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不器”是孔子的名言,也是孔子关于君子人格最概括的表述。在历代学者的《论语》注释中,影响最深远的是南宋朱熹的解释:“器者各适其用而不能相通。成德之士,体无不具,故用无不周,非特为一才一艺而已。”这种解释并非朱熹独创,而是对其之前历代注释的继承和沿用。由于朱熹的解释建立在深厚历史积淀之上,加之朱熹的儒家集大成者的学术地位,故他的解释影响极其深远,直至现今不少注解《论语》的学者依然沿用。表面看来,朱熹及其前辈学人的解释符合孔子“君子应当博学多才”观念,所以显得很自洽。然而,朱熹此种解释的论证依据和推论逻辑并不十分有力,甚至有猜测推想之嫌。即使其猜想有一定道理,但由于曾经被定于一尊,难免会导致对“君子不器”一语所蕴含的其他含义的遮蔽。由于古代“器”字有多重含义,孔子对君子人格之特征的规定又是多方面的。所以,“君子不器”这一概括语所包含的内涵应该是十分丰富的。 人与物的价值定位: 君子是人不是物 “器”字是个会意字,《说文解字》解释说:“皿也。象器之口,犬所以守之。”清代段玉裁进一步解释说:“器乃凡器统称。”因为器具都是人造之物,器皿、器具、器械都是人造之物的表现形式,所以“器”有“物”的含义。《老子·二十九章》:“天下神器,不可为也”一句,河上公注曰“器,物也”。在“器,物也”的意义上,“君子不器”的意蕴很明显,即“君子不是一种器物、器具”。 当孔子明确指出君子不是一种器物、器具时,他的深刻意旨是什么?就是赋予君子以人格定位,确立君子在世间的崇高人格价值。在孔子看来,人是世间最宝贵的价值。《论语·乡党》载:一次马厩失火,孔子退朝归来,急问“伤人乎?”不问马,极其关怀人的生命价值。不但如此,孔子还提出了“天地之性(生)人为贵”的光辉命题。儒家典籍《尚书·泰誓》曰:“惟天地万物父母,惟人万物之灵”;《礼记·礼运》曰:“人者,天地之心也。”因此,“君子不器”的命题意旨显然与孔子和儒家的“人贵”观念有内在的一致性。 乍一看来,在人与物的价值辨析和价值定位中,明确君子价值意蕴的人格内涵和“人贵”观念,似乎是一个十分浅显而无意义的问题。其实,孔子进行这样的区别,自有其深意存焉。因为对君子进行人格规定就是树立君子人之为人的主体性,而树立主体性乃是规定君子的各种优点(特别是道德性优点)的前提和基础。君子不应被异化而成为器物、器具,更不应异化成为物的奴隶,这就是“君子不器”蕴含的挺立人之为人的主体性价值的重大意义所在。 道与器的价值选择: 君子求道不求器 《周易·系辞上》曰:“形乃谓之器。”又曰:“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在器为“形而下者”的含义中,和它相对的“形而上者”,则指“道”言。先秦文献中,道器作为一对相对应的范畴,不限于《周易·系辞》,如《礼记·学记》就明确提出“大道不器”的命题。由此,“君子不器”的意蕴则为君子求道不求器。而这种意蕴,孔子在《论语》中反复阐述过。例如,“君子谋道不谋食……君子忧道不忧贫”“君子学道则爱人,小人学道则易使也”(《论语·阳货》)“隐居以求其志,行义以达其道” (《论语·季氏》)。 孔子在谈到他自己的人生志趣和理想时也说:“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论语·述而》)、“道不同不相为谋”(《论语·卫灵公》)、“朝闻道,夕死可矣”(《论语·里仁》)。由此可见,“君子不器”表达的价值取向是:君子应以求道为自己的崇高理想。当然,孔子并没有否定“器”的价值,有时还很强调“器”的重要性,如他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论语·卫灵公》)。但在道与器的价值序列上,孔子主张道是优先于器的。 从道器关系上探索“君子不器”的价值意蕴,今人也有论述。徐山教授在《谈“君子不器”思想的来源》一文中说,老子“朴(道)散则为器”的“道”本“器”末、重“道”轻“器”的价值观,对孔子产生了深刻影响,孔子由此提出了“君子不器”观念。他说:“前贤多从器的有限用途的角度去解释君子不器一句,这样的解释不仅未能领会孔子的真实含义,同时也降低了孔子的思想高度。”这种观点是很有见地的。如果我们以“真理、道义”等现代词语来译“道”、以“物质财富”来译“器”,那么,“君子不器”一语表达的意思是:君子不应贪恋物质财富,而要以坚持追求真理和道义为理想。这样我们就能更具体深入地理解孔子为君子人生境界设定的思想高度。 德与才的价值比值: 君子贵德不贵才 “器”从其“器皿”“器物”“器具”之义,引申为“有用”“才能”“才华”等义。例如,《老子》中的“大器晚成”,指有大才的人要经过长期磨炼,较晚才能有所成就。再如,明刘基《卖柑者言》中的“庙堂之器”,意思是有治理国事的才能。由“器”字的“才能”之义形成了许多组词,如器能(器量、才能)、器分(资质和才能)、器志(才识和志向)、器尚(才具、节操)等。 依“才能”“才华”的含义解释“君子不器”,其意思为:君子不以才能为贵。君子不以才能为贵,以什么为贵呢?在孔子看来,君子应该贵重道德。孔子在《论语》中曾明确且反复地阐发过这种价值观念。例如,“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德之不修,学之不讲,闻义不能从,不善不能改,是吾忧也”等。关于品德的价值贵于才能、高于才能,孔子曾以千里马喻之。他说:“骥不称其力,称其德也。”对于千里马不应称赞它的才力,而应称赞它的品德。这虽是隐喻,却明确表达了孔子在德才之辨中主张德贵于才的观点。通过孔子对具体人物周公之德和才的评价,我们可以更清晰地看到孔子的德才观。《论语·泰伯》记载:“子曰:‘如有周公之才之美,使骄且吝,其余不足观也已。’”他的意思是说,即便有周公那样的才华,假使骄傲封闭,没有谦虚好学的品德,那也没有什么值得赞赏的。因此,“君子不器”一语蕴含的君子应该树立德贵于才、德重于才的价值观念,完全符合孔子的思想。 王曦在《论语绎读》中把“子曰:君子不器”这一章的议题,明确归于“才德之辨”。他说:“君子由内在品德定义,而非外在才能。故君子追求德行圆满,止于至善。内重于外,德胜于才。士志于道,故君子不器”,并引用司马光《资治通鉴》开篇关于德才的论述以为旁证:“才德全尽谓之圣人,才德兼亡谓之愚人,德胜才谓之君子,才胜德谓之小人”,指出“司马氏所论,就是对君子不器命题最好的注解”。这是很有洞见的看法。 言与行的价值排序: 君子尚行不尚言 《素问·宝命全形论》曰:“夫盐之味咸者,其气令器津泄。”王冰注云:“凡虚中而受物者皆谓之器。”器皿中虚,故“器”字有虚空不实之义。“器”字的虚空不实之义,使人们借以形容一切虚而不实之性状。西汉贾谊在其论著《新书》的《大政上》中有言:“士能言道而弗能行者谓之器,能行道而弗能言者谓之用,能言之能行之者谓之实。故君子讯其器、任其用、乘其实而治安兴矣。” 他把只会坐而论道、诉诸空言的士人称为“器”。这是据“器”字虚而不实的含义,对士人作风之特性的描述。这里,“器”与“用”“实”都是在描述士人对于道的态度和作风。关于这三类作风,贾谊用了“讯”“任”“乘”三个动词以表示价值评判。“讯”者,审察审问也;“任”者,任命任用也;“乘”者,凭借利用也。显然,贾谊认为对言行一致者要作为依靠,对有行而不言者也可以任用,对空言无行者则要予以审讯考核,明确表明了他崇尚实行、反对空言的价值追求。 以此来理解“君子不器”的含义,就不难看出孔子崇尚躬行实践、鄙薄空言浮夸的价值取向。这种解释可以从孔子论述君子品格的其他言论予以证实。例如,“子贡问君子。子曰:‘先行其言而后从之’”(《论语·为政》);“君子欲讷于言而敏于行”(《论语·里仁》);“君子耻其言而过其行”(《论语·宪问》)。这些论述充分体现了孔子认为君子应以行为重的价值观。由此可见,认为“君子不器”中含有尚行不尚言的价值意蕴,是符合孔子思想的。 笔者通过以上对孔子“君子不器”之价值意蕴的解释,提出“君子不器”命题包含君子是人不是物、君子求道不求器、君子贵德不贵才、君子尚行不尚言四大价值观念。通过这一价值意蕴阐释,探索了注疏“君子不器”的新路径,拓展了理解“君子不器”的新空间。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资深教授) 【中国社会科学报】赵馥洁:“君子不器”的价值意蕴https://epaper.csstoday.cn/epaper/read.do?m=i&iid=6949&eid=50098&sid=232022&idate=12_2024-11-04_A04
2024-11-0410月29日上午,第九期全国青少年法治教育研修班在西北政法大学开班。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关工委主任顾秀莲,中国关工委办公室二级巡视员、事业发展中心主任郎亚龙,陕西省关工委主任郑小明,西北政法大学党委书记孙国华出席开班式。仪式由中国关工委常务副主任张苏军主持。 顾秀莲主任充分肯定了第五届“关爱明天、普法先行”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活动、青少年法治教育研修班等相关工作。并在培训班上作了题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在新征程上谱写关心下一代事业的新篇章》的专题报告,全面解读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重大意义,系统阐述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举措,要求各级关工委要全力以赴抓好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推进关工委工作高质量发展。强调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思想自觉,抓紧抓实各项工作。 张苏军表示,中国关工委历来高度重视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在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的背景下,将“关爱明天、普法先行”活动列为重点工作之一,作为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和权益保护的主要抓手。全国青少年法治教育研修班是此活动的重要环节,通过对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者和志愿者进行法治教育培训,强化能力建设,提高政治站位,促进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高质量发展。 郑小明介绍了陕西省关工委开展“关爱明天,普法先行”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成效。他表示,青少年法治教育研修班对于切实增强关工委和广大“五老”开展青少年法治关爱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入推进党的青少年普法工作决策部署落地生根,具有重大意义。陕西省关工委将以此为契机,在中国关工委的关心指导和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把陕西省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持续深入推进,把法治关爱青少年的工作做得更实更好。 孙国华在致辞中简要介绍了西北政法大学的办学历史、学科特色和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方面的情况。他表示,开展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行动,也是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现实需要,更是西北政法大学服务国家需求的使命担当。学校将以创建全国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为抓手,持续加大工作力量配备和支持保障力度,为促进青少年法治教育规范化和常态化、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来自全国各地180余名各级关工委、政法、教育、党政等系统有关负责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同志和街道、乡镇、学校等基层法治教育工作者参加了培训。 (中国日报陕西记者站 秦峰|华雅 赵紫薇) 【中国日报网】第九期全国青少年法治教育研修班在西北政法大学开班https://shx.chinadaily.com.cn/a/202411/01/WS67248f1ea310b59111da1393.html
