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所有的政法院校将增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门新课程,内容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课程由中组部、中宣部、中央政法委和教育部联合推行。 中国法治回答的不是某个抽象国家的问题,也不是回答某个西方国家的问题,它必须回答的是中国的问题。其根本出发点必定也必须是中国国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规划的一部分,也是执政党对中国法治经验的理论追求和升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法治建设上的体现。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 中国30年来的改革开放实践,已经用事实证明,法治原则是人类文化中优秀的制度经验,它虽然来自西方,却是不分国界、不分主义的好东西,服用之后能养人。唯有按照这一原则去治理现代国家,才能符合人民的长远利益和宏观利益。 ——华中科技大学教授俞江 中央级必修课 从明年9月起,全国的政法院校将新开设一门必修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南方周末记者从近期召开的一个法学年会上获悉,这是近十年来法学专业惟一新增的一门必修课,它将和宪法、刑法、民法学一样,成为每个法学院学生必须掌握的知识,考试不及格者将不得毕业。 高校必修课通常由教育部独立确定,但这门课非比寻常,除教育部外,更由中共中央的三个核心机关——中组部、中宣部、中央政法委联合决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国家司法考试中给出的正统定义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进程中形成的法治理念。它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指导,以新中国民主法治实践为基础,继承和发扬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吸收与借鉴了西方法治文明的合理因素,是科学先进的法治理念。 据记者了解,中央智囊人士最初定名“现代法治理念”,高层领导看过后,改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这个理念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四字短语的内涵、逻辑关系、排序颇有讲究。编写前期,有学者和政法部门的人士提出,法治和依法治国是同一个概念,把后者作为理念的一个方面,存在逻辑上的问题。几经讨论后,有人提出,可以将法治看成更宽泛的概念,包括法律和政治体制的关系,这样就可以涵盖依法治国。 这门课程使用的教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从前任主管政法的中央政治局常委罗干在任时就开始编写,历时两年,直到上个月初才得以面世。 教材的完成是一个鲜为人知的动员、组织和论证的浩大工程。 2006年底,五位法学专家分别就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在新华社发表文章。他们是人权专家李步云和四位拥有副部级官衔的法律学者——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袁曙宏、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吉林省高院院长张文显和中央党校副校长石泰峰。 中政委为此还举行过小范围研讨会,并将研讨意见直接汇报给中央主管领导。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武汉大学教授李龙、社科院法学所所长李林等一些知名法理学者,也在中政委征求意见的人员当中。 2008年6月,朱苏力在高级政法干部会上的讲话《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比较》发表后,引起舆论风波。 最终,在中政委牵头之下,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部分国家部委和个别省的政法委分别成立了共计21个课题组,这些课题组逐个提交了报告,目前的读本就是由报告内容压缩而成,其中核心部分均由中央拍板决定。 特殊任务 日前在西安召开的中国法学教育“两会”(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和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的联合年会,是中国法学教育界最高级别的官方会议,下称“两会”)上传出信息,官方将集中培训一批老师,在高校中专门讲授这门课程,要让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课堂、进头脑。 承办今年法学教育“两会”的西北政法大学已经在部分班级中开设了这门新课程。一位教师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对于理念中“服务大局”等有别于西方现代法治理念的内容,西北政法大学的师生可能有更深的体会。 作为2000年以前司法部直管的五所政法学院之一,西北政法大学为西北五省区的基层公检法输送了大量人才。它在各大政法院校中最先开设民族班,超过一半的毕业生在西北的公检法部门工作,包括新疆、西藏等民族矛盾多发的地区。这所学校今年就有82名毕业生签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新疆武警边防。“你可以去统计下,西藏3·15事件和新疆7·5事件中,冲在第一线的有多少是我们学校的毕业生?”这位教师说。在中央三机关和教育部下达的文件中,专门政法院校必须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课列为必修课,非政法类院校只须列为选修课。这是继2008年定向招录培养一批西部基层政法人员(详见本报2009年2月21日A4版《一群特殊的政法学生》)后,中央对专门政法院校下达的又一次特殊任务。在中央政法高层看来,西北政法大学这样的专门政法院校,更具政法干部的培养经验和传统。 实际上从今年3月起,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高校之前,全国检察人员招录和职务晋升,就开始必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2007年以来,国家司法考试连续三年以大分值考察这一内容,今年已确定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纳入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学生背诵一下就过关了,到底给他留下什么印象,很难说。”一位法理学教师说,这类课程在学生看来死板枯燥,实际效果目前很难评价。 在此次法学“两会”上,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姚建宗举例说,2007年中宣部和教育部都认为,高校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改革非常成功,但是师生们并没有报以积极评价,两方面的反差很大。他认为,课程的设置应该更多考虑学生的需求。 法治观冲突 在现有全国各大版本的法理学教材中,多数设有专章“法治论”,分节介绍法律至上、权力制衡、人权保障、司法独立、依法行政等多项西方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准。 被官方视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成果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这些内容既有交叉,亦有不同。 去年在中央政法委主办的研讨班上,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曾对比过这两种理念。朱苏力说,必须结合中国国情和社会主义的性质看待中国的法治,它与西方法治理念的区别在于,不同的法治实践回答的是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法治。 这番解读引来了他的同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龚刃韧的批驳。他认为,朱苏力的发言把法治、人权等基本概念意识形态化,实际上在走老路。由于过去长期将法治、民主、人权都定性为资本主义或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结果连这些概念在中国社会乃至学界也曾长期是禁区,妨碍了中国的法治进程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两派学者的不同观点反映出这门课在实际教学中可能遭遇的挑战。“现在学生能接触到的观点比过去多,你看看市面上有多少法理学的著作。”上述法理学教师对南方周末记者说。 中国法理学自1949年以后承袭马克思主义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仅仅是上层建筑,反映了社会的经济基础、社会中的阶级斗争以及统治阶级的利益。伴随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人权研究的兴起、90年代中后期的法律职业化等改革的进行,认为法律是保护权利的手段渐成主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也趋于冷门。 随着老一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去世或退休,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影响力越来越弱,年轻一代普遍感兴趣的是英美法理学研究。有研究者发现,90年代以后的西方法学理论译作中,和马克思主义法学相关的只有两本,其中的一本,还是批判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如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课的到来,被一些学者认为是系统翻译介绍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良机。西北政法大学法理学教研室正筹备出版“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译丛”,翻译多本这方面的经典著作。 译丛的一位参与者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多年来国内哲学、社会学、经济学等领域都翻译了不少西方马克思主义的著作,唯独法学界无动于衷。再者,中国学界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存在很多误读。比如,过于强调国家与法律的紧密关系,过于强调法律的阶级工具作用,等等。因此,翻译一套马克思主义法学丛书很有必要。 在他看来,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中国最有可能出世界法学大师的研究领域。 编后: 在我们探讨法治的“中国特色”时,恰好看到11月9日《人民日报》一篇题为《中西文化差异没那么大》的文章,作者是瑞典皇家人文学院院士、汉学家罗多弼。文章在结尾处说:今天的中国,很多人为自己的文化传统感到骄傲,很多人强调中国文化的独特性。这当然没有什么不好,屈辱感被骄傲感所代替,应该是一件好事。不过我听到“独特性”这个词时,还是有一点担心,因为我觉得这个词好像把中西文化描述为本质上完全不同的文化。我们都是人,归根结底,我们具有同样的需求、同样的喜怒哀乐,每个人都有他的独特性,每种文化也都有它的独特性。但是我相信独特性还是以普遍性为基础的,甚至可以说,独特性是普遍性的具体体现。 【南方周末】本文网址:http://www.infzm.com/content/37227
2009-11-14(资料漫画) “目前家庭暴力现象仍然十分严重。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认定难、取证难等问题,应尽快出台体系化的防治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近日,西北政法大学婚姻家庭法律与实务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张伟副教授,在北京公布西北政法大学师生的一项调查报告时,发出这样的呼吁。 陕西妇联年受理投诉超两千件 家庭暴力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我国也不例外。 “家庭暴力对妇女儿童和老人的人身权益侵害尤为突出,应该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张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据了解,我国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对遭受家庭暴力尤其是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和施暴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也在2002年11月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 但不容忽视的问题是,从陕西省妇联受理投诉的情况来看,家庭暴力现象仍十分严重。该省县以上妇联系统受理家庭暴力投诉量从2003年至2008年总计16132件,其中2008年受理的家庭暴力投诉最多,为2917件,其他各年均在每年2200件以上。 今年上半年,在陕西省妇联受理的家庭暴力投诉中,造成妇女死亡的有3例、致残1例、骨折5例、致伤68例。 数据显示,当前导致妇女到妇联来访的主要问题集中在婚姻家庭领域,而家庭暴力占来访总量的17.3%,居首位。 法院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有三难 今年5月至8月,按照陕西省妇联、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要求,陕西妇女/性别研究与培训西北政法大学基地、西北政法大学婚姻家庭法律与实务研究中心开展了“妇女法与陕西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的执法调查”活动。 张伟是这一调查项目的负责人。几个月来,他与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师、部分研究生以及陕西省妇联有关负责人,走入西安、榆林、咸阳及商洛市所辖的部分县区内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20次,对15名相关负责人和具体办案人员进行了深度访谈。 回到学校后,张伟和其他参加调查的师生进行了数据资料的整合和分析研究。 “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近几年对家庭暴力的整体认识有所提高。”张伟说,他们已认识到家庭暴力已经不仅仅是家庭内部的事情,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应当予以干预。 “在此次调研中,我们也发现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存在困难。”