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实践到乡村 记者 刘新武 《光明日报》( 2015年07月21日 06版) 7月20日,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利用暑期组织部分大学生来到河北省兴隆县半壁山镇开展社会调研实践活动。在半个月的时间内,大学生们将利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和传播技能为当地建立微信公众平台、拍摄微视频作品,帮助推销当地的土特产品和旅游资源,并借助新媒体辅助开展基层党建和社会公共服务事业。图为大学生在展示他们创建的微信公众平台“半壁山之窗”。 暑期实践到乡村 2015-07-20 11:40|作者:|来源:新华社 7月19日,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的指导老师(中)与河北省兴隆县半壁山镇代表共同为“教学实践基地”揭牌。 7月19日,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的学生(右一)在兴隆县半壁山镇靳杖子村向村民们介绍新建的微信公众平台“半壁山之窗”的主要内容。 7月19日,兴隆县半壁山镇靳杖子村的村民(中)在向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的几名大学生介绍当地果树的生长规律和栽培方法。 7月19日,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的一名大学生在兴隆县半壁山镇展示由该院学生创建的微信公众平台“半壁山之窗”。 当日,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利用暑假期间组织部分大学生来到河北省兴隆县半壁山镇开展社会调研实践活动。据介绍,在为期半个月的时间内,大学生们除了实地向村民学习农村的生产知识外,还将利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和传播技能为当地建立微信公众平台,拍摄微视频作品,帮助推销当地的土特产品和旅游资源,并借助新媒体辅助开展基层党建和社会公共服务事业。 新华社记者 鲁鹏 摄 半壁山镇携西法大探新媒体基层服务模式 大学生帮村民开微店 2015-07-20 10:58: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中新记者姓名} 责任编辑:程春雨 2015年07月20日 10:58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7月20日电 西北政法大学教学实践基地挂牌仪式19日在半壁山镇人民政府正式揭牌。 同期,来自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专家带领优秀研究生与本科生在半壁山镇开展他们“三下乡”服务基层乡镇政府的行动,以帮助半壁山镇政府借助新媒体的作用,提升基层党建工作及基层政府的服务水平,并引导农民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店等新媒体技术为自己的特色农副产品开拓更为广阔的市场。 据悉,这是双方合作的 “半壁山镇借助新媒体加强基层党建与社会公共服务”项目的落地实施。该项目以半壁山镇基层党建与社会公共服务为核心,利用新媒体和高校智库资源,提升基层党组织服务社会的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引领农民实现“共同富裕”的中国梦。 半壁山镇政府领导表示,“从基层政府来讲,目前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智能手机在广大农村不断普及,与西北政法大学的合作,就是将基层党建、政务公开和社会公共服务进行‘互联网+’的一个尝试。” “新媒体工具帮助镇政府改变此前只能通过‘大 喇叭’喊话、一个一个打电话、发短信、贴告示(未必所有人都能看到)这样低效的信息传达方式。未来通过“半壁山之窗”微信公众号以及配套的微信群,我们可以及时将上级党组织的工作指示、党员学习资料等直接推送到党员群众面前,提高党建工作效率。” “在政府服务方面,新媒体的‘便民’特点,提升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并增加了政府和老百姓的互动。移动互联时代,不管是在外务工还是留守在家的村民,都可以在手机上第一时间收到镇政府发布的利农、惠农政策,并进行监督,这将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国家涉农政策的贯彻落实。当村民有任何疑问时候,还可摆脱空间和时间的限制及时通过微信进行反馈。” 该领导表示。 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院长孙江教授表示,“与半壁山的这次合作,是西北政法大学学生暑期“三下乡”的社会调研实践项目,通过和各地基层政府合作,可让我们的大学生更‘接地气’,在强化专业能力的同时,也了解中国基层的政务、经济等情况,帮助学生们快速融入社会、服务社会,正贴合了当下教育改革的呼声和需求。” 据介绍,目前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专家和学生已经帮助半壁山镇政府建设并指导了运营“半壁山之窗”微信公众号。与此同时,通过拍摄半壁山镇形象宣传片、制作文化创意产品等方式,推广半壁山的景观与人文,在此基础上,指导农民兄弟开办系列“半壁山微店”,将其土特产品和旅游资源转化为经济价值。 资料显示,半壁山镇地处河北省兴隆县南部中心镇,也是全国重点镇及省级重点培育镇。小镇历史悠久,民风淳厚,全镇森林覆盖率达到80%,气候宜人,环境清幽,四季瓜果飘香,矿产资源丰富。与北京、天津等一线城市距离都在两小时车程,交通便捷,地理优势鲜明,具有丰富的旅游资源。 近年来,半壁山镇党委政府始终坚持“生态立镇、工贸强镇、旅游兴镇、小城镇建设带镇”的发展战略,以基层党建促进社会发展,努力打造农工贸与“生态旅游”协调发展的特色小镇。(完)
2015-08-25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深刻阐述了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和新要求,特别是围绕当前社会矛盾的热点和焦点,提出了四个“决不允许”,即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四个“决不允许”抓住了当前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和底线,掷地有声,令人振奋。但是,贯彻落实四个“决不允许”绝非一蹴而就,需要更为细致的设计与艰苦的努力。 杜绝司法不作为,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 “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护住了司法介入的源头。对群众报警在第一时间介入,既可以保护群众利益,也有助于稳住事态,平息纠纷,将解决问题与纠纷的途径及时推向法律轨道。但是,实践中,少数司法机关或者工作人员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或者推诿的现象屡有发生,损害了司法公信,伤害了群众感情。这实际上是政法工作中的玩忽职守、不作为,严重的还涉嫌犯罪。 这就要求,第一,深化警务体制改革,加强公安派出所建设,提高公安干警的执法理念和职业素养,提高接警和处警能力,继续推进警力下沉,实现迅速出警、处警。第二,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立案监督职能,建立健全立案监督机制。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对于人民群众反映的公安机关有案不立、对群众报警置之不理,法院有案不接、有诉不理,检察院自侦部门有案不查的现象,应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办理,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 践行司法为民,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 “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是对司法程序公平的保障。只有让普通人“打得起官司”,打得赢该赢的官司,看得见法治的希望,群众才愿意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少上访缠访闹访乃至极端事件的发生。 这就要求,第一,构建科学合理的诉讼程序体系。必须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科学合理地简化诉讼流程,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减少群众讼累,放宽诉讼费缓、减、免的规定限制,确保普通群众能“打得起官司”,依法维权。 第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完善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不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切实落实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条例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而且要完善对刑事被害人和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法律援助,尤其是针对农民工、城市低收入人群等特殊群体提供司法援助。在律师或者法律志愿者的帮助下,他们能够依法维权,防止由于贫富差距导致司法不公。同时,完善被害人的国家救助制度,对于因为受到犯罪侵犯,特别是得不到犯罪人赔偿而陷入困境的被害人进行适当补偿。 第三,严格规范执行律师代理收费制度,对超标准乱收费的现象予以严格监管与处置。对一些通过坑蒙拐骗和缠诉、扰诉等不正当手段收取不明真相当事人的费用,扰乱诉讼秩序和诉讼代理服务市场秩序的黑律师、诉讼掮客等,相关部门要联合行动,加大取缔和打击力度。 最后,加大对普通当事人的法律宣传解释工作,认真做好导诉、诉讼风险提示、举证告知等工作,避免缺乏法律知识的当事人因请不起律师而不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让人民群众打得起也打得赢该赢的官司,让群众在一个个案件中看到司法为民,看到法治的希望之光。 切实规制权力,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 “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疏通了司法公正的渠道。只有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才能扫清司法公正道路上的“拦路虎”,保证司法的独立与公正。法律实施的关键,是保障权益、规制权力。法治的精髓在于“保障私权、约束公权”。四个“决不允许”的出发点是保障群众权益,落脚点则必须从规制公权力做起。群众权益保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权力是否尽职到位不滥用。在现行法制框架下,法律已经充分赋予公民内容广泛、形式丰富的权利,寄托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和向往。但实践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知法犯法、司法不公、滥用权力等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现象仍很突出,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这就要求必须健全权力运行机制,将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对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釜底抽薪。首先,在权力制约方面,要规范各级政法机关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科学配置政法机关的权力和职能,明确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其次,在权力监督方面,要加强和改进对主要政法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实事求是地说,对一把手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因此,要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察,加强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再次,“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在权力公开方面,要推行地方各级政法机关公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完善党务、政务、司法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切实做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最后,严格惩处措施。对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机关和个人,一经发现,绝不姑息,严惩不贷,追究经济、行政直至刑事责任。 守护司法公正,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是对司法公正的最后守护。司法公正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环节,是中国梦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近些年来的冤假错案问题,引发了人们对于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强烈质疑,司法公平正义受到严峻的挑战。要防止冤假错案,必须做到—— 司法人员坚守法治信仰,摒弃错误的司法观念。比如,公检法三机关应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现实情况却是配合为主、制约为辅,甚至没有制约。又比如依法办事与维护稳定的关系,有的地方认为稳定压倒一切,为了稳定就可以不讲法不讲理,这种观念也必须转变。 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确保司法权在行使过程中不受外界特别是党政领导、行政机关、新闻媒体等的非法干扰和影响。 司法人员必须廉洁司法,提高专业司法能力。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有二:一是没有公正的立场,徇私枉法、徇情枉法。二是没有公正的能力,专业水平不够。解决廉洁问题,需要建立财产公示制度。从防范角度出发,财产公示制度能够有效督促司法人员抑制贪念,克己奉公。要综合运用政策措施和法律严惩司法腐败现象。例如严打洗钱、跨国追逃、没收非法财物,筑牢反腐败的防线。解决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就要改革司法人员录用遴选机制。例如,基层法院录用法官,从取得司法资格的优秀学生中录取,减少非专业人士。法官、检察官一旦接受任命即可终身任职,非因法定事由并依法定程序不得免职。 提倡司法公开。推动司法公开,包括完善公开审判制度、公众旁听制度,推行司法文书公开制度。一切暴露在阳光下,接受民众监督,接受社会监督,这就倒逼出廉洁奉公、专业司法,为排除不公正司法、防止冤假错案打下基础。 当然,四个“决不允许”的落实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仅靠政法机关的意愿、智慧和努力是不够的,需要全社会力量共同谋划、参与和推动。四个“决不允许”的实现,核心和关键在于政法机关发挥社会公平正义最后防线作用,但社会各方面的理解、支持、配合和呵护绝不可少。 (作者为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 人民法院报:建设一支过硬的政法队伍 贾 宇 政法队伍要政治过硬、信念坚定、敢于担当。政法队伍要能力过硬,以维权促维稳,践行群众路线。政法队伍建设需要理实俱进、双向互动、优势互补。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新形势下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和基本任务,对政法队伍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政法队伍要政治过硬、信念坚定、敢于担当。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强调,政法战线要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并指出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施好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对政法队伍所应具备的政治性、人民性的根本要求。