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下午,我校在长安校区校务楼二楼报告厅召开会议,部署2017年度学校工作。校党政领导、校党委委员、校长助理,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二、三级教授,“长安学者”“长安青年学者”特聘教授,副处级以上干部,各实体性研究机构负责人及各民主党派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由校党委副书记赵健主持。 围绕2017年工作,校长贾宇作了题为《追赶超越,内涵发展》的讲话。 贾宇指出,追赶超越是学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大局。更名大学以来,学校事业快速发展、各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但是站在全国高校的发展版图和横向比较看,我们和兄弟政法大学的差距还是客观存在的。国家“双一流”建设、陕西“四个一流”建设启动以来,省内外各大学制定了自己的“双一流”创建计划。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纵然有各种困难和不易之处,也必须迈开步伐、咬紧牙关,在这场前甩后追的激烈竞争中,积极“追赶超越”。 贾宇指出,“追赶超越”是基于内省基础上一种自信,是一种进取状态,还是一个目标。他强调,学校“追赶超越”的主体是各学院、各学科。各学院、各学科要明确自己的对标学院、对标学科,找差距、寻短板,积极寻求学校和社会的支持。广大教师是“追赶超越”的主力,学校和各学院要组织大家开展学科建设“追赶超越”大讨论,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贾宇要求,2017年我们一定要抢抓机遇、聚焦重点,在重大问题解决上实现突破或取得积极进展。一是抢抓新一轮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机遇;二是以国家“双一流”、陕西“四个一流”建设为牵引,全面启动实施学科建设“四大计划”,提升学科建设水平;三是积极迎接教育部本科教学审核性评估;四是提升科研创新能力,积极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五是全力做好人才引进与招聘工作、用好用活人才;六是举办建校80周年系列活动;七是深入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学;八是继续推进民生工程;九是持续推进依法治校;十是从严治党,提升思想政治工作科学化水平。 贾宇还强调,今年学校要着力推动两方面改革,一是以二级管理体制改革为重点推进综合改革;二是完善鼓励科研创新机制。 校纪委书记罗新远就2017年党风廉洁建设工作作了部署。他要求:第一,全校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正确认识正风反腐工作面临的形势,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紧密结合我校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第二,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次中央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为契机,从完善制度体系建设,健全惩防体系、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切实筑牢思想根基、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切实规范管理行为、规范信访办案程序,履行执纪问责职责和强化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提升履职能力等五个方面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第三,要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反对奢靡之风,严格廉洁自律,驰而不息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 为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校党委书记宋觉在讲话中重点强调了四个问题。 一是准确把握形势任务,积极应对严峻挑战,切实增强做好年度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宋觉指出,从党和国家层面来看,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到“五位一体”整体布局,从五大新发展理念到“一带一路”战略实施,开创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局面。从区域层面来看,追赶超越已成为陕西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旋律,“五个扎实”已成为追赶超越的路径选择。国家和陕西省高等教育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为我校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但我们也必须清醒认识到,学校依然面临着巨大的发展压力。我们必须主动适应、主动对接、主动作为,寻求支持,自觉把学校的发展置于国家战略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顺势而为,乘势而上,力争把政策机遇转化为发展优势。具体到年度工作,2017年是我们的“闯关年”“攻坚年”“大考年”,要抢抓机遇、闯过难关,勇破难题、补上短板,迎接“大考”检阅,取得优异成绩。 二是聚焦重点工作不放松,扭住专项任务不懈怠,努力实现事业发展的新突破和新跨越。 宋觉对新一轮博士学位授权单位申报、全面启动实施学科建设四大计划、积极做好本科教学审核性评估、落实人才队伍建设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科研平台建设、强力推进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继续改善师生学习生活条件等重点工作作了强调。同时还就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作了进一步部署,具体工作任务有:一是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严格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进一步净化党内政治生态。