张伟介绍。 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存在的困难主要是:家庭暴力司法干预尺度难把握;缺乏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专门机构与人员。 而法院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则存在三难: 家庭暴力行为认定难。目前,除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作出界定之外,其他的相关法律并没有对家庭暴力行为作出更为详尽的界定。但是,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不足以完全、准确地界定家庭暴力行为。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一位副庭长在调查中介绍,家庭暴力案件大部分都有吵嘴现象,但家庭暴力是否发生,很难认定。实践中他们参照两个标准:多次的轻微伤害;虽一次伤害但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 家庭暴力取证难。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家庭成员内部,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和隐蔽性,如若不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或者恶劣的影响,并不易被周围人知晓。家庭暴力本身的特殊性,使得此类案件的取证成为一大难题。 在调查中,法院工作人员普遍反映,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最大的困难就是证据的获取,常常出现的情况是一方当事人提出对方实施了家庭暴力,但却不能提出足够的或有效的证据来证明。 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精神损害赔偿难。目前,司法机关确定对家庭暴力引起的精神损害给予赔偿的极为少见。 “家庭暴力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张伟说,司法机关往往较为关注家庭暴力给受害人造成的身体损害,却忽略了对受害人造成的心理伤害,致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不能得到补偿。 地方立法应构建司法干预机制 分析陕西省对家庭暴力案件司法干预不足的原因,张伟认为,除有些执法、司法人员对家庭暴力不够重视、认识不足或者有偏差以外,最重要的原因是该省欠缺一个统一的体系化的防治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我国及陕西省的家庭暴力防治立法仍然处于初创阶段,立法水平处在一个零散的、非体系化的较低水平上。”张伟以陕西为例说,目前该省还未制定专门防治家庭暴力的地方立法,只有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个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而婚姻法对家庭暴力防治规范操作性不强,缺乏执行力。法律为受害者提供了请求居委会、村委会或所在单位“制止”、“劝阻”、“调解”的救济途径,但这些途径不具有强制力,很难有效地制止暴力和防止暴力的再次发生。 “在目前国家法律一时难以出台的情况下,急需制定与完善陕西省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建立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机制。”张伟认为。 据介绍,目前全国已有包括西安市在内的26个省市和地区专门制定了防治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陕西省可以借鉴其他省市的相关立法实践和经验,制定符合陕西省实际的防治家庭暴力的地方法规,建构对家庭暴力进行司法干预的机制体系。”张伟认为。 他还建议,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制定陕西省法院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指导意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根据陕西省关中、陕北和陕南不同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制定不同的精神损害赔偿参考标准,作为省内各级法院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指南。 “应通过立法确立民事保护令制度。”张伟最后提出,可以借鉴国外的民事保护令制度,探索作出民事保护令的主体、条件、范围、效力、执行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初步形成较为完整的民事保护令制度,保护家庭暴力中的受害人。
2009-11-14陕西宝鸡,一间普通的招待所内,青年律师小白选择了自绝离世。不久,发表在当地媒体的一篇相关报道——《律师之死背后的群体生态调查:要与法官搞好关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切关注。这其中,包括西北政法大学的7名法学专业大学生。 “影视剧里,律师一向被塑造成高文化、高收入、高社会地位的群体,他们衣着光鲜、风光无限、自由轻松。然而,真的是这样吗?”小白离世,让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女生戴丹丹和她的6位同学,决心对自己的职业理想——律师这一群体的生存状况做一次重新审视。 “经过反复讨论,我们将调查对象锁定在40岁以下、执业5年以内的律师。”2009年7月10日开始,这7名大学生走遍西安的大街小巷,深入全市79家省属律师事务所,发放问卷435份,并与19名青年律师面对面访谈,形成9万余字的访谈笔录。 由此,一份真实、有效、生动的“青年律师群体生存状况”图景展现在公众面前。 青年律师的自嘲:赚着卖白菜的钱,操着卖白粉的心 “在别人看来华丽的背后,青年律师的处境却很是艰难。”大学生罗阳说。在走访调研中,青年律师最关心、出现频率最高的是“收入”二字,这让他颇多感慨。 作为团队成员之一,罗阳全程参与走访,“和很多律师都谈得很投机”。但面对一个相同的问题“和同龄人相比,你认为自己的生活水平高吗?”答案却都是“不”。 调研显示,大部分刚入行的青年律师案源少、工作压力大,在树立个人品牌上困难重重,收入方面同样不乐观。收入方式以案件提成为主的人占到89.7%,而其中有46.9%的人没有基本工资,仅为案件提成。 调查中,七成青年律师近3年的收入不足3万元,也就是说,平均一个月赚不到2500元,其中又有1/4的人月收入在1000元左右。“扣除案件成本、纳税、买社保和交律师事务所的必要提成之后,赚的这些钱基本都用于日常的生活开支和应酬,1/3的青年律师甚至入不敷出。”罗阳说。 “这是一个两极分化比较严重的行业,20%的人拿了那80%人的收入。”越是名望高、资历深、社交能力强的律师,越不愁案源;越是刚入行、没名气的律师,越发愁案源,常常劳而无功。一个青年律师,要花费4年学习法律,一年准备参加司法考试,还有一年月补贴仅300元的实习生涯。“他们的生活困难程度可想而知。” 在社会保障上,也很少有事务所为律师考虑。调查中,有24%的青年律师享有社会保险,其中近一半为自己购买,真正享受律师事务所福利的律师只占总数的12.9%。 我国颁布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应按照规定,建立职业风险、社会保障等基金。“但目前,这个管理办法并未得到有效落实。因为收入低、工作不稳定,青年律师的自身抗风验能力很差,社会保障缺失带给他们的负面冲击,比老律师大得多。”罗阳说。 同时,超负荷、无规律工作是青年律师中的突出问题。调查显示只有30%左右的青年律师日工作一般不超过8小时;25.8%经常超过8小时,加班加点;另有28.9%的青年律师时忙时闲。享有年休假和其他假期的青年律师仅占到13%。 令人吃惊的是,近三成律师希望能到公职机关就职,高校教师是将近二成律师的首选。 “我们是赚着卖白菜的钱,操着卖白粉的心。”一名律师调侃地告诉罗阳。 28.4%的青年律师一年办案不足5件 “在大多数人眼里,人情远远比法条重要。”在走访中,青年律师小史无奈地说。上个星期,他刚刚接手一件经济纠纷案,花费几天时间,准备好了证据和材料。可这周当事人却突然说要换律师。小史很想不明白,后来才知道对方新找的律师,是审案的基层法官的好朋友。 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对律师的工作方式产生了较大影响。“入行第一件事,就是要学会‘营销’,像推销员一样,这也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案源稀缺是青年律师从业道路上的最大困难,甚至有律师事务所将案源多少作为评价律师能力的最重要标准。律师间的案源竞争要凭很多因素,律师事务所的名气、中间人的背景、社交圈的牢靠、法官的引荐等等,竞争十分激烈。 调查显示,青年律师的办案数量十分有限,过半的受访者1年来办案数量在10件以下,甚至有28.4%的人不足5件。他们的案源主要来自亲朋好友介绍、依靠律所介绍或团队合作。 “大多数人找到律师时首先会问,跟某某审判员是否认识,案件把握有多大等等。这时,一些律师尤其是青年律师,往往会‘顶风作案’,为了招揽案件给当事人一些承诺,并由此引发纠纷。”戴丹丹说。 与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打交道,同样是青年律师头疼的事。 “起初,我们以为这个话题很敏感,在访谈中很是小心,生怕遭到拒绝。后来却发现,这是个最容易收集的问题。因为一问到这个,律师总有很多话要说。”戴丹丹说。 一名执业4年的律师告诉他们:“到公检法机关呀,就要社会化一点,请人家抽个烟、吃个饭都是比较正常的,有时你拿法律去跟他衡量,他们根本不听你的,他认为在那里他自己就是法律。”根据调查,这种情况几乎每个律师都曾遇到过。 “很多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对律师态度很不好。”因为不明白“潜规则”、坚持用法律说话,一些青年律师常常遭到的是一次又一次的闭门羹。 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三难”,是青年律师办案过程中的最大困扰。其中,调查取证难为“三难”之首。 2008年6月1日,新《律师法》正式实施,针对近年来刑事辩护在诉讼中遇到的问题及相关事项作出了规定。既然已有规定,“三难”问题为何仍得不到解决?调研团队带着这个问题,翻阅大量资料,发现原因有二。 “第一是法律层面,现行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在律师会见、阅卷及调查取证等方面规定不一,导致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实际工作中裁量权过大。”戴丹丹说。 “第二,操作层面的原因是,有的部门强调《行政诉讼法》是‘上位法’,《律师法》是‘下位法’,应支持上位法适用下位法的原则,拒绝律师调查取证。而证人则担心惹祸上身,不愿出庭作证。”戴丹丹说。 “是追求法律正义,还是干脆做法律商人” 律师如何看待自己的身份?调查表明,68%的律师认为社会对自己的职业尊重感是“一般以下”。 同时,一半受访律师认为“对自己的律师身份比较满意”,但也有近半数人不太自我认同。近三成人认为律师职业充满酸辛与无奈,甚至超过一成人认为“与自己的设想差距很大,产生了巨大的失落感”。 “我也曾有过理想,以为掌握法律就能维护公平正义,几年打拼后,才发现梦想只能服从现实,现实比我想象的复杂得多。现实司法环境和体制,却让律师在工作上很难有大的作为。”一名青年律师告诉调查者窦前涛。 有律师表示,这种情况在基层法院中尤其明显,法官的权力得不到充分发挥,地方政法委或者书记县长都可能来干涉案件的正常审理。即使辩护再好、证据再充分,法官都不一定采纳,裁量权的滥用时有发生。 “这种压力是一种综合性压力,你首先要考虑吃饱、穿暖;其次你要对你的当事人负责;再次为了追求这种结果,你必须付出一些其他的努力。”一些青年律师,对此感到“彷徨又无助”。 “当今律师制度安排下,律师被定位为社会中介服务人员,是实实在在的‘法律商人’,尽管大部分人希望律师充当法律的守护神,但律师同时又通过代理案件来赚钱,是追求法律正义还是干脆做一个商人?两方面的冲突煎熬着他们。”戴丹丹说。 “同时人们认为,你为坏人辩护的话,你的‘德’就受到影响了。这种观念使刑事辩护律师在为被告人辩护时,很难被人们所接受。”戴丹丹说。 “其实,不能把律师的工作放在道德层面去评论。”调查中,有青年律师坦承。 校正公众视野当中律师的固有印象 “虽然职业现状并不理想,但七成青年律师对这一行业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有着明确的职业规划。”调查组成员刘嘉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2008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突破1000万件,陕西省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也达20万件。“社会对律师行业需求日益增长,律师职位缺口巨大。”刘嘉说。 西北地区的法制建设进程有异于上海、广州及沿海发达城市,而西安市集西北地区法制建设特点于一身。“通过调查,我们期待校正公众视野中的律师固有印象。”在调研活动总结报告会上,调研组成员姜楠说。