政法干警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忠于事实,这是政法队伍的政治责任与社会担当。 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在最近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政法系统各单位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党委政法委要明确职能定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政法工作。这表明了党中央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定决心。政法战线应坚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信仰法治,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坚持法治思维,坚决依法办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而人民群众是否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的公信力。要提升司法公信力,除了要求司法人员提升专业司法能力,确保司法公正外,还必须树立司法权威。“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如果没有司法权威,社会秩序缺少法律的规范和维系,整个社会将会陷入混乱无序的状态。没有司法权威,很难建立司法公信。 为了维护司法权威,要做好“顶层设计”,进一步深化确保司法权独立行使的体制、机制以及经费、人事保障等方面的改革,要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有效排除各种法外干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要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各级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要坚决贯彻党中央的要求,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加强纪律教育,健全纪律执行机制,以铁的纪律带出一支铁的政法队伍。 政法队伍要能力过硬,以维权促维稳,践行群众路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这不仅是对政法队伍的政治要求,也对政法队伍的专业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当前,我国社会贫富悬殊持续加大,民生问题突出,社会心理趋向失衡。群体性事件多发,恶性案件频发,个体之间、阶层之间的利益冲突日益复杂化。与分裂主义、恐怖主义的斗争日益尖锐。在社会矛盾集中喷发的转型时期,政法工作十分繁重,压力巨大,提高法律职业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政法队伍要着力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将一般情形下的形式理性与特别案件中的实质理性紧密结合,在程序合法的前提下,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解决好。此外,政法干警要善于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引导舆论,抢占话语权,增进社会沟通能力和科技信息化应用能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是政法工作的基本任务,并指出,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这一科学论断揭示了维权对于维稳的决定性意义。实证研究表明,诸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与官员的滥作为与不作为,群众的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得不到重视和保护有关。因此,要做好维稳工作的根本在于做好维权。而有效地维护群众合理合法的权益,需要执法者和司法者的能力和智慧。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的同时,更要探究引发社会矛盾冲突的根源,并提出合理的建议,促进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的进步和完善,消解社会矛盾于无形,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了政法战线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性,他指出,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要把人民群众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做自己的大事,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这为新时期政法战线坚持“人民性”,走群众路线指明了方向,明确了任务。毋庸讳言,当前政法队伍中也存在一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的现实问题,违背了党的性质和宗旨,群众深恶痛绝、反映强烈,损害了司法公信力。面对问题,正确的态度是不回避、不纠结,坚定地走群众路线,“一刻也不要离开群众”,“一心一意老老实实把屁股在老百姓这一方面坐的端端的”,只有厉行执法为民、司法为民,才能创造性地开展政法工作,为人民谋福祉。如果丧失法律信仰,道德沦丧,穷于应付,投机钻营,置人民的利益于不顾,即便拥有熟练的司法技巧,这些技巧也会蜕变为“奇巧淫计”,异化为瓦解司法公正的手段。 政法队伍建设需要理实俱进、双向互动、优势互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而要实现这一建设目标,锻造一支高素质的政法队伍,离不开高水平的法学教育。 三十多年来,法学教育虽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要清醒地认识到,政法院校培养的一些“人才”在实践中不会做群众工作、调解工作,机械办案,无视社会效果,法学教育长期疏离于法律职业的导向,难以满足法治建设的需要。同时,政法机关面临诸多新问题、新挑战,急需培养一大批业务骨干和专家型人才,以满足执法、司法工作的需要。但是,在职培训力量薄弱,不能满足政法队伍建设的要求。 面对现实困境,2012年12月,教育部、中政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吹响了深化法学教育改革的号角。2013年7月,中央政法委、教育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实施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互聘“双千计划”的通知。 随着卓越法律人才培育计划的实施,尤其是“双千计划”的推进,政法院校以全覆盖的法治理念教育培育学生的法律职业信仰,“送出去、请进来”,建设法律职业教育教师团队,构建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搭建“校院合作”、“校检合作”法律职业教育平台,法科学生的法治信仰和法律职业能力得到了显著的提升。同时,优秀的检察官、法官赴高校任教,也为他们总结实践经验,拔高理论水平提供了难得的机会,有力地促进了专家型政法人才的锻造。实践证明,为了达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政法队伍建设的目标,政法院校与实务部门理实俱进、双向互动、优势互补是大势所趋。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校长)
2014-02-11在2014年1月7日至8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为未来一个时期的政法工作指明了方向。政法工作会议的规格从“全国”变为“中央”,总书记亲自出席政法工作会议,这表明政法工作已成为新的一年党中央施政的优先方向。要充分发挥政法工作对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安居乐业的有力保障作用,积极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处理好政法战线坚持党的领导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 政法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这是由政法工作的任务、追求和目标决定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法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其核心追求是促进社会公平,其根本目标是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才能保证政法工作朝着正确方向前进,才能从顶层设计上把政法工作与全面深化改革有机结合起来,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上推进政法工作,才能更好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党的领导有机统一。在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历史条件下,要更好地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就必须加强和改善党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政法工作能力和水平,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政法工作,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维稳和维权的关系。政法工作应当切实体现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自觉维护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权威性;政法工作应当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唯其如此,才能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坚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正确行使职权,这与坚持党的领导并不矛盾。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不仅要坚持“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总揽大局、协调各方”等原则,还要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在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以及守法等方面切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政法工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政法系统各单位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除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外,就是做好组织和宣传教育工作,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保证政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而不是包办、代替政法机关的具体业务和工作,更不能违法或不正当地干预政法机关的工作。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更要率先垂范地遵守法律。任何触碰法律红线、逾越法律底线的行为,任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行为,任何违反法定干预司法的行为都不是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而是在破坏党的领导。 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体现了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体现了改善党的领导,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任务。 2014年是中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启动年,在2013年推进劳教制度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和户籍制度改革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的方向,勾勒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总体性蓝图。只有旗帜鲜明地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切实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将公平正义作为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政法战线才能真正为全面深化改革、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校长 教授)
2014-01-21在西北政法大学学生中间,有个名号颇为响亮的QQ群——“牛肉拉面”。这个QQ群与校长贾宇息息相关,可他本人并不知晓。 贾宇时常到学校食堂三楼学生餐厅吃午饭,每次必点牛肉拉面。碰上蹭饭的学生们,他就请大伙一起吃。 时间长了,全校学生都知道他这个习惯。于是,一群校长的“粉丝们”把那家拉面摊子命名为“校长牌”牛肉拉面,还专门为校长组建了一个“牛肉拉面群”。 “校长喜欢吃牛肉拉面,而同学们又喜欢校长,所以群当然叫‘牛肉拉面群’啦。”刑事法学院的大二学生赵倩倩说,她同时是校报“学通社”的记者。 她告诉记者,一群铁杆粉丝在网络上分享着关于校长的点点滴滴,从求学、从教、研究、改革等,无所不包。 梦想当小学老师 2013年12月21日,由“粉丝”领路,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见到了贾宇。 “校长是怎么炼成的?”记者问。 “我就是山沟沟里的农民家庭出身,‘知识改变命运’这个答案对我来说最合适了。”贾宇说。 贾宇出生在青海省贵德县,那里山清水秀,自然环境优美,素有“小江南”之称。当地人称,“贵德的黄河水可以直接捧起来喝”。在这样环境中长大的贾宇,和人们印象中的西北汉子并不相同,一米七几的身材,清秀的面貌,看起来更像是个“江南才子” “一放假不是打草、捡粪,就是放牛,童年过得单纯而快乐。”描述幼时的经历,贾宇语调轻缓愉快,富有韵律感,尽管他说自己是个急性子。 贾宇的父亲是村里的民办教师,贾宇5岁时就被领到学校上课。第一年,不管什么功课都只在作业本上画圈圈,而每次父亲也都在本子上批一个阅,“父亲也不强求我,等于在学校上了1年幼儿园。” “那个时候最纠结的事情是叫爸爸还是叫老师?印象里一直没搞清楚这件事情。”贾宇说。 贾宇称初中之前,自己是自然的孩童状态,不知道何为梦想。他留下的是“作业少,天天漫山遍野地玩”的记忆。 等到开始思考“梦想”这个名词的时候,他已经初中毕业了。 “那个时候有个梦想,就是要想办法到小学当老师去。”贾宇说。 这个梦想一经发芽,便迅速成长。但是在追梦的过程中,贾宇却几经磨砺。 高考数学9分 “开什么玩笑,化学考69分能上重点班?”高一结束,因为文科很优秀,贾宇被推荐去重点班学习,却被身为化学老师的班主任当面拒绝。 贾宇深受刺激,他花费整整一个学期钻研化学,随后顺理成章地进了重点班。 “但是数学、物理依然‘瘸腿’,学不进去。”贾宇回忆,当数学老师转身往黑板上写题的时候,他会夹着乒乓球拍偷偷溜掉。 事后,数学老师特意劝他说:“你的文科很好,是个苗子,但你知道不知道‘见零不取’啊?”当时国家高考规定,数学要是得零分,哪怕其他成绩再高也将与大学无缘。 贾宇开始担心自己的梦想能否实现。一学期后,事情出现了转机,学校决定成立一个文科班。 “我坚决要去文科班,可是班主任很生气,把全班集合起来,当着大家的面,把我逐出了重点班。”贾宇说,“当时很受伤,长大了还是挺理解他的,一个可爱老头儿,就是为学生好。” 高考的时候,贾宇涉险过关。 一道“勾股定理”的数学题目成就了贾宇的大学。“我记得很清楚,有一道题证明‘勾股定理’,一看到这道题心里很高兴,勾股定理在高二第一学期数学课本的第二页……不会是零分了!”