2024-11-01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单列形式提出“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将涉外国家安全放在更突出的位置。这充分反映出党中央对现实形势的深刻洞察。近年来,中企不断加快“走出去”步伐,商品、资本、技术、人员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延伸至全球各地。个别国家却借机鼓吹“中国威胁论”,在全球范围内对中企进行遏制打压。在此背景下,维护我国海外利益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性与紧迫性。《决定》这一部署为统筹开放与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对外开放和新发展格局提供了行动指南。 我国涉外国家安全面临的复杂形势 当前,美国等西方国家对中国封锁围堵无所不用其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泛化国家安全,大行保护主义措施。主要表现为任意扩张国家安全的内涵与外延,在国际经济活动中频繁以国家安全为由对中企进行限制。例如,在贸易领域,美国对来自中国的钢铁铝产品及移动式起重机大幅加征关税,认为其严重损害美国国内产业并威胁国家安全;在投资领域,对来自中国,尤其是涉及敏感技术和重点行业的投资严格把控,中企成为美国外资安全审查数量最多的投资者;在金融领域,通过故意曲解将中国三家电信运营商认定为“受军方支持的企业”,禁止所有美国实体与之进行证券交易并强制其从纽约证券交易所退市;在科技领域,对Tiktok和微信等中国企业的通信技术及服务供应链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打压。 二是滥用“长臂管辖”,肆意挥舞制裁大棒。“长臂管辖”最初是美国在跨州案件中对非本州被告确立管辖权的依据,在20世纪后期被逐渐应用于跨国案件。为了降低行使“长臂管辖”的门槛,美国在司法实践中采用“最低联系标准”,任何外国居民只要和美国发生了联系,哪怕是利用美国银行转账、使用美国邮箱服务器或使用美元结算,都落入其管辖范围。由此,“长臂管辖”突破域外管辖的适度原则,构成对法律权力的滥用,甚至演变为法律霸权主义,我国企业和机构深受其害。截至2024年10月20日,共800多家中国实体被列入美国出口管制实体清单,面临供应链断供风险。其中,不乏多所高校与科研机构,覆盖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人工智能、精密机械、新能源材料等先进产业领域。可见,“长臂管辖”已彻底沦为美国制裁打压我国高新技术行业发展的工具。 三是力推美式联盟,恶意制造孤立对抗。美国构建了多个具有议题导向特征的“小多边主义”圈子,意图通过盟友体系排挤制衡中国。譬如深化实施“印太战略”,鼓吹构筑所谓的“价值观同盟”。在科技领域采取“小院高墙”的遏华战略,纠集盟友成立所谓的“民主科技联盟”,严密监控和研判中国的技术竞争威胁。对于芯片、半导体、微电子等中国重点发展的技术,成员方共同采取严格的出口管制措施,确保西方在上述领域的绝对优势地位。此外,美国还借助美墨加自贸区、美日印澳框架下的经济安全政策协调机制,加快实施近岸外包、友岸外包,推动产业链回流,同时拉拢盟友对华经济“断链脱钩”,弱化中国在全球供应链产业链中的影响力。 美国全方位、深层次、多领域的遏华意图昭然若揭。因此,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加强涉外国家安全的法治保障,提高防范和抵御安全风险能力,势在必行。 我国涉外国家安全的法治保障路径 第一,健全涉外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充实对外斗争的工具箱。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等法律规章的生效,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制裁与反制裁的法律体系。但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立法尚留有短板和薄弱环节亟待完善。以反外国制裁法为例,应厘定“歧视性限制措施”等关键术语的内涵与外延;明确执法主体“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组成与分工;健全“协调机制”的程序与内容;增设救济与豁免、反制措施动态调整制度;对违法行为人配置行政与刑事责任等。此外,在司法层面上,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就反外国制裁法下公民与组织的诉权问题制定司法解释,切实保障当事人通过诉讼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构建法律风险预警机制,为中企出海提供安全指引。为助力中企境外依法合规经营、精准识别与防范海外经营风险,商务部、中国贸促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推出一系列卓有成效的举措。例如,编写《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国家风险分析报告》《“一带一路”国别法律研究》,开通企业跨境投资法律综合支援平台,在海外建立营商环境监测点与经贸摩擦预警机构等。与此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现阶段由政府主导的法律风险预警机制还难以满足各类投资主体的需要。法律风险预警机制建设亟须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鉴于此,一方面,我们可以鼓励引导中企特别是国有企业,主动收集、分析、共享海外经营法律风险信息;另一方面,可以依托专业的涉外法律机构进行海外风险评估。 第三,培养涉外安全法治人才,积蓄堪当重任的新生力量。涉外安全法治人才培养在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只有尽快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安全法治人才,才能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的战略全局。在宏观层面,应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机制,制定实用性、专业性、复合型的培养方案,着力破解人才培养环节中的“供给失衡”困局;在微观层面,各培养单位应主动对接国际组织、驻外机构、跨国企业、国际仲裁机构、知名涉外律所等,通过设立教育实践基地、开设涉外安全法治实务课程、实施校内外双导师联合培养等方式提高人才培养的适配度。 总体来看,当前,我国面临的外部环境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复杂、困难和多元。唯有筑牢涉外国家安全的法治保障,在纵横捭阖的涉外斗争中,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治力量,才能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民主与法制时报】筑牢涉外国家安全的法治保障http://e.mzyfz.com/paper/2314/paper_62023_12695.html
2024-10-31面对严峻复杂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以下称“全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行了科学部署,绘制了新时代的发展蓝图,并将国家安全定位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的重要基础。全会针对国家安全提出的新论述、新观点、新思想,不但是对之前的系列重要会议提出的国家安全理论的继承,也有创新性发展,标志着新时代国家安全理论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一、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促进国家安全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是全会的核心议题,也是推进和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关键。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离不开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促进国家安全。要改革不利于促进国家安全的体制、机制,构建有利于国家安全的战略体系、法治体系、政策体系、领导体制、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应急管理体系、保障体系、协调指挥体系、防护体系等,形成促进国家安全的合力,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全会指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体到国家安全领域,就是要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国家安全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推进国家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进一步全面深化国家安全领域的改革,要总结和运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全面深化国家安全领域改革的宝贵经验:坚持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是全方位的领导、全过程的领导,要完善以国家安全委员会为核心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坚持国家安全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一切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坚持守正创新,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蕴含的国家安全思想,并注重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要特别重视维护国家安全手段的创新,充分利用信息、网络、人工智能等手段,做好科技赋能;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改革完善国家安全制度,提升维护国家安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特别要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通过构建反干涉、反制裁、反长臂管辖制度,积极主动维护我国的海外利益安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国家安全领域就是依法维护国家安全,依法处理国家安全工作中的问题,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国家安全涉外法治建设。通过上述种种措施,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促进形成国家安全新质战斗力。 二、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征程中提升国家安全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对各方面的工作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的创新体制机制、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体制机制、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等。国家安全是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的重要基础,中国式现代化对国家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和高质量发展相对应的是高水平安全,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国家安全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相一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高水平的国家安全体制与之相适应。 教育、科技、人才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在国家安全领域,通过国家安全教育,提升全民的国家安全意识;促进维护国家安全手段的创新,科技赋能,更好维护国家安全;通过国家安全专业教育,培养合格的专门人才,坚持加强国家安全干部队伍建设。发挥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健全维护国家安全新型举国体制,提升国家安全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维护国家安全也要城乡融合发展,既维护城市安全,又维护乡村安全。开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国家安全也是开放的、不是封闭的,要加强和世界各国在维护国家安全领域的交流,完善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在开放中锤炼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要提升国家安全工作领域程序的民主性和决策的科学性。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要保障国家安全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持续推进。 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在强化维护国家安全物质保障的前提下,重视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增强文化自信,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讲好中国国家安全故事,构建更有效力的国际传播体系。 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贯彻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基本人权的理念,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安全力量。 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要维护好生态安全和资源安全,既要重视社会因素的安全、也要重视自然因素的安全。 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军事安全对总体国家安全的保障作用。 党的领导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保证,要坚持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绝对领导。 