2009-11-10编者按:陕西省陇县“能动司法模式”暨“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今年4月经由本报连续报道之后(详见本报4月16日、17日、18日、20日一版相关报道),在陕西乃至全国法院和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反响。陕西省宝鸡市委已经在政法系统大力推广这一经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对此作出重要批示,强调“推广交流基层工作经验是提高司法能力的重要渠道,是推进工作创新的重要方式”。为进一步总结和梳理陇县经验,9月10日,人民法院报主办了“陇县法院‘能动司法模式’研讨会”,邀请知名专家学者从理论的角度阐释“陇县经验”的意义,本报今日第五版、第六版摘发专家学者的发言,以飨读者。 陇县“能动司法模式”介绍 研讨会上,陕西省宝鸡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乌永陶向会议提交了书面发言,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郭宝生,陇县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杨宝玉,陇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县法院院长冯华向与会专家学者介绍了陇县法院“能动司法模式”的主要内容和推行情况。 冯华从背景、探索、机制和效果四个方面全面介绍陇县法院“能动司法模式”。“能动司法模式”是以稳妥有力化解社会矛盾,恢复社会和谐为目的,把坐堂问案与调查研究结合起来,依据法律原则和要求,充分运用司法智慧,采取灵活多样、因案制宜的审判方式,达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科学发展的目标。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目标四为民。强调司法关注民生、促进民主、服务民建、保障民享的作用,从终极目标上着力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二是理念四转变。强调由真理至上向公平至上、由认知理念向实践理念、由辨法析理向案结事了、由法律智慧向司法智慧转变。三是方式四联动。强调上下联动。实现基层化解纠纷与法院审判衔接互动;左右联动。实现其他解决纠纷机制与法院审判衔接互动;内外联动。实现法官主导审判与当事人主导审判衔接互动;心物联动。实现法官自由心证(主观判断)与法律严密论证的逻辑演绎衔接互动。四是审理四结合。强调法院审判与群众路线、司法政策与法律规则、庭外理案与开庭问案、法律认知与社会认可相结合。五是机制四能动。强调审监、审执、审立、审管能动。六是保障四强化。强调强化法官调查取证、法官主导庭审、法官修复社会关系、法官促进稳定和谐的作用。七是监督四到位。强调质量考评、法纪监督、道德自律、责任查究到位。八是效果四统一。 落实“能动司法模式”的核心就是“一村一法官的工作机制”,杨宝玉详细介绍了这一机制。陇县法院对2005—2007年来的所有案件进行统计后,按照“驻村法官+参审员+调解员”的模式,在年平均发生纠纷20件以上的村,每村设立一个法务庭,确定一名法官负责联系指导参审员、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在年平均发生纠纷20件以下的村,4至7个村设立一个法务庭,确定一名法官负责联系指导,其余每村设立一个法务中心,受法务庭指导。目前,在全县158个行政村,2个社区建起了38个标准化法务庭,聘请了160名参审员和358名调解员。法务庭的设立使法院职能前移,为参与指导化解基层纠纷建立新阵地。而在各村设立的法务中心,由参审员任主任,驻村法官和民警担任指导员,真正把工作任务和维稳责任落实到村组。驻村法官在具体工作中担任八大角色:了解社情民意的信息员、联系基层组织的联络员、落实司法惠民的协调员、指导基层调解的督导员、理顺情绪的“消防员”、提供法律服务的咨询员、负责法律宣传的宣传员、做好息诉罢访的防控员。“一村一法官的工作机制”创新和完善了基层法院、人民法庭、法务庭和法务中心的工作体系。 “能动司法模式”暨“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推行,取得了群众拥护、党政支持和各界欢迎的良好效果。郭宝生指出,“能动司法模式”暨“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联动多方面的力量,在诉讼外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减轻了法院的办案压力。“一村一法官”是群众身边的“流动法庭”,使群众在不多花钱、不多跑路、不多费时间、不伤和气的情况下就地解决纠纷,减轻了群众负担,破解了告状难、执行难,锻炼了法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乌永陶指出,学习陇县法院建立“一村一法官”机制经验,最核心的一条就是坚持实事求是、群众路线,而不能脱离实际、高高在上。学习陇县法院建立“一村一法官”机制经验,要始终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科学论断,边实践、边探索、边总结、边完善,要以易于群众明白、便于群众接受的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增进和谐。 陇县经验带给我们的启示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安 东 陇县法院的探索和实践符合国情、省情、县情。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立足我国国情。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960万平方公里的广大国土上,地区差异很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文化水平尤其是地域文化、风俗习惯差异很大,法律不可能照顾到方方面面。在此背景下,以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为指导,对司法模式进行符合国情、省情、县情的探索和尝试,把法律的一般性和个案的特殊性融合起来化解矛盾纠纷,就具有了必要性和可行性。陇县“能动司法模式”正是这样应运而生的。在现代社会,在我们国家,要实现司法公正,需要公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和支持,我们应当以历史的眼光对待法律问题,以人文情怀从事法律工作。陇县的实践就是根据中国国情来促进法治文明、社会进步、群众自治的一种形式。这种有益的探索经过实践的检验后,就在时间、空间上具有了一定的典型性,具有了推广价值。 陇县法院的探索和实践坚持和体现了党的思想路线和群众路线,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党的思想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党的群众路线,是我们做好工作的基本的思想方法、工作方法,也是我们必须坚持和弘扬的优良传统和作风。陇县法院的探索实践,把法治原理、司法规律与本地实际有机结合了起来,没有生搬硬套;把司法专业化与大众化有机结合了起来,没有关起门来司法;把法治与群众自治有机结合了起来,依靠群众力量解决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没有靠法院一家“包打天下”;把“为大局服务”与“为人民司法”有机结合了起来,没有就案办案;较好地防止和克服了司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形而上学和主观主义的倾向。这些都符合党的有关方针政策精神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是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部署的审判工作“五进”(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军营)活动和征询旁听庭审公民对案件裁判意见活动具体化和深化,是一种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司法模式。应当特别强调指出的一点是,陇县法院的探索实践,从一开始就是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人民政府的支持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开展的,这是陇县法院工作取得成效的重要条件和保证,是陇县实践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 陇县法院的探索和实践体现了一种可贵的创新精神。司法追求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精神和原则是永恒的,但实现这一价值目标的形式并不是单一的、孤立的、一成不变的。陇县法院没有拘泥于所谓“被动性”是司法权的属性要求的理念,大胆地提出和实践能动司法,显著地提升了化解矛盾纠纷的效能,延伸了法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司法职能;创造性地设立并依托“法务庭”、“参审员”,努力培植民间自治解决矛盾纠纷的机制,不仅促进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完善,也使恢复性司法的要求因依托群众力量和“和为贵”的文化传统而获得了更有效的实现;在总结农村实行“一村一法官”机制经验的基础上,又把这一机制推向县城社区进行试点,已取得初步的成效。在基层,这是一种十分可贵的探索创新精神。基层经验之所以宝贵,一是因为它来自一线,是实践的产物并经受了实践的检验;二是因为它来自群众,体现了群众的首创精神,是群众智慧的结晶。 陇县法院的探索实践经验,蕴含着丰富的改革信息和深刻的理论问题。我们作为上级法院,一直给陇县法院的探索实践予以积极鼓励,并及时进行了调研总结,组织开展了理论研讨,但取得的成果都是初步的。我们注意到社会各界从不同侧面对陇县法院的探索实践进行了十分丰富多彩的解读和探讨,很有意义。 陇县模式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博士生导师 贾 宇 陇县“能动司法模式”的主要成功之处,在于立足国情、省情、县情,实事求是,坚持群众路线,走司法专业化和大众化结合的道路,有效地解决了困扰当地法院的执行难和涉诉信访等问题,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 首先,陇县“能动司法模式”反映出这一司法经验的创造者和推动者们对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的高度责任感。司法是为了定分止争,司法要维护社会稳定,法官不能就案办案,不能满足于坐堂问案,这样一些看似简单的道理,实践中很多人并不在意。陇县“能动司法模式”的创造者和推动者们正是怀着对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的高度责任感,清醒地认识并执著地担负起法院司法工作所承担的时代责任。这与马锡五同志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时创造的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以及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依法判处红军重要干部黄克功死刑的案件所体现的“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的基本精神是一脉相承的。 其次,陇县法院的大胆创新能够取得显著成效与地方党委、上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是分不开的。作为基层法院院长,冯华同志身兼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这在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中是罕见的。这是陇县法院改革能够成功的组织保证。 再次,对于陇县模式,我也听到一些批评意见。但从批评的内容来看,大多属于望文生义,缺乏调查研究和深入了解。陇县“能动司法模式”的一些具体做法和经验可能更适合不发达农村地区,但它所反映的司法理念,并不缺少普遍的适用价值。 最后,陇县“能动司法模式”虽然实践效果很好,但也有值得进一步改进的地方。例如,陇县法院在村上建立“法务庭”,每个法务庭由“一名法官一名参审员一名调解员”组成,参审员由村支书担任,调解员由村主任担任。这种组织形式就有改善的空间。根据法务庭的任务和运作程序,法务庭实际上承担的是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责,而法官参与法务庭,就在一定意义上超出了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法官的基本职责仍应定位于诉讼案件的处理。对于上述意义上的“法务庭”,法官可以承担指导工作,因为根据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承担着“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的职责。人民法院通过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可以培育社会力量,促进民间纠纷的解决,也可以减轻人民法院的压力,最终与政府、社会组织一道构建社会和谐。 陇县法院的“能动司法模式”,继承了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从本质上也体现了一个基层人民法院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为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付出的努力。中央提出要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我想,这个司法制度起码应该从下面三个方面去构建。 一、继续吸收、借鉴人类普适的法治文明尤其是司法制度建设中的优秀成果。法治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整体性标志和文明社会发展的基本模式,我国的司法制度建设应在坚持中国特色的基础上广泛地借鉴人类创造的合理的、成熟的各种司法制度。二、挖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因素。例如,强调引礼入法、明刑弼教,礼乐政刑,综合为治;把天理、国法、人情有机结合,坚持“恭行天理、执法原情”;不迷信严刑峻罚,提倡宽减刑罚、慎刑恤典;坚持和为贵、息讼、少讼,重视调解,注重非诉讼手段化解矛盾,等等。三、继承和发扬中国共产党人在革命和执政过程中创造的独具特色的一些司法制度。诞生于20世纪30年代末期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在司法制度上,抛弃了晚清以来历届政府所推崇的机械、刻板的司法制度,开始了大众化司法的尝试,取得许多有益的经验,值得借鉴。 陇县经验的精髓在于“能动”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 扈纪华 陇县人民法院能够创造出这一司法模式,来自于对社会的强烈责任感,对人民的深厚感情。这一司法模式的创新,植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立足于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司法审判的公信力不高,涉诉涉访案件居高不下的现状,适应广大群众解决纠纷的需要,是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继承和发展,是构筑社会和谐稳定积极推进司法改革的有益探索,是人民司法的宝贵财富。 陇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坚持司法化与大众化相结合,建立了“一村一法官”的工作机制,在制度设计中,着眼于定分止争、维稳促和,不但解决了许多进入诉讼程序后可能解决不了、解决不好或解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而且从源头上消除了一大批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陇县法院创新的司法模式的精髓在于“能动”,这种能动体现为司法理念上的主动,指导思想上的推动,具体操作上的互动和社会配合上的联动。主动派出法官与调解员、村干部联手,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最基层。陇县的经验坚持和体现了党的思想路线、群众路线,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积极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解决机制闯出了一条新路子。 陇县法院司法模式的创新,一个鲜明的特点是法官到村里直接参与调解,将坐堂问案与庭外理案相结合,就地办案、公开办案,矛盾抓早抓小,防止扩大,架起了一道司法通向群众、通向基层的桥梁。由于法官的参与,村民信任调解的效力,乐于接受调解,极大地促进了矛盾的就地解决。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社会矛盾也益发凸显,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越来越突出地摆在了面前。社会的变化、多样性与法律的稳定、统一性向来是立法者和司法者共同关注与研究的问题,因此有了司法上的不断探索、创新、发展与立法上的修改、完善。 