二是坚持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结合,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在巩固已有成果基础上,推进“两学一做”向纵深发展。三是认真贯彻落实中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筹备召开学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四是以牢牢把握主动权和领导权为重点,扎实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理直气壮用马克思主义占领意识形态阵地。五是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为重点,持之以恒加强作风建设。六是用严管体现厚爱,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三是创新工作体制机制,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扎实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工作。 宋觉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洁教育,夯实“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自觉担当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充分发挥党风廉洁建设检查组作用;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提高办案效率。进一步夯实“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 四是用好“三项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创新工作机制,确保年度工作任务完成 宋觉指出,“三项机制”是省委落实中央“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举措,具体包括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等三方面内容,是要形成既有严管又有厚爱、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有压力又有动力的干部管理机制。学校将参照省委组织和省委高教工委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进一步细化措施,制定我们的“三项机制”实施办法。 宋觉还就完善年度工作推进机制,落实年度工作责任作了进一步要求。 会议最后,赵健就落实好会议精神,提出三点要求:一是各学院、各部门要尽快召开相关会议,学习传达会议精神,将部门工作和学校工作对接、对表、对正,使思想和行动与学校安排部署相统一;二是进一步谋划安排好本单位年度工作,结合会议要求与年度党政工作要点,结合第三次党代会提出的奋斗目标与“十三五”规划,对已经制定的工作计划再研究、再细化、再部署,使本单位的工作与学校大局工作相互协调、相互支撑;三是要抓好落实,提振追赶超越的精气神,发扬求真务实的好作风,努力推动今年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2017-02-27新学期伊始,为了更好地推动本学期各项工作,2月25日至26日,校党委副书记赵健、李平安,校纪委书记罗新远,副校长宣力、王瀚,总会计师刘鹏伟,副校长李玉朝、王麟、肖道远等分别带队,对长安校区、雁塔校区校园环境、图书馆、学生公寓、食堂等进行检查,走访各学院、体育部检查开学准备工作。 检查走访中,校领导深入教学教辅单位,看望慰问一线教职员工,认真听取了各单位就开学准备、新学期工作思路、迎接本科教学审核性评估等方面的工作汇报,了解了各单位在师资队伍、办学经费、教学科研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检查中,学校领导充分肯定了各单位的工作,结合学校年度工作要点对各单位提出了建议和要求,希望各单位按照学校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立足岗位、扎实肯干,确保本学期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目前,开学各项工作准备充分,秩序井然,校园环境整洁优美,师生们都能以良好的精神面貌投入新学期的工作和学习。
2017-02-26日前,第十一届西部法治论坛论文征集活动圆满结束。活动共征集到学术论文699篇(含调研报告),经层层推荐和评审,共评选出获奖论文112篇。其中评选出一等奖论文10篇、二等奖论文15篇、三等奖论文27篇、优秀奖论文60篇。 此次征文活动中,我校教师取得良好成绩,有4篇论文获奖,分别是:一等奖1篇,由反恐怖主义法学院兰迪撰写的《反恐怖主义犯罪柔性治理策略的比较研究》;二等奖1篇,由反恐怖主义法学院穆赤云登嘉措撰写的《中国反恐中的“严打”与“防控”》;三等奖1篇,由反恐怖主义法学院闫德华、张金平撰写的《中国反恐怖法总则中的三个目标及反恐怖战略》;优秀奖1篇,由反恐怖主义法学院宋海彬、刑事法学院侯明明撰写的《法治凝聚民族共识》。
2017-02-25我校实施教育部“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招收和培养“服务西北地区稳定发展与国家安全”的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文件,现将有关招生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概况 西北地区是国家重要战略资源的主要储备区,区域治理和执法环境特殊,在我国的国家安全中具有重要地位。本项目的宗旨是,为打击境内外敌对分裂势力,处理民族与宗教问题,合理开发和利用西北地区的丰富资源,加强对西北地区生态环境的保护,调整和合理分配西北地区跨越式发展中的各种利益,扩大内陆和边疆地区的对外开放,解决维护西北地区稳定发展中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问题提供法学智力和人才支持,用法治来维护西北地区的长久稳定发展和国家安全。中央政法委为本人才培养项目的主持论证部门,指导项目的实施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和西北五省(区)党委政法委支持本项目的实施。 