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衡结案是创新审判管理机制的有益探索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副校长 郭 捷 管理是一门科学,它是人类进行社会活动实现某种目标必要的手段。而审判管理活动更具有自身的特点,其优其劣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乎法律的尊严与正义的实现。西安中院党组遵循审判规律,高度重视队伍建设、审判管理、审判方式改革创新。2004年,在综合分析法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矛盾的基础上,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和深度的科学论证,适时提出了构建法院管理工作“十大机制”的新思路。“十大机制”以其系统而严谨,有机而缜密,前瞻而务实,高标准而具有可操作性等特点,有力地推进了司法改革的进行,为法院审判管理“寻找了一把科学的尺子”,并得到了最高法院和省市领导的肯定和支持,为推进中国司法改革的进程,做出了开创之举。 当前,社会结构和发展形态正在发生历史性转型,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呈现出许多新内容、新特点,面对审判领域越来越宽,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诸如农村土地承包、征地款分配、城市拆迁安置、企业破产、劳动争议等许多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引发的纠纷大量进入司法程序,审判难度增大、审判力量明显不足等问题,如何激励法官办案的积极性,科学评价法官的工作?变革传统的以收案数、结案率、执结率来评估案件审判效果,变革传统的年终突击结案、年终考评机制,有效地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克服法院沿用行政化的模式进行审判业务管理存在的管理不到位、标准不明确、考核不具体、管理措施没有针对性等弊端,成为法院管理的当务之急。为此,西安中院自2008年起在审判管理“十大机制”的基础上,将“均衡结案”作为审判管理机制创新的延伸内容。实行均衡结案制度之后,西安中院狠抓审判管理,开展了案件催督办机制,明确提出对法官均衡结案情况进行通报考评,即每月、每季度将法官收结案情况进行通报,并将均衡结案情况与季度、年度考评进行挂钩;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从制度层面上促进均衡结案,对均衡结案工作做得好的审判部门和法官给予物质奖励、精神奖励,在评优评先或者晋级等方面优先考虑;反之,则予以批评或者延缓晋级等。 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要坚决克服“前松后紧”思想和“麻痹厌战”的情绪,实现全年收结案的均衡发展,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关注这个问题,应该说西安中院对均衡结案的研究和实践走在了全国法院的前列。经过两年多的司法实践,西安中院不仅很好地把握了审判工作的主动权,提升了法官的效率意识,而且有效地防止了法官不当行使职权,对案件“久拖不决”、年底“突击”结案、相关交接环节人为阻滞等问题,实现了收结案的动态平衡和良性循环。 均衡结案考评机制的创新价值主要在于,一是以新的视角审视“公正与效率”这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以往对审判效率的管理多是从“结案数量及结案率”等方面来考量,均衡结案考评机制则对审判效率提出了更高、更多的要求,符合现实审判实际,符合司法规律;二是以“提前介入、动态管理”的方式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进而提升审判质量,体现了机制内容的创新;三是彻底解决了人为的“前松后紧”年底突击结案问题;四是办案进度明显提速。面对不断变化的审判形势,人民法院在探索均衡结案机制建设中,除了坚持行之有效地做法以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对司法职权进行科学配置,充分合理利用司法资源;第二,强化审判长、庭长和分管副院长对均衡结案情况的督导。西安中院从2003年开始推行专业化合议庭建设,这一方面有利于审判经验的积累、审判技能的提升、审判质量的提高,同时也可以利用审判长和庭长了解案件的特点,督促法官在合理的期限内审结案件,同时由分管副院长对重大案件,特别是对涉众类案件进行督导,有利于及时化解重大社会矛盾纠纷;第三,进一步探索对均衡结案进行考评的科学标准,比如有学者和法官提出设定具体的百分比率,我个人认为这不一定符合司法规律,如果要设定统一的标准,也应是倡导性的,而且要结合案件类型和特点区别对待;第四,要防止简单为了均衡结案影响个案案件的审慎处理,影响审判的社会效果。 均衡结案是在尊重司法活动的内在规律的基础上,通过采取若干改进措施,实现收结案良性运转的一项制度。西安中院的做法值得称道和向全国推介。 相关报道 面对猛增的案件数量和转型期激烈利益冲突的“围城”,为保证案件审判效率和质量,及时化解社会矛盾,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改按年度的综合考核为按月、季的动态考核与半年、全年考核相结合;改简单考核结案率为重点考核审限内结案率,向“前松后紧”的旧习惯开刀—— 均衡结案 西安突围本报记者 罗 斌 孙剑博 通讯员 田 坤 对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而言,均衡结案既不是横空出世的新机制,也不是未雨绸缪的新创举,而是长久的历史传承和紧迫的现实需要。准确地说,均衡结案是被“逼”出来的制度,是面对审判困境的艰难突围和适应新审判形势需要的体制创新。 “逼”出来的均衡结案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其他法院一样,西安中院每年受理案件数大幅度增加,全市两级法院受理案件数以每年7000余件递增,2009年审执结案件数达到11604件。且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办案难度加大。 对此,自2004年以来,西安中院就建立了以“十率”(开庭率、调解撤诉率、审结率、执结率、服判率、裁判文书合格率、审限合法率、上诉率、发回改判率、申诉撤诉率)为代表的审判质量考核机制和以“五快”(快立案、快审理、快调解、快结案、快执行)为代表的审判效率考核机制。“十率五快”抓住了案件审判的各个主要节点,实现了案件数量与案件质量的全面量化考评。但很明显,以往的考核主要以年收结案数、结案率、调解率等主要指标为主,存在一定的考核盲点和误区。所以,面对不断增长的结案压力,无论如何督促和强调,一段时期内部分案件指标数据还是有不同程度下滑。 如何在案件数量快速增长的情况下确保结案率、调撤率、发改率等反映审判质量效率的重要指标不下滑,不退步,成为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 但是,问题的解决需要一个突破口。 2007年年初,西安中院院长康宝奇带队深入全市13家基层法院,进行调研,寻找解决问题的关键节点。在此过程中,一个在法院系统“见怪不怪”的积习引起了康宝奇的重视:许多法院年结案率在97%左右。但月、季收结案极不均衡,最低月份只有30%左右,最高月份超过可达90%,呈现出年初收结案率低、年底收结案率高的状况,有人形象地说:“阳历年前拼命结案,阴历年前放松消遣!”。 康宝奇发现,这种“前松后紧”的情况,不仅直接影响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使社会矛盾纠纷不能及时化解,而且对审判人员的身心健康也造成了重大威胁,甚至影响到法院工作的有序进行。而他认为,这种困难并非单纯因新收案件增长而引起,审判管理机制滞后于审判形势发展是主要原因,原有的年度量化考核的法官业绩的方式,在案件数量较少时尚能满足管理需求,但在案件数量多、结案压力大时难以充分调动法官工作积极性。 为充分挖掘审判工作潜力,经党组讨论,西安中院做出了一个决定、即推行均衡结案:改按年度的综合考核为按月、季的动态考核与半年、全年考核相结合;改简单考核结案率为重点考核审限内结案率,通过每月、每季度收结案的基本平衡达到全年收结案平衡,确保收结案的良性循环。 均衡结案中的数量与质量 均衡结案,重点之一自然是数量。 西安中院以月为周期的考核是针对各审判庭的。在西安中院,记者见到了该院综合考评办公室的《各审判业务庭2010年4月份均衡结案情况通报》,该《通报》分别公布了全院各庭4月份均衡结案情况、各庭1至4月累计均衡结案情况和1至4月审判效率情况,具体内容包括全院及各庭的当月旧存、新收案件数,结案数,结案率,审限内结案率、调解率,未结案数等主要审判数据和1至4月的累计收结案情况,各庭人均收案数、结案数、未结案数、延审率。在这份通报中:西安中院1至4月受理案件5061件、审结3267件、结案率64.6%、延审率1.3%。像这样的《通报》,西安中院每个月都会发一期。 具体到对每名法官的考评,则是以季度为周期进行,其内容包括受理案件数、已结案件数、一(二)审结案数、未结案件数、部门内结案排名、调撤件数、不可调撤件数、可调撤件数、调撤率、结案率、延审件数、延审率、审执结合件数。 着力强化全市法院审判人员的均衡结案意识,是西安中院党组首先要解决的问题。2008年以来,西安中院坚持的每季度一次均衡结案情况通报及表彰大会、每半年一次的审判运行情况分析会、每年度的总结表彰大会上,院党组都通过总结、分析和表彰,引导法官深入认识均衡结案与提高案件质量、效率之间的关系,提高大家实现均衡结案的自觉性。 西安中院建立了全院案件信息数据库,每年度约积累各项案件数据十多万项,存储了最全面、最准确的案件审判执行信息,使院、庭领导能够详细掌握各部门和每名法官均衡审判的动态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订相应的解决方案。 为做好均衡结案工作,各庭也都有更为具体的、针对每位审判及辅助人员的考核办法、指标和程序。庭长更是要随时控制好案件分配、审限管理等各个重要环节和关键节点。 仅仅用办案数量来评价一个部门结案是否均衡,一个法官的工作成绩是否突出是不全面和不恰当的。个案之间的差别决定了法官付出的劳动量的不同,同类案件处理结果之间的差异也决定了社会效果的不同。因此如何准确、科学地评价办案质量,如何在不同部门、不同类型案件之间进行横向的业绩比较,实现案件质量的均衡发展,是实现均衡结案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此,西安中院采用了折算“标准案”的方法,即根据案件处理效果的不同,将不同案件折算为不同件标准案件。例如,以一件二审普通民事案件为例,以判决方式结案为一个标准案,考虑调解、撤诉、法官主持下的当事人自动履行、当事人数量多少、案卷数量多少等因素,根据办案难度及结案效果的差异,将每个个案分别折算为不同数量的标准案件。“标准案”计算方法成为西安中院衡量法官工作量和工作质量的尺子,案件质量上的均衡通过考核转化为质量上的稳定,在结案数量大幅上升的情况下,西安中院调撤率、发改率等并未随之下降,而是始终保持平稳递增,实现了审判质量与效率的均衡提高。 实施以来,分案难和年终积案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争办案、快结案、力争调解撤诉已成为全体法官的自觉行动,有力提高了案件审判质量效率和社会效果。 行政审判庭是全院均衡结案做得最好的审判庭,2009年上半年累计结案率达到90.9%、全年99.8%,全年累计延审率只有0.3%。今年1至4月,该庭累计结案率达到81.8%。该庭审判员王峰是2009年全院结案最多的法官。 同时,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通过增加考核项目,使考评工作成为沟通审判管理与审判工作的桥梁,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推动了各项工作深入开展。如为节约司法资源,强化执行力度,增强审判效果,西安中院提倡法官在审结案件的同时兼顾执行,促成当事人当庭自觉履行裁判内容,并将此项工作列入考核范畴,逐件统计,折算工作量,做为法官业绩予以奖励,调动了法官审执结合积极性,审执结合案件数量逐年大幅上升,自2006年以来,至2010年1季度全院累计审执结合案件1658件,极大减轻了执行工作压力。 考评下的均衡结案 从2008年初开始,为强化均衡结案,西安中院出台了一整套均审判工作动态管理、节点控制、量化考核的均衡结案管理制度和考核程序;在政治部人事处设立了专门的院考评办公室。院考评办公室的3人每天要做大量的登记、统计和对比工作,并分别作出月、季及半年、全年的收结案等主要审判数据。各区县基层法院也相继设立了相应机构。而前述通报的所有数据,都是以院考评办公室登记的各庭立案数据和审判流程结束后经审查的案卷归档统计数据为准的。 与岗位目标任务相配套,西安中院制定了《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明确了各项指标任务的具体分值换算方式和奖惩办法,根据“十率”、“五快”完成情况,规定了明确的加减分标准,以分值确定工作业绩,将办案数质量与考核奖惩直接挂钩,做到了客观公正。每个季度,根据全院法官业绩通报和各审判业务部门均衡结案通报,对各项排名在前列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评选均衡结案先进集体和个人,召开全院大会进行总结表彰。每年年终,按照《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暂行办法》,依据平时汇总的各项考评数据,对各部门落实“十率”、“五快”的具体数据及受表彰奖励、廉政建设、调研开展、信息上报、行政管理、作风纪律等全部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均逐项予以量化,进行综合赋分,根据总分值排出前后名次,作为年终表彰奖励,评选各项先进的重要依据。无论季度还是年度总结表彰,先进业务庭室和各项工作先进个人均从量化后的工作业绩中产生,分值排名在后的部门不得评为各项先进集体。同时对各项业务先进个人均规定了严格的“十率”、“五快”达标指标,凡指标没有达标的法官不得评为先进个人。详尽、准确、具体的法官业绩考评方式确保了评定结果客观公正,真正做到了奖勤罚懒。刑一庭庭长常青告诉记者,在他们庭,实施均衡结案以来,内勤会按照规定对各类案件逐案进行登记、跟踪,每月底汇总并通报全庭审判人员结案情况;合议庭审判长对本合议庭所有案件随时检查、督促,做到底子清楚,心中有数;正、副庭长对每季度均衡结案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对审判人员结案情况进行排名、通报,未按期结案的,责令办案人员在审判长联席会议上逐案说明原因。他说:“现在我们是把月、季均衡结案情况,作为每名审判人员年底岗位责任制考核的重要指标,均衡结案率不高的,不作为评选任何先进的候选人进行推荐。” 西安中院有一项比较独特的做法,就是每次通报全院法官业绩的同时,单独对审判业务庭中层领导均衡结案各项数据进行通报。通过公开中层领导均衡审判业绩的方式,不仅从整体上提高了中层领导的能力与素质,也带动了全院法官均衡审判的积极性。民三庭副庭长唐洁是一位干练的女法官,她告诉记者:“打铁需得自身硬,群众的心里都有一杆秤,只有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才能够带动法官,推动均衡结案。”据了解,这位副庭长2009年审结案件73件,连续数年结案数、结案率在全庭名列前茅。 均衡结案:法官你追我赶 详尽准确的均衡结案通报和法官业绩通报公开透明,全院每名部门领导和法官谁都无法无动于衷,使西安中院以往全年全院的压力均衡分配至每个月、每个人,从部门领导至法官个人。民二庭庭长徐林如告诉记者:“每月、每季度的通报,是各位庭长十分看中的分析和评价本部门各阶段审判工作情况的重要数据。是院里对各庭工作的讲评、鞭策和鼓励。” 