时至今日,贾宇还能清楚地体会到34年前的“惊喜”。 出了考场,老师问他:“出来了?一道都不会吧?” “会一道……” “能得几分啊?” “9分!” 两位学术引路人 1979年,贾宇顺利考入西北政法学院(2006年,西北政法学院更名为西北政法大学)。 “命运这条道路不是早早规划好的,要一步一步走着看。”贾宇说。 他认为,在求学的过程中,有两位恩师是自己法学研究的引路人:“一位是我的硕士导师,周柏森先生;第二位是博士导师,马克昌先生。” 周柏森老师对学问开放的态度,至今让贾宇难以忘却。28年前,贾宇写的名为《论流氓犯罪集团》的硕士毕业论文,为完成这一论文,他泡图书馆,跑公检法,访学者,苦苦研究当时全国“严打”出来的数以万计流氓犯罪集团的成因和对策,“但有的教授认为,我写的东西不是刑法学的内容。” 周柏森给了贾宇坚定的支持,“学问是为了研究和解决问题才存在的,学问是解决问题的工具,不要为了学问而学问,只要有助于说明和解决问题,用什么样的方法和学科知识都可以。” 贾宇顺利通过硕士论文答辩,随后他圆了自己儿时的梦想,做了一名老师。只不过不是当年想象的小学老师,而是在西北政法学院留校任教。 29岁时,贾宇被破格晋升为副教授。同年,贾宇遇到了自己的另一位领路人。 1992年,贾宇考取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师从马克昌教授。马克昌是新中国刑法学的奠基人之一,他与中国人民大学的高铭暄,被称为法学界的“北高南马”。 在马克昌教授的指导下,贾宇的学术研究水平得到更为显著的提高。 在题为《论犯罪故意》的博士学位论文中,他创新提出希望故意、容忍故意、放任故意和行为故意、结果故意等新分类法,首创容忍故意的概念,在犯罪故意研究领域取得突破性成果。 “马克昌老师的学术品格,给我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贾宇说。 2011年6月22日,马克昌在武汉去世,享年85岁。贾宇回忆说:“先生仙逝前一个月自己曾去探望,没想到在医院病房里,先生仍在伏案写书,医院的茶几上放着一摞一摞的研究资料,一见面便跟自己说起书的进度如何。” 对此,贾宇充满敬意。“生命不息,求学不止。老先生们对国家、民族的责任心,对学问的追求,对学生视如儿女的关心,对我来说既是一种教育,也是一种表率。” 在两位恩师的传授下,贾宇醉心于刑法学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 20年前,贾宇关于我国应大力限制、减少以致最终废除死刑的一系列研究成果,已成为我国刑法学界越来越广泛的共识,也符合国家立法和司法的发展趋向。 此后,贾宇先后主持了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及教育部、司法部、陕西省规划等项目共16项。著有《国际刑法学》《罪与刑的思辨》《死刑研究》等学术著作,在《国际刑法评论》(英、法、西班牙三种文字出版)《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国际国内知名法学学术刊物发表专业论文100余篇。 2010年,贾宇被确定为“中共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建设教材——《刑法学》”的首席专家。 校长给本科生当导师 2006年,贾宇成为西北政法大学的校长。 两年后,他推出的一项改革——学校与实务部门实行互聘,走在了全国法学教育的前列。 “就是为了解决教师‘不接地气’的问题。”提起改革的出发点,贾宇这样说,老师们学历越来越高,理论上优势充分发挥时,实务短板也越发突出。“作为法学教育,你不了解实务,是教不好学生的。我们找到的办法是:要教好学生,让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先让老师懂得实际。” 从2008年开始,西北政法大学与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雁塔区法院等实务部门签订协议,实行让青年老师下基层1年的制度,让40岁以下的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法官助理和检察官助理,同时聘请实务部门的一线专家到学校为学生授课。 改革收到了诸多好评。2013年10月,由中央政法委主办,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30多所著名法学院校参加的法律人才互聘“双千计划”现场会在西北政法大学召开。 贾宇汇报了西北政法大学改革的经验。会上,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姜伟评价:“西北政法大学将法学教育向司法实践延伸的工作起步早、效果好、经验丰富,值得借鉴。” 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称:“学习和推广西北政法大学在法律人才互聘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很有意义。” 忙完改革,作为中国法学会的常务理事贾宇,2011年至今,还参加了中国法学会组织的“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活动”。 其题为《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保障》的报告曾在人民大会堂为中央国家机关领导干部演讲,还曾在原山东省委书记姜异康的主持下,向山东全省20余万干部视频直播演讲。 不同场合,贾宇有着不同的身份。但是他说:“老师、校长、学者这些角色中,我自己最看重的身份是老师。” 贾宇在西北政法大学推行本科生导师制,他本人也为本科生担任导师。 “我基本上每学年都会和一位青年教师,共同带一门《刑法学》课程,以此来维护跟本科生的接触渠道。我能随时为同学们解疑答惑。”贾宇说,“当有外来学者来学校讲座,看到学生的提问既敏锐又有高度时,我的自豪感便油然而生。” 即便如此,贾宇还依然提醒自己:“现在当校长,给学生上课的时间少了,面对的学生很多,能叫出姓名的学生很少,为此经常感到惭愧。” 他的内心深处一直希望回到1985年时的状态。“读研究生三年级,我就开始代课,那时我知道班上每个学生的情况,课堂上与学生有很多的互动,节假日很多学生经常来家里吃饭。当时虽然物质贫乏,但是精神非常充裕。” 采访接近尾声时,有几个学生敲门走进了办公室。贾宇笑着让他们稍等,“到饭点儿了,今天请你们吃饭,咱边吃边聊,就吃牛肉面。” 贾宇简介 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党委副书记。
2014-01-21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韩利琳 主持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实施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合理使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也是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那么首先请你解释一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的基本内涵是什么? 韩利琳: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国家采取强制手段使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相应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资源有偿使用主要涉及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领域的有偿使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主要体现为环境资源税,资源补偿费,排污费、在开发利用资源的权利取得需要的费用等都是资源有偿使用的表现形式。如:矿产资源开发中的探矿权、采矿权的使用费等。矿业权的继受取得发生在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一般遵循的是等价有偿原则取得。 生态补偿制度(生态补偿制度是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补偿制度是指为了生态系统提供的环境服务能够持续供给和实现生态公平,协调利益相关者的生态利益和经济利益,维护生态安全,减少贫困,国家通过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对破坏环境服务持续供给的行为者收费,或者对保护环境服务持续供给的行为者予以奖励的法律行为规范的总称。生态环境补偿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生态补偿的目的、生态补偿的原则、生态补偿的主体、生态补偿方式、生态补偿的途径、生态补偿的标准和生态补偿法律责任等内容。我国目前重点开展生态补偿试点有四个领域,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和流域生态补偿。 主持人:我国生态补偿制度在实施中存在哪些问题? 韩利琳:我国生态补偿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1.我国缺乏专门性的生态补偿基本法律,生态补偿政策不具延续性。就我国目前的生态补偿发展状况来看,国内尚未建成一套行之有效且有针对性的生态补偿法律政策体系和补偿机制。只是散见于地方性的生态补偿立法。2. 我国对于生态补偿给付主体的规定过于单一,对于具体补偿机关的规定也存在着不明确的成分。我国现有不同位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生态补偿主体及具体补偿机关的职能划分有不同程度的涉及,如《水污染防治法》、《防沙治沙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规定为补偿给付主体为国家,但补偿具体机关规定不具体。我国生态补偿融资渠道单一,主要依靠政府。3. 我国生态补偿方式是以政府补偿为主导,而市场补偿滞后。我国的生态补偿是依靠政府采取财政补贴、行政管制等手段进行的,政府具体途径主要有:第一,资金补偿,这是我国最主要、最常采用的补偿形式,由政府直接以货币支付的形式对受偿主体予以补偿,如退耕还林、还草政策。第二,实物补偿,即补偿主体通过拨付实物(土地、粮食等)的方式对受偿主体的生产和生活要素进行补偿,提高受偿者的生产能力。第三,政策补偿,即政府针对生态建设者制订一系列优惠政策,例如通过减免税收、贷款优惠、帮助受损地区发展经济以及异地开发等方法进行补偿。第四,智力补偿,又称为技术补偿,通过“授人以渔”的方法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生态受偿主体的生存与发展问题。市场化补偿包括:森林碳汇交易、排污权交易、水权交易等方式。4.生态补偿标准过低,受偿者得不到足额补偿。近年来,从国家到地方各个层面都制定了一些涉及生态补偿的相关制度和措施,目前已探索建立了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草原生态补偿制度、水资源和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制度等。但总体来说,生态补偿制度建设还比较薄弱,补偿标准过低,不足额补偿问题。5. 社会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 主持人:健全我国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有哪些具体建议? 韩利琳:健全我国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应该包括:1.建立环境损害成本的价格机制。包括资源自身价格体系和资源开发中的环境代价,环境损害成本的价格计算。2.提高资源开采权有偿取得制度执行力度。如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取得通过招标和拍卖的方式取得,价高者得。3.加强政府对环境资源税、费的监管。 健全我国生态补偿制度应该包括:1.明确生态补偿的目的。2.生态补偿的原则具体包括。 (1)污染破坏者和受益者分担补偿原则;(2)国家集中收入补偿为主和社会分散补偿为辅原则。(3)保护地区和受益地区共同发展原则。(5)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原则。3.建立生态补偿评估体系。包括资源的生态价值的技术评估体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考核评估体系。生态补偿技术评估体系包括:环境效益的计量、环境资源的核算等技术层面的问题,决定着生态环境的补偿标准。生态文明考核评估体系包括:考核办法、奖惩机制。4.健全不同领域生态补偿配套的法律制度。如:在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实践中具有代表性的制度有:保证金制度、废弃矿山环境治理专项资金制度、土地复垦制度、生态补偿费制度。5.提高生态补偿标准。根据各领域、不同类型地区的特点,分别制定生态补偿标准,逐步提高补偿标准。6.强化生态补偿责任追究制度 主持人: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企业和个人分别扮演什么角色? 韩利琳: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企业和个人是主要的参与者。公民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消费中提倡绿色消费,提高环保意识。企业在生产中,作为主要的利益的获得者,应当承担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法律责任就要求企业严格履行法律义务和法律职责。道德层面的责任要求企业健全自律性管理机制,包括:企业环保信息公开化、企业内部环保监测机制,行业产品环境标准制度等,提高企业环保意识。
2013-12-12西北政法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 李明 由于党的历届三中全会往往会对国家未来发展进行战略调整和全面布局,正如十一届三中全会结束了长期的阶级斗争,规划了一条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并多年高速增长的改革开放道路;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进一步推动经济的高速发展,因此,社会各界对十八届三中全会抱有较高的期望,并认为给未来中国的全面深化改革和科学发展定调布局。而在全会报告中,“文化”一词大约先后出现了18次之多,可见,新一届党中央对文化建设、文化强国极为重视。 主持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而且把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并提而达到一个历史的高度,您认为这其中是否有着某种现实的必要性呢? 李明:是的。这次会议讨论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被认为是中国改革纲领性文件,也被视作习李施政纲领的首次系统性亮相。其中把文化建设提高到一个战略性高度,我认为,党和国家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决定,是由于存在着急迫的现实必要性。这可以从国际、国内两大背景来看。 从国内层面看,我国社会经济已经发展到新阶段,遭遇到很多新问题、新挑战,尤其是要突破片面的唯经济主义发展模式的困境,以及矫治由此而滋生的过度商业化或泛商品主义对社会生活、政治生活乃至学术生活、艺术生活、宗教生活等非经济领域几乎无所不入地侵染、腐蚀所造成的精神失所、价值失正、权力失重、公义失平、行为失范、情感失贞、人际失信、人心失向、学术失真、艺术失美等并发性弊病,这就使发挥人文精神的文化建设成为当前国家发展和人民生活中非常迫切的要求。我们党和国家近些年来在调整发展战略、系统全面地深化改革的规划当中,把文化建设、文化强国提升至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事实上,我们要真正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就不仅包括经济的发展,也包括文化艺术高度繁荣、人民的文化精神生活日益充实而健康、国家软实力的大幅提升等多方面的协同发展。也就是说,文化繁荣同经济富裕一样,都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从国际背景来说,在当前国际经济发展疲软、增长缓慢的大形势下,中国经济一度保持高速发展,经济总量大幅上涨,从而显得一枝独秀。但是从国家的综合实力来看,在我国经济、军事等硬实力不断增长的同时,文化软实力的发展却相对滞后。这就使我们在国际金融体制改革、国际秩序重建、国际大事件的处理和应对当中话语失力、作用有限。事实上,中华民族悠久的传统文化慧命在其历史发展中凝结成的优秀成果如天人合一、和而不同、协和万邦、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智慧资源,对当今全球化时代共居地球村的人类来讲,仍然有着普遍的现代甚至未来意义。完全能够与包括西方文化在内的各民族文化在相互同情理解、相互平等交流当中共生共立,共同应对和解决整个人类的全球问题和时代病痛。