中国式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在和平和发展依旧是时代主题的背景下,要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统筹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 总之,要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征程中提升国家安全的质量,实现更高水平、更高层次的国家安全。 三、在国家治理和全球治理中塑造国家安全 从“管理”向“治理”的转变,是治国理政方式的重大改变,也是时代的巨大进步。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统筹维护国家安全和塑造国家安全。用治理的视角看待和考察国家安全问题,就是典型的主动塑造国家安全的表现。治理体系包括国家治理和全球治理两个维度,这也决定了要在国家治理和全球治理两个维度塑造国家安全。国家安全的目标是实现国家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国家安全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包括观念、结构和模式的现代化三个维度,而国家安全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要用吸纳力、整合力和执行力效能进行检验。 完善公共安全治理机制,健全社会治理体系。国家安全治理体系现代化向国家安全治理能力现代化转化并不是自动生成的,需要把握好中间因素的制约作用。要把国家安全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观念、结构、模式注入我国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国家安全人民防线、防范抵御国家安全风险能力建设等,在发展中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在全球治理领域塑造国家安全,要完善参与全球安全治理机制,坚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践行全人类共同价值,落实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 四、在坚持系统观念中维护国家安全 全会强调,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更加注重系统集成,更加注重突出重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系统思维,构建大安全格局,促进国际安全和世界和平,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强保障。”可见,系统思维对维护国家安全至关重要。坚持系统思维,是构建大安全格局的方法论前提。大安全格局和新安全格局在理论上具有一脉相承性,系统思维对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也至关重要。系统观念是辩证法,也是认识论,体现了唯物辩证法和历史唯物主义的高度统一,将对国家安全的认识提升到了新的高度。系统观念是系统科学理论在国家安全中的应用,具有方法论意义,整体性和协同意识、层次性和分类指导、结构性和功能最强、开放性和动态调整是系统观念的理论涵摄。 在坚持系统观念中维护国家安全,要把握好两个层面的关系:一是国家安全内部各要素的关系,例如发展和安全、国内和国际、高水平安全和高质量发展、新安全格局和新发展格局、国家安全体系和国家安全能力等;二是国家安全和其他领域的关系,例如国家安全和经济、政治、国防、改革、开放、法治等。通过内部和外部两个层面的协同联动,最终形成总体的、整体的、综合的、系统的国家安全局面。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副教授) 【中国社会科学网】【聚焦学理中国】新时代国家安全理论发展的新阶段https://www.cssn.cn/gjaqx/202410/t20241031_5797751.shtml
2024-10-31《电子商务法》实施至今已五年有余,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从无到有,监管者从线下走到线上,交易模式不断创新,淘宝、京东、拼多多等电商平台都有平台经营模式创新的成功经验。伴随着监管者对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盈利机制的准确认识,特别是对电子商务各主体权利义务的清晰界定,对电子商务的治理模式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主体责任转向《电子商务法》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第一责任,再到当下的合规经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不断演进。这既是监管的需要,也是市场的要求,更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 起源:法律责任从线下走到线上 1999年可谓是我国电子商务元年,国家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互联网新兴市场的秩序。然而任何法律都具有一定滞后性,在《电子商务法》颁布之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对电子商务这一新生事物的运营机制、盈利模式和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缺乏准确界定,对“微信带货”“论坛社区带货”“微博带货”等新形态所知甚少,在一段时间内并未建立起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法律责任体系。 2014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的社会责任做了说明,主要包括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以及主动维护电子商务平台秩序等内容。2023年10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按照法律部门对299件现行有效法律进行分类,经济法包含83件,《电子商务法》赫然在列。社会责任和经济法法律责任相契合,社会性是经济法法律责任的重要属性,充分体现了个体对社会整体应当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一般包括预设责任和过去责任,预设责任是由社会功能和角色所决定的,指承担某项职责的人对于履行职责所具有的责任;过去责任是对责任主体过去行为和实践所做的交代和回应。更通俗地讲,可以把预设责任和过去责任理解为积极责任和消极责任,积极责任是为了防止损害结果的出现;消极责任是对损害结果发生后的一种补救。 基于此,2014年事实上仍处于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的摸索阶段。在该阶段,监管部门在管理平台内经营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电子商务平台秩序的过程中,更多地希望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能够自觉履行自身义务,并担负起一定社会责任。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发展初期主要着眼于抢占市场,“吸附”更多的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作为一个典型的商事主体,始终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成为一种外在压力而非内生动力。 发展:确立以平台内经营者为责任主体 为了促进电子商务市场的蓬勃发展,更好地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2014年进行相应修改,此次修法旨在回应人们因消费模式和支付方式变化所引起的法律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增第四十四条网络治理条款,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该条款并未沿用《指引》对电子商务平台加强管理的规定,而是确立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网络交易治理模式。 在此阶段,学术界和理论界对于电子商务运营模式的了解局限于什么是自营业务,什么是第三方经营业务,第三方业务又可细分为B2C和C2C两类。学界探讨的焦点主要集中于电子商务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中最为明确的就是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因此,在2014年修法时,确立以平台内经营者为中心的治理模式成为顺理成章之举。 现状:《电子商务法》落实电子商务平台责任 但随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该治理模式面对纷繁复杂和日新月异的社会实践显得捉襟见肘。根据数据统计,2015年至2018年中国消费者协会互联网纠纷投诉率分别比上一年增长87.3%、73.9%、184.4%和217.68%。不断攀升的投诉率,反映出市场监管部门急需一部系统的法律以规范网络交易破解现实执法难题,网络经济下消费者也需要更加便捷、高效的维权路径。 2019年,《电子商务法》的颁布正是对这一问题的回应。该法颁布之初就被誉为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监管最严格的法律,其充分落实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社会责任,将最初的鼓励性质的社会责任转化为强制性的法律责任,并在第二章第二节中予以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入驻者身份核验以及具备从事特定经营活动所需要的相关资质和已经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文件的审核责任;第二十八条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信息,配合办理相应的市场主体登记以及税务登记的责任;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经营者的处置和报告;第三十条规定网络安全维护以及网络犯罪防范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保存平台内各种与交易相关信息的责任;第三十二—三十六条规定与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制定、修改、公示相关的平台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清晰区分自营业务与第三方业务的信息披露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措施保障平台内消费者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的责任,履行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为消费者提供评价途径的责任;第四十条规定对竞价排名结果标注“广告”的责任;第四十一至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责任。最终通过这些条文的规定,形成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体系。 《电子商务法》的颁布具有其必然性。自产生电子商务这种线上经营模式以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凭借独有的线上地位和技术优势,通过颁布交易规则、签订交易协议、搭建线上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线上信用评价体系和相应的责任处罚机制,使得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从经济型管理者扩张为对平台内各种公众事务肩负维持秩序的“私人主体”。由于平台内经营者的数量十分庞大,若直接面对这些平台内经营者的日常管理,对于监管者而言有一定的难度。因此,监管者希望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能够担负起管理平台内经营者这一职能。同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也希望通过对自身的管理,来实现平台内部有序健康的发展。在这样的双向需求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拥有了一定的“准公权”。通常所说的公权力都是由法律所赋予,可通过法定或授权获得,但无论通过哪种方式,拥有了公权力,就要接受法律的约束和规范。尤其是随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发展壮大,百亿级平台接连产生,这种“准公权”也被迅速放大,而任何公权都需要被约束,这也是《电子商务法》产生的另一个原因。 未来:合规经营引领平台治理新模式 《电子商务法》实施后的五年,全球电商销售额已接近六万亿美元,占全球所有零售额的19.5%。中国已经超越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电商市场,年度线上销售额已超过三万亿美元,占全球电商市场总销售额的一半以上。电子商务市场通过竞争、重组和市场细分,从规模上被划分为超级平台、大型平台和中小平台;根据主体对象和功能内容的不同又可分为六大种类,即网络销售类平台、生活服务类平台、社交娱乐类平台、信息资讯类平台、金融服务类平台和计算应用类平台。