行政审判庭助理审判员王峰是2009年全院结案最多的法官,她说:“要实现均衡结案,我们法官必须根据手里的案件数量情况、审理和调解的难易程度,按照审限要求调整和安排好审理时间,使自己全年的工作更加有条理、有计划,避免年底突击结案。全年的工作量平均了,质量也就保证了,还能抽出时间参加参加培训、做做调研,给自己‘充充电’。” 的确,现在西安中院全年在结案上已经很难看到“淡旺季”的区分,这明显体现在近三年前半年的结案率上:2007年是65.6%,2008年是68.2%,2009年是73.2%。2009年度,全院总结案率达到98.1%,审限内结案率达98%。今年一季度,该院在新收案件同比上升12%的情况下,总结案率为58.5%,同比上升7.9个百分点;结案总数则同比上升19.5%。与此同时,西安中院的案件改判发还率逐年降低:2007年是2.9%,2008年0.6%;2009年则为0.4%。在中院的要求的带动下,全市两级法院上半年结案率,在受理案件数以每年13%左右的幅度上升的情况下,从2007年的61.9%上升到2009年的65%。 均衡结案在数量和质量上得到了充分体现。而在西安中院,最能够体现这种趋势的还有三种现象:一是每季度法官业绩通报,各部门结案前三名的同志总是不断变换,你追我赶、争先创优的氛围日益浓厚;二是年轻法官挑起了审判工作的大梁,按业绩选人用人使年轻人看到了希望,资历、年龄已不再是决定性的因素;三是部门之间、法官之间业绩数字差距不断缩小,审判数量、质量与法官素质、庭室实力间已走上良性循环之路。 实行动态管理杜绝迟来正义——西安中院院长康宝奇访谈 本报记者 罗 斌 孙剑博 记者:请您谈谈怎样认识均衡结案要求。 康宝奇:随着司法实践的逐步深入,公众和人民法院都深切认识到“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主观上都有合理提高审判效率的要求,但是,越来越突出的案多人少问题却带来了一系列困扰,解决这一矛盾,最直接的方法是从管理手段入手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利用好自身资源,使案件能在法定审限内办结、尽可能快地办结,均衡结案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方法。均衡结案的核心是合理配置有效审判时间和人力资源,让时间和人力这两个审判工作要素的功能得以最大化、最有效的发挥。从时间上看,要解决好一个工作年度内结案前松后紧、时松时紧,结案数大起大落的问题,既不要突击结案,影响审判质量,也不要浪费审判时间,拖延不结,防止出现案件多时低质量、案件少时低效率的现象,让案件始终按照审限要求平稳有序的运行;从人力配置上看,要充分考虑影响案件办理时间的各种变数,解决好工作量多少悬殊、办案压力轻重不均的问题,不能让部分庭、部分法官疲于应对,案件积压,做到工作强度相对平衡,审判、执行各项工作运行顺畅,审判质量和效率能够得到保证。 记者:“均衡”包括哪些方面? 康宝奇:“均衡”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平衡。包括审判任务和时间上的相对平衡,一个工作年度内,每月、每季度的结案数、审限内结案率要相对持平,年初、年中、年尾持平,长假,酷暑、酷寒所在的月、季与平时的月、季持平;也包括人力配备上的相对平衡,加强审判运行状况分析,及时发现力量薄弱的审判环节,根据需要不断充实审判一线力量,及时调整审判力量布局,尽可能使审判力量配备与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等各项工作的需要基本相当;还包括法官之间结案数、审限内结案率的平衡,在倡导多办案、办好案的同时,激励广大法官学习先进,不断增强审判能力,整体提高工作效率。 记者:落实均衡结案要求的重点是什么? 康宝奇:从西安中院这项工作开展的情况来看,建立健全有效的机制应当是重点。一是科学设定均衡结案目标,以平均年度收案数为基础,综合考虑收案数增加率、人力变动情况、其他工作可能带来的影响等参数,确定部门、法官年度的审限内结案率指标,再根据经验值得出的权数,确定部门、法官月、季的审限内结案率指标,将这些指标列入部门、法官的目标考评责任书中,作为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二是加强绩效考核,设定管理目标于绩效考核必须首尾一致,才能保证目标的完成。均衡结案考核一定要客观细致,考核内容应当包括两类对象、三个层次,既要以业务庭为对象进行考核,又要以法官个人为对象进行考核,当然,人员固定的专业化合议庭也可以作为考核对象。考核的三个层次是按考核周期区分的,分别是按年度、季度、月来考核,三个层次结合起来分析才能较为全面地反映均衡结案情况。三是健全竞争激励机制,考核结果要及时通报,坚持季度、年度召开全院案件运行分析会,对落实均衡结案要求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督促后进部门和个人加大工作力度。推进均衡结案,健全机制是重点,但也不能忽视其他工作,例如,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审判流程管理,及时发现解决影响均衡结案的问题,同时,领导和管理部门要加强均衡结案的日常督促,实行同步动态管理。 记者:落实均衡结案要求要注意哪些问题? 康宝奇:经过几年来的探索总结,我觉得,落实均衡结案要求,首先要注意分析运用均衡结案考核结果,及时查找影响审判效率的不利因素和案件运行环节,采取应对措施,调整人力布局,更好地做到均衡结案。第二,均衡结案虽然直接针对审判效率问题,但不能与提高审判质量相互割裂,它是确保审判质量基础上的“均衡”,不是仅仅服务于效率目标的“均衡”,实际上,当均衡结案由制度逐步变为法官的自觉习惯后,审判工作运行节奏适度平稳,客观上也促进了审判质量的提高。
2010-05-25二级学科覆盖所有法学方向 西北政法大学已有73年的历史,其前身是中国共产党1937年在延安创办的陕北公学,是一所法学特色鲜明,哲学、经济、管理、文学等多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大学,是全国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该校哲学专业为国家级特色专业,法学专业为省名牌和特色专业,行政管理专业为省级特色专业。西北政法大学在北京二本招生。 本科学生在长安校区学习和生活,我们的采访就从这里开始。走在校园,仿佛漫步公园。教学楼、图书馆和宿舍楼间距很大,中间有大片的坡式绿地,一条小河贯通校园,金鱼自由自在游弋,蝌蚪们也来凑热闹。两岸是绿树和长凳,三三两两的学生坐在其中读书、休息,一派生机勃勃的景象。一群学生向小河对岸的高大教学楼走去,下午课快开始了。 优势学科特色鲜明 教务处副处长张宏斌谈起学校的优势学科来如数家珍。他介绍,学校的二级学科覆盖所有法学方向,主要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法学、哲学、新闻学、经济学等是本校的优势学科。法学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学生均可通过辅修学习法学知识,有助于考法律专业硕士和出国深造。张宏斌习惯把该校的新闻学专业称之为法制新闻学,因为新闻学的学生在大一、大二期间要学习法学基础知识课程。学生不仅学到新闻学知识,还具备法律基本知识。学生毕业后,如从事新闻工作,不会在采访稿里出现法律不允许的说法和字眼。特别是从事法律口的记者工作,学生上手很快,非常受用人单位欢迎。 “西北政法今年在京投放计划25人。只要生源地承认的加分,我校都承认。从近几年在京招生情况看,在二本线5分以上的北京文史类考生就可以报考我校。一志愿不满的情况下,招收二志愿。专业之间不设级差,高分考生优先安排专业。”张宏斌表示,学校在京按二类本科招生,想学法律但分数不够一本线的考生可报考该校。 国际双学位项目助成长 据教务处王老师介绍,该校许多学生有到国外留学的打算。学校和美国堪萨斯州福特海斯州立大学(FHSU)签订“3+1”合作项目。去年第一批十几名学生赴FHSU学习,今年又有30多名学生即将赴美。 学习4年后,符合规定的学生将获得中美两校的学士学位证书,即双学士学位。 据去年到美国学习的学生反馈,西北政法的学生在美国学习很刻苦。一年所有花费在15万元人民币左右。 “在这里读书很习惯” 曾有一位外地家长问招办老师:“西北政法大学在什么地方,有水洗脸吗?是骑骆驼上学吗?”北京考生韩乔亚做了回答。她说,宿舍是六人一间,带独立卫生间,洗澡用的是地热水。明年贯穿西安南北的地铁就要通车,学校附近就有地铁站。现有公交车直达市区,交通便利。餐厅的饭好吃不贵,自己最爱吃海米冬瓜。如果没有额外花销,每月生活费六七百元就够了。西北的同学热情好客,舍友之间和谐相处,在这里读书很习惯。毕业于日坛中学的王文骏说:“有人说北京学生爱玩儿会玩儿。我认为,只要想玩儿,怎么都能玩儿;只要想学,怎么都能学。” 该校宣传部王老师说,北京考生大多家庭经济条件较好,有的学生每月要花两千多元。西安消费不算高,这样的花费有点多。她建议家长要有意识培养孩子的理财观念,不要给孩子太多钱。
2010-05-25图为西北政法大学贾宇校长(右一)等学校领导及相关机构领导一起启动赛事。中新社发 赵隽 摄 5月5日,全国首届“联盟杯”大学生动物保护辩论赛启动仪式在西北政法大学举行。本次辩论赛是由西北政法大学动物保护法研究中心,西北政法大学动物保护教育联盟,香港动物守护神公益机构联合发起,由西北政法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西安石油大学、西安科技大学等高校团委联合主办。 图为大学生动物保护辩论赛现场。中新社发 赵隽 摄
2010-05-063月3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听取了中国科学院关于实施知识创新工程进展情况的汇报,再次提出培养造就创新人才,健全与科技创新紧密结合的教育体系,着力解决关系国家长远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回归大学本位,培养创新人才又一次引起教育界的关注。 大学:保存国家和民族元气的地方——著名学者、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访谈录本报记者 贺小巍 所谓大学者,非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 1931年,42岁的清华大学校长梅贻琦先生在就职演说中给自己心目中的大学下了一个定义。当时间跨越到21世纪的今天,梅先生可能无法想象,自己对大学的定义已经被完全颠覆。 2005年温家宝总理在看望著名物理学家钱学森时,钱老曾发出这样的感慨:回过头来看,这么多年培养的学生,还没有哪一个的学术成就,能跟民国时期培养的大师相比!钱学森认为:“现在中国没有完全发展起来,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一所大学能够按照培养科学技术发明创造人才的模式去办学,没有自己独特的创新的东西,老是培养不出杰出人才。” “为什么我们的学校总是培养不出杰出人才?”这句话因为切中了中国教育几十年来的痛处,而被许多网友上升到“国问”的高度,并期待整个教育界乃至社会各界共同破解。 在今年年初的全国两会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简称纲要)提出 “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逐步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标志着中国教育改革开始步入 “深水区”,探求“去行政化”之路。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专访了曾提出过 “行政化是学术的天敌”、“让大学回归本位”等观点的著名学者、博士研究生导师、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先生。 行政干涉教学不啻于“教鱼游泳” 记者:长久以来,教育界对高校的行政化而非学术化的现状,给予了多方面的抨击,认为高校应该回归教书育人的本质。在两会期间,教育部官员也正面回应了去行政化的呼声,表示将会在许多方面给高校松绑,明确高校办学自主权,您作为一个大学校长,怎么看待高校的行政化和去行政化的问题,如果说行政化制约了高校的发展,它表现在哪些方面? 贾宇:高校的行政化大家的理解不太一样,实际上,高校的行政化大家说的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一个层面是高校的内部管理很像行政机关,它的运作模式是按照一个行政机关的模式去运行的,而不是按照一个教育机构来运转,不是围绕教学、科研和学生为中心。这样就使得大学作为一个教学机构它本身应有的一些功能没有发挥出来,导致高校越来越像政府机关,它的机构设置、运作模式、权力配置都是按照行政体系的一套来运作,实际上就把学术在高校的地位边缘化了。另一个层面是说,在国家的整个资源配置和管理体制中,把高校更多的当成了一个行政机关的附属单位,把高校纳入了行政管理的序列。 目前大家所说的高校行政化基本上体现在这两个层面。那么如果要探究高校行政化的根源,我看还是管理体制问题,是由于国家把大学在管理模式的设计上,更多的设计成了一个行政机关下属单位而不是一个独立的办学主体,一个教育机构。这就导致学校内部的管理,也不得不按照行政机关的模式来运作。管理体制上的行政化和学校内部运作的行政化是一个因果关系,因为就目前来说,高校不可能脱离现有的管理体制独立运行。 记者:那么从您和您所在的西北政法大学来说,在当前的这种体制下,对去行政化作了哪些努力和探索? 贾宇:从我们西北政法大学来说,一直在努力改善校内的管理问题,我们明确提出了要反对学校的行政化,突出学术权力和学术价值,比如我们学校从2004年以来,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任和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主任都推荐德高望重的、在学术上有所建树的教授去担任,行政领导不担任学术委员会和教师职称委员会这两个最重要的学术评价机构的主任,让学术的归于学术,行政权力不要给予太多的干涉。学术管理行政化是学术的天敌,学术自治是所有学者的理想,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分野亦是学术自由的核心问题,大学必须有学术创新的广阔空间。虽然我也是个学者,但我的校长职务,有时候可能要求我瞻前顾后、平衡左右,使我无法以纯学术的眼光来判断学术问题。所以这些职务,我们都交给德高望重的纯学者来担任。这样,就可以引导教师专心致志于教学科研,不必羡慕一官半职,不必存心疏通关系。 记者:把学术归于学术,这应该是一个比较有意义的探索和尝试,那么这种现象在其他高校是什么情况呢? 贾宇:当然其他高校也许有他们自己的特点和理念,但就我了解,目前国内高校里面绝大多数都是校长来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教师职称评定委员会主任的。我们在校内意识到这个问题,就从我们能力范围内来改变这种现象,校内尽可能提高教师的地位和教师的发言权,试图让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分野,学术评价的问题不要由校长的行政权力来左右。还比如学校办公场所比较紧张,但我们从2006年开始,书记、校长和学校行政机构带头腾出北区的办公室,给教授配独立的工作室,用来辅导学生,进行学术讨论、学术研究,这在其他大学里基本上也是没有,我们所做的这些就是尽量想办法提高教师在学校的地位,提高教学科研在学校的地位,想把学校办得更像一个学校,而不是一个行政单位。这是我们去行政化的一些努力。 但实际上,在现有的管理体制下,很难彻底地做到专家治学和高校以教学科研为中心。学校自身内部的改革和改善是非常有限的,更重要的行政化是教育管理体制的行政化。管得太细太多,就像父母管儿女一样的管理,比如去年饱受各界批评的本科教学评估,管到每个老师的教案,太细了,我们有教授有个形象的比喻,叫做“教鱼游泳”,意思说,人害怕鱼不会游泳,然后跳进水里去教,这是非常荒诞的事情。 给大学以独立的办学自主权 记者:针对大学的去行政化,有人提出去掉校长的行政级别,但也有一些人提出反对的意见,您怎么看待这件事? 贾宇:大学校长的级别,取消还是不取消,两者都有道理。