这就要求党和国家领导我们每一个中国人,基于文化自觉、文化自信大力发展和发挥我们的文化软实力,从而真正地改善我们的国际形象、提升我们的国际地位、强化我们的国际事务处理能力,并在新的国际秩序重构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从而为人类做出更大贡献。 主持人: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对文化建设的高度重视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在战略规划、治国方针以及相应的理论认识上越来越具有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 李明:是的。文化建设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或活动,而是关涉到许多方面。 首先,文化建设是科学发展的题中之义。科学发展不仅要求经济增长、政治文明、社会和谐、生态平衡,而且必然要求文化的相应发展繁荣。也就是说,科学发展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的全面发展。这样一来,对一个国家和地区来讲,没有文化的传承发展、没有文化的多元繁荣,民族的历史就不能推进,国家的实力就不能提升,从而就不是有机的、全面的、科学的、真正的发展。有见于此,在我党科学发展观的具体阐述中,就空前地突出了文化建设的重要地位。可以说,物质贫乏不是社会主义,精神空虚也不是社会主义;没有社会主义文化的繁荣发展,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 其次,文化建设是以人为本的充分体现。党和国家近些年来一再强调以人为本,体察民意,关注民生,并提出要把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这种小康社会在本质上不仅要让人们在物质生活上安全、富足,而且要让人民享有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可见,文化生活水平已经成为衡量民生幸福的基本标识。由于文化是人的基本生存方式或者说“生活样式”,所以对每一位普通公民来讲,如果没有真正、切实享受到精神文明成果,没有应有的充实、丰富的文化生活,这就意味着他没有实现所谓的幸福,也就没有健康、美好的人生。因此,要真正落实以人为本,要切实关注并改善民生,就必须关注文化,并积极开展文化建设。 再次,文化建设是提升国家软实力的内在要求。目前,整个世界进入了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这就使我们国家遭遇到一系列全新、复杂而又十分关键的挑战和机遇。为了提升国家地位、增强我们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在未来新的世界秩序中享有话语权,就必须调整、完备、提升我们国家的综合国力。这就使国家对文化建设的要求更加紧迫。其中,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发挥中国文化的国际感染力和影响力,就相应成为十分紧迫的需要,使党和国家把文化建设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具体来讲,积极推进文化建设,大力发展文化软实力,就是要加强我们的文化生命力、文化生产力、文化创造力、文化凝聚力、文化传播力、文化竞争力、文化感染力和文化影响力等一切正能量。当前,虽然我们在这一方面已经做了很多工作,但仍然没有改变一百七十多年来“西强中弱”的格局。这就必然使我们将在很长的时间内,要坚持不懈的强化文化建设,以提升国家的文化软实力,最终实现我们的文化强国梦。 最后,文化建设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文化不仅塑造了一个民族的外在形象,更是凝结着民族的内在精神,从而成为一个民族内部人群共同体的精神家园。由此而在这一人群共同体内部形成的认同感和凝聚力就为社会稳定与和谐提供了一种内在、持久的保障。而开展文化建设,就是整个民族积极不懈地发展本民族优秀文化,并以文化创造及其成果改善人们的生活,充实人们的精神,提升人们的心灵境界,建构人们的意义世界。这就不仅要求党和国家在宏观战略规划中注重经济、政治、社会、生态诸领域和文化发展相协调,实现彼此互相依存、互相影响、互相制约的“五位一体”的和谐关系,而且要引导人民在生活世界里保持自然与人文、物质与精神、现实与理想、身与心 、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融洽。在社会生活中,不断创造与把握一切和谐因素,为构建和谐中国培育和谐的社会环境、和谐的政治条件以及和谐的心灵世界。 主持人:如果从中华民族历史进程中的旧传统和新传统来看,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文化建设的高度重视是不是也有着历史的必然性呢? 李明:是的。文化强国战略确实可以说是中国式发展道路的历史必然性选择。 从我们民族历史进程的旧传统来看,作为中国文化之主干的儒学,在政治活动领域,一贯性的强调“德治”、“仁政”与“力政”之分、“王道”与“霸道”之别,明确肯定并竭力推扬“德治”、“仁政”、“王道”的价值,同时极力否定并批判“力政”、“暴政”和“霸道”。从而把“德政”、“仁政”、“王道”政治模式视为好的政治,而通过人文教化推行“仁政”、“王道”的“德化”社会则是理想社会。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就已经明确地提出了相关思想。孔子认为,执政者“为政以德”、“导之以德”、“齐之以礼”、“使民也义”而百姓相应能“有耻且格”的德化政策比单一、机械、冷漠的“导之以政”、“齐之以刑”的行政法律手段更高明、更深刻、更有效,同时主张“义以为上”的“兵、食、信”国家要素论、“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的王道外交论。其后又有孟荀进一步继承与发挥,积极倡导“仁政”、“隆礼”和“以德服人”而使人心悦诚服的“王道”思想,反对和批判“以力假仁”、“以力服人”、“以兵服人”的“力政”与“霸道”观念。在经济活动领域,儒家主张以人文教化引导经济行为,为经济活动、经济生活划定道义原则和底线。孔子认为,执政者有义务和责任“庶民”、“富民”并“因民之利而利之”,同时,还要以礼教、乐教、诗教来“教民”、“化民”,并视其为执政者落实“仁政”、“德治”的基本体现之一。这样,在经济生活中,富者“富而好礼”,穷者“安贫乐道”。财富、名利价值的追求和贫贱富贵的分别都要在“道义”、“礼节”、“仁义”的大原则下得以进行,尤其是明确反对谋取“不义”之财和“不以其道”获得名利富贵的功利行为,更担心和反对将人们个个都变成“放于利而行”的唯利是图之小人。墨家创始人墨子倡导的“兼爱、非攻”等思想在重人文、非战争方面也有异曲同工之妙。这就是历史上的中国何以被其他民族和国家赞誉为“礼仪之邦”的重要原因之一。今天,党和国家高度强调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并提出文化强国战略,可以说是对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王道理想的现代自觉和转化。 从新传统来讲,以毛泽东、邓小平和江泽民为代表的中国三代领导人在中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方面取得了各具特点又一脉相承的成就。 毛泽东同志十分重视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早在建国之初,他就指出:“随着经济建设的高潮到来,不可避免地将要出现一个文化建设的高潮。中国人被人认为不文明时代已经过去了,我们将以一个具有高度文化的民族出现于世界。”进而强调在为无产阶级的政治服务的基础上,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基本方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同志根据当时客观情况,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思想,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并相应提出一系列原则、方针和政策。江泽民同志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实践经验,提出建设与时俱进且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的文化建设理论。他还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总目标是大力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教育科学文化素质,促进人民的全面发展。此后,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又对我国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的任务做了进一步规划。与此相应,江泽民还提出了一系列建设中国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方针原则。 总的来讲,党和国家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思想具有不同的时代特征,但在基本内容、本质特征、建设方针和根本原则上形成了一脉相承的思想体系。 主持人:既然当前党和国家领导的文化建设有着历史必然性、现实必要性和理论一贯性,那么对在不同岗位上以不同方式参与文化建设的每一位中国公民来说,到底应该如何自觉认识和把握文化的价值呢? 李明:这个问题问得非常好。因为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文化建设的理论依据,而且关切着文化建设的实际行动原则问题。关于文化的价值,应该从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两个方面来把握。究其基本关系而言,前者是后者的根本基础,后者是对前者的外在具体化开展与落实。 目前,我们对文化在经济、政治、外交等领域能够发挥的作用或功能即所谓的外在价值已经有所认识,并在这一方面做出了一定的创造性努力,也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其中也出现了一些偏差或者差强人意的情况。虽然这中间有很多原因,但在根柢上还是源于对文化的内在价值认识不清,或者重视不足,甚至是人为性遮蔽、扭曲。 而文化的内在价值从究竟意义上讲,就是人本价值。具体可以从文化与人的存在方式、民族精神、国家实力以及人类意义世界的关系中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就人的现实存在方式而言,文化具有生存价值。 文化的实质内涵就是“人化”、“去自然化”,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中改造自我的同时感通、适应、化裁世界以实现自身价值的生命创造活动及其成果,从而也是人之所以为人而特有的本质性类存在方式。正是这一点为“人生在世”注入了特殊含义,使人类同宇宙其他万类、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的本质区别,即在“生”和“在”的内容与方式上,其它物类只是生存于世界中,而人类则在生存之余更生活于世界中。易言之,停留在依赖于物质性自然境界的“生存”是人生在世的起点,而饱含政治、经济、道德、艺术、宗教等诸多人文价值并赋予人生丰赡意义的“生活”则是人生在世的目标。因为“生存”只需要满足维持生命所需的物质资料,而“生活”则是人类在生存的基础上通过种种超越自然的文化创造活动开展出来的包括精神价值和内涵的生命存在方式和持续发展方式。所以,梁漱溟视文化为人的生活样法,“是吾人生活所依靠之一切。”(《梁漱溟全集》三,第9页)著名文化人类学家本尼迪克特也强调“必须把个体理解为生活于他的文化中的个体,把文化理解为由个体赋予其生命的文化”。(露丝·本尼迪克特:《文化模式》,三联书店 , 1988. 2)文化与人类生命存在的这种直接同一性决定了“在人之外或人之前不可能有文化,同样,在文化之外或文化之前也不可能有人。文化——这是人的本质,人类的特性。”(斯比尔金:《哲学原理》,求实出版社,1990,第533页)从人——文双向互观、互化的意义上来讲,在人创造了文化并注入人类性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和审美情趣而赋予其慧命的同时,文化也教化、陶养了人并提撕着生命存在的人文性、主体性、超越性和精神性而彰显了人独异的类本质。由人——文并生俱化的同一性出发,只要承认人的尊严和价值,也必然会肯定文化的内在价值。 其次,就民族的内在特质而言,文化具有精神价值。 “民族”是一个充满歧义的概念,但就其要素、特质以及民族间比较与交流而言,民族是以文化为其本质属性的人群共同体。人群共同体有诸多形态,但并非都堪称为民族。在阐论氏族、胞族、部落与民族的关系并断定“从部落发展成了民族和国家”(《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3卷第515页)的思想中,恩格斯已经从广义上揭示了民族的文化性和历史性等基本属性。斯大林则进一步提出权威性的定义,即“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的文化特点上共同的心理素质这四个基本特征的稳定的共同体”。(《斯大林选集》上卷第64页)其中,“共同地域”为自然因素,其它要素则都凸显出民族的文化特质。同样,在孙中山的“民族五要素论”中,除了血统以外,生活、语言、宗教和风俗习惯诸因素都属于文化领域。所以,民族在本质上是文化共同体。 文化是民族的内在特质,民族则是文化的载体。民族是个历史性范畴,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产生、形成、发展甚至消亡的过程。一个稳定的人群共同体世世代代在共同地域上生活、交往的过程中创造着文化,并形成特定的文化模式,同时这一文化模式又将该人群共同体教化和濡染成具有特定文化特征的民族。一个民族文化的核心不仅是该民族据以发展和建制的基础,而且是其内部认同、外部区别的标识。尽管不同民族在地理、肤色等自然因素上或同或异,但真正的民族间差异性心理体验、比较或沟通、交流,大都基于文化的个性或共性而展开。民族的文化个性与活力即其形象之所在,前者之有无决定着后者之明晦,以及实质上的民族存亡。 文化创造并凝聚了一个民族的核心价值观及其民族精神。正因为民族之所以为民族的根本在于其文化,所以一个民族如果缺乏对本民族文化的自觉、自信、认同和创造力的话,就无法在精神上自立自强于竞争激烈、风云变幻的世界,并最终被它民族奴役、宰割而淹没于世界化或全球化的洪流之中。即使是开放胸怀以师法他人,也要在创造性转化和发展中保持自身民族文化的本位,以免“邯郸学步”,亦步亦趋。也正是在此意义上,现代新儒家才将近现代整体性的“中国危机”归结为中华民族文化危机,并在文化民族主义的立场上以世界主义情怀和眼光倡扬文化救国的主张。 再次,就国家的实力结构与要素而言,文化具有实力价值。 对民族国家自身存在、发展以及国际间力量对比而言,作为软实力的文化是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本国硬实力与综合国力的发展和壮大、国家形象的展现、国际地位的变化以及影响力的发挥至关重要。法国著名作家马尔罗曾断言:"21世纪的发展无非是文化的发展。”随着全球化进程中人类文明程度的普遍提升和各民族国家的自觉自立,特别是西方大国对其殖民主义策略从军事、经济向文化转型的隐性化、深入化调整,国际交往中的实力形态变得不再那么单一、有形或硬性,这就使人们的实力观发生转变,即对直入人心而产生观念导引、思想植入的隐性软实力的关注和发掘。对此,我们国家已经有了清醒的认识。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和政治相互交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文化的力量,深深熔铸在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 在西方,马克思·韦伯宗教的经济伦理观、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冯·皮尔森的“文化战略”论、安东尼·葛兰西的“文化领导权”理论等等都强调了文化力对经济、政治与国际关系的重要性。到上世纪90年代初,约瑟夫·奈则首创“软实力”概念,并从强化美国国际主宰力的战略高度把软实力、军事、经济同视为国家力量的三大来源。这种无形实力资源包括有吸引力的文化、意识形态和制度等,但其基础则是价值观——这些价值观通过文化、国家政策和外交活动表现出来。其实,如果跳出霸权主义思维模式的话,软实力就是以具有根基性、创化性、导向性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等观念文化为核心而外现、化用和赅遍于军事、经济、政治、外交、社会、传媒、国民素质、民族精神及国家形象等各个领域和层次,并对他人发生吸引力、影响力的现实存在的内源性文化力量系统。就此而言,两千多年前孔子主张的“兵、食、信”国家要素论、“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的王道外交论和墨子倡导的“兼爱、非攻”等思想都早已言及今人热论的“文化软实力问题”。在当代国家发展与国际交往中,软实力的自觉实质上是民族国家对其民族文化、国家身份的更进自觉和反省,也是国家规划科学的发展战略、模式与道路的前提。在此意义上,强调人文主义软实力与科学技术所支撑的军事、经济等硬实力共同提升、协调发展也是科学发展观的题中之义。 最后,就人类意义图景的生成而言,文化具有意义价值。 人类是创造价值、追问意义的生命存在,而人类通过其文化活动和成果则赋予人类自身和天地万物以无限意义。这种赋义行为及其结果是文化特有的内在价值。一个人生存于其中的文化,无论是何种形态——古代文明还是现代文明,无论什么地位——主流文化还是亚文化,无论何种区域——东方还是西方,无论什么品质——雅文化还是俗文化,等等,都会按照其逻辑内构的分类系统和历史形成的文化符号秩序给我们的世界及其万物指派不同的位置和相互差异的标识,并参照其评价系统进行形色有别、大小不等的价值评价而赋予其意义;进而根据所指派的位置和赋予的意义安排世界的秩序,包括人与物、人与人、人与心、人与神的关系;最终,这种文化为生活于其中的人勾绘出一幅整个世界的轮廓和意义图景。在此意义上,文化决定了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即决定了人本身。所以才说,有什么样的文化,就有什么样的人。正因为文化成为人的存在及其活动乃至世界的符号表征系统或意义图景,才使身处全球化时代的人类越来越重视自己的文化身份,并通过文化身份的确认自觉和挺立其民族身份、国家身份、国际地位和话语权力。 当今,人类面临着一个时代的弔诡现象:全球化在成就经济一体化的同时又繁荣了文化多元化,在鼓吹世界主义号角的同时又拨动了民族主义琴弦。国际聚焦也从曾经硝烟弥漫的战场、尔虞我诈的商场逐渐转向充满竞争的文化舞台。在这个舞台上,各民族国家或利益集团(由种族、阶级、性别、年龄等构成)以各自不同的文化符号或文化形态表达着自己对世界图景、国际问题的理解方式和意义系统,甚至试图强加于他者。因此,无论对一个现实的人或一个独立的民族国家乃至整个人类来讲,一个优秀、先进而代表人类最高文明理念和未来发展方向的文化是何等的重要。只有这样的文化才能真正帮助人类“协和万邦”并走出精神迷失和意义危机而抵达安生立命之境。 只有对文化的内在价值有了如实、充分的认识和肯定,才有可能保证文化自身内在的独立性、自主性,进而才能合理有效地发挥文化在经济、政治和外交等领域的外在价值,而我们当前所实施的文化强国战略,也就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王道理想。