由于平台规模和类型的差异,适用统一的立法标准难以实现对不同级别与类型的平台进行有效治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数据,近五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共审结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9.9万件、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3万件。基于此,作为一种新型的治理模式,平台经营者合规经营逐步受到重视。 2021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五条规定了超大型平台的内部合规治理要求,以及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合规风险提示的要求。合规经营成为继《电子商务法》颁布之后,平台治理新的方向和选择。2023年11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广东省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引(反垄断)》。2023年11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资质与商品管理合规指引》。同年11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上海市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规指引》(2023年修订版)、《上海市网络零售平台合规指引》以及《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合规指引》。通过发布平台经营者合规指引,有助于平台经营者围绕国家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构建合规意识牢固、组织体系健全、职责分工明晰、工作流程规范、机制运行顺畅的合规管理机制,建立科学公平有序的平台治理模式,提升平台运营和市场监管效率,打造守法有序的互联网新业态秩序。 总言之,电子商务已经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动能,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新方式,应该秉持线上线下一体化治理、相结合治理的原则,不断探索推动互联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的机制,通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为技术监管赋能,从而为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提供重要保障。 (原文刊登于《上海法治报》2024年10月30日B3版“法治论苑”) 【海上法学院】法治论苑|倪楠:电商平台经营者法律责任的演化与趋势https://mp.weixin.qq.com/s/C4gqNc14WUEr4vwIlWM4Ng
2024-10-3110月26日,“关学博取兼容的哲学精神及其现代价值”学术研讨会在西安举办。来自全国多所高校和科研院所的50余名专家学者共同研究关学思想的传承创新以及在新时代文化建设中的实际运用。 此次会议是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文化建设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响应全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的号召,深入理解 “两个结合”理念的有力举措。旨在对关学精神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价值进行探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开幕式由西北政法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院长山小琪主持,西北政法大学校党委副书记郭武军、陕西省社科联二级巡视员李燕军分别致辞。 主旨发言中,西北政法大学的赵馥洁教授论述了张载哲学的圣人气象,中山大学李宗桂教授则从现代价值角度分析了张载的“大丈夫精神”,深圳大学景海峰教授探讨了宋学的三重意义,以及复旦大学、华中科技大学、陕西师范大学等高校的八位学者,从关学的历史传承、哲学特征、学派互动、现代转向等多角度解读关学精神的丰富内涵。学者们一致认为,关学不仅是一种思想体系,更是一种蕴含民族智慧的哲学实践。 分论坛阶段,与会学者交流了关学、朱子学等儒学流派的关系,探讨了关学对现代伦理精神的传承意义及其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作用,探讨了关学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价值,如在乡村振兴、思想政治教育等领域的实践探索。学术评议和互动讨论,进一步论证了关学精神在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意义和地位。 闭幕式上,横渠书院院长王政军、西北政法大学教授俞秀玲作总结发言。他们表示,本次研讨会以关学为切入点,希望通过此次学术交流,推动关学在新时代背景下的创新发展,在现代社会治理、文化传承等领域继续发展、发光、发热。 本次会议由西北政法大学主办,西北政法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横渠书院、秦学书院承办,西安交通大学哲学系、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汉江书院协办。活动的成功举办,为关学研究、秦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学术资源和思路,也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新时代的创新发展。 【起点新闻】“关学博取兼容的哲学精神及其现代价值”学术研讨会在西安举办https://qidian.sxtvs.com/timing/share/content/10539764?29=
2024-10-31
在近日举行的2024年全球工商法治大会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会长任鸿斌代表与会工商界、法律界发布了《2024年全球工商法治大会北京宣言》,鲜明地提出了要完善全球治理体系,共建经济开放格局,并强化法治保障作用,深化全球法商交流,拓展国际合作空间。 加强工商法治合作,推动世界经济发展成为与会者达成的一致共识和会议倡导的主旋律。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坚持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为全球经济复苏和世界经济发展提供方案和动能,中国作用再次受到各方瞩目。与会嘉宾认为,建设与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涉外法治能力,应对外部风险和挑战,为高水平制度型对外开放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 如何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和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力,为我国国际经贸合作和对外开放保驾护航?为此,《法治日报》记者采访了受邀参加2024年全球工商法治大会的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贸易摩擦法律顾问委员会副主任王瀚。 涉外法治对外开放相互促进 记者:涉外法治建设事关对外开放工作大局和贸易秩序建设。此次全球工商法治大会,对国际经贸和法治合作提出了倡议。如何看待涉外法治建设和对外开放的关系,以及我国涉外法治建设目前所取得的进展和成效? 王瀚:涉外法治和对外开放是相互促进,交互影响,密不可分的。加强涉外法治既是实施对外开放政策的内在要求,也是增强国家经济合作和竞争能力的重要保障。我国实施对外开放政策的成功经验之一就是在法治轨道上稳健实施对外开放,在对外开放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涉外法治,依法促进和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在国际规制、规则、管理和标准基础上,促进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紧密融合,国际资源和国内资源充分配置,国际规则与国内规则相互衔接,用统一的国际规则和规制为国际经贸交往提供透明、一致和通行的制度基础,降低国际营商成本,减少经营风险,公平公正解决国际经贸纠纷,稳定国际经贸秩序,这是我国外向型经济从要素流动性开放向制度型开放转型的必由之路。 我国现行法律304部,其中专门规范各类对外关系的法律有54部,含有涉外条款的法律有150余部。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还发布了一系列有关外国法查明、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等方面的司法解释。为加强我国执法国际合作和司法协助,充分保障我国涉外行政执法和涉外司法审判,我国已与83个国家缔结了178项双边司法协助类条约,加入有关犯罪人移管、引渡、司法协助内容的多边国际条约近30项,近年来我国法院和有关司法部门平均每年办理的司法协助业务近4000项。在规范我国的国际经贸活动和涉外行政执法和涉外司法审判方面,做到了有法可依,成效明显。 在涉外法治的保障下,我国营商环境日益透明公平,对吸引外资和促进中国企业走出去都发挥了重大作用。 亟须加强完善涉外法治建设 记者: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性近年来被频频提及,这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这种紧迫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王瀚: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地缘冲突动荡加剧,贸易保护主义沉渣泛起、外部风险和挑战叠加,导致我国外向型经济中的不确定因素增加,履约风险加大,这就更加凸显了用法治这个稳定器来抵御风险和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我国涉外法治还需要进一步适应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实际需要,涉外法治建设还有不少亟待加强和完善的工作。 一是需要依法确立我国批准的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即是否为我国法律的一部分,规范国际条约在国内涉外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中的解释和适用。我国已制定条约缔结程序法,但是对已生效的国际条约如何在国内执行实施还没有专门性的立法。 二是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部门分类,有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程序法和社会法七大法律部门,但没有专门的涉外法律部门。涉外立法是涉外法治的基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缺乏涉外法律部门显然是不合适的。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快涉外法治工作布局的需要出发,设立涉外法律部门,以保障涉外立法工作的及时性、系统性和专门化,十分必要。 三是提升涉外法律规范的立法技术水平,特别是我国法律域外适用和反干涉、反制裁和反长臂管辖立法方面,我国立法的系统性和操作性还存在不少立法技术上的短板,应不断总结和借鉴有益经验,提高立法技术,丰富我国开展法律外交和法律斗争的工具箱,增强反制经济制裁的法律手段,有效地开展涉外法律斗争,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多措并举培养涉外法治人才 记者: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在涉外法治建设中具有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的地位和作用,在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上有何建议? 王瀚: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能够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目前,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存在数量不多、后备力量不足等问题,与全面对外开放的现实和需求既不适应,也不对称。 我国自2010年起至今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第一大工业制造国,与192个国家有投资关系,海外中资企业接近5万家,海外总资产4万多亿美元。自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我国与152个国家和30多个国际组织签订合作协议200多份,与共建国家贸易额超过20万亿美元,我国海外经济体量不断扩大。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9月,我国涉外律师有1.2万多人。 涉外法律工作涉及知识面广,专业性强,从业素质要求高,法律、科技、金融、政治多重因素交织,需要从业者具备深厚的国际法、涉外法、国别法专业功底,熟练的法律语言运用能力,熟知法律服务关联领域的专业知识,通晓国际规则的解释和适用,精通涉外法律实务操作,并能驾驭国际诉讼、仲裁和商事调解等多种解纷机制的运用,善于合作、沟通和谈判等法律外交方式的灵活应用。可以说,涉外法治人才是法律工作中的“精英人才”和“特殊人才”,需要通过紧密的协同培养机制担负培养任务,需要完善的工作机制和涉外法律服务制度来保障人才培养、管理和使用,需要规范有序、开放透明的涉外法律服务市场承载涉外法治人才作用的有效发挥。 建议国家制定《涉外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发展纲要》和《涉外法律服务业促进保障法》,明确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政策和保障措施,在执业律师中大力开展涉外法律业务的继续教育,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开拓涉外法律业务,调整法律服务结构,促进执业律师向涉外法律业务转型,加快海外法律服务市场开发,推进国际业务与国内业务协调发展,为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的涉外法律服务保障和支撑。 【法治网】王瀚:为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涉外法律服务保障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24-10/26/content_9074952.html