取消的,意思是不要把大学纳入行政序列;不主张取消的则认为整个社会都是一个行政化的社会,如果单单把大学校长的级别取消了只会让大学更加边缘化,更加没地位。其实取消不取消这个级别和大学的去行政化没有直接的关系,最主要的还在于我们有没有一个严格按照高等教育法设立,有独立办学自主权,符合教育规律去办学的高校体制。如果有,那给不给级别都是次要的。但大家担心的是,取消了行政级别,独立的办学自主权还没给,那岂不是什么都没有了,原来还可以拿级别抵挡一阵子行政干预,争取一些应有的权利,现在级别没有了,那教育行政部门一个副处长都可以把你指挥得团团转。 记者:行政化对大学的制约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贾宇:首先,应该说,每所大学都有自身的特点,他的学科设置、学科特点、研究领域和中心任务都是不同的,但在我们行政化的指挥棒下就会以一个几近于相同的模式和体系来对你进行考评,这种评价体系的设计是非常长官意志的,比如说,对所有大学都有实验室设备有多少的指标,你想想,对于一个文科类大学,人文社科类大学,怎么可能去配备那么多的实验室,爱迪生可以在实验室里经过无数次试验发明电灯,你能想象马克思不经过广泛的社会调查和实践写出《资本论》吗,其实社会就是人文社科类大学的最好实验室,人文社会大学的老师和学生要做大量的社会调查和实践,然而对这种社会调查和实践没有科学的评价体系。这种僵化的考评体系,只会给大学更为严重的束缚和日益错误的导向。 其次,我们认为,不是说政府不能管大学,而是说政府应该只管好方向性的东西,而是政府管得太细就管不好了。大学都搞得千篇一律,没有自己的特色。为了能够达到所谓的“大学”标准,工科也办法学,法学也办工科。导致学生和学科的质量都在下降。现在这种把学科、教授、学生都按计划配置好,教授要发表多少文章,发在什么地方,都要有要求,规定的这么细,让社会上人觉得很可笑,没有自由,就无法培养合格的人才。 所以说,大学的去行政化,要害是整个国家管理体制的改革,给大学以办学自主权,给大学以区别于行政机关的独立的法律地位。我们的教育要培养人才,要做教育大国强国,这条做不到,我们的教育没办法脱离这个窠臼的,我们也培养不出来一流的创新型人才。 解答 “钱学森之问”,需要政府解套 记者:“中国大学为什么培养不出来杰出人才”是钱学森老先生一生都在追问的一个命题,也是困扰了中国教育界多年的命题,作为一个高校校长,您觉得这个问题好回答吗? 贾宇:这个问题好回答,但不好解决,这是一个非常浩大的工程。 首先要说,我们为什么培养不出来杰出人才,这和大学行政化是一个因果关系。行政化了以后,对大学校长的要求,对于大学教授的要求,对于学生的要求都是千篇一律了。 多元才能创新,千篇一律怎么能够创新呢?看看我们的大学,从招生开始所有学生都答一套卷子,过了分数线上大学,过不了就淘汰。一个大学丧失了在招生、教育、科研方面的创新能力,丧失了学院的特色和个性,没有追求学术的积极性,只有追求权力的积极性,怎么可能有创新能力?一个丧失了创新能力的大学体系,怎么可能培养出来具有创新精神的杰出人才? 再看看我们的学生和学生所处的高度紧张的就业环境,原来的大学生,在大学的求学基本不带有太大的功利性和目的性,就是为了充实自己,提高自己,学点真正的东西。可是现在的学生呢,从一进校门就为自己设定了目标,考研、出国、过级、考公务员、考司法考试,整个大学过程都围绕着这些目的去学习,他怎么有可能去渊博自己的知识,提升自己的创新能力。学生跟着就业的指挥棒走,不能怪学生,但客观上学生就没有了创新的积极性,和就业无关的,他不感兴趣。一批批学生都是这样,他怎么创新。整个社会,人才的概念没有,就看你的文凭高不高。 记者:其实高校应该也注意到了这种从招生开始带来的弊端,所以,以北大、清华为首的名牌大学开始了自主招生,这种自主招生会不会对培养创新人才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贾宇:我想他们的初衷是好的,但这件事情的最后走向完全出乎大家的意料。我想说的是,整个社会在呼唤人才概念的同时,也要给大学一个信任度,给大学一个自主办学培养的空间。就拿北大、清华的自主招生改革来说,这个消息一经公开,迅速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但也引起了全社会的监督。看你招什么样的人,一旦这个人分数很低,不管他其他方面才能高低,一定是关系户,一定是有背景,逼得大学不得不像原来一样,招的还是中学里面成绩最好的、拔尖的学生,天才一个都招不进来,自主招生也就变得毫无意义。本来是想招一些有创新潜力而不是学习机器的人才,可最后是天才招不进来,也不敢招,没办法,大学校长和中学校长都顶不住这个压力,舆论的压力。 社会一方面要求大学培养创新型人才,一方面却又不给大学选拔和培养创新型人才的空间。当然社会上这种顾虑和担心有没有道理?有道理,确实社会风气不好,腐败现象渗透到了我们生活的每一个空间,大学也不能幸免。但是问题总有两个方面,按照这种不信任的话,只能在舆论的压力下,迫使教育主管部门对大学进行更严密的管理和指导,大学就更培养不出杰出人才、创新型人才了。改革必须要付出代价,这个是肯定的,但我们要看,这个代价是不是值得,是不是会换来一个更长久的、更大的利益。 法科毕业生就业率低,我很心痛 记者:前段时间,有媒体报道,山东济南经过层层考试,选拔出了五名掏粪工,其中有一个就是学法律的,您作为政法大学的校长,看到这则消息的第一反应是什么? 贾宇:很心痛。首先我声明一点就是,工作本身无贵贱,对这些孩子们的选择也无可指责,但实在用不着十年寒窗,四年大学本科教育后去干这个工作。我想这个工作去做,也不是不可以,但是最好还是要把他们放到更有用的地方。 我不希望我们的大学生去做这样的工作跟对这个工作本身是否尊重是两码事,没有关系。甚至我认为他们都是很优秀的,就像其中一个女孩说的,我总不能大学毕业了还当啃老族吧,我得先有一碗饭吃呀。上面这些现象本身的褒贬我们不谈论,我想需要反思的是我们的人才培养制度是不是出问题了。是不是人尽其才,人尽其用了,我们这么大的高等教育投入,是不是让这些大学生们都有他们发挥才能的地方了,这确实是我们的政府和社会要思考的地方。 记者:一个奇怪的现象,本来我们的社会经济越发展,问题和纠纷越多,越需要更多的法律人才,可现实却是有那么多的法学毕业生,毕业即失业,没有用武之地,没有属于他们的一个舞台。这个现象您怎么看? 贾宇:你说的没错,按道理来说是这样的,我想这个问题要分三个层面说。 首先,我们的法律人才的质量怎么样?国家需要法律人才没错,但是不是法律人才的素质,对法律知识技能的掌握,都符合人家的要求。原来全国就那么几十所法学院校,现在670多所大学都办法律系。在校法学学生达到40万,你能说这些法学学生都是符合要求的。 其次,社会纠纷和矛盾在增多,但我们的法制是不是在迅速发展,我们司法机关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是不是在不断的提高,我们司法的威信是不是在不断提高,这些问题都是值得研究的,并不是想当然的认为,我们在搞法治国家,社会就需要越来越多的法律人才。 最后,法科学生自身来说不要把自己局限在公检法司。比如你们新闻行业也可以介入,法律的思维方式对新闻的采写很有帮助。另外,企业需要,社区需要,基层也需要。考村官呀,考社区呀,都是就业途径。任何国家法官、检察官的数量都是有限的。 当然,从总的方向上来说法律人才的未来是很好的,这个没有问题。关键是要提高法律人才的培养标准,末端的淘汰,高端的再提高,法律人才素质提高了,就业也会提高。 记者:还有一个现象就是,有些法学毕业生本身也通过了司法考试,但就因为通不过公务员考试而不得不徘徊在法官、检察官队伍之外,而现实却是我国西部基层法检部门法学人才严重的断层和缺口,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贾宇:这个问题其实国家也早已有所意识,早在几年前中央政法委就有过两考合一的想法,就是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可以不用参加公务员考试,自动取得进入法检队伍的资格,可是后来因为部门的衔接问题,一直没有能够得到落实。这就导致许多通过司法考试的因为通不过公务员考试,无法进入法检队伍而法检队伍内部又面临着断层和缺口。 当然,这些年我们通过对西部基层的降分等措施,在缓解这个困境。我是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委员会的成员,当时也有很多人对于西部降分不支持,说要维持法律资格的统一,但我提出一个观点就是,你不能为了给将要饿死的人吃鲍鱼,而连馒头都不给他们吃吧。司法考试如果不能很好的解决法官检察官问题,这样的考试将没有任何意义。 记者:感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最后能不能简单谈一下您所理解的大学和大学精神? 贾宇:蔡元培先生早就说过:独立之思想,自由之精神。我想这就是最好的大学精神,而谈到大学,我要说,大学是社会和民族的脊梁,人才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一定要想方设法保留大学这块净土,大学里边有了创新和自由,国家和民族就有了未来和发展,大学,是保存国家和民族元气的地方。(图片 母家亮摄) 来源:
2010-05-05守护司法良心 践行司法为民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 贾 宇 2010年3月1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出:“深化司法作风和法院文化建设,树立人民法官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公正、廉洁作为司法人员的核心价值观,是容易为大家所接受的。为什么还要把“为民”列入核心价值观?如何理解和践行司法为民,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存在何种内在的逻辑关联?笔者结合数次聆听王胜俊院长主要讲话的体会,试图侧重这一个方面谈点认识。 一、司法为什么要“为民” 其一,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中的重要体现,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事业就是要维护、发展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和力量之源。坚持司法为民,人民群众的利益在司法过程中方能够得到实现,我们党方能够始终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1)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学习贯彻“依法执政”科学思想的基础上作出的理论创新,是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运用于司法实践的科学概括,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本质要求和基本价值取向。(2)司法为民是人民主权原则在司法中的体现,是国家软实力的组成部分。众所周知,一个国家的“硬实力”主要指的是经济、科技和军事实力,而“软实力”则是指文化和制度以及核心价值观。而现代国家之间的竞争,经济科技军事力量固然重要,但制度文化建设同样具有非比寻常的意义。我们的司法只有始终坚持司法为民,才能够增强民族的凝聚力,提升我们在国际社会中的竞争力。(3)司法为民还是增强政党统治合法性的关键,也是现代民族国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维护统一、稳定、法治和发展的基本要求。如德国学者韦伯就曾经提出统治的“合法性”论题,韦伯所述的统治的合法性的核心就是“能够得到大多数人拥护”。韦伯的这一观点,深刻地揭示了现代民族国家的统治奥秘和治理要诀。 其二,司法为民是中国共产党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创新。从20世纪30年代初期的中华苏维埃时期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起,人民司法事业在党的领导下,不断走向规范、完善。其间虽然历经了曲折和坎坷,但形成并始终保持了优良的司法为民的传统。在新的历史时期,司法虽然应当符合时代要求、反映和体现时代的特征,但司法为民的核心价值理念不能改变,司法为民的优良传统始终不应丢弃。强调以人民的利益作为司法的根本出发点,是对法律工具观的一种观念扭转。司法为民要求司法体现人文关怀、改善司法作风,树立正确的司法目标和理念,从而展现出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在新时期的时代特征。 第三,司法为民是社会转型时期中国的社会现实对司法的紧迫要求。当前,我国处于急剧的社会转型时期。一方面,经济总量在大幅增加,贫困人口大幅减少,国际影响不断扩大;但另一方面,社会利益格局严重失衡,社会贫富分化严重,阶层利益分化严重,人民内部矛盾凸显,矛盾类型日益复杂。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摩擦和冲突大量出现,社会不公正现象突出。社会急剧转型中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急剧增加,必然导致很多的矛盾和纠纷以诉讼的形式涌向法院。如最高人民法院的报告显示,1985年全国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总数为85.3万件,1996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总数为469万件,而2009年全国各级地方法院审理各类案件数量已达到1137万件。在社会矛盾集中喷发的转型时期,司法机关的司法能力和司法责任就显得尤为重大,因为司法是“制度化地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而只有坚持司法为民,才能够妥善运用调解、审判等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司法机关才能够准确把握司法的政治方向,完成当代中国社会赋予司法的政治使命。 二、如何正确理解和贯彻司法为民 作为社会正义维护者的广大司法人员,只有坚持司法为民,才能够实现“人民利益至上”的法治目标,只有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司法理念,才能够增强群众观念,加深群众感情,改善司法作风;才能够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利益,妥善处理各种利益纠纷,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利益问题。那么,在司法中,如何正确理解和贯彻司法为民的理念? (一)司法为民是职业司法的努力目标。司法为民并不等于大众司法、民众司法。司法为民和职业司法并不矛盾,具有统一性。努力提升法律职业的专业化的方向无疑是正确的,但在推行职业司法的过程中,我们出现了一些偏差,那就是重视司法的技艺训练,而忽视司法的良心培养。司法为民的提出,实际上是对司法良心的重塑。但是强调司法为民,并不等同于把司法的主体定位为普通群众。(1)从司法主体上来看,现代司法应当是职业司法而不是大众司法,司法为民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而不是普通民众,这是因为,司法权本质上是一种“裁判权”,是一种国家的职权和公务行为。司法为民从历史逻辑上,承接了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但司法为民与历史上的为民司法又不完全相同。大众司法的提法容易让人形成司法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误解。而司法为民,虽然同样强调司法不能够脱离群众,但这是职业司法人员的努力目标,即要求职业司法的服务对象是人民群众,职业司法者要坚持走群众路线,紧紧依靠人民群众。