陇县法院创新的司法模式体现了时代的特点和群众的需求,有的是要法律规定框架下的具体化,有的则是对法律规定的发挥,这些探索与创新给我们提出了一些需要考虑的问题:例如,如何理解和处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法官直接参与调解与指导调解的区别;法官的调解是在法院的诉讼程序中还是在诉讼程序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与法官参与调解如何衔接;调解前置与当事人诉权选择的处理等,这些都是需要立法和司法工作者共同深入研究的。 路是走出来的,总得有第一个人披荆斩棘;规律是总结出来的,总得有第一个人去探索尝试,陇县人民法院创造的司法模式其可贵之处就在于他们的勇于探索和开创,希望他们在这条为民司法的道路上越走越好,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陇县模式是“司法能动”的样板 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 罗东川 人民法院报社及时举办这一研讨会对推动司法能动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陇县法院的经验是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能动作用的成功典范,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首先它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本质即人民性的要求,让人民满意应当成为人民司法的最高境界;其次它实现了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因为实践证明,在中国的国情下,目前打官司并不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最佳选择和最好的方式,轻率选择打官司导致当事人和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第三,通过“一村一法官”的工作机制,大量矛盾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稳定得到有效保障,基层人民政权建设得到加强和完善。 陇县法院的实践经验为我们研究人民法院如何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思考平台。人民法院的工作在社会变革的大背景下,进入到一个特殊时期,必须认真思考人民法院在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恰当“角色”,除了在审判活动中要实现程序和实体公正外,更要考虑人民司法的政治制度特点、发展不平衡的国情特点和案多人少、审判执行压力大、审判执行困难多的工作特点。应当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来解决司法工作面临的难题,使人民法院更好发挥其作用。中国的国情决定人民法院的工作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经验才能更加丰富。人民法院工作必须考虑目前案多人少、工作不平衡、司法评价不高、司法能力不强、司法保障不到位等情况,采取因地制宜的工作措施。 司法能动是一个崭新的话题,是时代发展给人民法院带来的值得认真思考的课题。因此陇县法院的实践经验是一个很好的研究样板。对陇县法院实践经验的总结研究需要进一步深化。不能仅局限于方法、经验的研究,更应当从司法理论、司法制度、司法职能等方面进行研究,使这一扎根中国国情的新鲜经验具有生命力,因此要研究长效机制建设问题,不因人的变化而变化,不要昙花一现;要考虑与其他具有维护稳定、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职能部门的协调和整合,应当形成维护社会稳定的合力。 “能动司法”要把握正确的方向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 蒋惠岭 能动司法理念的出现,确因时之所需,亦为用之所引。但我国的能动司法与产生于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美国的“司法能动主义”是两种事物,切不可将两者混同。看看中国司法面临的问题:涉诉信访居高不下,执行难仍未根本解决,司法公信不彰、权威不高,社会上的法律意识尚不成熟,群众对法治与司法的期望强烈,法官队伍自身廉洁与工作作风存在诸多问题等,而这与西方国家司法机关面临的各种政府权力界限不清、司法程序需要完善、司法的过度职业化、法官中立地位如何保障等问题有根本不同。因此,西方的“司法能动主义”核心在于法官裁判案件时在解释和适用法律过程中如何把握宪法、法律的含义问题,而我国当下的“能动司法”主要是司法的方式方法、司法人员工作作风、法院的工作延伸问题,当然也在一定程度上涉及法律解释方法、裁判理论问题。这也与我国的法院、法官承担较大的社会责任(即追求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是分不开的。同时,不同级别的法院有不同的功能,能动司法理念的体现方式也不尽相同。目前看来,能动司法在基层法院的体现方式更丰富一些。 在这种大前提下,“能动司法”作为法院工作中的一种新理念、新倡导,一方面要把握其正确的方向,最大程度地发挥其积极作用,但又要防止出现实践中片面理解、机械运用的问题。尽管目前尚不能全面、准确界定其含义、表现形式、运用规则,但在今后的工作中有一些方面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 一是注意在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人民性的同时,也要注意与政治性、法律性的统一。我国司法制度的人民性与政治性的统一不难把握,但与法律性的统一有时会遇到冲突,必须妥善解决。有的能动司法方式会涉及法定职责的范围、相关人员的称谓、与法律服务行业的界线等。正如司法改革中所强调的依宪改革、依法改革一样,能动司法的实践也应当注意不要突破法律的界线。 二是注意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同时,又要注意丰富和发展司法规律。我们所了解的社会主义司法客观规律在不同时期、不同背景下会有不同表现。只有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不断丰富、发展司法规律,才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正确轨道。在司法自身的被动性属性中,并不排斥作用方面的能动性。被动与主动相对,而能动与克制相对。机械地固守教条而忽视其在特定环境中、特定时空下的适应性变化,是不符合辩证法的。只有在特定时空之下对一般规律进行丰富、发展、变通,才是科学的态度。能动司法丰富了人民法院发挥和延伸其职能作用的方式,调整了法院在当今政治民主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位置,应当说是当今司法客观规律的一种发展。 三是注意既要注重现实的效果和作用,又要注重在推动法治进程方面的长远作用。正是在中国特有的问题下,法院探索实施了特有的方法,从而能动司法成为解决当前现实问题的一剂良药。但仅此是不够的,我们还应当从长计议,设想一下30年之后中国的法治是什么样子,60年之后又会是什么样子,今天的措施是社会主义法治长远发展的基石还是会成为今后改革的对象,是某一个特定时期的司法政策还是长期发挥作用的司法规律。 四是注意在发挥法院在法治建设方面主导作用的同时,又要注意培育其他社会治理力量,并在适当时机将有关职责让渡给相关部门。在法治国家建设初始阶段,法院的“法治觉悟”是比较高的,所以在很多方面义不容辞地承担着引导、推动、协调、支持的作用。无论是中国少年法庭的发展,还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培育,或是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立,人民法院在其中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而随着政府职能的健全和社会发育的成熟,原来由人民法院所做的工作也逐步转移给相关部门,从而形成分工合理、配合协调的机制。当前,人民法院在能动司法理念指引下所做的一些延伸工作,是巩固司法审判功能的必要措施。当相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在这方面作用机制培育成熟后,人民法院也可以考虑将相关工作转移出去,从而腾出精力做更有挑战的事。 推广陇县模式应注意制度整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范愉 陇县法院推行的能动司法模式和“一村一法官”实践取得了真实的效果,无论是当事人、法官、调解员、参审员,还是当地党政领导,都对其纠纷解决的公正性、便利性、彻底性,以及在处理信访积案、维护社会秩序的治理和稳定等方面的社会效果给予高度评价,其真正的受益者是地方民众。陇县模式发现以往法学界和公众最为担心的一些问题,例如由于追求急功近利的效果和政绩导致强制调解、诱导调解、压服等,实际上驻村法官和调解员、参审员都能遵循严格的行为规范,平等、公正地处理每一起纠纷,具有鲜明的合理性、地方性、灵活性和规范性。当事人的陈述表明,在没有律师代理的情况下,他们受到了尊重、切实参与并理解纠纷处理的过程与结果,其自主、自愿均得到了保证。陇县法院不仅仅是本能地凭着一种热情追求理想的模式,而是在实践中不断进行理性思考,并将这些思考推向深化,其中的一些命题非常有价值,主要包括: 一、能动司法是陇县法院对我国此前司法改革的经验进行总结和反思的基础上提出的理念,针对改革中出现的某些问题和不足,尤其是以人民群众的判断为标准,对司法的公正与法院法官的作风问题进行有针对性地改进,以增加司法的亲和力、公信力和解纷能力。二、一村一法官的实践表明社会力量不仅是可以借助的,其潜在的能力也是不可低估的。法官进村的目的并非取代民间社会机制的作用,而是积极培养、扶持,努力提高基层干部调解员、参审员的法律意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最终通过民间社会力量建构起纠纷预防和早期介入的第一道防线,促进基层自治,并实现民间机制与司法诉讼的衔接。三、在实践中,法官们超越了以往规则至上、国家中心的迷信,显示出对民间社会规范、民众的正义观(天理、道德)以及地方常识(习惯、人情、常理)等的尊重,这实际上也是对基层民众和传统文化的尊重。四、重视纠纷解决的规律、尤其是中国当事人行为和文化特点,将纠纷解决的中心从事后处理向预防和早期介入前移,争取将纠纷化解在最佳时机、避免其扩大或激化。五、对社会观念和公共道德的正面引导,尽管法学界主流仍在大力倡导诉讼,陇县模式已开始积极鼓励建立无诉社区,一些早期试点村在集中解决了一批积案和纠纷之后,纠纷开始大幅度减少,以至出现了“无诉村”,并得到表彰。这一结果不是由法院拒绝立案而产生的,而是治理的客观结果,而陇县则对此给予了积极的评价,这种以协商自治、理性解决纠纷而达至无讼的理想,本身是对社会道德的积极弘扬和引导。 陇县模式的精神及其理念是可以在全国法院推广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简单和形式上的复制。在我国的特有国情下,各地因地制宜走出自己的特色之路是一种必然,但就全局而言,应注意制度整合,在此,谨提出以下几点: 一、司法能动是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前提下提出的,本质上并不是否定司法的基本定位:中立、被动和节制。但是在新的形势下,司法必须积极应对社会需求,一方面,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包括为大局服务、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另一方面,必须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采用更加能动的方式妥善解决纠纷、达到案结事了,例如积极调解、适度调查取证、主动释明等等。但是,能动并不意味着司法万能、也不意味着司法具有全面参与决策和垄断纠纷解决的能力。二、司法能动需要和民间社会机制以及行政机制之间形成合理分工和协作。陇县模式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完全一致,目的是更好地动员各种非诉讼机制的参与、发挥其作用,并与司法形成联动。其最佳状态就是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三、陇县模式具有鲜明的地方性,并需要一些特定的条件,如基层组织(包括人民调解的作用和自治组织的状况等)、法院(包括案件压力、法官构成、乡土化程度等)、当地党政的支持、地方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多种因素。因此,形式上的推广并不重要,相比较而言,更应注意与既有制度、法律的整合,尽可能与宪法、基层组织法、制定中的人民调解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原则、制度形成衔接,例如,通过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和法院、政府的指导提高其能力和权威,进一步发挥行政执法机关日常纠纷解决的能力和主动性,等等,最终形成合理的与司法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解决纠纷:从动员干部到动员人民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何 兵 案多人少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急需解决的问题。这些年来,法院应对案件危机的基本对策是,兵来将挡,水来土掩,通过不断地增加官员,来应对案件危机。各级各地法院不断增编。这种通过动员干部,应对社会危机的思路,不仅体现在法院工作中,也同时体现在公安、城管等各个部门。公安、城管不断增编,此外还招聘大量的协警、协管来弥补力量不足。这种通过动员干部、扩充编制,来应对社会危机的思路,最大的弊害是人民负担越来越重,社会矛盾有增无减。为此,必须全面审慎地反思这些年来的纠纷解决政策,并作方向调整,即从动员干部到动员群众,让人民群众解决人民纠纷。将人民群众组织起来,团结在国家权力的周围,打一场解决纠纷的人民战争。 有人以为,当下中国处于转型社会,增加干部有其历史必然性。这种判断是错误的。以日本为例。二战以后的60多年间,日本社会也经历了从农耕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经历了城市化转型。日本法官总额是立法确定的,60年来,一直保持在2000人左右,其中仅有微量调整。这足以说明,经济发展、社会转型,都不能成为国家机关增员扩编的理由。 陇县法院有意或无意地正在进行一项伟大的实验,即动员人民群众解决人民纠纷,具体体现为“一村一法官”制度,实施“人民参审员制度”。 “一村一法官”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将法官与村民自治组织结合起来,从而实现国家权力与民间社会的结合。法院有强制力和法律专业知识,民间社会有案件事实知识,但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和权威,两者的结合,有机地将国家权力、专业知识与民间的地方性知识结合起来。最高人民法院应从战略高度,鼓励、支持陇县法院进行探索,总结经验。陇县法院和县委本着务实求真的原则,潜下心来,脚踏实地继续这项伟大的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和学界组织力量,对陇县的改革实践进行深入的、长期的跟踪调研,帮助他们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从而探索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纠纷解决之路。 