2013-12-1211月27日,由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和陕西日报联合举办的陕西社科理论界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座谈会在西安召开。与会专家学者结合我省实际,畅谈学习体会。陕西日报特整理部分发言摘登,供广大读者学习参考。 以下是陕西日报刊载的我校副校长王瀚教授的发言摘要。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加快法治国家建设 王瀚(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博士生导师)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具体的设计和规划,对推进和加快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一、决定明确了省级以下司法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的改革原则,为建构依法公正独立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破解了难题,是今后司法体制改革的突破点。构建依法公正独立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的总体目标,在依法公正独立的司法原则关系中,依法是前提,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目标,独立是公正司法的保证,三者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相互作用,在司法权力运行活动中缺一不可。但是司法机关在执法中时常受到地方利益影响和地方势力牵制,难以独立行使裁判权力。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省级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强化了司法权力运行的国家意识和宪法意识,对建构依法公正独立为核心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保证司法机关在全国统一执行和实施法律将起到破冰之效。 二、明确司法审判责任制,推进审判权力运行制度改革,建构依法公正独立的审判权利运行机制。首先,改革合议庭审制度,强化合议庭内部审判员之间的监督制约,明确合议庭成员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的共同责任,改变审判长常任制,实行审判长资格制,改革合议庭审判权利管理模式;其次,加强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完善审判委员会对疑难案件、大案要案的评议规则,提高审委会委员直接担任审判长的比率,逐步消除审判活动中的审判分离状况,强化对审委会议决案件的监督;再次,是取消司法裁判中的案件请示制度,强化上级法院通过二审和再审程序对下级法院实施监督。 三、改革司法公开制度,强化司法裁判的透明度和社会监督机制。通过审判公开、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裁判执行公开,加强对司法权力运行程序各个环节的监督,保证司法权力依法公正独立行使。
2013-12-02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于11月9日至12日在北京召开。全会研究了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问题,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习近平作了重要讲话。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当前中国面临的重大和紧迫问题作出系统改革部署,在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等等各领域明确提出了深化改革的目标和要求。 应陕西日报、陕西传媒网的邀请,从11月14日开始,我校青年专家学者走进演播室,录制播出解读十八届三中全会系列访谈节目,帮助公众正确解读全会的精神,并提出建设性的观点。 在已经播出的访谈节目中,经济管理学院王胜利老师、行政法学院管华老师、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侯学华老师、经济管理学院赵云君老师分别从“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职能”“全民守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社会组织更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企业是生态文明真正的践行者之一”等角度,对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作出了深入浅出的阐释,解析全会主旨和中央部署,引导公众正确看待社会热点话题。 访谈实况: 李明:文化强国是中华民族的王道理想 韩利琳:完善补偿标准是健全生态补偿制度的关键 王胜利: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职能 管华:全民守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 侯学华:社会组织可更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 赵云君:企业是生态文明建设真正的践行者之一
2013-11-25西北政法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王胜利 主持人:十八届三中全会刚刚落幕,公报也已经出来了,但是关于公报内容的一些细节,可能很多人不是很了解,请您给咱们一个详细的解读,首先一个就是本次大会公报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新的政策有哪些? 王胜利:这次十八届三中全会在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等方面都提出来了一系列新的改革措施,经济体制改革是这次全面改革的重点,经济体制改革也是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政策和措施,其中重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提出了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论断。第二,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第三,要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第四,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 主持人:为什么全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王胜利: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在十八大就已经提出,十八届三中全会又对此进一步强调,这是因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府和市场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中两个相互关联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就要寻求政府行为和市场功能的最佳结合点,正确的发挥市场和政府各自的功能和职能,特别是政府要在调节经济、弥补市场功能失灵的同时,避免自身出现一些的缺位、越位、错位的问题。所以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和市场关系的本质是它们功能和职能界定问题,但是我们现在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就是存在着政府的缺位、越位和错位问题,这种缺位主要表现在环境治理与保护、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等,市场在这一方面是失效的,政府在这方面应该做,但是做的并不到位的。越位表现在政府代替市场配置资源。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很多都由政府决定,市场机制很难发挥作用。错位主要表现在很多地方政府极力地拉项目、求发展,把自己的工作重点市场主体企业应该做的事情上,反而忽视了自己在创造环境、提供平台、弥补市场失灵过程中应该发挥的主体作用。也就是说,目前因为政府存在缺位、越位和错位问题,我国政府职能和市场功能仍然是不清的,影响了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所以如何正确地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问题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 主持人:这次在公报中,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功能定位于“起决定性作用”有什么变化? 王胜利;这句话是是对前面问题的进一步延伸,当我们认为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和政府有各自的功能和职能,而我们目前的功能和职能不清时,一定会问,那我们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的功能定位究竟是什么?对市场的功能定位,我们理论和实践也有一个逐步深化、逐步创新的过程。在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中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后,从十六大开始,提出更大程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而十八届三中全会不仅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强调,而且创新性地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是重大理论创新,将市场地位提高到如此高的高度,彰显了中央深化改革的决心和力度,同时也指明了未来的市场化改革方向。这里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定位与以前的定位最大的不同是,以前是主要从抽象的层次、从量的方面,比如范围、程度等方面进行定位,而这一次则是发生了质的飞跃,即要起到决定性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强调的是尊重市场机制在经济运行中的主导作用。认为市场能够解决的一定要通过市场来解决。政府不要过多干预市场,尽量放开市场,这样,就在价值规律或市场机制作用下促进生产力更好地发挥出来。在市场机制主导作用自发作用下,市场主体,主要是企业或消费者自由决策,商品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能够使资源实现最有效率配置,可以使得从而促进经济结构升级,经济增长质量提高。第二,市场机制作用支配各类经济主体的商品和要素,逐步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在这种市场体系中,从主体来说,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要达到这样的目标,这就要求从企业来说,各类经济主体在市场准入、竞争和资源的利用方面要平等,要解决对非公有制经济在多方面存在的歧视性规定问题,包括“玻璃门”等问题。从生产要素来说,各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资本、劳动力和土地三大生产要素自由的进入和流动。我觉得对“决定作用”的理解,应该从这两方面来入手。 主持人:当前采取哪些改革如何才能有利于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王胜利:既然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我们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他们之间又有矛盾,而我刚才说了,矛盾主要方面在政府方面,所以,我们需要从政府方面改革方面入手,以使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对此,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那么政府究竟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发挥哪些作用?一般认为,政府主要有宏观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物、公共服务的提供等方面职能。因此我们应该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市场经济体制国家政府的一般职能的主要目标来逐步深化改革,我们觉得应该主要从以下两个的方面入手,第一,行政体制改革,转变职能。这有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退越位,减少政府原有的越权行为,简政放权,减少政府的行政审批;李克强总理这一届政府上来以后已经做了很多工作,后面还需要进一步来做;其二是补缺位,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应该做的或者做的不到位的,就要“补”,“补”主要体现在政府要提供公共产品,重视教育、卫生、生态环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功能方面,转向完善市场运行规则,强化监督管理等社会管理上。特别是为了适应市场资金、劳动和土地的生产要素的市场化,为各种要素自由流动提供有效地平台。第二个方面,政府应对存在着行政性垄断的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因为行政性垄断的国有企业也会导致市场竞争的不公平,致使各种经济主体缺乏公平竞争环境,这就会影响市场本身的经济社会发展。所以,如果下一步不能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政府与市场存在的问题也不能很好的处理。所以,我觉得应该从这两个方面来入手。 主持人:本次会议公报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这个论断有什么新的发展? 