(2)司法裁判的渊源和依据主要是法律,即由有权立法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道德、政策、风俗、惯例、判例、衡平等其他非正式法律渊源虽然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被法官认可为判决的依据,但是,这些法律渊源在司法中只能扮演补充角色。所以司法中不能用这些非正式法律渊源去取代正式的法律渊源。(3)司法裁判中理解和运用的法律原理应当主要是“法理”而非“常理”。早在17世纪,英国的大法官科克就论证了“自然理性”与“人为理性”的差异,论证了司法职业化和职业理性的正当性。这种历史传统表明,很久以来,法律职业共同体推崇的“法律思维”,是一种特殊的理性而不是简单的常理、道德哲学或权宜的政策,而是一套由法官提出并在他们的司法决定中表述或隐含的学理体系。之所以坚持司法之“理”主要是法理而非常理,这是因为,常理属于经验性知识,具有非系统性等不足。在司法中,常理固然是法官认识案情、解释法律、展开逻辑推理的前提和基础,法官运用常理也可以检验和校正法律推理的过程和裁判的结果,甚至法官还可以将常理作为法律论证的资源。但是,我们不能过于夸大常理在司法中的作用,更不能用“常理”去简单取代“法理”。(4)司法为民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脱离司法为民的司法宗旨和理念,司法就可能蜕变,就可能脱离民众,最终会被民众抛弃。司法为民的核心是要求广大司法人员重塑司法的“良心”,而良好的司法愿望如果能与高超的、职业化的司法技艺和技能相结合,司法公正就能够圆满实现。 (二)坚持司法为民,有助于促进法官正确运用法律方法。“徒法不足以自行”,这是几千年前的思想先哲孟子的名言。众所周知,立法者首先会在法律条文中融入自己心目中的公平正义理念,不过,立法者通过法律语言固定下来的正义,只是一种处于静止状态的“正义”。而再公正的法律规范、再美好的法律愿景,都需要借助于司法机构和司法人员的贯彻落实,所以司法人员是真正能够将国家的立法正义运送到广大民众心中的社会正义的运输者。因此,高素质的司法主体就成为司法正义实现的关键。近年来,在推行司法职业化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单纯强调“司法技术”的司法哲学倾向。按照这种观点,似乎一名司法人员只要掌握了丰富的司法“技巧”和手段,就能够正确裁判,就能够发现裁决案件的“唯一正解”。但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发现,如果司法技巧被某些失去了司法良心的司法人员所掌握,则这些技巧就会蜕变为司法的“奇巧淫计”,异化为瓦解司法公正的手段、解构法治和颠覆司法公正的因素。所以,坚持司法为民的核心理念,有助于防止和克服法官玩弄审判技巧,使严密的逻辑推理能够与铁肩担道义的司法灵魂紧密结合,使高超的司法审判技巧能够成为社会正义的看护者而不是社会正义的埋葬者。 (三)司法为民的实现,需要法官树立司法良心,更需要司法制度的监督和制约。司法人员的自我约束与司法制度的监督和制约,两者不可偏废。每一名司法人员,首先应当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和价值观,强化自我约束和监督意识。司法人员具备高素质的法律素养、高尚的职业道德,恪守职业规范,具备慎权、慎独等自我修养,只是司法为民和司法廉洁实现的内在要素。但好的制度能够使坏人变好人,而不好的制度,则有可能使好人变为坏人,落入“清官堕落定律”制度陷阱。因此,健全、系统、良好的监督制约机制的实施,同样是保障司法廉洁,落实司法为民的关键环节。在当下的司法背景中,一方面要大力宣扬优秀法官的典型事迹,另一方面,则需要大力惩戒司法违法行为,以防范和克服人性的弱点,确保司法为民具备良好的主体条件和制度环境。 (四)实现司法为民,需要正确理解和推行“司法能动”。在追求司法的实质公正和衡平正义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种司法能动的哲学观。对这种司法哲学观点,我们需要正确理解、准确把握、谨慎推行。原初旨意义上的“司法能动”发端于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它指的是司法裁判过程中的“立法性司法”和“造法性司法”。就美国的经验而言,司法能动需要具备很多条件,包括良好的法律素养,丰富的社会阅历、经验和知识,法官终身制,具有高度的社会正义使命感,法律职业群体享有良好的职业声誉,以司法的独立、公正、权威廉洁等为前提,法官具备高超的司法技巧等等。其中,高素质的职业法官,是美国司法能动得以成功运作的主体条件。这一历史事实表明,司法能动需要以一系列的主客观条件为前提。从这个角度来看,司法能动比司法克制对法官的要求更高。就目前我国推行司法能动的状况来说,扩大司法管辖,强化司法利民、便民、亲民,积极采取措施提高生效裁判的执行率,都是正确的“司法能动”,但是也出现了任意“能动”缩小立案管辖范围、任意超越法律进行裁判等不足,这些都是需要改进和纠正的。 三、如何正确理解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司法廉洁的关系 其一,司法为民和廉洁司法、公正司法的追求目标完全一致。司法廉洁是司法为民的最基本的要求和司法职业的道德底线。法官的素养具有多种,但最基本的素养应该是:不贪赃、不枉法。因为司法权力一旦被“寻租”,则不仅不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反会因为司法贪贿而导致腐败,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严重损害人民法官的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可见,司法廉洁虽然是司法最基本的理念,但又应该是核心的司法理念。因为司法廉洁是司法良知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最底线,应该成为司法人员的基本行为准则。 其二,贯彻和落实司法为民,从高标准要求来说,就是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意味着,司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规范的司法程序、对法律能够准确理解、对法律事实作出准确认定、在此基础上,作出公正的司法裁判,此外,还包括在疑难案件中能够衡平司法。所以,公正司法意味着法官能够将一般情形下司法的形式理性与特别案件中司法的实质理性紧密结合。 综上,践行司法为民,需要司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始终心系民众,在坚守司法廉洁、守护司法良心的前提下,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向社会运送公平和正义。
2010-05-04记者:近年间,高校学术腐败、学术造假、学术不端行为经常会出现在媒体的报道中,您在高校和学术界多年,怎么看待高校屡屡出现的这种学术不端现象?这种学术不端和学术造假主要表现为哪些形式? 赵馥洁:近年来,甚至可以说是十多年以来,学术界学术不端、学术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高校和学术机构的声誉,让人很痛心。 据我所了解,目前学术界的不端行为大体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个是抄袭:论文和学术著作的抄袭现象,在一些学者、特别是青年学者里面时有发生,为了更快捷地追求利益,嫁接抄袭国内外已有的学术成果,或者改头换面当做自己的学术成果。有的文章还发表在一些权威杂志上,造成了很严重的影响。第二种现象就是学术评估、审评的材料造假,包括一些学术机构在申请项目、评奖和评职称申报的材料中掺杂水分,甚至是明目张胆地伪造数据和观点。第三种就是学术交易。比如一些学者为了发表文章、出版著作、申报奖项、评定职称等,不是通过正常的学术渠道去争取,而是通过拉关系、利益交换,甚至用权力干预来获得,这在学术界不在少数。学术交易相对于学术腐败的其他形态而言,是更让人痛心的行为。一般的抄袭、拼凑不过是学者个人单方面的学术道德败坏,而学术交易成了一种双向的互动,这无疑将进一步加剧学术腐败。 特别值得提出的是,这几年,这种不良风气由原来的一些边缘学科和不知名大学,开始向各种学科和知名大学侵蚀,这不得不引起学术界和有关监管机构的注意。 记者:我们看到,经常有一些作假的论文和学术成果是通过知名的学术杂志发表的,这又说明了什么? 赵馥洁:这还是我上面所谈到的那个原因,就是一些非学术因素的影响和干预。一些报刊编者在发表学术论文的时候,不是着眼于论文的质量和水平,而是看与学者的个人关系、学者的名望,甚至看对刊物的经济利益。学术的判断标准被非学术的因素干扰和扭曲。 记者: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学术界都是让人感到很神圣的一块净土,因为学术的纯洁和进步事关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那么这些负面事件对学术界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哪里? 赵馥洁:首先毋庸置疑的就是严重影响了学术的健康发展。学术的研究本来应该是学者们通过端正的学风、认真的态度和兢兢业业的工作所取得的,而不应该是以歪门邪道、不道德的手段窃取得到的,这一点严重影响干扰了学术本身的健康发展。其次,影响了学术评估氛围的公正性,使学术评估的公正价值失落。第三,对社会道德、社会风气有不好的影响。学者应该是社会风气的表率,当学者不能以学术良知来端正自己的品德,必然影响到了社会的风气。第四,使一些真正的学者,他们的学术研究和学术成果以及他们在学术研究中所体现的学术品格,会被这种不良的风气所遮蔽和压抑,因为不良的现象、成果如果得逞的话,势必让一些兢兢业业搞学问的、甘于坐冷板凳的人不被社会、学术界、知名刊物所关注、所重视,他们的这些精神、人格和学术风范就被遮蔽了,不利于学者特别是青年学者的健康发展。 记者:那么您认为,造成这种学术不端风气的原因是什么?哪里出了问题?应该怎么改变? 赵馥洁: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首要的原因是,市场经济的一些负面效应,比如唯利是图、功利主义、利益至上这些风气侵蚀到了学术界,使一些学者在金钱利益的诱惑下,不能安于学术研究,急于出成果,然后用成果来换取名誉、地位甚至金钱,自己的学术人格和价值观念受到了扭曲。在这些诱惑下,有些学者坐不住了,开始私欲膨胀,把对名利的追求高于一切,价值观念受到异化。 其次我们的学者继承历史上的一些优良传统、优良学风的精神淡薄了。历史上许多大学者在创造了学术理念的同时,也培养了优良的学术精神和治学作风,特别是一种学术自律精神,而现在的学者就缺少这种自觉的学术人格追求。所以我们当前在培养学者过程当中,应当特别重视学风教育,特别是年轻学者,不只是要求出成果,还要优化学风。 再其次,我们现在学术成果的评价评估体系,不成熟,不健全,不科学,给造假者钻了空子。目前学术评估上的最突出表现是只看量不看质,以量代质、量重于质,很多评估当中要求你发表了多少篇文章,出版了多少部著作,在什么种类的杂志上发表,还包括评估专家、教授、学者等,只重发表学术论文和学术成果的数量不重质量。事实上,把学术研究的成果数量化,是一种简单化、不科学的评估方法,只是操作方便。但很明显这不是一种科学、全面的方法。 要改变这种现象,急需推出完整的、健全的、科学的学术评估体制,要建立一套既推进学术发展,又体现公正性的评估体系,这是当务之急。
2010-03-30牟新生:倡议领导干部带头说真话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牟新生称应加强民主,加强工作作风建设,让大家畅所欲言 (新京报2010年3月9日第A12版) 中国社会发展到新的阶段,需要新的思想解放,需要真正的内部改革,特别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改革的核心就是公权力的法制化。首先还是加强民主,改进作风,风气变好,社会风气就会变化。 ——牟新生 67岁的牟新生以直言而闻名。为了说真话,他付出了不少代价。到全国人大第一次发言就捅了娄子,在三鹿奶粉事件中“放炮”。 本报围绕“说真话”对其进行了专访。 ■ 人物简介 牟新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 生于1943年12月,陕西扶风人。1968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1998年12月任海关总署副署长。1999年2月任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2001年4月任海关总署署长。2008年3月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牟新生曾参与查办“厦门远华走私案”,赖昌星曾经想要“灭了他”。 【说真话】 我一直比较敢讲真话 为何真话少、官话多?中国几千年的皇权意识作怪,官本位的思想太厉害了。 新京报:你看到张维庆委员关于“官员说真话越来越难”的言论吗,有什么感受? 牟新生:看到了他的讲话,很赞同,很有同感。 新京报:现在在一些地方,真话少、官话多,这是为什么? 牟新生:我个人的看法,现在一些地方的工作作风、文风、思想作风都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腐败问题成为社会焦点,中央反腐败的力度不断加大,但每年抓出来的省部级干部还是很多。改革开放成就很大,但社会发展不平衡,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不协调,政治体制改革滞后,这是根本的问题。 另一个,也是中国几千年的皇权意识作怪,官本位的思想太厉害了,一些领导干部自觉不自觉就有这样的想法。 新京报:你当时在海关总署当署长时,敢不敢讲真话? 牟新生:我一直比较敢讲。我补充一点,腐败问题解决不好与用人机制也有关系。我曾给组织部门提过意见,本来各项法规规章都很不错,但没有执行到位,在目前体制下,地方和单位一把手的权力高度集中,特别在用人上。我在海关10年,当一把手8年。感觉就是一把手权力太大,尤其在用人上,说一句话,别人很少敢说不。后来发现这个问题,就很注意了。 【领导视察】 应对领导地方有“规则” 有的领导去视察,周围几十个人前呼后拥,大部分都是民警和干部化装的。 新京报:一把手的话对干部选拔有多大的作用? 牟新生:决定作用。干一把手时间长了,如果一把手有点意思,都不用直接表白,下面的人马上顺着你来,这种机制很危险。我发现这个苗头后就特别注意,后来就发现有的人不是我看到的那样,有的干部是两面人,领导面前一套,群众面前一套,群众评价和我的评价完全不一样,我就特别注意,领导人的决定起关键作用。 这个问题不解决的话,好多问题解决不了,表现在用人上特别明显,制度是制度,说一套做一套——靠小集体定名单,靠主要领导定名单,视野不开阔。 新京报:张维庆还讲到领导下基层视察、调研的真实性问题,你怎么看? 牟新生:这个问题是存在的,譬如有领导下去视察,当地都预先进行了周密部署,安排得非常具体,领导人成为了一个“机器”,这是很可悲的。还有的领导去视察,周围几十个人前呼后拥,大部分都是民警和干部化装的,全是假的。这都是真实的事情。有的领导知道这个规则,所以经常搞突然袭击,但总是有限的。 【文风】 用一段话说一句话的事 现在一些领导讲话、报告前半部分全是套话。“党八股”太厉害了,本来一句话说的非常明白的,一定要绕来绕去说上一段。 新京报:文风也是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 牟新生:我在文风上意见提的很尖锐,现在一些领导讲话、报告前半部分全是套话,只有后半部分有点实在的,云山雾罩的,“党八股”太厉害了,本来一句话说的非常明白的,一定要绕来绕去说上一段。现在有些领导的讲话和报告都是秘书坐在屋子里编的,总会有江郎才尽的时候。 新京报:你当署长时,自己写讲话稿吗? 牟新生:说实话,一般开党组会都是自己写,开全国关长会,那不是自己写,因为是总体报告,我和助手先开几个座谈会,搜集意见,研究出一个提纲,再听取司局级干部的意见,先发表意见,我口述一个提纲,秘书写完后再发回去听取意见,写完以后再发给大家讨论,修改,最后成稿。但一般的会议从来都是我自己写。 新京报:其他领导干部的情况呢? 