中国的司法改革,应该有效的构建民间纠纷解决机制。法院必须主动、有效地主导、构建以法院为核心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将大量的民事纠纷化解于民间,从而让法官们腾出手,办大案,办要案,办精案。陇县的经验,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能动型司法。法官向前移,向纠纷发生地移,将纠纷消灭在萌芽之中。二、社区型司法。“一村一法官”的实质,是社区型司法,将法官与社区结合起来,打通人民与司法的“最后一公里”。而正是这个“最后一公里”,使得司法远离人民。三、大众型司法。对于普通的民事纠纷,无须用严格的程序规则和法言法语来解决,完全可以用人民大众可以理解和喜闻乐见的形式来解决。当然必须看到,不同层级的法院,其面对的纠纷不同,其面临的任务也不同,即使在基层法院,也要有一定数量的法官坐堂问案。但这并不矛盾。能动性司法命题的提出,并不是要求各级法院都要与陇县看齐。应当根据法院的层级和地域特点,以不同的形式能动。 陇县模式需要解决的两个理论问题是:一、陇县的能动性司法,只适应乡村社会或者非发达地区吗?我认为,陇县的经验绝不是乡村特有的,对于现代都市社会,仍然有强烈的需求。将陇县的“一村一法官”制度,在城市里试点,实行“一社区一法官”,让法庭的法官与社区居委会结合起来。从统计来看,大量的案件产生的城市,如果不解决城市的纠纷网络化解决问题,司法改革不可能成功。当然,不能让法院所有的法官都和人民打成一片,法院里从事纯审判业务的法官,应当与社会保持适度距离。法院要实行调审分离。调解以情,听讼以法。对于调解不成的,坚决依法裁判,从而树立法律的权威。二、陇县的经验是一时的,还是永恒的?我以为,发动群众解决纠纷,是永恒的命题,绝不是权宜之计。因为它是一种更经济、更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大家研究一下汉代的文景之治,唐朝的贞观之治以及其他的治世,将会发现,都是将纠纷尽量化解在民间。 陇县模式需要很多法官到纠纷解决的一线去。要保证陇县模式能够得到推广并具有持久的生命力,一个有效的方法是,彻底改革现行的中院以上法院招聘书记员,若干年后升为法官的制度。所有中院以上的法官必须要有一定年限的基层审判经验。没有基层审判、检察或律师经验的,不得充任上级法院的法官。 陇县模式真正“嵌入”了社会基层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亚新 在我看来,“陇县经验”代表了新的形势下法院主导基层社会治理并差不多已将其推进至极致的一种形态。这种法院工作形态也最接近于原初意义上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我有限的了解里,类似还有江西婺源和福建莆田等地法院的经验,不过“能动”或主导推进治理的层次却都不一定能够达到陇县法院这样的程度。对于当前一般以“大调解”或“能动司法”等语词来表述的法院积极参与并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的这个动向,我在原则上是支持的——虽然对这些表述方式本身以及把“调解优先”作为审判工作原则等当前法院司法政策的其他方面,我的态度有所保留。 对上述动向的支持与肯定“陇县经验”,于我而言有如下的基本认识作为背景: 我国迎来了新的历史时期,其特点之一是在经济发展的成效与副作用同时呈现的背景下,社会和谐的价值得到彰显,妥善处理纠纷和化解社会矛盾具有较以前更为重要的意义。近些年来的趋势是:与其他拥有纠纷处理功能的部门相比,法院开始成为我国社会中吸纳并解决矛盾冲突的主导性机构。例如,“涉诉信访”现象自进入21世纪以来的突出,一方面显示了法院工作遭遇的困扰和窘境,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法院解决纠纷的功能涉及面越来越广,卷入的层次也越来越深。法院处理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以及化解“官和民”之间矛盾的工作或审判业务,在“维持社会稳定”的政治任务中所占的位置有趋于重要的迹象。无论法院自身是否情愿,更加“能动”地去开创“定分止争”的新局面已开始成为有意或“被迫”的选择。“陇县经验”就是其中一个成功的例子。 “陇县经验”的一个成功之处是法院工作真正地“嵌入”了基层社会的秩序内部,而非浮在表面。这一点也和“陇县经验”是否具有能够得到普遍推广或广泛适用于不同地域的“泛用性”问题紧密相关。法院工作能否内在化于基层生活秩序的问题,一方面确实取决于法院自身的努力与工作方法。“陇县经验”就是该县法院领导与干警依靠一种奉献精神才取得的不凡业绩。但我认为,法院工作能否真正“嵌入”基层,另一方面又由特定地域当时当地的种种条件所规定。“陇县经验”所创造的某些做法或经验不一定可以在其他地方被照搬。法院参与并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作为在许多不同法院得到实践的一个总的动向表现在许多方面。如称为“委托调解”、“诉前调解”以及“诉调对接”的很多做法或尝试,都可以归入这股潮流之中。这些做法或尝试中所体现的法院工作深入基层社会之程度相对“陇县经验”而言或许依然有限,但对其价值的估计却不能单纯地以达到何种深入程度来衡量,甚至还不一定应当要求一味深入。此外,新形势下法院对基层社会治理的推进乃至主导并不意味着回到积极参加各种各样“中心工作”的状态,而始终应当以自己的审判业务以及相应的纠纷解决功能作为出发点或切入点。因此审判工作及法律程序的专业性质如何与深入并服务于群众相契合,也是一个需要从具体操作层面去实践和在理论上进行深入探讨的重要问题。从这些角度来看,我认为“陇县经验”的泛用性主要并不在于其采取的种种具体措施或做法,而更多地体现在其反映的时代潮流和法院干警的精神面貌之中。
2009-09-16一个是无证且醉酒驾驶,造成4死1伤。一个在市区飚车致使一名大学生当场死亡。同样是明知故犯,同样是酿成惨剧,为何一个被判3年,一个却是死刑?被告人是过失还是故意犯罪?法院的判决究竟是依照法律还是被民意绑架?治乱是否该动用重典?我们的立法和司法完善又需要怎样的努力?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教授2009年8月30日作客陕西卫视《开坛》栏目,评议《车轮下的罪与恕》。
2009-09-07近年来,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业务素质要求。 以审理离婚案件为例。一些离婚案中,丈夫到外地打工,时间长了可能出现感情变故。在家留守的妻子到法院提出离婚。在没有其它方式送达的情况下,法院依法登报公告送达;公告期过后,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仅从司法程序上讲,法官的工作没有问题。过一段时间,外出打工的丈夫回来了,发现法院已判决其离婚,提出以前还有共同债务、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等,要求法院予以再审。 单纯的法律效果并不等于好的社会效果。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如果仅仅做到了依法裁判,并不能必然产生有效化解矛盾、解决实际纠纷的效果。定纷止争,才是中国国情下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迫切需求。人民法官要始终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积极在法律之内寻求社会效果。 我注意到,陕西一些基层法官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积极走访当事人的近亲属,掌握当事人的通讯方式等基本信息,用视频聊天工具、电子邮件的形式,把身处两地的丈夫和妻子叫到网吧,在网络上进行调解,同时将证据固定下来,调解不成的再判决离婚。这样就真正做到了调解优先、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作为一名人民法官,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在办理案件时应主动承担起促进社会和谐的职能。要全面把握相关法律规定,善于掌握法律的精神实质,按照既定的、科学的规则解释和适用法律,正确合理地解决规范冲突,积极能动地填补法律漏洞;要把法律吃透,把案情和问题吃透,结合具体案情考虑社情民意,有效化解矛盾,真正解决问题;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培养敬业精神,在依法裁判的基础上,努力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案结事了,才能真正赢得良好的社会评价。
2009-08-19图为河南省第一监狱教育改造科副科长郑红瑞(中)正在指导服刑人员进行粉笔画创作。 关注河南监狱劳教系统一线警察系列报道 前不久,一名服刑人员为发泄心中的不满,借机寻衅滋事,突然将一盆脏水泼向另一名服刑人员。在场的人被这一幕都吓惊呆了。因为,被泼的服刑人员是曾让人谈之色变的号称“东北虎”的韩笑(化名)。只见韩笑摸了一把脸上的水,然后笑着说:“兄弟,你咋知道我热了呢?谢谢啊。”说完,向监舍走去。 这一幕的发生让不少服刑人员连呼:“韩笑变了!”其实,在场的每一名服刑人员更敬重的是那个“训”虎的人,———河南省第一监狱教育改造科副科长郑红瑞。 用火热的心融化“坚冰” 17年前,郑红瑞从西北政法学院毕业后,一直工作在河南省第一监狱的教育改造第一线,他没有惊天动地的壮举,只有实实在在的业绩。 监狱在组织管教警察对重点服刑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时,不少警察一提起被称之为“东北虎”的韩笑,都不停地摇头。监狱长点名让郑红瑞负责韩笑的教育改造工作,并与其签订了“责任状”,要求尽快见效果。郑红瑞微微一笑说:“在监狱这样浓厚的教育改造氛围内,我非常有信心。别说是啃骨头,就是块冰,我也要给他焐热了。” 郑红瑞了解到,韩笑入狱前,在案发地口碑极差,且作案手段残忍,其家人已与其断绝关系,入狱后,没有家人探视他。郑红瑞得知这些情况后,给他买了一些生活用品和方便面说:“家里人这么长时间都没与你联系,这是监狱为常年见不到亲人的服刑人员发放的生活用品。” 韩笑听后一下子愣住了,过了半天才语无伦次地说:“让监狱破费了,谢谢……”细心的郑红瑞看到韩笑的喉结动了几下,但他还装出一副满不在乎的样子。郑红瑞断定,韩笑的内心也很脆弱,但很爱面子,就决定寻找他的亲人共同对其进行帮教。 在监狱的大力支持和韩笑原籍公安机关的配合下,郑红瑞通过写信、打电话等多种方式,终于有了其母的消息。之后不久,郑红瑞亲自把其母接到监狱。当韩笑看到8年未谋面的母亲时,泪水夺眶而出,他跪在母亲面前说:“妈,我错了。您为我操碎了心……”由此,韩笑的变化很大。此刻,郑红瑞不失时机地对他进行教育,与其谈心,讲做人的道理,使他很快成为了监狱教育改造积极分子。 面对韩笑的变化,郑红瑞自我总结说:“在‘首要标准’的指引下,我不回避矛盾,不拔高观点,不强加思想,而是摆事实,讲道理,解‘扣子’。在个别教育的时间选择上,我努力抓住容易形成个别教育效果的契机和突破口;在个别教育的场合和方式安排上,我根据教育内容和服刑人员的心理特点进行合适选择,用爱心融化了一块块坚冰。让一个服刑人员能脱胎换骨,社会上就会少一个坏人,多一个好人,家庭就会多一份和睦,社会就会多一份和谐。” 让服刑者感受法律温暖 有一天,郑红瑞发现田田精神恍惚,似乎有着很重的心事,于是便将其带到谈话室。在谈话中,郑红瑞得知,入狱前,田田与同村一年轻人发生了冲突,将对方重伤致死。被害人是他们家三代单传的独苗,他的死亡引起了其家族的极大愤怒,将田田家的房子给拆了。田田的父母无奈之下,只好远走他乡在豫东的一个村庄临时住了下来。田田的父母刚过上几天安稳的日子,就赶上乡里修公路,他们居住的马棚成了临街房。同村的一户王姓人家,见房子升值,说马棚占的地方是他们家祖传的宅基地,经常上门撵他们,两位老人陷入了痛苦之中,并将这一情况告知了狱中的儿子。 想到自己的一时犯罪,给亲人造成如此大的磨难,田田心中痛苦万分,对生活也彻底地失去了信心。郑红瑞想,如果这件事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将对田田的教育改造产生不利影响。经监狱领导同意,郑红瑞马上驱车赶到田田父母的住处,在当地派出所及村委会的帮助下,他首先找到了王某,给他讲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使其打消了纠缠要房子的念头。此事在当地群众中产生了很大的反响。他们纷纷说:“监狱警察真好,对服刑人员家的事也这么关心。” 事后,田田说:“当时,我真想越狱去找那个姓王的算账,然后一死了之。是监狱警察帮助了我们,让年迈的父母有了落脚之处。我一定好好改造,才能报答关心帮助过我的人。” 郑红瑞由衷地说:“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法律的尊严。要通过依法维权,使服刑人员在感受到法律威严的同时,也感受到法律所带来的温暖。” 亲人的理解成为工作动力 “他整天不回家,我已经习惯了。如果他老老实实地在家呆一天,我反倒觉得不踏实。”郑红瑞的妻子说,他有抽烟的习惯,但这一习惯突然改变了,一问他,他笑着说抽烟有害健康,已经戒掉了。而一到发工资的日子,他并没有因戒烟而省钱,有时还会比平时少几百元,还从兜里发现了药费证据。家里人以为他得了病,就拉着他去医院,他才说出实情:是给一个生病的服刑人员买了自费药品。 在亲人的支持下,郑红瑞的工作积极性高涨,全身心地投入到教育改造的工作之中。他结合工作实际,不断探索对服刑人员进行个别教育转化的新方法、新途径,起草制定了一套具有科学性、操作性较强的教育转化方案,受到了上级领导的肯定。 回想起这些年的工作,郑红瑞感慨地说:“教育改造第一线有多少故事,我一时也难以说清楚。有苦有累,也有快乐,在监狱领导的支持和亲人的理解下,看着一个个合格的刑满释放人员走出监狱的大门,我心里很甜,所以也有一种特殊的成就和自豪感……” 文/图本报通讯员施国政
2009-07-03阳光讯 近日,西北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会一行七人冒着大雨,踏着泥泞的山路,代表全院学生来到陕南山区镇安县回龙镇水源初级小学举行“欢庆六一与爱同行”公益活动。他们此行得到了学院领导的大力支持,并多方筹集资金三千余元,不仅为山区小朋友们带去了节日的问候,还带去了崭新的书包、作业本等学习用品和体育用品,以及部分老师捐赠的生活用品。