作为我国学位授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尝试,本项目的实施还将探索建立与人才需求紧密结合的学位授权机制,促进研究生教育更好满足国家需求,构建高校与实务部门合作、国内与国际合作的开放式培养体系,以服务西北地区稳定发展与国家安全特殊需求为导向,以创新高级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和完善高级法律人才培养体系为核心,以强化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形成政法实务部门与高等院校之间的良性互动与合作为机制,培养应用型、复合型、能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学博士。 二、培养目标与基本规格 本项目致力培养政治立场坚定、法学功底扎实、知识交叉综合、思维视野开阔、实践能力突出,能有效运用科学方法独立从事研究和解决西北地区重大法律实际问题的高级法律专门人才。 基本规格是: 1.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和政治立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高度认同感,具有敏锐的政治观察力和政治鉴别力,坚持党的领导,坚定地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 2.能够较为全面深入地了解西北地区自然地理环境、经济社会发展、民族宗教现状,清醒认识影响西北地区稳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问题; 3.具有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宗教学等多学科知识,具备分析、解决复杂性和全局性问题的综合能力,能有效运用科学方法独立从事研究和解决西北地区反恐怖、民族与宗教、环境资源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等方面的重大复杂法律问题,创造性地在相关领域开展工作; 4.掌握一门外国语(英语、俄语等)或一种少数民族语言(维吾尔语、蒙古语、藏语等),能阅读外文或少数民族语言文献。 三、研究方向、招生计划与导师名单 本项目围绕国家有关西北地区稳定发展与国家安全的特殊需求,结合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以及调整方法的一般规律设置5个研究方向,2017年各专业代码、研究方向、导师名单和招生计划如下。 专业代码 研究方向 专职导师 招生计划 0301Z4 西北地区反恐怖活动法律问题研究 贾宇教授、冯卫国教授、 王政勋教授、王麟教授、 朴宗根教授、张金平教授、舒洪水教授 各方向录取名额,以教育部下达的正式招生计划,并结合考生情况按择优录取原则确定。 0301Z5 西北地区民族宗教法律问题研究 汪世荣教授、王健教授、 闫晓君教授、穆兴天教授、 李其瑞教授、杨建军教授、常安教授 0301Z6 西北地区环境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法律问题研究 强力教授、王周户教授、 韩松教授、李永宁教授、 李少伟教授、郭富青教授、 孙昊亮教授、姬亚平教授、张翔教授 0301Z7 西北地区对外开放法律问题研究 王瀚教授、刘亚军教授、 王秀梅教授 0301Z8 文化安全研究 赵馥洁教授、刘进田教授、张师伟教授、李明教授 四、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已获硕士学位,或已获学士学位并从事政法实际工作6年以上(从获得学士学位到博士生入学之日)、达到硕士研究生同等学力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有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书面推荐意见(除本校博士生导师外)。 4.具有一定的外语(英语、俄语、阿拉伯语等)水平,或通晓某一种少数民族语言(维吾尔语、哈萨克语、蒙古语、藏语等)。 5.健康状况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统一安排在复审时进行)。 五、报名办法 1.报考我校博士研究生必须登陆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网填写报名信息,备注栏请填写所报导师姓名。网址为http://yz.chsi.com.cn/。网上报名时间为: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3月31日。具体事项请查阅上述网址。 2.按照网报流程注册报名,完成信息填报后,打印报名信息表,并在相应位置张贴一寸免冠证件照1张,请认真校对本人填报的报名信息,核查无误后考生本人在表上指定位置签字确认。该报名信息表须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至研究生教育院招生科。 3.相关事项将及时在我校网站公布,我校不再向考生寄发书面通知。请考生及时登录我校网站查询相关事项。 六、选拔方式 我校招生采取申请-审核的办法,分为申请、初审、复审和录取四个环节: (一)申请 申请人向本校研究生教育院招生科提交或邮寄以下材料: 1.报名登记表1份(网上下载用A4纸打印); 2.身份证,本科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各1份; 3.本科和硕士研究生阶段成绩单复印件(需加盖管理部门公章); 4.硕士学位论文全文及论文评议书复印件1份; 5.从事相关工作的获奖证书、专业研究著作或论文、工作业绩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各1份; 6.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专家推荐书(由网上下载并用A4纸打印); 7.表明外语或少数民族语言水平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8.申请人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进行的研究计划书(表格由网上下载); 9.网报信息表(详见“报名办法”); 10.缴纳报名费90元/人(报名时在中国研生招生信息网上直接缴纳)。 申请人必须保证各项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准确;凡发现有伪造材料并经核实,即取消申请、录取资格或取消学籍,5年内不接受其申请。 以上申请材料请用A4纸打印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以便审核。 2017年度招生提交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4月5日(以收到材料日期为准)。 (二)初审 研究生教育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交申请人所报的导师进行初审。 