牟新生:我了解到的一些领导干部还是不错的,比较务实,发言都是自己写,甚至就写在一个破的小笔记本上;有的领导虽然用准备好的发言稿,但能看得出其中有自己的东西;但是也有一些干部发言,都是事先准备好的打印稿。总的来看,估算一下,大概三分之一的领导干部坚持自己写发言稿吧。 新京报:如何改变这种状况? 牟新生:我赞成张维庆的建议,倡议领导干部带头说实话,说真话,只有他们带头,下面才敢说,同时要批评不讲实话的、不讲真话的现象,这个风气才能够有所改变。应该说,多数干部是想说真话的,但存在不敢说、没办法说的情况。 【工作作风】 加强民主,畅所欲言 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征求意见时,我当时提意见说要认真解决一件事:让大家畅所欲言。 新京报:你提到过有一次工作人员篡改你的发言,导致你当场撕掉简报? 牟新生:是在一次会议上,我发言后,工作人员给我出了简报。简报上说我赞成什么,全是那些套话,都不是我说的话,而我说的话却一句没有,当时我就把简报撕了,弄的别人也挺尴尬,但我实在忍不住。我始终觉得,应该听取不同意见,不然开会干什么呢?官场不正之风的一个表现就是没有民主的气氛。现在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开会的氛围我就喜欢,你讲什么,简报录什么,觉得自己的话起作用了。 新京报:对这种风气你有什么药方? 牟新生:首先应该是加强民主,加强作风建设,不能搞官样文章,文书就是思想的反映。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征求意见时,我当时就提意见说要认真解决好一件事情:让大家畅所欲言。现在社会环境已经大不一样了,不能还是一个封闭的系统。 我的看法,中国社会发展到新的阶段,需要新的思想解放,需要真正的内部改革,特别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改革的核心就是公权力的法制化。首先还是加强民主,改进作风,风气变好,社会风气就会变化。其次,政治体制改革要有新的思路,要有作为。现在经济发展得很好,社会问题更要解决好,我看现在中央已经意识到了,比如重视收入分配问题,下决心扭转收入差距。我感到很欣慰,眼下的关键是需要具体的措施去落实到位。 采写/新京报记者 李立强 实习生 陈伟 厦门远华案查办者牟新生:赖昌星曾想“灭了我” (华商网-华商报 2010-03-11) 牟新生 3月6日,全国政协常委张维庆,细数当前迫切需要改变的官场歪风。 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牟新生直言,赞成同乡张维庆的说法。 张维庆,陕西临潼人;牟新生,陕西扶风人。两位平时就是朋友的陕籍高官,此番“放炮”言论被媒体誉为“最犀利”。 牟新生,67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曾任公安部副部长、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海关总署署长。曾参与查办“厦门远华走私案”,赖昌星曾放言想“灭了他”。 昨日下午4时,牟新生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谈赖昌星 听说他想用3700万贿赂我 采访牟新生,绝对离不了赖昌星的话题。 牟新生说,当年查的涉案额在800多亿元,最后落实500多亿元,这个数字即使放到现在,也是罕有的一个数字。 虽然交手多次,但十年来,一直未曾与赖昌星见过面的牟新生说:“这段经历也是我一生中很重要的一段故事。我后来总结,赖昌星就是当时经济体制下产生的一个怪胎,智商很高,你很难想象一个3年级文化水平的人,能把一张腐败网、走私网铺这么大,从这一点上看,这个人不简单。” 当年没有抓住赖昌星遗不遗憾?牟新生说,也没啥,专案组到厦门后,第一个抓的就是他公安系统的保护伞,不过赖昌星已离境。 赖昌星最近通过媒体表达自愿回国的三个条件。其中,他提出,自己的行为是利用了体制的漏洞,并非靠行贿成事。牟新生说:“这纯粹在胡说!海关总署接到举报时,赖昌星曾拿3700万到北京活动,而且主要活动目标听说就是我。这个案子我一直还是很关心。现在主要由外交部在交涉。不过一个犯罪分子跟国家讲条件,本身就无比荒谬。” 谈说真话 领导要带头说实话 “你说真话的言论,被很多人称赞。”听到记者称赞,牟新生笑答:“我说得有点多了,媒体报道得也有点多,特别是选的角度太激烈了。” 牟新生说,他的本意其实是批评现在官场的一些作风。开会光说官话,这很不正常。会议不是目的,目的是让大家畅所欲言,找出问题,共同研究解决。有些领导习惯念文稿,稿子还特别长,抓不住问题,浪费大家时间。“大家的愿望都是说真话,敢说话,但有时候不敢说。”牟新生说,这是风气问题,领导要带头说真话、说实话,只有他们带头,下面才敢畅所欲言。 谈监督 政府法律监督最有效 政府工作报告和人大常委会报告里,多次提到要创造条件让百姓能监督政府。 对此,牟新生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身就是对政府的监督。这么多年,监督越来越健全、也越来越到位。 可能老百姓会认为没有途径监督政府?牟新生说,“长期以来的官本位思想,给老百姓也是一种思想束缚。百姓有冤情,都想上访,甚至到北京找清官申冤。其实,说到底上访也是一种监督。我认为,九成上访的百姓都是有道理的,上访的问题都不复杂,完全可以在基层化解。但是,上访不见得是一种好途径。我们的法治宣传,必须让百姓意识到,用法律监督政府最终还是最有效的手段。” 牟新生说,总理报告提的“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说得非常好,这是一个主张,要做到将主张化为现实,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公权力太大,缺乏必要的监督和透明度,是百姓监督政府的最大障碍。要靠制度和机制、靠选拔有素质的官员,规避大部分矛盾。 谈户籍制度 户籍改革要靠城镇化 对于两会热议的户籍制度改革问题,牟新生认为,户籍改革不是简单的一步到位的问题。户籍的背后,附带的是社会福利保障。 城乡总归有差别,而且还在扩大。现在大量的农村人口进城,新生代农民工进城,城市只能吸纳一部分,不限制肯定不行。 户籍问题肯定要解决,不解决将会引发社会问题。牟新生说,一些发达国家在核心城市周边都有贫民窟、难民营,就是因为城市容纳不了,没有生活保障,只能蜗居到城市郊区。 牟新生说,现在国家也在搞试点。但从根本上解决户籍问题,还要靠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发展中小城镇,让他们能享受到城镇化发展带来的社会保障。 本报特派北京记者 孙洪伟 文/图 牟新生:我没啥财产 住国务院福利房车就买不起 (华商网-华商报 2010-03-11) 专访牟新生:我没啥财产 住国务院分的福利房;车更买不起,是国家配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牟新生说,财产申报制度有两个现实问题,首先是官员财产的定义。 牟新生举例说:“我现在正部级,每月扣税后工资8000多元;我的薪资在北京买不起房,现在住的是国务院分的福利房,个人负担了一部分,不过只有使用权;车更买不起,也是国家配的。划定财产,无非房车及一些合法的收入,论财产的话,我好像也没啥财产。” 其次,申报能不能起到约束作用,这还需要配套的制度做支撑。原则要保证官员如果不申报财产,监督可以发现问题。 牟新生认为,申报并非主旨。老百姓最大的意见还是集中在官员的“灰色收入”上。 本报特派北京记者 孙洪伟
2010-03-10“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些重要的词汇,已经成为人们耳熟能详、各级领导干部随时提及的话语。可是当人们说出这些话的时候,心里是否明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意味着什么?法治的核心是什么?这些内容包括有些干部也不一定很清楚。 对此,记者近日专访了多年来一直积极呼吁并倾心参与全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博士生导师贾宇教授。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大家守规矩 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根本转变,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变革。贾宇教授认为,在推进法治的进程中,遇到了不少困难。一方面,部分党政机关干部,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意识薄弱,要适应从“我说了算”到“法说了算”的转变还很难;另一方面,广大民众也没有养成依法办事、依法表达诉求、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习惯,有些利益群体倾向于以非法治的方式表达诉求。 贾宇教授说,近几年全国各地不断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比如云南孟连事件、贵州瓮安事件、湖北石首事件、甘肃陇南事件等都是这方面的例证。管理者与被管理者都做不到依法办事,就会在某些时候、某些地方出现无政府状态,就会破坏安定团结、经济繁荣的大好局面。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提出的。党中央要求全社会各阶层都要树立法治理念,大家都讲法守法,法治国家就是要形成大家都守规矩的局面。 “法治陕西”我们可以走在全国前列 作为西部大省,近几年来陕西在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陕西怎样才能真正实现西部强省的目标,贾宇教授提出,除了经济要继续往前走,法治建设也得大步往前走。 贾宇教授说,浙江省已经大张旗鼓地提出了“法治浙江”的治省方略。陕西培养法律人才的能力并不比浙江弱,但仍有很大发展空间。如果处处依法办事,外商会感觉陕西的法治环境很好,利益能受到保障,从而愿意来这投资,同时陕西人走出去与别人交流,人家会说你是从一个讲规矩的地方来的,从而尊重你,办事也就容易得多。 由于受自然条件等因素的制约,陕西的经济不容易走到全国前列,那么,陕西靠什么在全国领先?贾宇教授很坚定地表示,“法治陕西”是完全有条件让我省走到全国前列的。因为陕西是有过商鞅变法的地方,商鞅与古希腊苏格拉底在历史上有同样的法律文化意义。秦孝公用商鞅变法把一个小而弱的秦国逐步变大变强,最终一统天下。 贾宇教授说,陕西人正直、耿直,历史上秦人的血脉就留下这方面的基因,包括很多农村地区都十分讲公道、守规矩,所以陕西是最适合推行法治的地方。赵乐际书记一直强调依法行政,袁纯清省长也早已提出“依法治省”的目标,可以说在起步上我们并不落后。只要各级领导干部带头,把依法治省实实在在作为治理陕西的方略,“法治陕西”就会变成现实。 西北政法大学全力推进法治理念教育 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能光说不做。贾宇教授坦言,西北政法大学义不容辞应成为此项工作的积极推动者,如今学校已在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服务社会三方面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贾宇教授介绍,在培养人才方面,按照中央文件,西北政法大学已经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列入了法学专业的必修课和非法学专业的选修课。在科研学术方面,学校一直强调面向基层和地方,比如“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研究、依法进行基层政权治理研究已经走在全国法学界前列。1个月前,学校还向省教育厅上报了一个重大科研项目,题目就叫《法治陕西》。在服务社会方面,学校成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领导小组,组织一批高素质的法学教师成立宣讲团,积极主动地给全省各高校、各地市各阶层的干部群众进行宣讲。 贾宇教授说,去年5月、11月,在省委组织部干部培训基地的两期培训班中,学校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专题加入到授课内容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学校正在组织撰写这方面的系列文章和书籍,目前已有许多县市邀请宣讲团前往他们那里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本报记者 焦永兴 林晓雪)
2010-01-12按语:2009年11月21日,由西北政法大学主办,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妇女/性别研究与培训西北政法大学基地、西北政法大学婚姻家庭法律与实务研究中心共同承办、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协办的2009年"婚姻法热点问题"全国研讨会在西安成功举行。此次会议作为西北政法大学恢复招生30周年学术系列活动之一,重点围绕结婚制度与夫妻关系、离婚的后果及相关问题等议题展开探讨。夏吟兰、龙翼飞、马忆南、薛宁兰等知名学者和来自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各有关高等院校与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陕西省妇联、陕西省法学会、陕西省妇女研究会及部分司法机关与律师事务所的实务工作者等90多位代表参加了会议。会后,陕西日报、西安日报、华商报和中国法学会网、中国法学网及陕西法学网等多家媒体和网站先后报道了此次会议。 “婚姻法热点问题”全国研讨会在西安召开 陕西日报 2009年11月23日 第5版 本报讯 (记者 林晓雪)11月21日,由西北政法大学主办的2009“婚姻法热点问题”全国研讨会在西安召开。与会的专家教授就当前国内外婚姻法的几大热点问题进行了探讨,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提供了学术上以及实务方面的最新观点。 认可同性婚姻 防治家庭暴力法学专家热议婚姻法热点问题 西安日报 2009年11月22日 第2版 本报讯(记者 轩辕杨子)“同性婚姻离我们有多远?”“制定地方性法规防治家庭暴力”……昨日上午,在西安举行的2009年“婚姻法热点问题”全国研讨会上,全国知名法学专家和我省高校学者就一些前沿、热点问题展开探讨。 同性婚姻:突破观念问题 据了解,“同性婚姻”在世界上一些国家已经通过立法被认可,目前在我国还尚未推行。“婚姻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对同性恋者也不例外,同性婚姻的合法化牵扯更多的是观念问题而非立法技术问题。”昨日的“婚姻法热点问题”全国研讨会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说,目前条件下在我国实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时机尚未成熟,虽然不能直接通过立法承认婚姻,但首先应立足于公民个人性取向的非歧视性待遇。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也赞同并建议应该有“同居关系法”,将同性恋也包含其中,保护其相关权益。 家庭暴力:制定地方性法规来防治 “家庭暴力”并不是一个新现象,西北政法大学婚姻家庭法律与实务研究中心负责人张伟教授分析,在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存在“认定难、取证难、受害者的精神损害赔偿难”。 另外,他认为,我省在对家庭暴力案件司法干预方面还是不足,“应尽快出台体系化的防治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 “全国已有包括西安市在内的26个省市和地区专门制定了防治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而陕西省目前还没有专门防治家庭暴力的地方立法。”