循着哭声在院内东南角发现了被困在屋里的男孩段亚磊(7岁)和女孩段亚宁(9岁),朱海华、朱腾分别抱起段亚磊、段亚宁,何冰洁和刘勇国用衣服在大火中辟开一条逃生通道,在现场群众的帮助下成功救出两个孩子。随后汉中消防队员赶抵现场,经过消防官兵和村民近四个多小时的扑救,明火被成功扑灭。
2012-03-273月23、24、25日中央电视台社会与频道《法律讲堂》(文史版)播出贾宇校长主讲的西汉御史大夫张汤系列节目《平民墓中的高官》《陈皇后巫蛊案》《三王谋反案》。 《平民墓中的高官》 http://www.nwupl.cn/2012/03/26/3411.html 《陈皇后巫蛊案》 http://www.nwupl.cn/2012/03/26/3412.html 《三王谋反案》 http://www.nwupl.cn/2012/03/26/3413.html
2012-03-26《三王谋反案》 《平民墓中的高官》 http://www.nwupl.cn/2012/03/26/3411.html 《陈皇后巫蛊案》 http://www.nwupl.cn/2012/03/26/3412.html
2012-03-26《陈皇后巫蛊案》 《平民墓中的高官》 http://www.nwupl.cn/2012/03/26/3411.html 《三王谋反案》 http://www.nwupl.cn/2012/03/26/3413.html
2012-03-26《平民墓中的高官》 《陈皇后巫蛊案》 http://www.nwupl.cn/2012/03/26/3412.html 《三王谋反案》 http://www.nwupl.cn/2012/03/26/3413.html
2012-03-26“我个人认为吴英有罪,但罪不至死。即使浙江两级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确定的罪名都没有问题,也没有必要对吴英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同时,这个案子也暴露出我们当前保障中小型企业融资的法律体系不完备。” 时代人物:现在,有不少人在为吴英喊冤。作为刑法专家,您认为吴英的行为到底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有罪,该定什么罪? 贾宇:首先,吴英一案涉嫌非法集资7个多亿,显然是一起情节严重的金融犯罪案件,这是没有问题的。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如果不是金融机构,就没有从事金融活动的合法资格,特别是对于从事非法集资和放高利贷行为,法律上的禁止性规定是非常清楚的。中国没有开放民间金融活动,从事这种活动就是非法的,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就会构成犯罪。其次,因为浙江两级法院是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舆论界有些人认为法院定罪不准,本案应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此罪是没有死刑的。这两个罪名的关键区别点在于被告人是否具有诈骗的故意。关于这一点,需要根据案件的全部事实和证据作出综合判断。要评价浙江两级法院对本案的定罪是否准确,我们还需要了解更多的案情。 时代人物:这个案子一审二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很多专家反对,很多老百姓反对,在舆论界替吴英鸣冤叫屈的是主流。为什么会这样? 贾宇:我想有这样几个原因: 第一,很多学者,包括经济界、金融界的专家,对于现行的有关金融管理的政策是有看法的。国家对金融活动管得太死,很多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贷不到款,融不到资,发展非常困难。国家的大型商业银行依靠不合理的存贷款利差,坐享其成。一些大型国有企业,特别是有的央企,赚取的是垄断暴利,贷款也方便,花钱如流水。普通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遇到因资金短缺而出现经营困难以后只好去借高利贷。之所以民间金融活动频繁,民间借贷之风盛行,不少人认为这是政策逼的。民营企业发达的浙江更是如此。既然政策需要调整,有这样一个大的背景,这个账就不应该完全算到吴英头上。 第二,从客观上来讲,吴英的案子就是一个经济犯罪,她跟杀人、放火、强奸、抢劫是不一样的。对于这一类案件,普通老百姓的关注度本身不大,对这类犯罪嫌疑人的愤恨也不强烈。法院判处吴英死刑主要是站在国家的立场上,吴英对国家金融秩序造成的危害太大,要杀一儆百。按照刑法规定的集资诈骗罪的刑罚规定来看,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民众损失无法追回,是可以判死刑的。但作为广大与案件无关的普通老百姓来讲,很难感受到这种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到底有多大。再加上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传播,人们看到的吴英是一个年轻能干的女性,和通常人们观念中十恶不赦、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罪犯有很大的区别,因此不能接受这样一个生命将要被剥夺的事实。 第三,还有部分民众对法院判决的不信任,对司法独立性的怀疑。网络上有不少人在质疑,司法是不是受到了某种左右?就像有人说的是不是把吴英杀了要灭她的口?