初审主要对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学科专业背景、研究能力以及培养潜力等方面的条件进行评价,提出初审意见,并按照不小于招生计划数1:2的比例择优确定参加复审的人员名单。 (三)复审 1.申请人应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书原件,博士学位攻读计划书。 2.复审采取现场答辩的方式进行,答辩分为两部分: (1)回答专家提问,内容包括四部分: 刑法学或民法学(二选一);宪法学或法学理论(二选一);外语或少数民族语言;人文学科基础(以上均不指定参考书)。 (2)阐述攻读计划,即申请人就个人背景条件、拟研究的课题、研究计划或设想的内容、理由和可行性等问题做详细陈述。 3.专家就申请人的初审结论、答辩结果等方面现场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当年招生计划做出拟录取和不录取意见。 (四)录取 拟录取申请人名单和相关材料由研究生教育院报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由学校向申请人发放《博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七、攻读学位的基本模式 (一)学习年限和培养方式 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为3-5年,在校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1年;注册取得学籍后一个月内,在导师指导下制订个人的具体学习和研究计划。攻读过程包括课程学习、中期考核、学位论文开题与调研、撰写学位论文和答辩等环节。各研究方向的博士生由本校专职导师和政法部门的兼职导师组成的导师团队进行合作指导。 (二)课程体系与学习方式 本项目开设共同课程6门,五个研究方向各设方向课程2门,学习方式除系统讲授、专题讨论、专题讲座(报告)、实例(案例)分析外,还要研读导师指定的专业材料,参加相关学术活动,做两次公开报告。完成总学分不少于21分。 (三)中期考核 课程学习结束后进行中期考核,由考核小组通过书面或答辩方式对博士生的学业质量进行评价。 (四)调研与科研训练 中期考核合格后,博士生根据研究方向到实际部门进行不少于10个月的实践和调研。调研必须在导师指导下做出完整和明确的调研计划,最终要完成不少于2万字的调研报告。论文开题前要在专业期刊发表2篇论文(或调研报告,或1项被政府有关部门采纳的研究成果)。 (五)开题报告和学位论文 论文选题强调以重大现实需求为导向开展应用对策研究,着重体现博士生综合运用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论文要在导师合作指导下独立完成,可采用调研报告、案例分析等形式,篇幅一般不少于10万字。 (六)毕业和学位授予 毕业审查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授予法学博士学位。 八、培养费用 (一)按照国家规定,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我校博士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万元,按学年收取。 (二)我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了多元奖助体系。为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提供学业奖学金10000元/年,国家助学金10000元/年。 九、联系和咨询方式 邮政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南路300号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招生科 邮编:710063 招生咨询电话:029+85385134 传真:029+85388834 网址:http://www.nwupl.edu.cn 欢迎报考西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附件: 1.西北政法大学2017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报名登记表 2.专家推荐书 3.报考西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攻读计划书 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 2017年2月18日
2017-02-18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2017年2月4日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17-02-172月14日,陕西省教育厅热点聚焦栏目报道我校搭建特色研究平台服务“一带一路”战略。原文如下: 西北政法大学搭建特色研究平台服务“一带一路”战略 近年来,在国家深入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和推进新型智库建设的背景下,该校充分发挥法学学科优势,积极搭建特色研究平台,服务国家和区域发展,取得良好成效。 凝练学科特色,搭建专门研究平台 该校依托校内哲学、法学等特色学科和人才优势,积极整合资源,先后成立了反恐怖主义研究院、民族宗教研究院、丝绸之路区域合作与发展法律研究院、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文化与价值哲学研究院、人权研究院、法治陕西协同创新中心等“六院一中心”实体性研究机构,大力加强高水平应用对策性研究。学校为研究院提供启动资金,配备专门办公场地,引进和调入高水平专门研究人员,制定实体性研究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减轻科研人员教学负担,鼓励专心从事科学研究。同时,针对其他校内研究机构,该校通过定期遴选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和学术创新团队加以扶持。目前,相关研究平台作用已经初步显现,近年来该校在反恐怖主义、司法改革、法治政府、关学研究、社会治理、生态保护等特色专业研究领域取得了丰硕成果。 西北政法大学发起成立“一带一路”法律研究协同创新中心 面向国家需求,积极服务“一带一路”战略 该校面向国家需求,积极开展应用对策性研究,服务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反恐怖主义研究院、民族宗教研究院入选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一带一路”智库合作联盟,开通反恐怖主义信息网,多次深入边疆等维稳一线开展调研,形成反恐怖主义方面的研究成果,受到中央的重视,被国家有关立法吸收。