2024-10-28
10月19日,西北政法大学法律服务中心成立四十周年暨第八届全国高校学生法律知识竞赛开幕式在陕西西安举行。陕西省司法厅、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等单位代表及参赛师生代表参加活动。 西北政法大学党委委员、副校长赵全宇在开幕式致欢迎辞时介绍了“法服”四十年来取得的成绩,希望同学们继续投身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事业,推动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与学校法学教育双融双促,团结引领更多的青年学生在实践中成长为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强烈家国情怀、扎实法学根底的高素质法治人才。 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党总支书记徐征代表合作单位发言。他对“法服”学生扎实过硬的专业素养和勤奋踏实的工作作风给予高度肯定,期待进一步深化合作,为建设法治陕西、法治西安作出更大贡献。 据了解,西北政法大学法律服务中心成立于1984年10月25日,是团省委、陕西省青年志愿者协会首批授牌成立的四个志愿者服务组织中唯一的大学生社团,是西北地区规模最大、组织架构最完整、运行机制最规范的学生法律援助组织,同时也是西北地区最早开通法律咨询热线,最先开展网上法律援助的学生组织。先后荣获“中国百个青年志愿者服务集体”“全国百佳大学生社团”“陕西省青年志愿者服务杰出集体”等60多项荣誉表彰。40年间,一代代学子用实际行动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青春力量。 开幕式后,赵全宇、徐征、赵作明共同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服务中心新办公场所揭牌。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党总支副书记李鹏为“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西北政法大学法律援助工作站”授牌。 在随后举办的高校法律社团研讨交流会、社团高质量发展暨新老“法服”人座谈会等系列活动中,来自多所高校的法律社团代表齐聚一堂,共同探讨法律领域的热点问题,分享社团活动经验,传承法治精神。 【法治网】【法制日报】西北政法大学法律服务中心成立四十周年系列活动举行http://www.legaldaily.com.cn/fxjy/content/2024-10/23/content_9073388.html http://m.legalweekly.cn/zfdt/2024-10/24/content_9074106.html
2024-10-2310月17日,记者获悉,第十一届海峡两岸法律文化周开幕式在西北政法大学举行。 开幕式上,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范九利在致辞中表示,海峡两岸法律文化周活动是两岸法学教育界、法律实务界交流沟通、增进友谊的桥梁纽带和青年学子互学互鉴、共谋发展的重要平台,海峡两岸学子要勇担时代使命,厚植民族情谊,传承优秀文化,为两岸人民的福祉和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更多智慧和力量。 开幕式 世新大学副校长李功勤、东吴大学法律学系副主任宫文祥、辅仁大学法律学院院长吴志光表示,通过海峡两岸法律文化周的桥梁,两岸师生广泛参与法学讨论、深度开展实践融合、充分感受历史文化,促进两岸同胞互融互访,进一步深化两岸法学教育交流,推动法学研究与实践发展互学互鉴。 参会的学生代表表示,海峡两岸法律文化周活动使两岸法学学子在交流中激荡智慧火花,开阔视野、分享见解、收获启发,不断汲取中华法系深厚思想智慧,在两岸融合发展的沃土上施展才华抱负,实现人生理想。 开幕式后,举办了“海峡两岸法学教育高质量发展论坛”,东吴大学宫文祥、辅仁大学吴志光、台北大学前副校长张文郁、中正大学卢映洁、世新大学王玉全、北京大学张骐、西北政法大学常安等十余位法学教授分别作主题发言。 第十一届海峡两岸法律文化周期间,还将举办法律实务机构参访、中华文化体验、法学主题话剧展演等多项活动,深化两岸法学教育和研究合作,增进两岸青年之间的理解和友谊。 【西安发布】【西部网】第十一届海峡两岸法律文化周举行https://xafbapp.xiancn.com/app/template/displayTemplate/news/newsDetail/2347/6993946.html?isShare=true http://m.cnwest.com/xian/a/2024/10/18/22829333.html
2024-10-23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指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加快形成同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促进各类先进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集聚”。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阶段对营商环境发展所作出的更高要求。优化营商环境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加快形成同新质生产力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的关键因素。因此,亟须多措并举优化营商环境,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厚植沃土,提供持续动力。 营商环境本质上既是生产力又是生产关系 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良好的营商环境就是先进生产力,就是核心竞争力。营商环境如同其他生产要素(如资金、劳动力、土地等)一样,也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并且具有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这种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决定了其在经济发展中的关键作用。营商环境的好坏会影响到企业的交易成本。良好的营商环境能够显著降低成本,包括减少繁琐的行政程序、提高政府服务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等。这些成本的降低直接提升了企业的运营效率和竞争力,从而促进了整体生产率的提升。另一方面,营商环境又是生产关系,系统集中地体现了一系列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是生产方式的社会形式,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产品分配的形式等。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过程中涉及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等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的总和。它涵盖了影响企业活动的法律、政治、经济和社会要素,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概念。营商环境作为企业经营和发展的外部条件,体现了社会经济结构的某些基本特征,如产权制度、市场机制、资源配置、要素流动、政府角色等,这些都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营商环境在本质上与生产关系具有密切的内在联系。依据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具有反作用的规律,当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状况时,推动生产力发展;当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状况时,则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新质生产力作为创新起主导作用的先进生产力,必须要建设与之匹配的一流营商环境。 深入理解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 第一,营商环境是高质量发展的“生命线”。随着资源与人口优势消退,政策扶持减弱,经济发展将更多依赖创新、人才与制度红利。实践已经反复证明,构建公平高效、诚信法治、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是吸引人才、资金、项目的关键因素,能够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巨大的活力和充足的发展后劲。具体而言,公平高效的营商环境意味着政府服务的高效便捷;诚信法治的营商环境则为企业经营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为企业长期规划与发展提供了稳定的环境支持。第二,营商环境是干部思想能力作风建设的“试金石”。干部作风事关项目能否顺利落地,企业能否留得住、长得大。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开放包容的市场环境、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亲清和谐的政商环境的背后,是转作风、优服务、提效能等的具体体现。优化营商环境的过程,实质上也是推动干部思想能力和作风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的过程。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锤炼干部队伍的重要契机,引导广大干部进一步解放思想、提升能力、转变作风,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务实的作风投入到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中去。第三,营商环境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经济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构建高水平的经济治理体系特别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和市场机制作用。这就要求政府部门依法提高行政水平、政务服务效率和透明度,以及建立一套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等为基本导向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说,建设一流营商环境必须精准把握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以及市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力求在关乎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关键性改革领域取得突破和创新,从而有效释放、激发并保护先进生产力的活力,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基础。第四,营商环境是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强大引擎。国家间的发展差距,表面上看是经济数据的不同,实则更多是营商环境的不同。由于当前全球化趋势遭遇逆流,国际经贸环境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深刻变革。因此,持续改善营商环境,保持各类市场主体的活跃度,有助于顶住经济下行压力,抵御全球不稳定性与不确定性,促进经济平稳增长。 营商环境与新质生产力互促共生 一方面,优质营商环境是新质生产力的孵化器。健全的制度环境、坚实的法治保障、高效的政务服务以及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制度环境为创新活动提供了明确的规则框架,减少了不确定性,使市场主体能够专注于技术创新、产品迭代和服务升级,从而不断催生新质生产力的萌芽。法治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了服务和保障。它为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减少了环境的不确定性,增强了市场主体的信心和投资意愿。