是不是有些贪官污吏在这中间做幕后推手?这是对司法独立性、司法权威性的不信任导致的一些疑问。 这几方面的原因结合起来,就形成了法院的判决和公众立场的不同。 时代人物:在吴英被判死刑不久,83岁的法律界前辈张思之致函最高院副院长、一级大法官张军,说(吴英)集资对象是本地亲友及放贷人而非社会不确定公众,资金大多流入当地实业,经营手段和目的不仅合情且未违法。您怎么看? 贾宇:张思之先生是中国法律界德高望重的前辈,一直在为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不懈努力。我想最高院一定会认真对待张老的意见的。 我个人认为吴英有罪,但罪不至死。即使浙江两级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确定的罪名都没有问题,也没有必要对吴英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时代人物:您认为吴英罪不至死的依据是什么? 贾宇: 我说吴英罪不至死,是指这个案子没有必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一点无论从刑法规定来看,还是从社会效果和人类文明发展的进程来说都是有充分理由的。 第一,从法律规定来看,即使吴英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当判处死刑,本案也属于可以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情况。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根据这条规定,所有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要立即执行,就要有“必须立即执行”的理由,否则就应当判处死缓。如果说吴英案件判处死刑是有法律依据的,法院也并没有说明“必须立即执行”的充分理由,因此法院目前的判决是有问题的。 第二,从社会效果来看,吴英留着比杀掉好。我们讲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追求最佳的社会效果。保留死刑,严格限制适用,对于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这是党和国家一贯的死刑政策。如前所述,发生吴英这样的案件有复杂的经济社会背景,有政策因素,目前主流舆论又普遍同情吴英,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法院坚持判处吴英死刑立即执行,就很难取得好的社会效果。 第三,从人类文明的走向来说,死刑的废止是历史趋势、世界潮流,国家应当积极推动死刑废除的进程。当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已经在法律上或者实际上废除了死刑,而我国的死刑罪名和实际中执行死刑的数量一直较大。在保留死刑的国家,95%以上都是对于严重的杀人案件才适用死刑,经济犯罪案件规定死刑的非常少,执行死刑的就更少了。 我国在限制和减少死刑方面做了很大的努力,但遇到的阻力也很大,主要是民众的不理解。在吴英案件上有这么多的普通民众站出来反对死刑,这实在是一件大好事,表明了中国人文明程度的提高。司法机关应该走到老百姓的前面,引导这种进步。 时代人物:现在大家最大的争议就是,吴英借的这些钱用来投入到实业上,只是后来经营不善,资金链断了,这只是一种投资行为,而并没有把这些钱挥霍掉,或者转移到国外。说是人家集资诈骗,这样定罪似乎是很牵强的。 贾宇:这就需要做认真的调查、分析、研究工作。集资诈骗就是具有将集资款项非法占有的目的,具有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我借你的钱压根就没打算要还,这就叫做诈骗。从报道的情况来看,从律师的辩护意见来看,可能是觉得她缺乏诈骗的故意,她只是正常的借钱,借钱用来经营,结果链条断了,断了就是断了,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现在回过头来去推,说是她当初借这个钱就是在骗,作为检察机关,以这个为起诉理由就应该给法院说清楚,法院要认可检察机关起诉的这个罪名,法院也要查清楚。到底有什么理由就判断出,吴英一开始借钱就没打算还,就是想据为己有。或者说从什么时候开始吴英具有了诈骗的故意,从非法集资变成了集资诈骗了。这个案子,检察院这样起诉,法院这样判,说她有诈骗的故意,一定有他们的理由,至于理由充分不充分,还要看最高人民法院在核准的时候,怎么认识这个问题,这牵扯到基本事实,需要认真研判全案的案卷。她前后的交代,庭审的情况,其他旁证都是非常重要的判断依据,因为是否存在诈骗的故意,完全是她内心的东西,只能通过这些外在的表现和客观证据来判断。 时代人物:张维迎说,为什么中国的中小型企业发展不上去?因为缺乏诚信,缺乏法制环境。现在抛开吴英这个问题不谈,江浙那一带民间借贷非常盛行,最近出现的老板外逃的,资金链断裂的现象层出不穷。这是否也暴露了法律监管的缺位或者说法律在这方面的空白? 贾宇:这个空白你还要正确理解,不是说惩罚吴英违法、犯罪没有法律依据,而是说保障中小型企业融资的法律体系不完备。国家禁止非法融资在法律上是非常清楚的。但是回过头来说,如果民间融资活动都被严格禁止了,中小企业面临的资金困难怎么解决?中小企业借不到款,运转不了,工人发不了工资,该怎么办?这些问题都要有统筹的法律制度安排。 就算没有吴英案件,国家为了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发展,为了保障民生,也需要认真研究中小型企业的融资困难问题,也要研究民间金融活动的管理问题、规范问题。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改革商业银行不合理的存贷款利差制度,建立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降低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门槛。关于民间融资、私人信贷的法律规范问题,国外有不少经验和教训。只要有关部门对于存在的问题有充分的认识,相信这些问题都是有办法解决的。