发起成立全国首个“一带一路”法律协同创新中心立,为各级政府和中外企业提供了相关法律咨询的平台;举办或承办“中国-亚欧法律论坛”“‘一带一路’合作与发展法律论坛”等国际性学术研讨会,开通“一带一路”法律信息网,务实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人才培养和合作交流。 先后选派3名优秀青年专家赴外交部挂职,为维护国家南海合法权益,提供了大量国际法理论支持,受到外交部和教育部来函表彰;主持完成外交部多项决策咨政型委托课题研究,作为政府顾问参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判决项目第四次工作组会谈,并召开相关学术研讨会,为我国政府参加海牙“判决项目”后续谈判提供法律支撑。积极开展航空法相关研究,一项咨询报告被教育部采用并报中央办公厅供有关领导参阅。此外,有关专家还积极参与了“刑法修正案(九)”“反恐怖主义法”“航空法”“禁毒法”等国家法律的起草和论证工作,承担了中共中央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单位委托的重要研究任务。 西北政法大学召开陕西省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能力状况研讨会 融入区域发展,主动服务地方法治建设 该校主动服务地方法治建设,先后开展了对改革开放以来陕西省地方立法的评估、“陕西省人大2015年立法规划”的评估等工作,其中“关于陕西省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能力状况调研成果的专题报告”得到了省政法委、省人大主要领导的批示并被转发各设区的市人大参考学习。与铜川市监察局合作开展“行政审批项目清理与便民服务流程建设”研究,成果被全部采纳并转化为工作实效。与莲湖区城管执法局合作开展了“执法与服务并重的标准化治理模式”研究,获得第三届“中国法治政府奖”。此外,还与榆林市政府、西安高新管委会等单位进行过多项合作研究和提供专业服务。 该校还积极服务陕西自贸区建设,投入数十万元资助首批“陕西省自贸区专项”科研项目,开展相关法律问题专项研究;积极召开或参与陕西自贸区相关法治学术研讨会,针对陕西省自贸区投资与贸易便利化的制度创新和政府执法职能转型、创建内陆城市航权开放型自贸区、空港-陆港-海港联动综合运输体系、大物流法律问题、自贸区法治保障和法治创新驱动等问题提供有价值的专家意见和咨询报告,为陕西自贸区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2017-02-15日前,【法制日报——法制网】“2016法学教育十大新闻”评选结果揭晓,我校“首批反恐方向法学博士通过论文答辩”入选。 西北政法大学首批反恐方向法学博士通过论文答辩 2016年1月16日,西北政法大学反恐怖主义法学院成立大会暨反恐怖主义学术研讨会在长安校区举行。来自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中国法学会、新疆自治区党委政法委、陕西省委高教工委、陕西省教育厅等领导机关及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清华大学法学院等高校的200多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 反恐怖主义法学院贯通本硕博一体的人才培养体系,同时承担着“服务西北稳定发展与国家安全高级法律人才培养”博士项目。2016年12月9日,西北政法大学反恐方向首届博士研究生许尔锋、王江顺利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西北政法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其法学博士学位。西北政法大学是国内唯一能够培养反恐方向法学博士的高校。 2005年开始,中国政法大学携手全国主要法律院校和科研单位,成功举办了第一届全国法学教育十大新闻评选活动。到2016年,法学教育十大新闻评选活动已成功举办了12届。2015年开始,该评选活动邀请“立格联盟”成员单位作为共同参与者,共同组织策划该评选活动。2016年的评选活动通过向“立格联盟”中政法类院校征集推荐,共选出30条候选新闻,后经过专家评审、媒体投票等流程最终选出当年的法学教育十大新闻。 同时入选的其他2016法学教育新闻分别是: 中国政法大学:“《中华大典·法律典》历时23年正式出版”“中国政法大学发布《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5)》和《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2016)》”。 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仲裁学院揭牌成立”“2016年中欧人权研讨会在渝召开”。 华东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首次发布 ‘上海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蓝皮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成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海峡两岸法学院校长论坛举行”。 甘肃政法学院:“成功举办丝绸之路沿线国家法制合作高端论坛”。 上海政法学院:“建立培训基地为上合大家庭培养司法人才”。
2017-02-122月8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特邀咨询员座谈会,就人民法院工作和起草中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意见建议。校长贾宇受邀参加会议并发言。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各级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始终牢牢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充分发扬司法民主,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听取意见建议,广泛凝聚智慧和力量,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座谈会上,贾宇等二十九位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分别发言,就报告的修改完善和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许多意见及建议。周强表示,大家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提出的意见建议,闪耀着真知灼见,反映了社会关切和群众呼声,最高人民法院将逐条梳理、认真研究,在报告起草和工作谋划中充分吸收运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主持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党组成员、副院长张述元、贺荣,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刘海泉,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刘贵祥出席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会前,特邀咨询员们参观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听取了相关工作汇报。