同时,高效的政务服务简化了行政流程,提高了审批效率,降低了企业运营成本,为新质生产力的孵化创造了便捷条件。更为重要的是,打造一流的营商环境能够释放出强大的“磁场效应”,吸引国内外优质企业纷至沓来,形成产业集聚的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这些企业在空间上的集中,不仅促进了技术、人才、资金等生产要素的流动与共享,还激发了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深度合作与创新联动,为新质生产力的加速提升注入了强劲动力。另一方面,新质生产力是推动营商环境优化的动力源。新质生产力以创新为核心,这种创新不仅体现在技术层面的突破与革新,更涵盖了商业模式、管理方式、服务形态等多方面的深层次变革,引领了优化营商环境的新方向。新质生产力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追求的是效率与质量的双重提升。它摒弃了传统经济模式下的粗放式增长方式,转而注重资源的高效利用、环境的友好保护以及社会的和谐共生。这种转变,对营商环境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这就促使我们必须不断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打造更加开放、透明、公正的营商环境。因此,伴随着新质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营商环境必须同步提升,以适应其快速发展的需要。 营商环境存在“短板”亟待解决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的营商环境正在不断改善和提升。但是,目前仍然存在不少“短板”:一是政策制定与执行不到位。一些地方的营商环境政策制定不够精准,政策设计不够合理,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往往难以达到预期目标和效果,甚至给企业造成沉重的负担。此外,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一刀切”现象也颇为普遍,忽视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差异化需求,从而影响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存在市场准入壁垒和不公平竞争。一方面,部分行业存在较高的市场准入门槛,这些门槛往往以行政许可、资质认证等形式存在,给新企业的入驻造成了不小的障碍。这不仅限制了新企业的市场参与机会,也阻碍了市场竞争的充分展开,影响了市场的活力和效率。另一方面,市场竞争中存在不公平现象,如地方保护主义、行业垄断等。这些现象的存在,不仅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阻碍了新质生产力的健康发展。三是法治环境有待提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环境是企业经营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然而,在一些地区仍存在着执法不公、司法不公、滥用职权等问题,导致企业难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四是政务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亟待加强。政务服务是企业与政府互动的重要桥梁,其效率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运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部分地区的政务服务流程繁琐,审批环节多、时间长,给企业带来了不小的负担。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也影响了企业的运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五是营商文化不够开放包容。营商文化是企业与政府、社会互动的重要环境,其开放性和包容性影响到企业的投资意愿和市场拓展。然而,在一些地区,营商文化仍显得不够开放包容,存在排外心理,对外地企业和外资的进入持有一定的戒备态度。这种排外心理不仅不利于外地企业和外资的进入,也限制了本地企业与外界的交流与合作,影响了市场的多元化和国际化发展。 以一流营商环境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 一是完善政策体系,强化政策执行力。建立专业的政策研究团队,深入调研企业需求,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政策措施。制定详细的政策执行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和时间节点,确保政策得到有效落实。建立政策执行反馈机制,及时收集企业反馈,对政策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持续、有力的支持。二是打破壁垒,促进公平竞争。简化审批流程,减少不必要的行政许可,降低企业进入市场的成本。建立健全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鼓励外资和民营企业进入更多领域,激发市场活力,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实现市场效率的整体提升。三是加强对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建立健全与企业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这些法律法规能够与时俱进,适应经济发展的新需求。通过细化法律条款,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使企业在遇到问题时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强对执法部门的监督,确保执法公正、透明,防止权力滥用。通过完善投诉举报制度,拓宽企业维权渠道,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四是加强作风建设,提升服务效能。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加强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合作,打破信息孤岛,实现审批流程的无缝衔接;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政务服务的在线办理和查询,提高服务便捷性;建立企业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企业反映的问题,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对政务服务人员的培训、管理、考核和激励,树立政务服务新形象。五是培育开放包容的营商文化。通过媒体宣传、政策解读等方式,提高公众对营商文化的认识;举办各类营商文化交流活动,如论坛、展会等,促进交流与合作;加强营商文化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对营商文化的普及和宣传,引导企业和公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必须继续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是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一招,能够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创造活力。面对全球竞争的新态势和国内发展的新需求,我们要用更高标准、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更优服务,全力推进营商环境建设,促进新质生产力健康发展,在新一轮高质量发展中占得先机、赢得主动。 (作者简介:鲁洋,西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西安市未央区营商智库专家;李阳,西北政法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硕士研究生。) 【羊城晚报】鲁洋:优化营商环境 厚植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沃土https://ep.ycwb.com/epaper/ycwb/h5/html5/2024-10/22/node_7.htm
2024-10-23发展是解决民族地区各种问题的总钥匙。已表决通过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设“推动共同繁荣发展”专章,为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治理框架。如何以法治之力促进民族团结,精准回应民族地区发展的时代需求?多位专家对此进行深度解读。 为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带来深远影响 丁赛: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党委书记、研究员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围绕全面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目标,规定了推动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赋予“三个意义”、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从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建设、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安边固边兴边、移风易俗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成为今后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的根本遵循,必将产生长远而深刻的影响。 一方面,要继续发挥制度优势加快各民族共同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 “十五五”时期,民族地区面临高质量发展的阶段性任务重、自我发展能力亟待提升、技术创新能力较弱等发展短板,将在国家大力支持下,着重在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全面融入国家发展战略、提升自我发展能力等方面协同发力。 在经济发展上,仍需继续提速追赶,保持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增速的良好态势;还需着力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也就是要充分挖掘增长潜力,将以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建设为主的固定资产投资引领经济发展的模式转型为注重技术进步、加快产业结构升级、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并持续强化自我发展能力。 区域协调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国家将在区域协调发展上构建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和国土空间体系。健全推动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机制,健全主体功能区制度体系,强化国土空间优化发展保障机制。完善区域一体化发展机制,构建跨行政区合作发展新机制,深化东中西部产业协作。 民族地区作为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化工和石油能源以及可再生能源资源都较丰富,应把“资源优势”转变为“能源优势”再到“发展优势”,加快推进清洁能源基地建设,继续加大西电东送等跨省区重点输电通道建设,提升清洁电力输送能力,发挥经济增长潜力在新发展格局中积极作为。 另一方面,要精准施策全方位推动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基础设施建设层面,民族地区要聚焦交通、水利、能源、信息等关键领域精准补短板、强弱项,持续推动各类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质增效、迭代升级,为现代化发展打通“大动脉”、筑牢“硬支撑”。 产业发展层面,民族地区要立足自身资源禀赋,深度挖掘自然资源与民族文化资源,重点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构建特色鲜明、绿色低碳、富有竞争力的现代化产业体系,稳步推动产业从“初级粗放”向“高端精细”转型提质,为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能。 公共服务建设层面,民族地区要以教育、医疗、文化、社保等民生重点领域,持续加大投入力度、健全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质效,着力让各族群众享有更优质、更便捷、更均等的公共服务。 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层面,民族地区要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始终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导向,着力推动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良性互动、协同共生。 