张伟建议,陕西省可以借鉴其他省市的相关立法实践和经验,制定符合自己实际的防治家庭暴力的地方法规,建构对家庭暴力进行司法干预的机制体系。 法学专家西安热议婚姻法6大焦点按揭房屋离婚时归谁 2009-11-23 华商报 第A12版 深度•法治 (记者 江雪)婚姻家庭,是人类永恒的主题。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对从1986年婚姻法颁布以来的婚姻家庭变迁中的新问题做出规定。如今,8年过去了,网络婚姻等新问题又逐一出现,婚姻法的完善,又面临一个“当口”。 今年11月21日,国内数十名法学专家会聚西安,参加由西北政法大学举办的全国婚姻法热点问题研讨会。议题聚焦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按揭房产的归属、离婚中的虚假诉讼、协议漏洞等6大热点问题。 核心数据 ■2000年全国离婚案130万件,调解和好的仅89000件 ■2007年登记离婚的140.4万对;2008年155.3万对;2009年前三季度117.8万对■2009年1到9月间,西安市两级法院审理的离婚案7013件,其中离“成”婚的有6014件 ■中国法学会专家统计,目前中国有3000多万同性恋人群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将择机发布 为了把脉婚姻家庭问题的变迁,进行立法和司法研究,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成立了婚姻家庭法律与实务研究中心。2009年11月21日,由西北政法大学举办的全国婚姻法热点问题研讨会,也是西北政法大学恢复招生30年的系列论坛之一,主办者希望借此梳理改革开放30年来婚姻家庭领域的最新变化。 研讨会上,西安市中院法官刘琪介绍,近年来,西安市每年的离婚案件基本保持在1万件左右。 近几年离婚率稳步攀升。在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律师界感受到了金融危机对离婚率的影响。参加本次研讨会的吴卫义律师认为,2008年下半年以来,沪上富人们的离婚纠纷悄然降低。不过根据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张翼的统计数字,在经济危机刚开始时,离婚率会有所下降,一段时间之后,则又会上升。 数字是冰冷的,数字背后的家庭和人心则是热的。为了离婚,大打出手者有之,藏匿孩子者有之,寻死觅活者有之。婚姻带给人们的伤痛,在每个城市和乡村,每天都上演着。 而法律,则应该最大可能地寻求对人的关怀和保护。当婚姻纠纷发生时,不要因为法律障碍,给当事人再添痛苦。“一般来说,法律对于婚姻家庭生活并不主动干预。如果发生了矛盾与冲突,只要双方以理性态度,能通过协商和第三方的调解,解决争议,就不必将公权力引入解决婚姻家庭矛盾的过程中。”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龙翼飞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说。 但他也强调,“当婚姻家庭成员无力解决纠纷,或社会调解无效时,当事人会提起诉讼,对如何解决这些千差万别的纠纷,要有具操作性的法律规则,如果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由于不同法官理解不同,会造成同一案件在不同的地方,做出截然不同的判决。” 据与会专家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起草完毕《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将择机发布。其中关于“一方贷款所购房屋性质的认定”问题,备受关注。 如今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但11月21日的律师学者大讨论,已然显示:对无数身陷婚姻烦恼中的人来说,出台更明确的相关法律规定迫在眉睫。 焦点1 离婚后按揭房归属将明确 ■现象:2006年5月,张萍(化名)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房屋一套,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之后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2007年6月张萍与赵义(化名)登记结婚,1年后办理房屋登记手续,2009年双方离婚,但对房屋权属问题争执不下。女方认为是自己婚前购置的财产,自己是按揭贷款人,房屋应属于自己所有。而男方认为,房子是婚后登记并办理的房产证,婚后共同支付了房贷,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离婚时此类按揭房屋纠纷层出不穷。 ■专家看法:陕西律师李佳认为,目前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但正在讨论中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第13条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房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离婚时可以将该房屋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补偿。一旦司法解释出台,该规定将明确如何处理此类纠纷。 焦点2 离婚中的特殊财产咋分割 ■现象: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离婚时的财产纠纷不再是过去的锅碗瓢盆、家具等,而是包括有价证券等多种特殊财产。在离婚时这些特殊财产往往会引发纠纷。例如:1.股票期权:一些公司给员工股票增值权。如果公司股价上升,激励对象可获得相应收益。2.保险:返还型保险在一定期限后,保险公司有义务返还保费或保险金额。投资型保险则依靠保险公司的各类投资获取回报。 ■专家看法:西北政法大学叶名怡博士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是分割的前提,他对离婚案件中的多类特殊共有财产分割都有研究。以上述股票期权和保险为例,他认为,前者是依托于内部员工的身份的,所以离婚后另一方也无法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可行的分割办法是:作为公司员工一方的配偶分得股票期权,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但股票期权也可能永远都不能实现,因为股价可能一直都不理想,当双方就股票期权的价值达不成一致时,就需要专业机构作出评估。至于保险的分割,应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对待。 焦点3 “离婚契约”中有什么漏洞 ■现象:离婚协议是双方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律文书,但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忽视离婚协议的书写,离婚登记机关也不重视协议内容。 主要问题有:1.协议内容过于简单,如对子女抚养问题,对探视时间、地点等未明确约定,导致离婚后一旦发生争议,需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2.简单约定“双方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房产和存款,则可能失去胜诉机会。3.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涉及第三人利益,夫妻如约定共同债务由一方单独承担,如果第三人提出异议,还得由双方共同承担。 ■专家说法:上海律师吴卫义认为,应对现有的离婚协议书范本和格式进行补充,包括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的细节,财产交付方式、户口迁移、违约惩罚方式,以及子女的大额教育、医疗费用的承担比例和支付方式等。尽量细化协议内容,使得离婚协议更具有操作性和适用性。 焦点4 离婚诉讼打假应引用刑法 ■现象:离婚时,一些怨偶为了让对方不分或少分财产,或者夫妻俩为逃避他人债务,进行 “假离婚”,这类离婚虚假诉讼层出不穷。北京律师杨小林曾代理一起案件:男方起诉女方离婚未果,不久,男方的嫂子状告男方,出示借条称欠200万没还,法庭上男方满口答应还款。等法官调解结案后,女方才知道,家里的200万元已经被丈夫还了 “借款”,不能进行财产分割了…… 在杭州,一男子在离婚时为了让妻子承担债务,让别人用伪造的借条告自己,被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刑3年,两个“帮忙者”也被判处缓刑。 ■专家说法:从虚假诉讼的危害性来看,既损害公权力,浪费司法资源,同时也对被侵害人带来人身、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目前法律对虚假诉讼的规定不全面,仅靠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罚款或司法拘留15日了事,不能打击虚假诉讼者的气焰。必要时应引用刑法相关规定,惩戒此类行为。 焦点5 “配偶权”和夫妻忠实义务 ■现象: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最终没有提及配偶权,使用的是“夫妻身份权”的说法。配偶权之所以被关注,是因为其核心内容是指专一的夫妻性生活的义务。而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的婚外情是否侵犯了另一方的配偶权?多年来,关于配偶权是否该写进婚姻法的争议始终没有停息过。 ■专家说法:兰州商学院副教授吕春娟认为,现实生活中,婚外情极大地伤害了配偶一方,应该对受害者进行法律救济。在导致婚姻破裂的诸多因素中,配偶一方违背忠实义务,对另一方伤害是最大的。第三者和“出轨”一方的行为已对另一方构成了侵权。婚姻法应将夫妻忠实义务纳入配偶权的核心,并使其提升到法律层面。夫妻一方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可追究法律责任。若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却与对方同居,使得其婚姻关系破裂,应追究第三者的侵权责任。有过错一方赔偿的范围应该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 龙翼飞教授则认为,虽无配偶权之名,却有配偶权之实,并不需专门将配偶权写进婚姻法。 焦点6 同性婚姻有多大的可能性 ■现象:北大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忆南介绍,目前,在中国3000多万的同性恋人群中,至少有八成迫于传统和社会压力,已经或即将进入与异性建立的婚姻。2008年,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审理一起同性恋者的抚养费纠纷案,法官表示,同性恋者敢于公开站出来争取权益,折射了社会的宽容。 2000年,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李银河在婚姻法修改时提出同性婚姻的问题。在国外,荷兰是首个使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法、德等国则采用“生活伴侣”等法规,来使同性恋者同居合法化。 ■专家看法:马忆南认为,就同性结合关系而言,对其加以保护,违背的是大多数人的“看法”,保护的却是对少数人而言极为重要的权利。 在中国,当务之急是引导公众科学地认识同性恋者,使他们能离开边缘角落生活在阳光下,中国不可能直接通过立法承认同性婚姻。就立法而言,可能也要像西方一样分两步走,第一步制定同居伴侣法之类的法律,赋予同居者部分夫妻关系的权利义务,其次才可能是接受同性婚姻。 专家说法(此处从略) 网站链接: 中国法学会网 http://www.chinalawsociety.org.cn/news/shownews.asp?id=1165&cpage=2 中国法学网 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asp?id=20178 陕西法学网 http://www.sxfx.org.cn/Article_Show.asp?ArticleID=412
2009-12-3010月17至18日在西安召开的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简称“两会”)2009年年会暨中国法学教育发展论坛是本年度法学教育界规模最大的一次盛会、一次“高峰论坛”。“两会”负责人、委员和理事以及来自全国二百五十多位法学院系领导和专家参加了会议。本次会议的主题是“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走向与法律人才培养改革”。这是一个明显带有前瞻性和探索性的论题。与会者提交大会五十余篇论文和若干最新研究成果,并在大会主题发言和分论坛中就中国法学教育科学发展、法学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模式改革、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化法学人才培养路径、法学实践性教学的推广和发展四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交流、切磋争鸣和研讨。 □王健 关于法学教育的现状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这一点是与会者的共识。据教育部和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有615所高校开设法学专业,115个法律硕士点,开展各种形式法学教育的单位总计有927个(包括党校、军校、民办高校、电大、自考、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及公安警官类等)。年招生约十一万余人,在校生七十多万人,其中本科45万;2008年招收法学硕士生13192人,法律硕士(含全日制和在职)8705人,两者合计在校生规模近六万人;2009年招收法学博士生约一千人,在校法学博士生近三千人。2008年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的招生规模都比2005年翻了大约一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发展速度快、规模最大的法学教育大国。 张文显教授认为,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教育体系”。这个体系包括法学教育多样化的类型与层次,基本教育、特色教育、拓展教育有机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普通高校的法律素质教育与专门学校的法律职业教育相衔接,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良性互动的职业教育和就业机制等丰富内容,在世界上独树一帜。但同时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而从研讨的情况看,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实际上涉及了法学教育自身和相关的各个方面。