2017-02-10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评定方洁等104名同志为第四批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的决定》,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九二级校友方洁、黄海被授予“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称号。 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设立的国家级荣誉。为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高层次人才培养,促进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落实人才强国战略,高检院出台《全国检察机关检察业务专家评审和复审办法》、《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自2006年启动全国检察业务专家评审工作。该评选每三年一次,至今已经成功进行了四次评审,全国检察机关共有324人获此殊荣。2015年10月底,高检院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了“第四批全国检察业务专家”评选活动。在经过各省检察院初步审查择优推荐,高检院成立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知名专家学者、资深检察官、资深法官、优秀律师等人员组成专业委员会进行匿名分组评审,评审委员会结合专业评审、系统认可度评价、测评考察作出综合评审后,并经高检院党组研究决定,最终确定入选名单。据悉,历届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均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亲自颁发“全国检察业务专家”证书。 在2015年启动的的第四批全国检察业务专家评选活动中,北京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主任方洁、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负责人黄海经过激烈角逐最终入选。这两位均是我校经济法学院1992级校友。 方洁,女,1974年9月生人,中共党员,1992年考入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系,1996年获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北京大学法律硕士,现任北京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主任,历任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一处副处长、处长,房山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先后荣获“全国优秀公诉人”、“全国检察调研骨干人才”、“北京市政法系统优秀人才”、“北京市检察业务专家”、“北京市十佳公诉人”等多个荣誉称号,荣立北京市检察院个人二等功,多次获得公务员嘉奖奖励,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公诉人才库、北京市政法系统十百千人才库。 黄海,男,1972年2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现任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某业务部门负责人、三级高级检察官。1992年9月至1996年7月在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专业学习,取得法学学士学位。此后在西南政法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学习,取得法学硕士、经济学博士学位。历任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书记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员、检察委员会秘书,先后在多个业务部门担任领导职务。兼任中国检察学研究会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理事,受聘担任省委政法委员会“特邀研究员”、西安交通大学“兼职教授”等职务,系“全省检察业务专家”、国家“双千计划”法律实务专家。
2017-01-261月24日农历腊月二十七,新春佳节即将到来之际,省委高教工委书记董小龙,省委高教工委副书记、省教育厅厅长王建利一行,由我校党委书记宋觉、校长贾宇陪同,看望慰问我校资深教授、陕西省首届社科名家、博士生导师赵馥洁先生,送去鲜花和慰问金,并致以节日问候和美好祝福。 在雁塔校区赵馥洁先生的家中,董小龙书记、王建利厅长与赵馥洁先生亲切交谈,了解赵先生近期科研及工作、生活情况,对赵先生的学术造诣和成就表示钦佩和赞许,祝愿赵馥洁先生在新的一年中身体健康、阖家幸福,在学术专业领域再添建树,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董小龙书记、王建利厅长还了解了我校反恐怖主义法学专业以及博士人才培养情况,充分肯定了我校专业学科优势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并介绍了陕西省“十三五”期间支持高等学校建设“一流大学、一流学科,一流学院、一流专业”的相关政策,鼓励学校抓住机遇、团结奋进,使学校各项事业发展取得更大成绩。 省委高教工委、教育厅办公室和高教工委组织部有关同志及我校党政办、研究生教育院负责人一同参加慰问。