2012-03-07来源:2012年2月28日《西安日报》第1版、《西安晚报》第3版 本报讯 (记者 张文) 昨日上午,市长董军主持召开新一届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集体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研究分解《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 会议邀请了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王周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做专题讲座。《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重要的法律。在一个多小时的时间里,王周户从规范行政权法律制度概述和《行政强制法》的基本立法精神、适应范围、行政强制的原则、主要内容、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 董军指出,市政府常务会议组织对《行政强制法》进行集体学习,充分体现了新一届政府秉承依法行政理念的高度自觉和对法律学习的高度重视。他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熟悉掌握各种法律法规,努力提高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同时,要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合理防范执法风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办事。要按照法律要求,及时梳理行政强制措施,政府各部门要将明确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予以公告,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要强化执法制度建设,加强精细化管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在行政强制措施案件的办理和审核过程中,进一步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为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 会议对我市2012~2016五年及2012年度经济社会发展任务进行了分解安排,将293项任务分解落实到全市82个部门、13个区县和五区一港两基地。会议要求,市政府领导要结合各自分管工作,尽快研究工作措施,带头抓好安排落实。各区县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突出重点,细化任务,确保《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会议决定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会议指出,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标准体现了市政府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执政理念,各区县、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落实,确保每一位困难群众享受到政策的普惠。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2012-02-282012-02-26
本报讯 (记者 魏伟 通讯员 肖伟)2月15日上午,灞桥区举办“科学发展观·灞桥大讲堂”六五普法专题讲座,特邀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法学博士、贾宇教授为广大干部作《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制保障》的专题报告,增强干部对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认识。 作为中央六部委联合举办的“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法治宣讲活动主讲人之一的贾宇教授,从分析世情、国情、社情、民情入手,深刻阐述了创新社会管理的紧迫性、重要性和必要性;剖析了社会管理创新的时代内涵,指出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向是走向法治化;提出了在社会管理创新实践中法治保障的基本任务和应把握的主要问题,让灞桥区广大领导干部受益匪浅。 