此外,边疆民族地区要以“边稳民安、边兴民富”的核心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两大任务,多措并举,着力实现固边与兴边同向发力、安全与富裕同步提升,为民族地区现代化筑牢安全根基。 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法治保障 常安: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法治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研究中心教授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信息化不断推进,民族工作的内涵、地域、领域、工作对象都发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变化。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一方面面临诸多新的要求,另一方面与全国其他地区的联系不断加深,同时在国家发展大局中也承担着对外开放前沿等新的使命。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四章以“推动共同繁荣发展”为题,系统回应了现代化进程中保障民族地区发展的时代需求。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劳动力、生产资料、数据信息等生产要素的流动性显著增强,这意味着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各民族共同繁荣无法采取孤立、封闭发展方式,而必须加快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促进各地区在经济上更加紧密地连结在一起,融为一体。 第四章九个条文对“推动共同繁荣发展”作出更为具体详细的规定,内容涵盖涉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民族地区发展与国家新发展格局的衔接等方面。重申了国家在促进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中的政治责任,强调打破区域隔离壁垒,实现民族地区的发展融入区域协调发展格局,充分发挥民族地区的资源禀赋优势、服务区域一体化发展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民族事务治理基本法的形式,系统推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与共同繁荣发展,这一制度设计能够有效保障各族群众的受教育权、劳动权、文化权等各项权利,切实维护各族群众平等参与、共同发展的权利,在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进程中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将为全球民族事务治理和少数民族权利保障提供制度范本。 为破解各民族共同富裕制度性难题提供法律依据 倪文艳: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讲师,法治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中推动共同繁荣发展的相关规定,既为破解各民族共同富裕进程中的制度性难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以中华民族大团结促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第一,构建支撑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系统性发展框架。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从宏观层面明确推动各民族共同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阐明了新时代国家推动民族地区发展的目标和方向。国家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推进民族地区全面、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意味着发展更加注重结构优化、生态保护、民生改善和社会公平,着力点在于使民族地区具备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第二,促进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的路径转型与机制完善。一方面,强调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国家结合民族地区发展实际,准确定位民族地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推进有效市场建设,并通过完善区域一体化发展机制、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以及健全帮扶协作机制等政策工具,为民族地区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同时,支持民族地区立足资源禀赋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实现差异化竞争。另一方面,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明确规定,推动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公共服务资源的合理配置,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性和可及性。而关于改善边境村落人居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的规定,将夯实边境地区的生存发展基础,让边民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三,推动民族地区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发挥更加主动的作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明确规定,支持民族地区在维护国家边疆安全、资源能源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这意味着民族地区需要承担起超越本地区利益的国家战略责任,在发展中统筹好局部与全局、发展与安全的关系。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纵深推进,广大边疆民族地区正从传统意义上的发展末梢转变为国家对外开放的前沿门户。这一转变不仅为民族地区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拓展外部空间提供了机遇,更使其成为内外循环交汇的关键节点。民族地区应主动作为,将自身资源禀赋、区位优势与国家战略对接,实现跨越式发展。 在现代化进程中,国家通过制度创新和政策协同,有效避免了世界范围内少数民族现代化进程中普遍面临的民族地区经济边缘化、民族矛盾与冲突加剧、资源开发利益冲突等难题,更以实践证明所谓“强迫劳动”等言论是对中国民族政策的曲解和对中国发展成就的否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强调各民族不仅是现代化建设的受益者,更是积极的参与者和共同的建设者,确保各族群众享有平等的发展权利。中国以法律保障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制度创新,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少数民族发展问题提供了有益借鉴。 【统战新语】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何以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4月19日,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法治宣传教育研究院在海口正式发起筹建。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施行后,国内首个聚焦营商环境与法治宣传教育交叉领域的专业智库平台,标志着海南自贸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再添重要智力支撑。 2025年12月,海南全岛封关运作启动,制度型开放进入实质性阶段。境内关外政策交汇、国际国内规则叠合,市场主体的规则预期与权益保障不仅依赖制度设计的完备性,更取决于法治认知的普及深度与规则实施的社会共识。 正是回应这一时代课题,由西北政法大学数字社会治理研究院与海南省开放型经济研究会牵头,联合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融媒体学院)、华东政法大学韬奋新闻传播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新闻与文化传播学院、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艺术学院)、海南师范大学新闻传播与影视学院、海南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共九家单位共同发起筹建研究院,致力于打造立法精神与地方实践之间的知识中介。 签约仪式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指出,全民普法四十年是法治史上的伟大创举。他特别强调,在自贸港语境下,法治宣传教育需实现“全民基础普法、精准规则教育、国际法治传播”三个层次的统一,研究院作为立法精神与地方实践之间的连接枢纽,正是“纸面之法”转化为“行动之法”的关键一环。 海南省委政法委副书记杨剑华表示,高水平开放越深入,法治化营商环境越重要。他希望研究院能够成为对接国际规则的法治智库、企业合规经营的“法治医生”,真正让“人人都是营商环境”的理念从政策倡导走向社会行动。 法治智库的落地,最终要依靠高校的学术支撑。西北政法大学党委书记赵万东结合学校在中亚法治研究、企业合规服务等领域的扎实积累表示,研究院将把课题立在开放前沿,把人才育在实践一线,把法治文化传向国际舞台。 会上,九家发起单位共同签署共建协议,“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法治宣传多语种智能教育平台”正式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大学生法治宣讲团同时获授旗。据介绍,研究院实行轮值理事长制,秘书处常设海南,每年将系统推进法治宣讲、课题研究、合规指导等五项重点工作。 在随后举行的首届营商环境法治宣传教育发展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围绕制度创新、涉外法治、数字治理、国际传播等议题展开深入交流。专家一致认为,研究院的成立恰逢其时,必将为海南自贸港打造“国内一流、国际领先”的营商环境注入坚实的法治力量与人才动能。 【法治日报】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法治宣传教育研究院发起筹建签约仪式在海口举办 【三沙卫视】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法治宣传教育研究院发起筹建签约仪式在海口举行
4月25日,第一届检察学学科建设与检察公益诉讼前沿问题研讨会暨征文大赛颁奖典礼在西北政法大学长安校区举行。本次会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指导,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北政法大学主办,该校检察公益诉讼研究中心等多单位联合承办,聚焦检察学学科发展与公益诉讼实务前沿,汇聚全国80余位检察实务界、高校及科研机构专家学者共研学术议题。 开幕式由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检察公益诉讼研究中心主任常安主持。该校党委副书记、校长范九利在致辞中表示,本次研讨会是推动新时代检察理论创新的重要实践,学校将以此次会议为契机,深化检校协同育人、协同研究,助力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厅长徐向春对会议召开表示祝贺,他指出,检察公益诉讼相关研究要坚持实践导向与问题导向,强化检校合作与成果转化,为检察公益诉讼高质量发展筑牢理论根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高洁介绍了陕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实践成果,提出将持续深化检校合作,推动实务经验向理论成果转化,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制度经验。 开幕式后,征文大赛颁奖典礼同步举行,与会嘉宾为获奖论文作者颁奖,常安副校长宣读获奖名单,充分肯定本次征文大赛的学术价值与人才培育意义。 主题研讨环节,多位实务专家与学者围绕检察学自主概念体系建构、学科知识谱系、网络公益诉讼、基层公益诉讼监督、区域环境公益诉讼等议题展开深入交流。来自多地检察机关及高校的参会人员,结合办案实践与学术研究,分享前沿观点、剖析实务难题。评议嘉宾从学术规范、理论深度、实务对接等角度,为相关研究提出优化建议,助力检察学研究提质增效。 研究生论坛为青年学子搭建学术交流平台,来自国内多所知名高校的博硕士研究生,围绕生态环境、个人信息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等领域的热点问题分享研究成果。点评专家充分肯定青年学子的学术潜力,鼓励其立足实务、夯实理论,提升学术研究的严谨性与针对性,培育检察公益诉讼领域青年学术人才。 闭幕式由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法律硕士教育学院党委书记张学龙主持。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挂职副厅长、西北政法大学期刊社社长、检察公益诉讼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付玉明教授作总结发言,他表示,本次会议研讨深入、成果丰硕,达成多项学术共识,未来将持续深化检校合作,拓展数字检察、涉外检察等新兴领域研究,推动理论与实务深度融合,提升成果转化效能。 此次研讨会搭建起理论界与实务界交流互鉴的优质平台,有效推进了检察学学科建设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完善,对深化检校协同、服务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西北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中心将持续发挥专业研究优势,打造集科研、教学、实践于一体的高水平法学研究基地,助力国家公益诉讼法治建设。 【中国日报网】第一届检察学学科建设与检察公益诉讼前沿问题研讨会在西北政法大学举办