2017-01-25春回大地,万物竞发。3月12日下午,后勤保障处联合校团委在长安校区体育部北侧开展“植树护生态,携手向未来”植树护绿主题活动。后勤保障处、校团委、西安校友会代表及部分师生共同参与此次活动。 师生在主题横幅上郑重签名,表达对绿色校园建设的支持与承诺。随后,大家分组协作,挥锹铲土、扶苗培土、提水浇灌,现场热火朝天、秩序井然。学生代表表示,亲手种下一棵树,就像是许下一个绿色的约定,在培土浇水中感受到劳动的充实,更体会到建设美丽校园需要每一个人的参与。校友会代表也感慨道,重返母校参与植树倍感亲切,植树活动不仅美化了校园环境,更传承了爱校荣校的深厚情怀,未来将继续关心支持学校的绿色发展。 (供稿:后勤保障处 撰稿:王泽坤 审核:朱锋 )
3月13日上午,离退休管理处党委在二楼会议室召开党委会(扩大)会议,安排部署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的各项任务。党委书记马光明主持会议。 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的通知》《中共西北政法大学委员会关于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的实施方案》和学校“部署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会议”精神。 会议要求,要把正确政绩观融入离退休服务保障各项工作,立足岗位、担当作为,用心用情用力解决老同志们的急难愁盼问题,以务实作风提升离退休管理服务水平,为学校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供稿:离退处 撰稿:王星泽 审核:马光明)
3月12日上午,马克思主义宗教学研究中心组织召开国家宗教事务局课题申报辅导会,公安学院院长刘仁琦教授、马克思主义宗教学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李锋教授担任指导专家,统战部、科研处相关同志参加会议。 统战部副部长吕凌表示,此次活动由马克思主义宗教学研究中心组织,国家安全学院、公安学院等多个学院参与,是开展有组织科研的重要表现,希望课题申报人珍惜此次辅导机会,精心打磨课题申报书,提高课题申报质量。 马克思主义宗教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国家安全学院副院长彭瑞花向大家介绍了招标课题的申报要求、课题撰写应当注意的事项,以及相关政策等。11位课题申报人围绕选题意义、研究内容、基本思路、研究方案、重点难点和创新之处等核心内容依次进行汇报。 刘仁琦、李锋两位指导专家结合每份申报书的优缺点,就选题立意、科学问题凝练、基本观点、创新之处等关键环节进行了一对一的辅导,并提出了具体修改建议。李锋教授还结合自身经验分享了项目申报应当注意的主要事项。 科研处项目科秦远就如何规范填写课题申报书进行介绍,并就格式方面应当注意的事项做了提示。 (供稿:马克思主义宗教学研究中心 撰稿:王雨婷 审核:李锋)
3月13日上午,“《生态环境法典》:开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新篇章”学术研讨会在西北政法大学举行。会上,西北政法大学党委书记赵万东为西北政法大学生态环境法典宣讲团授旗。 赵万东表示,西北政法大学生态环境法典宣讲团的成立,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生态文明理念的具体举措,希望宣讲团迅速架起法典与公众之间的桥梁,扛起时代责任,全方位、多层次加强生态环境法典的宣传,坚持研以致用、深学细讲,争取产出更多高质量研究成果。 《生态环境法典》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确立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体系迈向了系统化、集成化、法典化的全新阶段。西北政法大学生态环境法典宣讲团依托学校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研室建设,由专业教师、在读学生与校友共同参与。 西北政法大学生态环境法典宣讲团团长韩利琳教授、副团长薛亮教授表示,将立即行动,凝心聚力,踔厉奋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投入到法典的学习、宣传和实践中去,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西北政法大学的力量。 【西部法治报】西北政法大学生态环境法典宣讲团成立 【群众新闻网】西北政法大学生态环境法典宣讲团成立 【西安发布】西北政法大学生态环境法典宣讲团授旗成立
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三场“部长通道”集中采访活动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3位部长接受了记者采访。 司法部部长贺荣—— 政府立法工作将突出优化营商环境 “大会刚刚审议通过3部重要法律,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立法工作的高度重视,彰显了‘中国之治’的制度优势。”司法部部长贺荣说。 发展要高质量,立法也要高质量。“十四五”时期,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议案60部,制定修订行政法规165件次、废止53件,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 贺荣介绍,内容上,精准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作用越来越凸显。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后,全国各地相继出台了22部配套规定,对稳定预期、提振信心发挥了重要作用。 效率上,用“小快灵”立法及时回应大民生。比如,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惠及13.9亿社保卡的持有人员;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治理网络消费痛点难点,惠及9亿多网上消费者。 “开局之年,政府立法工作将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的法律法规制度供给,使法治更好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好体现社会公平正义。”贺荣表示,立法工作将突出优化营商环境,突出促进科技创新,突出保障民生,突出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 人民日报|第三场部长通道 谋发展办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