该区广大干部纷纷表示:“开年伊始,区上就举办社会管理创新专题报告,足见区委、区政府对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高度重视。贾教授的报告生动深刻,指导性强,对我们做好当前社会管理工作很有启发。今年,我们将立足建设西安国际化大都市东部新城这一定位,全面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各项工作,着力推动‘幸福灞桥’建设步伐,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012-02-18对死刑在存与废的不断争议过程中,逐步走向减少与消亡,伴随着人类文明不断进步的过程。从国际范围内来说,今天的中国,死刑罪名仍然很多,执行也很多。在这种情况下,民众还不满意,这和人类文明的发展方向是不相适应的。 刚进入2012年,又一个死刑案例引起了公众的热烈讨论,这次公众却呼吁“刀下留人”。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省高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做出上述二审裁定。 对此,有门户网站对此进行了网络调查。截至1月19日,在“你认为吴英被判死刑是否量刑过重”的选项中,有87.6%的网民认为“过重”,有9.5%的网民认为“适中”,有2.8%的网民“不予置评”。这样的调查结果,从公众视角给出了此案的判决评价:量型偏重,且对全国高法启动再审抱有希望。 那么,社会舆论能否左右法律判决?舆论的一片喊杀声为何如此汹涌?面对吴英案,公众却何以普遍认为量刑过重?这一切究竟折射着国人的一种怎样的心态?带着这些困惑,本刊记者采访了著名法学家贾宇教授。 法院和民间需要共同标准 时代人物:去年8月22日,身负强奸与杀人两项罪名的李昌奎,最终被云南高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个案件原来是是判死缓的案件,因为犯罪情节的残暴,激发了汹涌的公众议论。那么舆论的介入,是否会影响法律的公正审判? 贾宇:这个案子给我们带来的启发,一方面是人民法院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是宪法规定的。案子怎么判,法院说了算,这就叫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大家没了解这个,以为普通百姓都可以判案子,人多了,大家怎么说,你法院就应该怎么判,这是不对的,这是违反法治原则,也是违反宪法原则的。另一个启发是,人民法院也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任何权利不接受监督就会产生腐败,所以还需要接受监督。 现在,每个老百姓都认为自己是法官,都认为自己有权利改变法院的判决。从根本上来说,老百姓是有这个权利,你只要手里拿着法律的武器,只要法院不是依法判决的,我们有权要求法院改判,而且还要追究责任,但是你要拿出法律理由来。法院和民间要有一个共同的标准,标准是什么?标准是法律,恰恰是这个案子最后的结局是没讲法律,讲了感觉,讲了多数人的意见,讲了政治,淹没了法院为什么要判死缓的理由。所以这个案子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失败的一个案例,舆论干涉司法的一个案例。 中国是世界上每年判死刑最多的国家之一,压力非常大。国家的政策也是想方设法控制死刑的数量,法院有控制死刑数量的责任,怎么样控制?根据刑法上的规定,可杀可不杀的,他不杀,这就叫做控制。 时代人物:您如何看待舆论对法院判决的影响? 贾宇:我们用舆论来压法院本来就合法的判决,这样做对不对呢?我们不是要搞法治国家吗?不是要依法办事吗?怎么现在变成群众专政了呢?什么叫法治国家?大家都要拿法律说事,大家不能用感觉说事,不能用感情说事,不能凭声音大说事,不能用人多势众说事,这就叫法治国家。法院要依法办事,老百姓也要用法律来监督。比如说,这个犯罪人该提供辩护权,法院没有让律师参与,这你就违法了。明明法律规定要判成死刑立即执行,你判成死缓了,这就是你法院错了。但是李昌奎的案子没有这些问题。这个案子就是你说的舆论压法院,改变了它合法的判决。这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我们的法治国家还没有建成,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在中国还很困难,只能这样来认识这个案例。 “不偿命不见得不公平” 时代人物:现在全球193个国家里,只剩下54个国家保留死刑,您也一直主张废除死刑。有一些学者主张废除死刑,同意废除死刑是全世界刑法发展的一大趋势,但是同时指出,在中国,废除死刑不但在法律界没有形成广泛的共识,而且在全社会的范围之内也缺乏相应的民意基础。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贾宇:中国社会尚未就废除死刑的问题形成共识,这句话是对的,也是个事实,但不是方向。 死刑的废除,第一,这是世界潮流;第二,这是历史规律;中国也不例外。世界潮流你是不可能阻挡的,历史规律你也是不可能改变的,至于说在这个前提下,你可以谈这个条件成熟不成熟,做得到做不到。大多数人不赞成的事情,不见得都是对的。那么,有责任的政府,有责任的舆论,有责任的学者,就要引导大家理解这个事情,应该跟大家谈这个事情,应该谈清楚,说明白,拨开云雾见日月。这就是启蒙。不能因为大多数人不赞成的事情,我们就不主张了,不讨论了,这个观点显然是没有道理的。只要是真诚地表达自己的看法就好,你不表达,他不表达,我不表达,都做沉默的大多数,社会如何能进步呢? 