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卢建平教授来西北政法大学作讲座

刑事法学院 2007年10月18日

2007年10月13日晚7点半,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及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兼卢建平教授在西北政法大学图书馆一楼多功能报告厅为我校师生做了题为《刑事政策体系中的刑法》的讲座,刑事法学院副院长王政勋教授主持了讲座。
卢建平教授的讲座中运用了多张PPT图表,将抽象的法律概念、原理生动形象地加以表现。首先,卢教授指出犯罪在希腊语中原意是区分、区别。对于行为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他形象的运用了靶标图,最中间的蓝色部分表示违法行为,中间蓝色部分为禁忌行为,外圈的绿色部分表示越轨行为。接着,卢教授有从立体角度引入塔形图进行解释:基部为越轨行为,中间为禁忌行为,塔尖为犯罪行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两者受社会政治条件的影响,在不同时期,划分不同,正常情况下,非犯罪化要大于犯罪化。当犯罪化大与非犯罪化时,社会呈现比较紧张,压抑的态势。对此,卢教授用太极图加以了形象的解释。
接着,卢教授分别通过坐标图,堤坝图,二元结构图,橄榄核效应图和犯罪分层图对刑事政策体系进行了讲解。
第一,坐标图:纵轴表示危害程度,横轴表示规范体系。危害程度由低到高依次由非法律规范(道德,纪律),非刑事法律(民法,商法,行政法),刑事法(包括行政刑法)加以规范。它的优越性在于强调刑事法的最后性,预防性,打击是第二位的。
第二,堤坝示意图:靠近水面的是中间地带,是法律难以管辖的部分,潮涨的时候就被淹没了,潮落的时候它就露了出来,往上一点的部分属于非刑法规范,再向上是行政规范,坝顶部分是刑法规范。这样的设置充分考虑了刑法的经济性,昂贵的部分(刑法)必须用在最后,所以,基与经济学原理配置,必须设置一套防洪堤坝式的法律体系。对此,卢教授还引用了卢梭的名言,“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中特别的法律,不如说是一切法律的制裁”。
第三,二元结构图:卢教授援引马克思的观点,认为犯罪是人们对现行的制度的反抗,如果这个社会个制度尚未瘫痪,就必然对此做出反应,这反应不是一元的而是二元的,它包括国家反应和社会反应。国家反应体系包括:刑法,特别刑法,行政法,民法。社会反应体系包括:学校,法人,家庭,单位,非政府组织,受害人及其集团。卢教授引入靶标图,最中间红色的刑法(刑罚)部分,以国家反应为住。中间的蓝色的非刑罚(刑罚)部分,国家反应和社会反应各占一半,外部的绿色部分以社会反应为主。他指出,政治国家从来就不是应对犯罪的主体,民间社会应对的犯罪数量远远大于政治国家,从而导致犯罪黑数问题的存在。
第四,橄榄核效应图:在一个椭圆当中,中间靠上的部分为规范性行为(合法、合规范的行为),中间靠下的部分为正常性行为(正常行为,越轨行为和边际行为,左边的部分为落后于时代的行为,右边为领先于时代的行为。卢教授指出,绝大多数的犯罪行为是落后于时代的。
第五,犯罪分层图,首先是二分法,分为轻罪和重罪。一些人将判刑五年以上的称为重罪,五年以下的称为轻罪,这是不恰当的。一些大陆法国家是通过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划分轻重罪的,其次是三分法,以塔行图来解释的话,基部为违警罪,中部为轻罪,塔尖为重罪。在法国等国家,违警罪又可分为五层。犯罪层次的划分在刑事政策上有“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意义,卢教授建议中国也应引进犯罪分层制度。
最后,卢教授讲了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他画了网眼一大一小的两张网,网眼的大小代表一个人自由空间的大小而从自由空间的大小可以推出犯罪门槛的高低。指出如同鱼网一样,人的自由空间的大小与社会的宽容度成反比。定罪的规格、门槛与一个社会给予人的自由密切相关。
在互动环节,同学们以现场提问和纸条的方式向卢教授踊跃提问,全场气氛和谐,在同学们对知识的渴求中,卢教授以其幽默诙谐的回答使整个会场传出阵阵欢笑。
讲座结束前,王政勋院长对卢建平教授的讲座做了精彩的总结,认为随着卢教授这样知名的专家不断前来讲学,一定会促使西法大学子前进的脚步迈得更加坚实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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