2009-06-17【按语】5月25日《中国青年报》长篇报道《“史上最牛硕士论文抄袭”调查》采访我校行政法学院褚宸舸讲师(博士生)。褚老师对该事件进行了全面的点评,报纸摘发了部分内容,该事件后续报道将继续进行。 “史上最牛硕士论文抄袭”调查 实习生 来扬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5-25 两篇硕士论文的对比。图中“中文摘要”部分基本相同。 5月21日中午12时31分,有网友在“天涯社区”论坛的“天涯杂谈”版发表了一篇题为《史上最牛硕士论文抄袭,直接用替换键搞定,我无语了》的帖子。发帖人写道: “昨晚在期刊网上查资料的时候,无意中下载了这两篇硕士论文,看着题目就觉得有点诡异,打开来细看,我K,原来真是抄袭的啊,而且抄的还特别夸张,直接用替换键搞定。学术造假的新闻、论文抄袭的故事咱也听多了看多了,但看到这样抄袭的还是第一次,这可是硕士论文啊……” “也不带这么抄袭的吧?” 发帖人小萧所指的“史上最牛硕士论文抄袭”,是东北财经大学2007年的一篇硕士学位论文。这篇被指“抄袭”的论文题为《山东省FEEEP协调度研究》:“作者:袁×;指导教师:杨××教授;答辩日期:2007年11月;网络出版投稿时间:2008年3月19日”。而被抄袭的对象是南京财经大学2006年的一篇硕士学位论文:“《江苏省FEEEP协调度研究》,作者:曾××;指导教师:胡××教授;答辩日期:2006年12月27日;网络出版投稿时间: 2007年7月16日。” 小萧在帖子中描述了两篇论文的比对情况: “这两篇论文整体框架完全一样,除了把‘江苏’两字替换成‘山东’,把江苏的统计数据换成山东的统计数据,以及一些统计指标的对比排序结果稍微改变之外,从摘要到目录到文献综述到正文分析再到后面的对策几乎完全一样,就连参考文献的排列顺序也TMD一模一样,就差后面的致谢不同了,太夸张了。” 随后他写道:“虽然说现在所谓的学术论文多是垃圾,除了自己之外没几个人看,但也不带这么抄袭的吧?”他从两篇论文中摘出了一些段落,“让大家看看怎么个满篇抄袭法”。 小萧一共列出了5处内容,分别摘自论文的中文摘要、第一章、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从贴出的内容看,两篇论文的内容几乎完全一样。 小萧告诉笔者,他发现这件事是“挺偶然的”。他目前正在看一些劳动经济学方面的书,5月20日晚,他在学校图书馆看到一本《劳动经济学——理论与中国现实》的书,其中第23页提到的一篇论文——《丢失的女人与茶叶价格——与特定性别有关的收入对性别失衡的影响》引起了他的兴趣,就想上网查一下这篇论文。回到宿舍后,他在中国知网搜索系统里输入“丢失的女人与茶叶”后,并没有查到该论文。于是他更换了搜索词条,转而搜索“人口与经济”这一主题的相关论文,在检索结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搜索“人口结构”后,他找到了一些论文,就把它们下载下来。其中包括《江苏省FEEEP协调度研究》和《山东省FEEEP协调度研究》,它们都作为“引证文献”,被显示在一篇题为《区域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评价研究》的论文的下载界面上。该页面还显示,这两篇硕士学位论文都被收录在“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 根据小萧的介绍,笔者从中国知网上下载了这两篇硕士学位论文。经过仔细比对,笔者发现,除了省份名称不同外,两篇论文的章节结构完全一样。而论文的内容,正如小萧在帖子中所描述的那样,“除了把‘江苏’两字替换成‘山东’,把江苏的统计数据换成山东的统计数据,以及一些统计指标的对比排序结果稍微改变之外,从摘要到目录到文献综述到正文分析再到后面的对策几乎完全一样”。 小萧在下载完相关论文后,很快就注意到上述两篇学位论文的题目相似性。他先看了山东那篇的摘要,再打开看江苏那篇的,发现摘要很相似,于是开始对两篇论文的内容进行认真对比。小萧发现,尽管两篇论文的数据和一些分析指标排列存在一定的差别,但是论文的结论和其他部分完全一样。他感到十分震惊,于是就想发到网上去。他还在网上查了一下该怎么举报论文抄袭的,但没查到,并且那天晚上他上不了“天涯社区”,所以就没能在当天把帖子发出来。 5月21日上午10时,小萧的导师找他谈事。在谈正事前,小萧把发现抄袭论文的事告诉了导师。“她听我说之后说可以去举报,我说不知道在哪里举报啊,发到网上算了。”小萧说。他最后选择了在天涯社区的“天涯杂谈”、经济论坛和凯迪社区的“猫眼看人”板块上发这个帖子。 这个被冠以“史上最牛硕士论文抄袭”的帖子很快在互联网上流传开来。截至5月24日晚7时,“天涯杂谈”上的该帖子共被访问35650次,有292个回复,其中5月21日当天就有超过100个回复。许多回帖者对抄袭现象表示了惊讶和愤怒,甚至贴出了从网上搜索到的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但也有回帖者表示,目前论文拼凑和抄袭的现象很常见,甚至有人认为发帖人将此事“曝光”的做法“损人不利己”,还可能“别有用心”。 小萧对质疑他发帖动机的回复进行了回应:“没想到有那么多人骂我,土壤如此丰厚,也难怪学术如此腐败,抄袭如此猖狂了。”但他同时也在反思,“我就是在反思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对我这种行为进行指责谩骂。”小萧说。 “当初发帖,就是因为觉得实在太夸张了,拿给大家看,希望以后即使抄袭,也不要抄得这么过分,很容易被发现的。”小萧告诉笔者,“像我这种非本专业的人都能发现抄袭,那些专业的更容易发现了。” 谁为抄袭论文顺利过关负责? 在互联网搜索引擎上输入“论文抄袭”4个字,用户可以得到几千万条搜索结果。近年来,因论文抄袭引发的新闻事件也比比皆是。2008年10月21日的《人民日报》曾报道了华中师范大学学生贾某因抄袭被检举而受到取消硕士研究生资格的处罚;今年也发生了云南中医学院院长被指抄袭论文、广东商学院一名副教授被指抄袭重庆长江师范学院一名学生的本科毕业论文的事件。还有一些论文抄袭事件虽未被媒体报道,却被举报人发到网上“曝光”。在小萧发出“史上最牛硕士论文抄袭”的帖子前,有网友将另一学位论文抄袭的例子发在博客中,题目取名为“奇闻:居然有如此大胆抄袭的学位论文!”。也有网友在小萧发的帖子后回复说,“名字都没改的我都见过,这个算啥最牛。” “所有的抄袭都是剽窃他人成果,对其他不抄袭的人造成不公平,但学位论文抄袭能过关,这才是最大的问题。我觉得学位论文抄袭能通过,责任最大的不是抄袭者而是把关的人。”小萧告诉笔者,“把关的人,不单单是导师,还有盲审专家、答辩委员会等,如果不好好把关,那谁不想抄袭啊,毕竟认认真真写,真的很辛苦。” 他在帖子里也写道:“据我所知,不是说一般学校都要求导师对自己学生的论文严格把关吗?这是怎么把的关啊?自己学生完全抄袭了别人的论文导师都没发现?据我所知,硕士论文答辩前不是要送出去盲审吗?这盲审的专家就真是瞎审了?据我所知,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都有5个以上的专家吧,怎么就没有一个人知道这是抄袭的呢?眼下又将是各个学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时间了,不知道又将有多少篇抄袭的论文会轻松通过。” 网友“明月光”在帖子后回复道:“我觉得这个学生太离谱了,几乎连一个字都不改,他的老师绝对有责任。如果我指导学生论文,我肯定会看看相关文章的。另外,这个人几乎一个字都没改,说明他的导师估计也没改过一个字,如果真的指导过,怎么可能一个字都不改?”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金兼斌教授指出,在讨论抄袭的现象时,要区分商业作品的抄袭和学术作品的抄袭。前者主要涉及作者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问题,而后者主要是学术道德问题。要杜绝学位论文抄袭的学术不端现象,除了学生要自觉遵守学术规范之外,论文指导教师也应当起到监督和教育的作用。 小萧告诉笔者,“我的导师对我的论文要求挺严格的,我们这个专业,都是要求实证分析的,都要有一定的调研。”但他也坦承,对学位论文进行盲审的制度本来是好的,但是在有些高校成了“走过场”,没有真正做到。“我上回拿到学院去交,他们说是让我自己送,我还问他们说不是盲审吗,怎么现在是自己送了?”他还指出,在学位论文评审中,也存在很多人情关系。“评审的都是互相评的,你评我的学生,我评你的学生,这样的话就难以保证客观性了。” 当然,学位论文通过与否的关键在于论文的答辩,实践中也存在学生的学位论文因涉嫌抄袭而当场被答辩委员会否定的例子。北京某高校的赵老师告诉笔者,他有一次在做答辩委员的时候,发现一位学生的论文中有“拼接、抄袭”的嫌疑,于是便在网上输入相关的文句,结果发现确实存在抄袭的现象。他当场向该学生提出了这个问题,那位学生无法作出回答,后来他的学位论文也没能通过该次答辩。赵老师指出,尽管目前有一些硕士研究生以后并不打算做学术研究,但硕士学位本身就是一个学术学位,硕士学位论文写作是一个学术研究行为,因此,本着最基本的契约精神,学生一旦选择了攻读硕士学位,就应当遵守基本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杜绝抄袭、拼接等学术不端行为。而作为答辩委员会,也有义务对学生提交的学位论文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小萧告诉笔者,他之所以发帖,就是觉得这样抄袭的都能通过层层审核与答辩,最后拿到学位,对那些辛辛苦苦写论文的人太不公平了。“我想举报,就是希望学校以后把关严一些,当然是希望所有的学校。” 西北政法大学讲师褚宸舸指出,目前高校学生论文抄袭很普遍,像感冒一样,不治理就会成为H1N1,也是要传染和死人的。他认为,造成这一问题的症结有许多。如果就事论事从具体行为者的角度分析,论文抄袭者(学生)并未养成尊重学术、敬畏学术之心。知识结构欠缺、写作能力低下是内因,指导和审阅教师把关不严是外因。问题都出在教育上,教育难逃其咎。 不能完全寄希望于“抄袭检测系统” 在小萧发布的帖子后有不少回复认为,现在高校论文抄袭的现象比较普遍。“抄袭这种现象,在现在是有一定的普遍性的,但严重抄袭的还是比较少。”小萧说,“如果发现了这样严重的抄袭,都没有一点想举报的心,人人都这样,那么以后抄袭就更泛滥了”。 但是,事后追惩并不能从源头上解决学位论文抄袭的问题。恰逢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于2008年年底完成了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的开发,因此,部分高校在今年启用了“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帮助完成对学位论文的检测。 西南政法大学是启用“抄袭检测系统”的高校之一,如果论文与已有文献的相似度被检测出超过10%,就会被要求修改。这让一些毕业班的学生惴惴不安。由于担心检测结果显示相似度超过标准,有些学生还提前开展了“反侦查”,即通过网上的其他检测系统先作一次“预测”,再针对预测的报告对论文进行“整改”。 研究生小张采取的整改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通过注释的形式注明出处,二是再换一种说法,变得更加“委婉”,三是干脆把不重要的删掉,省得留下“后遗症”。经过“预测”和整改后,小张提交了硕士毕业论文的定稿。5月21日,学校将论文的检测结果反馈给每位毕业生,小张的论文“初审”过关,她也松了一口气。但对面寝室的小王则没那么幸运,她的论文被“标红”(即被标注与其他已有文献相似的内容)的部分超过了10%,被退回要求修改。但小王认为,该“抄袭检测系统”的科学性和稳定性有待改进。首先,她自己编的500余字的案例被“标红”,让她感到十分不解;其次,她引用的一些法律条文和法律术语也被“标红”,而她认为这些内容应属于公共资源,不应属于已有文献的内容。此外,“抄袭检测系统”将小王已经做了注释的内容也“标红”,并记入“相似度”统计的总量,这让她对系统统计的科学性也产生了怀疑。 但小王和小张都表示,“抄袭检测系统”的应用本身是一件好事,这至少对所有毕业生形成了一种威慑,所以大家在完成毕业论文时的心态是宁可质量差点,也尽量不要抄袭。小萧也认为,尽管他所在的高校并没有这个系统,但“有这么个系统还挺好的,不在于这个系统能检测多少,而在于它至少能起到震慑作用”。 曾在西南政法大学就读的褚宸舸老师也认为,“抄袭检测系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他的一些师弟师妹也告诉他,“抄袭检测系统”给写毕业论文的学生敲响了警钟。但他认为,技术手段不是万能的。技术手段和刑法一样,只是一种威慑和事后措施,杜绝论文抄袭的关键是如何进行事前预防。他担心采用“抄袭检测系统”后,高校会对学位论文的检查环节投入过大,却放松了对论文写作环节的把关。“杜绝抄袭的关键在于预防,不能把所有希望都寄托在‘抄袭检测系统’上。” (文中部分人名为化名) 论文被抄如何维权 实习生 来扬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6-01 清华大学法学院陈建民副教授表示,学术论文被抄袭后的维权手段与其他作品著作权受侵害后的维权手段并无不同。但是,由于学术论文本身给著作权人带来的经济利益有限,因此很少有人会采取诉讼的方式来进行维权。 西北政法大学讲师褚宸舸也指出,作为理性的法律人,会了解诉讼的成本和收益,因此一般不会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在他从事学术研究的10年间,曾先后4次发现自己的论文被剽窃。由于他的论文已经先发表,所以这些剽窃所带来的损失并不很大。因此,他采用的维权方式主要是私下和解,如赔偿、道歉。其中,有两次因为剽窃者是读硕士时的朋友(硕士生)和一位老师的朋友(博士生),加之剽窃只是局部少量的,所以就由中间人带话给他们,让他们认识到错误就可以了。 他还告诉笔者,发现自己论文被抄袭后可以选择的其他维权方式包括:给剽窃人单位投诉和举报,要求给予处理;或者通过媒体、网上曝光。这些都比诉讼要好。他表示,论文抄袭被发现后,它给抄袭者带来的声誉上的负面影响要远大于此前在经济上的收益(包括在抄袭未被发现前获得的稿费,也包括基于论文所获得的名誉或其他收益)。因为先前的抄袭行为将成为个人学术研究的污点,“相当于给自己签发了一条‘终身追缉令’”。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杨帆律师表示,由于学位论文的特殊性,当作者发现自己的论文被抄袭后,应该首先寻求其他途径的救济,如向抄袭者本人或其所在单位反映,要求停止侵权。如果得不到满意的结果,那么也可以考虑诉讼。作者可以以抄袭者、侵权论文的发表者、刊登者等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虽然抄袭者不会因抄袭学位论文付出太大的经济代价,但其声誉和诚信会受到一定影响。 校园来信 为什么要同情“史上最牛抄袭者” 褚宸舸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6-03 “史上最牛硕士论文抄袭”事件尘埃落定,结果是大家早已预料到的。前不久,我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的两次采访,以一个教师身份发表了一些观点。随后看到网上对造假者被处理表示同情的言论,所以想对此事再谈些看法。 就抄袭者而言,学位被剥夺是咎由自取。学生既然来校读学位,至少要对学术有些微敬畏,对学位论文给予高度重视。做事做人要有原则和底线。人生有些事情是绝不能做的,有些底线是绝对不能逾越的。而且,硕士学位论文是完全可以写好的,只要作者有一些起码的重视和努力。按照目前多数学校的做法,从开题到论文初稿完成,有将近半年时间,即使找工作,也至少有一两个月时间写论文。然而现实中,有些同学定稿前一个月才开始写初稿,还有人交稿前一周还定不下题目,只能临时抱佛脚,匆匆凑一篇。这样靠得过且过蒙混过关,不出问题才是奇怪的。 就教育者(学校和导师)而言,学生学位被剥夺,证明其教育的失败。试想,在这件事情的整个过程中,如果学校对学生的日常学习能从严要求,严格学位论文的写作环节及程序审查,导师能够认真负责仔细阅稿,答辩老师能够严格把关,这其中只要有一个环节认真做了,被剥夺学位的结果就不会发生! 在这方面,高校其实是有一整套相关制度的。如可以推迟答辩,即使答辩未通过,学生在半年或者一年后,还可以获得一次答辩机会。但这些年来,很多制度都成为空文,人们都遵循你好我好大家好的庸俗哲学。 抄袭者和教育者存在的问题都不是孤立的,也有深层次的社会原因。高校的大规模扩招,导致了就业困难。为了应对就业困局,又连续进行硕士、博士扩招,造成了教育文凭含金量的下降。与本科评估、硕博点评定过程中出现的大量造假相比,学生和教师的注水造假论文实在是小巫见大巫。 在一个浮躁且缺失诚信的社会,“读书无用论”再次甚嚣尘上,教育界乱象频生也只是社会的缩影。窃钩者虽诛,沐猴而冠者却大有人在,某些官员头上的硕士博士帽、硕导博导帽,更值得审视与调查。认识到这一点,也就理解了为什么社会上存在同情抄袭者的言论了。