时代人物:法学界有很多人主张废除死刑,而民间却一直主张保留死刑,尤其是对于那些贪官,不执行死刑就没法平息民愤,您如何看待学界立场与民间立场的对立? 贾宇:现在中国社会迷信死刑有两个支撑点,一个是用死刑可以威慑他人再犯罪,第二,对于严重的犯罪,只有用死刑才能实现公正。第二个支撑点是一个比较落后的观念,这个观念从哪里来呢?就是我们原始社会中的以牙还牙,以血还血,包括你杀了人你也得死,这些观念随着时代的发展都逐渐在被抛弃。“以命偿命”,在不同的国家(包括中国)还是主流观点,认为这是公平的,但是现在我们已经慢慢做到了,不一定杀一个人就一定要判死刑,不是死了人就要有人要判死刑,这个观念在变,变到最后,大家慢慢接受的就是杀人不一定要偿命,不偿命不见得不公平,人们的公平观念不断发生变化。放在以前呢,光死刑还不够,还要五马分尸、下油锅、千刀万剐,当时的人民群众认为这样才是公平的,光把他砍头还不够公平。后来,我们就变成枪毙,整个社会进步到今天,枪毙也觉得很残忍,变成注射处死,老百姓也接受了。这是整个社会文明变化的结果,所以在这个死刑废除的过程中,按照世界规律,先废除非暴力犯罪,不涉及他人生命的这种犯罪,尽可能不判死刑,大家相对会好接受一些。而杀了人,尤其是用非常残忍的手段,没理由地杀人,先不讨论,往后放,该判死刑的就判死刑,每个国家都是这样的。现在54个还保留着死刑的国家,除了中国等少数国家以外,多数国家只留下杀人罪的死刑。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学者们主张,首先要废除不涉及人们生命的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包括了盗窃罪,贪污罪,受贿罪,诈骗类的犯罪。这种呼吁经过十多年,到2011年的年初,刑法修正案(八),盗窃罪的死刑彻底废除了,大家都接受,都同意。 现在当官的贪污、受贿,不判死刑,大家还接受不了,刑法还不敢修改。这有一个大背景,现在我们国家腐败问题很严重,人民群众对腐败问题深恶痛绝,在这样的背景下对贪污受贿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只能慢慢地再往后放。盗窃罪的死刑已经废除了,大家什么意见都没有,盗窃罪为什么要废除死刑?盗窃了一千万也不会判死刑的,没有了,偷多少都没有死刑了,偷什么都没有死刑了。法律就是一直这样在演变。所以法学界提出来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在盗窃问题上,大家接受了;在贪污受贿的犯罪,由于民愤很大,大家还接受不了,怎么办?慢慢地来,但以后经济犯罪的死刑的废除一定会是在杀人罪之前,这是必然的,无所谓民间的立场与学界的立场。当然,这需要多数人慢慢地理解,需要一个过程。 破解废除死刑困境 时代人物:十多年前,您就写过一篇文章,标题就是《死刑的理性思考和现实选择》,到如今,我们虽然已经减少了不少的死刑罪名,但要真正废除死刑,还有很长路要走,我们需要突破哪些困境呢? 贾宇:第一步,要将死刑逐步控制到只针对人生命的犯罪,对财产犯罪、经济犯罪逐步减掉死刑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目前减去的13个死刑罪名,都是这方面的。虽然目前对贪腐犯罪的死刑暂时废除不了,因为如果急于废除这方面的死刑,大家会认为是宽纵贪官,接受不了。但要认识到,贪污腐败犯罪虽然很严重,但他毕竟是财产经济类犯罪,毕竟和剥夺生命的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第二步是对涉及生命的犯罪,最终缩小范围,把死刑控制在谋杀这样的主客观危害很大的犯罪。一般的斗殴致死等,不再判处死刑。另外一个废除死刑的准备条件是:真正的、没有减刑假释可能性的无期徒刑的出现,也就是用实质意义上的终身监禁来代替死刑。 但这些都是从立法技术上来说。真正废除死刑的条件应该是经济进一步发展,逐步实现公正的社会分配,阶层之间的矛盾和不满、利益的冲突都缓和下来,社会心理越来越平衡,民众的宽容度增加到一定程度,那时,我们或许就可以心平气和地谈死刑废除的问题了。 时代人物:您对“治乱世用重典”的观点持否定态度,主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转变“严打”政策,推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有人说这对于构建所谓“人文复兴”只是“纸上谈兵”,不能从根本上对犯罪人员起到震慑作用,反而可能起到“纵容效应”,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贾宇:到底是“宽严相济”好,还是“治乱世用重典”好,这主要说的是治理犯罪的对策问题。治理犯罪问题要找到产生问题的原因,犯罪的产生原因有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教育的、家庭的,社区的。包括当事人的思想的、甚至身体的……各种复杂的原因产生不同的犯罪,典型的一个叫做“饥寒生盗贼”,这是自古以来大家都明白的道理,那么你不下功夫去解决饥寒问题,你把着力点放在对盗贼的事后惩罚上,把盗贼多发的原因归结为打击不力,显然是不够的。只要饥寒问题没有解决,盗贼问题就不能彻底解决。如果饥寒问题很严重,你把盗贼抓起来全杀掉,那后面还会有人成为盗贼,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道理。现在的问题是什么呢?管理者偷懒,犯罪率上升的时候,我就加强严厉打击,这个比较简单,比较省事。我把盗贼全部抓起来一判一杀,给大家一个交代,你看我责任尽到了。该杀的都杀了,我还能怎样?你要是去治理根源问题--饥寒问题则比较困难、麻烦,很难刀下见菜,所以注意力都不往那儿放,也不愿意往那儿放。