4月26日是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由西北政法大学主办,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陕西知识产权法治研究院、陕西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西安市文化产业发展法律研究会承办的,“AI时代的体育版权:创造、创新与发展”主题研讨活动在西北政法大学雁塔校区热烈举行。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范九利、陕西省体育局副局长李长军、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党组成员李晓鸣、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孙昊亮等出席活动。开幕式由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党雷主持。 孙昊亮在致辞中表示,知识产权制度是激发创新、保护新质生产力的硬支撑。在体育经济发展中,知识产权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体育品牌企业拥有的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体育赛事版权等,已成为全球体育产业极具价值的核心资产。他说,今年是知识产权学院建院15周年,面向未来发展,他希望知识产权学院:提高政治站位,打造服务国家战略的“主力军”;强化创新驱动,争当数字法治研究的“领头雁”;聚焦立德树人,培养德法兼修、复合型的“实干家”。 李长军在致辞中指出,本次活动精准呼应了人工智能时代体育产业与知识产权深度融合的时代命题。当前,AI技术正深刻重塑体育产业生态格局,从智能裁判、虚拟赛事转播到运动员数据分析,为赛事创新、传播效率提升、商业价值挖掘开辟了新路径。他强调,陕西拥有丰富的体育场馆资源、特色体育项目与本土体育IP,科技创新实力雄厚,为体育版权数字化转化、智能化保护奠定了坚实基础。他提出强化政策引领、深化校地协同、激活市场主体,以AI技术赋能体育版权创新转化,推动陕西体育事业迈向高质量、国际化、数字化发展新征程。 李晓鸣在致辞中表示,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迅猛发展,正在深刻重构体育产业,其对传统的体育版权保护体系也带来了挑战。期待通过研讨交流,厘清AI时代体育创造的法律边界,激发创新活力,共同为体育产业健康发展献计献策。她说,今天,我们正式启动“陕西省第二届大学生知识产权知识竞赛”。本次竞赛以“智汇知产 创领未来”为主题,面向全省高校学子,旨在以赛促学、以赛促用。希望通过竞赛,在全省高校掀起尊法学法、崇尚创新的热潮。她希望西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继续发挥重要智库平台作用,为陕西知识产权创新发展贡献更大力量。 孙昊亮、李晓鸣,省知识产权局二级调研员宁静、党雷共同按下启动手印,宣布第二届陕西省大学生知识产权知识竞赛正式拉开帷幕。 启动仪式后,举行了西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成立15周年庆祝活动。范九利、李长军、孙昊亮,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马治国、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杨巧、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党委书记李永宁、党雷,以及其他西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师共同登台,为知识产权学院15周年华诞送上美好祝福。 主题发言环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庭长王泉,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焦和平,神木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宝林和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鲁甜依次进行主旨演讲。该环节由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孙栋主持。 王泉以《知识产权批量诉讼的治理》为题,结合司法实践系统剖析知识产权批量诉讼的成因与治理路径。他指出,在严格保护与高额赔偿导向下,低价值知识产权恶意维权、以诉讼牟利现象突出,加之假冒商品产业化、维权边际成本低等因素,催生大量批量诉讼。西安法院坚持分类施策,对低价值商业维权大幅降低赔偿标准,让恶意维权无利可图;对恶意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面推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强化法律震慑;严格审查权利基础,防范伪造权利凭证等违法行为。他在会议中重点推广“长安经验”,由法院联合市场监管、调解组织开展诉前协同治理,提出未来将构建“法院+公安+市监+调解”四方联动机制,推动批量案件源头治理、综合治理。 焦和平围绕《体育赛事版权保护的挑战与应对》作主题分享。他表示,体育经济与赛事直播版权价值快速提升,AI同步盗播、短视频碎片化传播等侵权问题日益严峻。当前司法实践面临赛事直播画面定性争议、平台责任标准不统一、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平衡难等多重挑战。对此,他建议加快完善著作权配套法规,明确视听作品界定标准;精细化平台“通知—删除”规则,统一裁判尺度;以技术赋能防控侵权,通过典型案例厘清合理使用边界;在强化版权保护的同时,平衡权利主体、平台与公众利益,以法治护航体育赛事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 刘宝林以《AI时代体育产业与能源产业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探索》为题作主旨演讲。他指出,知识产权为清洁农业、体育产业绿色低碳发展提供支撑,是经济法治重要抓手。生成式人工智能给能源与体育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新挑战,体育版权面临违规抓取、恶意篡改等问题,能源产业存在算法与商业秘密侵权隐患。他结合榆阳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数据,介绍了案件审理态势,点明当前产业科创、司法能力、协同治理存在短板。他同时提出三项举措:一是深耕专业审判、二是深化院校协同、三是凝聚共治合力,以高质量司法赋能新质生产力,为陕西高质量发展与基层治理现代化贡献司法力量。 鲁甜以《AI时代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知识产权风险与应对》为主题展开深入分享,聚焦技术融合背景下的版权新问题与法治新路径。她指出,当前体育产业已与科技、文化、旅游深度融合,AI技术在赋能行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赛事直播侵权、运动员肖像模仿、数据非法抓取等一系列新问题。她结合AI篮球梦幻对决、冬奥会赛事碎片化传播、亚运会吉祥物文创侵权等典型案例,深入剖析了体育版权在著作权、商标权、数据权益等方面的保护难点。她建议,应强化宣传引导、建立平台白名单机制,运用多元调解与诉前禁令提升维权效能,完善全链条知识产权运营保护体系,助力陕西本土体育IP实现高质量发展。 圆桌论坛环节,西咸新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辛燕、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西蒙、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艺术学院)副教授孙海荣以及西北大学法学院讲师刘桢博士,围绕本次活动的主题进行了深入探讨。该环节由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张爱国主持。 辛燕结合西咸新区法院审判实践,从基层司法视角深入分享AI时代体育知识产权保护思路。她指出,基层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以著作权、商标权纠纷为主,审理核心聚焦证据证明标准与权利归属认定。在著作权判定上,需重点审查是否融入独创性智力成果;在证据固定方面,图片类作品可提供权属证书,视频类作品建议通过区块链、时间戳完整留存创作过程。她表示,法院将持续统一裁判尺度,依法妥善审理涉AI体育版权新型案件,以公正司法为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马西蒙以网球赛事为切入点,深度剖析了体育产业与知识产权的内在关联。她结合球星商业价值开发、赛事版权侵权、AI生成赛事内容等实践案例,系统梳理了当前面临的作品权属、数据资产归属、运动员技术诀窍保护、个性化转播版权界定等现实难题。她提出,法律既要为深度伪造、非法抓取数据等侵权行为划定清晰底线,也要合理平衡知识产权强保护与产业创新发展的关系,为AI技术在体育领域的合规应用提供明确指引,助力体育产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孙海荣围绕AI时代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展开分享。他结合自身研究与实践经验,明确体育知识产权主要包含商标、版权、专利、体育数据四大保护对象。他表示,AI技术快速迭代持续给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新挑战,提出应加快从事后维权转向事前布局、全链条保护,借鉴基层快速维权中心成熟经验,强化行政与司法协同发力。他建议搭建体育知识产权数据库,推动内容与渠道深度融合,畅通IP衍生发展路径,以专业化知识产权管理赋能体育产业创新与价值实现。 刘桢以电竞为切入点,聚焦AI时代体育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作专题分享。他指出,体育数据已成为体育产业的核心价值,传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难以全面覆盖,需采取分类保护、精准施策:基础客观数据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适度保护;深度加工的战术分析、球员评估模型等成果,可通过著作权、技术方案等给予更强保护;未公开的训练数据适用商业秘密保护;运动员隐私及健康数据则纳入个人信息与人格权严格保护。他强调,高质量体育数据是AI赋能体育产业的关键,应探索适配的保护门槛与实施路径,以法治支撑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 在自由发言环节,在场观众与嘉宾围绕本次活动的主题积极与发言人进行交流,现场氛围热烈。 闭幕式由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党委书记李永宁主持。他表示,本次“AI时代的体育版权:创造、创新与发展”学术研讨会成果丰硕、意义深远,是一场凝聚共识、跨界智慧碰撞、继往开来的高质量学术盛会。活动现场正式启动第二届陕西省大学生知识产权知识竞赛,来自学界与实务界的嘉宾围绕体育版权保护深入交流,为完善AI时代司法裁判规则与版权保护体系提供了重要思路。值此知识产权学院建院15周年之际,学院将持续深化政产学研融合,把学术成果转化为服务新质生产力的生动实践。 本次知识产权宣传周主题活动共有来自司法机关、律所、知识产权企业,以及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和师生代表共计150余人参加。活动为破解AI时代体育知识产权保护难题、助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创新思路和理论借鉴。站在知识产权学院建院15周年的新起点,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将继续以法为盾、以智赋能,持续深化政产学研协同创新,用版权护航创新创造,为建设体育强国、知识产权强国贡献更加坚实的西法大力量。 【法治网】【政法新闻网】“AI时代的体育版权:创造、创新与发展”主题研讨活动在西北政法大学举行: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26-04/26/content_9380076.html https://www.xbfzb.com/2026-04/26/content_115893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