按照张文显教授的概括就是:法学教育规模与质量要求不相适应;社会对高素质、高级法律人才需求与高等学校的培养能力不相适应;法学本科教育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不相适应;法学教育的统一性基本要求与多样化发展态势不相适应;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不相适应。 法学教育目的与定位 法学教育的定位是精英教育还是大众教育,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的问题多年来意见纷呈,莫衷一是。本次会议上主流或倾向性的意见都强调了法学教育的精英教育性质,而且预言它将成为中国法学教育今后的一个发展趋势。 吴汉东教授认为,尽管法学教育随同整个高等教育的发展进入到大众教育阶段,但这并不能回避和否认精英化问题;中国法学教育的大众化阶段应当包含精英教育的内容和特点,应当从一个高质量、高水平和高规格的标准和要求来考虑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教学水平、生源和师资等问题,法学教育应该从量的扩张转变为对质的追求。他从现代法学教育的社会使命、国外法学教育经验和中国法学教育的目标三方面阐述了法学教育应当是精英教育的理由,进而提出了如何推动法学教育精英化的途径和措施,即转变观念、规范办学条件和完善质量监控体系。 此外,还有其它一些看法,如有人认为精英教育是一个理想,短期实现较为困难,应作为长期目标;现在的法学教育已经到了大众教育地步,不同于精英教育和职业教育;应当分层次定位法学教育的精英教育和大众教育等等。关于法学教育的职业教育性质,并且认为法学教育应当以职业为导向,面向社会实际、面向法律等职业领域,这是最近人们对法学教育定位认识上的明显和重大的变化。人们越来越多地感到中国目前法学教育的规模如此庞大,事实上是不可能都进行学术化培养;要让学生多元化地发展,走向职业化,注重职业化的培养。有少数人认为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关系是统一的,两者本身并不矛盾。 法学教育规模与质量 规模和质量一直是观察中国法学教育宏观发展态势的一个重要视角。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庞大的法学教育规模,对此法学界没有异议,而且人们也大都对规模发展过快、过热背景下法学教育的质量和水平表现出担忧,特别是对法学专业审批条件宽松、设置数量过多、本科和研究生招生规模过大及由此带来的各种问题提出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批评,认为规模增长过快直接导致了法学教育质量水平的严重滑坡。 但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会议上,苏力教授表达了不同寻常的看法。他首先认为那种因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下降而要砍掉一批法学院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如刘道玉先生提出要砍掉全国一半高校的博士点),因为各种现实利益所系实际上不可能做到;其次,如果不以顶尖人才而是按照平均教育质量的标准来评价的话,我们目前法学教育的质量不是降低而是提高了;第三,由于过分快速发展,我们本来可以提高得更好的质量现在没有做到;第四,更好地提高质量的办法是在保留政府有限干预的同时,注意在整体上推进以市场为导向的教育改革,必须走市场化的道路。他的意见对我们深入思考如何评价法学教育质量的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启发。 法学人才培养模式 研讨中,大家都同意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应当是多元的、富有各自特色和以市场为导向的。郭捷教授介绍了西北政法大学长期坚持的探索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实践成果;付子堂教授介绍了西南政法大学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中注重文化特色和文化品牌的实践经验;张保生教授通过对证据法的价值分析强调了在法律人才培养中科学主义精神因素的重要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介绍了培养“融通性人才”的观点及其研发法学实践模式软件的做法;其他许多高校也介绍了自己对特色办学的理解和一些具体做法。 不过,对于多元化和统一性,或如有的说法“主流与特色”的关系,与会者的理解和实践差异很大。有的强调主流是基础,特色只是主流的延伸;也有人强调统一化、多元化和特色化的有机结合;还有人提出依照“985”、“211”和民办院校的标准把法学院分别定位为三类,即培养经国人才、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保障人权人才和宣传辅助人员。这一观点遭到了与会多数人的反对,批评这种分类本身行政色彩过重。王晨光教授反对法学院都追求一流,认为那些做好自己的工作、培养的毕业生满足本地区需要的法学院就是一流的。在人才培养模式的讨论中,培养层次方面的讨论相当有限。尽管有几篇专门讨论研究生教育的论文,但总的来看,关于法科研究生,如法律硕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方面问题的研讨还很少。 法学教育的未来发展趋势 徐显明教授在会议总结中对此作了系统概括和精辟阐述,指出与10年前处在徘徊的十字路口的情形不同,并充满信心地预言中国法学教育目前已经大致形成为大家共同感受到的五大趋势:一是职业化趋势,即对于中国的法学教育到底是走一条学术型道路,还是职业型道路的问题,大家已基本形成共识,应该向职业化方向发展;即便那些以学术为主的法学院,毕业生也不会都从事学术活动,更多的将以职业为导向;二是多元化趋势,多元化是表象,形成特色是其内涵。没有特色就没有多元。法学院今后的生命将会因为有不同的特色而表现为多元。这个趋势目前正在进行中;三是精英化趋势,是不是所有大学都可以办法学院、是不是所有考上大学的人都可以学法学,这类问题将受到更为严格认真地对待;四是正规化趋势,鉴于规模宏大的背后掩藏着非常深刻的危机,中国法学教育规模发展的时代已经结束或者说应该结束非正规化法学教育的时代,其在制度上的表现就应是走向正规化,这个趋势现在没有完成;五是政治化趋势,法学教育有很强的政治性,是塑造国家价值观的一个过程,在当前和今后突出表现为在法学教育中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引领法学教育的发展,这将是一个重大趋势。 当前法学教育改革的任务 根据会上权威人士的判断,法学教育面临着迫切的改革任务:第一,招生制度。基于法律职业的高素质要求和目前法学教育低起点之间不可克服的矛盾,因此或者改变接受法学教育的起点,或者改变终点;第二,学位制度。中国目前的法学学位是“一片乱象”,任何一种学位都可从事法律职业,而不管这个学位的高低或者是否是法学学位,所以要找到一个基础的与从事法律职业相对应的学位。目前国务院学位办已委托中国人民大学开展法学学位体系课题研究工作;第三,法科学生就业制度。由于毕业生到法院、检察院工作必须同时通过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不仅很不公平,增加了社会成本,还可能导致法学教育丧失优秀生源,社会上最优秀的人不再选择法律职业,因此怎样科学地设计法学教育与职业考试制度的关系将是未来制度创新方面的一个重点或难点。王利明教授建议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相应的要协调起来,坚决主张司法考试门槛本来已经很高,通过司法考试,已经表明他完全具备了资格,完全没必要再参加公务员考试;最后,法学教育评估制度,主要是行业或者政府制订的法学院设立标准和质量评估制度,这是需要创立的一个制度。
2009-11-16丰富的红色文化资源在对广大学生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实践中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近年来,西北政法大学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红色资源利用好、把红色传统发扬好、把红色基因传承好”的指示精神,立足新时代、奋进新征程,充分利用红色文化资源对当代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弘扬党的革命精神传统,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信念,在大力弘扬优良传统,用延安精神铸魂育人,着力推进红色文化育人实践工作,办好人民满意的大学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 一、创新推进红色文化育人工作 (一)高位谋划绘就路线图。坚持以思政铸魂、学科筑基、红色引领,将红色文化深度融入学校文化建设、融入思政教育,积极推进红色文化育人工作开展,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拓展建设途径,强化保障措施。印发《西北政法大学传承红色基因 创建红色文化育人模范大学实施意见》,制定近十年内红色文化育人阶段性发展目标及任务建设实施计划,稳步推进红色文化育人模范大学建设。成立红色文化研究中心,深入挖掘红色校史,编印系列校史图文资料,拍摄红色校史宣传片,形成传承有序的红色基因校谱。与延安市、咸阳市、西安市有关区县合作保护建设陕北公学旧址、西北人民革命大学旧址等红色校史教育基地,定期组织“传承红色基因重走校史路 --‘寻根之旅’活动”,组织新入校学生、新入职教师前往校园“红色打卡处”,了解学校红色历史,强化师生对厚重红色历史和光荣革命传统的切身感受,增强勇担时代使命的责任感。 (二)创新提升教育实践。学校将红色文化积极与学科建设、课程教学、校园文化建设、校园环境建设等相结合,积极开展红色文化育人实践,深刻把握“八个相统一”要求, 将传承红色基因贯穿于人才培养全过程,为思政教育注入“鲜红”底色。举办以“传承红色基因、争做时代先锋”为主题的思政教育系列活动,采用互动式教学、案例教学、情景教学等方法,增强思政育人说服力、吸引力、感染力和影响力。组织师生赴延安革命纪念馆、马栏革命纪念馆、南泥湾革命旧址、渭华起义纪念馆等革命旧址,让学生成为历史“参与者”,以红色文化认同感提升民族自豪感和时代责任感。发挥法学学科资源优势,为法学本科生开设全国高校首门革命法制史课程 --《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组织专家学者编写国内首部革命根据地法制史教材 --《陕甘宁边区法制史概论》,设立重点教改项目“红色基因融入本科实践教学的探索”,成立“马锡五审判方式研究院”,与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及延安新闻纪念馆合作开展新中国新闻出版事业史研究,深入推进红色文化教育进课堂、进教材、进师生头脑,取得了良好效果。 (三)积极营造育人环境。充分认清校园环境建设是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办学层次和办学质量的有效措施,也是改善育人条件的重点工程。深入发掘延安精神发展史和学校 86 年校史所赋予的独特红色文化基因,学校建设中积极融入红色文化资源,建设校园红色文化景观和红色文化墙,完善学校校史馆、西汉御史大夫张汤墓遗址陈列馆、图书馆、模拟法庭等多个现代化教学场馆,积极修缮维护学校大礼 堂等一批具有历史文化特征的校园建筑,使红色文化育人氛围遍布校园各处,形成具有学校特色、气派、风格的校园文化环境,让红色基因“润物细无声”,激发广大师生工作和学习的热情、促进校园文明风气的形成、培养学生健全人格和美好心灵,将西法大学子对党和国家的感激之情内化为自身积极进取、刻苦学习的动力,为红色文化育人实践提供了良好氛围。 (四)第二课堂开创新局面。积极打造高质量育人体系,制定《西北政法大学构建“德法兼修、理实并重”高水平有特色第二课堂活动体系方案》《红色文化、传统文化、人文艺术第二课堂建设方案》,把传承红色基因、发扬优良传统融入第二课堂,发挥学科优势、精心组织编排系列红色法治教育类话剧“汉吏张汤”“庄严的审判”“人民法官马锡五”在省内部分高校公演,在全省师生间产生广泛影响。构筑“以红色文艺活动为引领、以学生文化活动为重点、以社团文化活动为补充”的第二课堂育人新格局。同时,学校还通过开展缅怀英烈、党史知识竞赛、红色主题团体操表演、与西安电影集团共同开发电影党课、在陕北公学旧址前演绎“老延大新闻班”教学情景剧等系列活动,营造红色文化氛围,涵养师生家国情怀。在红色文化的教育感召下,80 多年来,西北政法大学为党和国家培养了18万余名革命和建设人才,其中4万余名毕业生扎根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宁夏等边疆和艰苦地区,建功立业,为国家和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红色文化传承存在的薄弱环节 (一)目标内容的系统性、层递性欠缺。红色文化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全过程,大学阶段与初高中阶段红色文化教育传承缺乏系统性、层递性,缺乏明确的目标一体化设计,特别是在大学与高中教育阶段存在内容“断层”和结构性缺失,传承目标的递进性体现得不够明显,导致育人效果不佳。 (二)活动设计的实践性、体验性不强。 红色文化传承活动缺乏足够的交流互动,活动设计与学生认知能力、学段深浅结合性不强,使得教育活动多为简单的宣传引导,丰富和深刻的教育场景创设不够,学习感悟红色精神的环境营造不足,实践性、体验性缺乏,致使活动效果打折扣。 (三)课程教育的嵌入性、特色性不足。传承红色文化作为一种思想教育方式在不同教育阶段对纳入必修课程的 要求不同,对教材内容的丰富性和生动性也欠缺可行的标准依据。部分传承教育活动仍停留在统一的思想理论宣教层面,区域特色化内容挖掘有限,少有基地化、项目化的传承机制。学校红色教育资源总体上不够丰富多元,缺少特色内涵梳理,仅为简单的推介和倡导,对学生的教育和影响不够 深刻,无法较好地持续联动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四)宣传方式的多样性、吸引力不足。当前利用红色文化育人的形式大多仍是通过较为传统的形式展开,看似多样的红色文化教育形式,实际上却走着几乎完全相似的路子,教育途径形式缺乏创新,缺乏人文关怀和贴近生活的互动交流,容易使教育对象产生厌烦抵触情绪,难以形成积极引导的效果,需要结合新时代特点进行创新。 三、凝心聚力弘扬传承红色文化 (一)统筹布局强化“组织力”。强化组织领导,统筹规划、系统推进,为持续深化红色文化资源发掘利用工作提供坚实有力支撑。 强化组织保障,以创建红色文化育人模范大学为契机,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任组长,统筹投入建设经费,强化对红色文化育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开展。强化工作联动,制定创建红色文化育人模范大学实施意见,明确目标定位与工作任务,协调宣传部、学工部、研工部、校团委、教务处等单位同向同力,形成相互联动的工作机制,系统推进红色文化育人工作。强化组织师生参加弘扬伟大延安精神主题活动资源整合,统筹校史资源和当代资源、校内资源与校外资源、物质资源与文化资源,对红色校史、校园文化、实践基地、科学研究、课堂教学等进行高效整合,丰富红色文化育人的载 体和抓手。 (二)实践活动增强“体验性”。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实践是验证真理的唯一方式,为了让学生充分体验红色文化资源内涵,需要将红色文化资源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在实践中唤起学生内心的真实领悟。