所以,“治乱世用重典”能解决眼前的问题,解决不了长远的问题,解决不了根本的问题。 当今社会矛盾、阶层矛盾、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丛生,贫富差距很大,民众的不公平感,促使社会管理的思路和方法必须要创新,不能老是高压政策,严刑峻法。靠“严刑峻法”治理社会,历史上从来没成功过;我们30年里的四次“严打”,也未取得预期效果,未实现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刑事犯罪率一直上升,打不胜打,而且越打越多。 在这种情况下,党和政府客观上调整了药方,把“严打”改成“宽严相济”,提倡刑事和解,社区矫正,增加缓刑的适用等,以化解矛盾。更重要的是,还需要把民生问题解决好,把贫富悬殊减下来,把住房医疗保险处理好,等等,应该在这些地方下功夫,才能说是对症下药。 我们要建设盛世中国,不仅需要经济繁荣,还需要政治清明,刑罚宽缓等,这些都是大国自信的表现。 简介 贾宇,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研究领域:中国刑法学、国际刑法学和犯罪学,在国内较早对死刑制度改革发表系统的理论见解和实践主张(1995年),并长期积极致力于推动该领域的变革。
2012-02-18近日,来自意大利、俄罗斯、墨西哥、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知名高校、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与中国同行共聚西安,围绕“一带一路”上的创业与可持续发展开展学术交流。 【丝路新周刊】多国专家齐聚西安 共探 “一带一路”沿线营商环境与法律纠纷解决 https://qidian.sxtvs.com/timing/share/content/10614697?1751380899693=
Since 1999, a Philippine military vessel built during World War II has been grounded at the Ren'ai Jiao in the South China Sea. China says that by doing so, the Philippines gravely violated China's territorial sovereignty. What is the vessel? And why it is there? CGTN reporter Zheng Yibing explains. 【中国国际电视台】我校潘俊武教授接受CGTN采访 解析仁爱礁争端法律实质 https://news.cgtn.com/news/2025-06-19/Dark-side-of-the-grounded-Philippine-ship-1EkvduLK8j6/p.html
近日,以“‘一带一路’上的创业与可持续发展”为主题的第七届“长安与罗马 两个文明的相遇”国际学术研讨会在西北政法大学举办。本次会议由西北政法大学、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新疆政法学院主办,西北政法大学“一带一路”营商环境研究院、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亚欧研究中心、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等承办。开幕式由西北政法大学党委委员、副校长张荣刚主持。 西北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范九利表示,“长安与罗马 两个文明的相遇”国际学术研讨会跨越十二年的山海,从“罗马法与中国法的传承与发展”“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到“‘一带一路’与亚欧法律文化对话”“丝绸之路与和平之路”,再到本届会议主题“‘一带一路’上的创业与可持续发展”,每一次的相聚都蕴含着我们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深刻追求。他指出,本次主题兼具守正与创新,会议将践行丝路精神,为“一带一路”发展献智。 主题发言阶段,与会专家学者围绕“一带一路”的历史与文化、原则与规则、民商法的理论与实践、万民法和国际法、环境、经济与科技等议题展开深入探讨。 在闭幕式上,西北政法大学“一带一路”营商环境研究院院长王莹莹作总结发言。她指出,自2013年“长安与罗马 两个文明的相遇”国际学术会议举办以来,七届会议坚持相向而行、开放办会,议题不断深化,友谊跨越疆界。长安与罗马的相遇,是两大文明的对话,更是人类智慧的共鸣。这条以学术铺就的丝路必将绵延长存,结出更丰硕的文明之果。 【民生网】聚焦“一带一路”上的创业与可持续发展,第七届“长安与罗马 两个文明的相遇”国际学术研讨会在西北政法大学举办 http://www.msweekly.com/mobile/show.html?id=172858
"携手•对视"看见彼此 中国-中亚青年媒体文化互鉴活动举行 "Hand in Hand, Eye to Eye" China-Central Asia Youth Media & Cultural Exchange Event Successfully Holds (记者:王晶 孙聪) 【陕西国际传播中心】"携手•对视"看见彼此 中国-中亚青年媒体文化互鉴活动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