2009-06-01口罩、隔离、检疫、恐慌,当下的甲型H1N1流感情景国人并不陌生。 “非典”余悸未消,高致病性禽流感汹涌而至;暴发在四川的猪链球菌病刚刚过去,另一种曾经认为与猪有关的疫情又在全球范围内蔓延……我们身边那些古已有之、司空见惯的动物,为何成为人类疫情的“源头”? “对动物不仁道,同样也会危害人类自己。”这是莽萍、孙江、贾自力三人对这个问题的一致看法。莽萍,中国社会主义学院副教授,研究领域之一是“环境伦理与动物保护”。 孙江,西北政法大学动物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目前,他和同事们正在参与起草中国《动物保护法(建议稿)》。 贾自力,北京朝阳安华动物产品安全研究所所长,中国首部《生猪人道屠宰技术规范》的主要起草者。目前工作之一是在河南等地推广“人道屠宰”。 三位学者,都有各自的本职工作,对“动物福利”问题的关注是他们的交集。 本刊记者 王磊 动物福利是什么? 孙江教授介绍说,按照现在国际上通认的说法,动物福利被普遍理解为五大自由:享受不受饥渴的自由,保证提供动物保持良好健康和精力所需要的食物和饮水;享有生活舒适的自由,提供适当的房舍或栖息场所,让动物能够得到舒适的睡眠和休息;享有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的自由,保证动物不受额外的疼痛,预防疾病并对患病动物进行及时的治疗;享有生活无恐惧和无悲伤的自由,保证避免动物遭受精神痛苦的各种条件和处置;享有表达天性的自由,被提供足够的空间、适当的设施以及与同类伙伴在一起。 2005年,中国首次举办“动物福利与肉品安全国际论坛”。在这个论坛上,世界农场动物福利协会(CIWF)首席执行官席尔瓦女士介绍了欧盟从2006年开始实施的农场动物的福利标准:禁止在铁隔栏里关养怀孕的母猪,必须给母猪高纤维的食物以满足它饥饿感和咀嚼的需要,要给它提供至少稻草搭建的住所和用来拱的泥土,新出生的小猪在28天前不允许断奶,长途运输每24小时必须下车喂食物和水并休息24小时……她在会上强调说,这其实是欧盟对农场动物保护的最低标准,任何欧盟国家都可以制订高于这一标准的法律,而达不到该标准的国家的动物将会被欧盟拒之门外。 动物福利 关乎人类健康 “非典”时,我们扑杀果子狸;禽流感来了,我们扑杀鸡;这次如果不是世卫组织及时将“猪流感”改名,不知又会有多少猪遭到灭顶之灾。莽萍对人类每次疫情暴发都迅速归责到动物身上感到不满——“实际上,正是人类不道德的生产方式造成了各种病毒的变异。” 莽萍特别提到了猪链球菌病在中国发病的例子。2005年,四川的猪链球菌病疫情均发生在养殖场地卫生条件差、圈舍通风不良、阴暗潮湿的散养户范围内。卫生条件相对较好的养殖大户和规模化养殖场未见疫情报告。莽萍分析说:“这说明,猪的生存状况与猪链球菌病的发病有着直接的关系。” 中国是世界上的畜牧大国,据估计我国2007年生猪产量为7亿头,几乎占了世界生猪产量的一半。由于没有农场动物福利保障制度,猪、羊等农场动物在生前及屠宰时都遭到过残酷的折磨。“不能处在良好生活状态的畜牧动物,由于其体内的内激素分泌不正常,对于最终的食品质量和产量也会产生不利影响。动物被装卸和长途运输中,通常会被粗暴而野蛮地对待,如殴打、长时间地高度密集、日光曝晒、缺乏食水等,这会增加传染病的易感性和交叉感染。而数量巨大的动物被活杀,方式痛苦而难熬,这些恐惧和痛苦会带来病变。”莽萍表示,正是人类对动物“严酷的剥削与过度的利用”,才造成了今天人禽(人畜)共患流行性疾病不断暴发的原因。 动物与人 福利并不悖行 “当前,中国社会中‘人的福利’还没有完备地照顾到,那么多弱势群体还帮不过来呢,哪顾得上动物?”孙江在西北政法大学开设了《动物福利法学》、《动物保护法概论》等课程,在授课过程中,学生经常会提出这个问题,而这也是记者问过很多遍的问题。 孙江给出的回答是:如果我们社会真能做到对动物的福利关怀,对人(包括弱势群体)的福利关怀还会弱化吗? 而莽萍则从道德的层面上反驳了动物福利“超前说”:我们身边的动物,在经过人类几千年的驯化后,已经依附人类生活。它们没有选择,需要我们的关照。这是人类必须肩负的道义。“人的福利与动物福利,这两点并不悖行,更不是排斥的关系。” 实际上,这个疑惑在国外早已不是个问题。孙江说,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包括经济发展不如中国的一些非洲国家——出台了动物福利法。在英国,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有10多个,如宠物法、动物遗弃法案、动物寄宿法案、兽医法……涵盖动物从生到死。 动物福利 尚待制度保障 国外成熟的先例和国内公民动物福利意识的提高却并未带来很多保障动物福利的措施。 孙江认为这主要是我国动物保护法体系存在明显缺陷。首先是现行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寥寥可数,除《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检疫法》等几部单行法外,余者只散见于《森林法》、《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若干零散条文中,没有一部专门的、完整的动物保护的总括性法律。人们对于如何保护动物,以及保护动物的意义都缺乏整体的清晰印象。 再有,动物保护的范围过于狭隘且没有操作性。目前除了珍稀野生动物外,我国的工作动物、经济动物、实验动物、娱乐动物还没有法律地位。即便是已有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也因原则性条款多而可操作性欠缺。 最重要的,是惩处力度相对薄弱。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只有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才追究刑事责任。而对虐杀普通动物的行为,几乎不进行任何处罚。而在法国和美国的一些州,残酷对待动物的行为已被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内。 除了法律制度上的欠缺,莽萍还提到了她的另外一个担忧,那就是民众意识,尤其是某些政府官员意识的淡漠。在采访中,她多次谈到了对2007年颁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一些看法。 条例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莽萍和其他一些人士曾多次呼吁应该加入“人道屠宰”的细则。但最终颁布的条例却令他们失望,“条例只是把猪当作一种‘肉制品’,而根本没有顾及到猪是一种‘温血动物’这一本质。” 记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网站上,找到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三章十四条规定:“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并符合国家有关动物福利的要求。”但在最终公布的有法律效力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关于动物福利的表述被删去。 动物福利 缓步前行 无论是莽萍还是孙江,都认为推进中国动物福利,“政府应该负起责任”。 而实际上近些年来,虽然进展不快,但是在动物福利方面,中国还是取得了一些进步。2004年12月5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规定对动物实验必须进行伦理审查;2007年12月16日,“中国人道屠宰计划启动仪式”在河南举行,河南省成为中国首个人道屠宰试点省份,这是我国近期在动物福利方面取得的重要进展…… 作为《生猪人道屠宰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之一,贾自力向记者详细介绍了规范中的细节规定:屠宰厂待宰圈应该有淋浴系统、饮水系统、通风或保温设施等;电击致昏时电流不应低于1.3A,通电时间不能超过3秒;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强迫生猪跳下运输车辆,禁止在从待宰圈舍通往致昏点的通道以外的其他地点使用电棒赶猪…… 根据贾自力提供的数据,在河南人道屠宰培训后参加试点评估的182家企业中,87.5%的企业对赶猪工具进行了改进,37.3%的企业对卸载台进行改进,41.8%的企业对击晕设备进行改进。 2009年,在世界动物保护协会的资助下,贾自力和他的同事将对北京、湖北、海南、内蒙古、广东等地进行人道屠宰普及性培训。 贾自力坦承:虽然人道屠宰已经取得进步,但由于屠宰企业对人道屠宰的认识不足,缺乏主动性。同时,由于经营压力,企业存在工艺、技术、设备改造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消费者层面上,由于消费者对“人道屠宰”对肉质的提升缺乏认识,“无法形成指向明确的消费需求,从而促进屠宰企业采用人道屠宰技术。”
2009-05-26丰富的红色文化资源在对广大学生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实践中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近年来,西北政法大学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红色资源利用好、把红色传统发扬好、把红色基因传承好”的指示精神,立足新时代、奋进新征程,充分利用红色文化资源对当代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弘扬党的革命精神传统,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信念,在大力弘扬优良传统,用延安精神铸魂育人,着力推进红色文化育人实践工作,办好人民满意的大学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 一、创新推进红色文化育人工作 (一)高位谋划绘就路线图。坚持以思政铸魂、学科筑基、红色引领,将红色文化深度融入学校文化建设、融入思政教育,积极推进红色文化育人工作开展,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拓展建设途径,强化保障措施。印发《西北政法大学传承红色基因 创建红色文化育人模范大学实施意见》,制定近十年内红色文化育人阶段性发展目标及任务建设实施计划,稳步推进红色文化育人模范大学建设。成立红色文化研究中心,深入挖掘红色校史,编印系列校史图文资料,拍摄红色校史宣传片,形成传承有序的红色基因校谱。与延安市、咸阳市、西安市有关区县合作保护建设陕北公学旧址、西北人民革命大学旧址等红色校史教育基地,定期组织“传承红色基因重走校史路 --‘寻根之旅’活动”,组织新入校学生、新入职教师前往校园“红色打卡处”,了解学校红色历史,强化师生对厚重红色历史和光荣革命传统的切身感受,增强勇担时代使命的责任感。 (二)创新提升教育实践。学校将红色文化积极与学科建设、课程教学、校园文化建设、校园环境建设等相结合,积极开展红色文化育人实践,深刻把握“八个相统一”要求, 将传承红色基因贯穿于人才培养全过程,为思政教育注入“鲜红”底色。举办以“传承红色基因、争做时代先锋”为主题的思政教育系列活动,采用互动式教学、案例教学、情景教学等方法,增强思政育人说服力、吸引力、感染力和影响力。组织师生赴延安革命纪念馆、马栏革命纪念馆、南泥湾革命旧址、渭华起义纪念馆等革命旧址,让学生成为历史“参与者”,以红色文化认同感提升民族自豪感和时代责任感。发挥法学学科资源优势,为法学本科生开设全国高校首门革命法制史课程 --《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组织专家学者编写国内首部革命根据地法制史教材 --《陕甘宁边区法制史概论》,设立重点教改项目“红色基因融入本科实践教学的探索”,成立“马锡五审判方式研究院”,与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及延安新闻纪念馆合作开展新中国新闻出版事业史研究,深入推进红色文化教育进课堂、进教材、进师生头脑,取得了良好效果。 (三)积极营造育人环境。充分认清校园环境建设是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办学层次和办学质量的有效措施,也是改善育人条件的重点工程。深入发掘延安精神发展史和学校 86 年校史所赋予的独特红色文化基因,学校建设中积极融入红色文化资源,建设校园红色文化景观和红色文化墙,完善学校校史馆、西汉御史大夫张汤墓遗址陈列馆、图书馆、模拟法庭等多个现代化教学场馆,积极修缮维护学校大礼 堂等一批具有历史文化特征的校园建筑,使红色文化育人氛围遍布校园各处,形成具有学校特色、气派、风格的校园文化环境,让红色基因“润物细无声”,激发广大师生工作和学习的热情、促进校园文明风气的形成、培养学生健全人格和美好心灵,将西法大学子对党和国家的感激之情内化为自身积极进取、刻苦学习的动力,为红色文化育人实践提供了良好氛围。 (四)第二课堂开创新局面。积极打造高质量育人体系,制定《西北政法大学构建“德法兼修、理实并重”高水平有特色第二课堂活动体系方案》《红色文化、传统文化、人文艺术第二课堂建设方案》,把传承红色基因、发扬优良传统融入第二课堂,发挥学科优势、精心组织编排系列红色法治教育类话剧“汉吏张汤”“庄严的审判”“人民法官马锡五”在省内部分高校公演,在全省师生间产生广泛影响。构筑“以红色文艺活动为引领、以学生文化活动为重点、以社团文化活动为补充”的第二课堂育人新格局。同时,学校还通过开展缅怀英烈、党史知识竞赛、红色主题团体操表演、与西安电影集团共同开发电影党课、在陕北公学旧址前演绎“老延大新闻班”教学情景剧等系列活动,营造红色文化氛围,涵养师生家国情怀。在红色文化的教育感召下,80 多年来,西北政法大学为党和国家培养了18万余名革命和建设人才,其中4万余名毕业生扎根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宁夏等边疆和艰苦地区,建功立业,为国家和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红色文化传承存在的薄弱环节 (一)目标内容的系统性、层递性欠缺。红色文化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全过程,大学阶段与初高中阶段红色文化教育传承缺乏系统性、层递性,缺乏明确的目标一体化设计,特别是在大学与高中教育阶段存在内容“断层”和结构性缺失,传承目标的递进性体现得不够明显,导致育人效果不佳。 (二)活动设计的实践性、体验性不强。 红色文化传承活动缺乏足够的交流互动,活动设计与学生认知能力、学段深浅结合性不强,使得教育活动多为简单的宣传引导,丰富和深刻的教育场景创设不够,学习感悟红色精神的环境营造不足,实践性、体验性缺乏,致使活动效果打折扣。 (三)课程教育的嵌入性、特色性不足。传承红色文化作为一种思想教育方式在不同教育阶段对纳入必修课程的 要求不同,对教材内容的丰富性和生动性也欠缺可行的标准依据。部分传承教育活动仍停留在统一的思想理论宣教层面,区域特色化内容挖掘有限,少有基地化、项目化的传承机制。学校红色教育资源总体上不够丰富多元,缺少特色内涵梳理,仅为简单的推介和倡导,对学生的教育和影响不够 深刻,无法较好地持续联动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四)宣传方式的多样性、吸引力不足。当前利用红色文化育人的形式大多仍是通过较为传统的形式展开,看似多样的红色文化教育形式,实际上却走着几乎完全相似的路子,教育途径形式缺乏创新,缺乏人文关怀和贴近生活的互动交流,容易使教育对象产生厌烦抵触情绪,难以形成积极引导的效果,需要结合新时代特点进行创新。 三、凝心聚力弘扬传承红色文化 (一)统筹布局强化“组织力”。强化组织领导,统筹规划、系统推进,为持续深化红色文化资源发掘利用工作提供坚实有力支撑。 强化组织保障,以创建红色文化育人模范大学为契机,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任组长,统筹投入建设经费,强化对红色文化育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开展。强化工作联动,制定创建红色文化育人模范大学实施意见,明确目标定位与工作任务,协调宣传部、学工部、研工部、校团委、教务处等单位同向同力,形成相互联动的工作机制,系统推进红色文化育人工作。强化组织师生参加弘扬伟大延安精神主题活动资源整合,统筹校史资源和当代资源、校内资源与校外资源、物质资源与文化资源,对红色校史、校园文化、实践基地、科学研究、课堂教学等进行高效整合,丰富红色文化育人的载 体和抓手。 (二)实践活动增强“体验性”。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实践是验证真理的唯一方式,为了让学生充分体验红色文化资源内涵,需要将红色文化资源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在实践中唤起学生内心的真实领悟。