常态开展“寻根之旅”等学习教育活动,以集体或个人形式,组织学生前往红色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革命旧址和纪念馆进行参观和学习,依托红色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开展互动式、案例式、情景式现场教学,使学生在实践中亲身体验红色文化资源所蕴含的精神内涵。在校园活动方面,高度重视培养红色环境,将红色文化资源融入学校文化建设中。开展红色文化 教育活动来纪念特殊日子,建设独特的文化建筑、校园红色文化景观等,将校园历史建筑改造为红色文化讲堂,营造红色文化育人氛围,使大学生能够在潜移默化中巩固对红色文化的认同感,实现心灵的升华。 (三)创新课程促进“融合度”。发挥课堂主渠道的作用,将红色文化资源融入日常的课程教学之中。在教育内容上创新,充分依靠本地红色教育基地,挖掘本地红色文化资源, 探索红色文化资源所具有的教育价值,使红色文化资源与课本的不同章节能够实现高度的融合,使大学生在学习教材的过程中,积极领悟红色精神。例如,开设革命历史课程、编修革命历史教材、开展革命历史重点课题研究探索、成立革命历史专项研究组等,为红色文化教育提供丰富载体。在教育方法上创新,改变过去单一的理论灌输方法,以学生为中心,将线上教学与线下教学相结合。如利用虚拟仿真技术建立红色资源育人数字案例库,或组织知识竞赛、开发电影党课、演绎情景剧、经典人物大讨论、播放红色影视资料以及组织专题报告会等,以提高课堂教学的实效性,使学生真正感受到红色文化资源对于自身成长成才所具有的价值。 (四)拓展路径增进“认同感”。借助新兴媒体弘扬传播红色文化。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人类进入全媒体时代,各种新兴技术正在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对当代大学生产生了 特别影响。当代大学生已经逐渐习惯“事事有网、时时有网”的生活方式。新兴媒体的涌现为红色文化资源推广和传播提供了更广泛途径,积极运用各种新兴媒体来加速红色网站、红色公众号、红色微博、红色短视频等建设,提升红色文化资源在互联网中的影响力。高校在进行网络传播时,应坚守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核心地位,传承正面价值观,提升内容与形式的契合度,采用学生易于接受的方式,紧密结合红色文化资源和大学生们关心的日常生活,创作出温暖而高质量的作品,从而真正打动大学生,激发其内心真正的认同感和获得感,让大学生真切地感受到红色文化资源的价值,使吃苦耐劳、艰苦奋斗的延安精神得以传承,让广大党员干部和青年学生能够生动地体验革命历史,感知领悟红色文化,自觉传承红色基因,真正做到走脑入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作出新贡献。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党委宣传部副部长、校史馆馆长高见,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马锡五审判方式研究院院长马成) (原文发表于中共陕西省委政策研究室等主办的《调研与决策》2024年第4期) 【调研与决策】发挥资源优势 赓续红色血脉 ——西北政法大学弘扬传承红色文化的实践与思考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三十年:中国探索与经验”主题边会在日内瓦举行 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3届会议期间,中国人权研究会14日在日内瓦举办“《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三十年:中国探索与经验”主题边会。人权领域专家学者就宣言和行动纲领的中国实践、生存权与发展权理念、人权国际合作以及少数群体权利保障等议题展开研讨。 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鲁广锦在主旨发言中表示,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本国国情相结合,努力走出一条顺应时代潮流、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以安全守护人权、以发展促进人权、以合作推进人权不仅符合宣言和行动纲领精神,而且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宣言和行动纲领精神的发展,必将为推进全球人权治理朝着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钱锦宇指出,人权文明的中国形态是人权文明多元论的具体表达与实践,其核心内涵是以相互尊重为基础,以合作促发展,塑造人权文明多样性。 吉林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法学院院长何志鹏说,中国在发展和促进人权的历史上,长期高度关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实现和保护。从中国的经验可以看出,发展是解决包括人权在内的一系列问题的有效途径。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赵健舟说,中国在人权领域推进的非政治化议程追求平等和相互尊重的人权交流。在国际人权治理面临严峻挑战时,非政治化的人权话语将有助于国际社会弥合分歧。 在关于残疾人权利保障的发言中,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王姝琪说,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是中国立法坚持以人为本,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生动体现。 吉林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人员申天娇说,中国提出的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契合宣言和行动纲领宗旨,三大倡议的落实有利于规划和指引全球人权治理。 与会专家学者还就中国少数民族发展权保护、脱贫攻坚对保护人权的意义、中国人权教育发展等进行了深入研讨。
为推动我国新时代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深化刑事辩护理论研究,2024年6月1日,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主办,上海段和段(杭州)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西北政法大学第五届刑事辩护高峰论坛”在杭州市隆重召开。 论坛开幕式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冯卫国教授主持,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朝琦致欢迎辞。马朝琦对会议代表的莅临表示热烈欢迎,他介绍了西北政法大学的发展历史、西北政法大学刑辩高级研究院所取得的一系列成绩,并期待与会嘉宾在本次论坛上可以达成更多共识、产出更多成果,为推动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完善、刑事司法进步做出贡献。 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名誉院长田文昌律师、段和段全球董事局执行主席庄欣旺、浙江省律师协会专职副会长陈三联,分别在开幕式上致辞。 开幕式环节,同时进行了“西北政法大学第五届刑事辩护高峰论坛”征文颁奖仪式,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杨文斌为12位来自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获奖论文作者颁发了奖状、奖杯、奖金。 开幕式结束后,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名誉院长田文昌老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院长熊秋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分别做主旨发言。 田文昌老师以《理念定位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决定因素》为题,作主旨发言。田老师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的适用冲突,其本质就是法律制定过程中的理念定位不清导致的条文模糊,并认为理念更新是走出修法困境的必由之路。 熊秋红教授作了名为《刑事司法现代化与辩护制度的演进》的主旨发言,从讨论刑事司法的现状出发,建议以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为导向,对刑事辩护制度进行实质化的修改,并出提了具体的修改建议。 张建伟教授作了名为《刑事辩护:现状与未来》的主旨发言,提出了辩护权的发展走向应从注重“国家责任”转为“国家责任兼顾辩护人责任”;基于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要求,提出律师开展诉讼活动应在法秩序下平和进行。 本次论坛共分为“刑事辩护制度完善的理念”“刑事辩护的新形态与新问题”以及“刑事辩护相关原则、规则的完善”三个单元。 来自高校及科研院所、公检法系统、律师界的近300位会议代表参加本次论坛。本次论坛同时开通了线上视频直播、图文直播。 据悉,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成立于2017年7月,长期致力于刑事辩护学科发展、文化推广、人才培养及律师培训;2024年度,已经录取国内首批30名“刑事辩护方向”研究生;研究院组织编写的刑事辩护理论、实务、实训等系列教材国内反响强烈,定期出版的《中国刑事辩护》集刊业界认知度较高;“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培训模式”被广泛认同,并正在国内不断推广;“刑事辩护高峰论坛”至今已经举办五届,已经成为国内刑事辩护领域具有重大影响的专业会议。 上海段和段(杭州)律师事务所汇集各领域法律实践专家,执业范围涵盖刑事辩护、行政诉讼、诉讼仲裁、法律顾问、涉外业务、金融证券、不良资产管理处置、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等多领域,提供专业性、综合性、多层次、高标准的法律服务。 【凤凰网】【法治网】【今日头条】西北政法大学第五届刑事辩护高峰论坛隆重召开 https://zj.ifeng.com/c/8a8dernQZez http://www.legaldaily.com.cn/zfzz/content/2024-06/03/content_9005094.html 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376604455527907849?wid=1717555679969
6月29日至30日,由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科技与人文高等研究院、西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与法律学刊》、兰州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体系化研究”学术研讨会暨《马克思主义与法律学刊》第二届专题研讨会在兰州大学成功举办。此次会议汇聚了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共同就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化研究的重要议题展开深入探讨。 会议开幕式由兰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迟方旭教授主持,兰州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相关领导分别致辞,对本次研讨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并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寄予厚望。开幕式后,与会代表合影留念。 本次研讨会共设四个单元,围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体系化研究”这一主题,从马克思主义法学思维的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与法社会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源流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各位专家学者纷纷发表了精彩的主题演讲,分享了他们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领域的成果和深刻见解。 中国政法大学李德顺教授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维的基本原则”为题,探讨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维的辩证性、历史性、实践性等特点。天津大学张恒山教授则以“马克思的权利观对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的启示”为题,分析了马克思权利观的核心内容及其对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的启示意义。 四个单元的研讨中专家学者们分别就青年马克思的法学批判视角、作为法社会学的马克思法哲学、马克思主义法社会学学科体系、列宁农民权利保障思想、女性异化理论视阈下辅助生殖技术的危害与法律规制等议题进行了精彩的报告和热烈的讨论。 本次研讨会不仅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提供了一个重要的交流平台,也促进了学术界对这一领域的深入思考和探索。相信通过这样的学术研讨活动,将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不断向前发展,为我国法治建设贡献更多的智慧和力量。 在大家意犹未尽的探讨中,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科技与人文高等研究院院长李其瑞教授作会议总结,兰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迟方旭教授致闭幕辞。“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体系化研究”学术研讨会暨《马克思主义与法律学刊》第二届专题研讨会圆满落下帷幕,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之路仍将继续,我们期待着更多的学术成果和创新观点的涌现。 【中国网】“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体系化研究”学术研讨会暨《马克思主义与法律学刊》第二届专题研讨会圆满举行http://sl.china.com.cn/wap/pcarticle/195708.shtml#10006-weixin-1-52626-6b3bffd01fdde4900130bc5a2751b6d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