王胜利:对这个论断,我们可以从两个层次来理解,第一个层次,提出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进一步强调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地位,也强调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我们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第二个层次,“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较之以前是一个新的提法,以前也曾有,提出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这一次是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两个放在一起来提,我个人觉得这是从所有制层次进一步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基本经济制度方面特色的具体表现,就是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我说一下“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这一提法的意义。第一,这为我们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所有制理论认识提供了新的思考;第二,这为我们在实践中深化公有制经济改革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在扫清了观念方面的障碍,为深化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改革提供了空间,同时也对于非公有制经济为非公有制经济积极参与公有制经济改革,在市场上平等竞争,公平地利用各种资源提供了有效地保障。我觉得对于这种提法应该重视。 主持人:这次公报中有一句话是比较引起大家关注的,就是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这句话您能不能帮助解读一下。 王胜利:这句话在十八大报告中也都提过这个论断,这里面再次提出主要是进一步强调,特别是强调了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和影响力。特别提出这个问题,说明我国国有经济在活力、控制和影响力方面还不是做得非常好,才进一步强调这个问题。我分别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来说一下。 国有经济的活力可以表现在多个方面,一般体现在国有企业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贡献率、利润增长率等指标上面。应该说,近年来这些指标整体上是比较好的,是在不断提高的。但是,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我可以用两个数据说明,第一个数据是,2010年全国还有4.6万户国有企业处于亏损状态,占全部国有企业的40%。当然这主要是以地方国有企业和国有中小企业居多。第二个数据是,这可以用2001到2010年国有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和其他性质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进行比较,十年来,全国国有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为5.4%,而外商投资企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0.5%,那么就是说,外商企业的比我们国有企业高5.1个百分点。 国有经济控制力体现在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具有支配地位。从整体上说,通过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国有资本在向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在流动,但是仍然存在着问题,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行业分布过宽,产业集中度不高;另一方面是一些重要行业,如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业等基础工业比重较低,同时,各个行业国有企业的主业不突出,这些都影响了国有经济控制力的充分发挥。 第三个是影响力,影响力体现在两个方面,即一方面是对国内经济的影响力,其表现在主导性作用的发挥和社会责任的承担。另一方面是国际影响力,其主要体现在国际市场话语权和竞争力。基于前面的行业分布状况和企业净资产收益率的状况,所有主导作用有待进一步提高。就国有经济的国际影响力而言,与以前相比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我国大型国有企业的规模与世界500强相比很小,在2010年世界500 强企业平均实现营业收入大约520亿美元,企业平均实现利润大约30亿美元,而2010年中国500强企业实现平均营业收入大约58亿美元,企业平均实现利润5.8亿美元。可见,我们国家国有企业的规模和利润和世界500强相比,有很大差距,我们国有企业的竞争力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针对国有经济存在的这些问题,应该从以下三个层次入手来深入改革,第一,继续深入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使国有资本更多地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具有优势的行业集中,向大企业大集团集中,向企业主业集中。第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主要是根据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的不同功能进行分类改革。第三,要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深化改革。通过这三个层次的改革,从而逐步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 主持人:这次公报中提到,要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对于企业改革发展有何意义? 王胜利:这两句话实际上是前面“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具体改革过程中的路径选择。这两句话关系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是前提,“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路径。前面的前提做好了,后面的才能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那么,这句话无论是对于企业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先说“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这种产权保护体现在三个层次,第一,无论是公有资产、特别是国有资产还是非公有资产,在建立混合所有制企业前他们的产权都要得到保护,这样可以既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又避免非公有资产的损失;第二,在经营过程中,国有资产和非公有资产在经营过程中权责明确都受到有效地保护,建立混合所有制企业后,在经营过程中就避免由于国有股东过强,或者非公有制股东过强,而影响另一方利益;第三,在剩余索取权的行使上,如果产权得到保护,国有股东不能损害非公有制资本所有者的剩余索取权,非公有资本所有者不能损害国有资本的剩余索取权,这样,双方的利益都得到保护。 第二句话是“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这主要是说,在产权保护的前提下,来推进国有经济改革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她主要体现在三个层次:一是宏观层面,是推进国有、集体经济、个体、私营、外资各种所有制来共同发展,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第二,在中观层次,各个行业只要是非公有制经济愿意进入的行业,特别是对于目前的像电力、通信、石油、银行等国家控制的行业,应该在一些环节逐步向非公有制经济放开,从而在行业层次形成混合所有制的经济;第三,在微观层次,是在企业层次说的,以产权主体多元化为基础,由不同所有制性质的投资主体共同出资组建,发展混合所有制,这里当前主要是指民营投资主体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这样,既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又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所以,发展混合所有制是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是我们推进改革和发展的途径。 主持人:您刚才在说第一个问题时,说过这次公报有一个亮点,就是公报提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有什么重大意义? 王胜利:这个提法是有所指的,那就是我们现在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住房对农民而言不能作为资产在市场上流通,那就不能给农民带来应有的财产性收入,实际情况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又在流通, 却不能给农民带来应有的收入。现在就要解决这个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那么这就提出了如何通过“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的收入? 我觉得要从两个层次展开,第一,要让农民在承包地上获得经营权、抵押权、处置权、转让权;要在宅基地拥有使用权,如果有了使用权有可能在市场运行中转让、抵押和出租;住房具有所有权,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可以买卖、抵押和出租。这是第一步,就是要确权;第二,建立起一个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相关资产的自由流转市场,在市场中切实实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城市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价同权”,使得土地这种生产要素才能真正地平等的流转,这样,就会给农民带来较多的财产性收入,这是一方面。 同时另一方面,这对于城市房价也有好处,因为一般情况下,商品房成本中地价占到了50%-60%以上,如果把城市和农民的土地纳入一个统一平台,在市场上农村建设用地大量进入市场后,供给增加,建设用地地价下降,房价也就有可能下降。当然这是从成本这个层次说的,还可以从其他层次来说,都可能使房价下降。
2013-11-25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管华 主持人:建设法治中国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提出的? 管华:总的来说,“建设法治中国”这个概念的提出具有现实针对性,针对现实生活中一系列违背法治的现象。 在实践层面出现了一系列违法的现象。比如(1)跨省抓捕。例如河南灵宝有一个小伙,在上海工作。他在上海发了一个灵宝当地政府违法征地的帖子,结果灵宝的县委县政府派警察把他从上海抓了回去。这个事件激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后面还有一系列的事件,再例如兰州的王鹏举报公务员考试的作弊现象,被宁夏警方以诽谤罪跨省抓捕。这里对公民进行限制的理由都是诽谤政府。我国刑法规定,诽谤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不可能是政府。 (2)野蛮拆迁。尽管国务院先后制定了新拆迁条例和旧拆迁条例,但是并没有解决野蛮拆迁的问题。 (3)城管执法。昨天的新闻刚刚报道,陕西铜川城管在执法过程中,将一名小贩强行拉上执法车,最后,扔在离市区几十公里的野外。试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怎么可以这样执法?这样明显违法行为的一再发生,是我们法治中国提出的第一个背景。 在舆论方面,集中体现在对我们中央文件没有做与时俱进的理解,出现了宁左勿右的误解。例如,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们不搞三权分立,那么是不是我们的国家权力就不需要制约?过去我们经常讲,共产党人是特殊材料制成的。但从目前来看,面对着市场经济的考验,面对着执政地位的考验,有部分党员干部在考验中败下阵来。所以我们的总理才讲,要给权力涂上防腐剂,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我们的总书记也讲,要把权力装在笼子里,这个笼子是什么?其实就是法治中国。 甚至很多人片面的认为,民主、自由、法治、人权仅仅属于西方的资产阶级国家。这样的理解不符合我们国家领导人的表述,比如2007年的一次记者会,温家宝总理明确指出民主、法治、自由、人权、平等、博爱不是资本主义特有的,而是整个世界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共同形成的文明成果,也是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观。这样一种价值观,已经写进了我们的十八大报告,已经写进了我们十八大报告确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那就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就是自由、平等、公正、法制。在这样的情况下,有一些媒体不能够有时俱进,仍然坚持过去的看法,给人民群众造成了错误的认识。 所以法治中国的概念,是在中国改革走在了十字路口时提出的。我们在1999年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2004年宪法中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三中全会的公报里再次强调建设法治国家,就像一股清风,把那些不符合法治要求的阴霾吹散了。这是我理解的法治中国提出所针对的问题和背景。 主持人: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具体来说,要做到以下几点:(1)维护宪法法律权威;(2)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3)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4)健全司法权力的运行机制;(5)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这五点分别代表了五个方面的工作,您能否对这五方面一一进行分析? 管华:(1)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在法治中国的条件下,什么样的规范具有最高权威?在一切行为规范中,法律规范具有最高权威;在一切法律规范中,宪法规范的权威最高。每当我们谈到宪法具有最高权威时,很多人认为就是不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而实际上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事实上,我国宪法序言中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宪法的权威本身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相一致的体现,是全党和全国人民意志融合的体现。在中国,有没有一个人、一个地方领导、一个组织它的意志能够比全党、全国人民的意志还要高?答案是:“没有”。所以说,宪法具有最高权威,我们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2)深入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这里我们可以联系到城管执法的问题,我们各个城市都有城管,是不是所有地方城管的存在,它权力的来源,它的组织体系,它的人员配置都具有法律依据。很多地方没有,所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目的就是要保证我们执法机关的组织安排、人员安排、权力行使能够合法化。 (3)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同样涉及到我们如何理解党的领导与审判权与检察权之间的关系。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是组织领导,会不会具体的涉及某个案件。党的领导就是要确保审判权和检察权的独立公正行使。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在行使监察权的过程中,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显然,只要我们认真实行宪法,坚持法治中国,就能够确保审判权和检察权的独立行使。 (4)健全司法权力的运行机制。这个问题非常重要,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不利于司法权力行使的现象。例如很多地方政府在土地征用和拆迁的过程中,明确的给当地法院下通知,要求关于土地拆迁的问题,一律不立案。现实生活中公民权利受到侵犯,而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现象比比皆是。法院的任务就是要解决人民群众的纠纷,而人民群众有了纠纷,法院不予理睬,这不是维护社会稳定。 (5)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这一条是过去没有的,我们如何理解完善人权的司法保障制度,有的学者认为,就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将得到司法保障。在我看来并不是这样,我认为人权的司法保障,首先讲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公民的财产权受到保障,人身权受到保障,公民在劳动教养的时候,权利能够及时得到维护;财产权受到保障,房屋被拆迁的时候,公民的权利同样能受到保障。例如人身权、财产权等这样一些基本权利,我们称之为人权。对这些权利,我们应当建立一张司法保障网,过去我们没有完全做到,即使我们做了很多工作,也没有从人权司法保障的角度去做。 主持人:如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管华:这里面首先有一个问题,我们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是什么?我们的目的是要审判公正,如何实现公正,则涉及到我们对审判权的定位问题,刚才已经提到审判权是用来解决纠纷的。而我们存在的现象是什么?我曾经到雁塔区法院行政厅担任过一年的法官,通过调研发现,很多案件在开庭审理的时候,只不过是在做记录,具体如何来审,还要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还要和上级法院进行沟通。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的行为违背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要求的独立行使审判权,而与上级法院沟通的行为就违背了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两审终审制。案件还没到更高一级的法院,便与该法院的法官们进行沟通,并达成了共识,还需要两审终审制吗?更重要的是,上级法院的法官们对这样一些案件的认识往往存在不同的意见。特别是对于很多疑难案件,法官们的认识是不一致的,经常会出现我们和一个法官沟通了而和另外一个法官没有沟通,那么在这个法官手中就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我们究竟应该如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即法官对于案件判决结果的责任是什么?我个人认为,并不存在错与不错的案件,只要法官严格根据宪法和法律进行审判,只要法官遵守了自己的职业道德,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自己的良心对案件做出了判决,那么就是正确的。如果在上级法院做出了改变,那有可能是基层法院的法律水平相对较低,但这仅仅是一种可能性,不是必然性。而更多的是我们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和对政策的理解不同,因此我们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最重要的就是要实现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同时尽可能的保护法官,只要没有枉法裁判,只要没有违背职业道德,法官就不应该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承担政治责任和工作上的责任,只要接受法律同行的评价即可。 主持人:究竟应该如何建设法治中国? 管华: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党的十八大报告里已经说的非常清楚,用十六个字来概括: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我认为,如果我们能够做到十八大报告的这四个要求,法治中国建设就已经成功了。下面我分别说一说: 第一,科学立法。我曾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法律”一词进行研究,发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法律共出现了82次,其中有49次是需要立法机关的立法将它予以具体化的,我们都知道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不可能规定的特别详细。而这些需要具体化的事项中有两个问题正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和最现实的利益问题:(1)土地问题。关于土地征用问题,我们没有法律,我们依靠的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2)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报告中一再强调,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及国有经济都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那么应该如何保障它的发展呢?在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里面没有规定,也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规定的,甚至有的连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都算不上,仅仅是规范文件。显然,用这样一些方式来处理公民的基本权利,来处理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不够的,从这个角度讲,我们还有一大批法律需要制定。 再比如,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障问题。关于人身权,目前我们还没有专门的人身保护法,任何人在人身受到限制的时候,都有权请求法院裁判的权利。限制某个公民的人身自由对不对,我们在所不问,但该公民有权请求法院来审核,是必要的。关于财产权,剥夺公民的财产或限制其财产对不对,应当由法院来解决。科学立法说起来很容易,实际上非常困难,这要求我们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这也是十八大报告原话,即要拓展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途径。我们过去在立法的时候是如何制定法律的,更多的是部门在制定法律。出现了改革目标的部门化,部门利益的政策化,甚至是部门利益的法律化。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本次全会成立了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意在打破这样一种部门利益和部门垄断,更多的要体现中央的意志,体现全国人民的意志,保证法律真正反映人民的意愿。当下最重要的是法律没有制定,或者制定出来了但是过于粗糙,或者制定出来后有关机关不能够按照法律具体执行。例如2012年1月1日起实行的《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但我们看到的城管执法绝大多数还是委托的。 第二,严格执法。就是我们制定的法律能不能执行下去,例如我们制定了《老年人权利保护法》规定子女要经常回家看看,这个规定很好,但是否能做的到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如果子女不回家看老人,就要法警押着他回家吗?就算法警押着他回家,他对父母横眉冷对,也达不到本法规定的精神赡养的目的。常回家看看的目的是给老人以精神安慰,而不是送钱或是送物。所以说,这样的法律没有可能真正实施。我们还有还有很多法律在现实生活中无法真正实施,例如国务院制定的限制使用塑料袋的行政法规,尽管一开始人民群众拍手叫好,但是最终它变成很多商场收钱的方式。实际上在价格比较便宜的农贸市场,人民群众还是在广泛的使用着不符合标准的塑料袋。这样一种有法不执行比没有法律对政府的公信力的危害更大。 还有我们经常讲到的钓鱼执法,我们西安市的警察和卖淫女在执法的过程中勾结起来,卖淫女将嫖客吸引过来,几分钟后警察破门而入,然后罚款,罚款所得,警察与卖淫女分成。虽然这只是极端的个案,但是只有深化执法体制的改革,才能够做到严格执法,才能够做到政府部门守法,才能够真正建设法治政府。 第三,公正司法。前面讲到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问题已经比较多了,这里只强调一点,即对于我们确实发生的可能有问题的案件,我们要及时纠正。我们这一届的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启动了相关的纠正错案的工作,相比过去而言,无疑是个进步。 第四,全民守法。大家都认为建设法治国家就是我们政府的事情,所以建设法治政府就可以了。实际上并非如此,在我们整个社会弥漫着不守法不尊法的社会氛围,比如说我国正在进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这项改革必须厘清一点,即哪些收入是你的合法收入,哪些收入是你的非法收入。目前来说,不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且是其他各行各业,从领导者到到普通的劳动者都没有很清晰的概念,大家觉得有些事情是很正常的。 专家调研发现,据我国的统计数据的测算,既不是合法也不是非法的收入极有可能占我国GDP的30%。如果这是真的,后果不堪设想,我们的政府财政收入从哪里来? 还有我们都很同情在土地拆迁过程中,房子被拆了的访民,但同时我们必须看到政府对于访民的越级上访,是有明确限制的,法律是禁止越级上访的,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是有考核指标的。因此,部分访民就摸到了政府的软肋,只要遇到问题就漫天要价,如果地方政府不满足他的不合理要求,就越级上访。有学者将这类上访称之为牟利性上访,这类上访的数量已经达到了我国上访总数比例的30%。难道这些村民所获得的的利益是应该获得的吗?是合法的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不仅如此,在此基础上还出现了上访专业户和上访的产业化趋势,这都是我们人民群众没有严格遵守法律所导致的。 过去一段时间,我国公安部一度出台了最严交规,其中规定闯黄灯也要进行处罚,当然这一规定本身是否合法存在争议,但确实产生了效果,交通秩序一下子变得很好。现在有很多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质疑,质疑的结果是最近闯黄灯并不违反而只是一种提示和警戒,从而导致了黄灯随便闯,红灯也慢慢开始闯了。所以我对法治中国的理解是不仅需要政府守法,而且需要全体人民共同守法,才能建设一个法治中国!
2013-11-25丰富的红色文化资源在对广大学生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实践中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近年来,西北政法大学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红色资源利用好、把红色传统发扬好、把红色基因传承好”的指示精神,立足新时代、奋进新征程,充分利用红色文化资源对当代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弘扬党的革命精神传统,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信念,在大力弘扬优良传统,用延安精神铸魂育人,着力推进红色文化育人实践工作,办好人民满意的大学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 一、创新推进红色文化育人工作 (一)高位谋划绘就路线图。坚持以思政铸魂、学科筑基、红色引领,将红色文化深度融入学校文化建设、融入思政教育,积极推进红色文化育人工作开展,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拓展建设途径,强化保障措施。印发《西北政法大学传承红色基因 创建红色文化育人模范大学实施意见》,制定近十年内红色文化育人阶段性发展目标及任务建设实施计划,稳步推进红色文化育人模范大学建设。成立红色文化研究中心,深入挖掘红色校史,编印系列校史图文资料,拍摄红色校史宣传片,形成传承有序的红色基因校谱。与延安市、咸阳市、西安市有关区县合作保护建设陕北公学旧址、西北人民革命大学旧址等红色校史教育基地,定期组织“传承红色基因重走校史路 --‘寻根之旅’活动”,组织新入校学生、新入职教师前往校园“红色打卡处”,了解学校红色历史,强化师生对厚重红色历史和光荣革命传统的切身感受,增强勇担时代使命的责任感。 (二)创新提升教育实践。学校将红色文化积极与学科建设、课程教学、校园文化建设、校园环境建设等相结合,积极开展红色文化育人实践,深刻把握“八个相统一”要求, 将传承红色基因贯穿于人才培养全过程,为思政教育注入“鲜红”底色。举办以“传承红色基因、争做时代先锋”为主题的思政教育系列活动,采用互动式教学、案例教学、情景教学等方法,增强思政育人说服力、吸引力、感染力和影响力。组织师生赴延安革命纪念馆、马栏革命纪念馆、南泥湾革命旧址、渭华起义纪念馆等革命旧址,让学生成为历史“参与者”,以红色文化认同感提升民族自豪感和时代责任感。发挥法学学科资源优势,为法学本科生开设全国高校首门革命法制史课程 --《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组织专家学者编写国内首部革命根据地法制史教材 --《陕甘宁边区法制史概论》,设立重点教改项目“红色基因融入本科实践教学的探索”,成立“马锡五审判方式研究院”,与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及延安新闻纪念馆合作开展新中国新闻出版事业史研究,深入推进红色文化教育进课堂、进教材、进师生头脑,取得了良好效果。 (三)积极营造育人环境。充分认清校园环境建设是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办学层次和办学质量的有效措施,也是改善育人条件的重点工程。深入发掘延安精神发展史和学校 86 年校史所赋予的独特红色文化基因,学校建设中积极融入红色文化资源,建设校园红色文化景观和红色文化墙,完善学校校史馆、西汉御史大夫张汤墓遗址陈列馆、图书馆、模拟法庭等多个现代化教学场馆,积极修缮维护学校大礼 堂等一批具有历史文化特征的校园建筑,使红色文化育人氛围遍布校园各处,形成具有学校特色、气派、风格的校园文化环境,让红色基因“润物细无声”,激发广大师生工作和学习的热情、促进校园文明风气的形成、培养学生健全人格和美好心灵,将西法大学子对党和国家的感激之情内化为自身积极进取、刻苦学习的动力,为红色文化育人实践提供了良好氛围。 (四)第二课堂开创新局面。积极打造高质量育人体系,制定《西北政法大学构建“德法兼修、理实并重”高水平有特色第二课堂活动体系方案》《红色文化、传统文化、人文艺术第二课堂建设方案》,把传承红色基因、发扬优良传统融入第二课堂,发挥学科优势、精心组织编排系列红色法治教育类话剧“汉吏张汤”“庄严的审判”“人民法官马锡五”在省内部分高校公演,在全省师生间产生广泛影响。构筑“以红色文艺活动为引领、以学生文化活动为重点、以社团文化活动为补充”的第二课堂育人新格局。同时,学校还通过开展缅怀英烈、党史知识竞赛、红色主题团体操表演、与西安电影集团共同开发电影党课、在陕北公学旧址前演绎“老延大新闻班”教学情景剧等系列活动,营造红色文化氛围,涵养师生家国情怀。在红色文化的教育感召下,80 多年来,西北政法大学为党和国家培养了18万余名革命和建设人才,其中4万余名毕业生扎根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宁夏等边疆和艰苦地区,建功立业,为国家和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红色文化传承存在的薄弱环节 (一)目标内容的系统性、层递性欠缺。红色文化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全过程,大学阶段与初高中阶段红色文化教育传承缺乏系统性、层递性,缺乏明确的目标一体化设计,特别是在大学与高中教育阶段存在内容“断层”和结构性缺失,传承目标的递进性体现得不够明显,导致育人效果不佳。 (二)活动设计的实践性、体验性不强。 红色文化传承活动缺乏足够的交流互动,活动设计与学生认知能力、学段深浅结合性不强,使得教育活动多为简单的宣传引导,丰富和深刻的教育场景创设不够,学习感悟红色精神的环境营造不足,实践性、体验性缺乏,致使活动效果打折扣。 (三)课程教育的嵌入性、特色性不足。传承红色文化作为一种思想教育方式在不同教育阶段对纳入必修课程的 要求不同,对教材内容的丰富性和生动性也欠缺可行的标准依据。部分传承教育活动仍停留在统一的思想理论宣教层面,区域特色化内容挖掘有限,少有基地化、项目化的传承机制。