常态开展“寻根之旅”等学习教育活动,以集体或个人形式,组织学生前往红色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革命旧址和纪念馆进行参观和学习,依托红色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开展互动式、案例式、情景式现场教学,使学生在实践中亲身体验红色文化资源所蕴含的精神内涵。在校园活动方面,高度重视培养红色环境,将红色文化资源融入学校文化建设中。开展红色文化 教育活动来纪念特殊日子,建设独特的文化建筑、校园红色文化景观等,将校园历史建筑改造为红色文化讲堂,营造红色文化育人氛围,使大学生能够在潜移默化中巩固对红色文化的认同感,实现心灵的升华。 (三)创新课程促进“融合度”。发挥课堂主渠道的作用,将红色文化资源融入日常的课程教学之中。在教育内容上创新,充分依靠本地红色教育基地,挖掘本地红色文化资源, 探索红色文化资源所具有的教育价值,使红色文化资源与课本的不同章节能够实现高度的融合,使大学生在学习教材的过程中,积极领悟红色精神。例如,开设革命历史课程、编修革命历史教材、开展革命历史重点课题研究探索、成立革命历史专项研究组等,为红色文化教育提供丰富载体。在教育方法上创新,改变过去单一的理论灌输方法,以学生为中心,将线上教学与线下教学相结合。如利用虚拟仿真技术建立红色资源育人数字案例库,或组织知识竞赛、开发电影党课、演绎情景剧、经典人物大讨论、播放红色影视资料以及组织专题报告会等,以提高课堂教学的实效性,使学生真正感受到红色文化资源对于自身成长成才所具有的价值。 (四)拓展路径增进“认同感”。借助新兴媒体弘扬传播红色文化。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人类进入全媒体时代,各种新兴技术正在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对当代大学生产生了 特别影响。当代大学生已经逐渐习惯“事事有网、时时有网”的生活方式。新兴媒体的涌现为红色文化资源推广和传播提供了更广泛途径,积极运用各种新兴媒体来加速红色网站、红色公众号、红色微博、红色短视频等建设,提升红色文化资源在互联网中的影响力。高校在进行网络传播时,应坚守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核心地位,传承正面价值观,提升内容与形式的契合度,采用学生易于接受的方式,紧密结合红色文化资源和大学生们关心的日常生活,创作出温暖而高质量的作品,从而真正打动大学生,激发其内心真正的认同感和获得感,让大学生真切地感受到红色文化资源的价值,使吃苦耐劳、艰苦奋斗的延安精神得以传承,让广大党员干部和青年学生能够生动地体验革命历史,感知领悟红色文化,自觉传承红色基因,真正做到走脑入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作出新贡献。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党委宣传部副部长、校史馆馆长高见,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马锡五审判方式研究院院长马成) (原文发表于中共陕西省委政策研究室等主办的《调研与决策》2024年第4期) 【调研与决策】发挥资源优势 赓续红色血脉 ——西北政法大学弘扬传承红色文化的实践与思考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三十年:中国探索与经验”主题边会在日内瓦举行 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3届会议期间,中国人权研究会14日在日内瓦举办“《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三十年:中国探索与经验”主题边会。人权领域专家学者就宣言和行动纲领的中国实践、生存权与发展权理念、人权国际合作以及少数群体权利保障等议题展开研讨。 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鲁广锦在主旨发言中表示,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本国国情相结合,努力走出一条顺应时代潮流、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以安全守护人权、以发展促进人权、以合作推进人权不仅符合宣言和行动纲领精神,而且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宣言和行动纲领精神的发展,必将为推进全球人权治理朝着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钱锦宇指出,人权文明的中国形态是人权文明多元论的具体表达与实践,其核心内涵是以相互尊重为基础,以合作促发展,塑造人权文明多样性。 吉林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法学院院长何志鹏说,中国在发展和促进人权的历史上,长期高度关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实现和保护。从中国的经验可以看出,发展是解决包括人权在内的一系列问题的有效途径。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赵健舟说,中国在人权领域推进的非政治化议程追求平等和相互尊重的人权交流。在国际人权治理面临严峻挑战时,非政治化的人权话语将有助于国际社会弥合分歧。 在关于残疾人权利保障的发言中,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王姝琪说,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是中国立法坚持以人为本,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生动体现。 吉林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人员申天娇说,中国提出的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契合宣言和行动纲领宗旨,三大倡议的落实有利于规划和指引全球人权治理。 与会专家学者还就中国少数民族发展权保护、脱贫攻坚对保护人权的意义、中国人权教育发展等进行了深入研讨。
为推动我国新时代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深化刑事辩护理论研究,2024年6月1日,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主办,上海段和段(杭州)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西北政法大学第五届刑事辩护高峰论坛”在杭州市隆重召开。 论坛开幕式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冯卫国教授主持,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朝琦致欢迎辞。马朝琦对会议代表的莅临表示热烈欢迎,他介绍了西北政法大学的发展历史、西北政法大学刑辩高级研究院所取得的一系列成绩,并期待与会嘉宾在本次论坛上可以达成更多共识、产出更多成果,为推动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完善、刑事司法进步做出贡献。 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名誉院长田文昌律师、段和段全球董事局执行主席庄欣旺、浙江省律师协会专职副会长陈三联,分别在开幕式上致辞。 开幕式环节,同时进行了“西北政法大学第五届刑事辩护高峰论坛”征文颁奖仪式,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杨文斌为12位来自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获奖论文作者颁发了奖状、奖杯、奖金。 开幕式结束后,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名誉院长田文昌老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院长熊秋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分别做主旨发言。 田文昌老师以《理念定位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决定因素》为题,作主旨发言。田老师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的适用冲突,其本质就是法律制定过程中的理念定位不清导致的条文模糊,并认为理念更新是走出修法困境的必由之路。 熊秋红教授作了名为《刑事司法现代化与辩护制度的演进》的主旨发言,从讨论刑事司法的现状出发,建议以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为导向,对刑事辩护制度进行实质化的修改,并出提了具体的修改建议。 张建伟教授作了名为《刑事辩护:现状与未来》的主旨发言,提出了辩护权的发展走向应从注重“国家责任”转为“国家责任兼顾辩护人责任”;基于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要求,提出律师开展诉讼活动应在法秩序下平和进行。 本次论坛共分为“刑事辩护制度完善的理念”“刑事辩护的新形态与新问题”以及“刑事辩护相关原则、规则的完善”三个单元。 来自高校及科研院所、公检法系统、律师界的近300位会议代表参加本次论坛。本次论坛同时开通了线上视频直播、图文直播。 据悉,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成立于2017年7月,长期致力于刑事辩护学科发展、文化推广、人才培养及律师培训;2024年度,已经录取国内首批30名“刑事辩护方向”研究生;研究院组织编写的刑事辩护理论、实务、实训等系列教材国内反响强烈,定期出版的《中国刑事辩护》集刊业界认知度较高;“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培训模式”被广泛认同,并正在国内不断推广;“刑事辩护高峰论坛”至今已经举办五届,已经成为国内刑事辩护领域具有重大影响的专业会议。 上海段和段(杭州)律师事务所汇集各领域法律实践专家,执业范围涵盖刑事辩护、行政诉讼、诉讼仲裁、法律顾问、涉外业务、金融证券、不良资产管理处置、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等多领域,提供专业性、综合性、多层次、高标准的法律服务。 【凤凰网】【法治网】【今日头条】西北政法大学第五届刑事辩护高峰论坛隆重召开 https://zj.ifeng.com/c/8a8dernQZez http://www.legaldaily.com.cn/zfzz/content/2024-06/03/content_9005094.html 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376604455527907849?wid=1717555679969
6月29日至30日,由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科技与人文高等研究院、西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与法律学刊》、兰州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体系化研究”学术研讨会暨《马克思主义与法律学刊》第二届专题研讨会在兰州大学成功举办。此次会议汇聚了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共同就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化研究的重要议题展开深入探讨。 会议开幕式由兰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迟方旭教授主持,兰州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相关领导分别致辞,对本次研讨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并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寄予厚望。开幕式后,与会代表合影留念。 本次研讨会共设四个单元,围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体系化研究”这一主题,从马克思主义法学思维的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与法社会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源流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各位专家学者纷纷发表了精彩的主题演讲,分享了他们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领域的成果和深刻见解。 中国政法大学李德顺教授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维的基本原则”为题,探讨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维的辩证性、历史性、实践性等特点。天津大学张恒山教授则以“马克思的权利观对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的启示”为题,分析了马克思权利观的核心内容及其对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的启示意义。 四个单元的研讨中专家学者们分别就青年马克思的法学批判视角、作为法社会学的马克思法哲学、马克思主义法社会学学科体系、列宁农民权利保障思想、女性异化理论视阈下辅助生殖技术的危害与法律规制等议题进行了精彩的报告和热烈的讨论。 本次研讨会不仅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提供了一个重要的交流平台,也促进了学术界对这一领域的深入思考和探索。相信通过这样的学术研讨活动,将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不断向前发展,为我国法治建设贡献更多的智慧和力量。 在大家意犹未尽的探讨中,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科技与人文高等研究院院长李其瑞教授作会议总结,兰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迟方旭教授致闭幕辞。“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体系化研究”学术研讨会暨《马克思主义与法律学刊》第二届专题研讨会圆满落下帷幕,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之路仍将继续,我们期待着更多的学术成果和创新观点的涌现。 【中国网】“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体系化研究”学术研讨会暨《马克思主义与法律学刊》第二届专题研讨会圆满举行http://sl.china.com.cn/wap/pcarticle/195708.shtml#10006-weixin-1-52626-6b3bffd01fdde4900130bc5a2751b6d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