学校红色教育资源总体上不够丰富多元,缺少特色内涵梳理,仅为简单的推介和倡导,对学生的教育和影响不够 深刻,无法较好地持续联动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四)宣传方式的多样性、吸引力不足。当前利用红色文化育人的形式大多仍是通过较为传统的形式展开,看似多样的红色文化教育形式,实际上却走着几乎完全相似的路子,教育途径形式缺乏创新,缺乏人文关怀和贴近生活的互动交流,容易使教育对象产生厌烦抵触情绪,难以形成积极引导的效果,需要结合新时代特点进行创新。 三、凝心聚力弘扬传承红色文化 (一)统筹布局强化“组织力”。强化组织领导,统筹规划、系统推进,为持续深化红色文化资源发掘利用工作提供坚实有力支撑。 强化组织保障,以创建红色文化育人模范大学为契机,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任组长,统筹投入建设经费,强化对红色文化育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开展。强化工作联动,制定创建红色文化育人模范大学实施意见,明确目标定位与工作任务,协调宣传部、学工部、研工部、校团委、教务处等单位同向同力,形成相互联动的工作机制,系统推进红色文化育人工作。强化组织师生参加弘扬伟大延安精神主题活动资源整合,统筹校史资源和当代资源、校内资源与校外资源、物质资源与文化资源,对红色校史、校园文化、实践基地、科学研究、课堂教学等进行高效整合,丰富红色文化育人的载 体和抓手。 (二)实践活动增强“体验性”。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实践是验证真理的唯一方式,为了让学生充分体验红色文化资源内涵,需要将红色文化资源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在实践中唤起学生内心的真实领悟。常态开展“寻根之旅”等学习教育活动,以集体或个人形式,组织学生前往红色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革命旧址和纪念馆进行参观和学习,依托红色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开展互动式、案例式、情景式现场教学,使学生在实践中亲身体验红色文化资源所蕴含的精神内涵。在校园活动方面,高度重视培养红色环境,将红色文化资源融入学校文化建设中。开展红色文化 教育活动来纪念特殊日子,建设独特的文化建筑、校园红色文化景观等,将校园历史建筑改造为红色文化讲堂,营造红色文化育人氛围,使大学生能够在潜移默化中巩固对红色文化的认同感,实现心灵的升华。 (三)创新课程促进“融合度”。发挥课堂主渠道的作用,将红色文化资源融入日常的课程教学之中。在教育内容上创新,充分依靠本地红色教育基地,挖掘本地红色文化资源, 探索红色文化资源所具有的教育价值,使红色文化资源与课本的不同章节能够实现高度的融合,使大学生在学习教材的过程中,积极领悟红色精神。例如,开设革命历史课程、编修革命历史教材、开展革命历史重点课题研究探索、成立革命历史专项研究组等,为红色文化教育提供丰富载体。在教育方法上创新,改变过去单一的理论灌输方法,以学生为中心,将线上教学与线下教学相结合。如利用虚拟仿真技术建立红色资源育人数字案例库,或组织知识竞赛、开发电影党课、演绎情景剧、经典人物大讨论、播放红色影视资料以及组织专题报告会等,以提高课堂教学的实效性,使学生真正感受到红色文化资源对于自身成长成才所具有的价值。 (四)拓展路径增进“认同感”。借助新兴媒体弘扬传播红色文化。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人类进入全媒体时代,各种新兴技术正在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对当代大学生产生了 特别影响。当代大学生已经逐渐习惯“事事有网、时时有网”的生活方式。新兴媒体的涌现为红色文化资源推广和传播提供了更广泛途径,积极运用各种新兴媒体来加速红色网站、红色公众号、红色微博、红色短视频等建设,提升红色文化资源在互联网中的影响力。高校在进行网络传播时,应坚守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核心地位,传承正面价值观,提升内容与形式的契合度,采用学生易于接受的方式,紧密结合红色文化资源和大学生们关心的日常生活,创作出温暖而高质量的作品,从而真正打动大学生,激发其内心真正的认同感和获得感,让大学生真切地感受到红色文化资源的价值,使吃苦耐劳、艰苦奋斗的延安精神得以传承,让广大党员干部和青年学生能够生动地体验革命历史,感知领悟红色文化,自觉传承红色基因,真正做到走脑入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作出新贡献。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党委宣传部副部长、校史馆馆长高见,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马锡五审判方式研究院院长马成) (原文发表于中共陕西省委政策研究室等主办的《调研与决策》2024年第4期) 【调研与决策】发挥资源优势 赓续红色血脉 ——西北政法大学弘扬传承红色文化的实践与思考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三十年:中国探索与经验”主题边会在日内瓦举行 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3届会议期间,中国人权研究会14日在日内瓦举办“《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三十年:中国探索与经验”主题边会。人权领域专家学者就宣言和行动纲领的中国实践、生存权与发展权理念、人权国际合作以及少数群体权利保障等议题展开研讨。 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鲁广锦在主旨发言中表示,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本国国情相结合,努力走出一条顺应时代潮流、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以安全守护人权、以发展促进人权、以合作推进人权不仅符合宣言和行动纲领精神,而且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宣言和行动纲领精神的发展,必将为推进全球人权治理朝着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钱锦宇指出,人权文明的中国形态是人权文明多元论的具体表达与实践,其核心内涵是以相互尊重为基础,以合作促发展,塑造人权文明多样性。 吉林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法学院院长何志鹏说,中国在发展和促进人权的历史上,长期高度关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实现和保护。从中国的经验可以看出,发展是解决包括人权在内的一系列问题的有效途径。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赵健舟说,中国在人权领域推进的非政治化议程追求平等和相互尊重的人权交流。在国际人权治理面临严峻挑战时,非政治化的人权话语将有助于国际社会弥合分歧。 在关于残疾人权利保障的发言中,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王姝琪说,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是中国立法坚持以人为本,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生动体现。 吉林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人员申天娇说,中国提出的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契合宣言和行动纲领宗旨,三大倡议的落实有利于规划和指引全球人权治理。 与会专家学者还就中国少数民族发展权保护、脱贫攻坚对保护人权的意义、中国人权教育发展等进行了深入研讨。
为推动我国新时代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深化刑事辩护理论研究,2024年6月1日,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主办,上海段和段(杭州)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西北政法大学第五届刑事辩护高峰论坛”在杭州市隆重召开。 论坛开幕式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冯卫国教授主持,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朝琦致欢迎辞。马朝琦对会议代表的莅临表示热烈欢迎,他介绍了西北政法大学的发展历史、西北政法大学刑辩高级研究院所取得的一系列成绩,并期待与会嘉宾在本次论坛上可以达成更多共识、产出更多成果,为推动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完善、刑事司法进步做出贡献。 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名誉院长田文昌律师、段和段全球董事局执行主席庄欣旺、浙江省律师协会专职副会长陈三联,分别在开幕式上致辞。 开幕式环节,同时进行了“西北政法大学第五届刑事辩护高峰论坛”征文颁奖仪式,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杨文斌为12位来自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获奖论文作者颁发了奖状、奖杯、奖金。 开幕式结束后,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名誉院长田文昌老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院长熊秋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分别做主旨发言。 田文昌老师以《理念定位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决定因素》为题,作主旨发言。田老师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的适用冲突,其本质就是法律制定过程中的理念定位不清导致的条文模糊,并认为理念更新是走出修法困境的必由之路。 熊秋红教授作了名为《刑事司法现代化与辩护制度的演进》的主旨发言,从讨论刑事司法的现状出发,建议以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为导向,对刑事辩护制度进行实质化的修改,并出提了具体的修改建议。 张建伟教授作了名为《刑事辩护:现状与未来》的主旨发言,提出了辩护权的发展走向应从注重“国家责任”转为“国家责任兼顾辩护人责任”;基于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要求,提出律师开展诉讼活动应在法秩序下平和进行。 本次论坛共分为“刑事辩护制度完善的理念”“刑事辩护的新形态与新问题”以及“刑事辩护相关原则、规则的完善”三个单元。 来自高校及科研院所、公检法系统、律师界的近300位会议代表参加本次论坛。本次论坛同时开通了线上视频直播、图文直播。 据悉,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成立于2017年7月,长期致力于刑事辩护学科发展、文化推广、人才培养及律师培训;2024年度,已经录取国内首批30名“刑事辩护方向”研究生;研究院组织编写的刑事辩护理论、实务、实训等系列教材国内反响强烈,定期出版的《中国刑事辩护》集刊业界认知度较高;“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培训模式”被广泛认同,并正在国内不断推广;“刑事辩护高峰论坛”至今已经举办五届,已经成为国内刑事辩护领域具有重大影响的专业会议。 上海段和段(杭州)律师事务所汇集各领域法律实践专家,执业范围涵盖刑事辩护、行政诉讼、诉讼仲裁、法律顾问、涉外业务、金融证券、不良资产管理处置、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等多领域,提供专业性、综合性、多层次、高标准的法律服务。 【凤凰网】【法治网】【今日头条】西北政法大学第五届刑事辩护高峰论坛隆重召开 https://zj.ifeng.com/c/8a8dernQZez http://www.legaldaily.com.cn/zfzz/content/2024-06/03/content_9005094.html 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376604455527907849?wid=1717555679969
6月29日至30日,由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科技与人文高等研究院、西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与法律学刊》、兰州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体系化研究”学术研讨会暨《马克思主义与法律学刊》第二届专题研讨会在兰州大学成功举办。此次会议汇聚了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共同就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化研究的重要议题展开深入探讨。 会议开幕式由兰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迟方旭教授主持,兰州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相关领导分别致辞,对本次研讨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并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寄予厚望。开幕式后,与会代表合影留念。 本次研讨会共设四个单元,围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体系化研究”这一主题,从马克思主义法学思维的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与法社会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源流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各位专家学者纷纷发表了精彩的主题演讲,分享了他们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领域的成果和深刻见解。 中国政法大学李德顺教授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维的基本原则”为题,探讨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维的辩证性、历史性、实践性等特点。天津大学张恒山教授则以“马克思的权利观对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的启示”为题,分析了马克思权利观的核心内容及其对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的启示意义。 四个单元的研讨中专家学者们分别就青年马克思的法学批判视角、作为法社会学的马克思法哲学、马克思主义法社会学学科体系、列宁农民权利保障思想、女性异化理论视阈下辅助生殖技术的危害与法律规制等议题进行了精彩的报告和热烈的讨论。 本次研讨会不仅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提供了一个重要的交流平台,也促进了学术界对这一领域的深入思考和探索。相信通过这样的学术研讨活动,将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不断向前发展,为我国法治建设贡献更多的智慧和力量。 在大家意犹未尽的探讨中,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科技与人文高等研究院院长李其瑞教授作会议总结,兰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迟方旭教授致闭幕辞。“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体系化研究”学术研讨会暨《马克思主义与法律学刊》第二届专题研讨会圆满落下帷幕,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之路仍将继续,我们期待着更多的学术成果和创新观点的涌现。 【中国网】“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体系化研究”学术研讨会暨《马克思主义与法律学刊》第二届专题研讨会圆满举行http://sl.china.com.cn/wap/pcarticle/195708.shtml#10006-weixin-1-52626-6b3bffd01fdde4900130bc5a2751b6d1